读《修复式司法专题》有感
论修复性司法
使现代 法治 更 富有活 力 ; 2 刑事 司法 可以而 且应 当成 为修 复者 , () 以利构建 和谐 社会 ;3 正 义 的内涵 应重新 认识 、 () 正 义 的实现 可 以有 多 种途径 ;()对犯罪 的解决 可 以采用 多元 化 的方式 ,应将 有 限 的资源合 理地分 配给 不 同的解决 方 4 式 。 照不 同犯罪 的特 殊要求 和当事人 意思 自治 , 用不 同 的解决模 式 。 按 适 改革我 国刑 事 司法 , 应跨越 单纯 改革刑 事诉 讼程 序 的狭隘思 路 , 对刑 事 司法机 制进行 重塑 , 步建 立统一 协调 、 逐 良性互 动 、 功能 互补 、 程序衔 接 、 此支持 的双 轨制 , 好地 解决 犯 罪问题 。 彼 以更
利 益的平 衡 。
修 复性 司法在 满 足各方 当事 人需要 、 吸引社会 公 众参 与 、 防和减少 犯罪 、 预 降低 成 本 、 高成 效等方 面具 有优 势 , 提 但 也有 过渡 依赖 当事人 、 适合 处理 的案件 有限 、 会控制 的不 当扩 大 和对弱势 群体 及 当事人 权利保 护不 力等 局 限。 社 修 复性 司法是刑 事 司法 发展 的一 个新 的趋 势 , 给我 们带 来 许多有益 的启 示 : 1 社会 秩序 并不必 然仅 仅依 靠 国家 ()
为 : 1 对犯罪 造成 的损 害而不 是对 法律 的违反 给予 更多 的关 注 ; 2 为被 害人提 供 了一个 扩大 了的角 色 ; 3 将司 法 () () ()
融 人社 区 ;4 要求犯 罪人 承担 责 任 ;5 平衡 各方利 益 , 予犯 罪人 和受 害人 同样 的关 注 和尊重 。 () () 给 与传 统刑 事 司法相 比,修 复性 司法认 为犯 罪 的本 质 主要是 对被 害人或 社 区的侵 害 ,强 调个人 和社 区在 处理案 件 中 的主导 和推动 作用 , 调犯 罪控 制 主要在 于社会 控制 ;修复性 司法 将犯 罪人 的责任 界定 为对 自己的行为 负责并 采 强 取积 极行动 修 复损 害 ; 修复性 司法 认 为单纯 的惩罚 在改 变人 的行 为方 面是无 效 的 , 公有 成本 高 、 果差 等 弊端 , 不 效 同 时破 坏 了社 会 良好 的和谐 关 系 ; 修复性 司法重 视 被害人 的权 益 , 害人处 于解决 犯 罪 问题过 程的 中心 ; 被 修复 性 司法关
日本修复性司法(Restorative Justice)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发展
20 10 年 3 月
河 北
法 学
Z .No 3 .28 . M a . ,2 0 10 r
He e L w S in e b i a ce c
日本 修 复 性 司 法 【 et a v ut e 理 论 研 究 和 实 践 发 展 R s rt eJ s c ) o i i 的
刘 兰秋
( 首都 医科 大 学 卫 生 管 理 与 教 育 学 院 , 京 10 6 ) 北 0 0 9
摘 要 :修 复 性 司 法 是 当 前 日本 刑 事 司法 中 的一 个 热 点 问题 。 1本 学 者 从 修 复性 司 法 的 含 义 、 征 、 生 背 景 和 原 因 、 3 特 产 其 与 刑 罚 制 度 的关 系 以及 同刑 事 司法 的关 系等 方 面 对 其 进 行 了 持 续 而 深 入 的 研 究 。 在 实 践 层 面 上 , 目前 尚 未 出 现 国 家 层 面上 的 、 大规 模 的恢 复 性 司法 实 践 , 已经 产 生 了一 些 本 土 化 的 非正 式 的 修 复 性实 践 形 态 。 但
关 键 词 : 日本 ; 复性 司法 ; 论 研 究 ; 践 发 展 修 理 实 中图 分 类 号 :D 7 F1 文 献 标 识 码 :A 文 章 编 号 :1 0 — 9 3 2 1 ) 3 0 5 ‘ 2 0 2 3 3 ( 0 0 0 - 1 1 1
The The r tc lRe e r h a a tc l o e i a s a c nd Pr c i a
De eo m e to a a e e Re t r t e J sie v l p n fJ p n s so a i u tc v
LI a — i U L n qu
工作心得:关于恢复性司法引入生态检察的思考
工作心得:关于恢复性司法引入生态检察的思考一、提出问题恢复性司法作为一种舶来品在我国引发了对报应性刑事司法观念及制度的反思与重构。
恢复性司法在一些国家中的推行昭示了这样一种趋势:在刑事司法中,把关注的重心逐渐转移到被害人及社会因犯罪行为所带来的损害上,而较少关注对违法犯罪的具体分析。
恢复性司法与中国的“和合”文化、“和为贵”精神契合在一起,碰撞出的是刑事司法领域越来越丰富而有效的犯罪处理机制。
恢复性司法成为世界刑事司法改革的一股强大推动力绝非偶然,其优势可以说显而易见,总结出恢复性、个人参与性、社会性、前瞻性、灵活性等五项优点。
对于生态环境问题,我们应该强调问题的解决,关注造成了怎样的后果、如何消除犯罪造成的影响,从被害人及社会的实际需要出发,弥补犯罪所带来的各种损失,以实现利益的共进。
然而,对于恢复性司法引入生态检察而言,相关问题远未达成共识,甚至还有不少尖锐的批评意见。
目前恢复性司法虽有其名却无其分,缺乏直接法律依据是其最大的问题。
部分地区允许犯罪行为人的亲友代为履行“补植复绿”行为,有违背罪责自负原则之嫌,导致其教化功能被弱化。
这便需要我们更加深入地研究恢复性司法引入生态检察的可欲性与可行性:难道上述恢复性司法的优点,不能在生态检察中发挥作用吗?或者囿于刑事诉讼本身的固有特点而必然排斥恢复性司法吗?恢复性司法的适用范围仅仅限于侵害个人法益的自诉案件和公诉案件中的轻微刑事案件?恢复性司法在生态环境犯罪的预防、惩治以及被破坏的生态环境的修复方面究竟有多大的适用空间?……对于这些问题,都必须立基于生态司法实践,从而明晰恢复性司法与刑事司法的关系这一基本理论问题。
二、恢复性司法引入生态检察及其理念基础尽管仍然有不少学者坚持认为恢复性司法只能适用于自诉案件和公诉案件中的轻微刑事案件,但是全国范围内的刑事司法实践却已然迈出了一大步。
在此,首先以恢复性司法引入生态检察最为成熟的XX省为例进行分析,试图从揭示生态检察实践中恢复性司法的表象到剖析其背后蕴藏的深层理念基础。
修复式司法介绍
修复式司法介绍Q:什么是修复式司法?A:修复式司法(Restorative Justice,亦有译为修复式正义)是对于因犯罪行为受到最直接影响的人们,即加害人、被害人、他们的家属、以及具有关联或共同利益的小区成员,提供各种谈论犯罪及说出自己感受的对话机会,以促进当事人关系的变化,并修复犯罪造成的伤害。
简单来说,修复式司法是一项犯罪行为的所有利害当事人聚在一起、共同处理犯罪后果及其未来意涵的过程(Tony Marshall,1996)。
Q:为什么需要修复式司法?A:现有的刑事司法制度,将处理犯罪的权力赋与国家,并采刑罚的方式惩罚犯罪者,以维护法秩序及公平正义。
然而,当一件有被害人的犯罪事件发生了,除了既有的法秩序受到破坏之外,同时对加害人、被害人及双方家庭成员或小区也带来伤害、破坏等负面影响,单单藉由刑罚可能无法满足当事人的需要,如能选择适当的处理方式,促进所有利害当事人的真诚沟通,并导引出自我情感复原的力量,共同修复犯罪所带来的伤害,不仅能实质给予被害人处理走过创伤的情感需求与支持,也能让加害人充分认知其行为所带来的破坏结果,进而真诚地认错悔改、承担责任,减少将来再犯罪的可能,这就是修复式司法所想实践的核心价值及目标,也较能符合当事人对刑事司法制度的期待。
Q:现行的应报式司法与修复式司法有何不同?A:Howard Zehr(修复式司法之父)认为二者的差异主要可从「看待犯罪的观点不同」及「处理犯罪的方式不同」来看:(整理自The Little Book of Restorative Justice,Howard Zehr,p21,2002)Q:修复式司法是一种新创的制度吗?A:许多现代实行的修复式司法模式,例如处理少年犯罪事件的家庭协商会议、处理成年轻微犯罪事件的和平(审判)圈等,可以追溯到人类出现国家社会以前的时代或原住民(印地安人、毛利人等)处理冲突所使用的仪式即可见一斑。
甚至国内有学者研究发现,台湾的原住民社会中以顺服祖灵、尊重耆老的冲突解决方式,也是一种修复式司法。
修复性司法制度在中国实践构想
修复性司法制度在中国实践构想摘要修复性司法是一种不同于传统刑事司法的解决犯罪问题的方式与方法,是刑事司法发展的方向。
修复性司法相对于传统的刑事司法以刑罚为主体的一元的犯罪预防模式转化为以刑罚和非刑罚相结合的多元犯罪预防模式。
文章在阐述组织行为学相关理论以及内容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修复性司法结构的构建,并结合修复性司法的特点,提出了相应的修复性司法结构的建设。
关键词修复性司法组织行为被害人加害人犯罪作者简介:劳伟汉,四川大学法学院2011级法律硕士。
中图分类号:d9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3-295-02一、冲突产生于内心修复性司法制度的一大特色就是要让加害人与被害人都能在平等的基础上资源,只有的表达内心的想法。
与传统的司法相比,我们能更好的揭示犯罪产生的机理和犯罪产生后的处理方式,从而阐述冲突是内心世界和外部世界共同作用的结果。
ⅰ心理变化,产生心理对立ⅱ认识与意志形态ⅲ公开犯罪行为ⅳ处理首先,作为这个假设前提的人为具有良知,良能,良心的普通人。
ⅰ中的因素不一定会必然产生冲突与犯罪,但必定是冲突与犯罪产生的必要条件。
1.首先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沟通能够为冲突与犯罪产生的原因是因为沟通无效即无解,以及沟通上产生的信息失真等,是冲突产生的原因,但并不是所有冲突的原因。
犯罪学研究证明受到不平等待遇,人们对公平,正义失去信心,是犯罪产生的重要原因,因此国家不应该把公平和正义作为打击犯罪的幌子来盗走被害人与加害人之间的矛盾。
2.第ⅳ阶段中的①传统的司法处理方式为如果存在有依据的法律,则采用赔偿,报应与矫正的方式来处理,无相关法律依据则通过立法或者判例,解释等形式使之纳入法律规范之中。
第ⅳ阶段中的②修复性司法则是通过改变行为人的内心,即扭转行为人认识与意志上的错误,使之主动接受社会良好的主流的价值观,改变潜在的,可能会发展为犯罪的不利隐患,使其能够重新回归社会,并且同时能够更加地关注被害人的心理感受,及时满足被害人的良好欲望。
工作心得:恢复性司法理念运用于生态检察工作之思考
工作心得:恢复性司法理念运用于生态检察工作之思考“恢复性司法”的理论发端于20世纪六七十年代的北美地区,并迅速在英美法系国家付诸司法实践。
其核心思想是“恢复”,不同于传统司法的“惩罚”。
国内一些法学学者也将该理念运用于未成年人犯罪研究和刑事和解案件办理中。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建设高速发展,破坏环境及相关犯罪呈高发、频发态势,司法机关充分运用法律手段,打击了一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刑事犯罪。
但惩治生态环境犯罪仅仅靠刑罚是远远不够的,我们检察机关要引入恢复性司法理念,在打击犯罪的同时,推行“补植复绿、恢复生态”新举措,全力服务生态文明建设。
一、恢复性司法运用于生态保护的意义党的十八大以来,明确提出生态环境建设的改革任务和法律任务,制定完善生态补偿的法律法规,为加快生态环境提供了政治基础和立法基础。
2015年,最高检要求,全国各级检察机关要积极探索,把恢复性司法理念运用于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实践,努力实现惩罚犯罪与保护生态环境双赢。
(一)有利于预防生态环境犯罪。
人的本性就是“趋利避害”,当犯罪人认为犯罪成本低廉、犯罪效益高于犯罪成本时,犯罪人往往就会选择实施犯罪行为。
一般的犯罪行为都是犯罪人为了追求某一特定的后果而实施的,行为人主观上对于这样的行为和后果有着比较清醒的认识和积极的追求。
而环境犯罪的行为人往往不是为了对环境施加影响,更不是有意对环境加以破坏,他们实施此种行为的真正动机是对经济利益的追求。
将恢复性司法应用于生态环境保护,犯罪后生态环境的治理会使环境犯罪的成本增高,犯罪人需要仔细考虑犯罪成本时,就会倾向于保护环境,而不是破坏环境。
更多的和更严厉的惩罚并不能减少犯罪,我们在打击破坏资源犯罪案件不应再仅仅靠传统的“报应刑”观念进行重罪重刑,而应结合案件情况进行特殊预防,降低再犯率。
在严厉打击的同时令犯罪行为人对已造成破坏的自然环境作出补偿,对其内心产生的震慑远比定罪量刑要大。
(二)有利于生态环境恢复。
我国刑事司法应引入修复性司法理念
我国刑事司法应引入修复性司法理念二十世纪中期以后,开放式的行刑制度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行刑社会化、非监禁化已成为当今国际行刑的趋势之一。
兴起于加拿大、美国的修复性司法(Restorative Justice)在全球范围内引起了广泛关注并蓬勃发展,联合国等国际组织也就此进行深入讨论,提出了一系列了改革现行刑事司法制度的建议。
修复性司法的勃兴也对我国现行的刑事司法制度产生了冲击,引入修复性司法已大势所趋。
修复性司法的英文表述为Restorative Justice,在引入时首先要面临的就是如何翻译这一短语才能真正体现其内在的含义。
台湾学者将其翻译成“恢复的正义”、“复归性正义”、“修复式司法”和“修复式司法”,而在大陆多译成“恢复性司法”。
笔者认为,restorative可译为“恢复”或“修复”。
但是,由于修复性司法的目的在于修复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各种社会关系,其目的在于“修复”,而且业已损害的社会关系不可能被恢复。
所以,这里译为“修复性司法”较为合理。
虽然修复性司法在欧美等国家蓬勃发展,也创造了许多修复性司法的运作模式,但是对于修复性司法仍没有一个确切的定义。
这主要是因为作为一项刑事司法制度,修复性司法处于实验阶段,仍有许多理念不甚明确。
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的《关于在刑事事项中采用修复性司法方案的基本原则宣言要素的修订稿》就指出:修复性司法方案“系指采用恢复性程序并寻求实现修复性结果的任何方案。
”“修复性程序”是指通常在调解人帮助下,受害者和罪犯及酌情包括受犯罪影响的任何其他个人或社区成员共同积极参与解决由犯罪造成的问题的程序。
恢复性程序可能包括调解、调和、会商和共同定罪。
修复性司法的核心思想是“修复”,即改传统的“惩罚”为“修复”,改传统的“国家-被告人”的刑事司法模式为“受害人-犯罪者”模式,强调犯罪不仅仅是触犯了国家的刑事法律规定,更为重要的是侵害了社会的安宁,对被害人造成了损害。
浅析恢复性司法中的刑罚思想
浅析恢复性司法中的刑罚思想【摘要】本文主要从浅析恢复性司法中的刑罚思想的角度出发,探讨了恢复性司法的概念、刑罚理念、对犯罪者和社会的影响,以及实践案例。
通过对这些内容的分析和探讨,可以更加深入了解恢复性司法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和意义。
恢复性司法提倡的是通过重建和修复来实现对犯罪行为的惩罚和纠正,更注重犯罪者的改造和社会的和解。
结合实践案例,可以看到恢复性司法在实践中取得的一些积极成果,同时也需要不断完善和探索,以更好地服务于司法领域的发展和进步。
【关键词】恢复性司法、刑罚思想、犯罪者、社会影响、实践案例、引言、结论1. 引言1.1 引言在当今社会,犯罪问题已经成为一个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传统的惩罚性司法往往只是停留在对罪犯的单纯惩罚上,而不关注犯罪的根源和犯罪者的心理健康。
恢复性司法的出现意味着对犯罪问题的另一种思考和解决方式。
在本文中,将从恢复性司法的概念、恢复性司法中的刑罚理念、恢复性司法对犯罪者的影响、恢复性司法对社会的影响以及恢复性司法的实践案例等方面来探讨和分析恢复性司法在当代社会中的作用和意义。
希望通过对恢复性司法的深入研究,可以为我们更好地认识犯罪问题提供一种新的思路和解决途径。
2. 正文2.1 恢复性司法的概念恢复性司法是一种注重修复和重建受害者、犯罪者以及社会关系的司法理念。
它强调的是以一种积极的方式去应对犯罪,而不仅仅是简单地惩罚犯罪行为。
恢复性司法认为犯罪不仅是对法律的违反,更重要的是对人际关系的破坏和伤害。
它的目的是通过弥补受害者的损失、重建犯罪者与社会的关系,最终实现对所有相关方的和解和恢复。
恢复性司法强调的是社会的主体性和责任感,即每个人都应当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并且要尽力修复自己所造成的伤害。
在恢复性司法的框架下,犯罪者被视为一个有可能被改变和重建的个体,而不是一个永远无法改变的罪犯。
恢复性司法试图通过庭审、调解、社区服务等方式,帮助犯罪者认识自己的错误,承担责任,并做出弥补的努力。
恢复性司法初探
恢 复性 司法作 为一项 刑事 司法革 新运动 , 它发端 于二 十世 纪 顺 利进 行 。与之 相 区别 的是 , 合 国 《 于在刑 事事 项 中采用 恢 联 关
六 七十 年代 的北 美被 害与加 害 和解 汁划 , 以 】7 年 始 于J拿 复 性司 法方 案 的基 本 原则 宣 言要 素草案 初稿》 样 表述 : 它 94 J 口 这 恢复 性 大 安大 略省 Kt ee 的 V R ihnr c O P为榜 样 。 被害 人与 J 害者 和解 计 司 法方 案系 指采 用 恢复 性程 序 或 旨在实 现恢 复性 结 果的 任何 方 J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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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关键 词
恢 复性 司法究 竟是 指 什 么?它对 正在 构 建和谐 社 会 的我 国将 会有 着怎 样 的影 响 ?本文 拟通 过对 恢复性 司法的概
这 两 个问题 。
出, 刑 法的 目的是保 护法 益 。因 为各种 犯罪 都是 触犯 法益 的行 “
对 于恢 复性 司法 的概 念, 当前 有不 同 的理解 , 人侧 重 于恢 为 , 用刑 罚与各 种犯罪 行 为作 斗争 , 是为 了抑 止犯 罪行 为 , 有 运 正 从 复 性 司法下 的特 殊机 制 , 人则 侧重 于受 害方 利益 的整 体补 偿 , 有 也 因 为侧重 点 的不 同 ,对于恢 复 性司法 的概念 显得 五花 八 门 。 2 0 年 4月,联 合 国预防 犯罪 和刑 事司 法委 员会 第十 一届 会议 02 而保护 法益 ; 刑罚 的 目的是预 防犯 罪 , 之所 以要 预防犯 罪 , 因 为 是
(精)心得体会:信用修复实践与法治路径思考(最新)
(精)心得体会:信用修复实践与法治路径思考(最新)当前,在大力推进信用体系建设的背景下,如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构建信用修复机制,提升我国信用建设体系化、制度化水平,维护公平正义,是我国信用立法的重要任务。
笔者认为,信用修复制度应主要针对违约类失信行为、违法类失信行为,并形成体系化的法律规则。
一、信用修复是信用法治的重要内容失信惩戒是信用立法的核心制度。
实施失信惩戒的目标并不是要把失信人永久地钉在耻辱柱上。
在传统的征信法律制度中,专门设计了信用修复机制,从而让失信主体有纠正错误、改过自新的机会。
在我国信用建设初期,一直注重强化失信联合惩戒,设计了很多失信惩戒机制。
在我国部委层面的多部联合奖惩备忘录中,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也是主要内容。
对于已具有一定规模的失信群体,如果长时间不能给予其有效的修复信用的机会,既有违公平正义,也可能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
目前,我国在信用修复方面已陆续建立了一些规则,但这些规则的效力层级相对较低,制度比较零散,规则不够完善。
比如,《征信业管理条例》主要对错误信息的修正作出了规定,而对于其他信用修复形式则欠缺规定;又比如,《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相关配套规定主要规定了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在整改后的移出机制,以及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自被列入名单之日起满5年未再发生逾期未公示年报信息或其他信息等情形的,移出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制度,对于其他情形的信用修复机制则欠缺规定。
近年来,我国更加注重信用激励和信用修复,从而促进惩戒、教育、修复之间的平衡,积极引导全社会真正树立知信、守信、用信的观念。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
联合惩戒措施的发起部门和实施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各类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期限。
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不再作为联合惩戒对象。
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支持有失信行为的个人通过社会公益服务等方式修复个人信用。
恢复性司法在我国缓刑适用移植中的反思与改进
度 的适 用 中移 植恢 复性 司法 存在 以下 问题 和 障碍 。 第一, 主流 的刑 罚观 念与 公众 对社 会 安全 的期 望差距 , 我 是
、
我 国缓刑 适用 中移 植恢 复 性司 法的体 现
第一, 实施人格 调 查0 “ 、 再犯 预 测” 为判 断适 用缓刑 的依 作
国缓 刑适 用 中移 植恢 复性 司法 的观 念 障碍 。从 目前 的犯罪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势
与 社会环 境等各 方面 的因素 , 评定 是否 具有人 格缺 陷 以及其 具有 罪 突 出, 严重 威胁 了社会 秩序 , 特别 是现 实治 安形势 下 , 动人 口 流 对 也 的人格 缺 陷是否会 导 致再 犯 罪 。同 时还考 察 案前和 案 后两 个环 增 多 , 人 民群众 生命 财产 的犯罪 增多 , 使社会 公众 的 安全感 节 的因素 , 犯 罪前 情况 ” “ 即“ 和 犯罪 后矫 正条 件” 作 为预测 犯罪 降低 。 会 公众 出于对 社会 安全 的 期望 , , 社 对于 犯罪 者一 般深 恶痛 人会 不会 “ 再犯 ” 确 实不致 再危 害社 会 ” 或“ 的根 据 。 绝, 希望 国家 机 关处 罚犯 罪 , 持社 会 安全 , 障 自身 的合 法权 维 保 第二 , 庭审 中增加 量刑 答辩 或缓刑 听证 作为适用 缓刑 的一 益 , 在 因此 , 于犯罪 人 与被 害人坐 在 一起进 行 协商 达成 和解 往往 对 不可 想 象 。 项补 充程 序 。 审中 的量刑 答 辩 , 体 由控方 发表 量刑 建议 并提 会感 到 匪夷所 思 , 庭 具 交量 刑证据 , 然后 由辩 护人 和 被告 人进 行量 刑答辩 , 由控 辩双 方 就被 告人具有 的从 重 、 轻 、 轻处 罚情节 以及量 刑幅度 、 从 减 基准 刑 第 二 , 等对 话机 制并 未真 正确 立 , 平 是我 国缓刑 适 用 中移植
工作心得:恢复性司法理念在生态检察中的应用
工作心得:恢复性司法理念在生态检察中的应用蕴含恢复性理念的中西恢复性司法历经盛衰、复兴之后,已成为国内外一种新型刑事案件处理方式。
恢复性司法在我国既有理论基础,又有实践经验,生态检察工作中广泛适用恢复性司法具有较大的可行性,必将进一步推动恢复性司法的复兴,进一步促进生态环境的健康发展。
恢复性司法的规范适用、恢复性司法的制度构建、恢复性司法的法律监督,是确保恢复性司法广泛适用于生态检察并永葆活力的力量之源。
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我们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十九大以来,党中央对生态文明建设作出了一系列顶层设计和总体部署,为我们更好实现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和正确指引,加强生态保护已成为当前党和国家的一项重大任务。
在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的同时,如何在生态检察中正确适用恢复性司法,将有助于实现社会和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
就生态检察中恢复性司法的适用浅谈一己之见。
一、恢复性司法的发展概况作为一种新型刑事处理方式,恢复性司法在远古社会即有源流可寻,在现代社会又有支流可见。
在人类文明史上,恢复性理念支配下的中西恢复性司法历经沉浮之变。
在12世纪以前的西方,以“和解”为核心的恢复性理念在社会冲突的应对理念中一直占据主导地位,这段史期被认为是恢复性司法的盛史时期。
从12世纪开始,对犯罪的控制和刑事正义的分配逐渐转由一种集权专有,当强大的中央集权出现时,“和解”开始退隐历史的舞台,以惩罚性为特征的国家司法开始主宰整个司法局面,因此,12世纪至20世纪60年代为恢复性司法的衰史时期。
20世纪60年代以来,全球范围内掀起了空前浩大的民族独立运动,在某种程度上阻止了西方惩罚性司法理念的继续蔓延,北美、澳大利亚、新西兰以及其他地域的殖民地民族开始以本民族的价值观和风俗习惯为根基,重新诉求他们本土的恢复性理念传统。
1947年,以色列律师本杰明?门德尔松第一次明确提出“被害人学”的完整概念;1948年,汉斯?冯?亨蒂出版的《犯罪人和被害人》一书,真正奠定了被害人在犯罪学研究中的地位,并掀起了世界范围内的被害人学研究高潮;1974年加拿大安大略省基奇纳市出现了第一个以恢复性司法理念为指导的判决;1978年,在美国印第安纳州厄克哈特成功地依照被害人与犯罪人和解程序将一起刑事案件结案,这被认为是美国恢复性司法的最早尝试;201X年4月16日,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在奥地利维也纳举行会议,会议通过了《关于在刑事事项中采用恢复性司法方案的基本原则》,该决议草案是迄今为止对恢复性司法进行系统规定的第一个国际性文件,标志着恢复性司法理念已进入一个相当成熟的阶段,恢复性司法进入全面复兴时期。
生态环境修复司法的实践创新及其反思
特稿㊀㊀㊀㊀㊀㊀岭南学术粤港澳大湾区研究学术观察唐诗宋词研究专题马克思主义与中国道路㊀㊀㊀㊀㊀㊀㊀⦾乡村振兴与城乡融合教育学心论坛㊀经济/管理学前沿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政法论丛㊀㊀㊀㊀⦾生态文明法制建设专题2018年第2期No.2,2018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OURNAL㊀OF㊀SOUTH㊀CHINA㊀NORMAL㊀UNIVERSITY㊀(SOCIAL㊀SCIENCE㊀EDITION)2018年3月Mar.2018生态环境修复司法的实践创新及其反思李挚萍ʌ摘㊀㊀要ɔ生态环境修复司法近年来在我国发展迅速,中国司法机构已将生态环境修复作为救济环境公共利益损害的主导性救济方式㊂在生态环境修复司法实践中,司法机构以服务于国家的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为宗旨,探索出一系列创新性的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承担机制,推动了环境司法理念及环境责任制度的发展㊂但是,生态环境修复司法对传统环境司法产生的一些冲击和挑战也要引起我们的关注,特别是对环境法律适用统一性的影响㊂这些问题需要在研究中思考,探索中解决㊂ʌ关键词ɔ生态环境修复司法㊀创新㊀环境责任制度ʌ基金项目ɔ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 环境修复司法制度研究 (16AFX020)ʌ收稿日期ɔ2017-11-20ʌ中图分类号ɔD912.6㊀㊀ʌ文献标识码ɔA㊀㊀ʌ文章编号ɔ1000-5455(2018)02-0152-05一㊁生态环境修复司法的兴起环境公益诉讼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在中国出现,近十年来更是迅速发展㊂早年法学界对环境公益诉讼的关注点主要集中在原告资格问题上,尽管这个问题在立法上仍然没有完全理顺,但是理论上和实践中已经有了充分的讨论和突破,共识正在形成㊂当前环境公益诉讼研究探索的重点逐步转移到环境公共利益的救济方面㊂在经历了损害赔偿为主的救济方式后,中国司法机构逐步将生态环境修复作为救济环境公共利益损害的主导性救济方式㊂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要求树立修复为主的现代环境资源司法理念㊂将生态环境修复作为环境司法审判的根本价值取向㊂①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颁布的‘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明确提出: 落实以生态环境修复为中心的损害救济制度,统筹适用刑事㊁民事㊁行政责任,最大限度修复生态环境㊂ 各省的高级人民法院也纷纷发布决定推动生态环境修复司法实践㊂㊀㊀在司法实践中,生态环境修复的案例迅速增加,一时成为环境司法实践的主角㊂环境修复作为法律救济的形式多出现于两类案件中㊂一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㊂如2014年9月泰州市环保联合会诉常隆公司等6公司环境污染侵权赔偿纠纷案,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常隆公司等6家公司赔偿环境修复费用合计160666745.11元,用于泰兴地区的环境修复㊂②2014年中华环保联合会诉方运双等人环境污染责任案中,广州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决两被告共同将受损害环境修复至损害发生前的状态和功能,逾期未修复的,由第三方代为修复,修复费用由被告承担㊂③2015年福建绿家园㊁自然之友诉谢知锦等四被告生态破坏案中,福建南平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恢复植被,补种树木并养护3年;不能恢复植被的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10.19万元,赔偿生态服务功能损失127万元㊂④中华环保联合会诉江苏江阴长泾梁平生猪专业合作社等养殖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江阴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严格按照修复方案的要求对涉案土壤和水环境进行修复;如自行修复后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仍不能达到环境修复预期目标的,法院将委托第三方进行修复,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被告负担㊂⑤二是环境刑事案件㊂在部分环境刑事案件或者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法院的判决也以环境修复成本作为处罚和量刑的依据㊂清镇市人民法院在清镇市人民检察院诉郎某盗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除了判决被告刑事责任外,还判决被告251①②③④⑤贾清林: 生态文明建设整体性对环境司法审判的新要求 ,载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主办之2014年 环境司法审判的区域性与生态文明建设的整体性 环境司法论坛论文集,第6页㊂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泰中环公民初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书㊂广州白云区法院(2014)穗云法钟民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㊂福建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3月8日以布的‘环境公益诉讼十个典型案例“㊂㊀㊀特稿㊀㊀㊀㊀㊀岭南学术粤港澳大湾区研究学术观察唐诗宋词研究专题马克思主义与中国道路㊀㊀㊀㊀㊀㊀㊀⦾乡村振兴与城乡融合教育心论坛㊀经济学/管理学前沿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政法论丛㊀㊀㊀㊀㊀⦾生态文明法制建设专题表1㊀最高院及部分省级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修复的主张法院发布的法律文件关于生态环境修复的主张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发布‘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落实以生态环境修复为中心的损害救济制度,统筹适用刑事㊁民事㊁行政责任,最大限度修复生态环境㊂落实生态环境修复制度,探索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确保责任人依法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和生态环境服务功能的损失,维护环境公共利益,让人民群众有更多的获得感㊂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年发布‘关于创新完善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机制为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保障的意见“大力推进修复性生态环境司法应用,推广延伸生态环境修复司法机制的适用领域,拓宽生态修复改善空间,推动建立分别适用土壤㊁大气㊁水体等领域的多样化修复方式,形成多层修复㊁立体保护的生态修复模式,从林地延伸至矿区㊁水域等,从毁林刑事案件覆盖至民事㊁行政等案件,探索运用原态修复㊁代偿修复㊁替代修复㊁异地修复㊁公益修复等方式㊁途径㊂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年发布‘关于为我省深入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指导意见“,重点落实以生态环境修复为中心的损害救济制度,将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资源作为裁判的重要因素予以综合考量,强化责任人依法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和生态环境服务功能的损失,通过重大典型案件的审理,确立裁判规则,巩固生态优势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年发布‘关于加强环境资源审判服务保障生态文明和绿色发展的意见“畅通司法救济渠道,依法及时受理环境资源民商事案件,全面落实损害赔偿制度㊁责任追究制度和生态修复制度㊂遵循恢复性司法要求,探索建立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基金相关制度,积极探索包括行为罚㊁生态修复责任㊁替代恢复补偿在内的刑事制裁㊁民事赔偿㊁生态补偿有机衔接的环境修复责任方式㊂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年发布‘关于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服务我省绿色发展的指导意见“坚持树立环境正义㊁保护优先㊁严格执法㊁维护权益㊁修复为主㊁公众参与等现代环境司法理念㊂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年发布‘关于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意见“积极探索生态修复和补偿机制,为提升我省青山绿水环境资源优势,增强环境资源承载力和生态容量,推进绿色湖南建设提供良好的司法服务㊂赔偿受害者损失并于判决生效后90日内在案发地补种树苗145株㊂①黑龙江苇河林区基层人民法院2017年9月27日判决被告人王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黑龙江省苇河林业局森林植被恢复费人民币80535元㊂②据学者统计,2015年的38件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有23起要求恢复生态或承担生态修复费用,在29项 停止侵害 请求中许多实为要求支付 污染处置费 ㊂③而在环境刑事案件当中,涉及环境修复的比例也很高,如重庆万州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2016年判处的146名被告人中,有107名被告人通过自愿交纳生态修复费用的方式参与生态修复,另有47名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间自愿参加栽树㊁除草等义务活动㊂④二、生态环境修复司法对传统司法的创新(一)环境司法理念上的创新生态环境修复司法的出现是环境司法审判价值理念的升华㊂1.体现了环境有价,环境容量资源是珍贵的环境资源的理念㊂中共中央㊁国务院2015年发布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要求 树立自然价值和自然资本的理念,自然生态是有价值的,保护自然就是增值自然价值和自然资本的过程,就是保护和发展生产力,就应得到合理回报和经济补偿 ㊂相当一部分案例排污者将污染物排放进入环境,虽然没有对排放地造成即时的㊁可测量的损害,但是法院仍然判决责任人承担修复环境的责任㊂这体现了不合理地消耗和破坏环境容量资源本身应当受到法律351李挚萍:生态环境修复司法的实践创新及其反思①②③④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2007)清环保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㊂‘一份来自林区法院的 绿色 判决:让生态司法修复守护绿水青山“,黑龙江法院网,2017-10-07,http://www.hlj⁃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9814㊂巩固:‘2015年中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实证分析“,载‘法学“2016年第9期㊂㊂阎杰:‘重庆建成专门化审判体系“,载‘中国环境报“,2017-05-05㊂特稿㊀㊀㊀㊀㊀㊀岭南学术粤港澳大湾区研究学术观察唐诗宋词研究专题马克思主义与中国道路㊀㊀㊀㊀㊀㊀㊀⦾乡村振兴与城乡融合教育学心论坛㊀经济/管理学前沿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政法论丛㊀㊀㊀㊀⦾生态文明法制建设专题制裁的原则要求㊂2.体现了国家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的环境目标转型㊂良好的环境质量状况是公众环境权益的载体,只有恢复环境质量,恢复生态系统的功能和价值才能保护受影响区域所有人的利益及安全㊂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明确提出,在 十三五 期间,要以提高环境质量为核心,以解决生态环境领域突出问题为重点,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为人民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协同推进人民富裕㊁国家富强㊁中国美丽㊂①生态环境修复顺应了国家当前环境管理模式从污染控制为核心到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的转型,体现了满足人民群众享受良好环境的需求及可持续发展的时代要求㊂3.体现了最大限度保护环境,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的要求㊂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一旦产生,只是救济受害者人身及财产损失,只能是治标不治本,不能从根本上消除损害㊂生态环境修复则可以发挥其他责任方式所不具有的权利继续功能,即被损害的环境资源得到恢复,能继续释放其固有的功能作用,真正焕发生机并持续创造各种价值㊂②生态环境修复也体现了山水林湖田一体化的生态环境整体保护的要求,按照生态系统的整体性㊁系统性及其内在规律,统筹考虑自然生态各要素和各区域,进行整体保护㊁系统修复㊁维护生态平衡㊂生态环境修复也是法律救济模式的创新:从注重对人的利益救济到注重对环境的利益救济,从对特定受害者利益的救济到对不特定受害者利益的救济,从对个体利益的救济到对整体利益的救济,从对具体利益的救济到环境质量的救济㊂4.体现了恢复性司法理念㊂恢复性司法是西方国家在刑事司法领域推行的一项新制度,是以修复原有社会秩序为目的的犯罪矫治实践或计划㊂恢复性司法着重于对被害人㊁社会所受伤害的补偿以及对犯罪行为人的改造,旨在修复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恢复原有的社会秩序㊂在破坏环境资源刑事案件中,恢复性司法体现在对破坏的环境采取恢复性的方式进行修复,从而达到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㊂恢复性与惩治环境刑事目的具有吻合性㊂环境犯罪作为一种公害犯罪,预防与控制的重要性大于单纯的事后惩治行为人㊂处罚对环境造成破坏的刑事犯罪行为,最有效的措施是督促行为人采取措施排除危害或者阻止危害的发生,这才有利于和谐环境关系的恢复㊂③(二)生态环境法律责任制度的创新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是以保护生态环境利益为中心㊁以救济生态环境损害为本位的责任设计㊂这种责任的追究全面创新了环境法律责任体系,在责任主体㊁责任形式㊁归责原则等方面都有新的突破,也代表着环境法律责任制度的演进㊂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实质内涵是要求生态环境损害的加害人或者其他责任人采取相关措施,将受到损害的生态环境的功能和价值回复到未损害前或者法律要求的状态㊂至于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性质,官方的观点大都将其归属于民事责任形式中的 恢复原状 ,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发布的‘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条规定 原告请求恢复原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被告将生态环境修复到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和功能㊂无法完全修复的,可以准许采用替代性修复方式 ㊂该条将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只对应于恢复原状责任形式㊂本文认为无论从该责任内涵还是外延来看,生态环境修复责任都不是与恢复原状对应的单一责任,而是以保护环境利益为目的的特殊环境民事责任体系,包括停止侵害㊁排除妨碍㊁消除污染㊁管控风险㊁修复生态功能等内容㊂生态环境修复司法事实上已经在实践中率先建立了这一特殊的民事责任体系㊂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主体呈扩大化之势㊂在司法案例中承担生态环境修复的责任主体不仅包括直接排污者,特定情况下也包括间接排污者或者其他人员,如污染物的最初产生者㊁污染物的运输者㊁污染场地的所有者㊁管理者和承包者㊁污染设施的出租人㊁污染治理的分包者,等等㊂中华环保联合会诉方运双等人环境污染责任案中,鱼塘的承包人将鱼塘出租给他人倾倒垃圾,造成鱼塘污染,法院判决鱼塘的承包人以及垃圾运输人共同承担修复鱼塘的责任㊂在泰州市环保联合会诉常隆公司等6公司环境污染侵权赔偿纠纷案中,被告等6家公司产生的污染物被第三方非法直接倾倒入江,被告作为污染物的产生单位因对污染物的后续处理有过错而被法院判决承担修复环境的责任㊂通过对生态环境修复司法案例考察,可发现承451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㊀㊀㊀2018年第2期①②③‘ 十三五 规划纲要全文发布绿色理念成未来5年发展主基调“,载‘中国环境报“,2016-03-21㊂王立新㊁黄剑㊁廖宏娟:‘环境资源案件中恢复原状的责任方式“,载‘人民司法“2015年第9期㊂候艳芳:‘环境刑事违法的恢复性司法研究“,载‘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5期㊂㊀㊀特稿㊀㊀㊀㊀㊀岭南学术粤港澳大湾区研究学术观察唐诗宋词研究专题马克思主义与中国道路㊀㊀㊀㊀㊀㊀㊀⦾乡村振兴与城乡融合教育心论坛㊀经济学/管理学前沿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政法论丛㊀㊀㊀㊀㊀⦾生态文明法制建设专题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归责原则突破了环境侵权案件中普遍适用的无过错责任原则㊂在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判决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基本上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应以被告明知违法㊁明知环境损害的存在为前提,即使对于损害后果的大小和程度不具备完全的预知能力㊂(三)生态环境法律救济模式的创新生态环境修复一般包含以下三个层面的内容:(1)在污染和破坏环境中清除污染物质或者致害因素;(2)消除和减缓污染物质或者致害因素不良影响的持续和扩散;(3)恢复受损害区域生态系统的功能和价值㊂①从工程技术的角度上看,生态环境修复可分为工程修复㊁物理修复㊁化学修复㊁生物修复四大类型;从修复的对象来分可以将生态环境修复分为土壤修复㊁水体修复㊁大气环境修复三种类型;从责任承担方式来看,生态环境修复有直接修复㊁赔偿性修复㊁替代性修复等形式㊂针对不同区域环境保护和环境恢复的要求,不同的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和不同人群环境治理能力的差异,生态环境修复的方案也必须从现实出发,因人㊁因时㊁因地制宜㊂生态环境修复的目的是救济环境损害㊂在相关司法实践中,为了实现这个目的,各地法院不拘一格,创设了许多的救济方法和路径,充分发挥了法院在服务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上的能动性㊂例如,原告连云港市赣榆区环境保护协会诉被告王升杰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公益诉讼一案,法院判决王升杰赔偿环境修复成本75000元㊂王升杰因经济非常困难,在赔偿的情况下,通过提供有益于环境保护的劳务活动抵补其对环境造成的损害,法院予以采纳㊂连云港市赣榆区环境保护局为被告王升杰提供环境保护劳务的工作量㊂②福建省龙海市铭威公司私设暗管直排污水及超标排放污水被环保部门移送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判决该公司构成污染环境罪,于2014年6月5日判决该公司法人代表陈明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1万元㊂同时在中华环保联合会提起的公益诉讼中,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㊂陈明购买28.2万尾鱼苗放养,用以修复九龙江生态环境㊂③被告人王某非法占用国有林地,改变土地用途,挖沙取土,造成21.3亩国有林地原有植被严重毁坏一案,黑龙江苇河林区基层人民法院2017年9月27日在判决被告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同时,判决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黑龙江省苇河林业局森林植被恢复费人民币80535元㊂苇河林区基层人民法院在20世纪80年代,就在破坏森林资源的刑事案件审判中进行了探索,创造了 赔偿林 制度:对盗伐林木㊁滥伐林木㊁毁林开荒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被告人,在判处刑罚的同时,判令植造一定数量的 赔偿林 ,或交纳赔偿金,由林业主管部门协助雇佣他人造林,以此来补偿给国家森林资源造成的损失㊂④原告自然之友等诉被告广东南岭森林景区管理有限公司等破坏南岭自然保护区公益诉讼案㊂在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同意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500万元,用于生态修复以及自然保护区内的其他生态治理㊂考虑到法院缺乏生态修复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工程管理经验,单凭法院的审判执行力量难以应对上述工作,而且公益诉讼执行涉及公共利益,政府机构㊁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均有义务保护好生态环境,协助人民法院修复生态环境工作的义务㊂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建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执行代管人机制,通过法律文书授权委托广东省乳阳林业局代为行使人民法院某些执行事务性职能,在人民法院的授权范围内负责代为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执行阶段治理修复实施工作,向人民法院定期汇报工作,对人民法院负责㊂⑤由于被告普遍缺乏环境修复能力,以及修复的可行性等问题,大部分的环境修复案件是判决被告赔偿环境修复成本㊂环境修复成本主要依据专家的环境损害评估以及环境保护部发布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计算出来,这种成本的计算方式也是对于损害认定范围㊁标准的突破㊂三、生态环境修复性司法的延伸思考(一)可能造成环境保护责任的泛化及不合理的法律风险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是一种责任的延伸及进化,其救济的 生态环境损害 或者 生态环境自身损害 ,是指环境生态系统结构㊁功能和内外部关系发551李挚萍:生态环境修复司法的实践创新及其反思①②③④⑤李挚萍:‘环境修复法律制度探析“,载‘法学评论“2013年第3期㊂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连环公民初字第00002号㊂‘全国首例环保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结案“,广东人民网,http://gd.people.com.cn/n/2014/1215/c123932-23227293.html‘一份来自林区法院的 绿色 判决:让生态司法修复守护绿水青山“,黑龙江法院网,2017-10-07,http://www.hlj⁃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9814㊂‘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南岭自然保护区环保民事公益诉讼纠纷案法庭调解公告“,广东环保公益网,2017-10-06,ht⁃tp://www.gepf.org.cn/index.aspx?lanmuid=61&sublanmuid=519&id=1679㊂特稿㊀㊀㊀㊀㊀㊀岭南学术粤港澳大湾区研究学术观察唐诗宋词研究专题马克思主义与中国道路㊀㊀㊀㊀㊀㊀㊀⦾乡村振兴与城乡融合教育学心论坛㊀经济/管理学前沿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政法论丛㊀㊀㊀㊀⦾生态文明法制建设专题生改变,进而导致生态环境的某一组成部分或者由多个部分有机构成的整体的物理㊁化学㊁生物性能的重大退化,不同于环境污染和破坏造成健康或财产等传统损害㊂国内外立法及司法制度将这种损害纳入救济范畴是近十几年的事情,由于是一种新的责任类型,该责任的边界应该定在哪里,仍然是立法及实践中的难题㊂欧盟2004年颁布的‘预防和补救环境损害的环境责任指令“是关于环境损害救济的标杆性法律文件,该‘指令“规定环境损害的范围有三种类型:(1)生物物种损害,严重影响欧盟动植物生存环境和物种守恒状态的损害;(2)水损害,包括对地面水和地下水的损害,如对水产生负面影响的生态损害或对水的化学状态带来的损害;(3)土地损害,包括土壤本身,以及由于土壤污染给公众健康造成的实际的或潜在的伤害㊂该‘指令“发布后,对欧盟成员国产业界的影响是巨大的,产业界担心由此带来投资及经营风险增加,由于环境损害的难以预测性,其风险甚至可能是无底洞㊂为此,欧盟要求各成员国采取各种措施(包括环境保险)保障账务安全及控制风险,欧盟成员国也普遍建立了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为产业界分散环境风险㊂从中国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承担似乎没有门槛,只要原告提出请求,被告确实存在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行为,生态修复责任就肯定产生㊂对于生态环境修复成本主要是根据环境保护部‘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的虚拟成本计算方法进行计算,几乎所有评估出来的损害均采取由责任人全赔的做法㊂然而,对于企业而言,由于知识㊁经验和技术的限制,不太可能预知生态环境损害的后果及风险,但是国家尚未建立强制性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以及其他财政支持机制来为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承担分担风险及设定限度㊂实践中许多生态环境修复判决实际上是空判㊂此外,司法启动的生态环境修复与行政启动的生态环境修复也有很大的不一致,后者往往考虑现实的急迫性及资金技术的可行性,不一定全部进行修复,有的是采取风险管制措施,一般有财政资金的支持㊂由此导致社会上环境修复成本分配的严重不均衡,进入司法和未进入司法程序的环境损害主体在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上的成本付出及风险差异巨大,将可能产生新的社会不公平㊂(二)可能会造成法律适用上的割裂无论是传统环境法教义学说还是环境侵权法法律条文,都规定环境侵权责任的承担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㊂目前生态修复司法对环境侵权无过错归责原则的突破,部分原因是现有的立法过于平面化,没有考虑各种复杂情况和因素㊂但是司法上的突破对于法律的统一性及权威性有一定的冲击,可能出现由同一个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事件导致的不同环境侵害,或者不同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事件造成的同一类型的环境侵害,在追究侵权责任时适用不同归责原则的混乱局面㊂生态修复责任主体的泛化在发达国家也有先例,主要是为了迅速应对环境紧急事件并及时赔偿受害者的需要㊂根据美国‘超级基金法“的规定,需要承担清除危险废物污染成本的责任主体包括4类人,他们也被称为潜在责任主体(potentialResponsi⁃bleParties/PRPs):(1)泄漏危险物质或者有泄漏威胁的场地或者设施的当前所有人和运营人;(2)危险物质倾倒时场地或者设施的所有人和运营人;(3)危险物质的生产者以及对危险物质的倾倒㊁处理和运输做出安排的人;(4)运送危险物质到场地的特定运输者㊂①根据美国的上述规定,确定潜在的责任人是根据身份,不是过错及因果关系,因而,在司法实践中没有增加受害者的举证责任㊂但是中国增加责任主体是以他们有过错为前提,这会大大增加了受害者的举证责任㊂此外,主体的泛化如何与污染者负担原则相协调,以及如何与无过错责任原则相协调,也是有待解决的问题㊂在环境犯罪案件中普遍采用生态环境修复措施,并且以此作为减刑或者缓刑的条件㊂这对生态环境质量的恢复有益处,但是是否违反了刑法中的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是否会出现以赔代罚㊁以工代罚的情况?总而言之,生态环境修复司法的出现,是司法界对环境保护的积极探索,总体上符合环境保护的趋势和规律,有助于推动环境司法理念及环境责任制度和救济模式的创新及发展㊂但是,生态环境修复司法对传统环境司法产生的一些冲击和挑战也要引起我们的关注,特别是对法律适用统一性的影响㊂这些问题需要在实践中思考,探索中解决㊂(作者简介:李挚萍,广东茂名人,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㊁博士生导师㊂)ʌ责任编辑:王建平;责任校对:王建平ɔ651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㊀㊀㊀2018年第2期①CERCLAɦ107.。
工作心得:深化恢复性司法,推进生态检察实践(最新)
工作心得:深化恢复性司法,推进生态检察实践(最新)运用恢复性司法理念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以建设生态文明为契机,在生态检察实践中深化运用恢复性司法来解决生态环境难题,成为检察机关的重要任务。
恢复性司法运用于生态检察实践的现状与困境近年来,出于服务生态环境建设的需要,生态检察作为检察机关新时期重点工作越来越受到重视。
一些位于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的检察院针对本地的生态现状,以恢复性司法理念为引导,以“生态修复补偿”为主要内容进行了有益尝试,探索出一条符合本地特色的生态检察之路,也充分证明了在生态司法中运用恢复性司法理念可行且有效。
2015年8月以来,江西省各地检察院全面开展了生态检察专项监督活动,对生态恢复性司法的运用进行了探索。
目前看来,还有待进一步深化:(1)生态恢复性司法的运用范围较窄,主要运用于失火、滥伐林木等涉林案件和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采矿等涉地案件中,在污染大气、水资源等污染环境案件中适用较少。
(2)修复生态方式单一,主要为补植复绿、复耕、复垦、缴纳修复赔偿金等,环境案件的适用方式仅仅是关停企业、运走污染物,无法评估受损的大气或者水质是否真正得到恢复。
恢复性司法运用于生态检察实践的应然之路1.制定地方性法规,增强生态恢复性司法的针对性与可操作性。
生态恢复性司法的核心是修复受损的生态。
应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为依托,结合实际,通过地方人大立法,制定地方性法规来明确适用的案件范围及操作程序,相关立法应包括以下内容:明确适用生态恢复性司法的案件范围。
可以考虑由涉林、涉地案件扩展到涉及林业、农业、水资源、名胜古迹等领域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且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案件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有生态修复补偿能力;生态环境受害方自愿与加害方达成生态恢复补偿协议,同意对加害者从宽处罚。
确立专业机构评估生态环境损害程度、修复费用、修复成果的专家鉴定制度。
刑事和解与恢复性司法
刑事和解与恢复性司法作者:朱明来源:《今日法制论坛》2010年第07期摘要:一直以来,传统的刑事司法制度都是以国家公诉为中心,一味强调对社会整体利益的保护,而忽视了被犯罪直接伤害的被害人的权益,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国际上开始探索一条对被害人进行保护和使罪犯复归社会的平衡之路。
而在我国,虽然“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提出充分地体现了人权保障的立法理念,但对被害人受损权益的修复并未得到足够的重视。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们可以借鉴国外已日趋成熟的恢复性司法理念,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探索出一条既能解决冲突、又能恢复原有的法律秩序的人本主义刑事司法制度,最终实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目标。
关键词:刑事司法制度修复被害人合法权益恢复性司法刑事和解一、传统上,刑事司法制度的困惑传统的刑事司法认为,犯罪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违法行为,它虽然直接侵害的是被害人的个体,但也破坏了社会的安定秩序和社会成员的安全感,危害了国家的统治秩序。
因而,犯罪必须由国家负责进行侦查、起诉和审判。
具体的来说,由侦查机关负责收集证据,揭露和证实犯罪,查获犯罪嫌疑人,实施必要的强制性措施;由检察机关负责对被告人提起诉讼,并出庭支持诉讼;由法院负责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最终决定被告人是否有罪。
即惩罚的权力是专属于国家的。
贝卡利亚则用更明确的词汇说道:“有些人免受刑罚是因为受害者方面对于轻微犯罪表示宽大为怀,这种做法是符合仁慈和人道的,但却是违背公共福利的。
受害的公民个人可以宽免侵害者的赔偿,然而难道他也可以通过他的宽恕同样取消必要的惩戒吗?惩罚的权力不属于任何单个的公民,而属于全民意愿代表的法律。
某个受到侵犯的公民可以放弃其在惩罚权中的份额,但无权处分其他人的份额。
”正是基于这种思想,刑事案件一旦进入诉讼程序后,主动权就完全掌握在司法机关手中,几乎一切都是由办案机关说了算,一切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直接接触均应予避免。
对恢复性司法的几点认识
对恢复性司法的几点认识作者:曹妍与我们解决刑事冲突的传统司法程序相比,恢复性司法是另一种使用不同原则和模式的哲学。
恢复性司法对犯罪采取了以受害者为中心的方法。
从恢复性司法的角度来看,犯罪是对人和人际关系的一种侵犯。
它注重伤害,承认受害者的需求,并注重让犯罪者对受害者和社区负责。
在恢复性司法系统中,我们需要解决受害者的伤害和需求,让受害者自愿参与这个系统,让犯罪者负责纠正这些伤害,并让受害者、犯罪者和社区参与这个过程。
在某种程度上,恢复性司法寻求 "拨乱反正",它认为拨乱反正的义务首先是造成伤害者的责任。
因此,恢复性司法的核心重点是受害者的需求和犯罪者修复伤害的责任。
恢复性司法是犯罪与司法领域的热议话题。
其倡导者认为,应对犯罪的刑罚措施及其他常规社会措施既不能满足被害人需求,也不能防止再犯,因此应当用恢复性司法取而代之。
在恢复性司法中,犯罪人的家庭及社区可以鼓励犯罪人为其行为之后果承担责任、表达痛悔的心情并修复伤害;恢复性司法还强调使犯罪人重新融入社区,反对通过刑罚及排斥性措施控制犯罪人。
恢复性司法是犯罪与司法领域的热议话题。
其倡导者认为,应对犯罪的刑罚措施及其他常规社会措施既不能满足被害人需求,也不能防止再犯,因此应当用恢复性司法取而代之。
在恢复性司法中,犯罪人的家庭及社区可以鼓励犯罪人为其行为之后果承担责任、表达痛悔的心情并修复伤害;恢复性司法还强调使犯罪人重新融入社区,反对通过刑罚及排斥性措施控制犯罪人。
通过在恢复性司法短课的学习,我对教授提出的以下问题做了回答:问:在这门课程中,你对恢复性司法的了解如何改变了你对美国刑事司法的看法?答:起初,我不得不说,直到本学期,我对美国的刑事司法知之甚少,至于我的常识,我最初认为美国有大规模监禁,美国的刑事制度是对抗性的。
直到这个学期,我才开始对恢复性司法有所了解。
因此,我认为这门课程给了我很多想法和理解。
我知道有一种以受害者为中心的司法方法,也有一些实用的模式,比如受害者-罪犯调解、家庭小组会议、量刑圈等。
修复性司法的价值和理念解析
修复性司法的价值和理念解析什么是修复性司法修复性司法,也叫修复公正,是一种注重解决冲突、重建关系、挽回损失、保护社会和受害人的司法理念和方式。
与传统的惩罚和报复式的司法不同,修复性司法强调的是对罪犯、受害人和社会的全面关怀和平衡考虑,通过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寻求一种更加积极和积极的解决方案,从而实现和谐社会的目标。
修复性司法的理念包括,但不限于:1.注重罪犯的反思和改造,以期防止二次受罚和再犯;2.重视受害人的诉求和保护,以期减少其受到的伤害;3.考虑社会的需要和影响,以期避免重要的社会资源耗费;4.坚持程序公正和法治原则,以保证司法的公正性和可信度。
修复性司法的起源和历史修复性司法不是一个新概念,它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原住民法和民间调解方式。
在西方法系中,修复性司法的思想和实践开始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的挪威和加拿大,当时的法律实践者开始为罪与罚的问题提出质疑,认为传统罚罪式司法忽视了对社会恢复和关系重建的考虑。
随后,修复性司法逐渐在欧洲和澳大利亚传播开来,并且在众多实践的探索和实验中,证明了其对于预防犯罪、保护受害人和社会和谐的积极影响。
目前,修复性司法在全球范围内获得了广泛的支持和认可,其在法律制度和政策上的推广也在进行中。
修复性司法的价值和意义传统刑罚主要强调对罪犯的惩罚和报复,通常会带来一系列负面的影响,比如,增加了罪犯的敌意、挫伤了受害人的心理、加重了社会成本和影响等。
而修复性司法则更强调的是对罪犯、受害人和社会的全面照顾,可以带来的积极影响包括:1.帮助受害人减轻痛苦和挽回损失;2.引导罪犯反思自己的行为和改造自己;3.减少刑罚执行的成本和资源消耗;4.提高社会的公正性和法治度。
从长远看,修复性司法不仅只是一种司法方式,而是一个以社会和谐和公正为目标的理念和实践。
它强调的是在法制框架下的人类关怀和和谐关系,有望为人类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注入新的活力和动力。
修复性司法在中国的实践和展望在中国,对于修复性司法的研究和实践也已经开始。
恢复性司法的利弊之争
简论 法学2005年第5期恢复性司法的利弊之争邵 军内容摘要 恢复性司法包括被害人-犯罪人调解、和解和会商等模式。
当前,恢复性司法面临着一系列的批评,但是它是对传统刑事司法的改进,标志着从国家司法向社区司法的转变,对其程序价值和实践效果应当辩证地看待。
关键词 恢复性司法 模式 利弊 挑战恢复性司法是一种所有与犯罪有关的人走到一起共同决定如何解决犯罪所造成的后果及对未来的影响的过程。
作为一种在刑事司法实践中迅速发展起来的 非正式性司法 ,恢复性司法是与传统刑事司法制度完全不同的新型纠纷解决方式。
尽管恢复性司法面临诸多的批评,但它仍有极强的生命力。
一、恢复性司法的基本模式1 被害人-犯罪人调解模式由于传统刑事司法制度缺少对被害人的应有关注,如果检察官不愿意叫被害人作为证人,被害人就完全被刑事司法程序遗忘了。
被害人-犯罪人调解模式就是针对这一弊端所产生的改革运动,其基本形式为:将被害人和犯罪人聚集在一起,由一名调解人主持双方会谈和负责推动程序,在会谈中双方开诚布公,被害人讲述他们的受害体验和犯罪对自己的生活造成的影响,犯罪人解释他们究竟对被害人实施了什么伤害和行为的动机是什么,并且回答被害人提出的问题,在双方讲述完毕后,由调解人帮助双方确定使事情好转的方法和手段。
2 被害人-犯罪人和解模式(Vic tim-Offender Reconciliation)被害人-犯罪人和解项目是让犯罪人与被害人及其支持者会聚在一起,在协调人的主持下共同讨论犯罪解决方案的一种恢复性程序,会议的通常结果是达成一份犯罪人以某种方式赔偿被害人的协议。
同时,也希望犯罪人能从与被害人的会见中受益。
3 新西兰毛利人的会商模式在新西兰,毛利人(Maori)有着自己传统的独特的刑事司法制度。
尽管新西兰曾是英国的殖民地,其法律受到英国的深刻影响,但毛利人的恢复性司法依然存在,形成了两种司法模式并存的情况。
在毛利人地区,一些像盗窃、袭击之类的轻罪和一些更严重的性犯罪等都被交由当地的年长113者处理,只有一些特别严重的案件才找到警察。
浅析恢复性司法课稿
浅析恢复性司法刘欢欢摘要:恢复性司法制度是在对传统刑事司法反思的基础上衍生出来的一种刑事案件解决机制。
强调“参与性”和“恢复”功能是恢复性司法与传统刑事司法的主要区别之处。
作为一种新型的刑事司法模式,恢复性司法将犯罪看作是加害人与被害人及社区的对立,是一种人际关系冲突,而不是对国家的侵害,主张以对话和沟通的方式处理犯罪问题。
恢复性司法体现了刑法观念的创新,也符合国际形势政策的发展趋势,发展前景广阔。
关键字:犯罪本质刑罚观恢复性正义重新整合耻辱性理论长期以来,建立在报应刑和目的刑基础上的传统刑事司法一直是世界范围内刑事司法的主流。
但随着人们对犯罪和刑事司法问题认识的深化,人们发现传统刑事司法存在许多弊端,这迫使人们重新审视犯罪和刑事司法问题,并以新的视角去探索和创新刑事司法机制,恢复性司法由此应运而生。
一、恢复性司法的涵义和特征(一)恢复性司法的涵义恢复性司法是相对于传统的报应型司法模式而出现的一种崭新的刑罚思潮,是指与特定犯罪有利害关系的各方共同参与犯罪处理活动的司法模式。
具体而言,指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让犯罪人与被害人面对面接触,通过犯罪人的道歉、赔偿、社会服务等,使被害人因犯罪影响的生活及时恢复常态,同时也使犯罪人通过积极负责任的行为重新融入社区,并赢得被害人和社会的谅解。
[1]我认为,恢复性司法是指在调解人的主持下,在受犯罪影响的各方(被害人,罪犯和社区成员)的参与下解决法律纠纷,坚持犯罪人对自己行为负责的同时,注重其再社会化,寻求一种相关各方皆可接受的解决方法,是一种恢复正常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行之有效的方案。
恢复性司法认为犯罪首先是一种人际关系的冲突,是对社区安全的威胁,其次才是对国家利益的侵害。
因此,犯罪后直接受害的并非是国家,而是被害人,它关注被害人的损失,主张犯罪人应当向被害人道歉、承担赔偿责任、修复被犯罪行为所损害的社会关系,从而达到重建社区和平的目标。
(二)恢复性司法的特征尽管恢复性司法各个定义的侧重点有所不同,实施的方案或模式也不尽相同,但作为一种系统的司法模式,较传统刑事司法模式而言,仍有着一系列共同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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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修复式司法专题》有感
‚修復式司法‛,這個我從前幾乎沒有接觸過的名詞,別說在日常生活中罕遇,在我目前為止的學習經歷中也寡聞。
所以剛開始聽到這個詞,我難免用最笨的‚望文生義‛之法來揣摩其內涵,既然稱為‚修復式司法‛,那麼,‚修復‛的是什麼?引用維基百科對修復式司法的解釋:‚基於‘和平創建’(英語:peace-making)的思維,主張處理犯罪事件不應只從法律觀點,而是也應從‘社會衝突’、‘人際關係間的衝突’觀點來解決犯罪事件。
強調‘社會關係’的修復,亦即,當事者的權利、尊嚴應得到滿足,個人、團體與社區已損壞的關係亦得到應有的修復。
換言之,社會複歸不只加害人,連同被害者及社區均需複歸的刑事政策理念--在國家制度保障下,透過任一方都不吃虧的程式,讓各方當事人早日回歸正常生活。
‛加上老師對此更為簡單的概括:修復式司法是一項犯罪行為的所有利害當事人聚在一起、共同處理犯罪後果及其未來意涵的過程(Tony Marshall,1996)。
最後,我對修復式司法的含義總算有了大致的瞭解:同起司法事件中相關的利害當事人,以創傷平復以及關係重建作為修復的核心,共同處理司法事件後果及後續餘波。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這裡,並不使用強調單方面影響的‚犯罪行為‛,而以‚司法事件‛取代犯罪行為的涵意。
光是這一點,已經體現出修復式司法與傳統刑事司法的不同。
老師通過許多案例和視頻向我們展現了修復式程式的過程,其中有可能包括調解,調和,會商和共同修復。
可以看到,修復式司法為當事人提供了一個深度溝通交流的平臺。
在傳統形式司法中,只有定量定刑的審判與懲罰,可是當事人的內心需要卻無法得到聆聽和瞭解,不管是受害人、加害人、還是他們的親屬和社區成員。
但在修復式司法中,這卻可以做到,因為它更關注的是人的感受和需要。
老師提到一個在日本的留學生殺人案的例子,在日本留學的一名男生在懷疑殺害了他暗戀的女生之後,緊接著自殺,警方既未有確切定論,兩方的家長都各有各自的悲慟和憤怒,可以想見,如果通過傳統的司法刑事程式來處理,單純的賠償和懲罰不僅不能彌補當事人的喪親之痛,甚至可能因為隔閡、誤會和內心失衡而引發不必要的後續衝突和糾葛,破裂的社會關係不能得到修復。
可是通過修復式司法的程式,兩方的家長卻可以面對面地說出自己的真實感受,同樣的傷痛經歷或許可以使他們更加互相理解和尊重,因此當他們共同商議案件的後續處理的時候,摩擦自然會減少,處理效果也會更好。
因為,對於內心傷痛的當事人來說,懲罰和賠償都不是他們最想要的,同理和尊重或許才是。
而修復式司法程式,恰恰是提供了這樣一個溝通的平臺。
這對於一些複雜的案件來說尤其重要,因為司法案件不一定都有斬釘截鐵的黑白,有時候也會是混沌不清的,摻雜著各自的苦衷。
就像前文提到的留學生殺人的案例,兩方的家長很難說得清誰才是受害者,旁人也很難
幫助他們驅逐內心的傷痛和陰霾,對比起來,當事人互相之間的互助卻更有力量。
但是,如果修復式司法的‚修復‛針對的的只是被害人的內心感受,似乎與社工服務也無異,更稱不上是‚一種全新的刑事司法模式‛了。
事實上,修復式司法並沒有背離司法的內在價值目標,否則也就不能被冠以司法之名。
修復式司法的好處,一方面是能更深入地修復被害人的內心體驗和情感感受,另一方面,則是讓加害人更深切明白自己的犯罪為他人和社會帶來的傷害與影響,從而得到改造和糾正。
正如老師在講演裡所提到的年輕人炸毀社區古橋的案例,傳統司法單純的判刑可以懲罰這群年少輕狂的年輕人,卻未必能讓桀驁不馴的他們真正悔改,但轉用修復式司法的話,他們會有機會與受害社區成員面對面交流,直面他們的憤怒、難過、又或是寬恕,這些直接的,感性的衝擊,對於犯罪者來說,可能比單純的一紙定罪文書的力量大得多。
因此,修復式司法的修復性是重在過程的,就像老師在演講中提到的,修復式司法可以藉由共商的過程,促進當事人間情感的變化,修復犯罪破壞的關係,讓彼此的生活重新步入常軌。
可以展望,修復式司法或許是未來更適宜於處理刑事司法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