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预设担保是否有效
工程合同常见的风险点
工程合同常见的风险点一、合同条款不明确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工程质量标准、工期要求等关键条款若表述不明确,将给合同的执行带来困难。
例如,若质量标准模糊不清,可能导致双方对工程验收标准的理解存在差异,从而引发争议。
二、变更管理不当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设计变更、材料替换等情况时有发生。
若合同中未对变更程序、成本调整等进行明确规定,或变更管理流程不规范,都可能导致成本失控和工期延误。
三、付款条件不明确合同中应详细规定付款方式、时间和条件。
如果付款条件模糊或过于宽松,可能会造成资金回笼不及时,影响工程进度和供应商的资金链。
四、违约责任界定不清合同应当对违约行为及其后果进行明确界定。
如果违约责任模糊,一旦发生违约,双方就难以依据合同条款追究责任,增加了解决纠纷的难度。
五、保险和担保条款缺失保险和担保是分散风险的重要手段。
合同中应包含保险责任范围、担保形式等相关内容。
缺乏这些条款,一旦发生事故,损失可能无法得到有效补偿。
六、不可抗力条款不完善不可抗力条款是合同中的重要免责条款。
如果该条款设置不当,可能导致在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对于责任承担的理解和执行产生分歧。
七、争议解决机制不明确合同应当预设争议解决的途径和方法,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
如果合同中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一旦发生争议,解决问题的过程可能会变得漫长且复杂。
八、知识产权保护不足在工程建设中,设计图纸、技术方案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尤为重要。
如果合同中未对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保护进行明确约定,可能会导致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
九、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忽视合同中应包含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相关条款,确保工程符合国家的环保和安全标准。
忽视这些内容可能会导致法律责任和社会信誉的损失。
十、附加条款考虑不周全除了上述常见风险点外,合同还应考虑到其他可能影响工程顺利进行的因素,如政策变化、市场波动等,并在合同中设置相应的应对措施。
公司未经股东会决议为公司股东借款提供的担保是否当然无效
公司未经股东会决议为公司股东借款提供的担保是否当然无效?1、这是一个十分经典的案例。
甲公司系乙公司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甲公司为了债权转化(借新还旧),向丙银行进行贷款,并由乙公司提供担保。
乙公司向丙银行出具了《不可撤销担保书》,并签订了两份《抵押合同》,将其名下的土地使用权和房产作抵押,且均办理了抵押登记。
事后查明,乙公司共有八名股东。
乙公司向丙银行所提供的《股东会担保决议》中共盖有5枚印章,除甲公司外所盖印章均不是真实的。
乙公司更是表示,《股东会担保决议》的决议事项并未经过公司股东会的同意,乙公司也未就此事召开过股东大会,《不可撤销担保书》及《抵押合同》也是其法定代表人周建良超越权限订立的。
贷款到期后,由于甲公司未能偿还借款本息,丙银行便以甲公司和乙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2、案件的主要焦点。
该案经历了大连市中院和辽宁省高院两级法院审判,案件的主要焦点在于:一、涉案《股东会担保决议》是否有效?二、周建良超越权限订立《不可撤销担保书》及《抵押合同》,其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三、《不可撤销担保书》及《抵押合同》是否有效?3、一审和二审法院有基本一致的认定意见一、对于《股东会担保决议》是否有效的问题。
《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涉案《股东会担保决议》由于未经乙公司的股东会决议通过,因此属于无效决议。
二、对于周建良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的问题。
《股东会担保决议》存在部分股东印章虚假、甲公司出现在《股东会担保决议》中等形式瑕疵。
而这些瑕疵都非常明显,丙银行应能很容易审查出,但其却未尽到应有的审查义务。
由此可以确定丙银行知道或应当知道周建良系超越权限订立抵押合同及不可撤销担保书,不构成表见代理。
三、对于《不可撤销担保书》及《抵押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
因《股东会担保决议》缺乏真实性,另根据《担保法解释》第十一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担保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的规定,《不可撤销担保书》及《抵押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00169 房地产法案例题
1.钟某在甲市有一套价值200万元的别墅用于自住,2018年8月1日,由于急需资金,钟某向唐某借款100万元,借期1年,为保证到期还本付息,钟某将别墅抵押给唐某,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
2018年9月1日,钟某将甲市别墅以180万元价格出售给李某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李某于当天付清了房款,双方约定:钟某于2018年10月1日交付房屋并办理过户登记。
同年11月25日,钟某向胡某借款100万元,并将自己位于乙市价值180万元的某乡镇企业的一块空地抵押给胡某,双方11月27日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
2019年1月10日钟某以乙市乡镇企业的厂房作为抵押向银行借款150万元,借期1年,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2019年2月1日钟某在乙市乡镇企业的空地上新建了一个小型的车库用于停放车辆。
问题:(1)钟某是否可以将已抵押的别墅出售给李某?并说明理由。
(2分)(2)2018年10月1日,李某取得A市别墅所有权应履行何种程序?(3分)(3)胡某是乙市乡镇企业的抵押权人吗?为什么?(3分)(4)若2020年1月10日钟某对银行的债务到期不能偿还,银行是否可以就乡镇企业的厂房及新建的车库变卖所得的所有价款优先受偿?为什么?(3分)(1)可以。
(1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
当事大男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本案中,钟某与唐某没有就抵押的别墅另行约定,因而,钟某可以将已抵押的别墅出售给李某。
(1分)(2)2018年10月1日,钟某应当及时通知唐某,并与李某共同到别墅所在地的房屋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1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买卖双方共同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2分)(3)不是。
(1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该案中,钟某以位于乙市的某乡镇企业的空地作为抵押,抵押权不成立。
经济法案例分析:(合伙企业)
案例分析合伙企业:1、2000年1月15日,甲出资5万元设立A个人独资企业(本题下称“A企业”)。
甲聘请乙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1万元以上的合同,须经甲同意。
2月10日,乙未经甲同意,以A企业的名义向善意第三人丙购买价值2万元的货物。
2000年7月4日,A企业亏损,不能支付到期的丁的债务,甲决定解散该企业,并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7月10日,人民法院指定戊作为清算人对A企业进行清算。
经查,A 企业和甲的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如下:(1)A企业欠缴税款2000元,欠乙工资5000元,欠社会保险费用5000元,欠丁10万元;(2)A企业的银行存款1万元,实物折价8万元;(3)甲在合伙企业出资6万元,占50%的出资额,B合伙企业每年可向合伙人分配利润;(4)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价值2万元。
要求:(1)乙2月10日的行为是否有效说明理由。
(2)试述A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
(3)如何满足丁的债权请求答案(1)乙于2月10日以A企业名义向丙购买价值2万元货物的行为有效。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投资人对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尽管乙向丙购买货物的行为超越职权,但丙为善意第三人,因此,该行为有效。
(2)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A公司的财产清偿顺序为: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②税款;③其他债务。
(3)首先,用A企业的银行存款和实物折价共9万元清偿所欠乙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税款后,剩余78000元用于清偿所欠丁的债务;其次,A企业剩余财产全部用于清偿后,仍欠丁22000元,可用甲个人财产清偿;第三,在用甲个人财产清偿时,可用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2万元清偿,不足部分,可用甲从B合伙企业分取的收益予以清偿或由丁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B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或可用甲从B合伙企业分取的收益予以清偿或由丁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B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如有不足部分,可用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2万元清偿)。
1.信托基础知识学习
信托基础知识解析2008年以来,中国信托行业迅速崛起。
自那一年起,其资产管理规模以每年1万亿的速度递增,截至2017年末,全国68家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资产规模达22万亿,跨入“20万亿时代”的信托业成为我国金融领域超越证券、保险,成为仅次于银行的金融板块。
而这个自带光环的舶来品,也被越来越多被中国高净值人群关注、进而选择。
但在选择的过程中,大部分人都会迷惑:和银行相比,信托真的安全吗?今天小编就整理了大家的疑问,并将一一给出答案。
法律上如何界定“信托”?信托使人们从表象上感到它仅是一种金融工具的运用及过程,但从本质上看,信托是一种源于英国而日臻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
而后在美国、日本等国进行了多种研究、深化和完善。
2001年,中国人大颁布了《信托法》,标志着信托制度在我国的正式应用。
《信托法》第16条规定,信托资产具有独立性,不能抵债、不能被清算,具有债务隔离功能。
《信托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50号公布,20 01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信托业受法律监管,统称为“一法三规”,宏观层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观层面是《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微观产品层面是《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信托公司和银行什么区别?信托公司和银行都有监管机构,银行的上级监管机构有银保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信托公司的上级监管机构过去是人民银行,现在是中国银保监会。
信托与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都是正规的金融机构,都由政府机构监管,在中国银监会的官方网站可以查询到所有信托公司的备案信息。
所以说,信托公司是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其业务运作均有法律依据受法律约束。
银行在信托计划运作中是做什么的?银行在信托计划中主要有两个作用:1.资金通道,所有资金流运转均经过银行;2.替信托公司保管资金,确保整个业务过程中信托公司碰不到钱,避免大家所谓担心的“挪用”。
这两项职能业内俗称“阳光化”,让钱和管的人分开,确保业务流程资金结算环节没有风险。
共有房产的抵押是否必须经过全体共有人同意才能有效
共有房产的抵押是否必须经过全体共有人同意才能有效共有房产的抵押是否必须经过全体共有人同意才能有效?未经共有人同意房产抵押是否有效甲与乙原系夫妻,二人在某市经济开发区共计a、b两套房屋,均已办理房屋所有权备案。
根据房产证记述,两套房屋的所有权人均为甲,共计人为乙。
2021年3月6日,甲与乙因感情不和协议再婚,并就子女扶养及财产处置展开了签订合同,其中a房屋由甲定居,b房屋由乙定居,但两套房屋仍为双方共计财产,其产权二人各享一半。
2021年7月12日,甲假造了再婚协议一份,内容为a房屋归甲所有,b房屋归乙所有。
甲ych假造的协议与离婚证至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更改备案,房产管理部门为其颁授了崭新房产证,列明a房屋为甲个人所有。
后甲ych房产证至中国建设银行某市分行办理了抵押贷款,以a房屋并作抵押向银行借款20万元。
乙获知后判令法院,主张a房屋为其未经共有人同意房产抵押是否有效甲与乙原系夫妻,二人在某市经济开发区共计a、b两套房屋,均已办理房屋所有权备案。
根据房产证记述,两套房屋的所有权人均为甲,共计人为乙。
2021年3月6日,甲与乙因感情不和协议再婚,并就子女扶养及财产处置展开了签订合同,其中a房屋由甲定居,b房屋由乙定居,但两套房屋仍为双方共计财产,其产权二人各享一半。
2021年7月12日,甲假造了再婚协议一份,内容为a房屋归甲所有,b房屋归乙所有。
甲ych假造的协议与离婚证至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更改备案,房产管理部门为其颁授了崭新房产证,列明a房屋为甲个人所有。
后甲ych房产证至中国建设银行某市分行办理了抵押贷款,以a房屋并作抵押向银行借款20万元。
乙获知后判令法院,主张a房屋为其与甲的共计财产,甲以该房屋抵押未经其同意,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命令法院裁决证实甲与银行的房产抵押违宪。
关于本案房产抵押的效力问题存在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房产抵押有效。
因为甲以a房屋抵押借款时,该房屋登记为甲所有,为甲的个人财产,甲有权将上述房屋抵押;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抵押无效。
民事诉讼鉴定意见(7篇)
民事诉讼鉴定意见(7篇)下面这7篇民事诉讼鉴定意见是作者为您整理的民诉意见范文模板,欢迎查阅参考。
民诉意见范文篇一论文摘要随着现代社会的进步发展与法律意识的普及,民事诉讼案件逐渐增多,而且许多民事诉讼开始需要司法鉴定的支持。
适用鉴定意见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尤其是2012年新民事诉讼法出台后,重点强调了司法鉴定使用鉴定意见在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属性。
本文将对我国民事诉讼适用鉴定意见的现状进行分析,剖析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措施,对新民事诉讼法的适用鉴定意见进行研究分析。
论文关键词民事诉讼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保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并以正当的程序发现事实是民事诉讼的主要目的。
现在在民事诉讼中加以司法鉴定的支持,提高了诉讼程序的正当化、民事诉讼的科学化而且有助于揭开案件的事实。
我国于20世纪70年代正式确立司法鉴定制度,于2005年将司法鉴定界定为鉴定人在诉讼活动中针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予以鉴别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并通过了《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于2012年在新民事诉讼法中修改并强调了司法鉴定制度中鉴定意见的证据属性,进一步完善了司法鉴定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
2012年新民事诉讼提出鉴定意见之说,将之前的鉴定结论进行进一步的定论。
鉴定意见包含鉴定人所提出的意见及阐释与鉴定人的说明调查。
并强调鉴定意见没有证明力与证据能力,仅作为专家意见。
因此鉴定意见总体来说应是鉴定人根据专业的知识技能并以科学的方法,将民事诉讼上的问题给予分析鉴别,并作出判断提出意见。
但是新民事诉讼法中由于诉讼程序的漏洞与权力分配的不当,还存在相应的问题需要解决。
一、事诉讼中对鉴定意见的修改与完善(一)现了质证程序的完善(1)质证辩论时司法鉴定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关乎案件事实的较终认定,新民事诉讼法的意见鉴定强调了质证辩论环节。
(2)完善了专家辅助制度,进一步实现程序公平公正。
实现了双方当事人的平等辩论权与参与权,弥补了当事人由于知识面与阅历不同造成的不平衡。
陕西公务员考试《行测》真题模拟试题及答案解析【2022】8221
陕西公务员考试《行测》通关模拟试题及答案解析【2022】:821:有医学讨论显示,吃维生素和矿物质补充剂对人体没有显著关心,有时甚至会对人体造成损害。
一些医生给出劝说,不要再吃维生素和矿物质补充剂了,而应当通过均衡的饮食来补充人体所需的维生素和矿物质。
以下哪项假如为真,最能减弱上述讨论结果?()单项选择题A、一项对3万名妇女进行的7年追踪调查发觉,服用维生素D加上钙补充剂并没有给她们的身体造成损害B、一项对l万名男性绽开的8年追踪调查显示,不服用维生素和矿物质补充剂并没有增加他们患病的风险C、一项对l万名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老年人的对比调查显示,他们的健康状况差异不显著D、一项对2万名儿童绽开的3年追踪调查显示,不服用维生素和矿物质补充剂的儿童,养分缺乏的发生率较高2:最早把二十四节气和十二个月完全统一起来的历法的制订,应归功于()。
单项选择题A、汉武帝B、僧一行C、沈括D、郭守敬3:鸵鸟在被追逐时,认为自己跑不掉,就会把自己的头钻到沙子里,以为看不到追逐者,就把追逐者甩掉了。
后来,人们用“鸵鸟政策”来比方那些不愿正视现实的政策或不敢面对险情的行径。
下列各项,不属于“鸵鸟政策”的一项是()。
单项选择题A、蔡桓公讳疾忌医B、官渡之战后,曹操发觉了不少部下与袁绍的“私通之书”,谋士建议“可逐一点对姓名,收而杀之”,曹操却说“当绍之强,孤亦不能自保,况他人乎”,于是“命尽焚之,更不再问”C、许多企业,在消失危机时总是躲避媒体的采访,对公众的要求不理不睬,结果导致更大的损失D、小郭本科毕业后不想面对激烈的就业竞争,因此打算去读讨论生4:-4,2,18,22,(),830单项选择题A. 280B. 346C. 380D. 4565:在数列2,3,5,8,12,17,23,…中,第2022项被5除所得余数为()单项选择题A. 1B. 3C. 2D. 46:教育均衡,是指通过法律法规确保给公民或将来公民以同等的受教育权利和义务,通过政策制定与调整及资源调配而供应相对均等的教育机会和条件,以客观公正的态度和科学有效的方法实现教育效果和胜利机会的相对均衡。
2023年-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主观题真题练习试卷A卷附答案
2023年-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主观题真题练习试卷A卷附答案大题(共10题)一、甲(18周岁)、乙(17周岁)、丙(15周岁)三人与李某一起打麻将,由于在李某身后安装了针孔摄像头,共赢取李某5万元。
但李某仅带有现金3万元,在支付3万元后,写下了2万元的欠条。
李某在起身离开时发现乙身上的摄像设备,要求甲、乙、丙归还欠条,乙见事情败露,夺门而逃,甲、丙使用暴力将李某打成重伤后离开。
甲、丙拿着李某的欠条,将2万元改成20万元,并找到丁(17周岁),告诉丁“李某欠自己20万元,要回钱后给丁手机一部”,于是丁听从甲、丙安排,将李某的女儿翠花(16周岁,丁以前的同学)约出来后与甲、丙一起将其关押,并打电话要求李某偿还欠款20万元。
甲、丙发现翠花很漂亮,准备强奸翠花,正要实施奸淫行为时被丁发现,丁苦苦哀求甲、丙“翠花是我心上人,不要强奸,你俩实在控制不止,猥亵即可”,甲、丙遂对翠花实施了猥亵、侮辱行为。
翠花对丁终日破口大骂,丁遂向甲、丙提出“不如将翠花杀害”的建议,甲、丙与丁遂将翠花捆绑后扔进湖里。
甲、丙、丁继续向李某索要钱财。
甲随后找到乙,并告知其绑架翠花向李某索要钱财的事实,要求乙将其信用卡给甲,以便李某将钱打入卡中。
李某将5万元转入甲指定的账户,但由于女儿突然回家而随即报案。
事后证明,丁在发现真相后提议杀翠花是为了让翠花逃跑,并在将翠花推进湖里之前将其身上的绳索割断,翠花因此而逃命。
问题:请分别分析甲、乙、丙、丁四人的行为构成什么犯罪,并阐释理由。
【答案】二、《江城晚报》记者张某在某报上发表一篇评论性文章,文中谈道:“江城文坛中,有的作家剽窃别人的作品当作自己的作品出版,有的作家昧着良心沦为有钱人的‘枪手’,文化素质和道德水平都有待大幅度地提高。
”该报在江城所辖的甲、乙、丙、丁四个区发行。
该市的作家陈某和李某认为该文有损全市作家的声誉,二人共同向江城甲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江城晚报》报社和记者张某对其二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2023年军队文职人员招聘之军队文职公共科目题库附答案(典型题)
2023年军队文职人员招聘之军队文职公共科目题库附答案(典型题)单选题(共30题)1、乙对甲享有100万元的金钱债权。
3月1日,乙以80万元的价格将该债权转让给丙。
4月1日,乙又以90万元的价格将该债权转让给不知情的丁。
乙仅通知甲已将债权转让给丁。
债务到期后,甲向丁履行了50万元,剩余的50万元约定稍后清偿。
丙知情后向乙交涉,乙遂告知甲实情,甲才知其事。
对此后甲、乙、丙、丁之间的法律关系,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丙有权请求甲向自己履行100万元B.丙有权请求丁返还甲清偿的50万元C.丁有权请求甲履行剩余的50万元D.丁有权解除与乙的转让合同,并请求乙承担违约责任【答案】 B2、下列最合乎逻辑顺序的选项是()。
A.①—②—⑤—③—④B.①—②—③—⑤—④C.⑤—①—②—③—④D.⑤—③—①—②—④【答案】 C3、甲公司与乙银行订立抵押合同,约定甲公司将机器设备抵押给乙银行.为甲公司从乙银行得来的贷款提供担保,但是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现甲公司与丙公司订立买卖合同,约定将该机器设备出卖给丙公司,并且向丙公司交付了机器设备。
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如果乙银行不同意转让,甲公司与丙公司的买卖合同无效B.如果乙银行不同意转让,但丙公司代为清偿了甲公司欠乙银行的贷款.可以取得机器设备的所有权C.如果乙银行同意转让,丙公司可以取得机器设备的所有权,甲公司应将所得价金提前清偿乙银行的债务或者提存D.如果乙银行不同意转让,但丙公司不知道该机器设备已经抵押,且支付了合理的价款,可以取得机器设备的所有权【答案】 B4、甲公司以出让的方式从滨海市政府取得一幅土地的使用权,在开发过程中发现该幅土地的地下有大量的硒土矿,关于矿藏的权属关系,下列说法正确是?A.该幅土地地下的硒土矿归国家所有B.该幅土地地下的硒土矿归甲公司所有C.甲公司与滨海市政府协商一致,补缴款项后,可以取得硒土矿的所有权D.甲公司与滨海市政府协商一致,补缴款项后,可以取得硒土矿的开采权【答案】 A5、海洋公司与大地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大地公司签发一张面额80万元的银行汇票给海洋公司支付货款。
2023年军队文职人员招聘之军队文职公共科目题库及精品答案
2023年军队文职人员招聘之军队文职公共科目题库及精品答案单选题(共50题)1、张三以其汽车作为保险标的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在保险合同期限内,张三的汽车被其弟弟开去上班。
发生保险事故,张三向保险公司索赔,下列说法正确?A.保险公司有权要求解除保险合同B.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C.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退还保险费D.张三有权主张约定的保险金【答案】 D2、甲、乙、丙三人签订合伙协议并开始经营,但未取字号,未登记,也未推举负责人。
其间,合伙人与顺利融资租赁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租赁淀粉加工设备一台,约定租赁期限届满后设备归承租人所有。
合同签订后,出租人按照承租人的选择和要求向设备生产商丁公司支付了价款。
A.合伙企业B.甲、乙、丙全体C.甲、乙、丙中的任何人D.丁公司【答案】 B3、()是从业者精神境界、职业道德素质和劳动态度的重要体现。
A.职业态度B.职业义务C.职业理想D.职业纪律【答案】 A4、甲(男)、乙(女)结婚多年,婚后感情尚好,待二人经济条件得到极大改善、生活富裕后.甲在外包养多名女性,并维持不正当男女关系。
为了达到与乙离婚的目的,甲婚内隐匿、转移财产。
下列哪一项是正确的?()A.若离婚.甲应不分财产B.乙可向甲主张离婚过错损害赔偿C.若乙也有婚外异性同居。
则乙仍有权向甲主张离婚精神损害赔偿D.甲、乙的离婚,法院不应调解【答案】 B5、周某、陈某约定,周某将一辆车出卖给陈某,价款20万元,陈某于5年内分10期支付价款,每期2万元,在陈某支付全部价款之前,周某保留汽车的所有权。
2011年3月1日,周某将该车交付给陈某。
2011年5月1日,陈某为该车购买了交强险(人身伤害最高限额为10万元)。
2011年7月1日,陈某与邹某聚会后,陈某将该车借给醉酒的邹某驾驶,邹某驾车撞伤了行人龙某(交警认定邹某负全责),给龙某造成损失30万元。
对于龙某遭受的损害应如何承担,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A.龙某有权请求保险公司支付交强险保险金B.龙某有权请求周某承担赔偿责任C.龙某有权请求陈某承担赔偿责任D.龙某有权请求邹某承担赔偿责任【答案】 B6、下列属于区域报警系统由()等组成。
预抵押登记权利人优先受偿权规则探析
预抵押登记权利人优先受偿权规则探析预抵押登记权利人优先受偿权规则是指在房地产抵押拍卖中,预先登记抵押权的权利人在偿还债务时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规定。
这项规则在房地产市场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能够为借款人和债权人提供更好的保障。
首先,预抵押登记权利人优先受偿权规则对借款人有一定的保障作用。
在房地产抵押贷款中,借款人往往需要提供大量的抵押物来获得贷款,因此抵押物的价值对借款人来说非常重要。
如果借款人无法按时还款导致贷款违约,根据预抵押登记权利人优先受偿权规则,先登记抵押权的权利人有权在拍卖中优先受到偿还债务的款项,在其他债权人之前得到偿还,能够减轻借款人的还款压力。
其次,预抵押登记权利人优先受偿权规则也为债权人提供了更好的保障。
在抵押贷款中,债权人通常要求借款人提供抵押物来保护其债权,如果借款人无法按时还款导致贷款违约,债权人需要通过拍卖等途径来收回抵押物以清偿债务。
根据预抵押登记权利人优先受偿权规则,先登记抵押权的权利人可以在拍卖中优先受到偿还债务的款项,能够更快地收回其债权,避免因其他债权人的竞争而导致的收回款项延迟或者资金缩水等问题。
但是,预抵押登记权利人优先受偿权规则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规则并不是强制性的,而是开放性的选择,借款人可以选择不预先登记抵押权或向其他债权人预先登记抵押权,这就意味着权利人在抵押拍卖中并不一定能够优先受偿。
其次,预先登记抵押权也要求权利人知晓借款人是否已经向其他债权人抵押,及其在贷款合同中预先登记抵押权的内容和具体细节,而这通常需要具有一定的法律和金融知识。
因此,正确的理解、应用和规避预抵押登记权利人优先受偿权规则具有重要的意义。
对于借款人来说,应优先选择权利清晰、具有丰富金融经验和良好信誉的抵押贷款机构,并严格履行还款义务;对于债权人来说,应提前了解借款人的借贷用途以及其抵押贷款情况,鼓励借款人预先登记抵押权并加强合同条款的规定,以确保自身权益。
同时,也应通过加强法律和金融知识的学习,提高自身的风险识别和防范能力,做好各种风险的预防和排除。
大连民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任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大连民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任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05【案件字号】(2021)辽02民终69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姝丽王良家张萍萍【审理法官】陈姝丽王良家张萍萍【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大连民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任建民;隋峰;大连环渤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当事人】大连民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任建民隋峰大连环渤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任建民隋峰【当事人-公司】大连民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环渤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马家强辽宁融都律师事务所;王姗姗辽宁融都律师事务所;金水石辽宁高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马家强辽宁融都律师事务所王姗姗辽宁融都律师事务所金水石辽宁高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马家强王姗姗金水石【代理律所】辽宁融都律师事务所辽宁高雷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大连民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任建民;隋峰;大连环渤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一审认定事实不清。
【权责关键词】撤销诉讼请求【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
大连民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以任建民、隋峰、大连环渤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被告向一审法院另行提起诉讼,诉请撤销案涉《还款协议》和《补充协议》中其对任建民的保证担保条款,确认其对任建民不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一审法院就该案于2020年8月6日作出(2020)辽0204民初1006号民事判决,驳回了大连民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大连民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现该案二审尚未审结。
因本案需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案涉《还款协议》和《补充协议》中关于大连民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证担保条款是否有效的事实有待审查,故本案应待上述案件审结后进行裁决。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民法学-试卷140_真题-无答案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民法学)-试卷140(总分56,考试时间90分钟)3. 单项选择题1. 下列不属于物权客体的有( )。
A. 金星B. 专利权C. 水D. 尸体2. 下列哪一种情况下,善意第三人不能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相应物权( )。
A. 保留所有权的动产买卖中,尚未付清全部价款的买方将其占有的标的物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B. 电脑的承租人将其租赁的电脑向不知情的债权人设定质权C. 动产质权人擅自将质物转质于不知情的第三人D. 受托代为转交某一物品的人将该物品赠与不知情的第三人3. 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500万元,以其闲置的一处办公用房作担保。
乙银行正好缺办公场所,于是与甲公司商定,由甲公司以此办公用房为乙银行设立担保物权。
随后,甲公司向乙银行交付了办公用房。
借款到期后,甲公司未能偿还,乙银行主张对办公用房行使优先受偿的权利。
下列哪一个选项是正确的( )。
A. 乙银行有权这样做,因其对标的物享有抵押权B. 乙银行有权这样做,因其对标的物享有质权C. 乙银行有权这样做,因其对标的物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D. 乙银行无权这样做,因其与甲公司之间的约定不能设定担保物权4. 甲、乙、丙、丁四人合作创作一部小说,甲欲将该小说许可给某电影制片厂改编后拍成电影,乙则想把它许可给某网站在网络上传播,丙对这两种做法均表示反对,丁则不置可否。
对此,下列哪一个选项是正确的( )。
A. 如果丙坚持反对,甲、乙均不能将作品许可他人使用B. 甲、乙有权不顾丙的反对,将作品许可他人使用C. 如果丁同意,则甲、乙可以不顾丙的反对将作品许可他人使用D. 如果丁也表示反对,则甲、乙不能将作品许可他人使用5. 甲乙之间订有买实合同,约定价款于1999年3月1日支付,丙为担保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价款的支付与甲订立了保证合同,但并没有约定保证的方式,买卖合同到期后,乙无清偿能力,过了半月,甲请求丙承担保证责任。
下列观点正确的是( )。
A. 丙得以先诉抗辩权对抗甲的请求权B. 丙得以保证期间届满为由而拒绝履行保证责任C. 丙应向甲承担保证责任,后取得对乙的求偿权D. 丙得以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的经过拒绝履行保证责任6. 德胜公司注册地在萨摩国并在该国设有总部和分支机构,但主要营业机构位于中国深圳,是一家由台湾地区凯旋集团公司全资设立的法人企业。
担保合同早于借款合同还有效吗
担保合同早于借款合同还有效吗 借款担保相信很多⼈都听说过,不过在借款和担保之间涉及时间顺序的问题该如何解决就不太了解了。
尤其是担保合同早于借款合同时,是否还有法律效⼒的问题。
下⾯就由店铺来为你详细担保合同早于借款合同还的法律介绍。
担保合同早于借款合同是否还有效的案例分析 事件起源 2007年起,祝某即与原告建⽴借款合同关系。
2010年,祝某因前往武汉投资办⼚向原告申请贷款75万元,并联系七位亲友为其提供担保。
2010年5⽉,七位保证⼈以户为单位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承诺为祝某的75万元借款[主合同编号为(2010)第00305号]提供连带保证。
6⽉23⽇,原告与祝某签订(2010)第0000 0305号《借款合同》后向其提供贷款70万元。
保证合同签订后,原告与祝某仅建⽴70万元的借款合同关系,未形成其他借贷关系。
诉讼中,七位保证⼈以从合同不应先于主合同签订、保证担保的主合同编号及主债权⾦额不⼀致、本案所涉保证合同与借款合同⽆关联为由,主张保证合同⽆效并要求免除保证责任。
法官判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保证合同》系《借款合同》的从合同不代表其必然附属于主合同成⽴后签订,关于主从合同的签约顺序并⽆法律明⽂规定。
本案从合同早于主合同签订,符合“先联系担保后办理贷款”的银⾏担保贷款发放程序性习惯。
保证合同系诺成性合同,七位保证⼈与原告所签《保证合同》意思表⽰真实且合法有效。
⾸先,从保证合同的约定看,七位保证⼈出具《承诺书》明确约定“担保时间、⾦额、利率等以借款合同为准”,该约定符合保证合同的从属性特征;其次,从借款合同内容变动看,借款数额由磋商阶段的75万元降低到签约阶段的70万元,既未损害担保⼈利益,亦未加重其担保责任;再次,从保证合同与借款合同的对应点看,⼆份合同的签订时间均在2010年,⼆者分别记载的主合同编号第00305号与第0000 0305号仅有细微差别,且原告与祝某在当年只建⽴70万元的借款合同关系,可以推定⼆者构成主从合同关系。
2022年-2023年军队文职人员招聘之军队文职公共科目考前冲刺模拟试卷B卷含答案
2022年-2023年军队文职人员招聘之军队文职公共科目考前冲刺模拟试卷B卷含答案单选题(共30题)1、气体灭火系统一般具有自动控制、手动控制、机械应急操作三种启动方式。
预制灭火系统应设()启动方式。
A.自动控制B.手动控制C.机械应急操作D.自动控制和手动控制【答案】 D2、()是指用一套灭火剂储存装置保护一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灭火系统。
A.管网灭火系统B.单元独立灭火系统C.组合分配灭火系统D.局部应用气体灭火系统【答案】 B3、甲公司与张某签订了 1项技术开发合同,甲公司委托张某开发1套软件,3个月后,张某交付了技术成果,甲公司付清了报酬。
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如双方没有约定,则该技术成果的专利申请权属于张某B.如双方没有约定,则该技术成果的专利申请权属于甲公司C.如张某取得专利权,甲公司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D.如张某转让专利申请权,甲公司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的权利【答案】 A4、大学生李方自己创作了一首校园歌曲,由其好友王曼演唱,后两人将该首歌曲录制并发布在某网站上,供喜欢音乐的网友交流。
某音像公司看到这首歌曲广受网友的喜欢,将该歌曲收录于其发行的2013年流行金曲卡带上。
该市某音乐广播电台在午夜的音乐节中将其作为背景音乐播放。
李方、王曼二人认为音像公司和音乐广播电台侵犯了他们的合权利,即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院的下列认识中不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是:()A.音像公司侵犯了李方的著作权B.音乐广播电台侵犯了李方的著作权和王曼的表演权C.音像公司收录该歌曲应经王曼的同意D.音乐广播电台播放该歌曲应向李方支付报酬【答案】 B5、甲开发商将1套别墅分别卖给了乙和丙,因资金紧张甲又将该别墅抵押给了丁。
因别墅未交付,甲又将该别墅租给了戊。
因买卖、抵押、租赁而发生纠纷。
A.乙、丙对别墅享有合同债权B.丁对别墅享有抵押权C.丁对别墅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签订时设立,登记仅具有对抗效力D.丁可优先行使抵押权【答案】 A6、甲、乙共有一套四层楼的房屋,给丙设立了抵押权,担保甲欠丙的500万元债务,并已办理抵押权登记。
第 三 讲 保函无效及银行责任的认定
第三讲保函无效及银行责任的认定龚英姿【学科分类】金融法【出处】无【写作年份】2002年【正文】债权人要求银行担保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其债权的实现一帆风顺;银行与债务人签订担保协议并出具保函,是为了许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时,承担代为履行或赔偿损害的责任的同时赚取保费。
然而现实中往往事与愿违。
请让我们先来看以下两个案例。
案例一:A公司向B公司借款,双方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借款金额为600万元人民币,借款利率为20%(月利率),借款期限半年。
应B公司的要求,A公司找到有关系的C银行,请C银行为其借款提供担保。
C银行以B公司为受益人出具了保函。
保函中规定:“借款到期,如A公司未还清上述款项,C银行将代其清偿。
”至还款期满,A公司无力还款,B公司多次催讨未果,遂对C银行提起诉讼,要求其还款付息。
C银行辩称,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企业之间不能相互拆借资金,因此借款协议无效,既然主合同无效,保函也就无效,保证人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案例二: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了一份贷款合同,其真实目的是用贷款偿还原先甲公司欠乙银行的一笔钱,但甲公司在向丙银行提出担保申请时慌称贷款用途是为联合建房,丙银行向乙银行核保时,得到乙银行的肯定。
之后丙银行出具了保函。
当贷款到期时,甲公司无法还贷,乙银行遂对丙银行提起诉讼。
丙银行辩称甲公司与乙银行恶意串通,采取“借新还旧”的手法,骗取银行保证。
出具保函非丙银行的真实意思表示,因而保函无效,银行不应承担保证责任和其他民事责任。
上两个案例中银行的辩护理由是否都能成立呢?这个问题我们放在下文中回答。
在现实中导致保函无效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因此银行承担的责任也将各不相同,下面我们要对各种情况进行具体的分析。
一、保函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及银行责任的认定合同按照能否独立存在的标准,可以分为主合同和从合同。
不依赖其他合同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为主合同;必须依赖其他合同(主合同)而存在的合同为从合同。
区分主、从合同的意义在于:从合同以主合同的有效存在为前提,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一般也无效。
2024年军队文职人员招聘之军队文职政治学全真模拟考试试卷B卷含答案
2024年军队文职人员招聘之军队文职政治学全真模拟考试试卷B卷含答案单选题(共45题)1、张志军与邻居王昌因琐事发生争吵并相互殴打,之后,张志军诉至法院要求王昌赔偿医药费等损失共计3000元。
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张志军向法院申请事发时在场的方强(26岁)路芳(30岁)蒋勇(13岁)出庭作证,法院准其请求。
开庭时,法院要求上列证人签署保证书,方强签署了保证书,路芳拒签保证书,蒋勇未签署保证书。
法院因此允许方强、蒋勇出庭作证,未允许路芳出庭作证。
张志军在开庭时向法院提供了路芳的书面证言,法院对该证言不同意组织质证。
关于本案,法院的下列哪些做法是合法的?A.批准张志军要求事发时在场人员出庭作证的申请B.允许蒋勇出庭作证C.不允许路芳出庭作证D.对路芳的证言不同意组织质证【答案】 A2、密集喷洒形成水墙或水帘的水幕称为()。
A.水幕系统B.雨淋系统C.防火分隔水幕D.防护冷却水幕【答案】 C3、李军退休后于2014年3月,以20万元加入某有限合伙企业,成为有限合伙人。
后该企业的另一名有限合伙人退出,李军便成为唯一的有限合伙人。
2014年6月,李军不幸发生车祸,虽经抢救保住性命,但已成为植物人。
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就李军入伙前该合伙企业的债务,李军仅需以20万元为限承担责任B.如李军因负债累累而丧失偿债能力,该合伙企业有权要求其退伙C.因李军已成为植物人,故该合伙企业有权要求其退伙D.因唯一的有限合伙人已成为植物人,故该有限合伙企业应转为普通合伙企业【答案】 A4、关于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二者的投资人都只能是自然人B.二者的投资人都一律承担无限责任C.个人独资企业可申请变更登记为普通合伙企业D.合伙企业不能申请变更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答案】 C5、乙欠甲货款,二人商定由乙将一块红木出质并签订质权合同。
甲与丙签订委托合同授权丙代自己占有红木。
乙将红木交付与丙。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甲乙之间的担保合同无效B.红木已交付,丙取得质权C.丙经甲的授权而占有,甲取得质权D.丙不能代理甲占有红木,因而甲未取得质权【答案】 C6、()的直接导火索是中国在巴黎和会上的外交失败。
2023年-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主观题练习题(一)及答案
2023年-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主观题练习题(一)及答案大题(共12题)一、我国一名国家公职人员A某,因涉嫌受贿等罪行,被警方通缉,后A某逃往境外。
人民检察院经侦查后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向被告人离境前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依法予以受理。
由于未能联系上被告人,故本次审理没有律师到场。
在审理过程中,A某被遣返回国。
法庭讯问被告人对审理程序是否有异议,A某表示并无异议,法庭决定审理继续。
在后续审理期间,A某由于身体原因无法出庭,在中止审理长达3个多月后,经被告人本人同意,法院决定对其缺席审理。
后在法院宣判前,被告人A某因病去世,法院依法对其做出判决,认定A某受贿罪名成立。
问题:上述缺席审判程序在适用过程中存在哪些问题?【答案】二、案情:甲公司签发金额为3000万元、到期日为2016年5月30日、付款人为大方公司的汇票一张,向乙公司购买A楼房。
甲、乙双方同时约定:汇票承兑前,A楼房不过户。
其后,甲公司以A楼房作价3000万元、丙公司以现金3000万元出资共同设立丁有限公司。
某会计师事务所将未过户的A楼房作为甲公司对丁公司的出资予以验资。
丁公司成立后占有使用A楼房。
2016年9月,丙公司欲退出丁公司。
经甲公司、丙公司协商达成协议:丙公司从丁公司取得退款3000万元后退出丁公司;但顾及公司的稳定性,丙公司仍为丁公司名义上的股东,其原持有丁公司50%的股份,名义上仍由丙公司持有40%,其余10%由丁公司总经理贾某持有,贾某暂付600万元给丙公司以获得上述10%的股权。
丙公司依此协议获款后退出,据此,丁公司变更登记为:甲公司、丙公司、贾某分别持有50%、40%和10%的股权;注册资本仍为6000万元。
丙公司退出后,甲公司要求丁公司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在丙公司代表未到会、贾某反对的情况下,丁公司股东会通过了该担保议案。
丁公司遂为甲公司从B银行借款500万元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时,乙公司亦将其持有的上述3000万元汇票背书转让给陈某。
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主观题押题练习试卷B卷附答案
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主观题押题练习试卷B卷附答案大题(共10题)一、城市某单位干部区礼华退休后在郊区的老家建了一处宅院,在那里安度晚年。
后来区礼华于2003年2月病逝,所建宅院由他的三个儿子区绍宽、区绍厚、区绍富继承。
三兄弟在市区都有住房,就商量把郊区的宅院卖掉,龙家兄弟龙甲和龙乙愿意购买此房。
于是,区家三兄弟与龙家两兄弟签订购房合同,约定龙家兄弟交付现款80万元。
龙、区两家在达成协议后到房管部门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因为龙家一时凑不出80万元现金,双方又约定2个月后交付。
2个月时间到了,龙家没有给钱。
又过了4个月,区氏兄弟多次催促龙甲,龙甲推辞说自己没钱,让区氏兄弟向龙乙索要房款,并说龙乙正做生意,手头有现金可付款。
于是区家兄弟向龙乙索款,又未果。
于是区绍宽、区绍厚、区绍富分别以龙乙为被告向同一法院起诉要求还款。
法院受理后,认为区氏三兄弟应为共同原告,将三人的起诉合并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因区绍富出差在外,龙乙便与区绍宽、区绍厚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由龙乙支付68万元作为购房款给区氏兄弟。
调解书送达区绍富时,区绍富以当时自己不在场、调解未经其同意为由而拒收,仍坚持要求被告按80万元支付。
问题:(1)本争议的法律关系当事人如何?本案是何种性质的诉讼,是否为共同诉讼?如果是的话,是何种共同诉讼?(2)法院受理时将区氏兄弟三人列为共同原告的做法是否正确?(3)法院的做法是否有什么不妥之处?(4)该调解协议是否有效?人民法院能否据此签发调解书?【答案】二、大王(21岁)与小王(19岁)是哥俩,平日游手好闲。
某日在街上闲逛,发现村头老王家门口卧着一头黄牛,大王想起曾经向老王借黄牛时老王不借,心中越发郁闷想伺机报复,于是对小王说去拿块石头打它。
小王遂拿起一石块砸向黄牛。
黄牛疼痛跃起向前猛冲。
此时老王的邻居赵老太太(70岁)刚出院门,正欲上街,见黄牛朝自己冲来便急忙闪躲,慌忙中碰到了在街边摆摊的杜某,将杜某的货摊打翻,损失价值达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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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预设担保是否有效案情:1999年6月13日,周甲向刘某出具了一份保证书,内容为:自1999年6月13日起至2002年12月31日止,周乙向刘某借钱,周甲愿意负责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同年12月13日,周乙由时某担保向刘某借款5000元,由尹某担保向刘某借款6600元,均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到期如得到刘某的同意可延期至二年,借款月利率为5%.借款二年期满后,因周乙对两笔债务均未偿还,刘某分别向法院起诉,要求周乙归还两笔借款,并均要求周甲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分歧:对周甲是否应当承担保证责任有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周甲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理由是周甲自愿为周乙提供担保,担保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周甲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一定的履约能力;且其出具的书面保证的内容不违法,形式也合法;另外,根据《担保法》第十四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
”故周甲出具的保证书有效,保证合同成立,对两笔债务周甲均应承担保证责任。
另一种意见认为,周甲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理由是周甲预先设立的担保并不成立,根据《担保法》第五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基于主合同的成立而成立,生效而生效,主合同是担保合同成立和存在的先决条件。
周甲出具保证书时,周乙尚未与刘某发生借贷关系,并无主合同存在,因此,周甲出具的保证书无效,其保证不具有法律效力,周甲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虽然考虑了保证合同成立的一般条件,但忽略了保证合同的从属性。
按照合同法基本原理,保证之债的成立以主债的成立为前提,主债不成立,作为保证之债的从债也不成立。
周甲出具保证书后,周乙是否会向刘某借款、刘某是否同意借款给周乙、借款的数额及周甲是否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都未确定,也即主债不成立,故周甲保证之债也不成立,既然周甲的保证依法不成立,当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持第一种观点的人认为,周甲的担保是一种附条件的民事行为,保证人的保证责任适用于设想中周乙向刘某的所有借款,即如果周乙向刘某借款,周甲的担保书就生效,周甲就应当承担保证责任,但即使周甲的担保是附生效条件的担保,所附的生效条件也不明确,它没有确定担保的最高金额。
所以周甲的保证不具有法律效力,周甲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