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9年版
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其中,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号)。
1.相关记账凭证、本公司持股比例以及持股时间超过12个月的情况说明;
2.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利润分配决议或公告、分配表;
3.投资收益、应收股利科目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
预缴
享受
6
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可以适用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
自2019年1月1日起,企业发行的永续债,根据其符合条件不同,适用两种不同的税务处理方法:可以适用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也可以按照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其中,发行方和投资方均为居民企业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同时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核算情况说明。
预缴
享受
10
金融机构取得的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
1.相关利息收入的核算情况说明;
预缴
享受
7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取得的捐赠收入、不征税收入以外的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会费收入、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等为免税收入。免税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
地方财政背负“三座大山”
【地方财政背负“三座大山”】经历了2014年的中国经济下行压力后,不少地方开始下调2015年经济增长目标。
继此前国内多个省份下调经济增速及财政收入目标后,不少地方也下调了今年的投资目标,少数地方甚至不设硬性数字目标。
据不完全统计,在已召开地方“两会”的28个省(区、市)中,除重庆市、安徽省去年未设定投资增长目标无法比较外,计有贵州等19个省(区、市)下调了2015年的投资增长目标;而北京、上海、江苏、浙江、黑龙江等5省市则未设定今年的投资增速目标,其中北京、上海、浙江3省市已连续两年未设目标。
仅有西藏上调今年投资目标,福建则保持18%增速不变。
至此,我国已经连续两年有多数省份下调投资增长目标,今年下调的省份数量比去年至少增加5个。
在地方政府纷纷下调今年经济增长、投资增长目标的背后,反映出地方财政困难不断增大。
正如安邦(ANBOUND)研究团队此前的警告:地方政府普遍进入了极为困难的“财政黑暗期”,而这一困难时期很可能会延续2-3年。
地方政府面临的财政压力,主要来自“三座大山”:一是减收,二是刚性增支,三是偿债。
地方减收是第一座大山,主要是指财税收入减少以及预算外各类收入(包括土地出让金、各类收费)减少,导致地方财力降低。
在过去“土地财政”模式盛行之下,房地产市场下滑对地方财政减收的影响很大。
据相关机构测算,卖地所带来的财政收入分别占到地方财政收入和政府收入的35%和23%。
而很多地方财政中土地收入的占比已经超过40%。
据财政部公布的数据,2014年地方土地出让收入再创新高,达到 4.26万亿元,但 3.2%的增幅已经较2013年44.8%大幅下滑。
从不同城市来看,2014年的土地出让收入主要集中在一二线城市,越靠近基层土地出让收入越少。
安邦研究团队在一些三四线城市的调研发现,部分地区2014年的地方财政收入已出现了负增长。
2015年初的土地市场状况显示,今年地方土地出让收入可能大幅下滑。
今年初,全国多个城市土地市场平淡开场,地块以底价成交为主甚至出现流拍。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一、概述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难免会遇到资产损失的情况。
对于这些损失,企业希望能够在纳税期间内进行税前扣除,以降低所得税负担。
为了规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管理,确保税收征管的公平性和透明度,税务部门制定了本《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在境内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包括国有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等。
三、资产损失的界定资产损失指企业所有的资产在计量时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
包括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自然灾害损失、战争、恐怖袭击等外部事件导致的损失以及经营决策不当、技术故障等内部因素导致的损失。
四、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条件企业在进行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时,需满足以下条件:1. 损失已经发生并且已经确认,确保真实性和合法性;2. 已经采取合理的补救措施,防止进一步扩大损失;3. 损失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
五、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程序企业在申请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时,需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编制损失说明报告:详细描述资产损失的原因、性质、范围和计量方法等信息;2. 准备相关证明文件:包括损失发生证明、补救措施证明等;3. 提交申请材料:将损失说明报告和相关证明文件提交当地税务部门;4. 税务部门审核:税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将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审核,核实损失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5. 批准扣除:符合要求的资产损失将被批准进行税前扣除,企业可以在纳税期间内享受相应的减免税款。
六、监督和奖惩措施为确保《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有效执行,税务部门将加强对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监督和检查。
对于故意提供虚假材料、夸大损失金额的企业,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处以相应的处罚。
七、附则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申请和报备,同时加强内部管理,规避和补救资产损失的风险。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落实“三去一降一补”五大任务有关税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落实“三去一降一补”五大任务有关税费优惠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6.07.26•【字号】内地税字〔2016〕136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优惠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落实“三去一降一补”五大任务有关税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内地税字〔2016〕136号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重大决策部署,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五大任务工作要求,从服从和服务于自治区大局出发,自治区地税局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国家和自治区支持“三去一降一补”五大任务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认真梳理,并提出了贯彻保障措施。
为方便基层操作执行,现将相关政策和措施明确如下:一、支持“去产能”的相关税费政策(一)土地增值税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对改建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改建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2.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3.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4.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对其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执行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废止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财政部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附件: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864件)一、废止的财政规章目录(5件)1.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2005年12月28日财政部令第31号)2.油气田企业增值税暂行管理办法(2000年3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32号)3.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延期还款和呆账处理暂行规定(2000年1月12日财政部财发字[2000]2号)4.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制度(1998年12月27日财政部财综字[1998]164号)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2月4日财政部(94)财法字第3号)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4件)1.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财务管理办法(1998年12月29日财政部财综字[1998]168号)2.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办法(2000年4月7日财政部财清字[2000]3号)3.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试行)(1996年3月14日财政部财农字[1996]50号)4.世界银行贷款项目采购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11月18日财政部、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财世司字[1996]167号)三、废止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415件)综合类1.关于印发《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2007年10月10日财政部财综[2007]57号)2.关于发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002年9月12日财政部、国家经贸委财综[2002]55号)3.关于军队有偿转让空余土地有关问题的通知(1993年7月7日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总后勤部(93)财综字第159号)法制类4.关于建立和完善财政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处罚案件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2000年10月30日财政部财法[2000]38号)5.关于印发财政部行政处罚有关文书格式的通知(1999年10月2日财政部财法字[1999]59号)税收类6.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2008年12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74号)7.关于2008年东北中部和蒙东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退税问题的通知(2008年10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41号)8.关于地方商品储备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2008年8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10号)9.关于印发《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2008年8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08号)10.关于印发《内蒙古东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2008年7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94号)11.关于二甲醚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2008年6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72号)12.关于在苏州工业园区进一步做好鼓励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展试点工作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2007年12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财税[2007]143号)13.关于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地区2007年固定资产抵扣(退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2007年9月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7]128号)14.关于调整工业盐和食用盐增值税税率的通知(2007年7月2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7]101号)15.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2007年7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7]80号)16.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2007年5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7]84号)17.关于印发《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2007年5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7]75号)18.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2007年5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7]61号)19.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2007年2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7]31号)20.关于促进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2007年1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7]10号)21.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2007年1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7]6号)22.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2006年12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77号)23.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2006年12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74号)24.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2006年12月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53号)25.关于2006年东北地区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退税问题的通知(2006年11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56号)26.关于在苏州工业园区进行鼓励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展试点工作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2006年11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财税[2006]147号)27.关于支持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2006年11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30号)28.关于购进烟叶的增值税抵扣政策的通知(2006年10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40号)29.关于东北地区军品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企业实施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9月2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5号)30.关于进一步做好调整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2006年9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35号)31.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2006年9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88号)32.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2006年9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26号)33.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及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2006年8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00号)34.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2006年8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14号)35.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2006年8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05号)36.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通知(2006年8月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02号)37.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2006年7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11号)38.关于纳税人向艾滋病防治事业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2006年6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84号)39.关于调整房地产营业税有关政策的通知(2006年6月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75号)40.关于调整外商投资项目购买国产设备退税政策范围的通知(2006年5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61号)41.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2006年4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44号)42.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2005年12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83号)43.关于2005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退税问题的通知(2005年12月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76号)44.关于企业向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捐赠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2005年9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37号)45.关于保险公司缴纳保险保障基金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2005年9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36号)46.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执行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审批程序的通知(2005年7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09号)47.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置国产设备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2005年7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74号)48.关于新疆出版印刷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2005年3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47号)49.关于铸锻、模具和数控机床企业取得的增值税返还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的通知(2005年3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33号)50.关于2005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2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28号)51.关于东北老工业基地资产折旧与摊销政策执行口径的通知(2005年2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7号)52.关于扶持薄膜晶体管显示器产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2005年2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5号)53.关于东北地区军品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企业实施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12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227号)54.关于进一步落实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的紧急通知(2004年12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226号)55.关于电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4年12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215号)56.关于进一步扩大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2004年11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177号)57.关于以人民币结算的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试行退(免)税的补充通知(2004年10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178号)58.关于印发《2004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2004年9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168号)59.关于落实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2004年9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153号)60.关于印发《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2004年9月1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156号)61.关于暂缓执行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2004年8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142号)62.关于企业再就业专项补贴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4年8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139号)63.关于调整陕西省部分地区煤炭企业资源税税额的通知(2004年7月2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128号)64.关于调减台球保龄球营业税税率的通知(2004年6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97号)65.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2004年2月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25号)66.关于调整进口卷烟消费税税率的通知(2004年1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22号)67.关于明确重庆市非统配矿煤炭资源税税额的通知(2004年1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23号)68.关于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的通知(2004年1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35号)69.关于以人民币结算的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试行退(免)税的通知(2003年12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245号)70.关于保险企业代理手续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2003年9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205号)71.关于民航系统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2003年8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70号)72.关于代办外国领事认证费等5项经营服务性收费征收营业税的通知(2003年8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69号)73.关于小城镇建设中有关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2003年7月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40号)74.关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2003年5月1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16号)75.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2003年2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2号)76.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六批)的通知(2003年2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5号)77.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2002年12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82号)78.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税收政策的通知(2002年10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70号)79.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五批)的通知(2002年8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17号)80.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问题的通知(2002年7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05号)81.关于印发《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接受境外捐赠、归还和从境外追索的中国文物进口免税暂行办法》的通知(2002年6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财税[2002]81号)82.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2002年6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56号)83.关于苏州工业园区内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2002年5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74号)84.关于扩大新疆新华书店增值税退税范围的通知(2002年3月1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45号)85.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2002年3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29号)86.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2002年2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5号)87.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2002年1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2号)88.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2001年12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98号)89.关于林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2001年11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71号)90.关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承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专项债券利息收入免征税收问题的通知(2001年10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52号)91.关于降低农村信用社营业税税率的通知(2001年10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63号)92.关于棉花进项税抵扣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2001年10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65号)93.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9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60号)94.关于停止执行以交付产品方式支付本息和租赁费免征利息及租金预提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2001年9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62号)95.关于调整部分进口商品消费税税率的通知(2001年8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53号)96.关于明确调整营业税税率的娱乐业范围的通知(2001年8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45号)97.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四批)的通知(2001年8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44号)98.关于经营性公墓营业税问题的通知(2001年7月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17号)99.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2001年4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78号)100.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2001年4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55号)101.关于调整部分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2001年4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73号)102.关于“十五”期间对国有森工企业减免原木农业特产税的通知(2001年4月1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60号)103.关于车辆通行费有关营业税等税收政策的通知(2000年12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0]139号)104.关于中央所属有色金属企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后企业所得税入库级次和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2000年9月2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0]89号)105.关于证券基金管理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0年9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0]90号)106.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三批)的通知(2000年8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0]31号)107.关于省级财政物价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2000年4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48号)108.关于中外合作海上油(气)田放弃费财税处理的通知(2000年2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21号)109.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1月1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49号)110.关于对国家储备肉、糖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1999年12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304号)111.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年12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90号)112.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10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58号)113.关于中关村科技园区软件开发生产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1999年6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192号)114.关于对育林基金不应征收营业税的通知(1998年12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179号)115.关于调整含铅汽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1998年11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163号)116.关于调整增值税运输费用扣除率的通知(1998年6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114号)117.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1998年6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113号)118.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1998年4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50号)119.关于外国企业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在缴纳营业税后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98年3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59号)120.关于事业单位工资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1998年2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18号)121.关于加强商业环节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1998年1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4号)122.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二批)的通知(1997年12月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17号)123.关于发布《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1997年11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16号)124.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人民防空工程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1997年10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21号)125.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1997年10月21日财政部财税字[1997]75号)126.关于对内资渔业企业从事捕捞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97年10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14号)127.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1997年6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77号)128.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1997年5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5号)129.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97年5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49号)130.关于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1997年5月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税字[1997]52号)131.关于养路费铁路建设基金等13项政府性基金(收费)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1997年3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33号)132.关于人民防空办公室收取人防工程使用费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97年3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36号)133.关于企业收取和缴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征免企业所得税等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1997年2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22号)134.关于股份公司取得的新股申购冻结资金利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97年2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3号)135.关于国有商业银行所得税计缴及有关问题的复函(1996年12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106号)136.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1996年11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79号)137.关于对国有粮食企业取得的储备粮油财政性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1996年8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68号)138.关于金融保险业以外汇折合人民币计算营业额问题的通知(1996年7月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50号)139.关于调整陕西榆林地区煤炭资源税税额的通知(1996年6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36号)140.关于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示范项目有关财税政策问题的通知(1996年3月2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28号)141.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1996年2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20号)142.关于1995年进口铜原料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的补充通知(1995年12月1日财政部财税政字[1995]219号)143.关于追加计划内进口聚乙烯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指标的通知(1995年10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99号)144.关于1995年进口铜原料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1995年9月22日财政部财税政字[1995]198号)145.关于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1995年8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15号)146.关于长江三峡库区移民开发税收政策的通知(1995年8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34号)147.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1995年8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81号)148.关于对1995年配额内进口的农药中间体进口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1995年6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51号)149.关于对军队占用耕地改变用途应补缴耕地占用税的批复(1995年6月6日财政部财税政字[1995]31号)150.关于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1995年6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45号)151.关于对1995年配额内进口农药征免进口税收的通知(1995年4月28日财政部、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30号)152.关于对海绵钛产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1995年4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38号)153.关于明确尼龙弹力丝对台贸易调节税税率问题的函(1995年3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32号)154.关于必须严格执行税法统一规定不得擅自对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减免营业税的通知(1995年1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6号)155.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按5%征收的通知(1994年12月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91号)156.关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计算缴纳方法问题的通知(1994年10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73号)157.关于对煤炭调整税率后征税及退还问题的通知(1994年6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36号)158.关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应纳入增值税计税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的通知(1994年6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35号)159.关于对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1994年6月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10号)160.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的通知(1994年5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9号)161.关于调整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1994年4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22号)162.关于自来水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1994年4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14号)163.关于运输费用和废旧物资准予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1994年4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12号)164.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1994年3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4号)165.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1994年3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1号)166.关于“三资”企业建旅游、服务等设施应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1993年10月29日财政部(93)财农税字第59号)167.关于接受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及外籍华人捐款建设占地应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1992年12月2日财政部(92)财农税字第78号)168.关于耕地占用税公路建设用地范围问题的批复(1992年7月17日财政部(92)财农税字第33号)169.关于寺庙教堂占用耕地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
内蒙古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和税收标准解读
内蒙古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和税收标准解读内蒙古自治区是中国北方重要的经济区域之一,为了促进小微企业的发展,内蒙古自治区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本文将对内蒙古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和税收标准进行解读。
首先,内蒙古自治区针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减免企业所得税、差旅费和劳务费用税务处理等方面。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内蒙古小微企业可以享受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年营业收入不超过3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以按照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年营业收入不超过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以按照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相比于一般企业所得税税率25%的税率有了明显的降低,为小微企业提供了更大的发展空间。
此外,内蒙古自治区还出台了一系列差旅费和劳务费用税务处理政策,帮助小微企业降低运营成本。
根据相关规定,企业在支付差旅费和劳务费用时,可以按照一定比例计算,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减少了企业的税负。
其次,内蒙古自治区还为小微企业提供了一些适用于不同行业和特定区域的税收标准。
比如,在科技创新方面,内蒙古自治区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给予一定比例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在区域发展方面,内蒙古自治区对特定的开发区、园区和经济开发区内的小微企业给予一定比例的税收减免。
此外,内蒙古还为小微企业提供一些灵活的税收政策。
比如,在税款缴纳方面,内蒙古自治区允许小微企业根据自身经营状况选择一次性缴纳一年的税款,减少了企业的税负压力。
在税收申报方面,内蒙古自治区提供了线上申报和线下申报两种方式,方便了企业的税务管理。
总之,内蒙古自治区为小微企业提供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和税收标准,包括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差旅费和劳务费用税务处理等方面。
这些政策和标准的出台,为小微企业减轻了税负,提供了更多的发展机遇。
企业应积极了解和运用这些优惠政策和标准,以推动自身的持续发展。
七项税收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不考虑“三险一金”等各项扣除情况下,按照原 预扣预缴方法,小张1月份需预缴个税 (10000-5000)x 3%=150(元),其他月份无需预 缴个税;全年算账,因其年收人不足6万元,故通 过汇算清缴可退税150元。
采用公告规定的新预扣预缴方法后,小张自1月份起即可直接扣 除全年累计减除费用6万元而无需预缴税款, 年度终了也就不用办理汇算清缴。
这项改革进一步简化了税收征管程序,方 便了纳税人,给广大中低收人群体更多便利和 税改实惠,使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提前获得可支 配收人的支配权。
由于中低收人群体的边际消 费倾向相对较高,这一新规可以促进及早消费 和投资,加快国内大循环速度。
二、 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近日发布《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 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1号),自 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 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免征车辆购置税 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 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
根据公告,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 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发布《免征车辆 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实施管理。
自 《目录》发布之日起,购置列人《目录》的新能源 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购置时间为机动车销售 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上注明的日期。
此外, 对2020年12月31日前已列人《目录》的新能源 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继续有效。
对已列人《目录》的新能源汽车,新能源汽 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新能源汽车经销商(以下简 称汽车企业)在上传《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或进口机动车《车辆电子信息单》(以下简称车 辆电子信息)时,在“是否符合免征车辆购置税 条件”字段标注“是”(即免税标识)。
工业和信 息化部对汽车企业上传的车辆电子信息中的免 税标识进行审核,并将通过审核的信息传送至 税务总局。
税务机关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 后的免税标识和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或有效 凭证),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支付实习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标 签】税前扣除管理,支付实习生报酬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 号】内国税所字﹝2007﹞3号
【发文日期】2007-04-29
【实施时间】2007-04-2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东风场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
发[2007]4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地方金融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适用问题的公告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地方金融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适用问题的公告【标 签】贷款损失准备金,金融企业所得税,固定资产税务处理,董事会费及董事费税前扣除,农村信用社系统税前扣除【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文 号】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3号【发文日期】2012-10-09【实施时间】2012-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税法》)以及相关规定,现就地方金融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适用问题公告如下:一、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金融企业选择执行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政策的,首先要将各种贷款区分为两类:一类为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另一类为涉农贷款和中 小企业贷款以外的其他贷款。
对于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 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04号)(以下简称财税〔2011〕104号文件)的规定计算扣除,即对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五级分类后,按照以 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 50%;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正常类贷款,不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
对于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以外的其他贷款,则应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5号)(以下简称财税〔2012〕5号文件)的规定计算扣除。
金融企业可以选择不执行财税〔2011〕104号文件,凡做了此种选择的企业,可就其准予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按照财税〔2012〕5号文件的规定计算贷款损失准备金。
鉴于农村信用社系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009年底执行到期,针对农村信用社系统企业所得税2010年及以后年度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计算,应首先确定其 2009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余额,即2009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余额为:2009年末风险资产区分为涉农、中小企业贷款和涉 农、中小企业贷款以外的其他贷款后,就其各自余额按照税法规定的计提比例计算。
(公告[2014]21号)关于修订内蒙古自治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内蒙古自治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21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要求,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内蒙古“总分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7号)第三十一条:支机构由于生产、经营需要,需在总机构和各个分支机构间调剂使用费用的,总分支机构在同一盟市的,需出具经盟市税务机关审核盖章的费用调剂使用表或有关证明;总分支机构跨盟市的,需出具经自治区税务机关审核盖章的费用调剂使用表或有关证明;对于需由总机构统一计算的税前扣除项目,分支机构不进行纳税调整,由总机构统一处理。
”修订为:“总分支机构由于生产、经营需要,需在总机构和各个分支机构间调剂使用费用的,总分支机构在同一个盟市的,应将费用调剂使用表或有关证明报盟市税务机关备案;总分支机构跨盟市的,应将费用调剂使用表或有关证明报自治区税务机关备案;对于需由总机构统一计算的税前扣除项目,分支机构不进行纳税调整,由总机构统一处理。
”特此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2015年1月13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自治区境内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监督和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以下简称“2012年第57号公告”)第三十二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汇总纳税企业是指设在自治区境内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总机构),其只在自治区境内设立跨盟(市)、旗(县)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或单位(以下统称分支机构)。
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在同一个盟(市)、计划单列市内从事生产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其企业所得税是否需要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摊预缴,由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
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有效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现就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扣除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二、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最新知识]养殖业税收优惠规定
养殖业税收优惠规定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具体是指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
【养殖业相关税收政策分析】一、增值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免征增值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五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五条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一)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3、《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一、下列货物继续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一)农产品。
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具体征税范围暂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及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二、动物类:动物类包括人工养殖和天然生长的各种动物的初级产品。
具体征税范围为:(一)水产品;(二)畜牧产品:畜牧产品是指人工饲养、繁殖取得和捕获的各种畜禽。
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 1.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如牛,马、猪、羊、鸡、鸭等。
2.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产品,包括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盐渍肉,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内脏、头、尾、蹄等组织。
各种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类生制品,如腊肉、腌肉、熏肉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行政法规有哪些
行政法规有哪些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将在新税法施行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
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22年按18%税率执行,2022年按20%税率执行,2022年按22%税率执行,2022年按24%税率执行,202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22年起按25%税率执行。
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22年度起计算。
通知界定了享受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的范围享受上述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是指2007年3月16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企业。
通知明确规定企业实施过渡优惠政策的项目和范围实施过渡优惠政策的项目和范围按《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见下表)执行。
通知明确将继续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国务院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文件精神,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联合下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中规定的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相关链接]:财税(2001)202号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摘要1、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22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民族自治地方的内资企业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3、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还可以继续享受企业所得税如下优惠政策: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资产损失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政策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二、企业清查出的现金短缺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现金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货币性资金存入法定具有吸收存款职能的机构,因该机构依法破产、清算,或者政府责令停业、关闭等原因,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作为存款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一)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三)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四)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五)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六)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上市公司案例看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
从上市公司案例看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作者:叶建芳来源:《财会学习》2009年第01期作者简介:博士,上海财经大学副教授,中国注册会计师、澳大利亚注册会计师会员,美国康涅狄克大学访问学者。
从事国际会计和财务会计研究多年,曾出版《国际会计与中国会计比较研究》专著,对新会计准则有较深的研究,曾出版《企业会计准则实用指南》、《新会计准则实践案例》等多部实用性书籍,且有多篇文章相继发表。
从2007年开始执行的新会计准则中所得税会计是运用广泛并且较难理解的一个会计准则。
我们发现上市公司在执行这个会计准则时,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的理解比较模糊。
本文以ST平能公司和闽东电机为例,讨论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的条件以及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需要关注的问题。
2006年,我国财政部颁布所得税会计准则。
这个准则是在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基础上起草完成的。
会计准则中明确指出,“按照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
在税率变动时,应当对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进行调整。
”也就是说,新的会计准则关注的是暂时性差异,而不是以前的时间性差异,新所得税会计准则扩大了差异的范围,依据的是经济利润观来对企业的所得税进行会计处理,即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采用的是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资产负债表中采用“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概念,使递延税款具有资产负债表上资产和负债的定义,表示企业在未来应收回或清偿的资产或负债。
这种处理方法就可以清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更有利于企业的正确决策。
由于我国原所得税会计处理与国际会计准则差异较大,与国际会计趋同的新所得税会计准则就显得较难理解,本文就以一些上市公司的案例对所得税会计准则进行解析与讨论。
案例背景(一)ST平能公司案例ST平能公司与平煤集团进行了资产置换,在资产置换前,公司截止2006年末累计亏损1363754813.04元,在资产置换后,以目前公司盈利能力来计算,公司有能力在5年内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资本市场的指导意见-内政发[2007]77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资本市场的指导意见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资本市场的指导意见(内政发[2007]77号2007年8月1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精神,培育和发展我区资本市场,促进我区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资本市场的重要意义资本市场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发展资本市场是党中央、国务院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大举措,同时也是促进我区经济快速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
认真学习资本市场理论、掌握资本市场规律,提高驾驭和利用资本市场的能力水平,大力推进资本市场发展是我们面临的崭新课题和重要任务。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对资本市场理论的学习培训和宣传教育,使广大干部充分认识到资本市场对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实现低成本扩张的巨大推动作用,深刻认识大力发展资本市场对完善所有制形式、整合引导社会资金、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合理配置资源、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等方面的影响和意义,进一步增强发展利用资本市场的自觉性和紧迫性。
二、目标和方针我区发展资本市场的目标是:大力促进企业股份制改造和优化调整,加快培育上市后备企业,进一步扩大企业上市、直接融资的数量和规模;切实优化上市公司发展环境,提高上市公司的治理水平、质量和效益,促进上市公司做强做大,培育一批具有经济实力和市场竞争力的优势特色骨干企业;加快培育一批实力雄厚、管理规范、综合竞争力强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金融控股公司和其他证券中介服务机构,积极培育企业债券、基金、期货市场和产权交易市场,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积极引导民间资本多渠道参与资本市场,鼓励股权、人力资本等要素参股投资,进一步增强我区资本市场的调控功能和服务水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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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0〕579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请示》(苏地税函〔2000〕12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除金融保险企业等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的企业外,其他企业直接借出的款项,由于债务人破产、关闭、死亡等原因无法收回或逾期无法收回的,一律不得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进行扣除;其他企业委托金融保险企业等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的企业借出的款项,由于债务人破产、关闭、死亡等原因无法收回或逾期无法收回的,准予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进行扣除。
二、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等原因不得从销项税金中抵扣的进项税金,应视同企业财产损失,准予与存货损失一起在所得税前按规定进行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0年七月三十一日
——结束——。
税收风险类试题
税收风险类知识竞赛题单选题1.全国税务系统积极探索,充分发挥税收风险管理的导向作用,尝试运用各类征管数据,依托信息化工具,实施(),提高征管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A 税源监控和分析决策B 税源分析和监控决策C 征管监控和管理决策D 征管监控和分析决策答案:C2.税收风险管理贯穿于税收工作的全过程,是税务机关运用风险管理的理论和方法,在全面分析()状况的基础上,提升税务机关管理水平的税收管理活动。
A 纳税人申报B 纳税人税法遵从C 纳税人税款缴纳D 纳税人管理答案: B3.税收风险管理是现代税收管理的先进理念和国际通行做法,是()的核心工作。
A 现代税收管理B 完善我国税收管理体系C 提高治理能力D 构建科学严密税收征管体系答案: D4.在落实信息管税的工作思路中,要将()作为税收风险管理工作的基础。
A 挖掘和利用好内外部涉税信息B 挖掘和利用好征管系统信息C 挖掘和利用好第三方涉税信息D 挖掘和利用好分规模和分行业信息答案: A5.各级税务机关在税收风险管理工作中要合理划分各层级和各部门的职责,形成()的工作机制。
A 纵向互动、横向联动B 纵向联动、横向互动C 纳税服务、税源管理、税收分析、税务稽查相结合D 纳税服务、税源管理、风险分析、税务稽查相结合答案:B6.《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税收风险管理“一体化”管理办法(试行)》中“建立两级税收风险分析机制”的“两级”是指()。
A 自治区和盟市局B 盟市和旗县局C 自治区和旗县局答案: A7.《税源与征管状况监控分析一体化工作制度(试行)》中的监控分析工作通过()来实现。
A 设置监控分析模型B 设置监控分析指标C 设置监控分析模版D 设置监控分析项目答案: B8.税收弹性的计算公式:税收弹性 =()。
A 税收增长率 / 相关经济指标绝对量B 税收增长率 / 相关经济指标的增长率C 税收绝对量 / 相关经济指标绝对量D 税收绝对量 / 相关经济指标的增长率答案: B9.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情况的()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
宣传品礼品及“买一赠一物品的税会处理
宣传品礼品及“买一赠一物品的税会处理企业在日常经营中经常为宣传品、礼品、“买一赠一”销售方式涉及的赠品如何进行税务和会计处理而深感困惑,以上业务涉及到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业务本身并不复杂,但由于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税法对个别问题的规定并不明确,在实务操作中难免有混淆之处。
针对宣传品、礼品及“买一赠一”物品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问题介绍相关的税务及会计处理,以期对您的工作有所帮助。
一、宣传品涉税分析企业在广告、业务宣传时随机赠送宣传用品,因其无法与销售商品挂钩,一般被认定属于无偿赠送。
赠送宣传品涉及到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问题,在此我们介绍相关的税务及会计处理。
1.个人所得税关于企业随机赠送宣传品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号)规定:部分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它活动中,为其它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
对个人取得该项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第二条规定:个人因参加企业的有奖销售活动而取得的赠品所得,应按“偶然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赠品所得为实物的,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方法确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款由举办有奖销售活动的企业(单位)负责代扣代缴。
国家税务总局连续出台上述两个政策,说明税务机关对这个问题的重视,但这两个政策欠缺清晰性和准确性,造成政策的可操作性不强。
税务总局于2022年下发文件《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22]50号),对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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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
办法》的通知
【标 签】财产损失税前扣除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 号】内地税发﹝2000﹞30号
【发文日期】2000-03-16
【实施时间】2000-03-1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事业单位:
现将,《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年三月十六日
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区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制度,严格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核,加强对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90号)制定。
第三条 凡是企业进一个纳税年度内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坏账损失,以及遭受自然灾害等人类无法抗拒因素造成的非常损失,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财产损失申报
第四条 发生财产损失的企业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如下资料:
一、财产损失书面材料,内容包括财产类别、价值、使用期限、摊销价值、损失类型、程度、金额以及损失的原因、各责任人应负担金额和税前扣除的原因,各责任人应负担金额
和税前扣除的理由、金额和扣除期限等内容;
二、《财产损失申报审批表》(表样略);
三、有关机构、部门鉴定的财产损失证明资料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五条 企业申报财产损失,一般不得超过年度终了45日,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申报的,需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延期申报,但最长不得超过年度终了后的2个月。
第六条 对于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的损失以及采用不计提坏账准备金核算方式发生的坏账损失,企业按上述方式进行申报;对于采用计提坏身长 准备金核算方式的企业,可在应收账款金额的3‰—5‰的提取比例中自选一个提取比例,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备案,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需再行上报批准,农业企业仍然
按1‰的比例计提坏账准备金,发生坏账损失后按现行财务制度的有关要求核减坏账准备金。
第七条 凡未上报或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财产损失,企业一律不得自行在税前扣除。
第三章 财产损失审批
第八条 企业发生的财产损失数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审批,在50万元以下的由各盟市自行确定审批权限。
第九条 实行汇总和合并纳税的企业,其成员企业的财产损失按就地申报审批的原则,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汇总企业本身的财产损失也按此原则办理申报。
第十条 企业财产损失的审批程序为:
一、主管税务机关接到企业的申报材料后,必须对有关内容进行认真审核,在一个月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出具书面报告连同企业的申报材料一并逐级上报审批机关;
二、审批机关在接到期报告后一个月内完成审核和批复工作。
如有必要,期间需进行专题调查的,审批时间可适当延长。
有关批复要以正式文件下发;
三、主管税务机关接到期批复文件后要及时通知企业,所有这此工作要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内完成。
第十一条 对纳税人申报不符合税收规定的损失,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企业如有弄虚作假、多的报损失和未经批准擅自税前扣除的行为,主管税和机关可根据《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罚。
第十一条 在税务机关内部,要把财产损失的审批工作纳入规范化管理进行考核,企业
的财产损失申报审批材料要存入纳税档案,作为考核的依据。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3000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