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队伍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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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前公证队伍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1)
(一)体制制约公证队伍发展 (2)
(二)执业公证员年龄偏大 (2)
(三)公证队伍青黄不接 (2)
(四)不正当竞争状况仍然存在 (2)
(五)公证员责任与待遇不均衡 (3)
(六)人才流失严重 (3)
(七)严格审批约束了非正式用工的发展途径 (3)
二、产生公证队伍建设中问题的原因 (3)
(一)思想认识不到位 (3)
(二)管理制度不完善 (4)
(三)政策保障措施不到位 (4)
三、加强我国公证队伍建设的对策 (4)
(一)理清公证队伍建设的工作思路 (4)
(二)加强政治思想建设,增强公证队伍的政治意识 (4)
(三)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树立公证队伍的良好形象 (5)
(四)加强公证员职业培训 (5)
(五)健全收入分配和绩效考核机制 (6)
(六)多渠道加快人才培养,充实公证队伍的后备力量 (6)
(七)以争先创优活动为抓手,增强执业形象的社会影响力 (7)
(八)以拓展业务领域为核心,增强公证人员服务经济和社会的能力 (7)
参考文献 (8)
浅析目前我国公证队伍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公证制度是国家为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稳定社会经济、民事流转秩序,预防纠纷,制止违法行为,减少诉讼,保护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一种预防性的司法证明制度。

公证制度作为一项国家重要的法律制度,在保障民事权利平等实现、平衡利益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和推进民主法治等方面发挥着独特的作用。

2002年以来,特别是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颁布,公证工作进入快速发展期。

但各地公证机构普遍存在人员严重缺少的问题,公证人员人少事多的矛盾日渐突出,已经影响和制约了公证事业的发展。

公证事业的快速发展与公证员队伍的萎缩形成了鲜明对比。

我国现行的公证体制在队伍素质、服务领域和服务质量等诸多方面,已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

不论是国内公证还是涉外公证,都迫切要求公证员队伍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以适应新形势对公证工作提出的新要求。

本文对目前我国公证队伍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作了探讨。

关键词:公证法;公证队伍;问题;对策
公证制度是一项国际通行的预防性法律制度,是指由国家法律授权的专门机构及其专业人员,经当事人申请,对相关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证明其真实性、合法性、正当性的活动。

我国公证业自80年代初恢复以来,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和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健全和完善,由于全体执业公证人员的不懈努力,我国公证业发展迅猛,公证社会形象不断提升,公证越来越广为人知,成为公平、正义、诚信的化身。

2002年以来,特别是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颁布,公证工作进入快速发展期。

但各地公证机构普遍存在人员严重缺少的问题,公证人员人少事多的矛盾日渐突出,已经影响和制约了公证事业的发展。

公证事业的快速发展与公证员队伍的萎缩形成了鲜明对比。

不论是国内公证还是涉外公证,都迫切要求公证员队伍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以适应新形势对公证工作提出的新要求。

本文拟对目前我国公证队伍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作一探讨。

一、目前公证队伍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本文认为,目前公证队伍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体制制约公证队伍发展
行政性质的公证机构中公证人员多数为行政编制或事业编制,这样的机构招录人员都需经人事部门审批,同时也受核定编制数量的限制。

目前,各地人事部门严格控制公务员、事业人员的招录数量,导致行政性质的公证机构进人难,加上公证队伍因离、退休、疾病自然减员,不能得到及时的补员,缺人现象加剧。

行政性质的体制已严重地制约了公证员队伍的发展。

目前,公证处仍定义为司法行政机关的下属事业单位,据了解,很多公证处公证费收入的一部分仍然是贴补司法行政机关财政拨款不足的重要来源。

公证处人、财、物的使用很大程度上由司法局决定,无法按照公证属性的要求独立开展工作,这就限制了公证处自身积累和发展。

(二)执业公证员年龄偏大
公证处执业公证员中大多年龄段在30—45周岁之间,执业公证员的平均年龄达到40周岁,年龄偏大。

并且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办证量也逐年增多,但是由于执业公证员数量少,人均办证量也逐渐多,所以导致很多公证员占用休息时间加班,并且由于办证量和执业公证员不成比例,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证质量的提高。

(三)公证队伍青黄不接
在1991年以前,公证员资格由省司法厅任命。

1991年以后由司法部组织全国公证员资格统一考试,考核合格人员可获得公证员资格。

从2002年国家实行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后,司法部决定公证员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的人员中选任,提高了公证员队伍准入门坎。

单一的准入条件致使加入公证员队伍的人寥寥无几。

按照《公证法》第十八条规定,符合相应条件的人员经考核合格,可以担任公证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八条对公证员任职条件的规定可见,进入公证员队伍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但是由于公证处的实习时间长,而且待遇不是很好,所以很多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员宁愿选择律师执业或者进入公务员系统,导致公证员进出不畅,青黄不接,后继乏人,远远不能适应公证工作的发展需要。

(四)不正当竞争状况仍然存在
由于执业公证员的收入采取的是提成制,所以一些公证员为了自己的经济利益,有的过度依附和迁就当事人,有的任意删减和忽略办证程序,有的竞相压价、违规抢证源等不正当竞争现象屡禁不止,甚至不排除采用佣金、回扣等手段揽证,蕴藏着巨大的商业贿赂风险,严重损害公证机构的社会形象和声誉,降低了公证的公信力,挫伤了公证员的职业自豪感。

(五)公证员责任与待遇不均衡
由于公证体制不顺而产生的机制不畅,公证机构的工资、福利待遇与其他行政部门相比较低,激励机制与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相比没有职业的吸引力。

经公证机构多年培养,在考取司法职业资格后,仍然选择离开公证处,致使公证队伍发展一直处于不稳定状态。

从2008年起,公务员实行津补贴规范后,行政性质的公证机构绩效不挂钩,没有合理的工资、激励机制保障,公证员工作积极性、主动性难以调动,开拓创新意识不够,工作质量和理论调研的质量难以提高不可避免。

目前,最高检察院出台《关于公证员出具公证书有重大失实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作出了司法解释,公证员出具的公证文书若存在重大失实,需承担相关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对公证员的准入要求有严格规定,在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四十三条中规定了公证员担负严格的独立的法律责任,可在待遇上,与其他工作人员基本相同。

公证员责任进一步加重,权利和责任不对等,工作的积极性受到更加严重的挫伤。

这种责任与待遇的严重失衡,不仅造成高素质的人才外流,同时也吸引不来人才,影响公证业务的正常开展。

(六)人才流失严重
近几年来,由于行政体制下,公证体制既是“公证员”又是“公务员”的现有情形,有一批公证员先后因提拔、流动等,均已调任其他行政机关的领导和中层干部职务。

同时,又因为公证机构严格实行公证错证追究制度,加重公证员个人的责任,个别公证员感到工作压力大,选择辞职,离开了公证员队伍。

(七)严格审批约束了非正式用工的发展途径
在公证人员发展困难的情况下,有的行政性质的公证机构通过自主招收社会上的大学生和有一定经验的人员作为临时用工人员,从中培养和发掘人才,发展公证辅助人员,通过司法考试以后,经过实习一定时间,发展为公证员。

但是,从2009年起,有些市对非正式用工进行严格管理,致使这样的渠道也被杜绝。

有的地方政府规定从2009年1月7
日起各单位不得擅自使用非正式人员,确因工作需要使用的,由有关单位提出申请,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分别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报市分管领导审定。

二、产生公证队伍建设中问题的原因
本文认为,产生公证队伍建设中问题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思想认识不到位
公证机构作为国家的法定证明机构,其工作,直接面向基层、面向群众,公证人员更应该以服务为天职,视群众为上帝,把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尽善尽美的公证服务作为自己
追求的最高目标。

但是,由于思想认识不到位,政治素质不过硬及缺乏必要的职业道德建设,从而致使很多公证员盲目追求个人的经济利益而置社会效益于不顾。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六条规定了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但没有明确公证机构的组织形式,造成人们对公证机构性质的不同认识,也导致了实际工作中的矛盾。

(二)管理制度不完善
虽然长期以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公证协会在规范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由于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求的公证体制改革将公证机构逐步推向市场,许多公证管理部门的管理理念、模式、手段和内容仍停留在原有阶段,对《公证法》及其相关规定缺乏认真研究,对本地公证事业发展缺乏系统规划,重年检,轻监督。

同时,公证机构内部管理也存在许多不规范、甚至与《公证法》相悖的地方。

(三)政策保障措施不到位
《公证法》出台后,公证管理工作面临新挑战。

如何确保公证机构依法开展工作,如何畅通公证员进出渠道,如何确保公证员的正当利益、化解执业风险,解除后顾之忧等,均缺乏相应的应对措施。

三、加强我国公证队伍建设的对策
本文认为,加强我国公证队伍建设应采取如下对策:
(一)理清公证队伍建设的工作思路
公证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预防性法律制度,以促进民商事活动有序进行、参与社会生活管理和社会秩序构建为工作重点和价值追求,公证制度的特点和优势,决定了它作为社会管理、社会建设的一支重要法治力量,我们要针对公证职能作用进一步理清公证队伍建设的思路,要注重对公证员职业素养的教育培养,用有效的制度和措施来促进执业技能提高、职业道德崇高、责任意识强烈、工作认真严谨,只有公证员具备高素质,才能为社会经济、文化建设提供优质公证法律服务。

在此同时,我们还要注重公证行业文化建设,不断创新发展公证事业发展的精神力量,使广大公证员认可“真实、合法、客观、公正”职业理念和道德标准,使之成为公证员奋斗的信仰追求,心甘情愿去遵守、维护、捍卫。

(二)加强政治思想建设,增强公证队伍的政治意识
做一名合格的公证员,首先必须要政治素质过硬,而政治素质取决于政治意识。

而要把法律规定的公证原则贯彻到位、要把有关各项规定落实到具体的公证业务活动中,就既要求公证员要准确把握法律的精神和证明对象的实质,也要求其具有较强的政治意识,能
够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到公证实践中,使全体公证人员牢固树立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的理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更好地承担起保障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历史使命和政治责任。

通过加强对公证队伍的政治思想建设,从而提高全体公证人员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服务为民的自觉性,为公证工作的科学发展提供坚定的思想政治基础。

(三)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树立公证队伍的良好形象
职业道德是所有从业人员在本行业的执业活动中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公证职业道德是公证人员在从事公证执业活动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和应该具备的基本品质。

公证员应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持诚信为民,增强社会责任感,自觉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自觉遵守《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基本要求和《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严格规定。

通过加强公证队伍的职业道德建设,树立正确的导向,弘扬公证人员的职业道德,使广大公证人员牢固树立“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观念,从而更好地树立公证队伍的良好形象。

进一步探索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有机结合的体制、机制和方法,不断完善“两结合”的管理体制,不断提高管理能力和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公证质量和社会公信力,逐步建立和完善三个体系:一是建立公证机构内部监管体系。

要继续深入开展“公证质量建设年”活动,加强对公证员进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指导和监督公证机构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运用排查、分析、检查、整改等手段,切实提高公证质量。

二是建立网络办证和管理体系。

按照省司法厅的部署,建立公证信息平台及网络化办证系统,全面提升我市公证机构办公自动化、信息化程度,规范接待、受理、审查、出证程序,实现流程控制、科学管理,提高公证员办证效率。

三是完善公证质量检查、考评体系。

提高公证质量在公证员“目标责任制”考核指标中所占的比重,综合考核科学评价公证员的绩效,及时通报,反馈公证质量存在的问题,狠抓整改,确保公证办证准确率。

(四)加强公证员职业培训
加强公证员职业培训,提升公证员专业知识水平、工作技能、服务质量和道德品质。

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在公证员选人用人渠道上出现的偏差,导致当前公证队伍整体素质参差不齐,与社会对公证员的要求产生一定的距离,但解决这个问题不可能一蹴而就,只能首先着眼于在内部挖潜上下功夫。

在推进公证员职业化建设进程中,要不断健全完善公证员职业专门培训体系,引入终身学习理念,通过各种途径更新公证员的专业法律知识;构建交流平台,各个公证处之间、不同公证处的公证员之间互相交流先进经验,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提倡公证行业作风评比,规范公证行业的工作制度,增强服务意识,
提高服务水平;进行思想道德的学习,对因过错造成的错、假公证书,影响比较大的,应当在公证行业内进行通报批评。

(五)健全收入分配和绩效考核机制
公证行业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公证员可能因一时的疏忽出具有问题的公证书,导致断送公证员的职业生涯。

有一位资深的公证员说过,每承办一件公证案件,自己就多扛一份风险和责任,承办的案件越多,风险和责任就越大。

风险与利润应当成正比,风险越高,利润应当越高,这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规律。

但是,我国一直的传统都是强调义务而忽略权利,公证员的收入水平普遍偏低,社会地位不高,却要承担相当高的风险,以致一些公证员不惜铤而走险,以身犯法。

增加公证员的收入,体现公证员自身的劳动价值,建立完善的公证风险防范制度和公证员执业保障制度,提高公证员的社会地位,增强职业成就感,从而减低公证员因故意而造成的错、假公证案件,有利于保障司法的公平正义。

公证机构要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自身的积累变得十分重要。

因此,要严格落实公证“三项基金”提留,引导公证处改变单一收入提成工资制,将公证人员收入分配与敬业精神、公证质量、服务态度、组织纪律有机结合,建立符合公证工作特点的内部分配和绩效考核机制,建立以人为本、着力提高办证质量为中心的科学考核依据,细化、量化考核标准和细测,强化考核的可操作性和实用性。

同时还应实行优胜劣汰的制度,测评、考核不合格者待岗,出现公证质量达不到要求等情形的公证员暂停办证。

对公证人员要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尤其是对于质量达不到要求而造成质量问题的或出具假证的要进行严格追究。

(六)多渠道加快人才培养,充实公证队伍的后备力量
公证活动涉及面广,专业性和政策性强。

它涉及各类法律法规和国家的各项经济社会政策。

公证岗位的特殊性,决定了做好一名公证员不仅应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而且要具备丰富的公证专业知识及相应的相关学科的知识;既要有理论上的蕴养,更要有实践上的积累,因此有必要完善公证员职业准入制度。

为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公证队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严格规定了公证员的准入制度,这有力地保证了进入公证队伍的人员一开始就具有了较高的素质;但是,我们必须看到我国公证员队伍素质普遍不高,这对公证事业的发展形成了一定程度的制约。

因此,要严格公证员职业准入,保证初任公证员和新进人员符合法定资格条件,具备相应专业能力和水平。

健全公证员退出机制。

通过加强业务建设和内部管理建设,制定公证员考核办法,畅通出口,推行绩效考评,倡导优胜劣汰,使那些不适应公证岗位的人员能够退出公证员队伍。

另外,强化专业培训。

有针对性地开展公证处主任、公证员的管理知识、业务技能培训,多渠道搭建公证员业务交流平台,加强公证人员继续教育和培训规划,并使之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采取自学和集中学习
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学习型公证机构建设;开展公证理论和实务研究,营造行业内良好的学术研究氛围,提高公证从业人员的理论研究能力和业务工作水平,不断优化其知识结构,为公证事业的发展增添后劲。

(七)以争先创优活动为抓手,增强执业形象的社会影响力
广泛宣传公证工作在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推进民主法制建设等发挥的作用,扩大执业形象的社会影响。

一是提高社会的认可度。

深入开展创建活动,推行公证机构规范化建设,加大基本建设投入,改善办公条件,亮化窗口形象,积极培养管理规范、业务发展、队伍优化,有一定社会影响的品牌公证处。

同时,积极培养一批“坚持信念、精通业务、维护公正、恪守诚信”的骨干公证员。

二是提高群众的满意度。

认真执行法律服务群众满意率调查制度,倡导诚信服务,落实便民、公开、高效措施,最大限度地提高人民群众对公证法律服务的满意度。

完善公证投诉,错证查处机制,并建立健全行政处罚与行业惩戒相协调的惩处机制。

严格禁止公证行业不正当竞争。

三是提高公众的知晓度。

多形式开展公证业宣传工作,引导公证处、公证人员将公证进企业、进社区、进乡镇,向基层延伸,扩大公证服务的覆盖面,通过法律咨询、办理公证、送法下乡等业务工作开展宣传活动。

同时,运用新闻媒体广泛开展公证知识、典型案例、公证工作成果的宣传活动,让更多的人通过公证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八)以拓展业务领域为核心,增强公证人员服务经济和社会的能力
自觉地将公证工作置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前沿,发挥公证在国家经济和社会生活中更大的作用,进一步提高公证工作的地位。

一是服务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

推动公证机构积极与农村经济部门、司法所、法律服务所搭建基层公证法律服务平台,发展基层公证工作联络员网络,定期或不定期派发公证法律服务小组下基层等措施为“三农”工作服务,拓展农村的拍卖、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公证业务。

二是服务经济建设。

积极指导各公证机构按照服务经济“保增长,促发展”和“双千百日”活动的要求,主动与发展改革委员会、建设、工商、经济管理等部门协调,指导公证处、公证人员进一步开拓重点工程、项目建设招投标和企业股权转让、兼并、重组等合同公证。

三是服务改善民生。

不断改进公证机构、公证人员的作风、提高效率、热情服务,积极办理继承、遗嘱、赠与、遗赠扶养协议、赡养、夫妻财产约定、事实收养、民事协议等各类民事公证,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四是服务“平安建设”和“法制建设”。

积极办理证据保全、提存、拆迁安置、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劳务合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等公证事项,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发挥公证人员在预防、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作用,同时,开展公证法律援助工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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