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相关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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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拐卖妇女、儿童罪》

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拐卖妇女、儿童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第240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3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本罪侵害的法益是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

1.罪名问题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可分解为拐卖妇女罪与拐卖儿童罪。

同时实施上述几种拐卖行为的,或者既拐卖妇女、又拐卖儿童的,只构成一个完整罪名,不实行数罪并罚。

2.行为主体是已满16周岁的人。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拐卖妇女、儿童的,不成立犯罪。

但是,如果在拐卖妇女过程中强奸妇女的,则以强奸罪论处。

3.行为对象:妇女和儿童。

(1)不包括已满14周岁的男子。

注意不是指成年男子,如果拐卖已满14周岁男子,限制其人身自由,以非法拘禁罪论处。

(2)将亲生子女当作商品出卖,构成本罪;将捡到的儿童当作商品出卖,也构成本罪。

4.行为方式: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

(1)这里的拐骗是以出卖为目的,否则有可能构成拐骗儿童罪。

(2)这里的绑架是以出卖为目的,不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否则就是绑架罪中的绑架,构成绑架罪。

实际上,这里的绑架就是指劫持。

(3)这里的接送、中转是本罪的实行行为,而非帮助行为。

接送者、中转者是实行犯,而非帮助犯。

5.主观上是故意。

本罪必须具有出卖的目的。

出卖目的不等于营利目的。

例如,甲为了报复乙将乙的儿子拐卖到外地,构成拐卖儿童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求助编辑百科名片《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是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1992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8号公布,自1992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一部法律。

目录概述内容意义概述内容意义展开编辑本段概述(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修正)编辑本段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

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

禁止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妇女。

第三条国务院制定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妇女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保障妇女的权益。

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为妇女依法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国家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妇女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第七条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依照法律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

拐卖妇女儿童罪法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法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法条篇一:拐卖妇女、儿童罪量刑来源:智豪刑事律师网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拐卖妇女、儿童罪量刑拐卖妇女、儿童罪量刑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定义: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或收养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拐卖妇女、儿童罪量刑拐卖妇女、儿童罪的量刑处罚拐卖妇女、儿童罪量刑标准: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罪量刑拐卖妇女、儿童罪量刑的相关法律规定情节严重的处罚:(一)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参照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的规定,这里所说的“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本法第240条第1款所列的8项情形中特别严重的情节。

在具体执行中,不应在这8项情形之外再扩大范围。

(二)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的认定首要分子是指在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需要指出,在一起案件中,首要分子既可能是一个,也可能是几个。

凡符合法定特征的,都要认定为首要分子。

根据本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

(三)拐卖妇女、儿童3人以上的认定拐卖妇女、儿童3人以上既可以是一次拐卖妇女、儿童3人以上,也包括多次拐卖妇女、儿童3人以上;行为人既可以是实施拐骗等6种行为之一而对象为3人以上,也可以是两种以上行为而对象总计为3人以上,如拐骗1人,中转过另外2人。

人贩子判刑标准

人贩子判刑标准

人贩子判刑标准
人贩子是指以非法手段拐卖、买卖、运输、转移妇女、儿童等
行为牟取暴利的犯罪分子。

人贩子的存在严重侵犯了受害者的人权,给受害者及其家庭带来了巨大的身心创伤。

为了打击人贩活动,各
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并对人贩子的判刑标准做出了明确
规定。

一般来说,人贩子的判刑标准主要受到以下几个方面的影响:
1. 涉案人数,人贩子一般会组织一个团伙来进行非法活动,其
涉案人数多少将直接影响到判刑标准。

涉案人数越多,其犯罪行为
对社会的危害就越大,因此判刑标准也会相应提高。

2. 危害程度,人贩子的犯罪行为对受害人造成的危害程度也是
判刑标准的重要考量因素。

如果受害人遭受了严重的身体伤害或精
神创伤,判刑标准会更加严厉。

3. 是否有前科,如果人贩子有过前科,其判刑标准会相应增加。

法律对累犯者一般会采取更加严厉的惩罚,以起到警示和震慑的作用。

根据不同国家的法律法规,对人贩子的判刑标准也会有所不同。

在中国,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的
刑期较长,最高可判处死刑。

而在美国,根据《人口贩卖法案》的
规定,对人口贩卖者的判刑标准也较为严格,最高可判处终身监禁。

除了刑事处罚外,一些国家还会对人贩子进行财产处罚,追缴
其非法所得,以减轻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对人贩活动形成一定的
打击和威慑。

总的来说,人贩子的判刑标准是根据其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和
社会危害性来确定的。

为了有效打击人贩活动,各国需要不断完善
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人贩子的打击力度,以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安定和和谐。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0.03.15•【文号】法发[2010]7号•【施行日期】2010.03.15•【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为加大对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现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二○一○年三月十五日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为加大对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力度,贯彻落实《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就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1.依法加大打击力度,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自1991年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以来,侦破并依法处理了一大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犯罪分子受到依法严惩。

2008年,全国法院共审结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1353件,比2007年上升9.91%;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犯罪分子2161人,同比增长11.05%,其中,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至死刑的1319人,同比增长10.1%,重刑率为61.04%,高出同期全部刑事案件重刑率45.27个百分点。

我国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立法完善研究

我国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立法完善研究

我国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立法完善研究拐卖妇女、儿童罪是一种严重侵犯人权、社会公序良俗以及社会稳定的罪行。

我国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立法已经有了一定的完善,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因此,有必要对我国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立法进行深入研究,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首先,我国应当加大对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刑事处罚力度。

当前我国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相关条款属于刑法中的附则,对罪行的定性以及刑法的量刑衡量标准相对模糊。

因此,在立法中应当明确将拐卖妇女、儿童罪作为独立罪名,加大对此类罪行的惩罚力度,并增加相应的处罚幅度,以抑制犯罪的嚣张气焰。

其次,应当加强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团伙的打击力度。

拐卖妇女、儿童往往是有组织的犯罪行为,牵涉到一系列的犯罪团伙及其背后的组织。

在立法中应当加大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团伙的打击力度,并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增加相应的调查措施和处置措施,以确保犯罪分子无法逃脱法律的制裁。

此外,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的相关证据的收集和保全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拐卖妇女、儿童罪往往是涉及到很多受害者的犯罪行为,因此对于证据的收集和保全显得尤为重要。

在立法中应当明确对于相关证据的收集和保存的规定,加强司法机关对证据链条的检查和保全,确保真相能够更清晰地呈现在法庭上。

此外,应当进一步完善我国对于拐卖妇女、儿童受害人的保护机制。

在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行为中,受害人往往是最需要关注和保护的一方。

在立法中应当更加明确对于受害人的保护措施和救助机制,加强对受害人的心理辅导和康复,确保他们能够得到公正的对待和有效的援助。

最后,应当加强对于人口贩卖等相关犯罪行为的预防和宣传教育。

人口贩卖既是一种犯罪行为,也是一种社会问题。

在立法中应当加强对人口贩卖等相关犯罪行为的预防和宣传教育,通过加强社会大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提高社会对于此类犯罪行为的认识和警惕,从而从根本上减少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行为的发生。

总之,我国应当进一步完善国内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立法,加大对于此类犯罪行为的惩罚力度,增强对犯罪团伙的打击力度,完善证据收集和保全机制,进一步加强对受害人的保护,以及加强对人口贩卖等相关犯罪行为的预防和宣传教育。

论拐卖妇女儿童罪

论拐卖妇女儿童罪

HEBEINONGJI摘要:拐卖妇女儿童罪是一个近年来虽然经过严厉打击仍旧存在于世界上,甚至在某些地区十分猖獗的一类严重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

国内外对此类犯罪的研究以及打击,还需要进一步深化研究探讨。

该文对我国人贩子犯罪的拐卖行为所涉及的客体、主体、主客观方面以及既遂未遂问题作了描述与分析来探讨拐卖妇女儿童罪。

关键词:女性;孩童;人格尊严论拐卖妇女儿童罪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王飞引言拐卖妇女丿暗的罪恶行为使被害者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受到了挑战,给妇女儿童带来了极大的心理阴影,给受害人的家人也带来了非常大的伤害。

近些年来我国研究这类犯罪的学者教授对本罪的罪名构成、客体既遂、管理控制等方面都进行了探讨发展。

本文对近些年的针对拐卖妇女丿踵犯罪的立法对策进行了比较,对以往拐卖妇女、儿分析。

本》|^的犯罪客体、主体、犯罪主客观方面及既遂、未遂这些在理论界有争议的点的列举以及最终选择,及本罪的引人关注的点来进行探讨。

1拐卖妇女儿童罪犯罪主体拐卖妇女儿童类犯罪,刑法条文中并未对其主体进行特殊限制,拐卖妇女儿童类犯罪不属于那八项特别重大类犯罪,也就是说只要犯罪实施者年满十六周岁,那么他就可以成为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犯罪主体,但是又有了另外一个问题,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过程当中往往不止会犯拐卖妇女儿童罪名当中规定了的基本行为,即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拐卖妇女儿童过程当中行为人还可能实施诸如强奸或者杀害被拐卖人的行为,这种行为在刑法第240条当中也是有所列举的,刑法第240条第一款还规定了拐卖妇女、儿童集团首要分子,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等这些都是作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行为的加重情节来进行处理的,这是针对一般的犯罪主体来说的,即年满十六岁的意识能力正常的人。

对于特殊主体来讲,十四岁到十六岁的犯罪实施者,在拐卖妇女儿童的过程当中只要实施了强奸、杀人等行为,就要在那八种严重犯罪行为当中依据犯罪分子所实施的行为对其进行定罪处罚,例如犯罪分子实施了强奸被拐卖者的行为,因其未达到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刑事责任年龄,就要根据强奸罪对其进行定罪处刑O 2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构成要件2.1拐卖妇女儿童罪的主观要件拐卖妇女儿童的主观方面很显然是故意犯罪,拐卖妇女儿童这一类行为是需要实施者进行一系列筹备策划的,不存在过失犯罪,当然也不会发生因为犯罪主体实施某一行为时,放任其行为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而导致其行为符合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特征,也就是说拐卖妇女儿童类犯罪的主观特征方面也不可能是间接故意。

出卖亲生子女涉嫌什么罪名?

出卖亲生子女涉嫌什么罪名?

问:林某为偿还赌债,将未满月的亲生女儿卖给陌生人,获利1.8万元。

请问,出卖亲生子女是否构成拐卖儿童罪?陈女士(云南保山)律师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对父母出卖亲生子女的定性有以下规定: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要严格区分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与民间送养行为的界限。

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

应当通过审查将子女“送”人的背景和原因、有无收取钱财及收取钱财的多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及有无抚养能力等事实,综合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属于出卖亲生子女,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论处:1.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2.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或者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3.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4.其他足以反映行为人具有非法获利目的的“送养”行为的。

不是出于非法获利目的,而是迫于生活困难,或者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私自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给他人抚养,包括收取少量“营养费”“感谢费”的,属于民间送养行为,不能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对私自送养导致子女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符合遗弃罪特征的,可以遗弃罪论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林某已触犯我国刑法,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编辑:陈 彤】问:韩先生因为车祸身受重伤,妻子提出离婚。

请问,韩先生因为车祸获得的各项赔偿款,是否属于需要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韩女士(山西运城)律师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拐卖儿童罪的问题研究

拐卖儿童罪的问题研究

拐卖儿童罪的问题研究摘要:近年来,拐卖儿童犯罪的重刑呼声日益高涨。

拐卖儿童虽然不一定对儿童造成身体上的伤害,但对于其家庭的伤害却是不可忽视的。

群众对于网络、新闻种观点甚至得到了广大百姓的广泛赞同。

然而,一律重刑乃至死刑是否符合我国罪行法定原则尚存在争议。

关键词:拐卖;儿童;犯罪;研究一、拐卖儿童罪的犯罪构成我国刑法对拐卖儿童的规定: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卖、绑架、收买、贩卖、施诈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根据目前刑法对拐卖儿童罪的规定,拐卖妇女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根据刑法条文媒体曝光的拐卖儿童案件往往深恶痛绝。

对于拐卖儿童,有人指出一律处以死刑。

这,我国对拐卖儿童罪的最高刑已达死刑。

在整个刑法体系中,拐卖儿童罪的处罚已属于较重的刑罚。

从外国的刑法体系中,也均认可拐卖儿童是重罪,但从递交《海牙公约》的成员国中,仅有少数国家将拐卖儿童罪的最高刑设为死刑。

因此,我国对于拐卖儿童罪的处罚在世界范围看已处在较为严厉的阶层。

二、我国拐卖儿童的现状在近年的司法实践中,拐卖儿童的犯罪不断增加。

分析其原因,笔者认为,农村地区重男轻女思想以及为子女购买童养媳、丁克为自己延续后代等原因导致了该犯罪拥有巨大的市场,因而拐卖事件屡禁不止。

近年来,拐卖儿童案件往往以团体居多,且内部分工明确,更有甚者拐卖自己的亲生子女以谋取诱人的经济利益。

在拐卖儿童较为严重的贵州地区,受传统“重男轻女”思想的影响,想要男孩为自己传宗接代,这也导致了男童被拐卖的可能性大大高于女童;还有甚者,为了掩饰自己的罪行,将拐来的儿童弄伤弄残,不顾儿童的身心健康,利用儿童组成“乞讨队”,在街上为自己乞讨赚钱。

还有一些收买人,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目的是降低自家儿童带来的风险。

以贵州为例,该地是拐卖儿童的最主要流出地之一,养子往往是因为买方家庭自家的子女遭受了不幸早逝或者父母身体原因无法生育,养子流入这类家庭,往往其待遇较沿海好。

《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

《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

《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6.12.01•【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8号,以下简称《解释》)于2016年11月14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9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为便于准确理解和适用,现就《解释》的出台背景、制定原则及主要内容进行说明。

一、《解释》的出台背景拐卖妇女、儿童严重侵犯妇女、儿童人身权利,造成许多家庭骨肉分离,甚至家破人亡,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一直以来都是各级司法机关惩治的重点。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牵头起草并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法发〔2010〕7号),明确了“公安机关接到儿童及不满十八周岁少女失踪必须立即立为刑事案件”“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等制度和原则。

近年来,随着持续依法严惩及综合治理措施的落实,此类犯罪高发态势逐渐得以遏制。

2016年,全国法院审结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751件、判处刑罚1273人,与近年来审结案件数量较多年份相比(2012年全国法院审结1918件、判处刑罚2801人,2013年审结1131件、判处刑罚1978人),下降幅度明显。

但是,司法实践中对一些涉及罪与非罪、罪重与罪轻情节的理解适用方面,仍然存在一些争议,随着拐卖犯罪形势的变化,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亟需明确。

例如,什么是偷盗婴幼儿出卖?如何区分正常的婚姻介绍与打着介绍婚姻旗号拐卖妇女犯罪的界限?实践中认识不一。

此外,刑法修正案(九)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作了重大修改,体现了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行为加大惩治力度的精神,修订后刑法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如何准确适用相关条款,也面临新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为加大对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力度,贯彻落实《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就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1.依法加大打击力度,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自1991年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以来,侦破并依法处理了一大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犯罪分子受到依法严惩。

2008年,全国法院共审结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1353件,比2007年上升9.91%;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犯罪分子2161人,同比增长11.05%,其中,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至死刑的1319人,同比增长10.1%,重刑率为61.04%,高出同期全部刑事案件重刑率45.27个百分点。

2009年,全国法院共审结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1636件,比2008年上升20.9%;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犯罪分子2413人,同比增长11.7%,其中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至死刑的1475人,同比增长11.83%。

但是,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由于种种原因,近年来,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在部分地区有所上升的势头仍未得到有效遏制。

此类犯罪严重侵犯被拐卖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致使许多家庭骨肉分离,甚至家破人亡,严重危害社会和谐稳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从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确保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出发,进一步依法加大打击力度,坚决有效遏制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上升势头。

2.注重协作配合,形成有效合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共同提高案件办理的质量与效率,保证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切实做好有关案件的法律援助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拐卖儿童司法解释

拐卖儿童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为加大对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现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二○一○年三月十五日为加大对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力度,贯彻落实《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就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1.依法加大打击力度,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自1991年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以来,侦破并依法处理了一大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犯罪分子受到依法严惩。

2008年,全国法院共审结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1353件,比2007年上升9.91%;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犯罪分子2161人,同比增长11.05%,其中,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至死刑的1319人,同比增长10.1%,重刑率为61.04%,高出同期全部刑事案件重刑率45.27个百分点。

2009年,全国法院共审结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1636件,比2008年上升20.9%;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犯罪分子2413人,同比增长11.7%,其中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至死刑的1475人,同比增长11.83%。

但是,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由于种种原因,近年来,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在部分地区有所上升的势头仍未得到有效遏制。

此类犯罪严重侵犯被拐卖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致使许多家庭骨肉分离,甚至家破人亡,严重危害社会和谐稳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布日期】2000.03.20•【文号】公通字[2000]26号•【施行日期】2000.03.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全国妇联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0]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民政厅、局,司法厅、局,妇联:近年来,一些地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猖獗,并呈发展蔓延之势,犯罪团伙组织日趋严密,犯罪手段更加隐蔽、狡猾、残忍,盗抢儿童、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的案件突出,因拐卖妇女、儿童引起的伤害、杀人、强奸等恶性案件逐年增多,危害日益严重。

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严重侵犯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致使许多家庭骨肉分离、家破人亡,并由此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直接影响社会稳定。

为有效遏制此类犯罪的上升势头,切实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今年上半年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人贩子、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专项斗争(以下简称“打拐”专项斗争)。

为搞好这次“打拐”专项斗争,依法惩处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切实提高对开展“打拐”专项斗争重要性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和协作配合。

开展“打拐”专项斗争,是贯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解除人民群众疾苦的一项“民心工程”、“爱心工程”。

做好这项工作,有利于提高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树立良好的形象。

各级政法机关及有关部门和组织一定要充分认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充分认识开展“打拐”专项斗争的重大意义,将这项工作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大事来抓。

有关部门和组织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本部门的职能作用,协同作战,坚决杜绝地方保护主义。

拐卖儿童罪

拐卖儿童罪

拐卖儿童罪的认定廖腾琼内容摘要:拐卖儿童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行为,儿童作为未成年人,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

本文从犯罪主观构成、犯罪形态、此罪与彼罪的区别以及刑事责任等方面作了简要的阐述。

关键词:拐卖儿童犯罪构成刑事责任由于受几千年封建宗法思想的影响,妇女儿童在新中国成立前长期处于受歧视、受屈辱、受摧残的地位。

新中国成立后,虽然废除了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的法统,逐步建立了完善的社会主义法制,但是,受封建宗法思想残余影响,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仍常常受到不法侵犯。

特别是近年来,将儿童作为商品进行买卖比较猖狂。

广西玉林“3.17拐卖儿童案”就是一个例证。

为了保护儿童免受非法侵犯,我国刑法以儿童为特定对象,对儿童作了专门的刑法保护。

刑法第240条规定了拐卖儿童罪。

拐卖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以及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行为。

拐卖儿童罪是根据刑法240条拐卖妇女儿童罪分解出来的。

儿童,包括不满1周岁的婴儿、已满1周岁末满6周岁的幼儿和已满6周岁不满14周岁的儿童。

儿童不分男女性别。

拐卖儿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或者偷盗婴幼儿的行为。

拐骗,是指以欺骗、利诱等非暴力手段将儿童拐走,以便出卖的行为。

绑架,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控制儿童的行为。

收买,是指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买取、换取儿童的行为。

贩卖,是指将儿童当作商品出售给他人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接送,是指行为人在拐卖儿童过程中的接收、运送的行为。

中转,是指为拐卖儿童的罪犯提供中途场所或机会。

偷盗婴幼儿,是指秘密窃取不满6周岁的儿童的行为。

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七种行为之一的,就构成本罪。

一、如何理解“以出卖为目的”犯罪目的是行为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目的的心理态度。

犯罪目的是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

这些犯罪可分为两种情况:(1)是法律明文规定某种目的为犯罪构成要件。

(2)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某种目的,但在理论解释上应当具有某种目的为犯罪构成要件,行为人不具有这种目的,犯罪就不能成立。

贩卖人口罪量刑标准

贩卖人口罪量刑标准

贩卖人口罪量刑标准贩卖人口是指以非法获利为目的,组织、引诱、拐卖、运送、转移、收容、接收他人被贩卖的行为。

贩卖人口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严重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和尊严,给社会稳定和人民生活带来了严重危害。

因此,对贩卖人口罪行的量刑标准应当严格,并且要根据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进行综合考量。

首先,对于贩卖人口罪行的主要犯罪分子,应当依法进行严厉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对于以非法获利为目的,组织、引诱、拐卖、运送、转移、收容、接收他人被贩卖的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于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轻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可见,对于贩卖人口罪行,法律有明确的量刑标准,且惩罚力度较大。

其次,对于从犯和辅助犯,也应当依法进行相应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对于明知他人从事贩卖人口活动而为其提供帮助、领取报酬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明知他人从事贩卖人口活动而为其提供住宿、交通、劳动等条件的,视情节轻重,可以处以拘役、有期徒刑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这些规定为贩卖人口罪行的从犯和辅助犯也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保障了法律的公正和严肃性。

最后,对于在贩卖人口活动中,有自首、立功等情节的犯罪分子,法律也给予了一定的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对于在贩卖人口活动中,主动向有关部门自首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在贩卖人口活动中,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处罚。

这些规定体现了法律对于犯罪分子悔过自新的关怀和鼓励,也为犯罪分子提供了改过自新的机会。

综上所述,对于贩卖人口罪行的量刑标准,应当依法进行严厉处罚,对于从犯和辅助犯也应当依法进行相应的处罚,同时对于有自首、立功等情节的犯罪分子给予从宽处理。

这些措施既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也充分考虑了犯罪分子的改过自新的可能性,为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的安宁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

7《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法发〔2010〕7号)

7《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法发〔2010〕7号)

2、注重协作配合,形成有效合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共同提高案件办理的质量与效率,保证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切实做好有关案件的法律援助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各地司法机关要统一思想认识,进一步加强涉案地域协调和部门配合,努力形成依法严惩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整体合力。
六、共同犯罪
21、明知他人拐卖妇女、儿童,仍然向其提供被拐卖妇女、儿童的健康证明、出生证明或者其他帮助的,以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共犯论处。
明知他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仍然向其提供被收买妇女、儿童的户籍证明、出生证明或者其他帮助的,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共犯论处,但是,收买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除外。
二、管辖
4、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依法由犯罪地的司法机关管辖。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犯罪地包括拐出地、中转地、拐入地以及拐卖活动的途经地。如果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司法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司法机关管辖。
5、几个地区的司法机关都有权管辖的,一般由最先受理的司法机关管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人数较多,涉及多个犯罪地的,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司法机关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
为加大对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力度,贯彻落实《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就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提出如下意见:
25、拐卖妇女、儿童,又对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实施故意杀害、伤害、猥亵、侮辱等行为,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法律对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相关规定是怎样的

法律对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相关规定是怎样的

法律对拐卖妇⼥、⼉童罪的相关规定是怎样的在现实⽣活中,我们都知道妇⼥,⼉童是属于弱势群体来说的,那么对此也发⽣了很多妇⼥和⼉童被拐卖,相信这是⼤家都很关⼼的问题。

对此我们国家的法律也有着很多的规定。

下⾯店铺⼩编就拐卖妇⼥⼉童罪的规定做⼀个简要的阐述。

法律对拐卖妇⼥、⼉童罪的相关规定根据我国《刑法》第⼆百四⼗条【拐卖妇⼥、⼉童罪】拐卖妇⼥、⼉童的,处五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有下列情形之⼀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并处罚⾦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拐卖妇⼥、⼉童集团的⾸要分⼦;(⼆)拐卖妇⼥、⼉童三⼈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卖给他⼈迫使其卖淫的;(五)以出卖为⽬的,使⽤暴⼒、胁迫或者⿇醉⽅法绑架妇⼥、⼉童的;(六)以出卖为⽬的,偷盗婴幼⼉的;(七)造成被拐卖的妇⼥、⼉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将妇⼥、⼉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童是指以出卖为⽬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童的⾏为之⼀的。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童犯罪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收买被拐卖的妇⼥,业已形成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解救时被买妇⼥⾃愿继续留在当地共同⽣活的,可以视为“按照被买妇⼥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

第六条收买被拐卖的妇⼥、⼉童后⼜组织、强迫卖淫或者组织乞讨、进⾏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等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七条收买被拐卖的妇⼥、⼉童,⼜以暴⼒、威胁⽅法阻碍国家机关⼯作⼈员解救被收买的妇⼥、⼉童,或者聚众阻碍国家机关⼯作⼈员解救被收买的妇⼥、⼉童,构成妨害公务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童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构成要件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妇⼥、⼉童的⾝体⾃由权和⼈格尊严权。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法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童的⾏为。

收买拐卖儿童的法律规定(3篇)

收买拐卖儿童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儿童是国家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保护儿童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然而,近年来,我国部分地区出现了拐卖儿童犯罪现象,严重侵害了儿童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和谐稳定。

为了严厉打击拐卖儿童犯罪,切实保障儿童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本文将重点介绍收买拐卖儿童的法律规定。

二、拐卖儿童罪的法律规定1. 刑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2)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3)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4)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5)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6)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7)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8)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1)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2)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单位。

(3)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犯罪客体是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4)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5)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而故意为之。

三、收买拐卖儿童罪的法律规定1. 刑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021年收买被拐卖的妇女会有什么处罚

2021年收买被拐卖的妇女会有什么处罚

拐卖妇女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的行为之一的。

在我国拐卖妇女会被判处死刑。

下面一起来看看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的处罚吧!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的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1、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的认定(1)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处理。

根据刑法第241条第2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应定强奸罪。

第4款规定,对于上述情况,应以收买被拐卖妇女罪与强奸罪实行数罪并罚。

(2)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人身自由或者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处理。

根据刑法第241条第3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人身自由或者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应分别以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论处。

第4款规定,对于上述情况,应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与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3)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处理。

根据刑法241条第5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应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4)免责事由刑法第241条第6款规定,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这是本罪的免责事由,凡有上述情形的,不追究刑事责任。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的法律知识拐卖妇女是一种严重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同样也是一种犯罪行为,最多会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

如果与被拐卖妇女结婚后,由于该妇女不同意而强行与之发生性行为,或者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对其有伤害等行为的,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将不单单按照收买被拐卖妇女罪这一个罪名进行处理,而是要和强奸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等进行数罪并罚,情节严重的,甚至有可能会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如果收买了被拐卖妇女后,尊重该妇女意愿,不阻碍甚至协助她返还老家的,法律将不会再追究收买人的刑事责任,这体现了法律对人情的变通。

有关妇女的法律法规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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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2)行政法规 (6)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6)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 (7)司法解释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外流妇女重婚案件和外流妇女重婚后的离婚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 (8)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理解“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问题的电话答复8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拐卖、绑架妇女(幼女)过程中又奸淫被害人的行为应当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怀孕妇女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审判时是否可以适用死刑问题的批复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1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的通知 (11)部门规章 (14)劳动部工资局复女职工非婚生育时是否享受劳保待遇问题 (14)公安部关于加强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的协查工作的通知 (15)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 (15)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享受半年产假的女职工当年是否还享受探亲待遇问题给河南省劳动厅的复函 (16)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 (16)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全国妇联关于做好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工作的几点意见的通知16劳动部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 (17)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18)民政部关于解决外流妇女婚姻登记出证问题的通知 (19)公安部转发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在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中应当注意和掌握的几个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20)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 (21)公安部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适用法律和政策有关问题的意见 (22)地方性法规 (25)天津市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 (25)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26)地方政府规章 (29)天津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 (29)法律【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05修正)【本法变迁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19920403]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治权利第三章文化教育权益第四章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第五章财产权益第六章人身权利第七章婚姻家庭权益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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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相关规定是
怎样的
刑法条文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奸淫被拐卖的妇女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等,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规定常见于《刑法》中,目前社会中经常发生拐卖妇女、儿童的情况,究竟我国刑法对拐卖妇女、儿童罪是如何规定的呢?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最高处罚是怎样的呢?为您带来精彩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刑法条文]
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
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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