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干部处关于在部分单位试行科技人员聘用制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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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本市进一步放权松绑激发科技创新活力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本市进一步放权松绑激发科技创新活力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本市进一步放权松绑激发科技创新活力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4.01•【字号】沪府办规〔2023〕10号•【施行日期】2023.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本市进一步放权松绑激发科技创新活力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规〔2023〕1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关于本市进一步放权松绑激发科技创新活力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4月1日关于本市进一步放权松绑激发科技创新活力的若干意见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科技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推动科技政策落实落地,进一步对各类创新主体和人才“松绑”“解绑”,现就本市进一步放权松绑、激发科技创新活力提出若干意见如下: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两院院士大会、中国科协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中央人才工作会议上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聚焦高校院所、科技企业、新型研发机构和科技人才等广大创新主体感受比较深、“绳子”绑得比较紧的重点环节,提升政策供给和创新服务能级,进一步转职能、补短板,更大力度激发各类创新主体活力,以关键点的突破引领科技体制改革向纵深推进。

二、工作举措(一)扩大高校院所科研活动自主权1.推进依章程管理。

坚持简政放权与有效监管相结合,进一步组织推动本市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科研事业单位制定完善具有可操作性的事业单位章程。

章程要紧紧围绕国家和本市经济社会与科技创新事业发展目标,规定单位的宗旨目标、功能定位、业务范围、运行管理机制等,并明确人员绩效评价、科技创新激励、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等制度,业务主管部门支持相关科研事业单位依照章程管理运行。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科委、市府科技干部处、人事局、劳动局、财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科委、市府科技干部处、人事局、劳动局、财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科委、市府科技干部处、人事局、劳动局、财政局关于给作出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
理人员晋升工资的通知
【法规类别】科技情报档案保密
【发文字号】沪科[84]第1085号
【发布部门】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政府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1984.12.10
【实施日期】1984.12.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人民政府科技干部处
上海市人事局
上海市劳动局
上海市财政局
(沪科(84)第1085号)
关于给作出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人员晋升工资的通知
各部、委、办,各区、县、局,大专院校、科研单位: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发挥科学、技术、管理人员,特别是那些杰出的中青年人员的作用,在今年五月份召开的市科技工作会议上,宣布了市政府的决定:要给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优先晋升工资,使他们能够精力旺盛,没有后顾之忧地为党和人民工作。

根据市政府的决定和按劳分配、鼓励先进的原则,现将给贡献突出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人员晋升工资的办法,通知如下:
1、在理论研究上有创造性的成果,具有重大科学价值,得到国内、市内承认的;。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2013年修订)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2013年修订)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201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3.08•【字号】沪科[2013]9号•【施行日期】2013.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沪科〔2013〕9号)各有关单位:2012年11月,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的决定》,并以市政府第95号令公布,已于2013年1月7日起正式施行。

根据市政府第95号令的精神,市科委对《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实施细则》进行了相应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实施细则》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二〇一三年三月八日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本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上海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根据《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以下简称《奖励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奖励规定》第一条中所称“个人、组织”(以下统称候选对象)是指在本市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发明、技术开发、成果转化以及产业化等科技创新活动,并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

本市市民或者组织在本行政区域外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并拥有知识产权的,可以按照《奖励规定》所规定的程序申报奖励。

第三条上海市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创新方面做出创造性突出贡献的候选对象,并对同一项目授奖的候选对象按照贡献大小排序。

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一般不得作为上海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对象。

第四条上海市科学技术奖是政府授予个人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依据。

第二章奖励范围、条件和评审标准第五条《奖励规定》第七条(一)所称“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著贡献的”是指科技功臣奖的候选对象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引起该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5.21•【字号】沪科规〔2019〕5号•【施行日期】201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科规〔2019〕5号各有关单位: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8〕37号)和上海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增强科技创新中心策源能力的意见》(沪委办发〔2019〕78号)的精神,提升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效率和服务能力,市科委制定了《上海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2019年5月21日附件上海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管理和职责第三章项目征集第四章评审立项第五章实施管理第六章项目验收与成果管理第七章监督与评估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并加强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根据《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8〕37号)、《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国发〔2018〕25号)、《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国家和本市有关制度规定,结合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利用市级财政资金资助并组织实施的上海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项目管理应当遵循权责清晰、程序规范、监督有力、绩效导向的原则,以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为核心,以构建科学、规范、高效、诚信的科技管理体系为目标,持续优化配置科技资源。

第二章组织管理和职责第四条市科委是科技计划项目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研究制定科技计划管理政策制度;(二)根据国家和本市科技创新规划,提出科技计划总体布局;(三)编制科技计划项目年度申报指南,审定立项项目,签订项目合同;(四)确定承接项目具体管理工作的项目管理机构,并对其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五)开展项目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六)开展项目科技报告管理工作,推动项目成果的转化应用和信息共享;(七)开展项目参与主体的科研诚信管理。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科学研究与科技项目【发布部门】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发布日期】2010.12.02【实施日期】2010.12.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委、办、局,各区(县)科委(科技局),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科技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关于印发〈关于科技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24号)以及《上海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沪委办发〔2009〕40号)、《关于印发〈上海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沪人社专发〔2010〕34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科技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上海市科技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日上海市科技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为深化科技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推进岗位设置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关于印发〈关于科技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24号)以及《上海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沪委办发〔2009〕40号)、《关于印发〈上海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沪人社专发〔2010〕34号)的规定,结合本市科技事业单位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自然科学研究与专业技术服务、技术转移服务、科技场馆和科技管理等四类市、区县所属科技事业单位及其它使用事业编制的科技机构,其在编正式工作人员都要纳入岗位管理。

科学技术干部管理工作试行条例

科学技术干部管理工作试行条例

科学技术干部管理工作试行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81.04.23•【文号】•【施行日期】1981.04.23•【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科学技术干部管理工作试行条例(一九八一年四月二十三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建国以来,我国广大的科学技术干部,包括从旧社会过来的科学技术干部,经过党的长期培养教育和实际工作的锻炼,已经成为工人阶级的一部分,正在努力自觉地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

他们是党的依靠力量,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

现在,这支科学技术干部队伍担负着在我国实险四个现代化,赶超世界科技先进水平的重大使命。

必须加强对科学技术干部的管理,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觉悟和科学技术水平,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科学技术干部队伍迅速地壮大成长。

第二条对科学技术干部必须贯彻执行党的干部政策和知识分子政策。

继续肃清林彪,“四人邦”在知识分子问题和科学技术工作中的流毒和影响。

对科学技术干部要精心培养,知人善任,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要不拘一格,把有真才实学的人选拔上来。

尽快地大量地培养新生力量,提高广大科学技术干部的水平,造就一大批适应四化建设需要的优秀的科学技术专家。

第三条要求科学技术干部做到:拥护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刻苦钻研业务,掌握先进科学技术,努力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为实现四个现代化作出贡献。

第四条在学术问题上,必须贯彻执行“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原则。

提倡破除迷信,解放思想,发扬民主,鼓励不同学派和持有不同学术观点的人自由探讨,互相尊重,团结协作。

学术上的是非问题和不同见解,只能通过自由讨论和科学实践去解决,不能用行政手段作结论。

保障任何人都有批评、申辩和保留意见的权利,对学术观点即使被科学实践证明是错误的,也不允许扣政治帽子。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关于实施若干人才配套政策的操作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关于实施若干人才配套政策的操作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关于实施若干人才配套政策的操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7.01.19•【字号】•【施行日期】2007.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关于实施若干人才配套政策的操作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事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大专院校、科研单位人事(干部)部门:为了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实施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市政府发布了《关于实施〈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06]12号)。

现将《关于实施〈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若干人才配套政策的操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二〇〇七年一月十九日关于实施《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若干人才配套政策的操作办法一、支持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建设实施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建设,是加强本市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落实科教兴市、人才强市战略的重要举措。

各系统、各单位要按照《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上海领军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沪委组[2005]发字046号)的精神,进一步建立健全在党管人才新格局下各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的领军人才工作机制,把《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沪府[2006]1号)提出的重大科技攻关领域及其项目作为重点,培养、造就和引进一批具有国际先进水平或在国内得到广泛认可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创新团队等领军人才。

要按照《关于印发〈上海领军人才队伍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沪人[2006]107号)的规定,做好领军人才的选拔、培养、资助、服务、考核、管理等工作。

领军人才资助申请流程按照沪人[2006]107号文中印发的《上海领军人才队伍建设专项资金资助暂行办法》执行。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9.11.17•【字号】沪科[2009]第505号•【施行日期】2009.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沪科[2009]第50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直属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提高人员素质,参照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直属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适用本办法。

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事业单位之间交流以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外,实行公开招聘。

第三条公开招聘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公开招聘坚持上级主管部门规范管理、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直属单位招聘正式员工应在市编委核定的编制和经市科委人事教育处批准的内设机构、岗位(职务)设置数额内进行,不得突破指标,内设机构发生变化时应报市科委人事教育处,经与相关归口指导处室会审,予以审批。

第六条招聘工作由直属单位和受委托的第三方(以下简称“第三方”)共同组织实施,市科委人事教育处进行指导和管理,市科委纪检监察部门监督。

第二章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第七条直属单位需要招聘新进人员的,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八条应聘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二)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三)具备聘用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技能和水平;(四)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六)招考岗位明确要求有工作经历的,报考者须具备相应工作经历;(七)对部分紧缺急需的专业性岗位,需面向外省市招考优秀人员,应聘者必须符合上海市人才引进条件;(八)招聘单位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海市科技人才政策及职称申报流程宣讲

上海市科技人才政策及职称申报流程宣讲

上海市科技人才政策及职称申报流程宣讲1.科技人才政策是上海市对科技人才的一系列激励和支持政策。

The science and technology talent policy is a series of incentive and support policies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 talents in Shanghai.2.上海市对于科技人才的政策是非常重视的。

Shanghai attaches great importance to the policy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 talents.3.科技人才可以根据政策享受税收优惠和住房补贴等福利。

Science and technology talents can enjoy tax breaks and housing subsidies and other benefits according to the policy.4.申报职称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流程。

Applying for professional titles requires meeting certain conditions and procedures.5.申报流程需要仔细阅读相关规定并准备好所需材料。

The application process requires carefully reading the relevant regulations and preparing the necessary materials.6.一般包括填写申请表格、提交个人简历和相关证明文件等。

This generally includes filling out the application form, submitting a personal resume, and relevant supporting documents.7.要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09.10•【字号】•【施行日期】2005.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上海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委员会工作规则》已经市科委2005年8月4日第7次主任办公会修订通过,现予发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委员会工作规则》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二○○五年九月十日附件:上海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上海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委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市科委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和部署,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遵循“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原则,按照“发展要有新思路、改革要有新突破、开放要有新局面、各项工作都要有新举措”的要求,求真务实,开拓进取,大力实施科教兴市主战略,不断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和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大力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着力提高城市的国际化、市场化、信息化、法治化水平,主动服务长江三角洲、服务长江流域、服务全国,努力实现“率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和把上海建设成为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和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中心之一的战略目标。

第三条市科委全体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发扬“两个务必”的优良传统,坚持开创性、坚韧性和操作性的统一,坚持连续性、稳定性、开拓性相结合,全面履行职能,切实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努力把市科委建设成为务实高效、廉洁勤政、依法行政、公正严明的政府机构。

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

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

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正文:---------------------------------------------------------------------------------------------------------------------------------------------------- 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1988年10月1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革本市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保障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是指被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具体由上海市人事局确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新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本市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从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在职工人和社会上闲散人员中聘用专业技术人员,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实行聘用合同制。

第四条实行聘用合同制的专业技术人员,与所在单位原有的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同等的工作、学习、参加民主管理、获得政治荣誉等权利。

第二章聘用第五条聘用单位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应贯彻公开、平等、竞争和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聘用单位聘用专业技术人员,除特殊情况外,必须具备年满十六周岁、身体健康、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相应的专业技能等基本条件。

第七条聘用单位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应规定试用期。

试用期由聘用单位根据不同工作岗位的需要确定。

第八条对实行聘用合同制的专业技术人员,建立《聘用手册》制度。

《聘用手册》由上海市人事局统一印制,作为聘用合同制专业技术人员重新应聘和领取待业救济金的证件。

第三章聘用合同第九条聘用合同由聘用单位与被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受聘人员)签订。

签订聘用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政策和法律,坚持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十条聘用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已经2019年7月25日市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应勇2019年8月2日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2019年8月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公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本市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奖项设立)市人民政府统一设立“上海市科学技术奖”。

第三条(奖励原则)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评奖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奖励委员会设置与职能)市人民政府设立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负责上海市科学技术奖相关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审定获奖个人和组织(以下统称获奖对象)。

奖励委员会组成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分别负责上海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行政部门与奖励办公室)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上海市科学技术奖提名、评审、监督等相关规则的制定和评审活动的组织、服务工作。

市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为奖励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上海市科学技术奖相关工作的日常管理。

第六条(奖励类别和等级)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包括七个类别:(一)科技功臣奖;(二)青年科技杰出贡献奖;(三)自然科学奖;(四)技术发明奖;(五)科技进步奖;(六)科学技术普及奖;(七)国际科技合作奖。

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劳动局关于本市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培训考核和实行技术等级聘用制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劳动局关于本市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培训考核和实行技术等级聘用制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劳动局关于本市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培训考核和实行技术等级聘用制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劳动局•【公布日期】1994.12.14•【字号】•【施行日期】199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劳动局关于本市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培训考核和实行技术等级聘用制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事局、劳动局,各部、委、办、局人事(干部)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中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中的技术工人分别实行岗位技术等级工资制和技术等级工资制的规定,现将本市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技术等级的培训考核和实行技术等级聘用制的办法通知如下:一、实行范围技术工人的范围,是本市机关、事业单位中在技术工种岗应上工作的技术工人(下同)。

技术工种的范围,以劳动部一九九二年编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所列技术工种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市劳动局规定的技术工种为准。

二、技术工人技术等级培训的管理(一)技术工人分为高级技师、技师两种技术职务和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三个技术等级(以下均简称技术等级)。

技术工人的技术等级标准按劳动部颁发的帼家职业技能鉴定标准》或劳动部和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市劳动局制定的技术等级标准执行。

对尚未建立技术等级标准的特殊工种,由各主管部门会同市劳动局制定技术等级标准。

(二)技术工人的技术等级培训工作,由各级人事部门统一管理,专人负责。

技术工人培训工作要根据工作任务和岗位特点等实际情况进行。

1.技术工人在经市劳动局认可的社会化培训机构和市级主管局设立的培训机构接受培训,并在本市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进行考试。

本市部分技术工种在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尚未建立前,技术工人的培训、考试仍可在经市劳动局认可的培训考核机构内进行。

2.单位人事部门根据技术工人的工作表现、技术水平、工作实绩及本单位技术等级岗位设置等情况,统一安排技术工人参加技术等级培训、考试。

上海市科委上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发研究单位由事业费开支改为有偿合同制改革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科委上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发研究单位由事业费开支改为有偿合同制改革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科委上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发研究单位由事业费开支改为有偿合同制改革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4.08.02•【字号】沪科[84]第603号•【施行日期】1984.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沪科(84)第603号)关于开发研究单位由事业费开支改为有偿合同制改革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各有关局、区、县科委、市科委直属单位:为贯彻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科委、国家体改委共同发出的《关于开发研究单位由事业费开支改为有偿合同制的改革试点意见》,经与市财政局、劳动工资委员会办公室、人事局、劳动局、市工商银行等单位一起研究后,起草了《关于贯彻国家科委、国家体改委<关于开发研究单位由事业费开支改为有偿合同制改革试点意见>的实施意见》。

同时,又与各有关委、办、局共同研究确定了本市第一批进行有偿合同制改革试点的二十四个科研单位名单。

这一《实施意见》已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国家科委、国家体改委《贯彻<关于开发研究单位由事业费开支改为有偿合同制的改革试点意见>的通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市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一九八四年八月二日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关于贯彻国家科委、国家体改委《关于开发研究单位由事业费开支改为有偿合同制的改革试点意见》的实施意见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科委、国家体改委于今年四月,发出《关于开发研究单位由事业费开支改为有偿合同制的改革试点意见》的通知,现根据上海科研单位的具体情况,对贯彻这一通知,提出如下意见:一、实行有偿合同制是科研体制改革的方向。

科研单位由事业费开支有偿合同制,逐步做到经济自立,是一项重要的改革。

从这里入手进行改革,科研单位,尤其是从事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的科研单位,长期所存在的许多问题就有可能迎刃而解。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0.17•【字号】沪科规〔2018〕7号•【施行日期】2018.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正文关于发布《上海市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科规〔2018〕7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地方科技报告制度建设的通知》(国科办创〔2017〕47号),推动本市科技报告的统一提交、规范管理和共享使用,我委制定了《上海市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管理办法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2018年10月17日附件上海市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地方科技报告制度建设的通知》(国科办创〔2017〕47号),推动本市科技报告的统一提交、规范管理和共享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报告是描述科研活动的过程、进展和结果,并按照规定格式编写的特种科技文献,目的是促进科技知识的积累、传播交流和转化应用。

科技报告是上海市基础性、战略性科技资源。

科技报告类型包括:(一)最终报告。

科研项目在结题时撰写的从技术层面报告项目的研究进展情况和重要成果的科技报告,是项目验收必备材料之一。

(二)进展报告。

科研项目在执行过程中撰写的年度和中期技术进展报告。

(三)专题报告。

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实验(试验)报告、调研报告、技术考察报告、设计报告、测试报告等包含科研活动细节及基础数据的专题科技报告。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受上海市级财政资金资助的,由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组织实施的科技计划项目(含课题)。

第四条市科委负责科技报告制度建设的总体部署、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主要职责是:(一)制定科技报告相关政策和标准规范;(二)将科技报告工作纳入项目立项、过程管理、结题验收和监督检查等管理过程;(三)与项目(含课题)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含课题)合同时,约定提交科技报告的类型、数量和时间,并作为项目验收的考核指标;(四)组织开展科技报告宣传培训工作;(五)按要求向科技部报送科技报告。

上海市科技干部处关于闲散在社会上的自然科学技术人员录用问题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科技干部处关于闲散在社会上的自然科学技术人员录用问题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科技干部处关于闲散在社会上的自然科学技术人员录用问题的若干意见正文:---------------------------------------------------------------------------------------------------------------------------------------------------- 关于闲散在社会上的自然科学技术人员录用问题的若干意见为贯彻党的三中全会和五届人大二次会议精神,发展大好形势,调动一切积极因素,进一步促进安定团结。

按照中央组织部78年通字31号文件精神,挖掘闲散在社会上的自然科学技术人员中的有用之才,为四个现代化服务。

现根据国家需要,经市委批准,在计划指标内择优录用一部分。

特提出如下录用意见。

一、试用和录用闲散科技人员的条件。

根据国家需要,能正常工作,年令男在55岁、女在50岁以下(个别有突出专长,又是国家急需补充的人才,年令可适当放宽),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经过考核,符合下列范围之一的人员可以录用。

(1)原在部队的历届大专院校(包括高等军事学校)毕业生,在文化革命期间复员后没有分配工作。

经过考核符合大专院校毕业水平的,可以重新录用(在郊县的原则上在郊县范围内录用)。

(2)“社来社去”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和中专毕业生,根据国务院(78)143号《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关于普通高校“社来社去”毕业生分配问题补充请示报告》精神,为加强农业战线技术力量,对急需补充的科技人员,可在郊县范围内录用。

(3)由于各种原因,经组织批准,办有正式退职手续回沪的科技人员,按国家需要,可择优录用。

回郊县城镇人员,原则上在县范围内录用。

(4)不服从国家统一分配的和自动离职回沪的科技人员,原则上动员去外地工作。

但目前确有实际困难或有真才实学,而早已脱离原单位,且待业已久,为目前工作需要的科技人员可酌情录用。

(5)因犯各种错误,被开除公职已久,目前悔改表现较好,具有大专以上水平,确有技术专长的科技人员,可择优录用。

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办法-沪人[1994]94号

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办法-沪人[1994]94号

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办法(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事局1994年7月30日沪人〔1994〕9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聘用制干部的管理,调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党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聘用制干部是指从原非国家录用制干部的人员中聘用到管理和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的人员,其确立的是岗位任用关系,在聘期内待遇随岗而定,享受同职、同类人员的工资待遇,解聘下岗后不再保留聘用制干部身份和待遇。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

第四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国家有关管理和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的原则和要求,科学合理地设置本单位的管理和专业技术岗位,确定管理人员所占比例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制订岗位规范。

第五条聘用制干部与所在单位的录用制干部在工作、学习、获得政治荣誉、物质奖励,以及晋职升级、评定职称等方面享有同等的权利。

第二章聘用条件和程序第六条干部实行聘用制,必须严格按照党的干部路线和政策,坚持德才兼备标准,贯彻公开、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聘用制干部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拥护党的方针、政策;(二)思想品德端正,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事业心强;(三)具有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和拟聘职务所要求的基本知识及工作技能;(四)有三年以上工龄;(五)首次聘用的年龄一般在三十五岁以下,特殊需要的,年龄可适当放宽;(六)身体健康。

第八条聘用程序:(一)公开竞争,择优上岗,签订《聘用合同》;(二)由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填写中央组织部、人事部统一制发的《聘用制干部审批表》,并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三)首次聘用,应有六个月的试用期。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强高科技产业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强高科技产业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强高科技产业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11.21•【字号】沪府发[1997]42号•【施行日期】1997.11.2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强高科技产业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府发[1997]4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上海市加强高科技产业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上海市加强高科技产业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高科技产业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加快高科技产业化进程,根据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高科技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和有关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及在沪从事高科技产业的企业(以下简称高科技企业)及其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第三条鼓励高科技企业从海外和外省市引进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且紧缺、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特别是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

引进人员的配偶(含农业户口)及未成年子女可随调随迁来沪。

对引进人员及随调随迁人员免征城市建设费,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妥善解决引进人员配偶的工作及随迁子女的入托(园)、就读等问题。

无上级主管部门的高科技企业引进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可以直接报人事局审批。

第四条高科技企业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继续教育的规定、本市高科技产业化的总体目标以及本企业发展的需要,制定继续教育计划,增加有关投入,加大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力度。

鼓励高科技企业与海内外大专院校、科研机构联手设立科研、学术、培训基地,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国外进修学习,为赶超国际先进水平创造条件。

鼓励海内外专家学者来沪开设讲座或开展咨询活动。

第五条鼓励专业技术人员从事高科技研究开发和产业化工作。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实施本市应届大学毕业生科技岗位见习计划的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实施本市应届大学毕业生科技岗位见习计划的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实施本市应届大学毕业生科技岗位见习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3.25•【字号】•【施行日期】2009.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指导正文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实施本市应届大学毕业生科技岗位见习计划的通知各区(县)科委及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09〕1号)精神,按照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要求,立足科技企业和科研院所的实际,发挥科技、管理、人才等优势,帮助科技企业和科研院所增强创新能力,储备科技人才;同时,通过开设科技见习岗位,帮助本市应届大学毕业生提高创业和就业能力,拓宽就业渠道,上海市科技党委、市科委决定实施“助企业、促创新、渡难关”十项措施之一“本市应届大学毕业生科技岗位见习计划”。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岗位开设。

本计划支持科研院所;市级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开设科技见习岗位。

科技见习岗位分为专业技术类、企业管理类、市场营销类、信息管理类等四种类型。

按要求科技企业和科研院所安排职工对见习大学生进行一对一带教,见习期一般为每人次半年。

市科委将按“后补贴”的形式给以资助。

二、岗位发布。

根据见习单位已填写的“计划新增见习岗位征询表”,市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汇总后通过“上海科技网()”统一发布。

三、岗位确定。

见习大学生登陆“上海科技网()”查询相关见习岗位信息,选择适合自己的岗位,联系见习单位进行双向选择,双方确定意向后,填写《科技岗位见习申请表》(附件1),并签订《科技岗位见习协议(示范文本)》(附件2)。

《科技岗位见习申请表》须经所在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审核。

四、申请受理。

上海市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受市科委委托负责科技岗位见习计划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区(县)科委、市科技创业中心、市科技人才开发交流中心分别将相关企事业见习单位报送的《科技岗位见习协议》、《科技岗位见习申请表》(一式二份)和见习期综合保障险凭据审核后,统一交市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备案汇总。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国家《科技人员服务企业行动备选项目》的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国家《科技人员服务企业行动备选项目》的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国家《科技人员服务企业行动备选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5.19•【字号】沪科〔2009〕第197号•【施行日期】2009.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国家《科技人员服务企业行动备选项目》的通知沪科(2009)第197号各有关单位:根据科技部《关于做好支持科技人员服务企业工作的通知》(国科发计〔2009〕190号,以下简称《通知》,详见附件1)的要求,现将上海市申报国家《科技人员服务企业行动备选项目》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各区县科委在“上海市科技特派员”项目遴选工作基础上,按《通知》对科技特派员有关要求推荐备选项目,并在“上海市科技特派员”推荐名单中予以标注;请在沪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根据《通知》的有关要求,积极应对,按推荐额度(见附件2)向市科委推荐备选项目。

二、申报材料组织申报单位填写《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科技特派员课题可行性方案》(见附件3),作为申报材料,我委将按科技部要求,评审后择优上报国家科技部。

三、申报截止时间和联系方式书面材料报送截止时间:2009年6月1日,逾期不予受理。

书面材料报送地址:南昌路47号科学会堂(老楼)1101室,上海市中国工程院院士咨询与学术活动中心。

院士中心联系人:袁硕颀63875151转664市科委联系人:李君彪23112490、曹宏明23112524、李力雄23112503特此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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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干部处关于在部分单位试行科技人
员聘用制的办法
【法规类别】科技人员
【发文字号】沪府技干[84]第68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科技干部处
【发布日期】1984.08.27
【实施日期】1984.08.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干部处
(沪府技干(84)第68号)
关于在部分单位试行科技人员聘用制的办法
各区、县科委,各有关局:
赵紫阳总理在六届人大二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我们必须改革科技人员和专业干部的管理体制,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做到人尽其才。

”紫阳同志的指示,为我们进行科技人员管理体制改革指明了方向。

在科技人员管理体制上,过去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权力过分集中和单位部门所有制。

基层单位没有多少用人的权力,单位需要的人调不进,多余的人又送不出。

有的把人才视为部门所有,宁愿闲着无事干,也不愿把他们放出去发挥作用,造成了人才的积压浪
费。

要解决这些问题,关键是要对科技人员的管理体制进行改革,使单位和科技人员本人都有一定的自主权,这是形势发展的需要,也是广大科技人员的迫切要求。

我们进行科技人员管理体制的改革,根本目的在于合理使用人才,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充分发挥科技人员在四化建设中的作用。

前不久,国务院颁发了“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工业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还批准了国家科委、国家体改委制订的“关于开发研究单位由事业费开支改为有偿合同制的改革试点意见”。

为了配合经济、科研体制改革的开展,克服科技人员管理体制上存在的弊病,打破“大锅饭”,充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经市委组织部、市科委同意,在本市部分单位试行科技人员聘用制,试行办法如下:
一、根据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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