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教育与青少年社会犯罪的关系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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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与青少年社会犯罪的关系的研究

一:重点名词解释

1:家庭教育:家庭教育是在家庭生活中,由家长(其中首先是父母)对其子女实施

的教育。而按照现代观念,家庭教育既包括:生活中家庭成员(包括父母和子女等)之间相互的影响和教育;聘请专门从事家庭教育的教师对子女的教育。是大教育的组成部分之一,是学校教育与社会教育的基础。家庭教育是终身教育,它开始于孩子出生之日(甚至可上溯到胎儿期),婴幼儿时期的家庭教育是“人之初”的教育,在人的一生中起着奠基的作用。孩子上了小学、中学后,家庭教育既是学校教育的基础,又是学校教育的补充和延伸。

2:社会犯罪: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

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二:研究背景

青少年犯罪,是当今世界面临的最大社会难题之一,有人将其与贩毒吸毒、环境污染并列称为“世界三大公害”。近几年,随着现代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在世界各国均形成了犯罪低龄化的趋势。25岁以下的青少年是犯罪大军的主体,青少年犯罪被不少犯罪学家和刑法学家喻为难以医治的“社会痼疾”。世界各国大都面临着青少年犯罪迅速增多,犯罪率日益攀升的严重状况。官方统计表明,在1980至1989年的十年期间,14岁至25周岁年龄段的犯罪人口占全部犯罪人数的比重一直持续在70%以上。自1990年以来的时间里,这一比重虽有所下降,但仍持续在60%左右的高位。这中间,十五六岁少年犯罪案件又占到了青少年犯罪案件总数的70%以上。我们在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上,也经常看到有关青少年犯罪的报道,其中不少是骇人听闻的重大恶性案件。为此,研究青少年犯罪的成因,变成了一项艰巨而复杂的任务。为什么青少年犯罪的人数会这么多,其最深层次的诱因何在,值得思考。

三:研究对象

1:特殊家庭子女

2:问题青少年本人及其家庭

四:研究内容

1:家庭结构不良因素的消极影响。在我国的社会中,家庭结构的不良因素大致包括家庭自然结构的破坏,家庭意识的不良和家长的不良性格等方面。这些因素都可能从不同的方面影响青少年的成长与心理状态。

2主要研究的家庭类型:

第一种类型是残缺型家庭。当离婚、死亡或服刑以及其它原因失去了夫妻中的一方或双方时,家庭的完整性便遭到破坏,这样家庭教育容易被忽略,青少年得不到关怀与教育。

第二种类型是盲目溺爱、放纵型家庭。盲目溺爱、放纵型家庭父母未履行好监职责,他们对青少年的情况疏于过问,不能及时发现教育纠正青少年的不良行为,甚至对于青少年的越轨行为有所察觉也放任不管。

第三种类型是粗暴型家庭。这样家庭中的青少年在心理上视父母为敌,流落到社会去找小兄弟取得“同情”、“温暖”,性格逐渐显示出粗暴和攻击性,有的在教唆犯的引诱、威胁下,堕落成罪犯。

第四种类型是父母有不良恶习的家庭。这样家庭中青少年在潜移默化中也会受到父母影响养成恶习,在其心中孕育下违法犯罪的种子。

3.问题青少年主要来源的家庭环境,以及他们所认为自己犯罪的原因。

五:研究方法:

1:对问题青少年及其家庭进行心理访谈及适当的问卷调查。(由于自己认识一些相关部门如少年看守所的人士,也有一些对身边问题少年相关的听闻,所以此项方法是具有可行性的)

注明:其中问卷调查对象为普通初高中大学学生及普通人士。

2:查阅相关文献资料进行深入思考与总结。(主要是在图书馆及电子阅览室查阅一些与青少年犯罪和家庭教育方面的书籍)

3:上网收集资料,阅读相关的研究文章。

六:研究目的

1:找出各类家庭教育与此环境中所成长的青少年性格及在社会中所扮演的角色之间的关系。

2:得出结论,从而深入的找出解决方式。

3让更多的家庭认识到家庭教育的重要作用,使他们重视,从而可以慢慢的一定程度上降低青少年社会犯罪的比率。

另附调查问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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