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疾病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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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药品使用申请表

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药品使用申请表
药品名称
/商品名
药品规格及
每月用药量
病情摘要(注明使用此药的必备检查或检验项目结果):
用药剂量、疗程:
经治医师: 科主任:
年 月 日
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药品使用申请表姓 名源自性别年龄单位
身份号码
联系电话
人员类别
在职□ 退休□
疾病诊断
本次申请
用药情形
□住院治疗中使用
□首次申报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
□已取得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病种名称:
□门诊特殊慢性病特殊药品待遇资格年审
本人承诺所提交的材料真实合法,如有虚假,承担相关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

特殊疾病办证申请表

特殊疾病办证申请表
姓名
性别
年龄






社保卡号
身份证号பைடு நூலகம்
申报特殊
疾病病种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申报特殊疾病检查医院
本人选定就医医院




申报人(或家属)签字:
年月日
鉴定
医院
意见
专家签名:
鉴定医院盖章
年月日
社会
保险
经办
机构
意见
签名(章):
年月日
备注:1、体检医院只能选择一所区县内指定具有特殊疾病资格的医疗机构;
2、就诊医院可选择医保定点一级和二级医疗机构各一所。
姓名
性别
年龄
社保卡号
人员类别
病史简介
诊断部门意见
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工作部门意见
年月日
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疾病诊断证明书
注:1、此表由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疾病诊断机构相应专科副主任以上的医师填写。
2、“病史简介”应简要记录病史、病状、体征、及辅助检查结果。
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申请表

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管理,保障参保居民特殊疾病就医的基本需求,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和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1〕29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居民(以下简称参保居民),所患疾病在本办法规定的特殊疾病病种范围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的,均可申报办理特殊疾病病种,享受规定的特殊疾病待遇。

第三条纳入我市特殊疾病管理的病种包括:(一)重大疾病:1.血友病;2.再生障碍性贫血;3.恶性肿瘤的放疗(化)疗和晚期的镇痛治疗;4.肾功能衰竭的门诊透析治疗;5.肾脏、肝脏、心脏瓣膜、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的抗排异治疗;6.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7.艾滋病机会性感染;8.唇腭裂;9.儿童先天性心脏病;10.儿童白血病。

(二)慢性病:1.高血压病(1级高血压中高危和很高危、2级高血压、3级高血压);2.糖尿病1型、2型;3.冠心病;4. 精神分裂症、心境障碍(抑郁躁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5.肝硬化(失代偿期);6.系统性红斑狼疮;7.脑血管意外后遗症(脑梗死、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后遗症);8.结核病;9.风湿性心瓣膜病;10.类风湿性关节炎;11.慢性肺源性心脏病;12.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13.甲亢。

对各区县在参加市级统筹前,已办理完特殊疾病资格认可手续,但不属于以上特殊病种的人员,按照锁人头、锁病种、锁标准的原则,继续执行原特殊疾病待遇。

第四条参保居民申请办理上述特殊疾病必须符合《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特殊疾病诊断准入标准》(附件1)。

第五条参保居民申请特殊疾病应经指定的医疗机构诊断(以下称诊断医疗机构)。

诊断医疗机构由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征求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意见后,在二级及以上资格的医疗保险定点机构中确定,并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其签订协议进行管理。

如何填写特殊门诊申请表

如何填写特殊门诊申请表

如何填写特殊门诊申请表特殊门诊申请表是病患在需要特殊医疗服务的情况下填写的一种申请表格。

正确填写特殊门诊申请表对于患者能够顺利享受到特殊医疗服务非常重要。

本文将为大家介绍如何填写特殊门诊申请表。

一、个人信息填写首先,在特殊门诊申请表上填写个人信息是非常重要的。

患者应该在指定的栏目中填写自己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

同时,还需要填写患者的身份证号码、家庭地址等详细信息。

确保在填写个人信息时准确无误,以便医院能够准确地联系到患者。

二、病情描述接下来,在特殊门诊申请表上填写病情描述是非常关键的。

患者需要详细描述自己的疾病情况,包括疾病的症状、发病时间等。

同时,还要注明曾经接受过哪些治疗和药物,是否有过敏史,是否有其他合并症等。

这些信息能够帮助医院更好地了解患者的病情,为患者提供更准确的诊疗方案。

三、特殊医疗需求此外,在特殊门诊申请表上还需要填写特殊医疗需求的详细内容。

例如,如果需要进行手术或者特殊检查,患者需要在表格中注明。

同时,还需要填写具体的医疗项目或药物名称,以及患者对特殊医疗服务的需求理由。

这些信息能够帮助医院评估患者的需求,并为患者提供相应的医疗服务。

四、医生签名及日期最后,在特殊门诊申请表上留出医生签名和日期的空白栏目。

患者在填写完相关内容后,需要及时将申请表交给医生。

医生会在特殊门诊申请表上签字并填写日期,确认患者的申请内容。

这样可以确保患者的特殊门诊申请得到医生的有效认可。

五、注意事项在填写特殊门诊申请表时,患者还需要注意以下几个事项。

首先,填写内容要准确无误,避免出现错误信息。

其次,在填写时要注意字迹清晰,方便医院工作人员阅读。

此外,如果有任何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可以在表格的备注栏中填写清楚。

最后,填写完特殊门诊申请表后,患者应及时将申请表交给医院相关部门,以便申请能够得到及时处理。

总结:特殊门诊申请表的填写非常重要,它直接关系到患者能否得到特殊医疗服务。

患者在填写时要准确无误地填写个人信息、病情描述和特殊医疗需求等内容,并留出医生签名及日期的空白栏目。

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申报审核表

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申报审核表

XX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申报审核表
审核表。

2、申报材料:①疾病诊断证明书;②病史资料(近两年住院或门诊资料,手术记录无时间限制);③相关疾病的阳性结果化验及辅助检查报告单。

(注:申报高血压(高危组)需附心脏、肾脏、脑、眼底等其中一项靶器官损害证据,或合并糖尿病、冠心病证据;申报脑血管疾病后遗症期需病程达半年以上,并提供前后两次颅脑CT或颅脑MRI报告单、神经系统查体阳性体征;申报糖尿病须提供至少2次符合诊断的静脉血糖化验报告)
3、申报地点:3、申报地点: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办)办理(上林县门诊慢性病申报
地点为上林县人民医院、上林县中医院医保科)。

门诊特殊疾病申报须知

门诊特殊疾病申报须知

门诊特殊疾病申报须知一、每月申报特病时间为1-19日。

参保人员如实填写《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疾病申报表》,经单位签字盖章后由单位或本人将申报表、身份证复印件1张及1寸照片2张交渝中区医保中心特病申报窗口;二、申报人员在每月23-24日(节假日顺延),到渝中区医保中心看通知了解检查医院地址及检查日期,并在检查当日上午8:00准时出席检查;三、申报人员在检查当日应带上与申请特病病种相关的原始门诊病历(自发病之日起2年含2年内)、住院病历复印件(须医院盖章)、检查资料的原件和原件(如CT、MRI、冠状动脉造影等),以及身份证原件、社会保障卡;四、申报糖尿病、肝硬化(失代偿)的参保人员需空腹前往医院进行检查(自备早餐);五、对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先由病人垫付,符合特病准入标准的检查费用纳入门诊支付范围,不符合特病准入标准的检查费用由申报人员自己承担;六、申报人员于检查后次月12日后,自行前往检查医院咨询检查结果;七、申报合格的人员于检查后次月18日(节假日顺延)后,凭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到渝中区医保中心特病窗口领取《重庆市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证》,已办理有《重庆市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证》的人员,将旧证带至特病窗口换新证;八、恶性肿瘤、结核病、精神病、肝肾移植的办理,按照《关于门诊特殊疾病申报的补充通知》(渝医险发〔2007〕16号)相关规定进行办理。

重庆市渝中区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制二○一二年九月特殊疾病门诊申报程序(恶性肿瘤)恶性肿瘤的办理由本人或被委托人(被委托人带上身份证原件和委托书)携带与申报此病种相关的病史资料,以及申报人的身份证、社会保障卡的原件,每周二至周五到重庆市肿瘤医院开具《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诊断证明书》。

然后申报人或委托人带上申报表及诊断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一张、两张一寸照片到渝中区医保中心办理特病证。

特殊疾病门诊申报程序(结核病)结核病的办理由参保人或被委托人到所属单位填写申报表(被委托人带上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委托书)携带与申报此病种相关的病史资料,以及申报人的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原件,每周二到重庆市传染病医院或市重庆市肺科医院(重庆市第十二人民医院)开具《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诊断证明书》。

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特殊病种疾病门诊医疗待遇申报表

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特殊病种疾病门诊医疗待遇申报表
第二类病种
恶性肿瘤
5年
5年内确恶性肿瘤的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确诊恶性肿瘤的病理检查报告单或专科副主任(含)以上医师签署诊断证明书和病情证明及相关病史资料。(5年以上无复发的不予认定,时间以首次确诊资料为准)
器官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
终身
由具有器官移植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实施器官移植手术当次的出院证明书、手术记录复印件。
终身
男性65周岁以上;符合该病诊断标准的B超、彩超等影像学报告;经检查膀胱残余尿>40ml或因前列腺增生导致尿储留治疗的资料。
银屑病
5年
5年内确诊银屑病的住院病历复印件门诊检查治疗的门诊病历复印件及相关检查报告单。
癫痫
5年
5年内确诊癫痫的出院证明书、住院病历或门诊诊断证明书;符合该病诊断标准的脑电图描记报告及相关病史资料。
甲状腺功能减退
2年
2年内的确诊甲状腺功能减退的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提示甲状腺功能减退的检查报告(如FT3、FT4、TSH或甲状腺摄131碘率的报告)。
结核病
1年
1年内的确诊结核并提示临床有结核中毒症状或呼吸道症状,胸片符合肺结核特点,痰TB-DNA(+),经抗结核诊断性治疗有效,肺外组织病理检查结果为结核病其中之一的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结核菌涂片或结核菌培养检查报告。
第二类病种:1.恶性肿瘤2.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3.血友病4.再生障碍性贫血5.慢性肾功能衰竭6.慢性白血病7.心脏换瓣术后8.艾滋病抗机会感染
目前治疗情况
原是否享受特殊病种待遇
是()
原享受特病待遇病种(无则不填)
原享受特病待遇起止时间(无则不填)
否()
填表时间:年月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7.03.30•【字号】渝人社发〔2017〕72号•【施行日期】2017.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管理的通知渝人社发〔2017〕72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卫生计生局,市社会保险局,相关医保协议定点医疗机构、特病定点药房: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和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1〕293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管理,规范医患双方行为,确保医疗保险基金依法合规使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特病准入管理(一)认真确定特病体检鉴定医院。

按相应特病病种体检鉴定资质要求确定特病体检鉴定医院,指导医院成立特病体检鉴定专家组,加强责任落实和监督核查。

(二)要求特病体检鉴定医院认真核对参加特病体检鉴定人的身份信息,防止冒名顶替。

(三)特病体检鉴定医院须严格按照特病准入标准做好相关指标检查鉴定,及时、准确、完整上传体检鉴定资料及相关检查结果情况至医保信息系统,严防串通伪造检查结果、病历文书等行为发生。

(四)做好特病体检鉴定医院检查鉴定过程、检查鉴定依据及鉴定结论的核查,定期组织专家进行复核,确保特病准入和退出过程公平、公正,检查鉴定合规。

(五)做好特病体检鉴定资料存档。

特病体检鉴定医院和各级经办机构按照《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132号)规定做好相关档案资料的保存,应建立电子信息档案,及时把特殊疾病患者的单位、姓名、电话号码、病情报告等系列资料录入电脑管理。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病种门诊治疗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病种门诊治疗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病种门诊治疗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2.07.31•【字号】渝劳社办发[2002]166号•【施行日期】200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病种门诊治疗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渝劳社办发〔2002〕166号)各定点医疗机构、参保单位,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根据《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就医管理暂行办法》(渝劳社发〔2001〕58号)和我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疾病诊断和治疗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2〕20号)的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应与特殊疾病病种相对应。

为进一步明确取得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证的参保人员特殊病种门诊治疗项目范围,现补充通知如下:下列特殊病种门诊治疗项目,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范围的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一、恶性肿瘤的放疗、化疗、镇痛治疗(一)恶性肿瘤的放射治疗,放疗期间必须的支持治疗和全身或局部反应的对症治疗。

检查:X线检查,肝(肾)功能、血(尿)常规检查、CT、B超。

(二)恶性肿瘤的全身和局部药物化疗以及化疗期间必须的支持治疗、化疗后局部或全身反应的对症治疗。

检查:X线检查、肝(肾)功能、血(尿)常规检查、CT、B超。

(三)镇痛治疗包括:药物(中药、西药)镇痛、针灸。

二、肾功能衰竭病人的透析治疗治疗:抗高血压病药、促红细胞生成类药、血液透析、腹膜透析、结肠透析治疗,中药的对症治疗。

检查:电解质、乙肝病毒标志物、肝(肾)功能、血(尿)常规检查、B超。

三、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治疗:免疫抑制药物、抗高血压药、针对药物副作用所使用的升白细胞药物。

检查:B超、肝(肾)功能、血(尿)常规检查、必要时行免疫抑制药物血浓度测定。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疾病范围和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疾病范围和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疾病范围和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3.11.05•【字号】渝劳社办发[2003]265号•【施行日期】2003.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疾病范围和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3〕265号)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各定点医疗机构、各参保单位,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1〕120号)规定,市有关部门针对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疾病范围和管理制定了相应办法,对保障参保人员因特殊疾病就医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在实施过程中,违反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疾病管理规定的行为时有发生。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参保人员特殊疾病管理,保障参保人员因特殊疾病就医的基本需求,现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管理的特殊疾病范围及诊断、申报的有关办法调整如下:一、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基金门诊医疗费用支付范围的特殊疾病和特殊治疗(以下简称特殊疾病)类别是:1.恶性肿瘤的放疗、化疗和镇痛治疗;2.肾功能衰竭病人的透析治疗;3.肾脏、心脏瓣膜、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的抗排异治疗;4.糖尿病1型、2型;5.系统性红斑狼疮;6.高血压病(1级高血压中高危和很高危、2级高血压、3级高血压);7.冠心病;8.风湿性心瓣膜病;9.脑血管意外后遗症(脑梗死、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后遗症);10.支气管哮喘、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慢性肺源性心脏病;11.肝硬化(失代偿期);12.再生障碍性贫血;13.精神分裂症、心境障碍(抑郁躁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14.结核病。

二、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门诊医疗费用的特殊疾病,必须符合《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疾病诊断准入标准》(见附件3)。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办理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证及特殊疾病医疗费结算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办理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证及特殊疾病医疗费结算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办理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证及特殊疾病医疗费结算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2.03.20•【字号】渝劳社办发[2002]58号•【施行日期】2002.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办理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证及特殊疾病医疗费结算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2〕58号)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各参保单位、定点医疗机构:根据《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就医管理暂行办法》(渝劳社发〔2001〕58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现将参保人员申请办理《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证》及特殊疾病医疗费结算等有关具体事宜通知如下:一、《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证》的办理参保人员申请办理《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证》,由其单位将申请人近两年病历、医院《诊断证明书》、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一张及《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申报表》(附件1)等资料收齐后,于4月10日前(以后新增加的为每月的20-30日)送所在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经审查合格后为其办理《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证》,并由单位领回后及时发给申请人。

二、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的结算取得《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证》的人员,自2002年1月1日以来发生的符合本人相应特殊疾病病种的门诊医疗费,由参保人员单位汇总后,于2002年4月10-20日(以后为每逢双月的10-20日)到单位所在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结算时需提供和填报以下资料:(一)发生医疗费的各种单据(包括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部分),如专用处方、收费单据及检查(治疗)报告单等;(二)参保单位填报《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申报表》(附表2)一式二份。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对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审核后,对超过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符合统筹基金支付规定的医疗费用给予支付,其资金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划拨给参保单位,再由参保单位支付给个人。

重庆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政策讲解合川区医疗工伤生

重庆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政策讲解合川区医疗工伤生

缴费基数相关规定
1、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以前,各项社会保险费暂 按上上年度执行的缴费基数计缴。待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 工资公布后,根据用人单位申报的上年度本单位职工月平均 工资总额和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重新核定缴费数额,并对核 定后形成的差额办理结算。
2、职工因调动工作、解除劳动关系等原因,需要及时办理 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在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公 布以前,各项社会保险费按不低于上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 工资的100%、不高于上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0%核 定缴费基数,结清费用。
书,死亡证明等 4、填报《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减少申报表》。
对于批量的人员减少,首先到区社会保险征缴中心 拷贝本单位的人员基础信息。然后把要减少的人员 粘贴到“人员减少.xls”模板上,如下图:
人员减少样表
人员减少注意事项:
拷贝回去的信息不能修改,直接粘 贴到人员减少模板里去。如果修改 了基础信息,则在办理减少的时候 不能成功。例如拷贝回去的身份证 是15位,即使有新的18位身份证, 也不能修改。
市级统筹政策
单位参保
以个人身份参保
内容提要
单位参保 以个人身份参保 参保职工住院和结算 特殊疾病范围和管理办法 《社会保障卡》申领流程及使用
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市级统筹的基本原则
(一) 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 水平相适 应;
(二) 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逐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市级统筹的政策依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市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基金结算 暂行办法(渝人社发〔2011〕347号)

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疾病申报表

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疾病申报表
姓名
性别
年龄
社保
证号
身份
证号
申报特殊
疾病病种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申报特殊疾病诊断医院
选定就医医院
病情
介绍
申报人(或家属)签字:
年 月 日
鉴定
医院
意见
专家签名:
鉴定医院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1.诊断医院只能选择一所区内具有特殊疾病诊断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
2.就诊医院可选择医保定点一级和二级医疗机构各一所。
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疾病申报表
姓名
性别
年龄
医保号
身份证号码
电话号码
申报特殊疾病病种
本人选定就医医院
(选定后满一年才能变更)
参保人员类型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
个人参保一档( );
个人参保二档( );
病情Βιβλιοθήκη 介绍申报人( 或家属 )签字:
年月日
参保
单位
意见
单位签字盖章:
年月日
医保
经办
机构
意见
经办人签字:
年月日
备注:单位参保的需加盖单位章,一寸近期照片两张,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与申报表一同于每月1-20日交医保中心;交表当月月底组织集中体检。(结核病、精神病、恶性肿瘤、肝肾移植抗排异治疗、肾透析不参加体检,需到指定医院开特殊疾病诊断证明书直接办特病卡)
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申请表

门诊特定病种待遇认定申请表

门诊特定病种待遇认定申请表

门诊特定病种待遇认定申请表门诊特定病种待遇认定申请表
医疗机构名称: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件号码:
申请科室:
门特病种名称:
患者病史(或手术史):
病情摘要及诊断:
疾病诊断:
用药方案:
治疗方案:
诊疗方案及项目构成:
检查项目:
申请医师签名:年月日
科室复核:
上级医师签名:年月日
性别:
年龄:
人员类别:□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
科室
医保病种代码:
医院医保管理部门:
同意(盖章)年月日
审核待遇有效期:年月日至年月日
参保人签名:
备注:
说明:
1.病情摘要应当填写主诉、现病史、体格检查、辅助检查等确诊情况;
2.项目构成必须符合医保政策有关规定;
3.首次申请待遇享受有效期自定点医疗机构按照规定将认定信息上传医保信息系统备案之日起,按照自然日计算,到期自动终止;
4.参保人员应在相应门特病种待遇认定有效期满前30日内申请办理续期。

定点医疗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后,续期有效期自前一有效期满后次日起,按照自然日计算,到期自动终止。

特殊疾病实行集中检查诊断的体会

特殊疾病实行集中检查诊断的体会

2011年是继续坚持科学发展观,以群众满意为目标,深入开展创优争优,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行业作风建设,切实有效地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看病、就医问题,推动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和谐发展的关键一年。

在这关键的一年里,医疗保险(医保)和谐是社会和谐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只有医、患、保三方相互配合、制约、支持,才能保证医保事业的健康和谐发展[1]。

才能更好地推动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和谐发展。

在这关键的一年里各级领导急人民所急,想人民所想,始终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解决患者转诊到大型医疗机构所需预支费用的负担。

所以本地区进行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改革,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纳入市级统筹,其相应的管理机制和管理模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特殊疾病检查诊断工作也由原来的单一分散型改为集中型。

长寿区人民医院是长寿地区唯一集教学、科研、医疗为一体的综合型大医院,本院设备先进,技术雄厚,拥有优秀的医疗专家和技术骨干,是一支具有良好政治素质和高端医术的团队,同时医院领导也始终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放在第一位,急患者所急,为患者着想,为政府分忧,主动承担起了市级统筹后长寿地区的特殊疾病集中检查诊断工作。

为保证特殊疾病实行集中检查诊断工作的顺利进行,本院领导作了精心的安排,周密的部署,领导着特殊疾病集中诊断工作顺利开展。

1医院成立了特殊疾病诊断体系1.1特殊疾病集中检查诊断管理小组包括医院分管和各业务院长及职能科室主任组成的管理服务系统。

1.2特殊疾病诊断专家组包括肿瘤、血液、肝病、内分泌、结缔组织、肾病和心脑血管、呼吸系统及前列腺疾病诊断专家服务系统。

1.3辅助诊断专家组包括超声、病理、检验、影像诊断组成的辅助诊断服务系统。

1.4后勤保证组包括急救重症部组成的应急救治及总务组成的保障服务系统。

2特殊疾病集中诊断过程2.1特殊疾病诊断的方式:每月1次进行集中检查诊断。

2.2具体操作方法(1)集中诊断前的准备:患者在各参保单位填报《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疾病申报表》(后简称特病申报表),将特病申请表交区医保中心,区医保中心收集资料进行统计,安排集中诊断时间并通知医院具体诊断时间,将纸质申特殊疾病实行集中检查诊断的体会董文容(重庆市长寿区人民医院,重庆401220)【提要】自特殊疾病实行集中检查诊断以来,医院领导高度重视,顺利地完成了相关特殊疾病的集中检查诊断工作,但由于特殊疾病实行集中检查诊断在本地区才刚刚开始,因此尚存在一定的问题,现针对实际工作中的问题进行梳理、分析,浅谈作者的体会,予以指导以后工作更好地开展,不断提升服务水平,持续提高医疗质量,大力弘扬高尚医德,让人民群众满意。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疾病定点购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疾病定点购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疾病定点购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5.12.21•【字号】渝劳社办发[2005]192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疾病定点购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5〕192号)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有关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有关单位:为有利于参保人员特殊疾病就医后,自主选择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经研究,决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参保人员特殊疾病就医后,可持处方到确定的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为此,我局制定了《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疾病定点购药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加强管理,先期纳入参保人员特殊疾病门诊购药试点的定点零售药店为重庆和平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渝中区中心店(零售中心),地址:渝中区民族路128号。

待试点工作取得经验后,逐步扩大范围。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疾病定点购药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方便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特殊疾病门诊购药,加强医疗保险管理,提高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区内,纳入医疗保险管理的特殊疾病病种,参保人员门诊就医后持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管理。

第三条参保人员因特殊疾病在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后,可持医师开具的医疗保险专用处方在定点医疗机构购药,也可持医师开具的医疗保险专用处方在医疗保险特殊疾病定点药店(以下简称定点药店)购药(注射剂除外)。

第四条定点医疗机构有相应处方权的医师开具的处方,必须标明医疗机构名称(印刷、打印或医师手写);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处方时,应同时打印纸质处方。

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管理,保障参保居民特殊疾病就医的基本需求,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和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1〕293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居民(以下简称参保居民),所患疾病在本办法规定的特殊疾病病种范围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的,均可申报办理特殊疾病病种,享受规定的特殊疾病待遇。

第三条纳入我市特殊疾病管理的病种包括:(一)重大疾病:1。

血友病;2。

再生障碍性贫血;3.恶性肿瘤的放疗(化)疗和晚期的镇痛治疗;4。

肾功能衰竭的门诊透析治疗;5。

肾脏、肝脏、心脏瓣膜、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的抗排异治疗;6。

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7.艾滋病机会性感染;8.唇腭裂;9.儿童先天性心脏病;10.儿童白血病。

(二)慢性病:1。

高血压病(1级高血压中高危和很高危、2级高血压、3级高血压);2。

糖尿病1型、2型;3.冠心病;4. 精神分裂症、心境障碍(抑郁躁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5。

肝硬化(失代偿期);6.系统性红斑狼疮;7.脑血管意外后遗症(脑梗死、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后遗症);8。

结核病;9。

风湿性心瓣膜病;10.类风湿性关节炎;11.慢性肺源性心脏病;12.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13。

甲亢.对各区县在参加市级统筹前,已办理完特殊疾病资格认可手续,但不属于以上特殊病种的人员,按照锁人头、锁病种、锁标准的原则,继续执行原特殊疾病待遇。

第四条参保居民申请办理上述特殊疾病必须符合《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特殊疾病诊断准入标准》(附件1).第五条参保居民申请特殊疾病应经指定的医疗机构诊断(以下称诊断医疗机构)。

诊断医疗机构由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征求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意见后,在二级及以上资格的医疗保险定点机构中确定,并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其签订协议进行管理。

特殊疾病实行集中检查诊断的体会

特殊疾病实行集中检查诊断的体会

2011年是继续坚持科学发展观,以群众满意为目标,深入开展创优争优,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行业作风建设,切实有效地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看病、就医问题,推动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和谐发展的关键一年。

在这关键的一年里,医疗保险(医保)和谐是社会和谐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只有医、患、保三方相互配合、制约、支持,才能保证医保事业的健康和谐发展[1]。

才能更好地推动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和谐发展。

在这关键的一年里各级领导急人民所急,想人民所想,始终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解决患者转诊到大型医疗机构所需预支费用的负担。

所以本地区进行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改革,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纳入市级统筹,其相应的管理机制和管理模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特殊疾病检查诊断工作也由原来的单一分散型改为集中型。

长寿区人民医院是长寿地区唯一集教学、科研、医疗为一体的综合型大医院,本院设备先进,技术雄厚,拥有优秀的医疗专家和技术骨干,是一支具有良好政治素质和高端医术的团队,同时医院领导也始终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放在第一位,急患者所急,为患者着想,为政府分忧,主动承担起了市级统筹后长寿地区的特殊疾病集中检查诊断工作。

为保证特殊疾病实行集中检查诊断工作的顺利进行,本院领导作了精心的安排,周密的部署,领导着特殊疾病集中诊断工作顺利开展。

1医院成立了特殊疾病诊断体系1.1特殊疾病集中检查诊断管理小组包括医院分管和各业务院长及职能科室主任组成的管理服务系统。

1.2特殊疾病诊断专家组包括肿瘤、血液、肝病、内分泌、结缔组织、肾病和心脑血管、呼吸系统及前列腺疾病诊断专家服务系统。

1.3辅助诊断专家组包括超声、病理、检验、影像诊断组成的辅助诊断服务系统。

1.4后勤保证组包括急救重症部组成的应急救治及总务组成的保障服务系统。

2特殊疾病集中诊断过程2.1特殊疾病诊断的方式:每月1次进行集中检查诊断。

2.2具体操作方法(1)集中诊断前的准备:患者在各参保单位填报《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疾病申报表》(后简称特病申报表),将特病申请表交区医保中心,区医保中心收集资料进行统计,安排集中诊断时间并通知医院具体诊断时间,将纸质申特殊疾病实行集中检查诊断的体会董文容(重庆市长寿区人民医院,重庆401220)【提要】自特殊疾病实行集中检查诊断以来,医院领导高度重视,顺利地完成了相关特殊疾病的集中检查诊断工作,但由于特殊疾病实行集中检查诊断在本地区才刚刚开始,因此尚存在一定的问题,现针对实际工作中的问题进行梳理、分析,浅谈作者的体会,予以指导以后工作更好地开展,不断提升服务水平,持续提高医疗质量,大力弘扬高尚医德,让人民群众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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