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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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动建筑业高质量高速度发展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动建筑业高质量高速度发展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动建筑业高质量高速度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04.12•【字号】晋建市字〔2021〕58号•【施行日期】2021.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动建筑业高质量高速度发展的通知晋建市字〔2021〕58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晋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省综改区建设管理部:为全面落实省委“四为四高两同步”总体思路和要求,认真落实全省住建工作会议安排部署,进一步加大我省建筑业发展的政策引导和支持力度,实现行业高质量高速度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培育建筑业领军企业充分发挥骨干建筑业企业在科技创新、建造方式变革等方面的引领带动作用,进一步完善选拔标准,重点培育在装配式、智能建造等领域对我省建筑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成为我省优秀骨干建筑业企业。

各级住建主管部门要持续强化对骨干建筑业企业在品牌树立、科技创新、经营发展等方面的帮扶力度,加强与人社、财政、工信、审批等部门的沟通联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骨干建筑业企业帮扶措施,重点在资质升级、税收返补、技改支持等方面持续加大对企业的支持力度,不断优化企业发展环境。

力争2021年骨干建筑业企业整体完成产值较2020年同比增长20%以上,到“十四五”末培育1-2家建筑业产值达到2000亿元以上的建筑业领军企业集团。

二、加快推动企业资质提档升级全面推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调整优化审批工作流程,减少企业资质申报资料,符合要求的当即核准相关申请。

落实骨干建筑业企业优惠政策,企业及其子公司间重组、合并、分立后申请由我厅审批的资质,可使用被划入该企业的既有业绩作为其申请资质升级、增项的业绩进行申报。

实行企业资质申报靠前指导,其中住建部核准资质由我厅负责,省厅核准资质由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负责。

各市要深入企业调研,挖掘一批具备专业优势及发展潜力的企业,帮扶其尽快提升资质等级,开拓高端市场。

全国部分地区装配式建筑政策一览

全国部分地区装配式建筑政策一览

全国部分地区装配式建筑政策一览Hessen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全国部分地区装配式建筑政策一览转自2016-08-10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力争用10年左右时间,使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达到30%,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人士透露,根据《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纲要》的要求,到2020年,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20%以上,到2025年,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50%以上。

《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纲要》明确了未来5年~10年建筑产业现代化的发展目标:到2020年,基本形成适应建筑产业现代化的市场机制和发展环境、建筑产业现代化技术体系基本成熟,形成一批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关键核心技术和成套技术,建设一批国家级、省级示范城市、产业基地、技术研发中心,培育一批龙头企业。

装配式混凝土、钢结构、木结构建筑发展布局合理、规模逐步提高,新建公共建筑优先采用钢结构,鼓励农村、景区建筑发展木结构和轻钢结构。

——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20%以上,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省会城市30%以上,保障性安居工程采取装配式建造的比例达到40%以上。

——新开工全装修成品住宅面积比率30%以上。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省会城市保障性住房的全装修成品房面积比率达到50%以上。

——建筑业劳动生产率、施工机械装备率提高1倍。

到2025年,建筑品质全面提升,节能减排、绿色发展成效明显,创新能力大幅提升,形成一批具有较强综合实力的企业和产业体系。

——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50%以上,保障性安居工程采取装配式建造的比例达到60%以上。

——全面普及成品住宅,新开工全装修成品住宅面积比率50%以上,保障性住房的全装修成品房面积比率达到70%以上。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已有30多个省市出台了装配式建筑专门的指导意见和相关配套措施,不少地方更是对装配式建筑的发展提出了明确要求。

越多越多的市场主体开始加入到装配式建筑的建设大军中。

山西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山西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山西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9.28•【字号】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百二十三号•【施行日期】2022.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百二十三号《山西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22年9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9月28日山西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2022年9月28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绿色建筑发展,规范绿色建筑活动,推进建筑领域节能减排,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民用绿色建筑的规划、设计、建设、认定、运行、改造、支持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全寿命期内,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高效的使用空间,最大限度地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质量建筑。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绿色建筑发展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解决绿色建筑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统计、审批服务管理、能源、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绿色建筑发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绿色建筑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推广和宣传培训,促进绿色建筑技术创新和知识普及。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设计第七条绿色建筑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等级管理,由低到高划分为基本级、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个等级。

山西省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技术导则

山西省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技术导则

山西省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技术导则(试行)1 总则1.1 为推进我省建筑产业现代化健康发展,规范各参建单位质量行为,确保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7〕62号)等法规、规章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导则。

1.2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活动及对其实施的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导则。

1.3 本导则所称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是指建筑的结构系统全部或部分由混凝土部件(预制构件)构成的装配式建筑。

1.4 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原则上应实行设计、构件生产、施工一体化的总承包模式;鼓励采用建筑信息模型(BIM )技术,实现全专业、全过程的信息化管理。

1.5 鼓励装配式混凝土建筑的现浇构件采用铝合金模板系统施工工艺,实现免抹灰效果。

2 基本规定2.1 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预制构件生产、工程质量检测等相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依法对工程质量负责。

2.2 实行预制构件安装首层(首段)验收制度。

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预制构件安装应选择首层或首个有代表性的施工段进行试拼装,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监理、施工、预制构件生产等单位进行质量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2.3 实行首批预制构件生产驻厂监造制度。

监理单位应组织施工单位对首批预制构件进行驻厂监造,对原材料进场、混凝土制备、浇筑、钢筋绑扎、构件成型养护等生产全过程进行监理,对隐蔽工程和检验批进行质量验收。

2.4 实行关键岗位工人技能培训制度。

施工、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应组织对预制构件吊装工、灌浆工、预埋工等关键岗位人员进行技能培训。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政公用和建筑工程科技示范工程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政公用和建筑工程科技示范工程

项目编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政公用和建筑工程科技示范工程(建筑工程类)申报书示范工程名称申报单位(盖章)起止年限申报时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编制二○○九年十一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节能省地型建筑科技示范工程申报要求及申报书填写说明一、申报条件(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政公用与建筑工程科技示范工程建筑工程类(以下简称“示范工程”)是优化集成先进适用技术在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减少环境污染与智能化系统等方面,取得显著社会、经济与环境效益的住宅和公共建筑。

(二)申报示范工程的项目应具有优良的规划设计,在建筑结构、施工质量等方面具有较高水平,并满足建筑节能、节地、节材、节水、环境保护与信息化技术等要求。

(三)申报示范工程的项目可以是拟建、在建或竣工时间在一年内的工程,具有一定的规模。

工程规模应符合以下要求:1、公共建筑一般应在2万m2以上。

2、住宅建筑:(1)住宅小区或住宅小区组团一般应在5万m2以上;(2)单体住宅一般应在2万m2以上;3、应用重大、先导、高新技术的建筑一般不受规模限制。

(四)申报示范工程的项目应优先选用“建设事业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公告”中的推广应用技术、“全国建设行业科技成果推广项目”或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发布的推广项目等先进适用技术;选用未列入上述各类推广项目的技术,应按《建设部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细则》(建科【2002】222号)的有关规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委托的有关单位或申报示范工程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论证。

(五)申报示范工程的项目一般应由建设或开发、施工总承包、施工、设计、示范技术的技术依托等单位联合申报;也可经建设或开发单位同意后,由设计、施工总承包等单位联合或其中一家单位申报。

二、申报材料(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政公用与建筑工程科技示范工程建筑工程类申报书(一式四份);(二)申报技术资料(一式四份):1、示范工程实施可行性研究报告;(1)工程概况(建筑类型、所在城市、地理位置、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工程总投资、进度计划与安排等);(2)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总体构思和技术支撑条件等);(3)示范技术内容可行性研究(技术体系构成、技术成熟度、可行性的分析、技术来源、实施措施等);(4)经济、社会与环境效益;(5)申报单位概况(技术力量状况、固定资产、年产值、负债率、质保体系和相应的资质情况以及主要业绩等);2、规划与建筑设计方案;3、工程开工审批文件的复印件。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2021年度全省装配式建筑发展情况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2021年度全省装配式建筑发展情况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2021年度全省装配式建筑发展情况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1.28•【字号】晋建科函〔2022〕194号•【施行日期】2022.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2021年度全省装配式建筑发展情况的通知晋建科函〔2022〕194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各市2021年度装配式建筑工作总结和发展情况,我厅进行了汇总,现将2021年度全省装配式建筑发展情况发布如下:一、2021年发展情况2021年,全省装配式建筑政策举措逐步落地,技术标准体系更加健全,企业数量不断增长,产业布局更趋合理。

全年新开工装配式建筑776.53万平方米,占新建建筑的比例为23.26%,顺利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一)各市工作推进情况各市贯彻落实《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快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积极推动以装配式建筑为代表的新型建筑工业化。

除大同市、晋中市外,其他各市均完成年度目标任务(详见附件)。

晋城市、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朔州、吕梁、晋中、长治等市住建局分别印发文件,结合当地实际,提出发展目标,明确必须采用装配式建筑的项目范围,划分各部门职责分工,出台激励奖励措施等,极大促进了当地装配式建筑发展。

(二)产业基地发展情况各市积极培育生产、设计、施工等企业,新增装配式建筑相关企业13家,总量达到46家。

全省部品部件生产企业达到24家,产能约3680万平方米,比2020年翻一番。

各市积极与山西建投集团对接,联合推进产业基地建设。

临汾园区已注册并取得营业执照,长治园区签订了《投资协议书》,阳泉园区已完成投资条件谈判,大同园区正在进行沟通。

目前,全省11个设区城市均有产业基地,实现百公里范围内产业基地全覆盖,混凝土结构、钢结构、木结构体系全覆盖,满足我省装配式建筑发展需求,部分基地还辐射服务周边的北京、陕西、河北等地。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我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我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我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3.13•【字号】晋建市字〔2020〕39号•【施行日期】2020.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我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晋建市字〔2020〕39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晋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近年来,我省建筑业实现了健康有序快速的发展,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与先进省份相比,我省建筑业在管理理念、经营模式、项目组织实施方式、科技研发与应用、监管服务等方面还有较大差距,行业发展仍有较大潜力可挖。

特别是今年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严重影响了行业的发展进程。

为落实“四为四高两同步”总体思路和要求,推动行业发展重回正常轨道,保障“六个一批”计划顺利施行,确保圆满完成年度目标任务,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帮扶企业转型实现跨越发展(一)培育一批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企业,深化我省工程项目组织实施模式变革。

各市要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要求,积极推广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模式,充分挖掘本地企业潜力,鼓励其完善组织机构、专业设置和人员结构,加快提升项目组织实施能力,培育一批具备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能力的企业。

2020年,各市采用工程总承包新建项目应不少于政府投资项目总数的20%,太原市已采用工程总承包或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模式实施建设的企业数不少于30家,其他市不少于2家。

(二)扶持一批企业跨行业、跨专业发展,培育新的增长点。

鼓励支持房建市政企业申请交通、水利、通信等相关领域资质,拓宽业务范围,提升利润水平。

鼓励支持我省已具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的设计单位,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鼓励支持具有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单位直接申请相应类别的工程设计甲级资质。

2016年全国各省装配式装修政策汇总

2016年全国各省装配式装修政策汇总

2
上海市
3
4
2015年单体预制装配率不低于30%,2016年起不低于40%。
1
目前,浙江全省已有杭州、宁波、绍兴、金华、舟山、台州、丽水等地制定出台了相应政策文件。
2 浙江省 3
“1010工程”示范基地:绍兴市被住房城乡建设部列为“全国建筑产业现代化试点城市”和“国家住宅产业现代化试点城市” 。大力推进国家住宅产业化基地创建,目前已有7个基地获批国家住宅产业化基地。 住宅全装修:2016年5月1日起,《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将正式施行。到2020年底,浙江新建多层和高层住宅将基本实现全装 修,也就是说毛坯房将逐步退出历史舞台。 宁波装配式建筑占比将达30%:从2015年开始,宁波市相继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若干意见》和《关于加快推 进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计划到2020年,全市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将达30%。
4
1
2
湖北省
3
2018年—2020年为推广发展期,采用建筑产业现代化方式建造的项目,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万平方米,项目预制率达到30%。
4
2021年—2025年为普及应用期,混凝土结构建筑项目预制率达到40%以上,钢结构、木结构建筑主体结构装配率达到80%以上。
1
北京市
将推装配式装修:2015年10月,北京市发布了《关于在本市保障性住房中实施全装修成品交房有关意见的通知》,并同步出台 了《关于实施保障性住房全装修成品交房若干规定的通知》。 从2015年10月31日起,凡新纳入北京市保障房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含自住型商品住房)全面推行全装修成品交房。两个通知明 确要求,经适房、限价房按照公租房装修标准统一实施装配式装修;自住型商品房装修参照公租房,但装修标准不得低于公租 房装修标准。 超过2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全面应用“钢结构”:从2016年起,重庆大空间、大跨度或单体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将 全面应用“钢结构”。 政府投资、主导的办公楼、保障房,以及医院、学校、体育馆、科技馆、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棚户区改造、危旧房改造 、历史建筑保护维护加固,大跨度、大空间和单体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从规划、设计开始全面应用钢结构。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绿色建筑创新示范项目认定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绿色建筑创新示范项目认定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绿色建筑创新示范项目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09.28•【字号】晋建科字〔2023〕203号•【施行日期】2023.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绿色建筑创新示范项目认定工作的通知晋建科字〔2023〕203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综改区建设管理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晋办发〔2021〕11号)《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推进数字经济全面发展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晋办发〔2022〕24号),经山西省人社厅《山西省创建示范活动目录》批准核定,决定开展绿色建筑创新示范项目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类型主要包括以下类型:高星级绿建、装配式建筑(装配率A级及以上)、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零碳建筑、绿色建造以及其他综合效果显著的绿色低碳建筑工程(单体建筑面积应达到2万平方米以上)。

二、申报条件申报绿色建筑创新示范项目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申报主体应为项目的建设单位或开发单位,鼓励设计、施工和监理等项目建设主体共同申报;2.本省行政区域内近两年(2021年9月28日以来)在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手续齐全,并自申报之日起3年内可完成项目竣工验收;3.项目按照现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一星级及以上进行建设。

其中,高星级绿建应达到二星级及以上;4.在设计、施工、运维阶段应用BIM(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数字化管理;5.符合《绿色建筑创新项目技术指导清单》要求,采用规定的必选技术,选用3项及以上创新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具有示范带动效应;6.项目实施期间至少取得一项科技成果或科技计划项目,科技计划项目应通过结题验收。

新版《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将于8月1日正式实行

新版《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将于8月1日正式实行

® 色资讯 Green Information1新版《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将于8月1日正 式实行近日,住建部批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378-2019,自2019年8月1日起实施。

原《绿色建 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4)同时废止。

本次标准修订的技术内容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重新构建绿色建筑评价指标体系,二是调整绿色建筑的评价阶段,三是增加绿色建筑基本级,四是拓 展绿色建筑内涵,五是提高绿色建筑性能要求。

21国务院要求政府项目不得垫资施工1111 -------------------------------------------------------------------------------------------------------------------------国务院日前颁布《政府投资条例》,明确要求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 合格后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 资概算。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 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国家发改委发布PPP 项目投资和建设 管理“严规”近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依法依规加强PPP 项目投资和 建设管理的通知》。

该通知指出,通过可行性论证审查的项目,方可采用PPP 模式建设实施。

实行审批制管理的PPP 项目,在可行 性研究报告审批通过后,方可开展PPP 实施方案审查' 社会资本遴选等后续工作。

PPP 项目要严格执行《政府投资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依法依规履行审批、核准、备案程序。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山西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项目和企业考评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山西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项目和企业考评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山西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项目和企业考评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10.31•【字号】晋建质函〔2022〕1609号•【施行日期】2022.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山西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项目和企业考评工作的通知晋建质函〔2022〕1609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山西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央驻晋施工企业: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推进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建设,有效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障建筑施工生产安全,根据《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办质〔2013〕1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11号)和《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晋建质字〔2017〕107号),决定开展山西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项目和企业考评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一)山西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项目申报山西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项目为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申报主体为工程项目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工程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申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安全生产、工程质量、环保等政策和工程基本建设程序,符合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2.工程规模:(1)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含本数,以下同)以上的单体房屋建筑工程或者建筑面积50000平方米以上的群体房屋建筑项目;(2)单项合同造价1亿元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3.项目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资格和配备满足相关要求;4.施工现场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责任体系完善,管理措施到位,在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危大工程管理、安全生产教育等方面措施到位、效果明显、成效显著;5.施工安全管理资料完整、规范、真实、有效,能真实反映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实际情况;6.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应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评价,并评定为优良;7.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评审为示范项目:(1)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得分或者监督机构日常抽查平均分未达到85分以上的;(2)由于设计、施工等原因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3)发生一般及以上质量事故、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及造成社会影响的其他事故;(4)因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责令停工整改或予以行政处罚的;(5)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X装配式建筑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X装配式建筑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一)未经专家委员会许可,以专家委员会的名义组织活动的;
(二)不负责任、弄虚作假,或者不客观公正履行委员职责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不参加专家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和评审会议的; (四)在咨询、评审等活动中,超越政策规定收受报酬和其他礼品的; (五)委员在一年内发生2次及以上不良行为的; (六)经举报查实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十五条对调整出专家委员会有异议的专家,可以书面形式向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省住房城乡 建设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X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解释。
(一)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发出委员征集通知; (二)申请人按照通知要求,通过本人自荐或单位推荐等方式,向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递交申请。
(三)没有住房城乡建设厅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本办法 第九条的基本条件进行初审,并对通过初审的申请人 进行遴选,形成委员候选人名单; (四)委员候选人名单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五)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候选人成为 委员,由没有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发文公布。 第十一条专家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向相关部门和专家委员会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二)在参与决策咨询过程中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并 可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专家委员会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廉洁自律,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专家 委员会管理办法; (二)积极参加专家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专业能力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5年内主持或参与过我区装配式建筑相关课题研究、标准图集编制,并已完成; .近5年参与完成了装配式建筑领域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项目研究1项以上,并已通过上级业务主管部门鉴定 ,效益显著。
.参与完成2项以上区内装配式建筑项目(每个项目建筑面积大于5000m2),有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 .中低层民居领域的专家应作为项目主要参与者完成10栋中低层民居建设且累计总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m2o 第十条专家委员会委员遴选程序: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9.02.14•【字号】晋建质字〔2019〕24号•【施行日期】2019.0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晋建质字〔2019〕24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参建各方的质量行为,保障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质量,我厅编制了《山西省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技术导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的,请及时反馈我厅。

附件:山西省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技术导则(试行)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2月14日山西省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技术导则(试行)1 总则1.1 为推进我省建筑产业现代化健康发展,规范各参建单位质量行为,确保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7〕62号)等法规、规章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导则。

1.2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活动及对其实施的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导则。

1.3 本导则所称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是指建筑的结构系统全部或部分由混凝土部件(预制构件)构成的装配式建筑。

1.4 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原则上应实行设计、构件生产、施工一体化的总承包模式;鼓励采用建筑信息模型(BIM )技术,实现全专业、全过程的信息化管理。

装配式建筑试点示范管理办法

装配式建筑试点示范管理办法

装配式建筑试点示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X发(20XX)X号)和《住房城乡建设等十二部门关于大力推广装配式建筑促进我区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指导意见》(X建管(20XX)X号)等文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X装配式建筑试点示范(以下简称“装配式建筑试点示范”)包括试点城市、示范基地和示范项目O试点城市是指在装配式建筑发展过程中,具有较好的产业基础,并在装配式建筑发展目标、支持政策、技术标准、项目实施、发展机制等方面能够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城市。

示范基地是指具有明确的发展目标,技术体系成熟先进,研发创新能力较强,能够切实发挥示范引领和带动作用的装配式建筑相关企业。

示范项目是指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规定,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施工技术先进,具有一定规模或普遍性推广价值,能切实发挥示范引领和带动作用的装配式建筑项目。

第三条示范基地分为集成应用、部品部件生产和装配式低层房屋生产三大类。

(一)集成应用类。

以研究开发、推广应用符合装配式建筑建造理念的建筑结构体系、部品部件体系及先进技术、成果为主要业务的科研院所、设计、开发、施工、项目管理、技术咨询、数字建设、智能设备研发等单位。

(二)部品部件生产类。

以生产预制混凝土部件、钢结构部件、建筑部品部件以及成型钢筋加工配送等为主要业务,具有较强的生产能力、较大的供应规模,具有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产品质量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生产企业。

(三)装配式低层房屋生产类。

以推广应用成熟的装配式低层房屋成套体系为主要业务,具有较强的研发能力、设计能力、生产能力和丰富的安装经验,具有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装配式低层房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企业。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和《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中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从事危大工程施工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是指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大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危大工程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见附件1和附件2。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具体指导工作可以委托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总站负责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具体指导工作可以委托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实施。

第五条积极推进“智慧工地”建设,促进信息技术与安全管理深度融合,运用大数据和智能监控手段,提升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水平。

第六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其他与危大工程安全生产有关单位,应当履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职责,依法承担危大工程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大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并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八条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核、审批、论证及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的现场检查、巡视制度。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管理规定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管理规定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管理规定LG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LGA16H-LGYY-LGUA8Q8-LGA162】附件3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7〕62号)关于发展新型建造方式,大力推广装配式建筑的要求,规范管理省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是指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经评价达到《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A 级及以上的装配式建筑。

第三条示范项目优先享受省、市相关支持政策。

第二章申请第四条示范项目一般应在建设实施阶段,由建设或开发单位申报,或由建设、开发、施工总承包、施工、设计、示范技术的技术依托单位等联合申报;也可经建设或开发单位同意后,由设计、施工总承包单位联合或其中一家单位申报。

第五条申请示范项目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具有较强的装配式建筑设计、施工能力;3.建筑信息模型(BIM)应用水平高;4.管理规范,具有完善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和产品质量控制体系,市场信誉良好,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各类质量事故;5.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第六条申请示范项目的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1.示范项目申请表;2.示范项目施工图、施工方案、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3.企业营业执照、资质等相关证书。

第三章评审和认定第七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评审专家委员会,对申请的示范项目进行评审。

第八条评审专家委员会一般由5-7名专家组成,应根据参评项目类型选择装配式建筑设计、部品部件生产、施工、管理等相关领域的专家。

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由主任委员主持评审工作。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2年建设科技与标准定额工作要点》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2年建设科技与标准定额工作要点》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2年建设科技与标准定额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3.16•【字号】晋建科函〔2022〕419号•【施行日期】2022.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2年建设科技与标准定额工作要点》的通知晋建科函〔2022〕419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省综改区,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住建部和厅2022年工作部署,紧紧围绕省委“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总体思路,聚焦城乡建设绿色发展、创新发展,扎实推进建设科技与标准定额工作,我厅制定了《2022年建设科技与标准定额工作要点》,现印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请各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印发本市《2022年建设科技与标准定额工作要点》。

二、请各市明确牵头部门联系人以及各项工作负责部门和联系人,填写建设科技与标准定额工作联系表(详见附件)。

请于2022年3月31日前将上述材料报送我厅。

联系人:姜锋电话:************邮箱:***************附件:建设科技与标准定额工作联系表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2年3月16日2022年建设科技与标准定额工作要点为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各项年度目标任务有序推进,制定2022年建设科技与标准定额工作要点如下。

一、总体思路和工作目标(一)总体思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西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按照省委、省政府安排部署,统筹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行动、能源革命综合改革试点以及能耗双控等工作,深入践行绿色发展、创新发展,努力推动建设科技与标准定额工作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1.新建建筑节能强制标准执行率100%。

2.实施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1600万平方米。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技术标准》的通知-晋建标字〔2018〕193号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技术标准》的通知-晋建标字〔2018〕193号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技术标准》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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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技术标准》的通知
晋建标字〔2018〕193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各有关单位:
现批准《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技术标准》为山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为DBJ04/T358—2018,自2018年8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山西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日常管理,由山西建投远大建筑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解释。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7月9日
——结束——。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推动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方案(2018—2020)》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推动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方案(2018—2020)》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推动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方案(2018—2020)》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10.22•【字号】晋建科字〔2018〕298号•【施行日期】2018.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推动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方案(2018—2020)》的通知晋建科字〔2018〕298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管委)、规划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7〕62号),在三年推广发展期加快推动我省装配式建筑发展,现将制定的《进一步加快推动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方案(2018-2020)》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10月22日进一步加快推动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方案(2018-2020)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7〕62号),在三年推广发展期加快推动我省装配式建筑发展,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切实提高认识发展装配式建筑是建造方式的重大变革,是推进建筑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新型城镇化发展的重要举措,是省委、省政府节约资源能源、减少施工污染、提高劳动生产率和质量安全水平的绿色、环保、转型之策。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印发以来,我省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布局基本形成,标准体系逐步完善,装配式建筑项目相继落地,各项工作全面起步。

但仍存在认识不到位、推动保障措施力度不足、发展水平不高、与先进省市相比差距较大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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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7〕62号)关于发展新型建造方式,大力推广装配式建筑的要求,规范管理省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是指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经评价达到《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A级及以上的装配式建筑。

第三条示范项目优先享受省、市相关支持政策。

第二章申请
第四条示范项目一般应在建设实施阶段,由建设或开发单位申报,或由建设、开发、施工总承包、施工、设计、示范技术的技术依托单位等联合申报;也可经建设或开发单位同意后,由设计、施工总承包单位联合或其中一家单位申报。

第五条申请示范项目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较强的装配式建筑设计、施工能力;
3.建筑信息模型(BIM)应用水平高;
4.管理规范,具有完善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和产品质量控制体系,市场信誉良好,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各类质量事故;
5.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第六条申请示范项目的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
1.示范项目申请表;
2.示范项目施工图、施工方案、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
3.企业营业执照、资质等相关证书。

第三章评审和认定
第七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评审专家委员会,对申请的示范项目进行评审。

第八条评审专家委员会一般由5-7名专家组成,应根据参评项目类型选择装配式建筑设计、部品部件生产、施工、管理等相关领域的专家。

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由主任委员主持评审工作。

专家委员会应客观、公正,遵循回避原则,并对评审结果负责。

第九条评审内容主要包括:示范项目是否达到《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A级及以上的装配式建筑要求。

第十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照评审专家委员会意见,择优确定示范项目。

第十一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必要时可组织专家和有关管理部门对申请的示范项目进行现场核查。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示范项目应制定工作计划,做好实施工作,及时总结经验,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送年度发展报告并接受检查。

第十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托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示范项目的监督管理,定期组织检查和考核。

第十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示范项目工程进度等进行抽查,通报抽查结果。

第十五条未按计划推进示范项目建设或实施过程中出现质量、安全等问题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处理意见,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在规定整改期限内仍不能达到要求的,撤销示范项目认定。

第十六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在示范项目竣工验收后,进行全面评估,评估合格的继续认定为示范项目,评估不合格的撤销其示范项目认定。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
申请表
项目名称
申请单位(盖章)申请时间年月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说明
1.申请表一律采用小四号仿宋字体填报、A4纸打印。

每项内容打印不完,可加页。

2.示范项目一般应由建设或开发单位申报,或由建设、开发、施工总承包、施工、设计、示范技术的技术依托单位等联合申报;也可经建设或开发单位同意后,由设计、施工总承包单位联合或其中一家单位申报。

3.装配式建筑的评定按住建部《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施行。

4.项目设计(深化设计)、施工、监理、部品构件生产单位均指参与示范项目装配式建筑设计、施工、监理、部品构件生产的单位;未确定的可填写“无”。

5.项目起止时间应按照“年月日”的顺序填写,例如“2017年4月1日-2017年12月31日”。

6.进度计划安排中“阶段”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设计阶段: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

(2)建设准备阶段:施工图设计审查,建设条件准备,项目招标等。

(3)建设实施阶段:土建施工(基础、主体结构、装饰、室外绿化等)、设备安装等。

(4)竣工验收阶段。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类型□商品住宅□公租房□安置房□农民新村□办公□科研
□文教□商业□旅馆□其他(选项打√,下同)
2.占地面积万m2容积率:总建筑面积:万m2
3.建筑类型□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结构类型
4.示范规模共幢共万m2
5.项目所在地
6.采用的部品构件类型(1)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预制钢筋混凝土外墙
□预制剪力墙□预制夹心剪力墙□预制叠合剪力墙□预制梁□预制柱□预制叠合楼板□预制楼梯
□预制阳台□预制外墙凸窗□预制空调板□预制遮阳板□非钢筋混凝土预制外墙板□预制内墙隔板
(2)钢结构:□钢结构梁□钢结构柱
(3)其他:
7.装配率(%)
评价项应用比例评价分值柱、支撑、承重墙、延性
墙板等竖向承重构件
主要为混凝土材料
主要为金属材料、木材
及非水泥基复合材料等
楼(屋)盖构件
梁、板、楼梯、阳台、
空调板等
外围护墙非砌筑
内隔墙非砌筑
全装修—
8.采用其他部品情况如:集成卫生间、集成厨房等应用情况(技术类型和工程量)(可附页)
9.建设单位传真
通讯地址邮编负责人电话手机联系人电话手机10.设计单位传真
通讯地址邮编负责人电话手机项目负责人电话手机
11.深化设计单位传真
通讯地址邮编
负责人电话手机
项目负责人电话手机
12.施工单位传真
通讯地址邮编
负责人电话手机
项目经理电话手机
13.监理单位传真
通讯地址邮编
负责人电话手机
总监理工程师电话手机
14.部品构件生产单位传真
通讯地址邮编
构件类型设计用量
负责人电话手机
注:多家部品构件单位可另附页
二、进度计划安排(按照填表说明正确填写)
阶段起止时间具体内容说明设计阶段
建设准备阶段
建设实施阶段
竣工验收阶段
三、申请单位申请意见
(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四、项目所在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评审意见
(公章)
负责人(签字):年月日
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查意见
部门负责人(签字):
单位负责人(签字):(公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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