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机关作被告地位之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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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条文释义

行政复议法条文释义

行政复议法条文释义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要求行政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并赋予相应权益的一种诉讼程序。

行政复议是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制和行政秩序而设立的。

《行政复议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定行政复议制度的专门法律,于2000年10月1日实施。

下面将对该法的相关条文进行释义。

第一条:行政复议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了规范行政复议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制和行政秩序。

该条明确了行政复议法的制定目的。

行政复议法的目的在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制和行政秩序。

通过明确规定行政复议的程序和条件,以及行政机关处理复议案件的权限和方式,提升行政复议工作的规范性和透明度,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损害了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照本法的规定向该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

该条规定了给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行政复议的权利。

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损害了其合法权益时,有权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该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

这为当事人提供了一种法定的救济途径,使其能够对行政行为的错误或违法进行追究,保障其合法权益的实现。

第三条:受理行政复议的机关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下设的行政复议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关)。

该条规定了受理行政复议的机关范围。

行政复议机关是由有关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其职责为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并进行调查、审批、裁决。

行政复议机关的设立有利于对行政复议案件进行专门处理,确保其公正、公平、合法的进行。

第四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行使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职权,保证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该条规定了行政复议机关的职责。

行政复议机关在受理行政复议案件时,必须依法行使职权,确保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行政复议机关在处理复议案件过程中应公正、公平地进行调查、审批和裁决,不能有违法、虚假和不公正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7.05.29•【文号】国务院令第499号•【施行日期】2007.08.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复议正文国务院令(第49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已经2007年5月23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领导并支持本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并依照有关规定配备、充实、调剂专职行政复议人员,保证行政复议机构的办案能力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第三条行政复议机构除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转送有关行政复议申请;(二)办理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政赔偿等事项;(三)按照职责权限,督促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和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四)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五)办理或者组织办理未经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应诉事项;(六)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改进建议,重大问题及时向行政复议机关报告。

第四条专职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相适应的品行、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取得相应资格。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法制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第二章行政复议申请第一节申请人第五条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申请人。

第六条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企业为申请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代表该企业参加行政复议;其他合伙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行政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解读

文章主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解读导言近年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不断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强依法行政力度。

其中,行政复议作为一项重要的行政法律制度,不仅有利于监督和约束政府行为,还有助于保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颁布实施,进一步加强了行政复议的法律保障,促进了政府公正、高效和廉洁的行政管理。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两个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进行全面解读,以期为读者带来更深入的了解和认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主要内容1. 行政复议的基本概念和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明确了行政复议的基本概念,即指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行政行为而向复议机构提出请求复议的行为。

法律还规定了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公正、及时、简便等原则,为行政复议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2. 行政复议的程序与机构设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的程序和机构设置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复议申请的提交、受理和审理程序,复议决定的作出和执行程序,以及行政复议委员会等机构的设置和职责等方面的规定。

3. 行政复议的适用范围和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还规定了行政复议的适用范围和对象,明确了哪些行政行为可以进行复议,以及谁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等具体内容。

二、行政复议的深度评析深度上,行政复议应当是具备司法属性的行政行为监督方式,具有类似审判的程序特征、效力特征和合法性特征。

行政复议的立足点是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对于不当的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有权利予以撤销,并具有一定的约束力。

行政复议法的制定和实施,是加强政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监督的一个积极尝试。

通过行政复议机构的设立和行政复议程序的规定,可以有效解决一些行政纠纷,避免一些局部的行政不公,提高了行政效率,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发展。

三、行政复议的广度评析广度上,行政复议覆盖范围较广,不仅包括国家机关、地方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的一切行政行为,还包括政府的其他离间权、教育权和水利控制权等。

对派出机关行为不服的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被告区别

对派出机关行为不服的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被告区别

行政诉讼被告的确定派出所能否成为被告(一)直接起诉的:谁行为,谁被告。

(二)共同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三)经上级批准的: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

仅采用形式的标准。

(四)复议后的被告:(注意与行政复议、国家赔偿比较)1.维持的(逾期复议同)为原机关,改变的为复议机关。

2.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赔偿请求人只对作出原决定的行政机关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作出原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赔偿请求人只对复议机关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复议机关为被告。

3.复议机关不作为的:(1)对原行为不服,原机关为被告。

(2)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复议机关为被告。

(五)法定授权的,该组织是被告(六)行政委托: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七) 行政机关和非行政机关共同署名:1.非行政机关有行政主体资格:共同为被告。

2.非行政机关无行政主体资格:仅行政机关为被告。

(八)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或决定撤销的行政机关作被告。

(九)告不作为的,以收到申请而过60日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机关为被告。

(十)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组建机构和临时性机构的:关键看有无授权。

1.无法定授权的以设立的机关为被告。

(部下的司或局里的处;分局或派出所;执法大队或稽查大队;××领导小组或××办公室)2.有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该机构是被告(如派出所、消防监督机构)3.越权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

(派出所罚600元的,该所是被告,但派出所不会作拘留决定,只能作事实上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更不会作劳教决定)4.无权授权(名为授权,实为委托):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

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诉讼中作被告问题的反思

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诉讼中作被告问题的反思

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诉讼中作被告问题的反思摘要:我国目前刑事的《行政诉讼法》中当中规定了行政复议机关当做被告的具体情形。

随着当前复议体制改革方式的不断变革,复议工作也有了进一步的深入整体的制度在这一设计过程当中会面临着比较高的维持率,这种情况就不能更好的实现复议救济工作和监督工作发挥出功能。

因此需要对行政诉讼当中被当做被告问题的情况进行进一步的探讨。

关键词:行政复议机关;行政诉讼;被告一、行政复议机关被当作被告的制度面临的挑战首先,这一情况会导致整体工作面临着比较高的原案维持率,这种情况的存在,就严重的影响了行政复议制度出现的意义。

从当前阶段的整体运行情况来看,行政首长很难在行政诉讼当中被当作被告,对于这件事情很难接受。

并且复议机构在办案的过程当中也会存在是种种方面的压力。

在实际的操作过程当中,通常采取维持原决定的方法。

所以会直接影响到行政复议法律制度的作用。

根据相关统计得到的数据,当前全国法院行政审判过程当中维持原判的比例在复议决定中占至少一半。

行政复议机关维持原来的判决,并不是由于执法力量高,而是说明了复议机关在本身的制度上存在比较大问题,需要进行进一步的研究发现。

除此之外,不利于对于当事人及时进行救济。

在进行行政复议过程当中,相关机关单位往往会由于不想作为被告而维持原来的判决,使得整个复议制度设置的目的落实不到实处,当事人的行政申请不但不能得到良好的纠结,反而增长了诉讼的时间,增加了诉讼的负担。

最后,不利于复议机关发挥出自己的价值,减弱了复议制度的公信作用。

行政复议机关会做出比较大的维持原判的决定,很容易给人出现一种官官相护的印象,这就会使得行政复议制度的整体公信力比较低,不利于及时纠正自身的问题,实现行政的进一步推进。

二、对复议维持决定的审查应坚持司法最终原则行政复议仍旧是一项具体行政活动,是指行政复议机构对国家行政权具体运用的结果。

它与普通的具体行政活动一样,特殊性只能反映在监督性和救济性问题上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考试试题及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考试试题及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考试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原告向两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由哪个人民法院管辖?( ) [单选题] *A.最先受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B.两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协商确定C.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正确答案)D.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2、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公务员,因其是以所在国家行政机关的名义作出的,( ) [单选题] *A.故成为行政诉讼的共同被告B.故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C.故不能称为行政诉讼的第三人D.故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正确答案)3、下列情形中,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是( ) [单选题] *A.被诉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的B.被诉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C.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其履行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D.起诉被告不作为的理由不成立的(正确答案)4、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其( )内作出第一审判决。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单选题] *A.三个月B.三个半月C.六个月(正确答案)D.十二个月5、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的是( ) [单选题] *A.张某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颁发许可证或营业执照,但行政机关拒绝办法或不予答复B.李某认为工商管理局对其违章经营的罚款决定有误C.王某认为行政机关违法征收其土地,对征收决定不服的D.赵某认为单位免除自己行政职务的处罚决定不合理(正确答案)6、《行政诉讼法》规定,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死亡,( )可以提起诉讼。

[单选题] *A.其近亲属(正确答案)B.其所在单位推荐的人C.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公民D.经人民法院指定的人7、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以( )为行政诉讼被告。

[单选题] *A.该派出机构B.该行政机关(正确答案)C.该行政机关的上级主管机关D.该派出机构和该行政机关8、行政诉讼中,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 )。

大工21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在线作业3-【答案】

大工21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在线作业3-【答案】

大工21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在线作业3
试卷总分:100 得分:100
1.《行政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

【A.】对等
【B.】平等
【C.】不平等
【D.】基本平等
【本题-标准-答案】:B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A.】十五日
【B.】三十日
【C.】四十五日
【D.】六十日
【本题-标准-答案】:D
3.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内作出终审判决。

【A.】一个月
【B.】二个月
【C.】三个月
【D.】六个月
【本题-标准-答案】:C
4.行政诉讼中能成为原告、享有起诉权的,只能是()。

【A.】行政机关
【B.】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C.】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D.】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题-标准-答案】:D
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A.】申请人
【B.】证人
【C.】第三人
【D.】原告
【本题-标准-答案】:C
6.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联系体现在()。

【A.】产生的根据和条件相同
【B.】目的和作用相同
【C.】审查的对象基本相同。

行政复议法解释全文

行政复议法解释全文

行政复议法解释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复议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制定本解释。

第二条行政复议法第一条第一款所称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要求有权机关或者上一级有权机关予以核查、纠正或者确认合法性的活动。

第三条行政复议的目的是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行政复议应当遵循依法、快捷、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第五条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案件进行受理时,应当如实告知当事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第六条行政复议机关发现行政复议案件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并将有关材料移送有权的行政复议机关。

第七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后,应当在七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并告知复议机关的名称、地址、电话,并说明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后,应当向复议机关移送当事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及有关材料,并告知复议机关办案的情况,并及时向当事人通报复议结果。

第三章行政复议案件的处理第九条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案件进行审查后,如果认为案件事实清楚、适用法律规定明确,可以当场作出决定。

第十条行政复议机关需要核实行政复议案件中的一些事实和证据的,可以负责人员到现场勘验,并要求当事人协助提供有关的证据材料。

第十一条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并告知当事人参加听证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案件做出决定前,应当向当事人告知其享有重新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

第十三条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案件作出决定后,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四章复议决定的执行第十四条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案件作出的决定是终局性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执行。

第十五条行政复议机关在决定期限届满后五日内发现无法执行决定的,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并将执行情况向上一级行政复议机关报告。

行政复议法

行政复议法

2023年度:行政复议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行为, 接受行政复议,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法制,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照本法向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县级以上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依照本法向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政行为不服, 可以依照本法向行政机关的上一级或者同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一)县级以下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二)县级以下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出行政行为的;(三)县级以下行政机关裁决的行政处罚决定;(四)县级以下行政机关作出的与财产或者人身权益有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五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或者其他有关事项进行审查、裁决的活动。

第六条行政复议应当从实际情况出发,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公正、及时、便利地进行。

第二章行政复议机关第七条行政复议机关是指经过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别的行政机关。

第八条行政复议机关的任务是:(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二)审核行政复议案件;(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和作出原行政行为的机关;(四)监督和检查行政复议案件的执行情况。

第九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设立行政复议委员会,审查、讨论、决定复议案件。

行政复议委员会的组织、职权及其行为程序,由本级行政复议机关规定,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章行政复议的申请第一节申请范围和适格条件第十条具体行政行为被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一条以下事项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一)对处理信访事项、举报事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违法失职行为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三)同级行政机关之间有关职权的争议的;(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

行政复议条例(1994年修订)

行政复议条例(1994年修订)

行政复议条例(199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94.10.09•【文号】国务院令第166号•【施行日期】1994.10.09•【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复议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发布日期:1999年4月29日实施日期:1999年10月1日)废止行政复议条例(1990年12月24日国务院发布,1994年10月9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复议条例>的决定》修订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照本条例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第三条复议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复议机关,是指受理复议申请,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

本条例所称复议机构,是指复议机关内设的负责有关复议工作的机构。

第五条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行政复议实行一级复议制。

第六条行政复议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第七条复议机关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进行审查。

第八条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不适用调解。

第二章申请复议范围第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九)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可以申请复议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对行政复议机关被告地位的质疑

对行政复议机关被告地位的质疑

免 自身 成 为行 政 诉 讼 的被 告 或 国 家 赔 偿 的义 务 机 关 ,
对 于 其 受 理 的 复 议 案 件 , 知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违 法 或 不 明 当, 仍 然 作 出 维 持 决 定 或 不 作 决 定 , 议 机 关 的 消 却 复
极 态 度 , 一 定 程 度 上 使 行 政 复 议 这 一 独 立 的 权 力 监 在 督 、 利 救 济 制 度 虚 置 , 能 充 分 发 挥 其 积 极 作 用 。 权 未 ” 针 对 存 在 的 问题 , 少 学 者 提 出 , 加 重 复 议 机 关 的 小 应
认 为 , 化 复 议 机 关 被 告 地 位 , 改 革 路 径 选 择 上 强 是
的 错 误 。 复 议 制 度 应 当 改 革 ,但 改 革 的 指 导 思 想 , 应 以有 利 于 发挥 复 议 制 度 的 功 能 , 利 于 更 加 高效 、 有 快 捷 地 化 解 行 政 争 议 , 利 于 在 更 大 范 围 内 保 护 行 有 政 相 对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为 改 革 的 目标 。在 改 革 的 具 体 路 径 上 , 应 是 加 重 而 是 减 轻 复 议 机 关 的 被 告 负 不 担 ,增 强 复 议 机 关 的 独 立 性 ,使 其 从 被 告 地 位 的 尴 尬 局 面 中 解 脱 出 来 , 为 具 有 公 信 力 的 便 捷 地 化 解 成 行 政 争 议 的 主 渠 道 , 为 建 设 和 谐 社 会 的 重 要 法 律 成 制度 。
讼 成 为 二 分 天 下 之 势 。受 案 数 的 多 少 确 与 复 议 机 关 二 的被 告 地 位 有 关 ,我 们 赞 成 对 现 行 的 被 告 制 度 进 行 改 革 , 加 重 复 议 机 关 的 被 告 负 担 并 不 会 大 幅 度 提 但

X某诉德宏州人民政府不受理行政复议纠纷一案代理词

X某诉德宏州人民政府不受理行政复议纠纷一案代理词

X某诉德宏州⼈民政府不受理⾏政复议纠纷⼀案代理词1.原告提⾏政复议申请并未超过法定期限。

依据《⾏政复议法》第九条之规定,法律赋予原告提起⾏政复议期限的起算时间为⾏政相对⼈⾃知道该具体⾏政⾏为之⽇起60⽇内提出。

但是,本案中从被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可知,芒市⼈民政府并没有将征地补偿补偿标准⽅案依法进⾏公⽰,以使得原告知道该具体⾏政⾏为的存在或知道该补偿标准⽅案的具体内容。

依据《⼟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三款之规定,市、县⼈民政府⼟地⾏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地⽅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案,在被征收⼟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征地补偿、安置⽅案报市、县⼈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民政府⼟地⾏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地的⼈民政府裁决。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地⽅案的实施。

原告是通过本案诉讼才知道芒市⼈民政府做出了该补偿⽅案的具体内容。

因此,原告提起⾏政复议并未超过法定申请期限。

2.依据《⾏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七条之规定,⾏政机关作出的具体⾏政⾏为对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政复议的权利、⾏政复议机关和⾏政复议申请期限。

该实施条例所规定的“知道”⾏政⾏为是完整、统⼀的,不仅包括知道⾏政⾏为的内容、实体结果的处理,也包括对相对⼈复议等救济权利和期限的告知。

本案中芒市⼈民政府针对涉案地块拟定补偿安置⽅案,直接关涉到原告的根本利益,但是芒市⼈民政府并未向原告送达相关⽂书,也未告知被征收⼟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申请⾏政复议的权利及复议申请期限。

本案中对复议申请期限的计算应从原告知道该⾏政⾏为存在,且知道复议权利和期限等救济途径的情况下进⾏起算。

因此,原告向被告提起⾏政复议申请并未超过法定期限。

3.原告与芒市⼈民政府关于征地补偿标准的争议⼀直处于持续状态,并且芒市⼈民政府⾄今没有对原告的补偿争议问题予以解决。

邓霞、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二审行政判决书

邓霞、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二审行政判决书

邓霞、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15【案件字号】(2020)鲁09行终2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魏王西珍李腾【审理法官】魏王西珍李腾【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邓霞;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分局;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政府;燕荣浩【当事人】邓霞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分局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政府燕荣浩【当事人-个人】邓霞燕荣浩【当事人-公司】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分局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安文果山东同畅律师事务所;何明山东盈和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安文果山东同畅律师事务所何明山东盈和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安文果何明【代理律所】山东同畅律师事务所山东盈和盈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邓霞;燕荣浩【被告】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分局;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被上诉人岱岳分局对原审第三人燕荣浩违法事实的认定及量处是否适当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警告罚款行政拘留拘留扣押第三人复议机关证人证言证据确凿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证据保全【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被上诉人岱岳分局对原审第三人燕荣浩违法事实的认定及量处是否适当的问题。

本案中,上诉人与原审第三人作为商铺邻居,因拆除的广告牌处置问题,引发本次纠纷。

原审第三人的陈述和申辩、上诉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链条,证实第三人因广告牌问题殴打上诉人,导致邓霞轻微伤的违法事实清楚,岱岳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关于殴打他人的处罚规定,对原审第三人处以七日拘留并处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

行政复议法解释全文

行政复议法解释全文

行政复议法解释全文
一、行政复议法的适用范围
本解释所称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

二、行政复议机关及其管辖范围
本解释所称行政复议机关,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国家行政机关。

三、行政复议申请的提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四、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
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符合下列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五、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一)审理内容:包括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审查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审查相关证据是否充分等。

(二)审理方式:采用书面审理为主的方式,也可以视情况组织听证。

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进行。

六、行政复议决定的形成
(一)决定内容:根据审理情况,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作出维持、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全国税务系统税务人员执法资格统一考试】执法资格模拟试题六答案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全国税务系统税务人员执法资格统一考试】执法资格模拟试题六答案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全国税务系统税务人员执法资格统一考试模拟试题(六)答案解析一、单项选择题1、《税收征管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额在二千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

”该规范属于()。

A、授权性规范B、命令性规范C、任意性规范D、禁止性规范【正确答案】 A【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法律规范的分类。

授权性规范是法律关系主体可以作出或要求别人作出一定行为的规范,授权性规范赋予人们一定权利,但不是要求人们必须做什么,或禁止做什么,人们有选择的自由。

任意性规范则允许人们在一定范围内做自由的选择。

禁止性规范是规定法律关系主体不应当从事一定行为的规定,禁止性规范通常比较严厉,违反禁止性规范可能产生较重的法律后果。

而命令性规范是要求法律关系主体应当从事一定行为的规范。

所以本题答案是A。

2、下列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是()。

A、《税收征管法》B、《行政复议法》C、《国家赔偿法》D、《企业所得税法》【正确答案】 D【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立法权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D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A、B、C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

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追诉标准为,虚开的税款数额达()。

A、1万元B、10万元C、5万元D、5000元【正确答案】 C【答案解析】本题考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追诉标准。

根据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为虚开的税款数额5万元以上。

4、在税务行政诉讼中,税务机关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以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的期限是()。

什么是行政复议

什么是行政复议

什么是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申请上级行政机关或有关部门对该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和裁决的一种行政诉讼方式。

通过行政复议,申请人可以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请求复查,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行政复议的适用范围行政复议适用于以下情况:1. 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奖励等)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2. 行政机关不作为: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申请行政许可或其他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3. 行政裁量权滥用: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行使裁量权时滥用职权,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二、行政复议的程序行政复议一般包括以下程序:1. 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向上级行政机关或有关部门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

2. 受理行政复议:上级行政机关或有关部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及时受理,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进行立案。

3. 审查调查:行政复议机关将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进行审查调查,了解申请人的主张和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事实、理由等情况。

4. 审议决定: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案件进行研究和审议,根据法律法规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5. 履行决定: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履行,并将履行情况报告行政复议机关。

三、行政复议的意义行政复议作为一种行政诉讼方式,具有以下意义:1. 维护合法权益:行政复议允许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复查,能够维护其合法权益,纠正可能存在的不正当行为。

2. 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行政复议制度的存在,迫使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提高行政决策的透明度、公正性和合法性,降低行政机关滥用职权的风险。

3. 降低诉累程度:相较于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程序相对简化,处理时间相对较短,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当事人的诉累程度。

行政复议共同被告制度

行政复议共同被告制度

行政复议共同被告制度行政复议共同被告制度是指在行政复议程序中,对行政行为的申请由行政机关以及该行政行为的相关当事人共同作为被告进行处理的一种制度。

该制度的实施旨在保障行政复议的公正性、权威性和有效性。

行政复议共同被告制度的出现,可以追溯到我国行政讼诉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传统的行政复议程序中,只有行政机关作为唯一的被告,而申请人则是单方面提起行政复议。

然而,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治的发展,这种单方面的结构逐渐无法适应时代的需求。

共同被告制度的引入对行政复议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首先,它能够更好地体现行政复议的公正性。

通过将相关当事人纳入共同被告的范围,可以让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程序中享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利,避免了行政机关的单方面压制,并为申请人提供了更多的申辩和辩护的机会。

其次,共同被告制度有助于增强行政复议的权威性。

在传统的行政复议程序中,申请人可能会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表示怀疑,依然无法满意地解决纠纷。

而通过共同被告制度,相关当事人的参与可以增加复议决定的客观性和权威性,提高被告的责任感和义务感,使复议决定更加具有约束力。

此外,共同被告制度还有利于行政复议的效力。

行政复议的目的在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解决行政争议,通过引入共同被告制度,可以更好地实现这一目标。

当行政机关和相关当事人共同被告,意味着双方都有责任对申请进行认真审理,并作出公正的裁决。

这样不仅可以加速行政复议的进程,还能保障复议决定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共同被告制度的实施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难题。

一方面,行政机关和相关当事人在行政复议中的利益可能存在冲突,如何平衡双方的权益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

另一方面,共同被告制度需要相关当事人的积极参与和合作,否则会影响行政复议的顺利进行。

因此,需要通过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安排,明确各方的责任和义务,使共同被告制度能够在行政复议中得到有效的实施。

综上所述,行政复议共同被告制度在维护行政复议的公正性、权威性和有效性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复议机关维持原决定的,应以谁为被告提起诉讼?

复议机关维持原决定的,应以谁为被告提起诉讼?

复议机关维持原决定的,应以谁为被告提起诉讼?
1、现实困惑
区卫生局以某饮食文化公司的厨房卫生不达标为由,作出责令停业的行政处罚。

该公司不服,向市卫生局提起行政复议,市卫生局经过调查了解,决定维持区卫生局的处罚决定。

该饮食文化公司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其应当以哪一级卫生局为被告?
2、律师说法
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税务等案件中行政复议是前置程序,但对卫生局的决定没有此项规定。

行政复议可能会改变原处罚结果,也可能维持原结果,对此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该案中市卫生局并没有改变区卫生局的处罚决定,饮食文化公司如果提起行政诉讼,应当以区卫生局和市卫生局为共同被告。

3、温馨贴士
对经过复议的案件进行起诉时,要特别注意是复议改变案件还是复议维持案件。

复议改变案件是指复议后的结果与复议之前的结果不同了,复议维持案件是指复议机关支持了之前的结果。

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5、扩展提示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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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机关作被告地位之重置
作者:苑玲艳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31期
摘要我国行政诉讼被告的确定,是争论已久而且仍在继续争论的行政诉讼难点和热点问题之一。

行政诉讼中复议机关被告的确定更是争议的焦点。

针对这种情况,应该加强复议机关独立性建设作为改革之路。

关键词复议机关作被告行政复议司法化复议委员会
作者简介:苑玲艳,辽宁大学法学院2010级法硕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1-149-01
目前行政复议案件被告的确认,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1)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2)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为被告。

(3)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受理或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當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一、复议机关作被告的现行法律规定及存在问题
(一)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
在复议机关维持情况下,以原行政机关为被告。

正基于此,复议机关就自然而然的少收案件、或维持案件,以此来避免自己惹火上身,减少麻烦。

笔者认为,复议机关为了避免自身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或国家赔偿的义务机关,对于其受理的复议案件,明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更倾向作出维持决定或不作决定。

复议机关的这种消极态度,在一定程度上使行政复议这一独立的权力监督、权利救济制度虚置,未能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

(二)复议机关改变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以行政复议机关为被告。

因为此时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不再是原具体行政行为,而是复议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改变后的决定。

笔者认为,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就如本身作出的行为一样,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当然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况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是法律的基本准则。

(三)复议机关不作为
虽然《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2款规定了行政复议机关维持或改变的情况下被告资格,但是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任何的情况下,如果行政相对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告资格应如何确定?对此,《行政诉讼法》没有明确的规定。

有观点认为,应当确定复议机关为被告,也有观点认为,应以原行政机关为被告。

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应以复议机关为被告,具体理由如下:我国行政诉讼法解释22条规定: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受理或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复议机关作为监督机关享有法定的职责,应当切实履行职责。

我国《行政复议法》则是把依法进行行政复议,规定为复议机关的法定职责我国《行政复议法》第34条、38条则是把依法进行行政复议,规定为复议机关的法定职责。

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这一精神,对于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受理后不作出答复、终止复议等形式消极对待复议职责的情况,可以把行政复议机关列为被告则有利于监督复议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保障相对人行使权利的途径畅通,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

二、加强复议机关独立性建设是未来趋势
在社会转型期间,建设法治政府的大背景下,现行行政法的修改已经纳入国务院的立法计划之时,从促使复议机关保持独立性、公正解决纠纷的目标来讲,加强复议机关独立性建设,对当事人利益的维护是很有必要的。

为了适应我国国情的行政复议改革之路,应对复议机关为被告的必要性给予明确的界定。

笔者从以下方面阐述复议机关独立为被告的必要性:
(一)独立性
行政复议立法和相关制度设计受“行政复议非司法化”的立法定位的指导和制约将行政复议机构设置在行政机关内部,使行政复议受行政机关利益的影响,独立性在实践中难以得到公众的高度认可,进而引发行政复议权威性受到质疑,通过诉讼、信访解决纠纷急剧化,最终必然影响到行政争议的化解。

(二)公正性
行政复议机关作为内部机构官官相护,行政机关害怕作为被告的特点十分显著。

使行政复议决定的公正性在实践中难以得到公众的信服。

(三)有效性
即便是通过行政复议予以纠正的少数案件,在行政复议决定执行中也存在不及时、不到位的问题,甚至存在以政府办公厅公文抄办单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情形,致使个别行政复议决定形同虚设,行政复议权威荡然无存。

那么通过怎样的方式、途径来实现复议机关的独立性建设,使其理所当然的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而不流于形式呢?在现阶段应该通过复议机关承担连带责任的方式为宜。

但是未来的总趋势应该从以下方面寻求突破:
第一,行政复议的司法化进程迫在眉睫。

行政复议司法化,是指在保持以行政方式解决行政争议的基础上,引入具有独立性和公正性的司法程序,实现行政复议制度公正和效率的有机结合,有效化解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通过准司法化的重构,保证其独立运行、内部程序完善、职能合理配置,从而保障社会、国家、当事人的权益均衡合理化。

第二,加强行政复议人员的专业化、职业化,保障其独立行使职权,任何机关、个人不能随意干涉其行使权利。

第三,行政复议委员会的设置。

我国学者石佑启教授认为解决目前行政复议机构存在的问题必须建立专门的行政复议委员会。

笔者比较赞同这种观点。

三、结语
复议机关作为行政体系内的上一级机关,到底应不应该当被告,不能简单地依据是否维持原机关的决定而草率的下决定,应该结合中国特定的国家制度和管理体制,通过复议机关独立体系的建设,畅通行政复议的道路,切实保证当事人的利益。

参考文献:
[1]张弘.行政复议机构独立设置之我见.行政论坛.2004(6).
[2]莫初明.论我国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律独立性.行政法研究.2008(1).
[3]林承.论我国行政复议的困境及其司法化改革.厦门政府法制.2010.
[4]周汉华.行政复议司法化:理论、实践与改革.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5]鄢渊.论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司法化改造.西昌学院学报.2009(1).
[6]石佑启,王成明.论我国行政复议管辖体制的缺陷及其重构.环球法律评论.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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