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破产法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本法施行后,破产人在本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 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 偿金,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清偿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以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特定财产优先于对 该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受偿。
第一节 申 请 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 申请破产清算。 第八条 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目的; (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二十七条 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 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 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第一百条 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第一节 破产宣告 第一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 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 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第一百零八条 破产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一)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二)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第一百零九条 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条 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 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奥兰治县破产案
1994年12月6日奥兰治县申请破产。
奥兰治县曾是美国加利福尼亚州一个富庶的地方,但由于其主要投资基金在利率投资工具上的失误造成了16亿美元的亏损,该县政府不得不申请破产保护。
这个基金设立的初衷是以稳健而且盈利的方式管理本县以及本地241家相关机构的资金,但后来却引发了美国历史上最大的地方政府的财政悲剧。
罗伯特西特伦,奥兰治县原本非常受尊敬的财务官,掌控着该县75亿美元的投资资金,他冒险用这笔资金买入了主要与利率挂钩的杠杆投资组合工具。
他的投资策略的基础是短期利率要持续低于中期利率。
但是从1994年2月开始联邦储备委员会开始提高美国基准利率,从而导致奥兰治县投资的很多证券价值下降。
1994年的大部分时间,西特伦都忽视了利率环境的变化和他的投资组合中不断增加的账面损失。
1994年底,西特伦在华尔街的经纪商要求其提供数十亿美元的担保,同时恐慌的当地政府投资者也威胁要提走存款,这些事情为西特伦造成了一个无法逃避的流动性陷阱。
如果西特伦的行为受到基于事实和独立的风险监督,并且遵从详细的避险投资方针,他也就不可能接受这样冒险的投资策略。
破产事件发生后,奥治兰县对控制过程和财务管理规范做了很多修订,并建立了一套更加严格的投资政策。
经验教训——当心不受限制的明星交易员,即使他或她曾经有过很长的辉煌历史。
过多的荣誉带来的往往是风险,尽管需要时间才能表现出来。
——如果一个机构的组织结构、计划和风险监督机制存在缺陷,则机构中的强势个体就很容易利用这一漏洞来隐藏风险。
——正如每家银行都知道的借入短期资金来做长线投资将带来流动性风险。
——风险厌恶投资者必须通过一个严格的框架把投资目标与投资行为结合在一起,这个框架包括投资政策、指导方针、风险报告以及独立和专业的监督。
——风险报告应该完整,使独立的专业人士易于理解。
风险厌恶者也不应采用不容易向第三方解释清楚的投资战略。
故事梗概奥兰治县的财务官罗伯特在投资方面并不是一个菜鸟。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一节申请第二节受理第三章管理人第四章债务人财产第五章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第六章债权申报第七章债权人会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债权人委员会第八章重整第一节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第二节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第三节重整计划的执行第九章和解第十章破产清算第一节破产宣告第二节变价和分配第三节破产程序的终结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本法的立法目的是:(1)规范企业破产程序企业破产制度,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因各种原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通过法定程序,使债务得以延缓或者公平清偿的法律制度。
为了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促进全民所有制企业自主经营,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早在1986年,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该法只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
《企业破产法(试行)》的制定和试行,填补了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空白,在中国体制转轨的时期,起到了重要的历史作用。
1991年4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在第十九章规定了“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这一程序适用于除全民所有制企业以外的所有企业法人。
这两部法律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对规范我国企业破产行为,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我国企业破产出现了一些新情况,现行的企业破产法律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目前企业法人破产的实际情况;现行企业破产的法律规定对破产程序的规定比较原则,也需要补充与完善。
在《企业破产法(试行)》和《民事诉讼法》关于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规定实施以来,全国法院受理了近10万件企业破产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10多件有关企业破产法的司法解释,也为破产法律制度的完善积累了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破产管理制度大全
破产管理制度大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破产管理工作,维护破产法律秩序,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等各类企业的破产管理工作。
第三条破产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第四条破产管理应当加强对债务人的经营监督和风险预警,推动企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破产管理机关应当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保持破产管理工作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第六条破产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破产管理人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其依法行使职责。
第七条破产管理工作应当充分借鉴国际经验,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
第八条破产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保障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披露。
第二章破产管理机关第九条破产管理机关是依法设立的行政机关,负责破产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第十条破产管理机关的主要职责包括:(一)依法接受破产申请,审查申请的合法性;(二)依法指定和监督破产管理人的工作;(三)依法组织破产财产的清算和分配工作;(四)依法处理破产债务人的违法违规行为;(五)其他与破产管理相关的法定职责。
第十一条破产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独立行使职权,保障破产管理工作的公正、公开、高效。
第十二条破产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破产管理人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
第十三条破产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破产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破产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处理社会公众的投诉和举报。
第三章破产申请与受理第十五条破产是指债务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或者已经失去清偿能力,其财产已经或者可能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状态。
第十六条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可以向破产管理机关提出破产申请。
第十七条破产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破产申请后,及时受理并进行审查。
如破产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及时受理并组织工作。
第十八条破产管理机关在接受破产申请时,应当向债权人、债务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发出受理通知书,说明破产管理程序、权利义务等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草案) 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04.06.21•【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草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三章管理人第一节申请第二节受理第四章债务人财产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破产程序前行为的撤销和无效第三节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第五章债权申报第六章债权人会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债权人委员会第七章重整第一节重整申请和审查第二节重整期间的营业第三节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第四节重整计划的执行第八章和解第九章破产清算第一节破产宣告第二节取回权和别除权第三节破产债权第四节变价和分配第五节破产案件的终结第六节免责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破产行为,公正审理破产案件,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为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下列民事主体:(一)企业法人;(二)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三)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出资人;(四)其他依法设立的营利性组织。
前款规定的民事主体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的,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视为存续。
第三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清理债务。
前款所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指债务的履行期限已经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债务的能力。
债务人停止支付到期债务并称连续状态,推定为不能清偿。
债务人不能清偿或者有可能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需要进行重整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进行重整。
第四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适用本法规定的重整、和解和清算程序。
第六条人民法院依本法规定的程序作出的裁定,自裁定作出之日起生效。
对人民法院依本法规定作出的裁定,不得上诉。
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依本法作出的裁定,应当公告。
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法规定的公告,应当刊登于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登载公告的媒体上,并张贴于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的布告栏。
企业破产法ppt课件
45
注意:
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 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 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精选ppt课件
46
二、和解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 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可以行使权利。
精选ppt课件
43
四、债权人委员会
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 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1 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 不得超过9人。
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 面决定认可。
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 (二)监督破产财产分配; (三)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四)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
精选ppt课件
18
四、法院受理后的职责
1、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 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2、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 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 并予以公告。
精选ppt课件
19
五、债务人的有关人员的义务
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 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精选ppt课件
34
第六节 债权申报
一、申报期限
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 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 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 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 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 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 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 人承担。
第九章 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一、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一)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机制1、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2、国务院代表国家行驶国有资产所有权。
3、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A国家出资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B国务院所确定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家出资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他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4、国务院和地方人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5、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代表出资人享有出资者权利。
(二)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
1、管理者的任免范围。
①国有独资企业,任免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②国有独资公司,任免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
③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产参股公司,向股东会,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人远。
2、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①监事会,所有的监事会(不管是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均应包括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监事会人数的1/3.②董事会,只有国有独资公司,由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才必须包括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受1/3的限制);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中可以不包括职工代表。
3、管理者的兼职限制。
①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
②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
③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④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财务管理财务会计}第九章重整与破产会计
{财务管理财务会计}第九章重整与破产会计4、制订重整计划我国破产法规定,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债务人的经营方案;(2)债权分类;(3)债权调整方案;(4)债权受偿方案;(5)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6)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7)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5、完成重整重整人必须在重整计划规定的期限内完成重整工作,•召开重整后的股东大会,确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选举新的董事和监事•,由重整人向法院申请批准完成重整的裁决。
••••重整结果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1)重整计划草案未能在债权人会议上表决通过或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2)在重整期间由于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或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或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3)重整期间,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四、重整的会计核算•••(一)重整会计的基本特点•••破产重整既是一种法律程序,•又是一种有别于正常经营活动的特殊经济活动。
因此,作为反映和监督重整行为的重整会计,•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务上,必然不同于传统的企业会计。
(二)重整会计核算方法企业重整期间的会计核算重整业务主要是对重整支出、重整费用和重整损益的核算.重整期间进行的各种债务重整事项,进行单独核算,以反映重整损益;经营业务则是重整计划实施中进行的经营业务,其核算方法与一般企业经营业务的核算相同。
••••对于重整企业,重整计划的执行和实施在会计上反映为三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需要对其重组前的债务进行分类,包括立即清偿债务、延期清偿债务,并按照债务调整方案在会计上反映清偿过程;第二,在会计上反映发行股票、注销股份、缩股等调整情况,另外以资本公积弥补累计亏损,将未分配利润账户余额调整为零,使重整企业确立新的权益结构;第三,将资产调整为公允价值。
《破产法》复习 破产法课件
考试形式 1、闭卷 2、80% 3、类型:条文分析和论述
第一章 破产和破产法
一、破产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二、破产法的基本原则
第四章 破产财产
一、破产财产的概念 二、破产财产的构成范围 三、自由财产 四、破产费用和公益费用
第五章 破产债权
一、破产债权的概念 二、破产债权的申报和确认 三、破产债权的范围
第九章 破产法律责任
一、破产个人责任 二、什么是破产欺诈 三、破产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六章 破产撤销权
一、破产撤销权与民法撤销权的关系 二、破产撤销权的价值 三、破产可撤销行为范围和构成要件 四、破产撤销权的行使
第七章 重整
一、重整制度的功能 二、重整制度的特征 三、重整程序的开始条件 四、重整开始的法律效力 破产清算
一、破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和顺序 二、追加分配
清华版新编经济法教程课件--刘泽海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2020/10/14
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经济法主体,是指参与经济法律
关系、依法独立享有经济权利并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
现阶段,经济法主体的范围是非常广泛的,按其法律地位、职
能、性质、活动范围可分为:
(一)国家机关
1.国家权力机关。
2.经济管理机关。
实现自己的利益和目的。
2.为实现经济法主体的合法权益,权利主体有权要求义务主
体作出一定行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
3.权利主体合法的经济利益因他人行为不能实现时,有权请
求国家保护,协助实现。
(二)经济义务
经济义务,是指法律规定经济法主体必须履行的某种经济责
任,表现为经济法主体必须作出一定的行为或被禁止作出一定的
利益、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据此,我们可以把法的特征概括如下:
1.法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这是法的本质特征。
2.制定和认可是产生法的两种形式。
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这是法与其他行为规范的
主要区别。
目前我国法的部门主要有: 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经
济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刑法、诉讼
行为。其含义是:
1.经济法主体只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履行义务。
2020/10/14
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2.义务主体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承担其应负的经济义务,作
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以保证权利主体的权利得以实现。
3.履行义务是一种受法律约束的行为。
四、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主体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 Nhomakorabea二)社会组织
破产法
练习题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下列说法正 确的有()。 (1)碧水公司放弃5万元货款的承诺失效; (2)碧水公司所受的10万元设备款清偿有效; (3)碧水公司未受清偿的10万元设备款与红花、 绿柳公司的债权一并列为破产债权; (4)如果青山公司可供清偿普通债权的破产财 产仅有10万元,碧水公司未受清偿的债权将 与红花、绿柳公司债权一并按比例得到清偿。
练习题
当债务人财产总额为以下金额时,应如 何清偿? (1)破产财产总额1100万元时 (2)破产财产总额800万元时 (3)破产财产总额200万元时
破产债权: 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的依法申报并获 得确认,只能通过破产清算程序进行分 配的债权。 破产债权的范围: (1)一般债权 (2)特殊债权 (未到期债权、附条件/期限债权、诉讼 /仲裁未决债权、劳动债权)
特征:
审判机关主导、全部财产 既定权利的实现、公平清偿
破产法的概念: 当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人民法院 强制对其全部财产进行清算分配、公平 清偿全体债权人,或通过债务人与债权 人达成和解协议,进行企业重整从而避 免债务人破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适用主体: 中国境内的所有企业法人 适用地域: 对债务人在中国境外的财产发生效力
第二节 破产申请与受理
一、破产申请的条件 二、破产受理的程序
申请条件:
实质条件
+
形式条件
实质条件: 1、破产能力:企业法人资格 2、破产界限: 对债务人依法破产宣告的法定事由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 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 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偿债务。 ——《企业破产法》第2条
破产和解制度:
阅读《企业破产法》第九章 和解
破产法
四、我国破产法的渊源和体系
(一)普通规范
*1986年12月2日《企业破产法》,6章43条; *1991年4月9日《民事诉讼法》第19章,8条; *1991年11月7日《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企 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意见》,8部分76条; *2002年7月30日《最高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 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4部分106条。
* 破产制度的价值总结:
1.对债权人:
破产法可以使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公平的清偿,避免在不公 平清偿情况下受到的损害。
2.对债务人:
破产法可以通过破产清算程序使落后的企业得以淘汰,又 可通过和解或重整程序使企业得以起死回生。
3.对社会:
破产法可以维护债务清偿秩序,维护社会安定,实现资源 的优化组合。
* 破产法要解决什么问题?
债权人申请 无异议——法院收到日起15内裁定
不受理——法院裁定作出之日起 5 内送达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不服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 10 内上诉
受理———法院应同时指定管理人 受理之日起25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公告
三、管理人
管理人的概念 管理人的职责(25条)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帐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决定继续或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 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9、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2007.6.1起实施
1—— 6 7——21
22——29 30——40 41——43 44——58 59——69
第八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九章 第十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十一章 第十二章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8.31•【字号】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二〇八号)•【施行日期】2021.03.01•【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二〇八号)《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经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8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8月31日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2020年8月26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一节申请第二节受理第三节破产受理的效力第三章债务人财产第一节财产申报第二节豁免财产第三节财产交易行为第四章债权申报第一节申报程序第二节可申报债权第三节债权审核第五章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第六章债权人会议第一节组织形式第二节召开会议和表决第七章破产清算第一节破产宣告第二节财产分配第三节免责考察第八章重整第一节重整申请与期间第二节重整计划制定和批准第三节重整计划执行第九章和解第一节和解申请第二节和解协议认可第十章简易程序第十一章破产事务管理第一节破产事务管理部门第二节管理人第十二章法律责任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人破产程序,合理调整债务人、债权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促进诚信债务人经济再生,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可以依照本条例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
第三条依照本条例清理债权债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保护、公正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自然人债务人(以下简称债务人)经过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后,依照本条例规定免除其未清偿债务。
个人破产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个人破产,是指自然人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宣告破产的法律制度。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人破产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我国在《企业破产法》的基础上,于2007年通过了《个人破产法》。
本文将从个人破产法律适用的角度,对相关法律制度进行分析和研究。
二、个人破产法律适用的基本概念1. 个人破产的定义个人破产是指自然人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宣告破产的法律制度。
它包括债务人的财产清算、债务重组、债务免除等内容。
2. 个人破产法律适用的范围个人破产法律适用范围包括以下几类:(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务人;(3)经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债务人。
三、个人破产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1. 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个人破产法律适用的核心原则。
在破产过程中,要确保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公平保护。
2. 诚信原则诚信原则要求债务人、债权人及破产管理人等各方在破产过程中,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欺诈、隐瞒等行为。
3. 效率原则效率原则要求破产程序简便、快捷,降低破产成本,提高破产效率。
四、个人破产法律适用的程序1. 破产申请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也可以由债权人申请破产。
2. 破产受理人民法院对破产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3. 破产财产的接管破产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理、评估。
4. 债权申报债权人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破产管理人进行审查、确认。
5. 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对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进行表决。
6. 破产财产的分配破产管理人按照债权申报的顺序和比例,对破产财产进行分配。
7. 破产终结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破产程序终结。
五、个人破产法律适用的法律制度1. 破产财产的界定破产财产包括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程序开始后取得的财产。
2. 债权申报与确认债权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债权,破产管理人进行审查、确认。
3. 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为: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其次清偿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最后清偿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高级财务管理》第9章公司破产、重整与清算
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第103条和104条:对和解协议的终止也作 出了规定,主要是债务人欺诈或违反行为而 成立的和解协议,以及债务人不能或不执行 和解协议的情况出现时,人民法院有权裁定
终止和解协议,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公司破产
公司重整
公司清算
破产清算是指在企业终止过程中,为 保护债权人、所有者等利益相关者的合法 权益,依法对企业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
公司清算
巫以
在经典财务管理研究中,财务危机形成的领域通常被概括为筹资风险、投资风险、经 营风险、存货管理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筹资风险指的是由 于资金供需市场、 宏观经济环境的变 化,企业筹集资金
筹资风险 投资风险 给财务成果带来的 不确定性,主要包 括利率风险、再融 资风险、财务杠杆 效应、汇率风险、 购买力风险等。
面清查,处理企业未了事宜,收取债权, 变卖财产,偿还债务,分配剩余财产,终 止其经营活动等一系列工作的总称。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破产清算的重要
功能在于将资源配置到使用效率更高、经
济效益更好的单位,从而实现整个社会资 源配置的最优化。
《破产法》相关规定:
口第107条: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 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 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10日
债务数额、进行整顿事项达成协议,以挽
救企业、避免破产,终止破产程序的法律
行为。
债务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 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申请和解时应同时提交和解协议草案。
《破产法》相关规定:
□第99条: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
第九章案例:破产清算会计处理
第九章案例:破产清算会计处理案例描述:中叶公司是1984年成立的一家国有企业,在册职工人数956人,进入21世纪以来,由于管理不善,企业亏损严重,负债累累。
公司领导已更换几届,均无功而退,债权人曾通过债务重组使企业起死回生,以减少损失,但是公司改革已走到尽头。
特别是2007年后面对国际金融风暴,该公司已严重资不抵债,难于继续经营。
广东高院和广州、深圳两个中院分别依法受理。
2008年8月,进入破产程序,广东高院和广州、深圳两个中院就及时依法指定破产管理人。
破产管理人在法院的监督指导下,先后组织召开了7次债权人会议,向所有债权人详尽公布破产事项,确保了破产程序的公开、公正、公平,有效防止了破产财产的流失。
于2008年8月13日公司以债务人身份申请破产。
经法院裁决宣布破产。
1. 中叶公司破产接管时会计资料如下:接管日资产负债表2. 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后,除了接管日资产负债表列示的有关资料外,经清查发现有下列资料:(1)固定资产中有一原值为1200000元、累计折旧为10000元的房屋已为三年期的长期借款800000元提供了担保。
(2)应收账款中有40000元为应收深广公司的货款,应付账款中有•60000元为应付深广公司的材料款。
•深广公司已提出行使抵消权的申请并经过管理人批准。
(3)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中的16000元应由保险公司赔款12000元,•由保管员赔款4000元;其他应收款中应收职工蒋浩借款4000元,•应收铁路部门赔款8000元,其余为应收的租金。
(4)假定管理人发现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日前2个月,•曾无偿转让一批设备,价值300000元,根据破产法规定属无效行为,•该批设备应予追回。
(5)无形资产中有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600000元,其余为专利权。
(6)财产清查中发现该企业有10000元的低值易耗品、22500元的娱乐设备属于工会财产,由工会单独设账核算;仓库中有10000•元的受托代销商品,于此相适应,“代销商品款”账户有10000元的应付代销款;(7)货币资金中有现金2000元,其他货币资金10000元,•其余为银行存款。
中国的地方政府能否破产?
中国的地⽅政府能否破产?中国的地⽅政府能否破产?中国的地⽅政府不能破产导致其债务风险是发散的、积累的与不可控的,中央政府成为最后的兜底者,地⽅官员不需要为借债⾏为承担责任,借债扩张投资的冲动难以遏制,传统经济与财政发展模式则难以改变。
不过,在增加地⽅政府的⾃治权⼒,规范中央与地⽅的事权范围,特别是明确地⽅政府的征税和发债权⼒的基础上,中国也是可以出现地⽅政府破产的——没有什么制度⽐破产对地⽅政府的肆⽆忌惮地举债更具威慑⼒量,因此,需要逐步探索建⽴适应中国发展需要的地⽅政府破产制度。
最近,曾经是全美第五⼤城市、“汽车之城”底特律向州法院递交了破产保护申请。
⾃1937年以来,美国有约600个城市申请破产。
⾃⾦融危机爆发到2011年,约有15个城市申请破产。
2012年,美国加州斯托克顿市等三座城市也相继宣布破产。
美国的地⽅政府能够破产,那么中国的地⽅政府能否破产呢?美国是联邦制国家,除了国防、外交等职能归属中央政府外,中央、州和地⽅政府各有各的法律、各管各的事、各征各的税、各发各的债。
这种情况下,地⽅政府能否破产是其内部的事情,与中央政府没有太⼤的关联,中央政府也没有义务为其债务兜底。
中国是单⼀制中央集权型国家,地⽅政府在中央政权的严格控制下⾏使职权,由中央委派官员或由地⽅选出的官员代表中央管理地⽅⾏政事务,税收和发债的权⼒⾼度集中于中央政府,省以下政府没有税收的⽴法权,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政府不得发⾏债券。
既然地⽅政府没有征税的权⼒,也就不可能要求地⽅政府为其债务负责;既然地⽅政府预算不能列⾚字、不能发⾏债券,也就不承认地⽅政府真正拥有债务,地⽅政府也就⽆所谓破产之说。
企业破产意味着企业清盘与不复存在,⽽美国地⽅政府破产只是财政的破产,不是政府职能的破产,政府破产重在通过财政平衡、债务重组等⽅式解决债务问题,⽽不是让政府消失。
但尽管如此,政府破产对防范地⽅政府债务风险仍然具有⾮常积极的作⽤。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含义:
1) 不能清偿的是到期债务。 不能清偿的是到期债务。 2) 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3)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4)有可能丧失清偿能力。 )有可能丧失清偿能力。
。
2.破产申请的提出
• 破产申请,是指破产申请人向法院提出要求 破产申请, 宣告债务人破产的诉讼行为。 宣告债务人破产的诉讼行为。 • 按《企业破产法》第7条的规定,有权启动 企业破产法》 条的规定, 条的规定 破产程序的人为债权人、 破产程序的人为债权人、债务人以及与对债 务人负有清算责任的人。 务人负有清算责任的人。 • 提出破产申请时 应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 提出破产申请时,应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 证据。若债务人提出申请, 证据。若债务人提出申请,应说明企业亏损 的情况,提交有关的会计报表 提交有关的会计报表、 的情况 提交有关的会计报表、债务清册和债 权清册、 权清册、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 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四.和解与重整 和解与重整 (一)和解
1.概念:是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通过法院主 概念:是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 概念 经与债权人会议磋商谈判,达成相互谅解、 持,经与债权人会议磋商谈判,达成相互谅解、 协商一揽子解决债务危机以图复苏, 协商一揽子解决债务危机以图复苏,从而避免受 破产宣告及破产分配的程序制度。 破产宣告及破产分配的程序制度。 2.特征: 特征: 特征 (1)和解以债务人向法院提出和解申请为前提 ) (2)和解的成立以债权人的多数表决通过为基础 ) (3)和解的成立要经法院的裁定认可 ) (4)和解有优先于破产清算的效力 ) (5)和解协议无强制执行力。 )和解协议无强制执行力。
债权人会议的组成和召开
• 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 • 债权人会议成员享有表决权。 债权人会议成员享有表决权。 • 债权人的保证人在代替债权人清偿债务后 债权人的保证人在代替债权人清偿债务后, 可以作为债权人,享有表决权 享有表决权。 可以作为债权人 享有表决权。 • 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行使表决权。 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行使表决权。 • 人民法院在通知和公告中应当规定第一次债权 人会议召开的日期( 人会议召开的日期(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 日内) 起15日内)。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 日内 集和主持。 集和主持。
(二)重整
• 1.概念:是指债务人经营与财务状况濒临破产界限,依法 概念:是指债务人经营与财务状况濒临破产界限, 概念 申请或被申请进入破产程序或有可能出现上述倾向而又挽 救希望, 救希望,经债权人或债务人以及出资达到一定比例的出资 人申请,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对债务人的债务、 人申请,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对债务人的债务、经营等情 况进行重新整合,缓解困境,使企业获得重生, 况进行重新整合,缓解困境,使企业获得重生,并清偿到 期债务的行为。 期债务的行为。 • 2.性质:是使濒临破产或已达到破产界限的企业起死回生 性质: 性质 的一种重要程序,是一种企业挽救制度。 的一种重要程序,是一种企业挽救制度。 • 3.适用: 适用: 适用 (1)债务人出现或可能出现破产原因而向法院申请重整。 )债务人出现或可能出现破产原因而向法院申请重整。 (2)企业经债权人申请进入清算程序后,经过清理债权 )企业经债权人申请进入清算程序后, 债务与财产状况,认为债务人企业可以通过重整获得更大 债务与财产状况, 效益,从而能更好地清偿债务, 效益,从而能更好地清偿债务,而且重整所带来的后果要 优于破产清算,而由债务人或者债权人等向法院申请重整。 优于破产清算,而由债务人或者债权人等向法院申请重整。
二.破产原因和破产申请的受理
1.破产原因 破产原因
• 也称破产界限或破产条件 是指债务人破产的标 也称破产界限或破产条件,是指债务人破产的标 准和理由. 准和理由 • 《企业破产法 》 第 7条第 款规定 企业法人不 企业破产法》 条第1款规定 条第 款规定:“企业法人不 能清偿到期债务, 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 务或者有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 务或者有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依照本法规定清 理债务.” 理债务 • 第7条第 款规定:“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 条第2款规定 条第 款规定: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 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 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 法规定进行重整。 法规定进行重整。”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和决议
职权: 职权 • 核查债权 ; 申请法院更换管理人 、 审查管 核查债权; 申请法院更换管理人、 理人费用和报酬及监督管理人; 理人费用和报酬及监督管理人 ; 选任和更 换债权人委员会委员; 换债权人委员会委员 ; 界定继续或者停止 债务人的营业; 通过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 债务人的营业 ; 通过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 ; 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等。 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等。 决议: 决议: 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 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 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由占无财 通过 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 必须由占无财 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 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
2.立法体系 立法体系
(1)《企业破产法》(2007年6月1日实施) 日实施) ) 企业破产法》 年 月 日实施 (2)《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 ) 最高人民法院) 定》(最高人民法院) (3)《民事诉讼法》第19章“企业法人破产还 ) 民事诉讼法》 章 债程序” 债程序”
3.适用范围:企业法人 适用范围
3.破产案件的受理
֠破产案件的管辖 :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破产案件的管辖: 破产案件的管辖 管辖。 管辖。 – 基层人民法院:县,县级市或市辖区的工商行政 基层人民法院: 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的破产案件。 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的破产案件。 – 中级人民法院: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工 中级人民法院:地区,地级市(含本级) 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的破产案件。 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的破产案件。 ֠破产案件的受理 破产案件的受理 人民法院15日以内决定是否立案 日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人民法院 日以内决定是否立案。 不服人民法院驳回破产申请裁定的,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 不服人民法院驳回破产申请裁定的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 法院起诉。 法院起诉。 ֠破产申请受理的效力 破产申请受理的效力 (1) 破产程序的开始 (2)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 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 执行程序必须终止 (3)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 债务人对部分债权人的清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对部分债权人的清 偿无效
第九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破产法概述 破产原因和破产受理 债权申报与债权人会议 和解与重整 破产宣告与破产清算 破产的法律责任
一、 破产法概述
(一)破产的概念与特征
1.概念: 法律上的破产, 1.概念: 法律上的破产,是指债权人不能清偿到 概念
期债务时,由法院主持,依法将其全部财产抵偿所 期债务时,由法院主持, 欠的各种债务,不足部分不再清偿。 欠的主要内容
(1)要求对债务人的重整由有关当事人提出申请。 )要求对债务人的重整由有关当事人提出申请。 (2)在重整申请获得批准后,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在 )在重整申请获得批准后,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在180天内 天内 要提出重整计划。 要提出重整计划。 (3)重整计划要就推迟债务履行、减少债务负担等问题进行 )重整计划要就推迟债务履行、 协调,达成妥协,协议一旦达成,有关债权人要受此约束。 协调,达成妥协,协议一旦达成,有关债权人要受此约束。 (4)重整计划必须获得多数债权人的批准,并经过法院批准, )重整计划必须获得多数债权人的批准,并经过法院批准, 不同意的少数债权人也应受该计划的约束。 不同意的少数债权人也应受该计划的约束。 (5)债务人若按照重整计划偿还了债务,债权人则无权就这 )债务人若按照重整计划偿还了债务, 部分债权再行追索。 部分债权再行追索。 (6)重整计划要由债务人负责实施,管理人在重整计划获得 )重整计划要由债务人负责实施, 批准后即转为监督人,负责对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 批准后即转为监督人,负责对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
2.法律特征: 2.法律特征: 法律特征
(1) ) (2) ) (3) ) (4) ) 债务人丧失了清偿债务能力 破产是一种特殊的偿债程序 破产是一种以公平偿债为目的的偿债程序 破产是特殊的诉讼程序
(二)破产法
1.概念 概念
规范企业破产界限、破产企业和解与重整以及破产偿 债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债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和解的程序: 3.和解的程序: 和解的程序
• 和解程序由债务人提出和解申请和法院审查批准 和解申请为开始。 和解申请为开始。 • 债务人提出和解协议草案,债权人会议和债务人 债务人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达成和解协议并通过法院裁定认可。 达成和解协议并通过法院裁定认可。 • 经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 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 和解协议经法院认可后,债务人应当按照和解协 和解协议经法院认可后, 议的条件清偿债务,不得违反。 议的条件清偿债务,不得违反。 • 和解不成即转入破产清算。 和解不成即转入破产清算。
3.原则 原则
(1)国家干预原则 国家干预原则 (2)公平受偿原则 公平受偿原则 规定所有破产债权人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规定所有破产债权人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规定所有的破产债权人受偿机会均等. 规定所有的破产债权人受偿机会均等 规定了合理的清偿顺序. 规定了合理的清偿顺序 (3)损失共负原则 损失共负原则 (4)破产预防与破产清算相结合的原则 破产预防与破产清算相结合的原则
2.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会议
• 概念 : 债权人会议是由债权人组成的行使债权 , 破 概念: 债权人会议是由债权人组成的行使债权, 产参与权和决议权的决议机构, 产参与权和决议权的决议机构 , 是债权人在破产开 始后参与破产程序的机构。 始后参与破产程序的机构。 • 性质:(1)债权人会议是决议机构 性质: ) • (2)债权人会议是监督机构 ) (3)债权人会议是临时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