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律制度》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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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破产法的主体适用范围
◦ 适用范围是所有的企业法人
2、新破产法的适用地域范围
◦ 依照本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 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
3、新破产法的适用时间
◦ 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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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二、破产申请与受理
(一)破产原因 1、破产原因概述
◦ 破产原因,也称破产界限,指认定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 当事人得以提出破产申请,法院据以启动破产程序的法律 事实。
◦ 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 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 不必申报的债权 ◦ 连带债权 ◦ 未到期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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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债权确认
债权人申报之债权需经确认后才能在破产程序中行 使权利。
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 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并将债权表提交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 破产是指对丧失清偿能力的债务人,在法院的审理与监督 之下,强制清算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 制度。
◦ 特征:破产方式公平解决债务清偿问题;破产清算是为全 体债权人的利益进行 ;破产是对债务人财产法律关系的 全面清算与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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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破产法的概念与特征
破产法是规定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法院强 制对其全部财产进行精算分配,公平清偿给债权 人,或通过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的和解协议 清偿债务,或进行企业重整,避免债务人破产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
◦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 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 《破产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特别取回权
◦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 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 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输途中的标的物。但是, 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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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债务人财产的收回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 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 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 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 当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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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取回权
一般取回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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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抵消权
抵消权,是指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即 破产人负有债务的,无论是否已到清偿期限,标的 是否相同,均可在破产财产最终分配确定前向管理 人主张相互抵消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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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破产法的社会调整作用
破产法的直接调整作用,是通过其特有的调整手段 保障债务关系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的最终公平 实现,从而维护全体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维护社会利益与正常经济秩序。
破产法在调整债务关系的同时,对市场经济必然会 产生广泛的间接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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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破产法是集实体与程序内容合一的综合性法律
破产法的基本制度主要源于民事债权和民事执行 制度,并根据破产程序的特点、原则加以变更, 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予以必要的扩张或限制, 同时兼顾对社会利益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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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破产法的立法宗旨与调整作 用
1、破产法的立法宗旨
◦ 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 务人的台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挤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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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债务人财产与管理人
(一)债务人财产 1、债务人财产的范围
◦ 债务人财产包括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都财产, 以及破产申请受礼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代的财产。
◦ 债务人财产在破产宣告后称破产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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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Hale Waihona Puke Baidu
2、破产撤消权与无效行为制度
撤消权是指管理人对债务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前的法 定期间内进行的欺诈逃债或损害公平清偿的行为, 有申请法院撤消的权利。
2、破产原因规定分析
◦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 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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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二)申请和受理
1、申请的提出
◦ 根据法律规定,债务人发生破产原因,可以向人民法院提 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 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 产清算的申请。
第四章 破产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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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教学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要求学生掌握破产法的基本内容。
重点掌握的内容:破产界限与破产程序。 一般了解的内容:破产的概念、法律特征与破产法
的宗旨。 重点、难点的学习建议:结合案例理解破产的界限
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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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产法概述
(一)破产与破产法的概念与特征 1、破产的概念与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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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的后果
破产期间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相关义务: 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合同 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 一般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法院提
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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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债权申报与确认
1、债权申报
◦ 破产案件受理后,债权人只有在依法申报债权并得到确认 后,才能行使破产参与、受偿等权利。
无效行为 :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虚 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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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行为 :(1)无偿转让财产的;(2)以明显不 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 务提供财产担保的;(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的;(5)放弃债权的。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 人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 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仍对个别债权人 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 当事人的申请应向对破产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新破产法规定,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时 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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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破产申请的受理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 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将裁定自作出 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 人,并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予以公告。
◦ 适用范围是所有的企业法人
2、新破产法的适用地域范围
◦ 依照本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 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
3、新破产法的适用时间
◦ 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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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破产申请与受理
(一)破产原因 1、破产原因概述
◦ 破产原因,也称破产界限,指认定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 当事人得以提出破产申请,法院据以启动破产程序的法律 事实。
◦ 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 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 不必申报的债权 ◦ 连带债权 ◦ 未到期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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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债权确认
债权人申报之债权需经确认后才能在破产程序中行 使权利。
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 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并将债权表提交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 破产是指对丧失清偿能力的债务人,在法院的审理与监督 之下,强制清算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 制度。
◦ 特征:破产方式公平解决债务清偿问题;破产清算是为全 体债权人的利益进行 ;破产是对债务人财产法律关系的 全面清算与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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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破产法的概念与特征
破产法是规定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法院强 制对其全部财产进行精算分配,公平清偿给债权 人,或通过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的和解协议 清偿债务,或进行企业重整,避免债务人破产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
◦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 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 《破产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特别取回权
◦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 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 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输途中的标的物。但是, 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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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债务人财产的收回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 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 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 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 当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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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取回权
一般取回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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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抵消权
抵消权,是指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即 破产人负有债务的,无论是否已到清偿期限,标的 是否相同,均可在破产财产最终分配确定前向管理 人主张相互抵消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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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破产法的社会调整作用
破产法的直接调整作用,是通过其特有的调整手段 保障债务关系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的最终公平 实现,从而维护全体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维护社会利益与正常经济秩序。
破产法在调整债务关系的同时,对市场经济必然会 产生广泛的间接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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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破产法是集实体与程序内容合一的综合性法律
破产法的基本制度主要源于民事债权和民事执行 制度,并根据破产程序的特点、原则加以变更, 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予以必要的扩张或限制, 同时兼顾对社会利益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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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破产法的立法宗旨与调整作 用
1、破产法的立法宗旨
◦ 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 务人的台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挤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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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债务人财产与管理人
(一)债务人财产 1、债务人财产的范围
◦ 债务人财产包括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都财产, 以及破产申请受礼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代的财产。
◦ 债务人财产在破产宣告后称破产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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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破产撤消权与无效行为制度
撤消权是指管理人对债务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前的法 定期间内进行的欺诈逃债或损害公平清偿的行为, 有申请法院撤消的权利。
2、破产原因规定分析
◦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 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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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和受理
1、申请的提出
◦ 根据法律规定,债务人发生破产原因,可以向人民法院提 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 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 产清算的申请。
第四章 破产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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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要求学生掌握破产法的基本内容。
重点掌握的内容:破产界限与破产程序。 一般了解的内容:破产的概念、法律特征与破产法
的宗旨。 重点、难点的学习建议:结合案例理解破产的界限
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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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产法概述
(一)破产与破产法的概念与特征 1、破产的概念与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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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的后果
破产期间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相关义务: 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合同 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 一般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法院提
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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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债权申报与确认
1、债权申报
◦ 破产案件受理后,债权人只有在依法申报债权并得到确认 后,才能行使破产参与、受偿等权利。
无效行为 :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虚 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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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行为 :(1)无偿转让财产的;(2)以明显不 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 务提供财产担保的;(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的;(5)放弃债权的。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 人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 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仍对个别债权人 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 当事人的申请应向对破产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新破产法规定,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时 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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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破产申请的受理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 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将裁定自作出 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 人,并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