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律制度》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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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第三版)第三章破产法课件-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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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破产法律制度
三、破产案件的管辖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与民事诉讼不完 全相同。这里要明确两个问题,一是所谓“住所地”,二是由 住所地哪一级法院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 构所在地。债务人无另外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 辖。
第三章 破产法律制度
债权人 债权人会议 法院立案 管理人
第三章 破产法律制度
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 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 第三节 破产管理人 第四节 债权人会议 第五节 重整与和解 第六节 破产宣告与清算 第七节 破产程序的终结
第三章 破产法律制度
导入案例
某国有企业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有关清算情况如下:企 业资产总额500万元,其中,已作为债务担保的厂房可变现价 值80万元,该厂房所担保的债务金额50万元。企业负债总额 700万元,其中,应交税金15万元,应付职工工资15万元,社 会保险费5万元,应缴工商机关罚款5万元,破产费用共计20 万元。 根据上述案情,分析该企业的破产财产是多少,破产债权是 多少,应如何对破产财产进行分配。通过本章的学习,将会找 到答案。
第三章 破产法律制度
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
二、破产受理 破产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对破产申请进行审查后,确定立案 的行为,是破产从请求转化为事实,进入破产程序的开端。
债权人申请,5日内通知,7日内异议,10日内决定是否 受理;除此之外,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人民法院驳回破 产申请的裁定,申请人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 诉期限为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破产法中只有驳回破产申 请和不予受理的裁定可以上诉,其他均不得上诉) 法院决定受理破产案件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破产申请。
第三章 破产法律制度
第三节 破产管理人

破产法概论PPT课件

破产法概论PPT课件

为协调解决企业破产产生的社会问题,《企业破
产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应 当依法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追究破产企 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第一百二十五条规 定:“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 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 民事责任。,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员,自破产程序 终结之日起3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其中:
实体性规范主要有:破产界限、破产财产、破产 债权、取回权、别除权、抵销权、撤销权、破产费 用等。
程序性规范主要有:破产案件的管辖、破产申请 的提出和受理、破产宣告、债权人会议、清算组、 破产财产的处理与分配、和解与整顿程序、破产程 序的终结等。
罚则与复权主要规定对破产犯罪等的处罚。
四、我国破产法立法概况
➢ 1986年12月2日,通过了《企业破产法(试行)》, 自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该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 业。 ➢ 1991年4月通过的《民事诉讼法》第19章规定了 “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适用于非全民所有制 的企业法人,而对不是法人的企业、个体工商户、 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不适用。
➢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11月7发布了《关于贯彻执 行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二、调整作用
破产法的直接调整作用,是通过其特有的调整手 段以多种方式保障债务关系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 时的最终公平实现,从而维护全体债权人和债务人 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利益与正常经济秩序。
破产法在调整债务关系的同时,对市场经济还产 生广泛的间接调整作用。如完善市场经济优胜劣汰 的竞争机制;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 益;通过破产来优化资源的配置与使用,调整社会 产品、产业结构等。破产法的这些重要作用是不容 忽视的,但应当清醒地看到,这些作用都是通过破 产法对债务关系的调整而间接实现的。

经济法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ppt

经济法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ppt

4、破产申请受理得效力
(1)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得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
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得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
①妥善保管其占有与管理得财产、印章与账簿、文 书等资料;
②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得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
答询问;
③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得询问;
④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注意单选题)对破产申请 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与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得合同有权决定 “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解释1】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 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得, 视为解除合同。
(2)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得人员组成 得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得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 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3、有下列情形之一得,不得担任管理人: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2)曾被吊销相关 专业执业证书;(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4)人民法 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得其她情形。个人担任 管理人得,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5)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得 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6)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 结得有关债务人得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 ”;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得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 裁继续进行。(重大改变)
(7)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得民事 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得人民法院提起。
第二节 企业破产还债程序得法律规定
二、破产申请得提出与受理 (一)提出:破产申请就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
出得宣告债务人破产得请求。当债务人不 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并非资不抵债),债权人 、债务人均有权提出宣告债务人破产得申

第4章破产法律制度

第4章破产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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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破产法律制度
2月11日法院裁定破产。管理人提出财产分配 方案,债权人会议通过:所有财产集体拍卖, 全体债权人按比例受偿。管理人委托拍卖公司 公开拍卖。最终,包括手续费以59.7万元成交。 银行提出异议,不同意含有抵押债权的财产加 入整体拍卖,要求优先受偿。法院裁定异议不 成立,扣除破产费,按原方案分配后,裁定终 止破产程序。请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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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破产法律制度
重整计划草案。该草案的主要内容包括:(1)
一般债权人的债权仅偿还60%,并且分两年支
付;(2)公司股东将其拥有的50%的股份按
照债权比例分配给一般债权人作为补偿;(3)
抵押担保债权人的债权在两年后可以得到本金
的全额支付;(4)自破产申请受理开始,所有
债权停止计算利息。债权人会议对上述重整计
第4章破产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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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6
第4章破产法律制度
【案例4-3】 2008年12月10日债权人某银行分
行向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雅光葡萄酒有限公司
破产。经查:雅光葡萄酒有限公司是一家国有
独资公司,仅有资产73.7万元,债务为159.7万
元,亏损额达86万元,资产负债率为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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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破产法律制度
6.债务人申请破产一般不需要得到他人同意。 《企业破产法》第7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有本 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 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企业破产法》 第2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 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 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P229)。但 依据公司法的规定,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申请 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 报本级பைடு நூலகம்民政府批准。(P126)

《企业破产法》PPT课件

《企业破产法》PPT课件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 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予以撤销:
(1)无偿转让财产的;
(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的;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5)放弃债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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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破产程序前债务人处理财产行为的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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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破产的特征
1.破产是债权实现的一种特殊形式;
2.破产是在特定情况下运用的一种偿债程 序;
3.破产的目的是公平地清偿所欠债权人的 债务;
4.破产是在法院的监督和指挥下完成的债 务清偿程序;
5.破产程序具有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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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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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破产原因
破产原因,也称破产界限,是指认定债务人丧 失清偿能力,当事人得以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 据以启动破产程序的法律事实,即引起破产程序发 生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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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界定债务人财产
(一)债务人财产的概念 债务人财产主要是指破产企业的对外债
权和他人所持有的属于破产企业的财产。 债务人财产的范围如下: 1.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
包括有形财产和财产权利。 2.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
结前取得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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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破产程序前债务人处理财产行为的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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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请思考:
如果企业破产,作债权人应如何实现自己 的债权?如果您作为破产企业员工,可以顺 利获得工资和保险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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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第一节企业破产法的概述
一、破产的概念和特征 (一)破产的概念 法律上的破产,指对丧失清偿能力的债务人,
经法院审理与监督,强制清算其全部财产,公平清 偿全体债权人,并由法院宣告破产解散的法律制度。 狭义的破产专指破产清算制度。 广义的破产除包括破产清算制度之外,还包括 各种以避免债务人破产为主要目的的和解、重整法 律制度。

破产法PPT精品课程课件全册课件汇总

破产法PPT精品课程课件全册课件汇总

破产的定义

法律意义上的破产是指当债务人即将出现或已经 出现破产原因时,对债务人实施的挽救性程序以 及就债务人的总财产实行的概括性清算性程序的 统称。
破产的特征

是一种了结债权债务关系的方式 法学上的“破产”不同于经济学上 的“破产”。
法学上的”破产”强调有明确的债 权债务关系。

是一种特殊的了结债务的方式
债权人
破产程序的要义:公平对待债权人

债权2


债权1

债权3
债权N
【概念小结】

传统的破产,是指由法院介入的,以清 算为主要内容的,旨在公平对待债权人 的一种特别法律程序。

这是狭义上的破产概念。
其所构筑的是一种偿债秩序。
* 破产概念内涵的演进

传统:
事实状态
倒闭清算
倒闭清算

现代: 事实状态 和解
债务人

破产的概念?--- 一个发展的概念


传统的破产概念有两层含义: 事实状况:指债务人处于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 事实状态。(倒闭清算)
原因 必要条件和充分条件

法律程序:指在债务人无力偿债的情况下以其 财产对债权人进行公平清偿的法律程序。(破 产清算程序)
结果
破产程序中的基本主体
法院
债务人 清偿

破产的目的主要是为质作出清偿位 阶的安排。 2、所有债权在破产程序开始或破产宣告时,无论 是否到期均视为已经到期。
3、对所有债权都应该按法定顺序进行分配,当对 同一顺序的债权人不足清偿时,按债权的比例进 行清偿。
破产与其他相关概念



与经济学上的破产 经济学上主要指经营 者在经营上是盈利还是亏 损;只表明一种客观的经济 状况,与负债无关。 与民事执行制度 民事执行程序中的债务 人一般都具有清偿能力; 是为了债权已到期的个别 债权人;执行标的可以是 财产,也可是行为义务; 主体资格不会消灭。 破产中有些制度,该程 序中没有。 与倒产(日本)

最新企业破产法律法规解读(共58页ppt可编辑)-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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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破产制度特点
• “老而新”:破产来源于古罗马的委托财产制度,是一种古老的法 律制度,起初是解决个人债务危机的一种方法。随着时间的推移, 其逐渐确立了一套破产清算、和解与重整程序,用于规范企业破产 案件的审理工作,对债权人、债务人、投资者和社会公共利益等各 方利益进行衡平,从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与市场机制的正常 运行。
一、破产案件中的管理人的角色定位
对破产案件各方法律地位的清晰界定,是管理人引 导各方互动的基本理论前提
• 与法院之间是什么法律关系? • 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是何种关系? • 管理人与债务人、债权人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 • 管理人管理、处分破产财产的权利来自何处? • 管理人未尽必要的注意义务对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承
制上的意义,法院不应对管理人决定过多 干涉而使自己卷入商业判断,而是应当让 破产法有关管理人的责任规定充分发挥约 束作用,并为债权人会议留出自治的空间 。



• 政府作用
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
定(一)(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管理人职责
《破产法》于第17条、第18条、第20条、第25条、第26条、第31条至 第37条等条款,围绕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对 管理人的职责作了规定。 • 管理人可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也可由债务人在管理人的监督下 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 重整计划草案由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或债务人提出; • 当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管理人可以与未通过 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 • 如果由管理人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管理人有义务向债权人会议作出 说明,并回答询问; • 在重整计划监督期内,债务人须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和债 务人财务状况; • 管理人可申请延长重整计划的监督期限,并须在监督期限届满时向法 院提交监督报告。

破产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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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破产开始的条件
一、实质要件 1、债务人具有破产能力 破产能力是指民事主体(债务人)依
法能够适用破产程序被宣告破产的资格, 即哪些主体能够被宣告破产,适用破产 清算程序。
*一般破产主义与商人破产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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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
指具备破产能力的主体显示出足以宣 告其破产的财产状况恶化的事由。
(1)清偿不能 债务人由于缺乏清偿能力,对于已届
清偿期的债务无法继续履行一般清偿义 务的事实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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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偿不能的推定理由——停止支付 债务人持续缺乏清偿能力,而以明示
或默示的方式表示对于债务全面不能清 偿的行为。
①停止支付是申请人的主观行为,即 债务人已经明示或默示的表明自己不再 履行债务的主观态度;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 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 规定进行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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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形式要件
(一)当事人申请破产 申请主义与职权主义 申请破产是权利还是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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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第七条:债务人有本 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 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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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支付停止持续且不间断的发生; ③支付停止是针对大部分的到期债务, 而非个别性的停止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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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资不抵债
也称债务超过,是指债务人的全部资 产总额不足以偿付其所负的全部债务的 情况。
资不抵债不适用于自然人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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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 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 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 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商事法学(下) 破产法

破产法律制度

破产法律制度

(一)管理人的选任与职责
1.选任 由法院选任破产管理人,便于平衡债权人、债务人和社会一般人的利
益,并可能使破产管理人处于中立和超然的地位。但此种选任方式,又 可能忽视债权人的利益需要,甚而招致债权人的不满 。而由债权人会议 选任破产管理人,则又可能置债务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于不顾。 如此说来,两者结合的选任模式或许更为合理。 第二十二条 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
有偏颇行为的, 管理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破产法第31 条)
有个别清偿行为的, 管理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破产法 第32条)
诈害行为的, 该行为无效(破产法第33条) 要求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第35条) 追回董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
(第36条) 取回质物和留置物(第37条) 破产取回权(第38条) 买卖标的物已发运的财产处理(第39条) 破产抵消权(第40条)
第二节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四、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一)破产费用 破产事务中法院受理破产案件所收取的案件受理处理费
用以及管理人在处理破产事务中所开支的费用和收 取报酬的总和。 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变价和分 配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 人员的费用。 破产费用只能在破产财产中开支, 可先于破产程序优先支 付。
第五章 破产法律制度
第一节 破产法律制度概述
一、破产的概念 狭义: 破产是指处理经济上破产时债务如何清偿的一种法
律制度,即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由法院强制执 行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狭 义的破产概念专指破产清算制度 。 广义: 破产清算以外的各种以避免破产为目的的和解、重 整法律制度也视为破产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而不是 将破产法律制度仅狭义地理解为破产清算制度。

第四章-破产法ppt课件(全)

第四章-破产法ppt课件(全)

二、管理人的资格与指定
(二) 管理人的指定
根据《破产法》规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在实践中 ,并非所有的中介机构及个人都具备担任管理人的客观能力与 主观意愿,《指定管理人规定》设置了管理人名册制度。由人 民法院根据本地破产案件发生数量从报名者中择优确定编入管 理人名册的人数,并从编入管理人名册的中介机构及其取得执 业资格的成员中实际指定管理人。人民法院对管理人名册实行 动态管理,根据破产案件发生的数量、编入管理人名册者的工 作考核情况以及社会中介机构和个人的情况变化,适时调整名 册,加以增删,以适应审理破产案件的实际需要。
第四章 破产法
主要内容
破产法概述 破产申请与受理 管理人制度 债权人财产 债权申报与债权人会议 重整与和解
破产清算
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
❖ 破产与破产法的概念与特征 ❖ 破产法的立法宗旨与调整作用 ❖ 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一、破产与破产法的概念与特征
(一) 破产与破产法的概念
1.破产的概念 法律意义上的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由法院 通过法定程序,将债务人全部财产强制向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并使 债务人丧失其主体资格的事件。 2.破产法的概念 破产法是规定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法院强制对其全部财 产进行清算分配,公平、有序清偿债权人,或通过债务人与债权人 会议达成的和解协议清偿债务,或进行企业重整,避免债务人破产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一) 破产法的主体适用范围
根据《破产法》第二条规定,其主体适用范围是所有的 企业法人。同时,该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其他法律规定 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 法规定的程序”,适当扩大了破产法的实际适用范围。
三、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第十一章 破产法 (《商法学》PPT课件)

第十一章  破产法  (《商法学》PPT课件)

二、破产申请与受理
(三)破产案件的管辖
破产案件的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破产案件的 分工权限。我国未设置专门的破产法院。我国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主要是以企 业核准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等级高低来划定的,但最高人民法院和各省、 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破产案件一般不享有管辖权。
二、破产申请与受理
四、破产取回权 (二)破产取回权的种类 1.一般取回权
不属于破产财产法定范围内的财产,已经为破产管理人所实际占有, 取回权人所享有的不依破产程序即可取回的请求权。 2.特殊取回权
通常是指出卖人取回权、行纪人取回权和代偿取回权。
五、破产抵销权
(一)破产抵销权的概念与特征
破产抵销权,是指债权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无论 其债权与所负债务种类是否相同,也不论是否该债权、债务是否附有期限或 条件,均可以用该债权抵销其对债务人所负债务的权利。
四、破产债权的申报 (二)债权表的编制与核查
破产管理人编制债权表,并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1.债权表的编制
破产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的真实 性进行初步审查,并编制债权表。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由管理人保存,供 利害关系人查阅。 2.债权表的核查
破产管理人对债权申报的真实性的审查仅为初步审查,即主要审查债权 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以及判断债权申报是否具备法律所规定的实体要件和形式 要件等,但既无权利也无能力对债权的真实性进行实质审查。
三、破产管理人 (三)破产管理人的职责与监督 1.破产管理人的职责
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等对破产管理人的职责。 2.破产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 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辞去职务应 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3.对破产管理人的监督

破产法(企业)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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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偿顺序
破产财产的 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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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的法律责任与后果
对债务人的法律责任与后果
破产清算
债务人若无法继续经营,需进行 破产清算,清算后若仍有债务未 清偿,则需继续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限制高消费
债务人在破产期间,将被限制高 消费行为,如乘坐飞机、高铁等 。
对债权人的法律责任与后果
债权申报
债权人需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申报债 权,否则可能无法获得清偿。
按比例清偿
在破产清算后,债权人按债权比例获 得清偿,无法获得全额清偿。
对其他相关方的法律责任与后果
中介机构责任
为债务人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若在服务过 程中存在违法行为,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二:某企业的破产重整案
总结词
企业破产重整案
VS
详细描述
某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由于债务负担过重 ,无法按时偿还债务,被债权人申请破产 重整。在重整过程中,法院指定管理人, 负责制定重整计划,并监督计划的执行。 通过重整,企业得以摆脱债务困境,重新 获得经营能力。
案例三:某企业的破产预防和拯救案
总结词
企业破产预防和拯救案
详细描述
某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了严重的财务问题,面临破产风险。此时,债权人和企业达 成协议,通过资产重组、债务重组等方式进行破产预防和拯救。最终,企业得以摆脱困
境,恢复正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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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
产生方式
破产管理人可以由法院从管理人 名册中指定,或者由债权人会议
选举产生。
监督机制
破产管理人的行为受到法院和债 权人会议的监督和制约。
破产财产的清算与分配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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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行为 :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虚 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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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行为 :(1)无偿转让财产的;(2)以明显不 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 务提供财产担保的;(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的;(5)放弃债权的。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 人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 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仍对个别债权人 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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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债务人财产的收回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 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 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 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 当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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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取回权
一般取回权
2、破产原因规定分析
◦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 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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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和受理
1、申请的提出
◦ 根据法律规定,债务人发生破产原因,可以向人民法院提 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 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 产清算的申请。
◦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 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 《破产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特别取回权
◦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 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 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输途中的标的物。但是, 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 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 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 不必申报的债权 ◦ 连带债权 ◦ 未到期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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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债权确认
债权人申报之债权需经确认后才能在破产程序中行 使权利。
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 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并将债权表提交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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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破产法的社会调整作用
破产法的直接调整作用,是通过其特有的调整手段 保障债务关系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的最终公平 实现,从而维护全体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维护社会利益与正常经济秩序。
破产法在调整债务关系的同时,对市场经济必然会 产生广泛的间接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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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1、破产法的主体适用范围
◦ 适用范围是所有的企业法人
2、新破产法的适用地域范围
◦ 依照本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 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
3、新破产法的适用时间
◦ 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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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破产申请与受理
(一)破产原因 1、破产原因概述
◦ 破产原因,也称破产界限,指认定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 当事人得以提出破产申请,法院据以启动破产程序的法律 事实。
◦ 破产是指对丧失清偿能力的债务人,在法院的审理与监督 之下,强制清算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 制度。
◦ 特征:破产方式公平解决债务清偿问题;破产清算是为全 体债权人的利益进行 ;破产是对债务人财产法律关系的 全面清算与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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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破产法的概念与特征
破产法是规定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法院强 制对其全部财产进行精算分配,公平清偿给债权 人,或通过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的和解协议 清偿债务,或进行企业重整,避免债务人破产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
破产法是集实体与程序内容合一的综合性法律
破产法的基本制度主要源于民事债权和民事执行 制度,并根据破产程序的特点、原则加以变更, 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予以必要的扩张或限制, 同时兼顾对社会利益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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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破产法的立法宗旨与调整作 用
1、破产法的立法宗旨
◦ 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 务人的台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挤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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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债务人财产与管理人
(一)债务人财产 1、债务人财产的范围
◦ 债务人财产包括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都财产, 以及破产申请受礼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代的财产。
◦ 债务人财产在破产宣告后称破产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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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破产撤消权与无效行为制度
撤消权是指管理人对债务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前的法 定期间内进行的欺诈逃债或损害公平清偿的行为, 有申请法院撤消的权利。
第四章 破产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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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要求学生掌握破产法的基本内容。
重点掌握的内容:破产界限与破产程序。 一般了解的内容:破产的概念、法律特征与破产法
的宗旨。 重点、难点的学习建议:结合案例理解破产的界限
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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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产法概述
(一)破产与破产法的概念与特征 1、破产的概念与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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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抵消权
抵消权,是指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即 破产人负有债务的,无论是否已到清偿期限,标的 是否相同,均可在破产财产最终分配确定前向管理 人主张相互抵消的权利。
◦ 当事人的申请应向对破产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新破产法规定,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时 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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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破产申请的受理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 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将裁定自作出 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 人,并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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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的后果
破产期间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相关义务: 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合同 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 一般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法院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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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后,债权人只有在依法申报债权并得到确认 后,才能行使破产参与、受偿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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