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市民政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创业工作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创业工作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3.09.18•【字号】沪人社规〔2023〕25号•【施行日期】2023.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创业工作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就业促进中心:为做好《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沪人社规〔2023〕5号)实施后灵活就业人员相关就业政策的调整完善工作,现就有关事项提出以下补充通知:一、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登记和社会保险登记采取个人承诺制、推行集成化办理。
在本市从事灵活就业的年满16周岁且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的人员,可以通过“随申办”等线上平台,或者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等公共服务机构办理灵活就业登记。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取得在华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按照本规定执行。
灵活就业状态发生变更后,本人应及时办理退出登记手续。
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本市户籍高校毕业生和非本市户籍上海高校毕业生)在本市初次就业为灵活就业,并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可向户籍地或在沪居住地所在区就业促进中心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其中非本市户籍上海高校毕业生需提供有效的《上海市居住证》。
补贴标准为按照缴费当月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下限作为缴费基数计算的社会保险费的50%。
补贴期限为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实际月数,累计不超过24个月。
补贴所需资金从各区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三、距法定退休年龄3年或不足3年、经认定的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并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可申请就业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当月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50%,直至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止。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意见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4.03.28•【字号】沪人社规〔2024〕6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意见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各有关单位:为更好地贯彻执行《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妥善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进一步保障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工伤保险权益,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应当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
从业人员在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且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由生产经营地所在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生产经营地”是指用人单位具体生产、经营、办公所在地;从业人员存在相对固定工作场所的,该工作场所可视为生产经营地。
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地涉及本市两个及以上行政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受理管辖有争议的,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报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指定管辖。
二、从业人员因病情变化被多次诊断、鉴定为同一职业病的,应以首次被诊断、鉴定之日作为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起算时点;该职业病已被认定为工伤后,再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再受理。
三、从业人员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被认定为视同工伤的,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按照《实施办法》规定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关系终止;因同一部位旧伤复发再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再受理。
四、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原工资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标准为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工伤人员负伤前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月数计算平均工资收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印发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印发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1.11•【字号】沪人社规〔2018〕36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医疗护理,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关于印发《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社区居家和养老机构护理服务规程(试行)》的通知沪人社规〔2018〕36号各有关单位:根据《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的要求,本市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
为保证社区居家照护和养老机构照护等护理服务的顺利实施,规范相关服务流程,现将《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社区居家和养老机构护理服务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2018年11月11日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社区居家和养老机构护理服务规程(试行)一、适用范围和服务对象根据《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为规范本市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在提供社区居家照护和养老机构照护过程中须遵循的程序和步骤,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所称的服务对象,是指60周岁及以上,经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达到二至六级,享受社区居家照护或养老机构照护的本市长护险参保人员。
二、护理服务时间和频次按照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等级(以下简称“评估等级”)确定每周上门服务的最低服务频次,原则上,评估等级为二级或三级且每周服务时间达到3小时的,每周服务频次应不低于3次;评估等级为四级且每周服务时间达到5小时的,每周服务频次应不低于5次;评估等级为五级或六级且每周服务时间达到7小时的,每周服务频次应不低于7次。
社区居家照护每次服务时间一般不少于30分钟。
养老机构照护提供持续性的护理服务,按入住天数计算服务时间。
三、护理服务流程对于申请社区居家照护的服务对象,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区医保中心”)将其信息通过长期护理保险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通知提供社区居家照护的相关定点护理服务机构。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住房和城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等关于鼓励本市“特定就业困难人员”在特定行业就业的通知【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沪人社就发[2016]56号【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邮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6.12.27【实施日期】2017.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邮政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鼓励本市“特定就业困难人员”在特定行业就业的通知(沪人社就发〔2016〕56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农业委员会、交通委员会、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民政局、水务局、邮政管理局、财政局: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深化养护行业市场化改革提高一线职工工资水平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6〕2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援助工作的若干意见》(沪人社就发〔2016〕54号)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促进本市“特定就业困难人员”在特定行业就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市从事绿化市容、物业管理、涉老服务、邮政快递、养护服务行业的用人单位,以及涉农企业和区县级及以上示范农民合作社,吸纳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援助工作的若干意见》(沪人社就〔2016〕54号)规定认定的“特定就业困难人员”,可按规定申请岗位补贴。
二、特定行业的用人单位和涉农企业应与吸纳的“特定就业困难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在合同中明确且实际安排在该单位的一线非管理类工作岗位就业,并按规定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和缴纳社会保险费。
农民合作社相关从业人员需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
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告[2006]第3号-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告[2006]第3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告[2006]第3号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告([2006]第3号)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下列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委办局及派出机构2005年发布,并于2006年2月28日前报送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67件)经审查准予备案,现公告如下:一、区县人民政府(54件)(一)浦东新区人民政府(3件)1.浦东新区实施《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细则(浦府[2005]60号,2005年3月28日制定)2.关于进一步完善土地供应机制的若干意见(浦府[2005]106号,2005年6月24日制定)3.关于加强浦东新区土地资源集约利用的意见(浦府[2005]108号,2005年6月24日制定)(二)徐汇区人民政府(4件)1.徐汇区进一步完善文化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实施意见(徐府发[2005]13号,2005年4月12日制定)2.徐汇区配套商品房供配管理办法(徐府发[2005]11号,2005年3月29日制定)3.徐汇区重大工程动拆迁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徐府发[2005]12号,2005年3月29日修订)4.徐汇区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的实施意见(徐府发[2005]15号,2005年3月29日制定)(三)长宁区人民政府(1件)关于加强长宁区租赁厂房及其场所安全管理的通告(长府[2005]54号,2005年8月29日制定)(四)普陀区人民政府(2件)1.关于贯彻《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的意见(普府[2005]75号,2005年9月7日制定)2.普陀区企业注册登记统一办理办法(普府[2005]79号,2005年9月28日制定)(五)闸北区人民政府(6件)1.上海市闸北区科学技术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闸府规范[2005]1号,2005年1月17日修订)2.闸北区计算机网络及其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办法(闸府规范[2005]2号,2005年2月25日修订)3.闸北区专利费专项资助试行办法(闸府规范[2005]3号,2005年2月28日制定)4.闸北区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闸府规范[2005]4号,2005年3月16日制定)5.闸北区2005年城市房屋拆迁执行有关标准的规定(闸府规范[2005]5号,2005年5月11日制定)6.闸北区实施就业预备制度的意见(闸府规范[2005]6号,2005年5月31日制定)(六)虹口区人民政府(2件)1.虹口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试行办法(虹府[2005]9号,2005年3月29日制定)2.关于修改《虹口区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的决定(虹府[2005]44号,2005年11月15日修改)(七)卢湾区人民政府(1件)卢湾区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帮困助学工作的实施办法(卢府[2005]56号,2005年10月17日制定)(八)静安区人民政府(2件)1.上海市静安区非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规定(静府发[2005]25号,2005年9月7日制定)2.静安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挂牌实施意见(试行)(静府发[2005]24号,2005年9月7日制定)(九)宝山区人民政府(5件)1.宝山区农村个人住房建设规划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宝府[2005]12号,2005年2月2日制定)2.宝山区单位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实施意见(宝府[2005]32号,2005年3月15日制定)3.宝山区工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宝府[2005]127号,2005年10月28日修订)4.宝山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宝府[2005]74号,2005年6月8日制定)5.宝山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定(宝府[2005]139号,2005年12月2日制定)(十)闵行区人民政府(3件)1.关于调整本区新征地人员缴纳小城镇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闵府发[2005]9号,2005年4月29日制定)2.关于调整本区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发放标准及征地单位缴纳征地养老人员养老费标准的意见(闵府发[2005]13号,2005年6月24日制定)3.关于贯彻上海市《关于本市征地养老人员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闵府发[2005]22号,2005年12月10日制定)(十一)嘉定区人民政府(4件)1.嘉定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嘉府发[2005]6号,2005年1月26日制定)2.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区动拆迁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嘉府发[2005]11号,2005年3月5日制定)3.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区粮食流通统计工作意见(嘉府发[2005]35号,2005年8月19日制定)4.关于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暂行)(嘉府发[2005]42号,2005年11月3日制定)(十二)金山区人民政府(9件)1.金山区农村居民建房规划点建设管理办法(试行)(金府[2005]3号,2005年1月27日制定)2.金山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金府[2005]11号,2005年4月4日修订)3.金山区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金府[2005]19号,2005年6月2日制定)4.关于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的实施意见(金府[2005]15号,2005年4月27日制定)5.关于禁止出租房屋从事无证无照食品生产加工规定(金府[2005]23号,2005年6月22日制定)6.关于加强本区农村居民住房翻建、扩建管理的暂行办法(金府[2005]6号,2005年2月18日制定)7.关于调整金山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区域类别的实施意见(金府[2005]20号,2005年6月8日制定)8.关于调整金山区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区域类别的实施意见(金府[2005]21号,2005年6月8日制定)9.关于金山区国有土地居住房屋拆迁安置房供应的暂行规定(金府[2005]22号,2005年6月8日制定)(十三)松江区人民政府(1件)松江区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沪松府[2005]73号,2005年4月29日制定)(十四)青浦区人民政府(2件)1.上海市青浦区国有和城镇集体产权交易管理实施细则(青府发[2005]47号,2005年6月1日制定)2.上海市青浦区水源保护区水域渔业生产管理暂行办法(青府发[2005]94号,2005年9月14日制定)(十五)奉贤区人民政府(8件)1.奉贤区农村合作医疗基本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沪奉府[2005]9号,2005年1月13日制定)2.关于“老城镇户籍”退休老职工退养金和医疗保障的意见(沪奉府[2005]11号,2005年1月25日制定)3.关于调整南桥镇范围内住宅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沪奉府[2005]15号,2005年2月6日制定)4.关于加强征用土地补偿费用管理的若干意见(沪奉府[2005]13号,2005年2月2日制定)5.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房地局、区发计委《关于调整本市城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区域类别和最低补偿单价标准的请示》的通知(沪奉府[2005]17号,2005年3月1日制定)6.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房地局、区发计委《关于调整本区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区域类别和补偿标准的请示》的通知(沪奉府[2005]18号,2005年3月1日制定)7.关于调整农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办法的意见(沪奉府[2005]30号,2005年3月30日制定)8.奉贤区优待老年人若干规定(沪奉府[2005]107号,2005年10月9日制定)(十六)崇明县人民政府(1件)崇明县排水设施使用费征收办法(崇府发[2005]59号,2005年8月5日修订)二、市政府委办局(112件)(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件)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发改所[2005]001号,2005年1月28日制定)(二)上海市物价局(1件)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价格管理办法》(沪价商[2005]002号,2005年8月1日修订)(三)上海市教育委员会(1件)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档案局《上海市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沪教委办[2005]100号,2005年10月9日制定)(四)上海市公安局(3件)1.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沪公发[2005]171号,2005年5月13日制定)2.关于禁止二轮摩托车飙车的通告(沪公发[2005]227号,2005年6月28日制定)3.关于调整货运机动车限制通行范围的通告(沪公发[2005]454号,2005年12月14日制定)(五)上海市司法局(2件)1.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社区服刑人员分类矫正暂行规定》(沪司发法制[2005]2号,2005年1月14日制定)2.上海市司法局行政许可事项公示内容(试行)(沪司发法制[2005]11号,2005年9月23日制定)(六)上海市财政局(2件)1.上海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沪财会[2005]40号,2005年3月31日修订)2.上海市代理记帐管理实施办法(沪财会[2005]38号,2005年3月30日修订)(七)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7件)1.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遗失完税凭证后处理办法的补充通知(沪国税计[2005]29号,2005年8月22日修改)2.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和进货销货登记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征[2005]28号,2005年11月29日制定)3.关于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劳动所得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沪地税所二[2005]2号,2005年2月8日制定)4.关于停止征收自行车和其他非营业用的非机动车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的通知(沪地税地[2005]5号,2005年1月26日制定)5.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购房者个人所得税税基抵扣工作具体问题的通知(沪地税所二[2005]6号,2005年3月28日制定)6.关于本市个人出售普通住房营业税征收规定的通知(沪地税流[2005]10号,2005年3月5日制定)7.关于本市出租汽车个体工商户月基数营业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地税所二[2005]14号,2005年6月24日制定)(八)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30件)1.关于确定2005年度非正规劳动组织从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基数的通知(沪劳保基发[2005] 6号,2005年3月11日制定)2.关于确定2005年度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基数的通知(沪劳保基发[2005] 7号,2005年3月11日制定)3.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调整本市企业非因工或因病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5]9号,2005年3月10日制定)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5]5号,2005年2月28日制定)5.关于本市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5]11号,2005年3月23日制定)6.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沪劳保福发[2005] 12号,2005年3月23日制定)7.关于确定本市2005年度养老金计发有关标准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5]15号,2005年3月30日制定)8.关于贯彻《上海市外来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沪劳保就发[2005]8号,2005年3月15日修订)9.上海市镇保工作协调推进联席会议办公室、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本市征地养老人员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镇保办发[2005]1号,2005年3月28日制定)10.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企业联合会/上海市企业家协会关于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5]20号,2005年5月18日制定)11.关于本市从事特殊工种人员办理退休手续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沪劳保养发[2005]21号,2005年6月10日制定)12.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2005年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工资总量调控意见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5]22号,2005年6月10日制定)13.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2005年本市企业试行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办法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5]23号,2005年6月17日制定)14.关于调整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5]24号,2005年6月28日制定)15.关于调整本市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5]25号,2005年6月28日制定)16.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对本市部分困难单位农婚知青生活困难补助申请转移发放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劳保社发[2005]28号,2005年7月7日制定)17.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本市城镇户籍人员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5]29号,2005年8月12日制定)18.关于调整《关于规范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管理的若干意见》有关经营服务项目的通知(沪劳保就[2005]19号,2005年8月1日制定)19.关于2005年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领取养老金人员增加养老金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5]32号,2005年9月26日制定)20.关于调整企业退养人员、精简退职回乡老职工死亡后配偶等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5]33号,2005年9月26日制定)21.关于2005年调整本市退休人员养老金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5]34号,2005年9月26日制定)22.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中共上海市委老干部局、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5]35号,2005年10月8日制定)23.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三)(沪劳保关发[2005]36号,2005年10月17日制定)2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本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劳保就发[2005]37号,2005年8月1日修订)25.关于实施《上海市城镇社会养老保险“虚帐实记”实施方案》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5]39号,2005年10月28日制定)26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标准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5]40号,2005年11月21日制定)27.关于调整本市企业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职工的定期伤残抚恤金和护理费标准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5]41号,2005年11月21日制定)28.关于2006年元旦春节期间对本市城镇离退休人员、镇保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一次性发放生活补助费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5]43号,2005年12月15日制定)29.关于结算2005年本市补充保险基金收益分配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5]44号,2005年12月31日制定)30.关于调整小城镇社会保险生活补贴费缴纳标准等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5]45号,2005年12月31日制定)(九)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2件)1.进一步加强上海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管理若干意见(沪建建[2005] 212号,2005年4月15日制定)2.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若干规定(沪建建[2005]249号,2005年4月30日制定)(十)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5件)1.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招投标操作意见(试行)(沪国资委评[2005]150号,2005年4月4日制定)2.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实施细则(沪国资委评[2005]149号,2005年4月4日制定)3.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稽查试行办法(沪国资委监[2005]274号,2005年6月6日制定)4.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沪国资委产[2005]284号,2005年7月6日修订)5.上海市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沪国资委监事[2005]293号,2005年6月13日制定)(十一)上海市环境保护局(1件)上海市环保系统环境信访管理暂行办法(沪环保自[2004]第103号,2005年3月24日制定)(十二)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0件)1.关于做好青少年维权“源头”控制的意见(沪工商注[2005]7号,2005年1月14日修订)2.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的实施意见(沪工商注[2005]11号,2005年1月17日修订)3.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中外合作经营非法人企业审批及登记注册操作规则》(沪工商外[2005]52号,2005年3月8日修订)4.关于委托分局对违反公司登记管理规定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通知(沪工商企[2005] 64号,2005年3月24日修订)5.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审计局关于改进本市“广告业专用发票”制度的通知(沪工商广[2005]19号,2005年1月19日修订)6.关于本市展览场馆备案的实施意见(沪工商市[2005]103号,2005年5月12日制定)7.关于对本市集贸市场自产自销农民实施备案管理的通知(沪工商市[2005]104号,2005年5月13日制定)8.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办法(沪工商合[2005]243号,2005年9月23日修订)9.上海市企业登记档案查阅办法(沪工商档[2005]325号,2005年12月14日修订)10.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本市公司登记管辖规定(沪工商注[2005]340号,2005年12月29日制定)(十三)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1件)关于对《上海市锅炉维修单位监督管理办法》修改的通知(沪质技监特[2005]380号,2005年9月27日修改)(十四)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5件)1.上海市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沪食药监食[2005]467号,2005年8月4日修订)2.关于在本市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开展《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审查的通知(沪食药监食[2005]484号,2005年8月9日制定)3.上海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试行)(沪食药监流通[2005]469号,2005年8月5日制定)4.上海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生产经营基本条件具体要求(沪食药监食[2005]481号,2005年8月9日制定)5.关于在本市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全面实施《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的通知(沪食药监食[2005]483号,2005年8月9日制定)(十五)上海市知识产权局(1件)上海市专利费资助办法(沪知局[2005]41号,2005年6月27日修订)(十六)上海城市规划管理局(8件)1.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上海市测绘管理办公室《上海市城市规划定线测绘管理规定》(沪规法[2005]128号,2005年2月4日制定)2.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沪规综[2005]646号,2005年7月25日修订)3.上海市管线综合规划编制与审批试行规定(沪规法[2005]826号,2005年9月14日制定)4.关于加强对建筑高度控制及屋面建(构)筑物规划管理的暂行规定(沪规法[2005]812号,2005年9月12日制定)5.关于加强建筑物变更使用性质规划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沪规法[2005]1175号,2005年12月9日制定)6.上海市城市规划行政法律文书送达工作规则(沪规法[2005]1177号,2005年12月9日制定)7.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规划管理规定》(沪规法[2005]1180号,2005年12月12日制定)8.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公示暂行规定(沪规法[2005]1205号,2005年12月16日修订)(十七)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2件)1.关于进一步规范廉租住房管理的通知(沪房地资廉[2005]201号,2005年4月12日制定)2.关于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管理工作的通知(沪房地资法[2005]249号,2005年4月30日制定)(十八)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7件)1.上海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管理规定(沪交法[2005]第77号,2005年2月23日制定)2.上海市公共停车场(库)停车规则(沪交法[2005]第76号,2005年2月23日制定)3.上海市道路停车场停车规则(沪交法[2005]第76号,2005年2月23日制定)4.上海市租赁车额度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暂行)(沪交法[2005]第268号,2005年4月20日制定)5.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线路经营权管理规定(沪交法[2005]第423号,2005年7月18日修订)6.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线路经营权评议考核办法(沪交法[2005]第423号,2005年7月18日修订)7.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规定(沪交法[2005]565号,2005年10月24日制定)(十九)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1件)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局《上海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沪信息委法[2005]281号,2005年10月8日制定)(二十)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1件)上海市安全生产警示实施暂行办法(沪安监管法规[2005]147号,2005年11月7日修订)(二十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5件)1.上海市城市道路临时架空线架设备案管理暂行规定(沪市政法[2005]105号,2005年3月1日制定)2.上海市城市道路架空线暂时保留审核管理暂行规定(沪市政法[2005]106号,2005年3月1日制定)3.上海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授权和监督管理程序(沪市政法[2005]306号,2005年6月1日制定)4.上海市燃气安全检查和送气服务规定(沪市政法[2005] 474号,2005年8月9日制定)5.上海市液化石油气气瓶标记和充装管理规定(沪市政法[2005]475号,2005年8月9日制定)(二十二)上海市医疗保险局(10件)1.关于规范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内非处方药医保管理的通知(沪医保[2005]29号,2005年3月3日制定)2.关于推进民办(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工作的试行意见(沪医保[2005]50号,2005年4月12日制定)3.关于本市从业人员医疗保险关系转移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医保[2005] 49号,2005年4月12日制定)4.关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2005医保年度转换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医保[2005] 42号,2005年3月28日制定)5.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事局关于本市精简退职回乡老职工基本医疗保障纳入社会统筹的试行意见(沪医保[2005]90号,2005年6月9日制定)6.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违规行为举报奖励试行意见(沪医保[2005]91号,2005年6月15日制定)7.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本市小城镇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参加农村合作医疗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沪医保[2005]114号,2005年8月10日制定)8.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上海市卫生局关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养老机构中开设家庭病床工作的通知(沪医保[2005]154号,2005年11月30日制定)9.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5年版)》的通知(沪医保[2005]162号,2005年12月6日修订)10.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总工会关于2006年度本市实施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医保[2005]171号,2005年12月15日制定)(二十三)上海市海洋局(1件)上海市海域使用申请审批暂行办法(沪海综[2005]05号,2005年2月16日制定)(二十四)上海市地名管理办公室(5件)1.上海市地名申报和审批程序规定(沪地办[2005]14号,2005年12月26日修订)2.上海市市政交通设施命名规则(沪地办[2005]15号,2005年12月26日制定)3.上海市居住区和建筑物命名规则(沪地办[2005]15号,2005年12月26日制定)4.上海市公共绿地、广场和文体休闲场所命名规则(沪地办[2005]15号,2005年12月26日制定)5.上海市自然地理实体命名规则(沪地办[2005]15号,2005年12月26日制定)三、市政府派出机构(1件)上海临港新城管理委员会(1件)上海临港新城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实施办法(沪临港管委办[2005]593号,2005年7月5日制定)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五日——结束——。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完善本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若干
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文字号】沪人社养发[2008]3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08.11.17
【实施日期】2008.12.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完善本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沪人社养发(2008)3号)
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各公安分局,崇明县公安局,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为完善本市城镇高龄无保障老人纳入社会保障政策,逐步形成城镇老年居民社会保障制度,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完善本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将本市城镇高龄无保障老人纳入社会保障的通知》(沪府〔2006〕81号)规定的城镇高龄无保障老人纳入社会保障的范围,调整为年满65周岁,在本市居住、生活满30年,现为本市城镇户籍且已满15年,未享受基本养老、医疗以及征地养老待遇的老年居民(以下称为“城镇老年居民”)。
二、年满70周岁的城镇老年居民养老待遇为每人每月500元;年满65。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
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4.06.18
•【字号】沪人社法发[2014]20号
•【施行日期】2014.06.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规范
性文件的通知
(沪人社法发〔2014〕20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我局对二○一三年底以前发布的现仍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应予废止的36件(见附件1),失效的30件(见附件2)。
现将宣布废止和失效的文件目录发给你们,请予执行。
附件:1.宣布废止的文件目录
2.宣布失效的文件目录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6月18日附件1
宣布废止的文件目录
附件2。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本市2003年医保年度职工个人医疗帐户按职工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本市2003年医保年度职工个人医疗帐户按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入部分以及门急诊自负段标准、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的调整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沪医保[2003]42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发布日期】2003.03.08
【实施日期】2003.04.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医保局关于公布第四批废止和自然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0月12日实施日期:2006年10月12日)宣布失效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本市2003年医保年度职工个人医疗帐户按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入部
分
以及门急诊自负段标准、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的调整通知
(沪医保(2003)42号)
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
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自2003年4月1日起,对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职工个人医疗帐户按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入
部分以及门急诊自负段标准、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进行调整。
现通知如下:
一、关于2003年医保年度
2003年医保年度为2003年4月1日至2004年3月31日。
二、关于个人医疗帐户计入标准
2003年医保年度,本市医疗保险参保职工中的在职职工个人缴费预计入部分,按2003年2月份职工本人实际缴费额为基数计算。
2003年医保年度,本市医疗保险参保职工个人医疗帐户按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入部分的预计入标准,以2002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19473元为。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公务员局关于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公务员局关于评选推荐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法规类别】劳动模范【发文字号】沪公局发[2011]70号【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公务员局【发布日期】2011.08.05【实施日期】2011.08.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公务员局关于评选推荐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沪公局发[2011]70号)各有关单位: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关于评选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人社部函[2011]194号)精神,现就本市组织评选推荐“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选推荐范围和名额(一)评选推荐范围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评选推荐范围:市民政局(市社团局)机关各处室、区县民政局机关(含内设机构)、街镇内设民政专职工作部门,各类民政企事业单位(含车间、班组、科室等集体)。
全国民政系统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推荐范围:本市民政系统各级机关工作人员,民政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
曾获得省部级以上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人员原则上不再参加评选。
(二)评选推荐名额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5个。
全国民政系统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共5名(其中劳动模范数不低于50%,即推荐人选中民政企事业单位一线职工数不低于50%)。
二、评选推荐条件(一)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评选推荐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推荐为“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2、领导班子凝聚力强,作风民主,团结和谐;干部队伍素质高,有战斗力;单位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健全规范并得到较好执行,社会形象良好;3、坚持为民服务宗旨,认真履行职责,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切实提高惠民济困水平,增强社会自治功能,大力提升民政公共服务能力,在推动民政事业发展方面取得突出成绩;4、准确把握民政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不断改善创新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为开创民政工作。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城乡低保及相关社会救助
上海市民政局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城乡低保及相关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2019年3月29日)沪民规 2019 5号各区民政局㊁财政局:为进一步加大民生保障力度,让困难群众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经市政府同意,本市将从2019年4月1日起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相关社会救助标准.一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107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160元.其中,对城乡低保家庭中的16周岁(含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救助标准由每人每月14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510元.二㊁特困人员日常生活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14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510元(散居和集中供养为统一标准).主要用于特困人员在食品㊁衣着㊁居住(即水电煤等)方面的支出,医疗㊁丧葬㊁教育及生活照料等方面的支出不纳入上述标准范围内.三㊁享受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救济对象,其补助标准在原各类标准的基础上,分别作适当调整(详见附件).四㊁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的收入标准调整为:城乡居民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2320元.家庭财产等其他标准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五㊁申请社会救助家庭中,有实际就业行为㊁月劳动收入(包括计时制劳动收入等)达到本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人员,其本人的收入豁免标准为每人每月870元,与2018年相比保持不变.所需资金按原渠道列支.特此通知.附件:享受定期定量生活补助救济对象的救济标准调整对照表附件享受定期定量生活补助救济对象的救济标准调整对照表元/月对象类别原标准增加额调整后标准重残无业人员三胞胎司法老残14001101510散居归侨宽释人员因公致残知青17801501930 52 (2019年第9期)对象类别原标准增加额调整后标准纠错人员17801501930历史老案纠错平反人员起义投诚人员32902803570特赦人员43503704720ʌ政策解读ɔ«上海市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的解读材料㊀㊀问:为什么对«上海市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办法»进行修订?答:2012年12月,市政府下发了«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财政局㊁市国资委制定的‹上海市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 2012 104号),目前此办法已执行到期.鉴于国家已出台了新«预算法»,且本市从2014年市级国资预算已实现了正式编制,相关的政策条款也发生了一定的调整.为此,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新«预算法»的有关要求,继续做好本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建设,我们拟定了«上海市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现有的预算规定进行了调整完善.问:«办法»主要依据什么进行修订?答:«办法»主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及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实际进行修订.问:修订后的«办法»在内容上主要有什么变化?答:«办法»在内容上主要进行了三个方面的修订:一是新增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协调的有关内容.根据«预算法»第十条的规定,«办法»在第六条中,对于如何确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的比例进行了明确.即:第六条:纳入市级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的企业范围㊁国有独资企业上缴年度净利润的比例以及国有资本经营收益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的比例,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国资委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下一年度如无调整,则按照上年确定的方案执行.二是对国资收益收缴比例的分类进行调整完善.本市自2015年起,将市国资委委托市委宣传部监管的5家文化企业纳入国资收益收缴范围,参照中央财政的做法,在国资收益收缴比例的分类上,将文化企业作为单独一类.为此,结合工作实际,«办法»在第七条中,增加了文化企业这一类别.即:第七条:国有独资企业上缴年度净利润的比例实行分类管理,区分一般企业㊁公益性企业㊁文化企业和小微企业等,具体认定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国资委负责.三是对国资收益收缴的审批流程进行精简.根据近年来国资收益收缴工作的实际,国资收益收缴工作存在流程较长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国资预算收入的执行效率,为此,«办法»在第十三条㊁十四条中,减少了 将复核意见函告市国资委 这一流程,市财政局在复核后,如无异议直接开具非税收入缴款书,提高国资收益收缴的效率.即:第十三条第三款,市财政局在收到市国资委等负有国资监管职能的部门㊁单位的审核意见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对复核后无异议的,由市财政局开具 上海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第十四条第二款,市财政局在收到市国资委等负有国资监管职能的部门㊁ (2019年第9期)62。
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告[2009]第1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告[2009]第1号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告([2009]第1号)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下列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委办局以及其他机构于2008年7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报送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71件),经审查准予备案,现公告如下:一、区县人民政府(17件)(一)浦东新区人民政府(3件)1.浦东新区推进民用建筑节能办法(浦府〔2008〕193号,2008年8月8日制定)2.浦东新区支持鼓励人才若干意见(浦府〔2008〕145号,2008年6月26日制定)3.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促进自主创新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浦府〔2008〕233号,2008年9月24日制定)(二)虹口区人民政府(1件)虹口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7年本区被拆除房屋同区域已购公有居住房屋上市交易平均市场单价及价格补贴标准的通告(虹府〔2008〕13号,2008年6月30日制定)(三)闸北区人民政府(1件)闸北区关于加强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管理的暂行办法(闸府规范(2008)2号,2008年11月14日制定)(四)静安区人民政府(3件)1.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发改委《关于加强和规范静安区新开工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静府发〔2008〕8号,2008年5月10日制定)2.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发改委《关于促进企业做好节能降耗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静府发〔2008〕10号,2008年7月4日制定)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外经委《静安区贯彻<上海市外商投资项目行政审批改革方案>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静府发〔2008〕17号,2008年10月14日制定)(五)宝山区人民政府(2件)1、宝山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规划管理若干规定(宝府〔2008〕14号,2008年3月13日制定)2、宝山区关于撤销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建制的若干规定(宝府〔2008〕15号,2008年3月17日制定)(六)松江区人民政府(2件)1.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区原乡镇企业退休无保障人员退养金补贴标准和享受范围的通知(沪松府〔2008〕84号,2008年6月23日制定)2.松江区特困家庭综合救助施行意见(沪松府〔2008〕95号,2008年6月30日制定)(七)嘉定区人民政府(2件)1.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本区稳粮资金的实施意见(嘉府发〔2008〕26号,2008年5月29日制定)2.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被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意见(嘉府发〔2008〕30号,2008年6月23日制定)(八)青浦区人民政府(1件)上海市青浦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补充规定(青府发〔2008〕69号,2008年7月24日制定)(九)崇明县人民政府(2件)1.崇明老毛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崇府发〔2008〕57号,2008年6月16日制定)2.崇明老白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崇府发〔2008〕58号,2008年6月16日制定)二、市政府委办局(52件)(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件)1.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本市原料奶收购价格形成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发改价商〔2008〕013号,2008年9月11日制定)2.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发改能源(2008)092号,2008年10月9日制定)(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2件)1.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继续做好本市农民工同住子女进入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免借读费工作的意见(沪教委基〔2008〕58号, 2008年9月8日制定)2.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做好本市农民工同住子女学前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基[2008]50号, 2008年8月18日制定)(三)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消防局)(2件)1、上海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沪公发〔2008〕314号,2008年8月16日制定)2、关于自2008年7月1日起在本市范围内调整消防审批和消防验收受理范围扩大简易审批和简易验收范围的通告(沪消发[2008]193号,2008年7月17日制定)(四)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1件)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印发《关于开展本市社区群众活动团队备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沪民社团〔2008〕1号,2008年8月7日制定)(五)上海市司法局(2件)1.市司法局关于贯彻修订后的《律师法》做好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查处有关工作的通知(沪司发律管〔2008〕50号,2008年5月21日制定)2.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人民调解组织参与医患纠纷调解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司发基层〔2008〕3号,2008年7月19日制定)(六)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7件)1.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库〔2008〕26号, 2008年6月5日制定)2.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财企〔2008〕30号,2008年7月14日制定)3.上海市财政检查工作规程(试行)(沪财督〔2008〕5号, 2008年8月14日制定)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教[2008]54号, 2008年10月9日制定)5.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教[2008]55号, 2008年10月9日制定)6.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库[2008]50号, 2008年11月11日制定)7.关于印发《关于本市担保机构代偿损失实施补偿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企[2008]50号, 2008年11月18日制定)(七)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11件)1.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万人就业项目等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收入标准的通知(沪劳保就发〔2008〕32号,2008年5月9日制定)2.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调整本市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8〕30号,2008年4月24日制定)3.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特殊援助工作的补充意见(沪劳保就发〔2008〕33号,2008年5月9日制定)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对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后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的补充通知(沪劳保就发〔2008〕34号,2008年6月5日制定)5.关于2008年本市城镇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8〕39号,2008年7月22日制定)6.关于2008年按照本市城镇企业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的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沪劳保养发〔2008〕40号,2008年7月22日制定)7.关于2008年按照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办法计发养老金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沪劳保养发〔2008〕41号,2008年7月22日制定)8.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劳动争议仲裁管辖的通知(沪劳保仲发〔2008〕44号,2008年8月21日制定)9.上海市集体合同审查办法(沪劳保关发〔2008〕43号,2008年8月5日制定)10.关于来沪从业人员进行失业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劳保就发〔2008〕37号,2008年6月25日制定)11、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对本市低收入农户家庭人员实现就业后给予专项就业补贴的实施意见(沪劳保就发〔2008〕36号,2008年6月6日制定)(八)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2件)1.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监察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沪建交联〔2008〕455号,2008年6月13日制定)2.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关于减少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施工对周边环境影响的试行规定》的通知(沪建交联〔2008〕511号,2008年7月7日制定)(九)上海市农业委员会(1件)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为农综合信息服务平台管理办法(试行)》通知(沪农委[2008]428号,2008年12月4日制定)(十)上海市卫生局(2件)1.关于修订下发《上海市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卫疾妇〔2008〕18号,2008年6月25日制定)2.上海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沪卫监督〔2008〕9号,2008年8月6日制定)(十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件)1.关于上海世博会官方参展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登记管理办法(沪工商外〔2008〕202号,2008年7月28日制定)2.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落实市委九届四次全会精神支持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工商注〔2008〕212号,2008年8月11日制定)(十二)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1件)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上海市电梯改造规则》的通知(沪质技监特[2008]580号,2008年11月24日制定)(十三)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4件)1.关于加强对公寓式办公建筑层高规划管理的意见(沪规区〔2008〕269号,2008年4月23日制定)2.关于在批公寓式办公建筑层高规划管理的实施意见(沪规区〔2008〕453号,2008年6月19日制定)3.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有关规定的实施意见(沪规查〔2008〕371号,2008年5月27日制定)4.关于加强本市保障性住房项目规划管理的若干意见(沪规法[2008]756号,2008年9月17日制定)(十四)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3件)1.关于住宅物业小区内业主共有或使用的房地产有关登记问题的通知(沪房地资〔2008〕56号,2008年1月18日制定)2.关于加强本市新建住宅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沪房地资建〔2008〕32号,2008年1月10日制定)3.关于调整本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的实施意见(沪房地资法〔2008〕551号,2008年9月1日制定)(十五)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2件)1.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关于发布《外省市驻沪道路货物运输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沪交法〔2008〕248号,2008年7月22日制定)2.上海市道路旅客运输站管理规定(沪交法〔2008〕278号,2008年9月16日制定)(十六)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2件)1.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加强本市金融税控收款机专业维护服务管理的若干意见(沪信息委社〔2008〕13号,2008年1月7日制定)2.上海市社会保障卡副卡管理办法(沪信息委法〔2008〕205号,2008年7月22日制定)(十七)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2件)1.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本市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沪金融办〔2008〕4号,2008年7月18日制定)2.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的通知(沪金融办通〔2008〕3号,2008年8月11日制定)(十八)上海市港口管理局(1件)上海港口设施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许可实施办法(沪港规〔2008〕295号,2008年7月22日制定)(十九)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1件)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载卫星定位系统使用和管理规定》的通知(沪交[2008]47号,2008年11月27日制定)(二十)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1件)关于印发《关于促进节约集约利用工业用地、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规法[2008]866号,2008年10月15日制定)(二十一)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1件)关于印发《关于支持本市重点产业项目加快建设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沪建交[2008]919号,2008年11月7日制定)三、其他机构(2件)(一)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1件)关于2008年度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的通知(沪公积金管委会〔2008〕2号,2008年6月23日制定)(二)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1件)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实施办法(沪机场集办〔2008〕245号,2008年9月27日制定)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二〇〇九年二月四日——结束——。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做好进沪人员落户“社区公共户”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做好进沪人员落户“社区公共户”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13.12.04•【字号】沪公发〔2013〕217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做好进沪人员落户“社区公共户”工作的通知沪公发〔2013〕217号根据《关于做好人才类“集体户”清理和“社区公共户”落户审批准备工作的通知》[沪公发(2013)193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本市户籍管理工作,规范外省市进沪人员落户“社区公共户”审批程序,推进本市户籍人员居住地服务和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经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审核符合落户条件的外省市户籍人员(以下简称:进沪人员),因在沪无配偶、无直系亲属、无住房(包括其本人、配偶、直系亲属在沪无个人产权房及租赁公房)、所在工作单位未设立集体户等原因确无处落户,申请在实际居住地“社区公共户”内落户的。
二、审批权限进沪人员落户“社区公共户”的,由实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负责受理,公安分(县)局审核后,报市公安局审批。
三、办理流程(一)申请需要落户“社区公共户”的,申请人应当向实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填写《进沪人员落户“社区公共户”申请表》(附件一),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各类落户“社区公共户”所需的证明材料可以从市公安局门户网站查询,或者向公安派出所索取相关《窗口服务告知单》)。
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在受理时核对无误后退还申请人;如确属无法提供原件的,可提供加盖证明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复印件有多页的,应加盖骑缝章。
为方便申请人,对部分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信息数据库可以查询的情况,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但政府职能部门信息数据与申请人反映情况不一致的,公安机关可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供证明材料。
(二)受理对申请人提供材料齐全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场受理并出具《户口类审批受理回执单》(附件二)。
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
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正文:---------------------------------------------------------------------------------------------------------------------------------------------------- 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2000年10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根据《上海市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城镇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与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职工,包括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和其他参保人员。
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以下简称市医保局)是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统一管理。
各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医保办)负责本辖区内的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市卫生、劳动保障、财政、审计、药品监督、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医疗保险费的征缴工作。
上海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是本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医疗费用的结算、拨付以及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医疗帐户)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登记和缴费第四条(登记手续)用人单位按照市医保局的规定,向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其中新设立的用人单位,应当在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者基本医疗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有关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办理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本条前两款规定的手续时,应当根据市医保局的要求进行审核,并按照规定及时将用人单位的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市医保局。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自然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05)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自然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05)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5.01.18•【字号】沪劳保法发[2005]1号•【施行日期】2005.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自然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沪劳保法发[2005]1号)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本局对二○○三年底以前发布的现仍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应予废止的20件(见附件一),自然失效的68件(见附件二)。
现将宣布废止和自然失效的文件目录发给你们,请予执行。
附件:一、宣布废止的文件目录二、宣布自然失效的文件目录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五年一月十八日附件一:宣布废止的文件目录┌───┬───────────┬────┬────────────┬───────┐│ 序号│标题│文号│替代文件│替代文号│├───┼───────────┼────┼────────────┼───────┤│1│上海市劳动局转发《关于│沪劳技发│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沪劳保技(2004│││贯彻落实〈社会力量办学│(1997)│《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11号│││条例〉的通知》的通知│55号│育促进法>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的通知││├───┼───────────┼────┼────────────┼───────┤│2│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沪劳保技│关于2004年在本市职业培训│沪劳保技(2004│││关于在本市社会力量举办│发(2000│机构中开展资质等级申报评│)38号│││的职业培训机构中开展资│)36号│估工作的通知││││质等级评估的通知││││├───┼───────────┼────┼────────────┼───────┤│3│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沪劳保综│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沪劳保综发(20│││关于《上海市促进高新技│发[1999│海市财政局关于企业试行自│02)7号│││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50号│主决定工资水平办法的通知││││有关工资总额实施细则的││││││通知││││├───┼───────────┼────┼────────────┼───────┤│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沪劳保综│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沪劳保综发(20│││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发(2001│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本│04)44号│││于本市企业继续使用《工│)59号│市企业继续使用《工资总额││││资总额使用手册》的通知││使用手册》的通知││├───┼───────────┼────┼────────────┼───────┤│5│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民│沪劳(85│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沪府办[1997]4 │││政局关于革命烈士家属和│)计创字│市民政局等七个部门关于做│号│││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照顾安│第114号│好牺牲病故军官随军家属易││││排工作的通知││地安置交接工作意见的通知││├───┼───────────┼────┼────────────┼───────┤│6│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总│沪劳访发│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总工│沪劳访发(94)│││工会、上海市民政局、上│(88)94│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56号│││海市财政局关于提高上海│号│政局关于调整仍在外省农村││││在外省插队农婚知青生活││结婚尚未安排工作的上海知││││困难补助标准的补充通知││青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7│上海市劳动局关于驻沪部│沪劳计(│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沪劳保发(2004│││队军官家属要求调沪工作│90)│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民政│)35号│││的意见││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发布《关于驻沪部队随军随││││││调家属转移进沪、就业及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178号│││├───┼───────────┼────┼────────────┼───────┤│8│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沪劳保就│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沪劳保就发(20│││关于重新印发《上海市单│发(2001│于印发《关于改进本市单位│03)28号│││位招工、退工管理办法》│)13号│办理招退工登记备案手续的││││的通知││意见》的通知││├───┼───────────┼────┼────────────┼───────┤│9│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沪劳保就│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沪劳保就发(20│││关于《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发(2000│于印发《关于改进本市单位│03)28号│││务用工和劳务型公司的意│)30号│办理招退工登记备案手续的││││见》补充意见的通知││意见》的通知││├───┼───────────┼────┼────────────┼───────┤│10│上海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沪再就办│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沪劳保就发(20│││组办公室、上海城市合作│(97)13│于印发《关于促进就业专项│02)20号│││银行关于再就业工程专项│号│资金担保开业贷款的实施意││││低息贷款的实施意见││见》的通知││├───┼───────────┼────┼────────────┼───────┤│11│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税│沪劳办服│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税务│沪劳保就发(20│││务局关于本市劳动就业服│发(93)│局关于本市劳动就业服务企│01)54号│││务企业认定工作的意见│第60号/│业认定工作的意见│││││沪税政二││││││(93)第││││││51号│││├───┼───────────┼────┼────────────┼───────┤│12│上海市劳动局关于本市乡│沪劳关(│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2001年11月15日│││镇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若│1998)││上海市第十一届│││干问题的通知│││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号│││├───┼───────────┼────┼────────────┼───────┤│13│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沪劳保养│关于本市从业人员社会保险│沪劳保农发(20│││关于本市城镇企业和农村│发(1999│关系转移衔接有关问题的通│04)1号│││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养老保│)40号│知││││险帐户转移有关问题的通││││││知││││├───┼───────────┼────┼────────────┼───────┤│1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沪劳保就│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沪劳保就发(20│││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本市│发(2000│于单位使用外地劳动力审批│04)33号│││单位使用外来从业人员办│)43号│取消后若干管理问题的通知││││法的意见》的通知││││├───┼───────────┼────┼────────────┼───────┤│15│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印发《│沪劳就发│关于单位使用外地劳动力审│沪劳保就发(20│││上海市外来人员就业证管│(96)11│批取消后若干管理问题的通│04)33号│││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号│知││├───┼───────────┼────┼────────────┼───────┤│16│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沪劳保关│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沪劳保关发(20│││关于本市集体合同审核办│发(2002│于本市集体合同审查办法的│04)21号│││法的通知│)29号│通知││├───┼───────────┼────┼────────────┼───────┤│17│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市│沪劳技发│关于同意调整本市技工学校│沪价费(2003)│││物价局《关于调整本市技│(92)18│学费和住宿费标准的复函│020号│││工学校毕业生培训费的通│号││沪财预(200│││知》的通知│││3)第36号│├───┼───────────┼────┼────────────┼───────┤│18│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市│沪劳技发│关于同意调整本市技工学校│沪价费(2003)│││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1997)│学费和住宿费标准的复函│020号│││调整本市技工学校学费标│35号││ 沪财预(2003 │││准的复函》的通知│││)第36号│├───┼───────────┼────┼────────────┼───────┤│19│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沪劳保财│关于同意调整本市技工学校│沪价费(2003)│││关于转发上海市物价局《│(1999)│学费和住宿费标准的复函│020号│││关于调整本市部分技校复│15号││沪财预(2003)│││合专业收费标准的复函》│││第36号│││的通知││││├───┼───────────┼────┼────────────┼───────┤│20│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沪劳保财│关于同意调整本市技工学校│沪价费(2003)│││关于转发上海市物价局《│(2000)│学费和住宿费标准的复函│020号│││关于调整本市部分技校复│14号││ 沪财预(2003 │││合专业收费标准的函》的│││)第36号│││通知││││└───┴───────────┴────┴────────────┴───────┘附件二:宣布自然失效的文件目录┌──────────────────────────────┬─────────┐│││├───┬──────────────────────────┼─────────┤│ 序号│标题│文号│├───┼──────────────────────────┼─────────┤│1│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六十年代精简退职回乡老│沪劳保养发(2001)│││职工死亡后配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43号│├───┼──────────────────────────┼─────────┤│2│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安排初中入学的技校学生实习劳动的通知│沪劳(84)技创字││││第247号│├───┼──────────────────────────┼─────────┤│3│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本市技工学校毕业生分配工│沪劳技发(87)1│││作和申报户口的通知│01号│├───┼──────────────────────────┼─────────┤│4│上海市劳动局关于颁发《上海市微型计算机操作员技术等级│沪劳技发(96)4│││标准和技术鉴定实施细则》的通知│4号│├───┼──────────────────────────┼─────────┤│5│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3年本市市属控股公司本部│沪劳保综(2003)3 │││工资发放预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号│├───┼──────────────────────────┼─────────┤│6│上海市劳动局关于本市企业职工门急诊医疗费自负比例问题│沪劳保(1997)│││的通知│60号│├───┼──────────────────────────┼─────────┤│7│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总工会关│沪劳保保发(199│││于调整本市企业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抚恤费人│8)33号│││均最低标准和非因工或者因病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8│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结算1998年本市补充养老│沪劳保补(1999│││保险基金收益分配的通知│)1号│├───┼──────────────────────────┼─────────┤│9│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结算2000年本市补充保险│沪劳保保(2000│││基金收益分配的通知│)11号│├───┼──────────────────────────┼─────────┤│10│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企业因工致残完全丧│沪劳保福发(2002)│││失劳动能力职工的定期伤残抚恤金和护理费标准的通知│39号│├───┼──────────────────────────┼─────────┤│11│关于结算2002年本市补充保险基金收益分配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2)││││48号│├───┼──────────────────────────┼─────────┤│12│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外来从业人员因工负伤致│沪劳保福发(2003)│││残后辅助器具配置有关问题的通知│39号│├───┼──────────────────────────┼─────────┤│13│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结算2003年本市补充保险基金│沪劳保福发(2004)│││收益分配的通知│3号│├───┼──────────────────────────┼─────────┤│14│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关于开展与非劳动部门职业介绍机│沪劳就发(96)9│││构供需信息联网的意见》的通知│5号│├───┼──────────────────────────┼─────────┤│15│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调整劳动服务公司所属劳动服务队点工收│沪劳办服发(94)│││费标准的通知│83号│├───┼──────────────────────────┼─────────┤│16│上海市劳动服务公司关于企业为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的│沪劳服职(98)第│││下岗人员办理《劳动手册》的具体操作意见│24号│├───┼──────────────────────────┼─────────┤│17│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外地驻沪劳务中介服务│沪劳保就发(199│││机构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8)49号│├───┼──────────────────────────┼─────────┤│18│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外地驻沪劳务输出办事│沪劳保就发(199│││机构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8)50号│├───┼──────────────────────────┼─────────┤│19│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再就业服务中心劳动关系处理的暂行意见│沪劳关(96)14││││号│├───┼──────────────────────────┼─────────┤│20│上海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沪再就办(98)2│││期满人员劳动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5号│├───┼──────────────────────────┼─────────┤│21│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再就业工作中劳动关系处理若│沪劳保关发(199│││干问题的通知│9)9号│├───┼──────────────────────────┼─────────┤│22│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制止不符合因病│沪社保业一(93)│││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标准的职工提前退休的通知│35号│├───┼──────────────────────────┼─────────┤│23│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沪劳保养发(200│││关于调整本市城镇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比例的通知》若干问│1)1号│││题处理意见的通知││├───┼──────────────────────────┼─────────┤│2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原行业统筹单位2002│沪劳保养发(2003)│││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通知│1号│├───┼──────────────────────────┼─────────┤│25│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原行业统筹单位2003│沪劳保养发(2003)│││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通知│16号│├───┼──────────────────────────┼─────────┤│26│上海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市老龄委、市退管委│沪劳险发(91)3│││关于改进企业退休职工活动经费分配比例和提交办法的通知│3号│├───┼──────────────────────────┼─────────┤│27│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4年元旦、春节期间对本市│沪劳保养发(2003)│││城镇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助的通知│44号│├───┼──────────────────────────┼─────────┤│28│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固定资产│沪民险发[1997]│││管理制度》的通知│12号│├───┼──────────────────────────┼─────────┤│29│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科目│沪民险发[1997│││核算及基金活动情况表编表说明》的通知│]29号│├───┼──────────────────────────┼─────────┤│30│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活动│沪民险发[1997│││情况汇总表编表要求》的通知│]28号│├───┼──────────────────────────┼─────────┤│31│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贯彻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资金存款规定的紧│沪民险发【1998│││急通知│】12号│├───┼──────────────────────────┼─────────┤│32│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农村地区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养│沪劳保农(1999│││老保险帐户转移中有关审核问题的│)3号│││通││││知││├───┼──────────────────────────┼─────────┤│33│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财政局转发国家劳动│沪劳(80)生字第│││总局补发《关于给退休职工发宿舍取暖补贴问题的通知》│997号/││││││││││││沪││││人(80)第23号││││/││││││││││││││││沪财企(1││││980)76号│├───┼──────────────────────────┼─────────┤│3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社区外来流动人│沪劳保就发(200│││员就业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0)48号│├───┼──────────────────────────┼─────────┤│35│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改进区县外地劳动力管理金结│沪劳保就(1999│││算办法的通知│)9号│├───┼──────────────────────────┼─────────┤│36│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设立上海市使用外地劳动力管理基金专户│沪劳就发(96)7│││的通知│1号│├───┼──────────────────────────┼─────────┤│37│上海市劳动局关于修改《上海市单位使用和聘用外地劳动力│沪劳就发(96)8│││的基本生活条件暂行办法》的通知│2号│├───┼──────────────────────────┼─────────┤│38│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单位使用和聘用外地劳动力│沪劳力发(94)1│││的基本生活条件暂行办法》的通知│2号│├───┼──────────────────────────┼─────────┤│39│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中共上海市│沪社保法发(199│││委老干部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事局关于1997年│7)28号│││度随党政机关职工工资增长相应提高本市离休干部待遇的通││││知││├───┼──────────────────────────┼─────────┤│40│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城镇私营企业及其在│沪劳保养发(199│││职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基数的通知│9)21号│├───┼──────────────────────────┼─────────┤│41│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确定2002年度缴纳社会保险费│沪劳保基发(2002)│││工资基数的通知│3号│├───┼──────────────────────────┼─────────┤│42│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02年度养老保险个人帐│沪劳保基发(2002)11│││户计帐利率的通知│号│├───┼──────────────────────────┼─────────┤│43│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单位纳│沪劳保业一(199│││入本市统一管理的通知│8)9号│├───┼──────────────────────────┼─────────┤│4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原参加行业统筹的单位养老│沪劳保养发(199│││保险移交本市管理后有关问题的通知│9)59号│├───┼──────────────────────────┼─────────┤│45│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沪社保业一发(19│││对本市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金的通知│94)11号│├───┼──────────────────────────┼─────────┤│46│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适当平衡一九九四年企业退休人│沪社保业一发(94│││员养老金水平的处理意见│)23号│├───┼──────────────────────────┼─────────┤│47│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上海市生产服务合作联社关于调整│沪社保业三【199│││本市合作社企业职工医疗保险费缴费标准的通知│6】15号│├───┼──────────────────────────┼─────────┤│48│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沪社保业三发(95│││上海市生产服务合作联社关于合作社企业职工养老金、医疗│)3号│││两项保险转移的通知││├───┼──────────────────────────┼─────────┤│49│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上海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建│沪社保业一发(95│││筑施工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通知│)6号│├───┼──────────────────────────┼─────────┤│50│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调整本市合作社已纳入社会养老│沪社保业三(199│││保险退休人员养老金标准的通知│6)14号│├───┼──────────────────────────┼─────────┤│51│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调整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建国后│沪社保业二发(19│││经组织批准退职的干部生活费补助标准的通知│96)6号│├───┼──────────────────────────┼─────────┤│52│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中共上海市│沪社保综发(199│││委老干部局关于对本市部分离休干部增加离休费的通知│6)2号│├───┼──────────────────────────┼─────────┤│53│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对本市城镇离退休人员实行一九│沪社保综发(199│││九五年度物价补偿的通知│6)8号│├───┼──────────────────────────┼─────────┤│54│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本市已退休的合同制职工住院医│沪社保业三(199│││疗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6)41号│├───┼──────────────────────────┼─────────┤│55│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快本│沪社保业三【199│││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6】17号│├───┼──────────────────────────┼─────────┤│56│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上海市生产服务合作联社关于调整│沪社保业三发(19│││本市合作社企业职工医疗保险费缴费标准的通知│96)23号│├───┼──────────────────────────┼─────────┤│57│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本市企业1997年办理退休(│沪社保业一发(19│││职)手续的人员计发养老金的暂行处理意见│97)1号│├───┼──────────────────────────┼─────────┤│58│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调整本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沪社保业三发(19│││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基数的通知│97)9号│├───┼──────────────────────────┼─────────┤│59│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本市企业1997年办理退休(│沪社保业一发(19│││职)手续的人员计发养老金若干问题的通知│97)17号│├───┼──────────────────────────┼─────────┤│60│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沪社保业二发(19│││本市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97)27号│├───┼──────────────────────────┼─────────┤│61│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2000年办理退休(职│沪劳保养发(200│││)手续人员计发养老金有关标准的通知│0)25号│├───┼──────────────────────────┼─────────┤│62│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2001年办理退休(职│沪劳保养发(200│││)手续人员计发养老金有关标准的通知│1)22号│├───┼──────────────────────────┼─────────┤│63│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2年调整本市退休人员养老│沪劳保养发(2002)│││金的通知│42号│├───┼──────────────────────────┼─────────┤│64│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老龄│沪劳险发(92)3│││问题委员会、上海市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关于企业退休职工│号│││活动经费收缴办法的补充意见││├───┼──────────────────────────┼─────────┤│65│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改进本市机关、│沪社保业二发(94│││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管理活动经费提取、使用和缴纳办法的通│)16号│││知││├───┼──────────────────────────┼─────────┤│66│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调整本市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沪社保业二发(19│││上老年大学学费报销的通知│95)19号│├───┼──────────────────────────┼─────────┤│67│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再就业服务中心、协│沪劳保养发(200│││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等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基数的通知│0)27号│├───┼──────────────────────────┼─────────┤│68│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总工│沪劳(86)资创字│││会、上海市老龄问题委员会、上海市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关│第165号│││于调整退休职工活动经费分配比例和交款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上海市社会保障和市民服务信息系统管理办法》顺利实施5周年
此次运算非常复杂和庞大。截 至 目前,该模 拟施工运算量
已累计 1 万个 C U. 0 P 小时 , 相当于一台家用电脑 2 小 时不 4 间断运行整整 1 年 。开工后 ,模拟观察仍将实时进行。 1 除了为崇 明隧道 、新型汽车碰撞测试、国内 自主研 发 ARJ 1 2 飞机、防弹纤维等重大工程提 供服务外 ,记者 了 解到 “ 曙光4 0 A”8%的工作量 , 00 2 用于天体宇宙力学 、蛋 白质折叠 、新药筛选 、纳米碳纤维等前沿科研计算。
随着我 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深入展 开,运用信息
化手段助力农村社会与经济发展成为各 方关注 的焦点 。本
次论坛 旨在就信息化推动新农村建设与公共服务创新方面 的问题展开深入探讨 。会上 ,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代表上 海致欢迎辞 ,信息产业部信息化推进司 、国务院信息 化工 作办 公室推广应用组 、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信息处的 相 关领 导则就农业信息化方面 的问题作 了重要演讲。与此 同时 ,上海 市农业委员会就上海市农业信息化近几年取得 的成就向与会来 宾作 了介绍 。会场交流结束后 ,部分专家 学者还实地 参观 了上海市现代农业信息化建设的部分成果。
首家 “ 双拥信息苑”在觞江落成 上 海 I V 三档资费确定 9 PT 月起在坌
市放号
已经在上海市小范 围试商用的 IT 20年 9 P V, 06 月起将
公安局 、市 劳动保 障局 、市 民政局 、市 医疗保 险局 、市公 积金管理中心组成联 合检查 组 ,并特邀市 民代表参加 ,对
上海市社会保障和市民服 务信息系统的核心 系统 、社保卡
受理和补 ( )卡网点以及劳动保 障、医院、医保定点药 换
房、派出所 等社保卡 应用 网点进行相 关检查 。 ・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推进本市再就业工程的四个政策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推进本市再就业工程的四个政策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07.14•【字号】沪府办[1997]26号•【施行日期】1997.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推进本市再就业工程的四个政策意见的通知(沪府办[1997]2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市社保局、市民政局、市医保局制订的《关于对本市两类特困人员进行重点帮助的暂行意见》,市劳动局、市医保局制订的《关于本市单位使用下岗人员从事劳务的补充意见》,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劳动局、市社保局、市医保局制订的《关于本市下岗人员协议保留劳动关系的意见》,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市社保局、市工商局、市医保局制订的《关于本市非正规就业人员养老医疗保障问题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一九九七年七月十四日附件一:关于对本市两类特困人员进行重点帮助的暂行意见为进一步推进本市再就业工程,切实保障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他们再就业,现对特困人员进行重点帮助提出如下意见:一、特困人员范围本意见所指需要重点帮助的特困人员分为两类,一类是丧劳特困人员,另一类是再就业特困人员。
(一)丧劳特困人员是指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试点行业中的困难企业内的丧劳特困人员及社会失业人员中的丧劳人员。
具体按下列标准掌握:行业,指经市政府批准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行业;困难企业,指1996年亏损,1997年继续亏损的企业;丧劳特困人员,指困难企业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由于种种原因导致不能正常工作,家庭又符合职工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人员;经过失业登记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失业职工。
困难企业中的丧劳特困人员由困难企业排出名单,经控股(集团)公司审核后,报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由劳动局和再就业办公室认定、汇总。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协保人员医疗保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协保人员医疗保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0.12.15•【字号】•【施行日期】2000.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协保人员医疗保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了保障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以下简称协保人员)的基本医疗,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本市实施《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医疗保险办法》)后,协保人员医疗保险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医疗保险费的缴纳㈠缴费比例的调整自《医疗保险办法》实施起,协保人员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基数仍按沪劳保基发(2000)33号文件第六条规定执行。
缴费比例由6.5%调整为9%,其中2.5%的增加缴纳部分,(包含协保人员个人缴费的2%部分),可由签约单位与协保人员协商解决。
对缴费确有困难的协保人员,应由其单位帮助缴纳。
协保人员按以上标准缴纳医疗保险费后,医疗保险基金与失业保险基金按协保专户核定的实有人数另各补贴1.5%,补贴基数以每月每人750元计。
㈡已经签订缴费协议单位的补缴费办法本市实施《医疗保险办法》前,已经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局签订缴费协议的各控股(集团)公司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2001年3月31日前签订补缴2.5%医疗保险费协议。
到期未签订协议的,停止计入有关协保人员个人医疗帐户资金。
㈢协保人员重新建立劳动关系后的补缴费办法协保人员解除协保协议和劳动合同后又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其补缴医疗保险费的办法另行规定。
二、医疗保险待遇㈠协保人员按上述规定补缴了医疗保险费以后,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即为其建立个人医疗帐户,个人医疗帐户资金的计入基数和比例按《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执行。
㈡协保人员建立个人医疗帐户以后,享受《医疗保险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
上海市民政局、市劳动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给革命烈士的在职家属发给定期抚慰金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市劳动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给革命烈士的在职家属发给定期抚慰金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1996.01.30
•【字号】沪民优发[1996]第7号
•【施行日期】1996.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上海市民政局、市劳动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给革命烈士的在职家属发给定期抚慰金的通知
(沪民优发[1996]第7号1996年1月30日)为了保障革命烈士家属的生活,体现党和政府对革命烈士家属的关怀,发扬拥军优属人人有责的光荣传统,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从1996年1月1日起,对革命烈士的在职(含离退休)的父母、配偶、子女(在本市有常住户口),凭区、县民政部门出具的革命烈士家属证明书,由所在单位发给每人每月80元的抚慰金,所需费用由各单位自行解决。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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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本市城镇重残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障后有关待遇衔接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本市城镇重残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障后有关待遇衔接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公布日期】2007.06.07
•【字号】
•【施行日期】2007.06.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正文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本市城镇重残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障
后有关待遇衔接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残联、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保办、医保事务中心:根据市医保局、市残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将本市城镇重残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障的试行意见〉的通知》(沪医保〔2007〕101号,以下简称《试行意见》)的有关规定和市政府专题会议精神(市府专题会议纪要2007-19),按照“医保待遇不重复享受,待遇选择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现就本市城镇重残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障(以下简称残保)后,已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重残人员的医疗保障待遇衔接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重残人员,以及享受大学生医疗保障待遇的重残人员,不纳入残保覆盖范围。
二、享受少儿学生医疗保障、老年遗属医疗保障和高龄老人医疗保障的重残人员,可按《试行意见》规定申请纳入残保,原医疗保障待遇不再享受。
三、参加自由职业人员医疗保险和小城镇医疗保险的重残人员,可按《试行意见》规定申请纳入残保,原医疗保障待遇不再享受。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二○○七年六月七日。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印发《关于长期在外省市工作的在职职工就医关系变更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印发《关于长期在外省市工作的在职职工就医关系变更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公布日期】2001.12.21•【字号】•【施行日期】2001.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印发《关于长期在外省市工作的在职职工就医关系变更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为保证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行,保障长期在外省市工作的在职职工的基本医疗,我局制定了《关于长期在外省市工作的在职职工就医关系变更的处理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关于长期在外省市工作的在职职工就医关系变更的处理意见》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二OO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附件关于长期在外省市工作的在职职工就医关系变更的处理意见现就长期在外省市工作的在职职工办理就医关系变更手续有关事项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因工作需要,在外省市某一地方工作满6个月以上的人员(不包括试行医疗费用包括和成建制在外省市的单位职工),应由用人单位持单位证明,统一至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医保办(医保事务中心)代为办理职工就医关系转出或转入本市的变更手续。
二、长期在外省市工作的在职职工中,具有上海户籍的职工应领取社会保障卡,未领到社会保障卡的职工应按规定到区县医保办(医保事务中心)申领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专用)。
社会保障卡或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专用)由职工个人保管。
三、就医关系在外省市工作地的在职职工,个人医疗帐户资金计入职工个人医疗帐户,不以现金形式发放。
社会保障卡或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专用)限于在用人单位结算关系所在地的区县医保办(医保事务中心)刷卡结算医疗费用使用。
职工在外省市就医及本市急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现金支付,再由用人单位统一到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医保办(医保事务中心)办理零星报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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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市民政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实施《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将本市城镇高龄无保障老人纳入社会保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法规类别】移民与其他人员安置
【发文字号】沪劳保养发[2006]34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发布日期】2006.08.31
【实施日期】2006.09.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市民政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实施《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将本市城镇高龄无保障老人纳入社会保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沪劳保养发(2006)34号)
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医疗保险办公室,各公安分局,崇明县公安局,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为贯彻实施《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将本市城镇高龄无保障老人纳入社会保障的通
知》(沪府[2006]81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具体实施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高龄无保障老人纳保条件
符合《通知》第一条规定范围的高龄无保障老人是指:
1、年满70周岁;
2、在上海居住、生活满30年,具体情况以原始户籍记载为准。
3、解放后建立户籍制度以来,为本市城镇户籍(期间办理“农转非”手续的除外);
4、未享受本市规定的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小城镇社会保险、征地养老等待遇以及外省市规定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待遇。
二、办理申领手续及所需提供的材料
高龄无保障老人可以到本人户籍所在街道(乡、镇)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具体相关事务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办理。
若所在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尚未建立的,可暂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办理相关事务。
(一)填写《上海市城镇高龄无保障老人享受养老、医疗待遇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