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7月1日执行
《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及《西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西北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规范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维护电力企业合法权益,促进电网和发电企业协调发展,根据《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2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西北电力系统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西北电力系统内由省级及以上调度机构直调的发电厂(含并网自备电厂)和由地调直调的风电、光伏、装机容量50MW及以上的水电站、生物质能发电厂、光热发电厂。
地调范围内的其它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新建并网机组通过整套启动试运行后纳入本细则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各条款规定的违规情况,未经特别申明,均指由发电企业责任引起的,非发电企业责任引起的不予考核,由相关调度机构负责责任认定,发电企业有争议的,由能源监管机构依法进行裁决。
第四条西北区域能源监管机构依法对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及考核情况实施监管。
电力调度机构在能源监管机构授权下按照调度管辖范围具体实施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及统计分析工作。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五条电网经营企业、并网发电厂、电力用户有义务共同维护西北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电力调度机构按各自调度管辖范围负责电网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并网发电厂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西北各级电力系统调度规程及其它有关规程、规定。
第七条并网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继电保护故障信息子站,故障录波器、通信设备、自动化系统和设备、励磁系统及电力系统稳定器(PSS)装置、调速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等运行和检修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等,应符合能源监管机构及西北区域电力调度机构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以上制度不完善者,应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者,按10分/项每月考核。
第八条单机容量100MW及以上的发电厂必须配备同步向量测量单元(PMU);接入35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风电场、光伏发电站其升压站必须配备PMU装置。
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西北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维护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电网经营企业和并网发电厂协调发展,根据《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2号),结合西北电力系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西北电力系统内由省级及以上调度机构直调的发电厂(含并网自备电厂)和由地调直调的风电、光伏、装机容量50MW及以上的水电站。
地调地区电网内的其它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新建机组通过整套启动试运后纳入本细则管理。
网留电厂暂不参加考核。
新疆电网依据本细则制定的相应细则另行发布。
第三条本细则各条款规定的违规情况,未经特别申明,均指由发电企业责任引起的,非发电企业责任引起的不予考核,由相关调度机构负责责任认定,发电企业有争议的,按照本细则相关章节条款处理。
第四条西北区域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以下简称电力调度机构)在能源监管机构授权下按照调度管辖范围具体实施所辖电网内并网电厂运行的考核,考核结果报能源监管机构批准后执行。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五条电网经营企业、并网发电厂、电力用户有义务共同维护西北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电力调度机构按各自调度管辖范围负责电网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并网发电厂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西北各级电力系统调度规程及其它有关规程、规定。
第七条并网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通信设备、自动化设备、励磁系统及电力系统稳定器(PSS)装置、调速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等运行和检修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等,应符合能源监管机构及西北区域电力调度机构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以上制度不完善者,应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者,按10分/项每月考核。
第八条单机容量200MW及以上的发电厂必须配备同步向量测量单元(PMU);电压等级在110kV及以上,且接入总装机容量超过40MW的风电场和光伏电站,其升压站必须配备PMU装置。
(整理)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1211修订稿最终稿
附件1: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西北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维护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电网经营企业和并网发电厂协调发展,根据《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2号),结合西北电力系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西北电力系统内由省级及以上调度机构直调的发电厂(含并网自备电厂)和由地调直调的风电、光伏、装机容量50MW及以上的水电站。
地调地区电网内的其它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新建机组通过整套启动试运后纳入本细则管理。
网留电厂暂不参加考核。
第三条本细则各条款规定的违规情况,未经特别申明,均指由发电企业责任引起的,非发电企业责任引起的不予考核,由相关调度机构负责责任认定,发电企业有争议的,按照本细则相关章节条款处理。
第四条西北区域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以下简称电力调度机构)在能源监管机构授权下按照调度管辖范围具体实施所辖电网内并网电厂运行的考核,考核结果报能源监管机构批准后执行。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五条电网经营企业、并网发电厂、电力用户有义务共同维护西北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电力调度机构按各自调度管辖范围负责电网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并网发电厂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西北各级电力系统调度规程及其它有关规程、规定。
第七条并网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通信设备、自动化设备、励磁系统及电力系统稳定器(PSS)装置、调速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等运行和检修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等,应符合能源监管机构及西北区域电力调度机构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以上制度不完善者,应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者,按10分/项每月考核。
第八条单机容量100MW及以上的发电厂必须配备同步向量测量单元(PMU);电压等级在110kV及以上,且接入总装机容量超过40MW的风电场和光伏电站,其升压站必须配备PMU装置。
2013最终版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及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1
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西北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维护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电网经营企业和并网发电厂协调发展,根据《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2号),结合西北电力系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西北电力系统内已并网运行的,由省级及以上调度机构直调的发电厂运行管理。
地区电网内的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新建机组以通过满负荷性能试验作为纳入本细则考核、补偿管理的起点。
第三条本细则各条款规定的违规情况,未经特别申明,均指由发电企业责任引起的,非发电企业责任引起的不予考核,由相关调度机构负责责任认定,发电企业有争议的,按照本细则相关章节条款处理。
第四条西北区域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以下简称电力调度机构)在电力监管机构授权下按照调度管辖范围具体实施所辖电网内并网电厂运行的考核,考核结果报电力监管机构批准后执行。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五条电网经营企业、并网发电厂、电力用户有义务共同维护电力调度机构按各自调度管辖范围负责电网西北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并网发电厂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西北各级电力系统调度规程及其它有关规程、规定。
第七条并网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通信设备、自动化设备、励磁系统及电力系统稳定器(PSS)装置、调速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等运行和检修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等,应符合电力监管机构及西北区域电力调度机构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以上制度不完善者,应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者,按10分/项每月考核。
第八条单机容量200MW及以上的发电厂必须配备同步向量测量单元(PMU);电压等级在110kV及以上,且接入总装机容量超过40MW的风电场,其升压站必须配备PMU装置。
应配备而未配备PMU装置者,应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者,按10分/月考核。
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一、引言西北地区是我国重要的能源生产基地,拥有丰富的煤炭和风能资源。
为了更好地实现西北地区发电厂的并网运行管理,本文将探讨并制定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二、背景西北地区的能源开发具有独特性和复杂性。
大规模的发电厂并网运行要求高效率、高稳定性和高安全性,以确保电网的正常运行和供电可靠性。
三、原则和目标1. 原则(1)安全原则:保证发电厂和电网的运行安全,确保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2)高效原则:优化发电厂的运行效率,提高电网的可靠性和经济性。
(3)协作原则:发电厂和电网之间要加强沟通和协作,共同应对各类风险和挑战。
(4)资源优化原则:合理利用能源资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环境保护水平。
2. 目标(1)确保发电厂的平稳运行,保证供电可靠性和稳定性。
(2)提高发电厂的运行效率,降低电网运营成本。
(3)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和能源浪费。
四、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的具体要求1. 运行规范(1)发电厂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进行运行,确保符合安全、环保和能效要求。
(2)发电厂应建立运行日志和管理制度,实行运行记录、事故报告和问题处理制度,及时反馈和处理运行中的异常情况。
2. 运行参数监测与调优(1)发电厂应安装并实时监测关键参数,如温度、压力、电流、电压等,并根据监测数据进行调优,提高运行效率和安全性。
(2)发电厂应定期进行设备检修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寿命。
3. 并网调度与管理(1)与电网运营商建立有效的沟通和合作机制,及时处理并网问题和断电事件。
(2)发电厂应按照电网运营商的调度要求实施发电计划,确保发电量的稳定和可控。
(3)发电厂应建立有效的备用电源和保障机制,确保发电厂的应急响应能力。
4. 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1)发电厂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响应能力。
(2)发电厂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要求,加强污染物排放控制和治理,保护环境和生态系统健康。
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附件1: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西北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维护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电网经营企业和并网发电厂协调发展,根据<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42号),结合西北电力系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西北电力系统内已并网运行的,由省级及以上调度机构直调的发电厂运行管理。
地区电网内的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新建机组原则上以经过满负荷性能试验作为纳入本细则考核、补偿管理的起溯节点。
具体执行是根据西北能监局下发的关于该发电机组转商运的认定文件,并以此为时间节点倒溯3个月进行考核、补偿,且在倒溯的这3个月内只对”非计划停运”进行专项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转商运文件下达的当月执行。
第三条本细则各条款规定的违规情况,未经特别申明,均指由发电企业责任引起的,非发电企业责任引起的不予考核,由相关调度机构负责责任认定,发电企业有争议的,按照本细则相关章节条款处理。
第四条西北区域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以下简称电力调度机构)在能源监管机构授权下按照调度管辖范围具体实施所辖电网内并网电厂运行的考核,考核结果报能源监管机构批准后执行。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五条电网经营企业、并网发电厂、电力用户有义务共同维护西北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电力调度机构按各自调度管辖范围负责电网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并网发电厂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西北各级电力系统调度规程及其它有关规程、规定。
第七条并网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通信设备、自动化设备、励磁系统及电力系统稳定器(PSS)装置、调速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等运行和检修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等,应符合能源监管机构及西北区域电力调度机构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西北区域电力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流程
西北区域电力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流程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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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区域电力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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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总14页)-本页仅作为预览文档封面,使用时请删除本页-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为保障西北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规范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出台了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下面细则的详细内容。
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西北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规范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维护电力企业合法权益,促进电网和发电企业协调发展,根据《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2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西北电力系统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西北电力系统内由省级及以上调度机构直调的发电厂(含并网自备电厂)和由地调直调的风电、光伏、装机容量50MW及以上的水电站。
地调范围内的其它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新建火电、水电机组通过整套启动试运行后纳入本细则管理。
风电场、光伏电站从并网运行之日起的第一年为考核试运行期,试运行期满后正式纳入本细则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各条款规定的违规情况,未经特别申明,均指由发电企业责任引起的,非发电企业责任引起的不予考核,由相关调度机构负责责任认定,发电企业有争议的,由能源监管机构依法进行裁决。
第四条西北区域能源监管机构依法对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及考核情况实施监管。
电力调度机构在能源监管机构授权下按照调度管辖范围具体实施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及统计分析工作。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五条电网经营企业、并网发电厂、电力用户有义务12下一页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第五章技术指导和管理第三十四条调度机构应按照能源监管机构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对并网发电厂开展技术指导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并网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通信设备、自动化设备、励磁系统及PSS装置、调速系统、直流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以及涉网技术设备(AGC、AVC)等应纳入调度机构运行管理,其选择、配置、技术性能和参数应达到国家及行业有关规定和安全性评价要求,其技术规范应满足接入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要求,并按调度机构有关设备参数管理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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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西北电力系统已并网运行的,由省级及以上调度机构直调的发电厂运行管理。
地区电网的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新建机组原则上以通过满负荷性能试验作为纳入本细则考核、补偿管理的起溯节点。
具体执行是根据西北能监局下发的关于该发电机组转商运的认定文件,并以此为时间节点倒溯3个月进行考核、补偿,且在倒溯的这3个月只对“非计划停运”进行专项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转商运文件下达的当月执行。
第三条本细则各条款规定的违规情况,未经特别申明,均指由发电企业责任引起的,非发电企业责任引起的不予考核,由相关调度机构负责责任认定,发电企业有争议的,按照本细则相关章节条款处理。
第四条西北区域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以下简称电力调度机构)在能源监管机构授权下按照调度管辖围具体实施所辖电网并网电厂运行的考核,考核结果报能源监管机构批准后执行。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五条电网经营企业、并网发电厂、电力用户有义务共同维护西北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电力调度机构按各自调度管辖围负责电网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并网发电厂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西北各级电力系统调度规程及其它有关规程、规定。
第七条并网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通信设备、自动化设备、励磁系统及电力系统稳定器(PSS)装置、调速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等运行和检修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等,应符合能源监管机构及西北区域电力调度机构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以上制度不完善者,应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者,按10分/项每月考核。
第八条单机容量200MW及以上的发电厂必须配备同步向量测量单元(PMU);电压等级在110kV及以上,且接入总装机容量超过40MW的风电场,其升压站必须配备PMU装置。
应配备而未配备PMU 装置者,应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者,按10分/月考核。
(光伏)第九条并网发电厂应落实相应调度机构制定的反事故措施。
对涉及并网发电厂一、二次设备的反事故措施,并网发电厂应与相关调度机构共同制定相应整改计划,并确保计划按期完成。
对于因自身原因未按期完成整改的,逾期按30分/月考核。
第十条并网发电厂应按照西北电网防止大面积停电事故预案的统一部署,积极配合落实事故处理预案。
应制定可靠完善的保厂用电措施、全厂停电事故处理预案,并按相关调度机构要求按期报送。
报送采用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其中:定期方式是指并网发电厂应在每年12月20日前向所属调度机构报送本厂保厂用电措施、全厂停电事故处理预案,不定期方式是指当某个并网发电厂保厂用电措施、全厂停电事故处理预案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进行更正报送(注:不定期的报送方式不能替代定期报送方式)。
无论是定期报送还是不定期报送,每发生一次漏报、迟报现象均扣5分。
调度机构指定的黑启动电厂同时还须报送黑启动方案。
能源监管机构会同调度机构对并网发电厂的保厂用电措施、全厂停电事故处理预案、黑启动方案的制定和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于未制定事故处理预案(含保厂用电措施、全厂停电事故处理预案、黑启动方案)的并网发电厂,按20分/次考核,并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者,按10分/项考核;并网发电厂应定期根据方案开展反事故演习,还应根据相关调度机构的要求参加电网联合反事故演习,以提高并网发电厂对事故的反应速度和处理能力。
对于无故不参加电网联合反事故演习的并网发电厂,按30分/次考核。
第十一条并网发电企业应按规定参加厂网联席会议,参加相关调度机构召开的有关专业工作会议。
不按要求参加的,按30分/次考核。
第十二条发生事故后,并网发电厂应按《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电监会4号令)等相关规定及时向相应调度机构汇报事故情况,否则按15分/次考核。
瞒报、谎报者,按30分/次考核。
第十三条并网发电厂应按规定开展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已运行电厂应按照《西北区域在役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计划》要求完成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因电厂原因未完成的,每逾期一天考核10分。
第三章运行管理第十四条并网发电厂的发电机组在并网前,并网发电厂应及时与相关电网企业签定《并网调度协议》。
《并网调度协议》由并网发电厂和相关电网企业根据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和确保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原则,参照国家电监会和国家工商总局印发的《并网调度协议(示文本)》签订,未签订并网调度协议者不允许并网运行。
第十五条电网企业和并网发电厂应参照国家电监会和国家工商总局印发的《购售电合同(示文本)》,按规定签订《购售电合同》。
第十六条各级调度机构和并网发电厂应按照《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电监会13号令、14号令)的规定报送和披露相关信息。
并网发电厂应按各级调度机构的有关要求报送安全运行的相关信息(包括机组可调出力、电煤储量、设备参数等容),对于发电企业不及时报送或报送虚假信息,按每项5分/次考核。
并网发电厂应按各级调度机构的有关要求报送电网运行的相关信息及报表(包括电力电量数据、机组可调出力、电煤供应信息、设备技术参数、供热量、分机组电量、水情信息、风资源情况、风(光)功率预测、联系通讯录、机组运行时间等容),对于发电企业不报按每项10分/次,迟报、错报、漏报每项5分/次考核。
并网发电厂应严格按照调度机构《持证上岗管理办法》的要求,由持有各级调度机构颁发的《调度运行值班合格证书》人员方可与调度员进行业务联系。
若发生未持有上岗证书人员进行调度业务联系的情况,每次扣50分。
每个电厂(含风电、光伏)至少需配备5名持有所属调度机构颁发的《调度运行值班合格证书》的运行值班人员,每厂(场)每少1人扣10分/月。
并网发电厂须在每季度最后一个工作日17:00前向所属调度机构上报主管持证上岗管理工作的领导、专责及联系方式、在岗已取得《调度运行值班合格证书》的人员、已取得《调度运行值班合格证书》的运行值班人员变岗和调离人员、申请参加持证上岗考试的人员、持证两年半以上未参加抽考的人员及申请对证书重新审核的人员,对于逾期不报的单位,每次扣30分。
持证上岗考试或抽考中存在作弊现象的,按违反调度纪律行为处理,每次扣60分。
第十七条并网发电厂应按照《西北区域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实施细则》开展发电机组转商业运营工作,风电、光伏等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按相关规定在90日未取得商转意见书的,每逾期一天按照0.1分/兆瓦考核。
第十八条并网发电厂应严格服从相关调度机构的指挥,迅速、准确执行调度指令,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者拖延执行。
接受调度指令的并网发电厂值班人员认为执行调度指令将危及人身、设备或系统安全的,应立即向发布调度指令的调度机构值班调度人员报告并说明理由,由调度机构值班调度人员决定该指令的执行或者撤销。
对于无故延缓执行调度指令、违背和拒不执行调度指令的并网发电厂,根据《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将给予通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相关责任,并按60分/次考核。
涉及争议的,可随后向能源监管机构申诉。
第十九条并网发电厂开停机操作、电气操作应按照相关的调度规程和规定执行,操作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按30分/次考核。
对于未经调度机构同意,擅自开、停机,按照100分/次考核;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调度机构调管设备状态,按照80分/次考核;在调度机构调管设备上擅自进行工作,按照60分/次考核。
第二十条调度机构对并网发电厂非计划停运情况进行统计和考核。
根据需要停运的紧急程度,非计划停运分为以下3类:第1类为机组直接跳闸,发生一次按机组容量×20分/10万千瓦考核;第2类为可短暂延迟但必须在提出申请后24小时以退出的停运,发生一次按机组容量×10分/10万千瓦考核;第3类为提出申请24小时以后退出的停运,或超过计划停运期限的延长停运,发生一次按机组容量×5分/10万千瓦考核。
机组非计划停运期间,按发电机容量×0.25分/10万千瓦×小时考核,考核最大累计时限为72小时。
对设备缺陷造成机组停运时间超过24小时的,应及时向相应调度机构提出转检修申请,否则按20分/次考核。
备用机组未按调度规定时间并网的情况也纳入非计划停运考核,其中火电超规定时间2小时-4小时,按机组容量×5分/10万千瓦考核,超规定时间4小时以上,按机组容量×8分/10万千瓦考核。
水电超规定时间10-15分钟,按机组容量×5分/10万千瓦考核,超规定时间15分钟以上,按机组容量×8分/10万千瓦考核。
各级调度机构按其调度管辖围可以批准并网发电厂机组利用负荷低谷(低谷时段定义为:23:00—7:00)进行消缺,该机组停运不计作非计划停运。
但工期超出计划时,超出的消缺时间双倍计入非计划停运时间。
当风电场因自身原因造成风机大面积脱网,一次脱网总容量超过该风电场装机30%的,比照同容量的火电机组1类非停考核。
在电力电量紧时期,火电机组缺煤停机比照第3类非停考核,缺煤停机期间,按发电机容量×0.1分/10万千瓦×小时考核,考核时限按实际停运时间处理。
对于发电企业按缺煤原因申报的非计划停运,若经查实属于非缺煤原因造成的,则不仅追溯按一类非计划停运考核,同时将参照本细则第十二条款,按谎报事故情况处理,再追加考核30分。
机组在正常停机备用后启动过程(从并网至机组带至最低技术出力期间)中发生非计划停运事件,原则上可免考核一次。
若再发生第二次及更多的非计划停运的情况,则按规定纳入考核。
(参照华北网:机组在检修后启动过程(从并网至机组带至最低技术出力期间)中发生非计划停运事件,原则上可免考核两次。
若再发生第三次及更多的非计划停运的情况,则按规定纳入考核。
)稳控装置正确动作,导致并网运行机组被切除的情况免于非停考核。
第二十一条除已列入关停计划的机组外,并网发电厂单机200MW 及以上火电机组和单机20MW及以上、全厂容量50MW及以上水电机组或水电厂应具有AGC功能,在投入商业运营前应与调度机构的EMS 系统进行联调,满足电网对机组的调整要求。
对不具备AGC功能的,要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整改或未完成整改的,按50分/月考核。
(15分/月)机组AGC参数发生变化后,发电企业应主动进行相关设备改造升级,并在相关调度机构配合下完成AGC试验和测试,未按期完成AGC 试验和测试,按10分/次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