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沂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
临沂城绿化管理办法(2003年发布)
【法规标题】临沂城绿化管理办法(2003年发布)【发布部门】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政府【发文字号】临政发〔2003〕4号【适用区域】临沂市【发布时间】2003-01-08【生效时间】2003-02-08【关键词】市政市容及其它【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临沂城绿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临沂城绿化事业的发展,加强城市绿化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临沂城规划区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临沂市市容管理办公室是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城市规划、市政、房产、林业、环保、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搞好绿化工作。
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工贸开发区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辖区内城市绿化工作。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将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城市建设资金中安排城市绿化养护和建设资金。
城市建设维护资金用于绿化养护的支出不得低于15%,城市绿化固定资产投资不得低于城市基础设施总投资的8%。
第五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均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其他绿化义务。
鼓励和提倡单位、公民移风易俗,栽植纪念性树木。
第六条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绿化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爱护城市绿化设施,并有权对损坏绿地和绿化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兴办城市绿化事业,积极开展花园式单位和绿化先进单位等群众性创建活动,建设园林城市。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组织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界定城市绿地区域,确定规划绿线,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科学绿化的实施意见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科学绿化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1.17•【字号】临政办发〔2021〕5号•【施行日期】2021.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科学绿化的实施意见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9号)和省政府关于科学绿化试点示范省建设的部署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统筹沂蒙山区域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坚持“科学规划引领、优化资源配置、完善政策机制、强化资源管护”的原则,进一步推深做实林长制,探索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方式,增强生态系统功能和生态产品供给能力,优化国土空间治理体系,提升生态系统碳汇增量,为实现我市“由大到强、由美到富、由新到精”的战略性转变提供良好生态保障。
(二)主要目标。
到2025年,全市森林覆盖率稳定在23%以上,森林蓄积量达到1600万立方米以上,全市建成区绿地率不低于38%,绿化覆盖率不低于45%,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低于19.76平方米。
二、主要任务(一)高质量编制绿化规划。
与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数据和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科学编制新一轮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沂蒙山区域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规划等国土绿化相关规划,合理确定规划范围、绿化目标任务,城市绿化规划要满足健康、安全和宜居的要求。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制定城市公园等建设计划,加强对绿化相关规划、计划实施的检查和督促落实。
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变更规划,不得擅自改变绿化用地面积、性质和用途。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临政办发〔2015〕19号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临政办发〔2015〕1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现将《临沂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6月16日临沂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按计划推进实施,提高投资质量和效益,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依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建设项目,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全市产业规划布局和产业发展定位,能够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带动区域经济和行业发展,增强全市经济综合实力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骨干项目。
具体包括:(一)农林水利、交通能源等重点基础设施项目;(二)推进工业结构调整、节能环保、绿色低碳的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三)带动行业技术进步、促进产业优化升级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项目;(四)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城建设施等重大社会民生项目;(五)旅游、商贸物流、创新服务等现代服务业项目。
第三条重点建设项目分为新建项目、续建项目和储备项目(也称重点推进前期工作项目)。
新建项目是指当年具备开工条件、列入当年市重点建设项目名录的项目。
续建项目是指上年度已开工建设、尚未竣工,结转到本年度的省、市重点建设项目。
储备项目是指已完成市场考察论证,形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项目法人注册或组建项目筹建机构、尚不具备开工条件,录入全市重点建设项目策划储备库的项目。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2.28•【字号】临政办发〔2023〕14号•【施行日期】2023.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23〕14号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临沂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2月28日临沂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1 总则1.0.1 为加强和规范市辖区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提高国土空间治理水平,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结合临沂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0.2 临沂市市辖区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工作,应按本规定执行。
1.0.3 国土空间的开发与利用应遵循科学性、前瞻性、可实施性的原则,保障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保护和利用历史文化资源,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的高质量发展。
2 建设用地2.1 基本要求2.1.1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应根据国家、省关于国土空间规划用地用海分类有关规定执行,按照以二级类为主、一级类与三级类为辅、以主要用途进行分类的方式进行规划管理。
2.1.2 鼓励合理利用地下空间,引导重点区域地下空间横向连通和地上地下空间一体化开发。
有地下空间开发的建设项目,地下空间上覆土厚度应满足管线敷设、绿化种植等要求。
2.1.3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地块的用地性质、建设范围、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需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作为强制性内容,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改变。
确需变更的,应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中心城区公园绿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2022)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中心城区公园绿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202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5.20•【字号】临政办字〔2022〕63号•【施行日期】2022.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中心城区公园绿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字〔2022〕63号兰山、罗庄、河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中心城区公园绿地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5月20日临沂中心城区公园绿地建设实施方案为全面加快中心城区公园绿地建设,进一步拓展绿色空间,不断提升城市品质和核心竞争力。
根据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和安排,现就推进中心城区公园绿地建设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的城市建设治理理念,全面开展城市增绿、补绿行动,统筹绿道、廊道建设,高质量推动中心城区公园绿地建设,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和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科学规划,均衡布局。
统筹中心城区人口分布、居住环境和公园服务能级差异,高起点、高标准优化调整城市绿地系统,结合土地出让、片区开发、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整治、老旧小区更新和拆违清障时,充分利用裸露地、拆违地、边角地、废弃地等地块,规划建设城市综合公园和口袋公园,补齐公园绿地缺少短板。
以人民群众的需求为出发点,建设家门口的公园,实现“300米见绿、500米见园”和公园绿化活动场地服务半径覆盖率达到90%的目标,建成数量多、品质优、布局均衡的公园绿地,满足市民“推窗见绿、漫步进园”的美好愿景。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中心城区公园绿地精致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2022)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中心城区公园绿地精致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202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11.11•【字号】临政办字〔2022〕141号•【施行日期】2022.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中心城区公园绿地精致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字〔2022〕14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临沂中心城区公园绿地精致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1月11日临沂中心城区公园绿地精致管理实施方案为加强中心城区公园绿地精致管理,改善人居环境,打造秀美城市,根据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增绿量、提品质、添色彩、精管理”的工作思路,根据“提标、提质、扩面”的工作要求,在精致化、精细化上下功夫,提升中心城区公园绿地精致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和满意度。
二、工作目标以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和巩固“国家园林城市”成果为抓手,以改善人居环境,打造秀美城市为目标,全面提升公园绿地精致管理水平,建立持续、稳定、完善、高效的公园绿地精致管理体系。
2023年市直管绿地一级养护面积提升至80%,各区(开发区)一级养护面积提升至50%。
2025年市直管绿地一级养护面积提升至95%,各区(开发区)一级养护面积提升至80%以上。
三、工作原则(一)坚持精准谋划,精致管理。
对中心城区公园绿地精致管理进行精准谋划,制定质量标准和养护等级,按照分等级、分区域的原则,制定公园绿地精致管理实施方案细则,高起点谋划、高水平推动公园绿地精致管理。
(二)坚持优化功能,提升品质。
临沂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临沂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发文字号】临沂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发布部门】临沂市政府【公布日期】2018.12.25【实施日期】2019.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临沂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临沂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12月14日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孟庆斌2018年12月25日临沂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绿化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建设生态宜居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县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
第三条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绿化工作,县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第四条城市绿化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科学规划、因地制宜、严格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区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安排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资金。
第六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捐资、认养、植树纪念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根据有关规定可以享有绿地、苗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城市绿地及绿化设施,有权制止、投诉和举报损坏绿地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八条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区政府应当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九条市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依法纳入市城市总体规划。
县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编制,县政府批准后依法纳入县城市总体规划。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6.05•【字号】临政办发〔2023〕5号•【施行日期】2023.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临政办发〔2023〕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6月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征收管理第三章收费减免第四章资金及资产使用管理第五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80号)《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综〔2016〕3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鲁财税(202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按照城市国土空间规划要求,为建设城市公共基础设施筹集的,专项用于城市中心城区和城镇镇区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市政道路、桥梁、环卫、绿化、排水、供热、供气、供水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政府性基金。
第三条凡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中心城区(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高新区、沂河新区、临港区)和城镇镇区规划建设用地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和规划许可核准的建筑面积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政府性基金,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征收管理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主管部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可以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也可以由财政部门委托的执收单位征收。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推进国家卫生城市和国家卫生县长效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推进国家卫生城市和国家卫生县长效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8.27•【字号】临政办字〔2022〕115号•【施行日期】2022.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城市建设正文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推进国家卫生城市和国家卫生县长效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临政办字〔2022〕11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临沂市推进国家卫生城市和国家卫生县长效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8月27日临沂市推进国家卫生城市和国家卫生县长效管理工作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意见》(国发〔2020〕15号),进一步巩固卫生创建成果,提高城市管理和公共卫生服务水平,根据全国爱卫会《国家卫生城镇评审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城市和国家卫生县标准》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人民健康为中心,认真贯彻新时代爱国卫生运动工作方针,聚焦影响群众健康的重点难点问题,广泛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规范行业系统管理,改善生产生活环境,不断提高群众健康素养和健康水平,持续提升城市整体形象和综合竞争力。
二、工作原则坚持“行业监督、属地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建立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专业管理和同级党委、政府的综合管理相结合的机制,即以各县区党委、政府为主要责任具体落实主体,以市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监督、指导为辅的工作推进机制。
坚持“统一领导、多方协同、全民参与、共建共享”。
把为民利民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行业监管、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推动管理模式由“突击整治”向“长效管理”转变,让巩固创卫成果成为造福百姓的民生工程,成为人民共建共享的民心工程,努力提升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3.18•【字号】•【施行日期】2015.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现将《临沂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3月18日临沂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规范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建设和管理行为,整合利用城市地下管线信息资源,保障地下管线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信息管理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城市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输油、通信、照明、广播电视、交通信号、公共监控、工业和综合管沟(廊)等各种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综合管沟(廊),是指设置于设计地面以下,用于容纳多种公共设施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延伸至地面的附属设施)的构筑物。
第四条地下管线管理遵循规划引领、统筹建设、综合管理、信息共享、节约资源、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管线的规划管理工作。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城市地下管线的档案管理工作。
地下管线综合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管线的建设监督管理工作。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公路提质增效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公路提质增效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7.17•【字号】临政办字〔2021〕50号•【施行日期】2021.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公路提质增效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临沂市公路提质增效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7月17日临沂市公路提质增效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交通强国和“四好农村路”重要指示精神,全面提高我市公路交通通达深度和服务乡村振兴能力,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山东省贯彻〈交通强国建设纲要〉实施意见》(鲁发〔2020〕12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四好农村路”提质增效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1〕51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推进建设交通强市,优化全市路网结构,提升公路服务品质,增强通行保障能力,全面推进公路从规模速度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从行业相对独立发展向社会一体化融合发展转变,为临沂实现“由大到强、由美到富、由新到精”战略性转变贡献交通力量。
到2025年,全市新建(改造)高速公路260公里、普通国省道300公里、农村道路4000公里,具备条件的行政村通公交化客车、农户通硬化路,农村物流通达率、公路养护率、路长制覆盖率达到100%,建成布局合理、连贯城乡、快捷通畅、服务优质、安全绿色的公路体系,提升群众满意度,力争建成公路提质增效“示范市”。
二、重点任务(一)实施路网提升工程。
加快推进高速公路建设,实施普通国省道快速化改造工程。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临沂市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办法》的决定(2023年)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临沂市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办法》的决定(2023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临沂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2.29•【字号】临沂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临沂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关于修改<临沂市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23年12月26日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宝亮2023年12月29日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临沂市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办法》的决定临沂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临沂市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五条修改为:“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应当遵循政府引导、社会共治、统筹规划、建管并重、高效便民的原则。
”二、将第六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对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本辖区内的城市停车设施管理相关工作。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鼓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建立停车共治共享协商机制,解决停车管理和服务中的问题。
支持居民依法制定住宅小区停车规约,实现住宅小区停车管理和服务自治。
”三、将第七条修改为“市城市管理部门是市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城市停车设施管理的相关政策,会同相关部门单位对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检查指导、督促考核,负责市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设施的建设工作和中心城区公共停车设施统一运营的管理工作。
”四、将第八条修改为:“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城市停车设施的收费政策、收费标准等相关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保障市人民政府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编制、智慧停车信息服务平台建设运维、市政府投资的停车设施建设管理等所需经费。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临沂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3.22•【字号】临政发〔2022〕3号•【施行日期】2022.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临政发〔2022〕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临沂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22年3月18日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2022年3月22日临沂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山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中共临沂市委员会工作规则》,结合市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推动临沂“在全国革命老区现代化进程中走在前”为目标定位,以“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为工作准则,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着力打造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全力谱写现代化强市建设新篇章。
第三条市政府及其组成人员要旗帜鲜明讲政治,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深刻认识“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主动接受和维护市委的全面领导,对市委决策部署要坚定不移抓学习、抓贯彻、抓执行、抓落实,重要事项及时向市委请示报告。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第四条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工作。
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
市政府领导同志实行依次替补工作制,市长出差或出访期间,由负责市政府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代为主持市政府全面工作;副市长出差或出访期间,由补位的副市长代为处理有关工作。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的通知(2023)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的通知(202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2.21•【字号】临政办发〔2023〕3号•【施行日期】2023.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的通知临政办发〔2023〕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临沂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2月2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路长制管理第三章管理养护第四章养护资金第五章监督与考核第六章附则临沂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促进农村公路可持续发展,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国家和省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附属设施,不包括农田间机耕道和村内街巷。
第三条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遵循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分级负责、保障投入、社会参与、确保畅通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对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负总责,推进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建立养护资金补助机制,推动实施路长制和管理养护新机制。
县(区)人民政府履行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主体责任,制定相关部门、乡镇政府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职责边界清单和任务清单,明确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机构,将养护资金、机构运行经费和人员支出纳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明确相应的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管理养护工作。
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组织好村道的管理养护工作,将爱路护路要求纳入村规民约。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2020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计划的通知-临政办字〔2020〕86号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2020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计划的通知正文:----------------------------------------------------------------------------------------------------------------------------------------------------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2020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计划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临沂市2020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7月17日临沂市2020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计划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临沂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6—2020年)》(临发〔2016〕26号)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1.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协调推进“市县同权”改革,完善配套制度保障。
探索开展“市区同权”改革,完善区级审批服务链条。
做好上级取消、下放事项的承接落实。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行政审批局)2.持续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协调推进区域评估、多规合一、多测合一、联合踏勘、联合验收。
推广企业开办“四减一送”改革措施,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
积极推进企业注销“一网通办”和简易注销登记改革。
推动不同部门、不同层级关联事项“一链办理”,分批次推出“一件事”主题服务,选取100项高频民生服务事项,集中开展流程再造,全面推动民生事项“简易办、就近办、快捷办”。
(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直有关部门单位)3.着力优化政务服务,全面推行“一窗受理”,推广应用“一窗受理”系统。
全面推动“一网通办”,大力推行“掌上政府、指尖服务”,打造“容沂办”市民云APP。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环境卫生常态长效管理工作的意见-临政办发〔2019〕1 号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环境卫生常态长效管理工作的意见正文:----------------------------------------------------------------------------------------------------------------------------------------------------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环境卫生常态长效管理工作的意见临政办发〔2019〕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为巩固提升全国文明城市和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成果,推动创建工作重心从集中整治向长效管理转变,建立健全中心城区环境卫生常态长效管理体制机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工作目标环境卫生管理是城市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建立环境卫生常态长效管理体制机制,是建设和谐宜居环境、提升居民幸福指数的基本要求,也是做好各类创建工作的重要保障。
通过调整理顺环境卫生作业体制,实行属地管理、重心下移,实现中心城区环境卫生保洁全覆盖管理。
通过完善经费保障和考核监督体系,实现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规范化、精细化、长效化。
二、理顺管理体制出台环境卫生管理地方性法规,进一步明确市、区、镇(街)三级环境卫生管理职责分工,推进属地管理、重心下移,充分发挥中心城区各区(开发区)、镇(街)在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的主体作用。
(一)市级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环境卫生行业发展规划、管理标准和考核奖惩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对中心城区各区(开发区)、镇(街)辖区内环境卫生作业质量进行考核;指导各区(开发区)环境卫生作业招标发包,监督定额执行;负责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餐厨垃圾处理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等大型垃圾处置设施的建设管理工作。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人民政府2022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人民政府2022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3.20•【字号】临政办字〔2022〕19号•【施行日期】2022.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人民政府2022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临政办字〔2022〕1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临沂市人民政府2022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起草部门要高度重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按照《临沂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做好调研、评估、论证、征求意见等各项工作,确保按时完成起草任务。
市直相关部门单位要积极配合,全力支持,做好文件起草工作。
市司法局要加强督促调度,认真做好合法性审核工作,指导起草部门抓好计划落实,切实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3月20日临沂市人民政府2022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1、临沂市道路命名实施办法(起草单位:市民政局)2、临沂市储备土地管护暂行办法(起草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3、临沂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起草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4、临沂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起草单位:市住建局)5、临沂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起草单位:市城管局)6、临沂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起草单位:市交通运输局)7、临沂市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管理办法(起草单位:市文旅局)8、临沂市政府投资审计监督管理办法(起草单位:市审计局)9、临沂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起草单位:市行政审批局)10、临沂市专利奖励办法(起草单位:市市场监管局)11、临沂市参加重大竞技体育比赛奖励办法(起草单位:市体育局)12、临沂市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起草单位:市铁路民航事业发展中心)13、临沂市水文管理办法(起草单位:市水文中心)。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全面实施“一业一证”改革提高审批效率实施方案的通知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全面实施“一业一证”改革提高审批效率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临沂市全面实施“一业一证”改革提高审批效率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4月30日临沂市全面实施“一业一证”改革提高审批效率实施方案为贯彻国务院探索“一业一证”改革部署,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攻坚年”要求,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审批效率,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发挥我市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一枚印章管审批”优势,以系统集成协同高效为核心,以制度创新、流程再造为重点,优化制度供给,建立行业综合许可制度,推动行政许可标准化、集约化、智能化,通过事项整合、流程再造、信息共享,将一个行业所有审批事项信息集成到一张综合许可证,打造“一证准营,全省通用”新模式,持续优化全市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
按照稳步推进、协同高效的原则,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在全市全面实施“一业一证”改革。
二、改革目标在2020年“一业一证”改革20个行业的基础上,新增建筑行业、检验检测行业、特种设备生产行业等30个行业,扩大“一业一证”改革行业范围,建立各负其责、协同高效的行业综合许可及监管制度,各县区要实现50个行业的行业综合许可证发证全覆盖,确保我市“一业一证”改革工作走在全省前列。
三、改革任务(一)实施清单管理,实现“一单覆盖”。
对建筑行业、检验检测行业、特种设备生产行业等30个新增行业,实施“一业一证”改革,将全市行业综合许可范围扩展至50个行业。
依照规定动态管理《临沂市“一业一证”改革行业目录》,对许可事项变动调整为1项的行业,不再实行“一业一证”改革。
(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二)相对集中审批事权,实现“一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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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政办发〔2011〕10号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沂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现将《临沂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临沂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绿线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创造良好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的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规划、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发改、财政、国土、建设、城管、交通、林业、水利、环保、工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城市绿线由市规划、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会同建设、国土等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结合城市现有绿地、风景名胜、自然地貌予以划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园林绿地系统的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明确各类绿地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合理设置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等,并确定绿线。
第七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其他道路绿地的绿化控制指标。
第八条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其他道路绿地的用地界限坐标。
第九条下列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
(一)城市规划区内已建成的和规划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湖泊、湿地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古典园林和规定的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等;
(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具有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十条经批准的城市绿线应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线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实施、举报和投诉城市绿线管理违法行为的权利。
第十一条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应当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第十二条城市绿线内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因城市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在城市绿线内,不符合绿地系统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
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
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定的绿地指标配套建设绿
地。
各类建设工程配套绿地应按照划定的绿线和审定的绿化方
案与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不得擅自减少
绿化面积和擅自变更绿化设计,绿线范围以规划部门核发的建
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为准。
建设工程竣工后,规划、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对配套建设
绿地的绿线进行核定,未达到规划设计要求的,规划、园林绿
化主管部门不予出具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建设工程不得投
入使用。
第十五条规划、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城
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
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园林绿化、规划、城管
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1年2月26日起施行。
主题词:园林 办法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市法院,市检察院,临沂军分区。
各人民团体。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2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