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行为的几个具体规定
行政事业单位最新财务制度规定
行政事业单位最新财务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加强财务监督,保障财务安全,提高财务运行效率,根据国家财务制度改革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各级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组织等各类从事公共服务事务的组织。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内部控制,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规范的原则,实现收支两条线相结合,安全、高效、透明、便民的目标。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做到收支两条线相结合,实行核算分段管理和全面预算管理。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确保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依法依规管理财务,确保财务安全,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
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财务管理政策和实施细则,明确责任、权限和程序,定期进行检查核实。
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财务监督,做好财务审计,发挥审计监督作用,确保财务活动合法合规,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第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档案管理制度,完善财务档案管理程序,保障财务档案安全、完整和准确。
第十二条本制度所称财务,是指行政事业单位通过会计核算、预算管理、资金管理、内部控制等活动所形成的资金、财产、债务、权益等方面的信息。
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目标管理制度,制定全年财务目标,并根据会计年度、季度、月度等时间段进行检查评估,确保实现财务目标。
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做好财务统计工作,按照国家统计规定,及时准确地收集、统计和报送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报表制度,按照国家财务规定,编制财务报表,并报送相关部门和单位。
第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审批制度,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财务审批,确保财务活动合法合规。
行政单位规范财务制度内容
行政单位规范财务制度内容为了规范行政单位的财务管理,保障财务资金的安全、合法、有效使用,避免财务风险,提高财务管理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单位的财务管理,保障财务资金的安全、合法、有效使用,提高财务管理效率,本制度适用于行政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二条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明确财务管理职责、权限和程序,强化财务内部控制。
第三条行政单位应当依法合规开展各项经济活动,做到财务管理合法合规。
第四条行政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财务法律法规,加强对财务制度的遵守和执行。
第五条行政单位应当按照“会计、财务、税收”三个分开管理的原则,健全财务管理体系。
第二章财务管理职责第六条行政单位应当设立财务负责人,明确其财务管理职责和权限。
第七条财务负责人有权对行政单位的财务监督、检查、审计等事项进行决策。
第八条财务负责人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指导和监督全体财务人员依法依规从事财务管理工作。
第九条行政单位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财务人员,按不同职责设置不同等级的职务。
第十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对财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财务管理水平。
第三章财务管理程序第十一条行政单位应当根据财务管理制度,按照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决算等程序,统一管理财务收支。
第十二条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行政单位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开展财务管理工作,做到财务管理程序合法合规。
第十四条行政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地开展财务核算工作,做到财务数据真实可靠。
第十五条行政单位应当及时对经济活动的财务信息进行披露,做到信息公开透明。
第四章财务内部控制第十六条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内部控制制度,保障财务资金的安全有效使用。
第十七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的编制和执行监督,确保预算执行情况得到监管。
第十八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对经济活动的财务风险管理,做好财务风险评估和控制。
第十九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对财务人员的监督,确保财务管理工作合法合规。
2020年关于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行为的几个具体规定精品
2020年关于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行为的几个具体规定精品关于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行为的几个具体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各单位的财务收支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区关于厉行节约的相关文件精神,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各种规章制度的规定,现就行政事业单位几个具体财务行为规定如下:一、严格非税收入管理各单位所有的收入都要纳入财政管理,缴入非税专户,列入单位综合预算。
1、收取的工作协调费缴入财政的,区政府分以下情况实行统筹:在区级财政预算单位收取的统筹10%,在其他单位收取的统筹5%。
未缴入财政的,一经查出,收缴30%-50%,在单位预算中扣缴。
2、经核实,应缴入财政的国有资产收益缴入财政的,区政府统筹20%,未缴入财政的,一经查出,收缴40%-50%,在单位预算中扣缴。
3、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及其他收入缴入财政的,按政府确定的标准实行政府统筹,未缴入财政的,一经查出,收缴50%,在单位预算中扣缴。
非税收入不纳入单位经费账统一核算,放入工会、基建、协会、学会等其他账中核算的,全额收缴,并按“小金库”的有关规定处理处罚。
区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及其他核算部门应严格把关,未按规定程序上缴的收入不得入账。
二、规范津补贴发放各单位都必须按核定的标准发放津补贴,不得扩大津补贴的发放范围和提高津补贴的发放标准。
对一些特殊情况的补助发放,根据我区实际具体规定如下:1、各单位的加班、值班,公务员的年休假,原则上一律实行补休假制度,不准发放补助。
2、节假日值班的津补贴:(1)法定节假日值班,值班人数一天不超过4人,补助标准为40-50元/人.天;(2)区直单位按上级有关规定必须经常值班的,不得超过10元/天.人;(3)乡镇办事处晚上值班补助不超过10元/天.人,全年总额不得超过20,000元。
3、“三八妇女节”、“八一建军节”、“重阳节”和“教师节”等特殊节日的慰问金不超过100元/人。
4、春节、元宵、端午、中秋等传统节日及元旦、“五一”、“十一”的补助总额不超过1,500元/人,新年报到红包不超过200元/人。
行政单位财务制度 最新规定
行政单位财务制度最新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单位财务管理,规范财务活动,保障财务安全,提高财务管理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单位包括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等,适用本制度管理其财务活动。
第三条行政单位的财务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规范、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行政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制定并实施财务预算、会计核算、财务监督等制度。
第五条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体制,明确财务管理职责,落实责任到人。
第六条行政单位应当建立财务信息系统,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七条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有效防范财务风险。
第八条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定期报告和审计制度,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行政单位领导干部应当加强对财务管理的监督,确保财务制度的执行。
第十条财务制度的修改应当经过相关部门审批,并向全体员工公布。
第二章财务预算制度第十一条行政单位应当依法编制财政预算,确保收入和支出合理、有效。
第十二条行政单位的财务预算应当细化到各项支出和收入,确保各项支出符合财政政策和法规。
第十三条行政单位的财务预算应当经过相关部门审批,并向全体员工公布。
第十四条行政单位应当定期进行预算执行情况的核查和分析,及时调整预算方案。
第十五条行政单位应当建立预算执行监督机制,追踪和监督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六条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账务管理制度,确保账务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七条行政单位应当建立预算绩效评价机制,对预算执行情况和绩效目标进行评估和考核。
第十八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财务预算信息的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对财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禁止挪用、挤占、侵占资金。
第二十条行政单位应当建立财务风险防控机制,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十一条行政单位应当建立财务制度执行情况的评估机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
第二十二条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预算管理制度,确保财政预算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行政单位财务制度管理规定
行政单位财务制度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单位的财务管理,加强内部控制,防范财务风险,提高财务管理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行政单位是指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依法设立的组织机构。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行政单位的财务管理活动。
第三条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维护国家财产,保障国有资产安全。
第四条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多级财务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员,健全内部审批程序,确保财务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
第五条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监督机制,加强对财务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财务管理中的问题。
第六条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行政单位应当制定年度财务预算,并按照预算表依法调整预算,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节约高效的原则,杜绝违规违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信息系统,确保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和安全性,提高财务管理的效率和透明度。
第二章财务预算管理第十条行政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年度财务预算,包括收入预算、支出预算、资金来源和用途等内容。
第十一条财务预算编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结合行政单位的实际情况,科学合理确定各项指标,确保预算的可行性和合理性。
第十二条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预算执行管理制度,严格按照预算执行计划进行支出,不得擅自调整支出预算,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第十三条行政单位应当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确保预算执行的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预算绩效考核机制,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对完成情况不达标的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处理。
第三章资金管理第十五条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规范资金的存储、使用、监督等环节,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规范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强化财务监督,提高财务管理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体系,实行科学合理的财务管理制度,完善财务监督机制,确保财务工作规范、公开、透明、有序进行。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科学决策、规范操作、勤勉尽职的原则,加强会计核算、财务监督,保证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健全预算管理、会计核算、资金管理、成本管理、归口管理、绩效评价等制度,明确责任和权限,建立健全财务档案管理制度。
第五条财务部门应当遵循廉洁自律原则,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不得擅自挪用、虚报财务数据,不得违规拨款或变相拨款,不得违规发放奖金、补助等福利。
第六条相关部门及全体工作人员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加强内部控制,遵纪守法,严格执行财务制度,不得违规私分公款,不得违规接受贿赂。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财务管理人员定期轮岗制度,提高财务管理人员能力和素质,确保财务管理人员健康心理、遵纪守法、严守职责。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规行为严肃处理,确保财务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预算,制定科学合理的预算管理制度,保障公共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预算编制、执行、考核、调整等程序,确立预算编制、管理的责任和权限,按照法定程序提交审批机关审批预算。
第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年度预算和决算制度,及时进行年度预算和决算,进行预算执行情况的评估,及时校正预算偏差,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预算执行监督制度,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纠正。
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项目资金的管理,确保专项资金、项目资金的使用符合法律法规和预算规定,审计资金使用情况。
行政的单位财务的规则
行政的单位财务的规则根据财政部令71号,行政单位财务的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首先是依法合规,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必须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财务收支的合法合规性。
其次是科学规范,行政单位财务管理要有科学的财务制度和规范的财务操作程序,确保财务工作的顺利进行。
最后是公开透明,行政单位财务管理要做到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组织机构和人员职责。
根据财政部令71号,行政单位应当设立财务管理部门,明确财务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财务管理部门负责行政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包括编制财务预算、管理财务收支、监督财务执行等。
第三,行政单位财务预算的编制和执行。
行政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要求,制定年度财务预算,并报送相关部门审核。
财务预算的编制要合理合法,确保财政收支平衡和财政资金的有效使用。
预算执行要严格按照预算安排执行,不得超过预算额度,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安全。
第四,行政单位财务收支的管理。
行政单位的财务收支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
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明确财务收支的各项管理要求和控制措施。
财务收支的核算和报表要做到准确完整,确保相关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第五,行政单位财务监督和审计。
行政单位财务管理要接受上级财政部门的监督,及时反馈财务信息,配合部门进行财务审查。
同时,行政单位财务还要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确保财务运行的透明和合规。
总之,财政部令71号对行政单位财务管理提出了明确的规定和要求,行政单位应当严格遵守这些规定,加强财务管理工作,确保行政单位财务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精品关于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行为的几个具体规定
关于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行为的几个具体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各单位的财务收支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区关于厉行节约的相关文件精神,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各种规章制度的规定,现就行政事业单位几个具体财务行为规定如下:一、严格非税收入管理各单位所有的收入都要纳入财政管理,缴入非税专户,列入单位综合预算。
1、收取的工作协调费缴入财政的,区政府分以下情况实行统筹:在区级财政预算单位收取的统筹10%,在其他单位收取的统筹5%。
未缴入财政的,一经查出,收缴30%-50%,在单位预算中扣缴。
2、经核实,应缴入财政的国有资产收益缴入财政的,区政府统筹20%,未缴入财政的,一经查出,收缴40%-50%,在单位预算中扣缴。
3、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及其他收入缴入财政的,按政府确定的标准实行政府统筹,未缴入财政的,一经查出,收缴50%,在单位预算中扣缴。
非税收入不纳入单位经费账统一核算,放入工会、基建、协会、学会等其他账中核算的,全额收缴,并按“小金库”的有关规定处理处罚。
区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及其他核算部门应严格把关,未按规定程序上缴的收入不得入账。
二、规范津补贴发放各单位都必须按核定的标准发放津补贴,不得扩大津补贴的发放范围和提高津补贴的发放标准。
对一些特殊情况的补助发放,根据我区实际具体规定如下:1、各单位的加班、值班,公务员的年休假,原则上一律实行补休假制度,不准发放补助。
2、节假日值班的津补贴:(1)法定节假日值班,值班人数一天不超过4人,补助标准为40-50元/人.天;(2)区直单位按上级有关规定必须经常值班的,不得超过10元/天.人;(3)乡镇办事处晚上值班补助不超过10元/天.人,全年总额不得超过20,000元。
3、“三八妇女节”、“八一建军节”、“重阳节”和“教师节”等特殊节日的慰问金不超过100元/人。
4、春节、元宵、端午、中秋等传统节日及元旦、“五一”、“十一”的补助总额不超过1,500元/人,新年报到红包不超过200元/人。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规定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规定第一章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杜绝违纪违法行为,从源头上预防腐败,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我市经济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是单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单位经济活动和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
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单位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监控制度,防止财产、资金流失、浪费或被贪污、挪用。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采购管理、资产管理、往来资金结算管理、现金及银行存款管理、财务监督和财务机构等项管理。
第四条财政部门负责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
审计、税务、物价、监察、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好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督工作。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按法定程序审核、报批。
部门预算由收入预算、支出预算组成。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和罚没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捐赠、其他收入等必须列入收入预算,不得隐瞒或少列。
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实物),要据实及时入账,不得隐瞒,更不得另设账户或私设“小金库”。
按规定纳入财政专户或财政预算内管理的预算外资金或罚没款,要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及时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滞留在单位坐支、挪用。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的支出预算,应当保证本部门履行基本职能所需要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对其他弹性支出和专项支出应当严格控制。
支出预算包括:人员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专项支出。
人员支出预算的编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标准,逐项核定,没有政策规定的项目,不得列入预算。
行政事业财务制度管理规定
行政事业财务制度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防范风险,提高财务管理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包括财务预算、资金管理、会计核算、财务监督等方面的规定。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指受国家财政拨款或财政支持,通过特定组织形式,为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和管理公共资源等目的而设立的单位。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机构,明确财务管理职责,制定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管理工作有序进行。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规模和业务特点,制定适应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管理规范、透明、有效。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增强责任意识,加强内部控制,防范风险,保障国家财产和社会财产安全。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注重财务信息披露,主动接受监督,接受审计,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财务预算管理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财政部门的工作要求,编制年度财政预算,报送上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预算的下达情况,合理安排资金使用计划,遵守财政资金管理相关规定。
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财政预算执行绩效评价制度,对完成情况进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提高预算执行效率。
第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预算绩效管理制度,确保预算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合法性和效率性。
第十二条对于财政预算中涉及的资金使用情况,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及时向上级财政部门进行报告,接受监督。
第三章资金管理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资金来源、存储、使用、监督等方面的规定。
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财经部门的规定,规范资金收支管理,确保财务资金安全稳定。
第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定期进行资金清查核对,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
第十六条对于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及时进行整改,并向上级相关部门报告。
第四章会计核算第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会计准则、会计政策和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行政财务制度规则
行政财务制度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单位的财务管理行为,保障财务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提高财务管理效率,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所有行政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监督,确保财务资金的合法合规使用。
第四条行政单位应当依法纳税,按时上交财政收入,不得恶意逃税或者偷逃税款。
第五条行政单位应当保障财务工作人员的权益,建立健全激励机制,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第六条财务工作必须公开透明,遵守法律法规,接受社会监督,不得违法违规。
第七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对财务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和失职失责行为,严肃处理。
第八条行政单位应当依法报送财务报表和其他相关材料,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财务情况。
第九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财务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升其职业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二章资金管理第十条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规范收支管理流程,保障资金安全。
第十一条行政单位应当建立资金保管制度,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二条行政单位应当合理安排资金使用,不得挪用、挤占或侵占财政资金。
第十三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执行的监督,确保预算收支平衡,不得违规支出。
第十四条行政单位应当依法申报和使用专项资金,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使用专项资金。
第十五条行政单位应当建立绩效管理制度,对各项财务指标进行监测和评估。
第十六条行政单位应当建立投资管理制度,加强对投资项目的审查和监督。
第十七条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债务管理制度,做好债务偿还计划,防范债务风险。
第三章支出管理第十八条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规范支出流程,保障支出合理、合规。
第十九条行政单位应当依法采购物资和服务,公开招标、公正处理,保证产品质量。
第二十条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差旅费管理制度,规范出差行为,控制差旅支出。
第二十一条行政单位应当建立报销管理制度,加强对各项费用的审核和核实。
第二十二条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工资管理制度,按照相关规定发放工资,保障员工权益。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规定(通用3篇)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规定(通用3篇)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规定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行政单位的财务管理,保障行政单位工作任务的完成,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级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实行预算管理的其他机关、政党组织(以上统称行政单位)的财务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一)合理编制行政单位预算,统筹安排、节约使用各项资金,保障行政单位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二)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如实反映行政单位预算;(三)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行政单位财务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四)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五)对行政单位所属并归口行政财务管理的单位的财务活动实施指导、监督;(六)加强对非独立核算机关后勤服务部门的财务管理,实行内部核算办法。
第五条行政单位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行政单位应当单独设置财务机构,配备专职财务会计人员,进行独立核算。
人员编制少、财务工作量小的单位,可以实行单据报账制度。
第二章单位预算管理第六条行政单位预算是行政单位根据其职责和工作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行政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七条按照经费领拨关系和预算管理权限,行政单位预算管理分为下列级次:(一)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领经费,并对下一级预算单位核拨经费的行政单位,为主管预算单位;(二)向上一级预算单位报领经费,并对下一级预算单位核拨经费的行政单位,为二级预算单位;(三)向同级财政部门或者上一级预算单位报领经费,没有下级拨款单位的行政单位,为基层预算单位。
第八条各级预算单位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级次报领、核拨经费,并按照批准的预算组织实施,定期将预算执行情况向同级财政部门或者上一级预算单位报告。
行政单位财务制度的规定
行政单位财务制度的规定一、总则为规范行政单位的财务管理,提高财务管理效率,保障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二、财务管理原则1.依法合规原则:行政单位在进行财务管理时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财务管理行为合法合规。
2.严格预算控制原则:行政单位在进行财务活动时必须严格执行预算,不能超支,确保资金的合理分配和使用。
3.透明公开原则:行政单位的财务活动必须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财务活动的公正性和公开性。
4.科学高效原则:行政单位在进行财务管理时必须合理规划,科学管理,提高管理效率,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5.节约精打原则:行政单位在进行财务管理时必须做到节约用款,精打细算,提高资金利用效率,确保财务健康发展。
三、财务管理组织机构1.设立财务部门,负责行政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制定财务管理规章制度。
2.设立财务监督部门,负责对财务部门的监督和审核工作,确保财务管理工作的合规性和规范性。
3.设立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行政单位的财务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4.设立预算部门,负责行政单位的预算编制和执行工作,确保资金的合理分配和使用。
四、财务管理流程1.资金的收支管理流程(1)资金的收入:行政单位应按照规定的程序收取各种形式的资金,确保收入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资金的支出:行政单位应按照预算和管理权限进行支出,确保支出的合规性和效率性。
(3)资金的管理:行政单位应建立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2.财务报告管理流程(1)财务报表的编制:行政单位应按照规定的程序编制各类财务报表,确保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财务报表的审核:财务监督部门应对财务报表进行审核,确保报表的合规性和规范性。
(3)财务报表的公开:行政单位应定期公开财务报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财务活动的公开透明。
五、财务管理制度1.预算管理制度(1)行政单位应每年制定预算,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将预算报送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规范的行政部门财务制度
规范的行政部门财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部门资金管理,加强财务监督,保障财务安全,提高财务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行政部门的财务管理工作,不同行政层级和性质的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第三条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并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预算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合理、安全、合法。
第四条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障财务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透明度。
第五条行政部门应当加强财务监督,对财务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六条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务档案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数据的真实、完整和准确。
第二章财务预算管理第七条行政部门应当按照预算法的规定,制定年度财务预算,明确部门经费来源、支出计划和管理权限。
第八条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年度预算执行监督,及时发现预算执行情况异常,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调整。
第九条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预算安排,编制月度、季度和年度财务报表,及时向上级部门报送。
第十条行政部门应当严格执行预算管理制度,不得私自挪用公款,违规行为将受到相应惩罚。
第三章财务审计管理第十一条行政部门应当每年进行内部财务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财务管理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十二条行政部门应当接受上级部门的定期财务审计,对审计结果及时整改,确保财务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第四章资金管理第十三条行政部门应当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合理安排资金运作,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第十四条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资金控制机制,对重要资金流向进行核查和监控。
第十五条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相应的资金管理制度,完善资金使用报销流程,杜绝财务风险。
第五章财务档案管理第十六条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实物和电子财务档案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十七条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财务档案进行清点和整理,对重要财务信息进行备份和保管。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对财务管理工作有指导作用。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规定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杜绝违纪违法行为,事业单位要做好财务管理。
本文是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规定,欢迎参阅。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规定篇1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行政单位的财务管理,保障行政单位工作任务的完成,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一)合理编制行政单位预算,统筹安排、节约使用各项资金,保障行政单位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二)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如实反映单位预算;对单位财务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三)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四)加强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四)对单位所属并归口行政财务管理的单位的财务活动实施指导、监督;第四条严格财务管理,各种工程款按工程进度由各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局长签字后方可支付、经费支出实行一支笔审批,各项支出严格按标准使用,不得虚报冒领。
第五条严禁公款私存或公私不分,不得挪用公款、罚没款及其他资金,特殊情况必需借公款时由领导批准;借支范围不得超过个人的月工资标准。
第六条其他事业性收费和行政性收费,必须实行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统一收据、票据,不得使用普通收据;对统一票据要严格管理,不得随便转借外单位和个人。
对所收各项费用,全额上交财政,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制度。
第七条干部出差期间的住宿费、差旅费等均按有关文件执行。
会计岗位职责一、负责本单位的财务计划和年度预算,协助主管领导提出各项开支的计划和安排,以及节约资金的办法。
二、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财务管理,健全各类账目和资金收支票据。
三、负责做好财务账目的日清月结工作,记账要清楚,票据要规范,报表要真实。
四、负责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方面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财务管理人员的相互制约监督,管好资金的使用。
行政单位财务制度规定
行政单位财务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加强财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稳定,保障各项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安全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行政单位内部各级财务管理人员及相关负责人,要严格依照规定规范财务管理活动,确保财务监督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明确财务管理职责,规范财务管理行为,加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确保财务管理工作的合法、规范、科学、效率。
第四条行政单位应当依据国家财政预算制度,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信息系统,做到收支平衡、合理适度,不得盲目决策或挥霍浪费。
第五条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加强社会责任意识,维护财务管理的廉洁与公正。
第二章财务监管第六条行政单位应当建立财务监管机制,设立财务管理部门,明确财务管理职责,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推行财务公开,实行财务监督。
第七条财务管理部门主要负责财务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监督并指导各级单位的财务工作,加强财务监管,促进财务透明,并定期向行政领导层报告工作情况。
第八条财务监督主要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实施内部审计和内部监督,对各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审查和检查。
第九条外部监督主要是指国家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等相关机构对行政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行政单位的财务状况进行评估和考核,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十条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档案,保存财务管理相关文件和资料,确保记录真实、完整、可靠,便于内外部监督和审查。
第三章收入管理第十一条行政单位的收入主要来源于国家的拨款、本单位的自筹资金以及其他收入,收入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合理管理和使用。
第十二条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收入核算和管理工作,做到收支合理稳定,不得随意挪用或挥霍浪费。
第十三条行政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财政预算制度编制预算,在收入管理过程中,要做到合理组织、科学安排,确保预算收入的实现。
最新行政事业财务制度
最新行政事业财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行为,加强财务监督,保障财务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提高资金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确立了资金管理、会计核算、财务监督等相关制度,并指导全面推进国有资产监管和财务风险管理。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明确财务管理的责任部门、分工和权限,保证财务管理的科学决策和有效运行。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会计核算制度,规范账务处理和信息披露,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内部控制,明确财务管理的职责分工和相互制约机制,健全风险防控机制,防范财务风险。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依法依规报送财务相关报表和报告,承担财务监督和审计,接受监督检查,确保财务管理的合法合规。
第七条财务管理部门应当配备专业人员,加强财务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效率。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开展国有资产管理,加强国有资产的监管和保护,实现国有资产的增值和保值,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财政预算管理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年度财政预算,明确资金收支计划和用途,依法申报报批预算,并按照预算执行,确保财政稳定和效益。
第十条财政预算收入包括财政拨款、资产处置收入等,财政预算支出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等,预算管理应当科学、合理、透明。
第十一条财政预算管理应当加强监督和审核,提高预算执行的效率和效果,确保财政预算的合理性和稳定性。
第十二条财政预算管理应当建立健全财政风险管理机制,预防和化解财政风险,提高财政预算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第三章财务会计管理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按照会计准则和法规编制财务报表,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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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行为的
几个具体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各单位的财务收支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区关于厉行节约的相关文件精神,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各种规章制度的规定,现就行政事业单位几个具体财务行为规定如下:
一、严格非税收入管理
各单位所有的收入都要纳入财政管理,缴入非税专户,列入单位综合预算。
1、收取的工作协调费缴入财政的,区政府分以下情况实行统筹:在区级财政预算单位收取的统筹10%,在其他单位收取的统筹5%。
未缴入财政的,一经查出,收缴30%-50%,在单位预算中扣缴。
2、经核实,应缴入财政的国有资产收益缴入财政的,区政府统筹20%,未缴入财政的,一经查出,收缴40%-50%,在单位预算中扣缴。
3、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及其他收入缴入财政的,按政府确定的标准实行政府统筹,未缴入财政的,一经查出,收缴50%,在单位预算中扣缴。
非税收入不纳入单位经费账统一核算,放入工会、基建、协会、学会等其他账中核算的,全额收缴,并按“小金库”的
有关规定处理处罚。
区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及其他核算部门应严格把关,未按规定程序上缴的收入不得入账。
二、规范津补贴发放
各单位都必须按核定的标准发放津补贴,不得扩大津补贴的发放范围和提高津补贴的发放标准。
对一些特殊情况的补助发放,根据我区实际具体规定如下:
1、各单位的加班、值班,公务员的年休假,原则上一律实行补休假制度,不准发放补助。
2、节假日值班的津补贴:
(1)法定节假日值班,值班人数一天不超过4人,补助标准为40-50元/人.天;
(2)区直单位按上级有关规定必须经常值班的,不得超过10元/天.人;
(3)乡镇办事处晚上值班补助不超过10元/天.人,全年总额不得超过20,000元。
3、“三八妇女节”、“八一建军节”、“重阳节”和“教师节”等特殊节日的慰问金不超过100元/人。
4、春节、元宵、端午、中秋等传统节日及元旦、“五一”、“十一”的补助总额不超过1,500元/人,新年报到红包不超过200元/人。
5、关于专项奖励的问题。
上级拨入的专项资金,明确作
为奖金的可按规定发放,如果包括工作经费和奖励经费,则用于奖励的经费不得超过50%。
区委、区政府确定的目标管理奖经常务副区长审批后发放,各单位自行设立的的目标管理考核奖励一律取消。
6、各乡镇办事处的驻村干部补助不超过2000元/年.村。
7、乡镇办事处计划生育补助,凭省市区的中心工作通知和乡镇办事处党委政府的实施方案,按30元/人.次,每月不得超过200元/人。
8、各种重大建设工程指挥部及经区委、区政府批准的临时机构的补助标准如下:
(1)纳入区级财政管理,要求区里进行资金配套的,补助标准为不超过300元/月.人;
(2)没有纳入区级财政管理,不要求区里进行资金配套的,补助标准为不超过600元/月.人;
(3)经区政府分管领导批准的集中行动不超过100元/人.天。
9、差旅费补助,按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
(娄底市娄星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开支标准及结算办法的通知》星政函[2004]10号)的规定执行。
10、司机的出勤补助按不超过200元/月.人的标准按差旅费的方式执行。
11、各单位原则上不准发放会议补助。
乡镇的党代会、人
代会、经济工作会议等大型的会议,不得超过600元/人.会。
12、公、检、法、司、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监督等执纪执法部门的办案加班补助每月不超过300元/人。
13、执收执罚部门完成任务奖励最高不超过3个月的月平均基本工资。
14、经济园区的工作补贴,按区委政府确定的目标考核办法执行。
超标准发放津补贴的,区政府按以下标准实行统筹:超过20%以下(含20%)的,对超额部分收缴50%;超过20%以上的,对超额部分收缴100%,在单位预算中扣缴。
三、严格控制非生产性支出
1、各单位必须坚持厉行节约,把公务接待费等非生产性支出,严格控制在区纪委、区财政局核定的限额之内,不得超标。
2、凡是争取重大项目或重大工程等其他需要增加支出的,严格按照《中共娄底市娄星区委办公室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厉行节约严禁铺张浪费的通知》(娄星办发[2009]1号)执行,且必须经常务副区长审批。
3、各单位必须按照有关政策及财务制度真实地反映各项支出,列入规定的科目,区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和乡镇财政管理局等核算部门必须严格把关,单位擅自改变核算科目的,一经查出,全额收缴,在单位预算中扣除,并按会计法的有关规定
处理。
4、严格会务费管理。
各单位要本着“少开会”、“开短会”、“合并开会”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费支出。
除以下情况,其他都不可以在会议费中列支。
(1)区委、政府、人大、政协召开的会议,严格按预算执行;
(2)各部、委、办、局需要召开的全区性会议,必须经区级分管领导同意,并报常务副区长批准,方可在会议费中列支,财政支出股室全程监督;
(3)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召开的党代会、人代会、经济工作会议等大型的会议,本着节约的原则,在会议费中列支;
(4)其他必须召开的全区性会议,必须经区级分管领导同意,并报常务副区长批准,方可在会议费中列支。
5、区纪委、法院、检察院等执纪执法部门办案经费实行经费包干的,其接待费、会务费、车辆运行费等支出必须列入相关科目。
6、接待费超标的,区政府按以下标准核减单位预算指标:超过限额30%以下(含30%)的,按超额部分的30%核减单位预算指标;超过31%-40%的,按超额部分的40%核减单位预算指标;超过41%-50%的,按超额部分的50%核减单位预算指标‥‥‥超过91%以上的,按超额部分的100%核减单位预算指标,在单位
预算中扣缴。
7、严格控制油修费
单位的车辆必须在政府采购中心指定的维修点实行定点维修,凭加油卡加油,且必须做好加油和维修的台账。
除特殊情况外,非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发票一律不得报销入账。
因工作需要,确实需临时租车的,应严格按照有关制度审批(每个单位必须按照节约的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制度),且不能超过限额。
四、规范外出参观学习考察
所有行政事业单位外出参观学习考察(包括用工会、学会、协会、改制经费、基建经费和临时机构经费组织的外出参观学习考察以及须在财政列支的村干部外出参观学习考察),都必须严格按照《中共娄底市娄星区委办公室、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外出参观学习考察管理的通知》(娄星办发[2006]2号)的要求按程序审批,不得擅自外出。
未按规定审批的,区政府按实际发生的参观学习考察费全额追缴,在单位预算中扣缴。
五、严格人员经费管理
1、各单位每年必须清理在职人员情况。
对不在岗的人员,单位必须及时如实向区财政局工资统发中心申报,隐瞒不报的,区政府按已发放给不在岗人员的工资津补贴等的两倍收缴。
2、严格控制聘请临时工。
单位除聘请保安人员外,原则上
不得聘请临时工,确实需要聘请临时工的,须按相关程序申报,按规定核定工资标准,经常务副区长审批。
凡是未经批准聘请临时工并发放工资或工资超过核定标准的,区政府按发放工资总额核减该单位预算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