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出资与实物资产、净资产出资设立公司的比较
公司资本制度与股东出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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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资本制度与股东出资制度
目录
• 公司资本制度概述 • 股东出资制度 • 公司资本制度与股东出资制度的关系 • 公司资本制度与股东出资制度的案例分析
01
公司资本制度概述
公司资本的定义
总结词
公司资本是指公司成立时由股东出资所形成的公司资产总额 ,是公司开展经营活动和承担民事责任的物质基础。
详细描述
公司资本是公司成立的基础,由股东出资构成,表现为注册 资本、发行资本等形式。公司资本是公司开展经营活动和承 担民事责任的物质基础,也是公司信用的基础。
公司资本的重要性
总结词
公司资本对公司运营、债务承担、股东权益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详细描述
公司资本是公司运营的物质基础,用于支持公司的日常经营、扩张和研发等活动。同时,公司资本也是公司债务 承担的保障,对于债权人而言,公司的资产是其债权的重要保障。此外,公司资本还关系到股东的权益,如股息 分配、股票转让等。
出资登记
公司登记机关将股东出资 情况进行登记,并发放营 业执照。
03
公司资本制度与股东出资 制度的关系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注册资 本的最低限额,股东在设立公司 时必须按照要求出资,否则公司
无法成立。
出资方式与比例
公司资本制度规定了股东的出资方 式(如现金、实物、知识产权等) 和出资比例,股东必须按照规定的 比例出资。
资本的合法使用和有效监管。
案例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出资制度的实践
要点一
总结词
要点二
详细描述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出资制度的实践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出资制度的核心在于股东出资的合法性 和真实性,以及公司资本的充足性和稳定性。在实践中, 公司需要按照公司法规定的注册资本、出资方式、出资额 和出资时间进行缴纳,确保公司资本的充足和稳定。同时 ,公司需要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审计制度,确保公司资 本的合法使用和有效监管。
上市公司以净资产出资案例参考
以净资产出资之案例参考案例一荣华实业(股票代码600311)以净资产设立子公司●投资标的的名称:甘肃荣华生化有限公司●投资金额和比例:公司拟以谷氨酸等资产及相关债务打包的净资产出资(投资金额以经评估验资数为准),本公司持有100%股权,为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一、对外投资概述1、对外投资的基本情况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适应未来业务发展的需要,拟将母公司现有的谷氨酸生产线、高蛋白饲料生产线、有机复合肥生产线、污水处理厂以及35kv变电站相关的全部资产及与上述资产相关的负债打包,公司以打包的净资产出资(净资产帐面值17,723万元,出资金额以审计、评估值为准),设立一家全资子公司,公司名称为甘肃荣华生化有限公司,公司出资占注册资本的100%。
2、投资行为生效所必须的审批程序本次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事项无需经过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完成对拟打包资产、负债的审计、评估后即可办理相关注册登记手续。
本项对外投资不涉及关联交易。
二、拟设立全资子公司的基本情况1、基本情况(1)公司名称:甘肃荣华生化有限公司(已经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2)注册资本:以谷氨酸等资产及相关债务打包的净资产出资(投资金额以经评估验资数为准),本公司持有100%股份,为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3)经营范围:谷氨酸、生物发酵肥的生产、批发零售,农副产品的批发零售(不含粮食批发),玉米收购。
(4)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2、出资合同的主要内容本次出资事项由公司在成立的全资子公司章程中作出约定,故无需签定对外投资合同。
3、资金来源公司将与谷氨酸生产线、高蛋白饲料生产线、有机复合肥生产线、污水处理厂以及35kv变电站相关的全部房屋建筑物及机器设备,合计帐面资产净值64,654万元,同时将公司欠荣华工贸36,173万元债务(其中:浙商矿业转入债务18,941万元),加上公司其他负债10,758万元,合计负债46,931万元打包。
“净资产出资”概念剖析
“净资产出资”概念剖析一、《公司法》对出资形式的规定所谓出资,是指出资人将拥有所有权的财产转移给拟设立的公司或已经设立的公司,并将该财产所对应的价值计入公司注册资本(包括溢价时计入资本公积)的行为。
出资人出资并完成相应的法律程序后,就成为公司的股东,股东对出资的财产丧失所有权,但取得对公司的股权。
用以出资的财产成为公司的财产并在公司的经营中为股东谋取利润。
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从我国《公司法》对出资形式的规定看,出资一定表现为某种财产形态,这种财产能够被接纳为出资的核心要素是,它具有在生产经营中为公司带来利润的可能性。
二、净资产概念分析净资产就是所有者权益,是指所有者在企业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其金额为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
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或者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
其计算公式为:净资产=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或者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资产总额-负债总额。
净资产不是法律概念,而是一个会计学上的概念。
从财务角度分析,根据科目的不同,作为权益类科目中的净资产,可以分为实收资本(或者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
作为财务概念的净资产有一个明显的特征,即它无法一一对应具体的财产形态。
人们不可以说公司的某项固定资产是净资产,也不可以说公司的某项无形资产是净资产。
对于股东而言,净资产只是代表作为所有者的股东在公司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价值的大小,即只具有计量的意义,不对应具体形态的财产。
三、净资产在整体变更中的参考意义《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证监会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均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对公司制改制中三种非法定出资方式的思考
思 考 一 :问题 提 出 的 必要 性 及积 极 意义
《 司法 》关于 公 司 的 最低 注册 资 本 ( 公 无论 是 绝对 值 还是 相对值 都要 比发达 国家高 得 多) 出资方 式都作 了严 和 格 规定 , 这从 立 法 精 神上 是为 了保 护 公 司以外 不特 定 债
司的 出资者 可以 用 货 币 出资 , 可 以用 实物 、 业 产权 、 也 工
非 专利 技 术 、土 地使 用 权作 价 出 资 即 设立 公司 的 出资 方 式就 只有 上述 五种 形 式 。 如果 投 资者 是一 个 产 品 有市 场 , 务状 况 良 好的企 业 , 据 法 定的 出资 方 式 出资 当 财 依 然 不 成问题 。 而 在 当前 中小 企 业 实行 公 司制 改 制的 过 然 程 中 ,有的 企业 虽 然 经营 管 理 良好 ,组 织比 较完 备 ,也 有 完 整的 配 套生 产 能 力 ,但 可 能 因某 种关 键 资 源( 资 如 金 ) 制约 正 陷人 困境 , 切需 要 盘活 存 量 资产 , 行 产 的 迫 进 品结 构 和组 织 结 构的 调 整 。 类企 业 如果 严 格按 照上述 这 五种 法 定的 出资 方式 进行 公司 制改 制 , 那么将 或 是 因为 资 金 问题 , 或是 因为 实物 , 地使 用权 等往 往直 接 或 间 土 接地 与一 定 的 债 务相 联 系而 影 响投 资 能 力 。因此 , 些 一 企业 在 改制 中提 出了 一个 引起我 们 思 考的 问题 能 否 用 部分 净资 产 、 债权 换 股 权 、用股 权 出 资这三 种 非 法定 用 的出资 方 式 向 公司 投资 。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股权出资与实物资产、净资产出资设立公司的比较
股权出资与实物资产、净资产出资设立公司的比较一、前言《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这里说的“可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已经涵盖了股权出资。
2009年3月1日起《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简称《办法》)正式实施,首次对股权出资进行了明确和规范,允许股权作为成立新公司的出资方式,积极推动了企业盘活静态资产,“死”股权变成了“活”动资金,提高了资本运营效率,为企业资产整合、股权合理流动提供了有利条件。
二、股权出资的特征1、股权出资的实质股权出资是投资人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作为出资,投资于境内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行为。
其中,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不得用于出资。
股权出资的实质是投资人以股权公司股东的身份,将持有的股权公司的股权作为出资,投资于被投资公司,并实施使投资人成为被投资公司股权持有人、被投资公司成为股权公司股权持有人的权利调整。
2、可以用作出资的股权的特点《办法》里规定,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
具有下列情形的股权不得用作出资:1. 股权公司的注册资本尚未缴足;2. 已被设立质权;3. 已被依法冻结;4. 股权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5.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6. 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从投资人角度来看,用于出资的公司股权应当权属清晰、权能完整且已足额实缴出资额,设定质押或被法院冻结的股权以及未实际缴纳出资的股权不得作为出资;从股权公司的角度来看,原股东以公司股权出资投资于其他公司,涉及到本公司股东的替换,应当经股权公司的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公司章程中约定不得转让的股权不得作为出资;从被投资公司的角度来看,投资人用以出资的股权公司股权,由法定的评估机构评估后,其评估作价还应当经被投资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股权出资评估报告
股权出资评估报告1. 引言1.1 背景本评估报告是针对公司股权出资进行的评估工作,旨在客观、公正地评估股权价值,为投资者提供决策参考依据。
1.2 目的本评估报告的主要目的是评估股权的合理市场价值,包括股权的内在价值和未来发展潜力。
通过评估结果,投资者可以了解到所购买股权的价值,并进行风险控制和投资决策。
2. 评估方法2.1 资产市值法资产市值法是一种常用的评估方法,适用于有稳定可测量的现金流量的企业。
该方法主要通过对企业的资产进行估值,计算企业的总价值,再根据所购股权的比例计算股权价值。
2.2 盈利能力法盈利能力法是另一种常用的评估方法,适用于有较稳定盈利能力的企业。
该方法主要通过对企业的盈利能力进行评估,包括利润、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计算企业的盈利能力,再根据所购股权的比例计算股权价值。
2.3 市场比较法市场比较法是一种相对简单且直观的评估方法,适用于有可比市场交易的企业。
该方法主要通过对企业进行市场调研,了解行业内同类型企业的股权交易情况,设定市场价格,再根据所购股权的比例计算股权价值。
3. 评估结果基于以上评估方法,我们对股权出资进行了综合评估。
评估结果如下:•根据资产市值法,股权价值为X万元。
•根据盈利能力法,股权价值为Y万元。
•根据市场比较法,股权价值为Z万元。
综合以上评估结果,我们得出结论:1.股权的合理市场价值为W万元。
2.股权具有一定的投资价值,有较为稳定的盈利能力和发展潜力。
4. 风险因素分析在股权出资评估过程中,我们也需要考虑风险因素对股权价值的影响。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风险因素:•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可能会对企业的盈利能力产生影响。
•行业竞争的加剧,可能会对企业的市场地位和盈利能力产生影响。
•管理层能力和决策水平的不确定性,可能会对企业的发展方向和战略决策产生影响。
在投资决策过程中,投资者需要综合考虑以上风险因素,并进行风险分析和控制,以降低投资风险。
5. 结论综上所述,本评估报告对股权出资进行了客观、公正的评估工作,并根据不同评估方法得出了股权价值的综合评估结果。
股权出资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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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含股权 ,但是,在实务 中除 了 公 司法》规定的 出资方 有限 公司签 署 合 资经营 合同 设 立南京 钢铁联 合有限 式外还存在一些其他 的出资方式 ,如净资产出资 、股权出 公 司。该 ( 《 合资经 营合 同》约定 :南钢联 合注册 资本为 资。对于股权出资,由于法规中缺乏明确规定 ,一直存在 2 . 元 ,南钢集 团公 司以其 所持 有的南钢股 份国家股 75亿 着两种不同的做法 ,既存在使用股权 出资办理工商登记这 370万股 ( 56 占南钢股份总股数 的 7.5 0 %)及其他部 分资 9
修订并 作为 审计准则 发布 。那么 ,这 些法律 、行政法 规 资” 的方案 :即先行 按前述 出资 比例设立 注册资本 为人 对股 权 出资 如何 规定 呢 ? 民币 1 0亿元的南京钢铁联 合有限公 司 ,其 中南钢集 团公 司 以需 取得财政 部 等有关政府 部 门批准方 可投入 的资产 以外的其他经营性 资产合计资 产净值 人 民币 4亿 元 出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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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查星 丝鎏 盟 艘权凹资方戈及考验关荭事项。
股 权 出 资 的 探 讨
■ 高 靖杰 / 文
1 .南钢 集团公 司以其持有 的南钢股份 (0 2 2国家 608) 所谓股权 出资 ,6 万股 出资设 立南京钢铁联合有限公 司 司的权益)出资。原 ( 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股东可 《 公 南钢股份公告称 ,2 0 年 3月 1 03 2日,南 钢股份控股 以用货 币出资 ,也可 以用实物 、工业 产权 、非专 利技术 、 股 东南 京钢 铁集 团 有限公 司 与上 海 复星高 科技 ( 集团 ) 土地使用权作价 出资。原 公司法》规定 的出资方式并未 公 司 、上海 复星产 业投资 有限公 司 、上海 广信 科技发 展
浅议股权出资及操作
工作研究与理论探讨<内蒙古煤炭经济》2008年第6期浅钽股仅出诱殷强碑李海霞(鄂尔多斯市国资委。
内蒙古鄂尔多斯017000)摘要:股东出资形式除了<公司法>规定的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外,还应包括股权出资、商誉出资、商号权出资、特许经营许可权出资、采矿权出资、债权出资等。
关键词:股权出资;优势;特征;条件中图分类号:F276.6一、对股权出资的了解(一)股权的定义及股权出资文献标志码:B,文章编号:1008—0155(2008)06—0024—02股权是一种综合性的权利,虽然股东不能够凭借其股权直接支配公司的具体财产,但可以依据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股权,通过请求公司为一定行为或参与公司事务管理,将自己的意志作用于公司的财产,以使出资财产增值并获取自己的经济利益。
一方面,股权能够创造出物质财富,为公司运作提供物质支持;另一方面,股权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适合性标准。
新<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关于股东出资方式和注册资本认缴制的规定为股权出资提供了法律依据。
股东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其登记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该规定虽未明确股东可以用股权出资,但却概括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均可作价出资,体现了法律对股东出资形式作出的开放性规定。
因此,股东出资形式除了(公司法)规定的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外,还应包括股权出资、商誉出资、商号权出资、特许经营许可权出资、采矿权出资、债权出资等。
但是国家对股权等非货币出资的登记办法至今仍未出台,股权出资没有在全国大范围内操作。
经国家工商总局同意,浙江率先于全国实行股权出资登记,该政策的推行对需重组、改制企业而言,无疑是重大利好消息,也为全国范围制定有关股权等非货币出资立法提供经验和借收稿日期:2008—07—28作者简介:李海霞,现在鄂尔多斯市国资委工作。
三种筹资方式优缺点对比
衍生工具筹资
1.是一种融资促进工具(顺利实现融资)
2.有助于改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管理层及大股东的任何有损公司价值的行为,都可能降低股价,从而降低投资者执行认股权的可能性,这将损害管理层及其大股东的利益) 3.作为激励机制的认股权证有利于推进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机制
融资租赁
是指通过签订资产出让合同的方式,使用资产的一方通过支付租金,向出让资产的一方取得资产使用权的一种交易行为。
1、在资金缺乏情况下,能迅速获得所需资产。
2、财务风险小,财务优势明显。
3、限制条件较少。
4、能延长资金融通的期限。
5、免遭设备陈旧过时的风险。
6、资本成本高。(租金通常比银行借款或发行债券所负担的利息高得多,租金总额通常要高于设备价值的30%)
(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3、资金用途: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4、提前偿还(提前赎回,或收回)、分批偿还、到期一次偿还。
1、发行资格:在我国,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公司或者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发行债券的资格。
2、发行条件: 根据《证券法》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净资产出资的规定
这种情况可能比较特殊。
净资产出资并不是《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直接规定的出资方式。
2008-3-25 20:40 chenyiwei发表于[CPA业务探讨]版面快速返回| 平板式阅读整个主题一般用在企业改制中。
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可以认可将所出资的净资产中所含货币资金也包含在30%的货币资金总额中(我以前见过这样的情况,不过属于中央企业整体改制),关键是与工商要沟通好。
严格来说净资产不是一种出资方式。
所以一般表述为“以净资产折合为股份”。
2007-9-4 19:05 chenyiwei发表于[CPA业务探讨]版面回复2007-9-3 19:24 chenyiwei发表于[CPA业务探讨]版面快速返回| 平板式阅读整个主题《公司法》固然是如此规定。
但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中规定:“股东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其登记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直到目前,这个“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登记办法”仍未出台,所以很多地方的工商部门是不认可的。
当然,四大资产管理公司的债转股因为有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文,另当别论。
公司法明文规定非货币性资产出性均需要评估,净资产也是非货币资产,要评估2007-9-3 13:44 yjcpa发表于[CPA业务探讨根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17条,应当要评估。
但不建议以经评估后的净资产作为折股基础。
2007-9-2 23:26 chenyiwei评估调账后改变计价基础,则业绩不能连续计算2007-9-3 14:49 shizhu_cpa发表于[CPA业务探讨]版面快速返回| 平板式阅读整个主题评估是必须的,当然有些地方工商部门可能没太注意后来出的文件(公司注册资本管理规定)而忽视了评估要求。
如chenyiwei所述,不建议按评估结果折股,因为评估调账后改变计价基础,则业绩不能连续计算。
所有者权益
所有者权益包含所有者以其出资额的比例分享企业利润。
与此同时,所有者也必须以其出资额承担企业的经营风险。
所有者权益还意味着所有者有法定的管理企业和委托他人管理企业的权利。
所有者权益按其构成,分为投入资本、资本公积和留存收益三类。
一、投入资本投入资本是指所有者在企业注册资本的范围内实际投入的资本。
所谓注册资本,是指企业在设立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资本总额,也就是全部出资者设定的出资额之和。
注册资本是企业的法定资本,是企业承担民事责任的财力保证。
在不同类型的企业中,投入资本的表现形式有所不同。
在股份有限公司,投入资本表现为实际发行股票的面值,也称为股本;在其他企业,投入资本表现为所有者在注册资本范围内的实际出资额,也称为实收资本。
投入资本按照所有者的性质不同,可以分为国家投入资本、法人投入资本、个人投入资本和外方投入资本。
国家投入资本是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以国有资产投入企业所形成的资本;法人投入资本是指我国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以其依法可以支配的资产投入企业所形成的资本;个人投入资本是指我国公民以其合法财产投入企业所形成的资本;外方投入资本是指外国投资者以及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将资产投入企业所形成的资本。
(一)投入资本按照投入资产的形式不同,可以分为货币投资、实物投资和无形资产投资。
实物投资是指企业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投入其他企业进行的投资。
投资直接形成生产经营活动的能力并为从事某种生产经营活动创造必要条件。
它具有与生产经营紧密联系、投资回收期较长、投资变现速度慢、流动性差等特点。
实物投资包括联营投资、兼并投资等。
1、如果以实物、无形资产投资,还应提供以下资料:(1)实物移交与验收证明、作价依据、权属证明和实物存放地点的证明;(2)专利证书、专利登记簿、商标注册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地产证、土地红线图及有关允许出资的批准文件;(3)政府有关部门对高新技术成果的审查认定文件;(4)与无形资产出资有关的转让合同、交接证明及作价依据;(5)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的评估报告及出资各方对资产价值的确认文件。
公司法名词解释
公司法重要概念1、企业(我国法学):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和商业服务的企业2、(1)Company(英):一定数量的自然人为了共同目的,往往是以营利为目的进行经营,而结成的社团,也指适合于规模太大以致无法以合伙运作而采用的一种组织形式。
(2)corporation(美):依据法律授权而注册成立,具有法定组织结构和法人资格的实体。
(company在美国泛指一切商业企业,无论其是否经过注册,也无论其是否具有法定组织结构和法人资格。
)我国公司类型适用“corporation”3、我国公司法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4、(1)社团:指为一定目的由二人以上所组织的团体。
(2)财团:又称“目的财产”,指一定目的财产为成立基础的组织体。
5、(1)人合公司,指以股东个人的信用而非公司资本作为信用基础的公司。
(2)资合公司,指以公司的资本而非股东个人信用作为信用基础的公司。
(3)人合兼资合公司,指公司兼以股东个人的信用和资本信用为信用基础的公司。
6、(1)公营公司,指政府独资经营,或者政府与私人合资经营而政府资本超过50%或政府在经营管理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公司。
(2)民营公司(私营公司/私人公司),指公司完全由私人投资经营或者私人与政府合资经营而政府资本超过50%的公司。
7、(1)母公司,指因拥有其他公司一定比例股份或者根据协议可以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支配其他公司的公司,是一种控股公司。
又分为纯粹的控股公司,只可以控制股份;混合的控股公司,既控制股份又从事其他业务。
控股的方式:持有50%以上的股份或者签订协议。
(2)子公司,指全部股份或达到控股程度的股份被另一个公司控制,或者依照协议被另一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
子公司是独立法人,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并以自己的财产独立承担责任。
8、(1)总公司(本公司),是管辖公司全部组织的总机构,至少具有三个以上分支机构。
(2)分公司,指被总公司所管辖的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仅为总公司的附属机构,但仍有经营资格,需办理营业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可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订立合同,也可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
股权融资的四种方式
股权融资方式在企业融资的多种手段中,股权质押融资、股权交易增值融资、股权增资扩股融资和股权的私募融资,逐渐成为中小企业利用股权实现融资的有效方式。
随着市场体系和监管制度的完善,产权市场为投融资者搭建的交易平台日益成熟,越来越多的中小企业转向产权市场,通过股权融资缓解企业的资金饥渴,解决融资难题。
一、股权质押融资股权质押融资,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这一无形资产作为质押标的物,为自己或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行为。
把股权质押作为向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的保证条件,增加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机会。
对于中小企业来说,以往债权融资的主要渠道是通过不动产抵押获取银行贷款。
由于大多数中小企业没有过多的实物资产进行抵押,各地政府为帮助这些中小企业获得资金,提出利用企业股权质押进行融资。
据统计,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自开展股权托管以来,截至2008年9月,已为东湖高新区内的艾维通信集团、武汉安能集团等25家公司融资30笔,融资总金额超过5亿元。
江西省产权交易所至2010年12月,办理股权质押登记111宗,融资63.15亿元。
吉林长春产权交易中心截止2010年末,通过股权质押协助企业融资74亿元。
股权质押融资,使“静态”股权资产转化为“动态”资产,帮助中小企业解决了融资困难。
但也面临多种因素的制约,一是政策引导不足,没有权威性的指导文件做保障;二是非上市公司股权交易市场的缺失,导致无法依托市场形成有效的股权定价机制,对非上市公司股权价值评估造成一定困难。
三是银行参与不足,发放银行贷款的积极性不高。
因此,以产权市场为基础,建立一个统一、规范、有序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托管运行市场十分必要。
一是有利于填补监管真空,维护股东权益;二是有利于实现股权有序流动,形成规范活跃的区域股权交易市场;三是有利于提高企业股权公信力,拓宽投融资渠道,吸引社会资本;四是有利于构筑、培育、发展基础性资本市场服务体系,促进资本运作;五是有利于扩大企业知名度,为股票公开发行、上市创造条件;六是有利于增强企业管理透明度,减少信息不对称,防止非法证券和非法集资活动,改善和净化金融环境。
公司法-思维导图-190123
债权人的保护
1. 公司合并
依法进行登记
公司不需要进行减资程序,因为减资程序的目的是保护债 权人,但由于分立时对债权人的保护,不需要进行减资程
序。
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但 没有清偿或提供担保规定)
2.公司分立
分离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与债权人另有约定除外 2/3以上通过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债权人方面:出资瑕疵
3.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责任
抽逃出资,在抽逃范围内承担责任,协助董监高及实际控 制人承担连带责任
不能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高管: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无合同法52条规定情形,则合同有效,按照合同约定 走。
名义股东擅自处理,参照善意取得规定进行判断
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的关系
务所、律师事务所当中选择。
清算组的组成与职权
2. 清算组的组成与职权
职权:清理公司财产、通知公告债权人、处理与清算有关 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等
成立清算组之日起10日内/60日内通知
债权人申报和登记(30/45) 股东大会或人民法院确认清算方案
3. 清算程序
公告公司终止
公司清算
1. 被消灭公司的债务转移不需要债权人的同意
3. 对外投资
《公司法》对对外担保的规模没有限制,在章程中可约 定。
公司为实际控制人或股东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 议。除该股东之外的其他股东过半数表决权通过。
4. 对外担保
利润分配顺序:弥补亏损、缴纳所得税、弥补之后亏损、 提取法定公积金、提取任意公积金、向股东分配利润
5. 公司的财务会计
法定公积金:10%/50%/25%
1. 原股东未办理变更登记、转让、质押的,受让方申请 法院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参照善意取得制
股权投资管理制度
股权投资管理制度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股权投资行为,加强公司股权投资管理,实现公司资本运作战略,促进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XXX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股权投资是指公司以一定资产作价出资,以换取拥有被投资法人实体相应出资人权益的长期投资行为,包括投资设立新公司、进行股权收购、增资扩股等方式。
出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货币资金、实物资产(经资产评估后的房屋、机器、设备、物资等)以及无形资产(经资产评估后的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
第三条公司对现有股权的处置,包括因公司解散而收回股权、股权出售、股权置换、内部整合重组、减资等行为,按照本制度执行。
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因其他股东方增资扩股、股权转让,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的,按照本制度执行;公司合并报表范围未发生变化的,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根据《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股权投资重大事项,视同本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由本公司根据《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二)吻合公司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及主业务务发展重点的需求,有利于提高核心合作力,增强持续发展能力;三)效益优先,确保投资收益最大化;四)避免反复投资。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六条股东大会、董事会为公司股权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由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股权投资作出决策。
第七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为公司董事会的专门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公司股权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战略委员会下设战略与投资公司工作组,负责股权投资事项的前期准备工作,对股权投资项目进行评审。
第八条企业审计管理部是公司股权投资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牵头组织落实公司股权投资管理的各项具体工作。
第九条财务部负责股权投资项目的财务指标测算、会计核算,办理股权投资项目的出资手续等工作。
股权出资入股流程怎么走
股权出资入股流程怎么走出资入股一词,顾名思义就是在公司、企业经营发展的过程中,为了筹资资金吸引新股东入伙而作出的方式,这是法律所允许的,但是需要办理相关程序才行。
那么下面我为你整理了股权出资入股流程怎么走的相关知识,欢迎阅读,希望能帮到你。
一、股权出资入股流程怎么走一)需要公司出具公司股东会关于接受你投资入股,形成股权的会议决议书;二)需要公司法人代表到工商局办理公司股权变更手续,公司股东会关于变更公司股权结构的会议决议书,取出原先在工商局备案的公司股权登记表,变更为具有你的股权登记资料的股权登记表,完成股权备案手续。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2、公司签署《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公司加盖公章);3、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4、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5、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企业提交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事业法人、社团法人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有关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的证明;自然人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
6、新股东或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企业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法人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社团法人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7、公司营业执照副本二、新股东入股增资如何确定股份股东增资按照公司的增资股东会议及增资协议算计算股份,并不是必然按照各自出资的金额比例来进行股份划分的,股份计算并没有法律直接规定,主要还是大家在增资的时候的博弈谈判。
融资之后的股权比例应该这样计算:按照公司的增资股东会议及增资协议确定,并不是必然按照各自出资的金额比例来进行股份划分的,股份计算并没有法律直接规定,主要还是大家在增资的时候的博弈谈判。
法律职业考试(司法考试)商法主观题答案与解析
商法主观题答案与解析商法主观题答案与解析2. 题干:案情:美森公司成立于2009年,主要经营煤炭。
股东是大雅公司以及庄某、石某。
章程规定公司的注册资本是1000万元,三个股东的持股比例是5︰3︰2;各股东应当在公司成立时一次性缴清全部出资。
大雅公司将之前归其所有的某公司的净资产经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后作价500万元用于出资,这部分资产实际交付给美森公司使用;庄某和石某以货币出资,公司成立时庄某实际支付了100万元,石某实际支付了50万元。
大雅公司委派白某担任美森公司的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
2010年,赵某欲入股美森公司,白某、庄某和石某一致表示同意,于是赵某以现金出资50万元,公司出具了收款收据,但未办理股东变更登记。
赵某还领取了2010年和2011年的红利共10万元,也参加了公司的股东会。
2012年开始,公司经营逐渐陷入困境。
庄某将其在美森公司中的股权转让给了其妻弟杜某。
此时,赵某提出美森公司未将其登记为股东,所以自己的50万元当时是借款给美森公司的。
白某称美森公司无钱可还,还告诉赵某,为维持公司的经营,公司已经向甲、乙公司分别借款60万元和40万元;向大雅公司借款500万元。
2013年11月,大雅公司指示白某将原出资的资产中价值较大的部分逐渐转入另一子公司美阳公司。
对此,杜某、石某和赵某均不知情。
此时,甲公司和乙公司起诉了美森公司,要求其返还借款及相应利息。
大雅公司也主张自己曾借款500万元给美森公司,要求其偿还。
赵某、杜某及石某闻讯后也认为利益受损,要求美森公司返还出资或借款。
问题1 :应如何评价美森公司成立时三个股东的出资行为及其法律效果?参考答案:大雅公司以先前归其所有的某公司的净资产出资,净资产尽管没有在我国公司法中规定为出资形式,但公司实践中运用较多,并且案情中显示,一方面这些净资产本来归大雅公司,且经过了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估作价,在出资程序方面与实物等非货币形式的出资相似,另一方面这些净资产已经由美林公司实际占有和使用,即完成了交付。
股权出资相关法律规定
股权出资相关规则一、股权出资的内涵所谓股权出资,是指股东或者发起人以其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权出资,投资于新设立的或者已存续的目标公司的行为。
以股权作为出资,实际上是股东将其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权转让给新设立的或者已存续的目标公司所有,使得新设立的或者已存续的目标公司成为其他公司的股东,对新设立或者已存续的目标公司而言,不异于自己在设立或增资扩股的同时对外进行了投资。
二、股权出资的法律依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工商总局令第64条)第六条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以下称股权所在公司)股权出资。
以股权出资的,该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
具有下列情形的股权不得用作出资:(一)已被设立质权;(二)股权所在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所在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三、股权出资的限制条件限制流通的股权包括受其他股东或审批机构意志、因现行法律规定的约束而受限制等类型。
如《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应经其他股东过半数通过。
另一类是《公司法》和《证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限制,如《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如果公司章程对股东转让股权或股份有特别限制和要求的,股东以股权出资时,不得违反这些规定,这类股权同样不具备股权出资的适格性。
净资产出资本质
浅议净资产出资的本质摘要:在理论上,不少人都认为净资产可以作为股东的出资,例如,有人认为:公司净资产为资产总额与负债总额的差额,属于可以依法转让的财产,可以作价出资设立公司或对其他企业增资。
实务中,在企业部分改制的情况下,企业分立出部分净资产,也作为原企业对改制后企业的出资,确认为改制前企业的股权。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公司增资扩股时,也往往将公司的净资产确认为原公司股东的出资。
那么,在法律上,净资产是否可以作为股东的出资呢?关键词:出资;净资产;净资产折股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12-0-01一、股东出资的本质股东出资是指股东(包括发起人和认股人)在公司设立或者增加注册资本时,为取得股份或股权,根据协议的约定以及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向公司交付财产或履行其他给付义务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7条第1款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作为股东的出资,具有以下特点:第一,股东出资的本质是财产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转移,即财产所有权或处分权要从股东转移到公司。
股东的出资,在出资之前,其所有权或处分权属于股东;出资后,资产所有权或处分权属于公司。
第二,股东的出资,必须具有法定的形态。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这些财产形态包括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其他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财产。
股东出资可以分为公司设立时的出资和公司增资时的出资。
公司设立时的出资是指股东为设立公司而向公司出资,使公司成立并获得法律上的人格的行为;公司增资时的出资是指公司获得进一步发展的物质基础,股东根据股东会决议或公司章程规定向公司出资的行为。
因此,股东出资的本质是,股东将具有法定形态的资产的财产所有权或处分权从股东转移到公司。
财务管理:股权筹资
第三节股权筹资知识点:吸收直接投资——非股份制企业筹集权益资本的基本方式1.种类:吸收国家投资、吸收法人投资、吸收外商投资、吸收社会公众投资2.出资方式:货币资产、实物资产、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风险较大)、特定债权——多样化,有利于尽快形成生产能力(1)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2)实践中,企业可以将特定债权转为股权的主要情形①上市公司依法发行的可转换债券;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债权;③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时,经银行以外的其他债权人协商同意,可以按照有关协议和企业章程的规定,将其债权转为股权;④根据《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国有企业的境内债权人将持有的债权转给外国投资者,企业通过债转股改组为外商投资企业;⑤按照《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国有企业改制时,账面原有应付工资余额中欠发职工工资部分,在符合国家政策、职工自愿的条件下,依法扣除个人所得税后可转为个人投资;未退还职工的集资款也可转为个人投资。
【例题·判断题】(2020年)对于吸收直接投资这种筹资方式,投资人可以用土地使用权出资。
()『正确答案』√『答案解析』吸收直接投资的出资方式有多种,包括以货币资产出资、以实物资产出资、以土地使用权出资、以工业产权出资、以特定债权出资等。
知识点:发行普通股股票1.股票的特征与分类(1)股票的特征(2)股东的权利①公司管理权:重大决策参与权、经营者选择权、财务监控权、公司经营的建议和质询权、股东大会召集权等②收益分享权——排在其他利益相关者之后,且没有事先约定(剩余求偿权)③股份转让权④优先认股权(不是优先股的权利)⑤剩余财产要求权【例题·单项选择题】(2018年)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普通股股东权利的是()。
A.参与决策权B.剩余财产要求权C.固定收益权D.转让股份权『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普通股股东的权利有:公司管理权、收益分享权、股份转让权、优先认股权、剩余财产要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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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出资与实物资产、净资产出资设立公司的比较一、前言《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这里说的“可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已经涵盖了股权出资。
2009年3月1日起《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简称《办法》)正式实施,首次对股权出资进行了明确和规范,允许股权作为成立新公司的出资方式,积极推动了企业盘活静态资产,“死”股权变成了“活”动资金,提高了资本运营效率,为企业资产整合、股权合理流动提供了有利条件。
二、股权出资的特征1、股权出资的实质股权出资是投资人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作为出资,投资于境内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行为。
其中,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不得用于出资。
股权出资的实质是投资人以股权公司股东的身份,将持有的股权公司的股权作为出资,投资于被投资公司,并实施使投资人成为被投资公司股权持有人、被投资公司成为股权公司股权持有人的权利调整。
2、可以用作出资的股权的特点《办法》里规定,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
具有下列情形的股权不得用作出资:1. 股权公司的注册资本尚未缴足;2. 已被设立质权;3. 已被依法冻结;4. 股权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5.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6. 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从投资人角度来看,用于出资的公司股权应当权属清晰、权能完整且已足额实缴出资额,设定质押或被法院冻结的股权以及未实际缴纳出资的股权不得作为出资;从股权公司的角度来看,原股东以公司股权出资投资于其他公司,涉及到本公司股东的替换,应当经股权公司的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公司章程中约定不得转让的股权不得作为出资;从被投资公司的角度来看,投资人用以出资的股权公司股权,由法定的评估机构评估后,其评估作价还应当经被投资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3、股权出资的期限《办法》对股权出资实际缴纳期限作了严格规定:公司设立时,投资人以股权出资的,自被投资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投资人应当实际缴纳,被投资公司应当办理实收资本变更登记;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投资人以股权出资的,应当在被投资公司申请办理增加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前实际缴纳。
实际缴纳以股权公司办理完变更登记为标志。
4、股权出资的比例《办法》中第4条规定,全体股东以股权作价出资金额和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之和不得高于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70%。
5、评估与验资股权作为股东或者发起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后,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资。
股权出资实际缴纳后,应当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6、股权出资的工商登记A:出资人以股权出资设立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时,被投资公司办理设立登记(登记出资人姓名以及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股权公司办理变更登记,股东由出资人变更为被投资公司;之后被投资公司对实收资本办理变更登记。
股权出资实际缴纳的前提是被投资公司已成立,也就是说公司设立时一次出资或分期出资的首次出资只能作股权出资的认缴登记,而不能作实缴登记。
B: 出资人以股权出资增资其他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时,股权公司办理变更登记,其股东由出资人变更为被投资公司;被投资公司办理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的变更登记。
为了避免因股权关联方较多带来的法律风险,被投资公司以股权认缴方式出资申请办理登记时,除按规定提交的企业登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以股权出资的投资人签署的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
有关投资人应当对所认缴出资的股权符合《办法》的规定,且不具有不能用做出资股权等情况作出承诺,也就是对出资股权的适格性作出承诺;(2)股权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股权公司印章)。
7、股权出资的两种方式股权出资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向初始设立的被投资公司出资,一种是向合法存续的被投资公司出资。
向初始设立的被投资公司出资的,公司股权一般不能作为首期出资;公司股权出资为认缴的,应作为认缴的注册资本计入被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待被投资公司成立后在1年内实际缴纳并办理实收资本变更登记;公司股权出资为实缴的,股权公司的股东由投资人变更为被投资公司,被投资公司进行注册资本登记和实收资本登记。
向合法存续的被投资公司出资的,可以采用股权转让或股权划转两种方式。
采用股权转让方式的,由投资人与被投资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同时约定以之作价作为投资人对被投资公司的出资。
股权转让涉及企业国有股权的,应当进场交易,办理产权转让手续;采用股权划转方式以企业国有股权出资的,应当按照国资委《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
三、净资产出资净资产出资指的是企业以其全部或部分资产及负债进行投资以获取股权,且该股权的数额以资产减负债的净资产额为标准计算的一种出资方式。
这种出资不表现为某一单独的资产形式,而同时包含有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债权等企业资产构成的多种形式,因而也被视为一种整体资产出资。
净资产出资并不是《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直接规定的出资方式。
法律层面上没有禁止这种操作方式,实务中一般限于国有企业改制、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两种特殊情形。
四、股权出资与实物出资、净资产出资的比较股权出资与其他实物出资程序中,都要应该评估、验资、登记,但在具体步骤的细节上有所不同。
股权出资方式法律程序中登记环节较为复杂,出资期限较短,账务处理略复杂,但是其税务负担相比之下要低,若股权出资时未产生溢价,就不涉及所得税部分。
实物出资的法律程序较为简单,出资期限较长,且所需材料和账务处理较为简单,不过其税务负担比股权出资方式要高。
而净资产出资局限性较强,只能在整体变更和国有企业改制中出现。
净资产出资的审计与评估Q:股东以净资产作为出资,是否须进行评估,还是可以直接通过审计确定其价值?A:相关规定及案例1、《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3、《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第十四条(四)以净资产折合实收资本的,或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应当在审计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验其价值。
4、依据网上流传的相关资料(未经验证),南京石油未通过首发审核的原因之一为:“ 2003年11月30日,郭金东、郭金林以其从金三环减资后分得的总价值为1082万元的石化类净资产对公司进行增资,增资的作价依据,系根据江苏公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所确定的净资产,未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B:争议就该股东的净资产出资,是否需履行评估程序并评估作价,律师和会计师依据《验资准则》认为无须履行评估程序,可直接以审计值验资入账;券商方面认为需履行评估程序,并以评估值入账。
C:个人理解就净资产出资,个人理解:(1) 净资产如果其非全部由货币资金构成,则其作为出资属于《公司法》规定的“以非货币资产”出资事项,需进行评估并通过评估确定其价值;(2) 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非货币资产出资(包括整体变更)均需进行评估作价,但因证监会关于经营业绩连续计算方面的要求,实践中亦认可整体变更过程中以经审计的净资产整体折股,但部分地区工商部门仍会要求提供《评估报告》以验证折股的审计值不高于评估值。
但除整体变更外的净资产出资是否可以无须评估而直接以审计值入账,尚无合法性依据。
(3) 《验资准则》关于净资产折合实收资本的粗浅理解依据《验资准则》(二)“以实物出资的,应当观察、检查实物,审验其权属转移情况,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审验其价值”、(三)“以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出资的,应当审验其权属转移情况,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审验其价值”,就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的出资,均直接规定“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审验其价值”,而净资产出资的规定为“在审计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验其价值”,而非“在审计的基础上审验其价值”。
之所以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个人理解,因为净资产的构成存在多种形式(如货币和非货币等)且国家对该种不同形式出资的价值验证存在不同的规定,因此实践中需依据净资产的构成形式不同而采用不同的验证形式,如非全部由货币构成的,则需履行评估程序。
《验资准则》关于净资产出资的规定并非豁免其评估的义务,实质系因为净资产的构成不同而采用“在审计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验其价值”表述。
D:结论综上,个人认为,非整体变更情形下,净资产出资并非当然无需履行评估程序,而须依据净资产的具体构成形式审慎判断是否需履行评估程序,如该等净资产非全部由货币资金构成,则应履行评估程序。
即使是在整体变更的情形下,当地工商登记管理机关,仍然会要求提供审计值不应高于评估值的《评估报告》。
E:后记本问题来自于朋友项目上的争议,有点意思。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七条:非公司企业按《公司法》改制为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
原非公司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并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