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实行爆破工程安全评估制度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安局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安局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08.12.16•【字号】深公[交]字[2008]605号•【施行日期】2008.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安局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公(交)字〔2008〕605号)各有关单位:现将《深圳市公安局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深圳市公安局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六日深圳市公安局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金的发放,保障交通参与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以下简称市交警局)分别在110报警台和各交警大队报警台设立举报中心,专职负责受理群众举报。
举报人可采用信函、电话、上门反映等方式进行举报,公安机关将对举报人身份和举报内容严格保密。
网上举报可登陆市交警局互联网网站(http://)进行。
第三条举报以下对交通安全有极大危害的违法行为,经调查属实的予以奖励:(一)使用假机动车号牌(以下简称假牌)、套牌、无牌车辆上路行驶的;(二)出售、使用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经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需强制报废的机动车仍继续上路行驶的;(三)制造、销售假牌、套牌汽车的;(四)故意变造、遮挡车辆牌号的;(五)非法改装、加装车灯或者其它非法装置的;(六)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七)存在其它严重交通安全隐患的。
第四条奖励金的发放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举报人应当提供真实的姓名、身份证件、住址和联系电话,并向市交警局登记。
但举报交通肇事逃逸的,可以匿名举报;(二)举报的线索应当有交通违法行为内容、车型、车牌号码和地点等具体信息,并经市交警局或下属大队查实并抓获。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创建平安深圳行动方案》的通知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创建平安深圳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3.15•【字号】深办发[2013]3号•【施行日期】2013.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创建平安深圳行动方案》的通知(深办发〔2013〕3号)各区委、区政府,各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办,市直各单位,市各人民团体,中直和各省(区)市驻深各单位,市属各企业:现将《创建平安深圳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3月15日创建平安深圳行动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创建平安广东的意见》(粤发〔2012〕19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创建平安广东行动计划(2012-2022年)〉的通知》(粤办发〔2012〕34号)精神,全面推进平安深圳创建,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创建平安广东的总体目标和要求,以提高群众安全感、满意度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维护社会稳定为核心,以解决群众最关切的公共安全、权益保障、公平正义等问题为主题,坚持源头治理、法治保障、全民参与和改革创新,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深入开展平安创建活动,为加快建设现代化国际化先进城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示范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先锋城”作出贡献。
二、工作目标通过广泛深入地开展创建平安深圳工作,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难点问题和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性问题,实现“一强二升三降”目标(群众安全感不断增强;破案率、起诉率、审结率、执结率、调解率、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率上升,人民群众对政法工作满意度上升;民事案件和重大刑事案件总数下降、重大群体性事件下降、重大安全事故下降),把深圳建设成为社会关系更加和谐、公平正义更加彰显、社会环境更加文明、社会生活更加稳定有序的社会主义法治模范城市,全国、全省社会管理创新的排头兵,社会和谐稳定、人民安居乐业、经济健康发展、城市文明进步的示范市。
市公安局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专项整治活动总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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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专项整治活动总结报告市公安局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专项整治活动总结报告
市纪委:
根据市委市政府纠风办《关于印发<XXX市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为切实推进全局各单位及民警科学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公正执法、廉洁执法,进一步提高全局民警的执法能力和水平,同时切实解决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的滥用公权、执法不公等突出问题,全市公安机关开展了一系列工作,有效的提高了全市公安机关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
现将具体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迅速启动,全员参与,营造规范执法氛围
为确保活动取得实效,我局成立了市公安局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由市局党委副书记、常务副局长XXX 任组长,市局纪委副书记、法制支队支队长、警务督察支队支队长、政治部副主任等为副组长,相关各支队办一把手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公安局纪委副书记、纪检监察审计室主任XXX兼任。
全市公安机关把专项整治活动摆上突出位置,纳入重要日程,坚持“一把手”负总责,班子成员各负其责,使每项整治任务都有班子成员牵头负责,都有专门工作力量具体抓落实。
各部门间加强统筹协调,把专项整治工作与业务工作相结合,做到两促进、两不误。
在专项整治活动中,全局各单位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公正执法、严格执法、为民执法的原则和“内强素质、外树形象”。
爆破工程安全管理制度(5篇)
爆破工程安全管理制度根据____《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____年____月____日施行的《民用____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gb6722-____《爆____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本公司为强化安全生产、生产必须安全的原则。
规范施工现场____器材的使用,实行____一查对管理办法,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
主题词。
九不准、七严禁、六杜绝、五坚持、四禁止、罚款、鼓励。
一、现场施工涉爆作业人员凡属本公司现场施工负责人,准入施工现场的人员统称涉爆作业人员,必须服从管理制度实施细则“九不准”:1、不戴安全帽,不准进入施工现场。
2、不佩系安全带不准从事悬岩作业。
3、不准穿拖鞋、高跟硬底鞋进入施工现场。
4、不准酒后进入施工现场。
5、不准将烟火带人炮区。
6、不准将非施工人员带入警戒区内。
7、不准赤臂、赤脚进入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
8、不准有私愤情绪者进入____现场作业。
9、不准坐在____器材箱包上休息。
凡涉爆作业人员在施工现场违反以上行为之一者,安检人员发现一次警告,二次罚款____元,三次清除出施工队伍,造成损失者后果自负并追究其责任。
二、____作业人员:凡在施工现场管理的____作业负责人、____工程技术人员、____班(组)长、____员、保管员和安全员统称____作业人员,必须按《爆____规程》规定的职责要求自己,并服从管理制度实施细则“七严禁”。
1、严禁____作业人员持无效证件或无上岗证从事____作业。
2、严禁____作业人员,穿戴化纤服装进入施工现场。
3、严禁将____器材乱扔、乱放在炮区内,装药____员必须配备背____的专用保存箱(包)。
4、严禁涉爆人员私自将____器材带出施工区,否则属盗窃行为。
5、严禁____作业人员违章指挥、违章操作。
严禁在夜间、雷雨天、大雾天以及未消除不安全隐患时实施____作业。
6、严禁____员在未清除散杂电流以及跟近打孔作业人员____m内装药。
爆破工程现场施工安全管理制度范文(4篇)
爆破工程现场施工安全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爆破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确保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保障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爆破工程施工单位及从业人员。
第二章施工前准备第三条施工单位必须经过爆破工程技术合格评审,取得相应的爆破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展爆破施工工作。
第四条施工单位应制定爆破施工方案,详细介绍爆破方法、技术参数、工艺流程、安全保障措施等,并提交申报相关部门审核。
第五条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必须根据爆破工程地质、地形条件制定爆破区域划定方案,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人员培训,使其具备爆破工程施工的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并定期组织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第三章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第七条施工单位应设立专业负责的安全管理机构,负责爆破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对爆破工程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施工现场设施的完整性和安全可靠性。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对施工现场进行周边环境、气象条件等的监测,确保施工过程中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第十条施工现场应设置专门的安全防护区域,禁止未经许可的人员进入,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第十一条对于存在爆炸物品的施工现场,施工单位应制定专门的爆炸物品管理制度,确保其安全、稳定存放,并设立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建立爆破排水、通风、防尘、污水处理等工程设施,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使施工现场环境符合要求。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建立消防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
第四章事故应急管理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明确事故应急责任人、组织调度、紧急处理措施等,确保及时有效的应对事故。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定期组织安全演练,提高施工人员应对突发事故的应急反应能力。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六条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应对爆破工程施工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施工单位遵守相关规定和制度。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公布日期】2018.11.12•【字号】深公交规〔2018〕1号•【施行日期】2018.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经营性停车场设施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设施管理办法》,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2018年11月12日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设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的设施条件和运营管理,保证停车场的设施配备符合国家相关规范并正常使用,根据《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经营性停车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经营性停车场,是指向社会开放,为机动车提供有偿停放服务的停车场。
第三条停车场的设施应当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第四条经营性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配备停车场安全设施和信息采集设施,做好停车场安全设施和信息采集设施的定期维护,保证设施完整有效。
属于技术防范的安全设施和监控设施的管理同时应当符合《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实施办法》及其操作细则的要求。
第五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停车场管理单位的申请,对经营性停车场的设计图纸进行审核,并出具建议意见。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出具停车场验收意见。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停车场图纸审核和现场验收两项工作。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本办法的设施要求制定指导性规范。
第二章安全设施管理第六条停车场安全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设施中标志的材质、颜色、形状、边框和衬边、字符、尺寸图形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爆破安全评估报告范本
安全评估报告书评价项目人员:******有限公司二O一三年十一月日本评估报告一式3份,公安机关、申请评估单位、评估单位各一份评估摘要目录本评估报告包含以下内容一、评估委托书二、前言三、评估依据四、评估内容五、爆破项目评估意见1、对公安机关审批建议2、对爆破设计施工企业意见3、爆破前需落实事项4、提示与评估报告有效期六、爆破方案设计、施工单位、人员有关资料七、评估单位、人员有关资料八、附件1、爆破现场环境照片2、有关项目资料3、评估通过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4、爆破环境、警戒示意图委托书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民用爆炸物品行业有关规定,委托*************有限公司对我公司施工的爆破工程设计、施工方案进行安全现状评价。
特此委托委托单位:负责人:委托时间:2013年11月10日前言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逐步深化和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工程爆破在国民经济建设中越来越显示出巨大的作用,成为高速、有效、经济的作业手段。
随之而来的爆破安全成为突出问题,如何做到爆破既要达到设计要求又要将危险降到最低点,避免发生大的爆破事故,成为爆破业面临的一个主要课题。
因此,安全是进行一切工程爆破的重要前提,而安全评估工作是做到爆破安全的重要手段,安全评估真正做到科学、全面、安全无事故,达到预期目的非常不易。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规定,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爆破作业单位应向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估企业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
实施爆破作业时,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监理企业进行监理。
《爆破安全规程规定》(GB 6722-2003)第4.4.1款规定:A级.B级、C级和对安全影响较大的D级爆破工程,都应进行安全评估。
受项目部的委托,****************有限公司组织爆破工程师小组,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民用爆炸物品行业有关规定,对该项目的爆破工程设计、施工方案等进行了安全现状评估。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的通知-深府[2005]86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的通知(2005年5月23日深府[2005]86号)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责任意识,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在安全生产中应当承担的责任,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规定》(以下简称《职责规定》)予以印发,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并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是各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职之所系,责之所在。
各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牢固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按照《职责规定》要求,切实履行好各自在安全生产中的职责,抓好各项监管措施的落实。
市政府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对所承担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负总责。
二、市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认真履行职责,进一步强化安全监督管理责任意识,建立本部门、本行业、本领域的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切实把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分解到人,落实到位。
三、为重点防范容易引起群死群伤、给人民群众造成重大生命威胁和财产损失的安全事故,市公安局、工商局、卫生局、安监局等市政府安全综合监管部门要依照职责分工,加强公共安全、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生产安全等领域的安全监管,建立市、区、企业三级严密有序的监管网络。
四、市安监局要发挥好牵头、协调作用,依法做好全市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社会监督支持”的安全生产管理格局,理顺各层次的管理职责,强化企业在安全生产中的主体责任并加以落实。
关于公示《深圳市爆破行业工程项目安全评估、评审及评定导则》中爆破工程分级复杂环境量化标准的说明
深圳市爆破工程分级管理办法本办法依据《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 、建设部批准的《爆破工程消耗量定额》(GYD-102-2008),并结合深圳市有关管理规定制定。
1. 深圳市爆破工程一律按照C级(含C级)以上进行分级管理。
2. 深圳市爆破工程应按相应级别规定进行设计、施工、审批。
3. 各类爆破工程分级列于表G.1(见《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中4.1.2部分)。
表G.1 爆破工程分级4. 城镇及复杂环境石方爆破工程,对复杂环境应分类区别,露天石方爆破复杂环境分为A、B、C三类(见《爆破工程消耗量定额》(GYD-102-2008)中第一章露天爆破工程说明):(1)A类复杂环境指爆破范围至国家一、二级文物,极重要设施、极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及重要建(构)筑物等距离50m以内,或至国家三级文物、省级文物、重要设施、民房、办公楼、厂房等距离10m 以内。
(2)B类复杂环境指爆破范围至国家一、二级文物,极重要设施、极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及重要建(构)筑物等距离大于50m、小于或等于100m,或至国家三级文物、省级文物、重要设施、民房、办公楼、厂房等距离大于10m、小于或等于50m。
(3)C类复杂环境指爆破范围至国家一、二级文物,极重要设施、极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及重要建(构)筑物等距离大于100m、小于200m,或至国家三级文物、省级文物、重要设施、民房、办公楼、厂房等距离大于50m、小于100m。
5. 拆除爆破工程及复杂环境深孔爆破工程,除按表G.1规定的药量进行分级外,还应按下列环境条件和拆除对象进行级别调整(见《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中4.1.3部分)。
(1)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属A级:——环境十分复杂;——拆除的楼房超过10层,厂房高度超过30m,烟囱高度超过80m,塔高度超过50m;——一级、二级水利水电枢纽的主体建筑、围堰、堤坝和挡水岩坎。
(2)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属B级:——环境复杂;——拆除的楼房5层~10层,厂房高度15m~30m,烟囱高度50m~80m,塔高度30m~50m;——三级水利水电枢纽的主体建筑、围堰、堤坝和挡水岩坎。
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安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安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06.04.14•【字号】深公[法]字[2006]267号•【施行日期】2006.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安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2006年4月14日深公(法)字〔2006〕267号)《深圳市公安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公安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共13项)编号行政许可事项1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2占用和挖掘道路3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4爆炸物品储存、使用、购买、运输许可5 核发爆破员、安全员、押运员、保管员安全作业证6 工程爆破许可7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8 印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印章刻制许可9 申领机动车驾驶证10 机动车注册、变更、注销核发牌证11 开办、变更及注销经营性停车场12 机动车延缓报废13 准许车辆作为校车运载学生01号许可事项: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一、行政许可内容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1989年10月3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六条、第七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1992年5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6月16日公安部令第8号发布)第七条、第十条;(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1990年5月5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一)公民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二)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有负责人。
公安部关于保留修改废止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保留修改废止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04.08.19•【文号】公通字[2004]71号•【施行日期】2004.08.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公安部关于保留修改废止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公通字[2004]71号2004年8月1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执法行为,健全完善公安法规体系,从源头上保证公安机关严格、公正、文明执法,2003年9月,公安部决定在公安部机关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开展公安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全面清理工作。
公安部机关对建国以来现行有效的公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安部及部属各业务局制发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制发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认真清理。
经工作,共清理建国以来由公安部主办起草的、现行有效的法律14件、行政法规58件(含国务院通知)、部门规章61件(其中部颁标准5件),由公安部或有关业务局下发的规范性文件1738件。
上述公安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共计1871件。
经研究,对清理出的公安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决定保留558件,其中部门规章28件,规范性文件530件;决定修改164件,其中部门规章26件,规范性文件138件;决定废止1077件,其中部门规章7件,规范性文件1070件。
对废止的部门规章名录,将以公安部令的形式予以公布。
对清理工作中发现公安法律、行政法规需要修改、废止的,公安部将及时向相关立法部门提出修改、废止的立法意见。
各地公安机关要认真了解、准确掌握保留、修改、废止的公安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对决定保留的要严格执行,对决定废止的一律不得再予执行。
对决定修改的,公安部将及时研究修改;在新修改的规定未出台前,对不符合立法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和其他上位法规定或已不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所适用的范围和对象已变化的规定内容,要停止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规章实施后评估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规章实施后评估办法的通知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规章实施后评估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政府规章实施后评估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7月21日深圳市政府规章实施后评估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人民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的实施后评估工作,进一步提高规章立法质量,根据《广东省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规定》(省政府令第127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和拟定法规草案程序规定》(市政府令第218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规章实施后评估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规章实施后评估,是指规章发布实施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规章的立法质量、执行情况、实施效果、存在问题等进行调查、评价,提出修改、废止规章或者完善有关制度等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规章实施后评估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公众参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规章的实施部门是规章实施后评估的责任单位;综合性的、多个部门实施的或者市政府要求评估的规章,可以由市政府法制机构组织实施后评估。
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规章实施后评估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
第五条规章实施满3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实施后评估:(一)规章拟全面修订或拟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二)市政府要求进行评估的;(三)市人大、市政协建议进行评估的;(四)市政府法制机构认为有必要进行评估的。
第六条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制定规章实施后评估工作指引。
第七条规章实施后评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成立评估工作组。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爆破作业项目许可和安全管理的规定(试行)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爆破作业项目许可和安全管理的规定(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15.03.02•【字号】粤公通字〔2015〕35•【施行日期】2015.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广东省公安厅关于爆破作业项目许可和安全管理的规定(试行)(广东省公安厅2015年3月2日以粤公通字〔2015〕35号发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全省公安机关对爆破作业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范》(公安部令第80号)、《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4)、《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98)、《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GA991-2012)等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内爆破作业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省内爆破作业单位在省外从事爆破作业的备案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参考范围见附件1)进行爆破作业的,应经爆破作业所在地级以上市公安局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条地级以上市公安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爆破作业项目的审查许可工作。
第五条各级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依法对辖区内所有爆破作业项目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安全评估第六条对需经公安机关许可的省内爆破作业项目,提交申请前,应由符合《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具有相应资质的爆破作业单位进行安全评估。
第七条同一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单位、安全评估单位、安全监理单位应当为3家具备相应资质且没有利害关系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
第八条评估单位对爆破作业项目实施安全评估,应当确定项目评估技术负责人,现场实测爆破作业方案中的相关数据。
安全评估的第一评估人,A级爆破作业项目必需由高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担任,B级(含)以下爆破作业项目必需由中级(含)以上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担任。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治安评估分析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治安管理
【发文字号】深办[2007]43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政府中共深圳市委
【发布日期】2007.11.07
【实施日期】2007.11.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治安评估分析办
法》的通知
(深办〔2007〕43号)
各区委、区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市直各单位,市各人民团体,中直和各省(区)市驻深各单位,市属各企业:
《深圳市社会治安评估分析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一月七日
深圳市社会治安评估分析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平安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05〕25号)、《深圳经济特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深圳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深圳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社会治安分析评估,旨在建立客观、科学、有效的评估分析机制,对土地面积、人口状况等不同的各区的治安状况和工作水平进行定量评估分析和横向对比,为市委、市政府的相关决策提供依据;引导各个地区优化整合各种资源,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解决社会治安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加强对全市社会治安状况的掌握,及时发现工作中的薄弱环节,鼓励先进、督促后进,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在基层落到实处。
第三条社会治安分析评估,要按照实事求是、突出重点、全面衡量的原则,切实做到综合评估与个别点评相结合、阶段性评估与年度考核相结合。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地铁7号线桃源村站、深云站及深安区间工程地下爆破施工期间调整交通组织的通告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地铁7号线桃源村站、深云站及深安区间工程地下爆破施工期间调整交通组
织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公布日期】2013.05.14
•【字号】深公交[通][2013]34号
•【施行日期】2013.06.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地铁7号线桃源村站、深云站及深安区间工程地下爆破施工期间调整交通组织的通告
(深公交(通)〔2013〕34号)
因地铁7号线桃源村站、深云站及深安区间工程地下爆破施工,为确保相关路段交通安全、畅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相关路段交通组织进行临时调整,现通告如下:
一、2013年6月15日至2014年2月14日共8个月桃源村站施工期间,每天11时至12时及14时至15时,龙珠大道(桃源村段)将进行地下爆破施工。
届时将在上述时段内封闭龙珠大道(桃源村公交站至梅州大厦段)东西双向5分钟,禁止车辆及行人通行。
二、2013年6月15日至2014年4月14日共10个月深云站及深安区间施工期间,每天11时至12时及14时至15时,北环大道(深云村段)将进行地下爆破施工。
届时将在上述时段内封闭北环大道(北环深云跨线桥至北环广深跨线桥段)及龙珠大道(北环大道路口至公园路段)东往西单向5分钟,禁止车辆及行人通
行。
请车辆及行人在上述时间内经过上述路段时,按交通标志标线指示通行,服从交通民警指挥。
特此通告。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2013年5月14日。
深圳市司法局关于深圳市盐田区卫生健康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委托执法的公告
深圳市司法局关于深圳市盐田区卫生健康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委托执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21.05.27•【字号】深圳市司法局公告2021年第12号•【施行日期】2021.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稽查执法正文深圳市司法局关于深圳市盐田区卫生健康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委托执法的公告按照《深圳市行政执法主体公告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我局对深圳市盐田区卫生健康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委托执法公告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告。
深圳市司法局2021年5月27日深圳市盐田区卫生健康局委托四个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深圳市计划生育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深圳市盐田区卫生健康局委托深圳市盐田区沙头角街道办事处、海山街道办事处、盐田街道办事处、梅沙街道办事处在委托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进行执法。
现将深圳市盐田区沙头角街道办事处、海山街道办事处、盐田街道办事处、梅沙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一、执法职责和权限受深圳市盐田区卫生健康局委托(委托期限自2020年4月1日起至2025年3月31日止),沙头角街道办事处、海山街道办事处、盐田街道办事处、梅沙街道办事处在本辖区范围内,依法对违反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违法进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行为进行查处以及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深圳市盐田区卫生健康局行使的其他与计划生育有关的行政处罚。
二、主要执法依据(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二)行政法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三)地方性法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四)规章深圳市计划生育若干规定三、办公地址、咨询和投诉电话(一)深圳市盐田区卫生健康局1.办公地址:深圳市盐田区海景二路1088号2.咨询和投诉电话:*************(二)沙头角街道办事处1.办公地址:深圳市盐田区田心东路9号2.咨询和投诉电话:*************(三)海山街道办事处1.办公地址:深圳市盐田区悦林大厦1-5楼2.咨询和投诉电话:*************(四)盐田街道办事处1.办公地址:深圳市盐田区东海四街2号2.咨询和投诉电话:*************(五)梅沙街道办事处1.办公地址:深圳市盐田区盐葵路88号2.咨询和投诉电话:*************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委托深圳市道路交通管理事务中心行政执法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深圳市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委托深圳市道路交通管理事务中心行使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方面的部分行政执法职权,其执法人员持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进行执法。
2024年爆破安全生产管理制度(2篇)
2024年爆破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引言:爆破工程是一项危险性很高的工作,要保障爆破工程的安全生产,建立和完善爆破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至关重要。
为此,我将在以下的____字中,详细介绍2024年爆破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内容和要点。
一、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在2024年的爆破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中,首要的是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应当涵盖爆破工程的各个环节,明确责任和义务,并设定具体的安全要求。
同时,要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使所有从事爆破工作的人员都能够熟悉并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建立和健全爆破作为一项危险性很高的工程,需要有专门的机构对其进行许可和监管。
因此,在2024年的爆破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中,应当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任何从事爆破工程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先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才能进行相关工作。
许可证持有人要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爆破作业,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三、风险评估和管理制度的完善爆破工程与其他工程相比,风险更大。
因此在2024年的爆破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中,必须完善风险评估和管理制度。
每个爆破工程在进行前,都必须进行详细的风险评估,确定可能存在的风险和对策。
同时,建立风险管理台账,记录和汇总每个爆破工程的风险评估和管理情况,供后续参考和总结。
四、技术水平的提高和创新爆破技术的水平和创新程度,直接关系到爆破工程的安全生产。
在2024年的爆破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中,应当注重技术水平的提高和创新。
鼓励和支持爆破技术的研究和应用,加大对高风险和特殊爆破工程技术的推广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技术水平和安全意识。
五、安全培训制度的建立和加强爆破工程要求从业人员有较高的技术水平和安全意识。
因此,在2024年的爆破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中,应当建立和加强安全培训制度。
对从事爆破工作的人员,必须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和考核,确保其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同时,要加强对现场作业人员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他们的工作符合安全标准和要求。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公安局消防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公安局消防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公安局,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10.02.05•【字号】深建规[2010]3号•【施行日期】2010.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公安局消防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建规〔2010〕3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明确本市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办理程序,建立部门之间信息共享的联动审批机制,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现就建设工程采取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备案等不同情形下,办理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确认消防监管方式(一)建设单位应当将有关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事窗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认该工程消防设计文件依法实行审核制的,建设单位应当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手续,并取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二)建设单位应当将有关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事窗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认该工程消防设计文件依法实行备案抽查制的,建设单位应当取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方式告知单》(格式见附件)。
二、施工许可(一)建设工程开工前,该工程被确认实行审核制的,建设单位应当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及规定的办理施工许可的其他文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二)建设工程开工前,该工程被确认实行备案抽查制的,建设单位应当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方式告知单》及规定的办理施工许可的其他文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并在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7日内,按相关规定进行消防设计备案。
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实行爆破工程安全评估制度的通知
1 / 1 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实行爆破工程安全评估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特种行业和危险品管理
【发文字号】深公(治)字[2004]253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2004.05.09
【实施日期】2004.05.2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废止《深圳市公安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生产仿制销售和穿着佩戴保安服装标志的通告>等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的通告
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实行爆破工程安全评估制度的通知
(2004年5月9日深公(治)字[2004]253号)
为加强我市爆破工程的安全管理,保障我市爆破工程施工安全,防止爆破事故发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就实行爆破工程安全评估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A级、B级、C级和对安全影响较大的D级爆破工程,都应进行爆破设计安全评估。
爆破工程级别划分见《爆破安全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6722-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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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家 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实行爆破工程安全评估制度的通知
为加强我市爆破工程的安全管理,保障我市爆破工程施工安全,防止爆破事故发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就实行爆破工程安全评估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A 级、B 级、C 级和对安全影响较大的D 级爆破工程,都应进行爆破设计安全评估。
爆破工程级别划分见《爆破安全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6722-2003)的有关条款,未经爆破设计安全评估的工程,任何单位不得审批或实施。
二、爆破设计安全评估工作由负责审批的公安机关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爆破安全评估中介机构进行。
三、爆破设计安全评估应当按照《爆破安全规程》的规定进行,制作安全评估报告。
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爆破设计和爆破施工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二)爆破工程作业人员资格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三)设计所依据资料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四)设计方法和设计参数的合理性;
(五)起爆网络的准爆性;
(六)设计选择方案的可行性;
(七)存在的有害效应及可能影响的范围;
(八)保证工程环境安全措施的可靠性;
(九)对可能发生事故的预防对策和抢救措施是否得当。
四、受委托承担爆破设计安全评估工作的机构,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委托协议的要求进行爆破设计安全评估工作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委托协议追究该机构有关责任。
五、本通知自2004年5月20日起执行。
二○○四年五月九日
来源: /fg/detail25302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