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对日民间索赔中的国际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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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际法看民间对日索赔

从国际法看民间对日索赔

从国际法看民间对日索赔作者:谢志民来源:《人民论坛》2012年第05期【摘要】始于20世纪70年代的民间对日索赔,遭到日本法院和日本政府的不断拒绝。

从国际法的角度分析,日本法院和日本政府拒绝赔偿的行为是不合理的。

民间对日索赔诉讼一再败诉,原因不在于所谓的法理障碍,其实质是日本政府对侵略战争的认识态度问题。

【关键词】国际法国家赔偿民间赔偿对日索赔民间对日索赔,是指“二战”中遭受日本侵略战争的各国受害者及其遗属,起诉日本政府和有关企业,要求受害赔偿。

据日本律师联合会统计,至21世纪初,民间对日索赔诉讼案约80件,其中以中国大陆的战争受害人为原告的诉讼有25件。

①国际法意义上的战争赔偿概念始见于19世纪初。

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国际法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就是将“国家赔偿”与“受害赔偿(民间赔偿)”区分开来,战败国除了对战胜国作出传统意义上的国家赔偿外,还须对因战争导致参战国平民及其财产遭受的损失作出受害赔偿。

从国际法的角度分析,日本法院和日本政府拒绝赔偿是与法律的公平正义原则相悖的。

国际法对战争的限制及日本侵略战争的犯罪性传统国际法认为“诉诸战争”是主权国家的合法权利,但随着国际法的发展,国家的战争权逐渐受到了限制。

1899年和1907年两个海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第一次世界大战后订立的《国际联盟盟约》,逐渐限制了国家的战争权。

1928年签订的《关于废弃战争作为国家政策工具的一般条约》更宣布侵略战争是非法的、犯罪的,“二战”后签订的《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也确认了这一原则。

“二战”后以《联合国宪章》为首的一些重要国际文件不仅明确禁止战争,同时宣布禁止一切非法使用武力。

日本在“二战”中的战争犯罪行为,已为历史和人类所公认。

既然是犯罪行为,就应该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国际不法行为的主要法律后果仍然是对所造成的精神上和物质上的损害给予赔偿。

”②日本直接签订和承认的公约、协定和条约早在文艺复兴时期,人们就开始对战争受害者的命运给予关注,认为战争是国家行为,应该局限于作战人员之间,而不应该伤害平民百姓。

国际法热点问题及评述

国际法热点问题及评述

国际法热点问题及其评述(一)国际公法的热点问题及其评述1.中国民间对日索赔问题2.保护在外本国国民的国际法制度及我国的对策3.反对恐怖主义与国际人权保护4.引渡制度中的主权和人权5.钓鱼列屿主权归属问题6.日本“入常”的国际法问题7.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所产生的损害性后果的国家责任8.国际犯罪及其责任(二)国际私法的热点问题及其评述1.中国国际私法的法典化问题2.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问题3.欧盟国际私法问题。

4.根据《纽约公约》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最新发展(三)国际经济法的重要争议问题及其评述1.转基因农产品贸易的法律问题2.信息时代著作权国际保护的发展与调整3.跨国公司的国际人权责任4.国际融资租赁法律问题研究5.欧盟共同农业政策改革与WTO多哈回合谈判6.从欧盟竞争法看中国的反垄断法7.国际税收公约8.WTO争端解决机制问题当今世界,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在实践中,国际法的热点问题比比皆是。

只有厘清上述关系,才有可能解开国际法的种种理论和现实的难题。

(一)国际公法的热点问题及其评述1.中国民间对日索赔问题中国民间对日索赔是指在二战期间因日本政府或企业等所实施的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和相关国内法的严重犯罪行为而遭受人身、财产和精神方面损失的中国国民或其遗属,向加害者提出的要求其承担对受害者进行赔偿和其它民事法律责任的诉讼。

中国民间对日索赔运动在进入第19个年头的今天,遭遇到极其严峻的局面。

2007年4月27日日本最高法院第一法庭和第二法庭分别对山西“慰安妇”案和西松建设公司案,6月15日该法院第二法庭又对三菱等公司案做出终审判决,前者以中国政府已根据《中日联合声明》放弃了其国民的对日索赔权,后者以法定索赔权20年的请求时效即除斥期间已过为由,判我国民败诉。

在中国民间对日索赔问题上,围绕着中国政府是否已放弃其国民的索赔权问题,中日两国之间一直存在争议。

在4月27日上述两判决做出的次日,中国外交部新闻发言人就指出:“日本最高法院就《声明》做出的解释是非法的、无效的。

中国抗日战争中国对日本战争赔偿的问题与处理

中国抗日战争中国对日本战争赔偿的问题与处理

中国抗日战争中国对日本战争赔偿的问题与处理中国抗日战争:中国对日本战争赔偿的问题与处理中国抗日战争是二战时期中国人民为捍卫国家独立和民族尊严所进行的伟大战斗。

此次战争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和伤害,不仅物质上的破坏严重,还对中国社会和人民的心灵造成深远的影响。

因此,战后中国对日本的战争赔偿问题引起了极大的关注。

本文将探讨中国对日本战争赔偿的问题以及其处理方式。

一、战争赔偿的合法性和必要性中国抗日战争是正义的战争,中国作为二战盟国之一,为全球反法西斯事业做出了重大贡献。

日本对中国的侵略行径造成了无数生灵涂炭,严重破坏了中国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等各个领域。

战争赔偿的要求基于日本对中国所造成的不可估量的损失,不仅符合国际法和历史公理,也是对战争受害者的基本尊重和公正回应。

二、赔偿范围和金额的确定中国对日本战争赔偿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战争损失、人员伤亡、日本军国主义制造的慰安妇问题、文物和文化遗产的损失等。

具体的赔偿金额应考虑到受损国家的经济能力和受害程度等因素,以保证赔偿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三、赔偿问题的具体处理方式1.双边磋商和谈判:中国和日本应在平等、公正和诚信的基础上进行双边磋商,就战争赔偿问题展开对话。

通过对话,双方可以协商出合理的赔偿方式和金额,以达到和解和公正的目的。

2.国际仲裁和司法途径:如无法通过双边磋商达成一致,双方可以选择将争议提交国际仲裁机构或国际司法机构处理。

国际仲裁和司法途径可以提供一个公正、中立的平台,以确保赔偿问题的公正处理。

3.加强合作与交流:除了赔偿问题外,中国和日本还可以通过加强经济、文化和人文交流等领域的合作,促进两国关系的和睦与发展。

这样的合作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战争所造成的伤害,实现双方的共同利益与繁荣。

四、历史教育和反思中国对日本战争赔偿问题与处理,不仅仅是经济问题,更是一个涉及历史记忆和教育的重要议题。

通过对历史的深入了解,加强对侵略战争和战争罪行的教育和反思,可以预防类似的悲剧再次发生,维护和平与稳定的国际秩序。

从国际法看民间对日索赔

从国际法看民间对日索赔

妇” 、使用毒气 和细菌作 战等 ,种种暴行完全违反 了国际法的 传统 国际法认为 “ 诉诸战争”是主权国家的合法权利 ,但 规定 ,理应对无辜的受害者进行赔偿。 随着 国际法的发展 ,国家的战争权逐渐受到了限制 。19 年和 89 1o  ̄ 两个海牙 《 97z 和平解决 国际争端公约 》,第一次世界大战 后订立的 《 国际联盟盟约 》,逐渐限制了国家的战争权。12 98 年签订的 《 于废弃战争作为 国家政策工具的一般条约 》更宣 关 布侵略战争是非法的、犯罪的, “ 二战”后签订的 《 欧洲国际军 事法庭宪章 》和 《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 》也确认 了这一原则。
讼的诉讼主体。 再次 ,从 战后理赔 的国际惯例看 ,这一理由也不能成立 ,
战后 ,向受害国个人赔偿的制度广为流行 ,联邦德 国及相关企
业对 于受纳粹迫害而死的牺牲者和遗属 、美 国和加拿大对战时 受到不公正待遇的 日本侨民,都进行了赔偿 。 15年4 ,日本政府公布了 《 92 月 战时战伤 、病者 、战殁者及
琛在全 国人大会议上表明了中国政府 的严正立场 : “《 中日联
果。 “ 国际不法行为的主要法律后果仍然是对所造成的精神上
和物质上的损害给予赔偿。”②
合声 明》并没有放弃 中国人 民以个人名义行使向 1本政府要求 3 赔偿的权利。”
日本直接签订和承认的公约、协定和条约
早在文艺复兴时期 ,人们就开始对战争受害者的命运给予
认 。既然是犯罪行为 ,就应该对 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 的法律后
间 )已过;个人不具有 国际法主体资格 。
中国 政府虽然在 1 2 9 年的 《 日 7 中 联合声明 》中宣布放弃战
争赔偿要求 ,但所放弃的只是 国家赔偿部分 ,绝没有代表民间

中国民间对日索赔中的外交保护

中国民间对日索赔中的外交保护

中国民间对日索赔中的外交保护作者:陈熙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21期摘要战争受害者对侵害国的索赔一直是国际法上颇具争议的一个热点问题。

目前,大多数学者将目光集中在通过受害者个人向侵害国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获取赔偿,并就此发表了大量的学术论文支撑其主张,但这并未改变受害者一再败诉、权益得不到应有救济的尴尬局面。

本文拟通过对国际法上外交保护的论述,将受害者的保护上升为国家间的对抗,以期更好的解决受害者权益保护难的问题。

关键词战争受害者索赔外交保护中图分类号:D8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7-140-03重庆大轰炸是1938年2月至1943年8月期间,日本空军对中国战时首都重庆地区实行的无差别的轰炸。

重庆大轰炸是日军侵华战争中的一个重要战略布署。

在实施重庆大轰炸前夕,日军对南京实施无差别轰炸时,在《空袭计划命令书》中明确提出“轰炸不一定要直接击中目标,对敌人造成心理上的恐慌才是要点”;1937年11月,日本制定的《航空部队使用法》第103条明确规定:“战略攻击的实施,属于破坏要地内包括重要的政治、经济、产业等中枢机关。

并且至关重要的是直接空袭居民,给敌国民造成极大的恐怖,挫败其意志”。

在长达五年半的大轰炸中,日本飞机出动9500多架次,对中国战时首都进行了218次轰炸,共被炸死11889人,炸伤14100人,炸毁房屋17608栋,资产损失难以计数。

1948年2月,重庆市政府向行政院赔偿委员会报送的公私财产损失估计为近64亿元(按1937年币值计算),其中私有损失占总损失的99%以上。

重庆大轰炸受害者于2002年成立“重庆大轰炸受害者联谊会”,2006年向日本法院提起诉讼,截至目前已在日本经历了21次庭审,但一审判决却仍旧摇摇无期。

索赔期间不仅要面对人员不足、经费短缺、内部矛盾、政府缺位等各种艰难,还要面对长达数十年的审判及不容乐观的判决结果,这样时间和精神上的折磨无疑是在大轰炸受害者伤口上撒盐。

对日民间索赔国内诉讼问题研究

对日民间索赔国内诉讼问题研究

对日民间索赔国内诉讼问题研究———以“重庆大轰炸”为例郑文琳摘要:日本对华战争的遗留问题一直未予能得正面回应和彻底解决,赴日诉讼的民间索赔也多以失败告终。

在日本提起民间索赔之诉的路径本身就不利于战争受害者主张权利。

文章从国际法和国际私法的角度切入,以“重庆大轰炸”案为例,解析了由中国法院管辖该类案件的法理基础和事实依据,明确了受害者的请求权范围,阐释了在中国法院审理的具体法律适用。

关键词:日本侵略战争民间索赔内国管辖赔偿请求权人权法引言战争对人类的伤害是颠覆性的,战争行为不仅会造成人类生命和财产损失,同时也会极大破坏人类生存的自然环境,进而影响全人类当代或后世几代人的生存权益。

随着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空天站逐渐成为战争的主要形式。

空天站的攻击区域往往不仅局限于作战双方,也可能祸害至其他周边国家;所攻击的目标往往也不仅局限于军事目标,也包含了民用设施或无辜平民。

这样具有毁灭性的战争需要在国际法律层面上对战争尤其是违法战争进行遏制。

“重庆大轰炸”是日本在二战期间从1935年至1943年对中国大重庆地域发起长达五年半的“无差别轰炸”,它成为美国对日本广岛、长崎投递原子弹战争的战略根源,而随后的朝鲜战争、越南战争、海湾战争、伊拉克战争都无疑复制了这种同态复仇式的轰炸战略。

笔者认为仅仅讨论对战争的未来防范显然不够,对战争受害者进行救济的制度设计也应予以充分重视。

发现或设计利于战争受害者救济,最高限度加重战争发起国的违法成本业已成为国际社会的战争防范理念和原则。

这样的研究不仅有助于现行国际战争法的完善,有助于维护国际人权法基本的正义与公平理念,同时也能促进我国的相关立法和实践。

当然,这也是本文以“重庆大轰炸”案为研究范例的现实意义和学术意义。

1一、国内诉讼的现实背景与法理基础(一)、对日民间索赔案的现实背景1自2004年8月起,在中日两国律师的合作参与下,重庆大轰炸中的受害者们向日本东京法院提起了要求日本政府进行损害赔偿之诉。

关于中国民间对日索赔的法律思考

关于中国民间对日索赔的法律思考

关于中国民间对日索赔的法律思考【摘要】中国民间对日索赔陆续进行了十多年,但是问题并没有得到合理的解决。

在分析中国民间对日索赔情况的基础上,从国际法、法理学等多个方面分析研究赔偿的合法问题,指出日本拒绝索赔的理由是不正当的。

同时,深入探讨索赔失败的原因和中国政府的态度及其原因和可能产生的后果,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如何争取对日民间索赔成功的一些建议。

【关键词】中国民间;对日索赔;失败中国民间对日索赔已进行了十多年无果,但我们必须坚持,这是对历史的尊重,具有广泛而深远的意义,鉴于此我们对中国民间对日索赔的问题进行分析为其合理合法性提供依据。

一、中国民间对日索赔的案例分析及赔偿的合法问题(一)对日索赔结果简况迄今中国部分战争受害者已先后在日本东京、札幌、新澙、京都等10个地方法院提起诉讼,截止2008年4月底共记26件,原告分别为大屠杀、遗弃毒气弹及炮弹、慰安妇等案件的受害者或其遗孤,被告分别为日本国以及相关日本企业。

(二)日本拒绝民间索赔的理由是不正当的战后各国受害者在日本各地法院进行了超过200次起诉,但大多败诉。

日本法庭否认日本国家战争法律责任。

主要理由有:第一,时效问题。

日本政府认为战争已过去半个多世纪了,超过日本关于赔偿的时效规定,损害赔偿请求权消灭。

时效灭失指由经过一定时间而消失的权利,被告在诉讼时效后可以具有抗辩权,原告胜诉权消灭。

根据国际法原则,国际法上的战争罪无时效限制。

例如一些在20世纪40年代逃匿的战争罪犯,在90年代后被发现的依然受到法律制裁。

从法理上看,首先,依照日本民法第724条时效20年的规定,有一个排斥时间的问题,即在1978年10月23日《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签定前,两国尚处在战争状态,战争状态无法正常行使请求权。

因此,时效应从1978年起算。

其次,1968年11月26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2391次决议,即《战争及危害人类罪不适用法定实效公约》规定,对于无论发生战时或平时的危害人类罪,以及由于物质攻击及因种族隔离和灭绝种族造成的不人道行为,一律不适用法定时效。

对日民间索赔的背后

对日民间索赔的背后

对日民间索赔的背后作者:胡光磊来源:《文艺生活·文海艺苑》2010年第09期摘要:第二次世界大战是人类文明史上的空前浩劫,作为亚洲主战场的中国,更是在这场劫难中深受损害。

战争结束,战争受害者开始以诉讼方式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日本政府以“国家无答责”理论、索赔超过诉讼时效和权利保护期、个人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中国政府已经通过条约放弃了受害者民间索赔的权利等作为主要的抗辩理由并被日本大多数法院所接受。

对日本政府的抗辩理由从法理及实例依据等方面进行研究、分析、揭露和驳斥是十分重要和紧迫的任务。

鉴于此,本文对民间受害者对日索赔的国际法理论与实践依据作了全面的梳理与论述,对日本政府人为设置的法律障碍进行了分析与驳斥。

关键词:对日民间索赔;法理分析;非法理因素;中图分类号:K20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10)18-0063-01一、受害者对日提起诉讼的种类强制劳工工作造成的损害赔偿。

在花冈劳工诉讼案中,日法院和法官尝试劝告当事人和解,同意计付基金。

但是,同时强调该基金的性质不是赔偿,仅是出于人道主义,意图规避责任。

在其他诉讼案中,法院均认定了被告与强制劳工工作的事实,但都以国家无答责等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慰安妇赔偿问题。

慰安妇受害者的诉讼与其他诉讼相比,日本法庭的判决中不仅回避这段事实,并且对这段历史的诉讼全部予以驳回。

细菌战、化学战的赔偿问题。

在铁铮铮的证据面前,法院对细菌战的历史事实给予认定,但裁决的结果仍是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关于化学武器,东京审判并未追究日方相应的责任,遗留在华的百万枚化学弹的问题也没有解决。

直至中国民间索赔,法院不得不对事实予以认定。

1999年7月,中日两国政府政府正式签署了《关于销毁中国境内日本遗弃化学武器备忘录》,日方在《备忘录》中明确承认遗弃化学武器的事实,承诺在2012年前履行完销毁义务。

但十一年过去了,日本履行义务的进度依然相当缓慢。

试析对日民间索赔诉讼面临的主要问题

试析对日民间索赔诉讼面临的主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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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对 日民间索赔诉讼 面临的主要 问题
王剑 华
( 陕西教育学院 政法系 , 陕西 西 安 7 0 6 ) 10 1

要: 通过 严 密的历 史分析和 深入 的 法理探 讨 , 明 日方 的顽 固态度 、 说 法律 障碍 、 告 困境 以 原
及制约 日 本的手段有限是对 日民间索赔面临的四个主要 问题 , 也是对 日民间索赔举步维艰 的关键 所在。因此 , 必须有针对性地寻找新的 出 , 路 以利改变在 索赔问题上“ 义愤 多于办法” 的不利局面。
相关企业所提起的、 要求其对受害者进行赔偿并承担
其他民事法律责任的民事诉讼 。这类诉讼不 同于一
般 民事诉讼 的一个 突 出特 点 , 就是它 不仅 涉及法 律 问 题, 而且涉及 政治 、 经济 和社 会方 面 的问题 , 因而更加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 , 本作为战争策源地之一 1 3 受到惩罚。令人遗憾的是 , 学术界对 日本战争责任 的研究与 2 0世纪 8 年代以来 日本政府在历史问题 0 上的所作所为无不表明 , 当年远东军事法庭对 日 本 战犯的审判 尚不彻底 , 旧金 山和约》 《 在很大程度上
讼 面临 的四个 主要 问题 。下 面笔 者试 图对此 加 以分
析, 期望对改变这一窘境有所裨益。
和伤害的各国国民的极大义愤。这一情况伴之以 日 益强化的国家主权 意识和人权意识 , 于是受 害者要 自 13 年九一八事变起 , 91 日本发动 了长达 l 4 年的侵华战争, 中国蒙受了巨大的损失 。战争中 使 中国平 民所受损害程度之深、 范围之广 、 时间之久都 是空前的。在侵华战争中, 日本军 队及相关企业对 中国平民所实施的暴行 , 主要有 以下几种 : 对非战争 人员进行屠杀和其他方式 的迫 -0 20 - 2 9

从国际法看侵华战争的民间赔偿问题

从国际法看侵华战争的民间赔偿问题

从国际法看侵华战争的民间赔偿问题摘要:日本侵华战争给中国及中国人民造成了极大损害。

考虑到中日人民友好关系,中方在《中日联合声明》中宣布放弃中国政府的损害赔偿,但并未声明也放弃受害人民的损害赔偿,中国受害人民向日本政府提出损害赔偿是完全正当的要求。

日本法院不应剥夺中国受害人民向日本政府求偿的权利。

关键词:侵华战争;战争赔偿;政府赔偿;民间赔偿;国家赔偿法 1999年9月22日,日本东京地方法院对侵华战争的中国受害人提起的索赔诉讼首次作出了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这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

尽管日本司法部门对其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理由”作了详尽的阐释,但从国际法的角度看,其所谓“理由”是站不住脚的。

本文将从国际法的角度分析如下:一、侵华战争的性质和战争损害赔偿的范围日本法院一方面对日本在侵华战争期间给中国人民造成的极大的损害这一历史事实及原告受到的悲惨遭遇予以承认:另一方面却认为战争导致的个人损害应通过国家间的和平条约及其他外交途径解决,甚至说和平条约缔结后受害人提起诉讼会扰乱和平条约确立的友好关系。

为了避免两国回到战争状态,否定个人的诉讼权利是合乎情理的①。

以上由东京司法部门作出的判决书中的理由表面上看似乎有一定道理,但是从国际法的角度仔细分析,其理由是明显站不住脚的,驳回中国受害人的个人诉讼请求是滥用法律,显失公允的。

日本政府发动这场反人道的侵略战争行为的性质早有定论,就连在上述的驳回中国受害人诉讼的判决书中也不得不承认“日本对中国人民的这场战争是毫无辩解理由的,只能是基于帝国主义、殖民主义意图的侵略行为而己。

”②一国违反国际法对他国进行侵略,违反战争法对他国施行反人道暴行,必须承担国家责任,这早己为国际法和国际惯例所确认。

现代国际法规定,实施侵略战争的国家承担国家责任主要形式有惩罚战争罪犯、限制国家主权、赔偿、道歉等。

对于战争罪犯除了按国际法予以严惩外,其所属的发动侵略的国家还应当对受害国及受害国民给予战争赔偿。

九一八事变与中国对日索赔问题

九一八事变与中国对日索赔问题

九一八事变与中国对日索赔问题九一八事变,即1931年9月18日,日本军队在中国东北发动了侵略,这一事件是近代中国历史上的重大转折点,也是中国与日本之间长期存在的索赔问题的起点。

本文将探讨九一八事变对中国对日索赔问题的影响及其现状。

1. 九一八事变及其影响九一八事变是日本对中国东北的非法侵略行为,其对中国的社会、政治和经济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此次事变导致了满洲国的建立,使得中国的领土完整受到了严重损害。

同时,九一八事变还引起了全国范围内的国耻情绪,激发了中国人民对日本进行反抗和抵抗的决心。

2. 中国对日索赔的历史背景随着九一八事变的发生,中国对日索赔问题逐渐凸显。

在二战结束后,中国成为了战胜国之一,日本作为战败国被迫接受了《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的条款,其中包括必须赔偿中国在战争中所受的损失。

然而,由于历史原因和国际政治考虑,中国并未能在战后得到应有的赔偿和补偿。

3. 中国索赔的正当性和可行性中国对日索赔问题的正当性不容置疑。

九一八事变是日本发动的非法侵略行为,给中国带来了巨大的损失,包括人力、财力和资源。

根据国际法原则,日本有义务向中国进行赔偿,并承担战争责任。

然而,实际上,中国对日索赔问题并没有得到完全解决。

一方面,战后的国际环境和内外政治因素使得中国难以坚决追求索赔,一定程度上迫于实际问题和国家利益的考虑,选择了暂缓对日索赔问题的追求。

另一方面,日本政府对赔偿问题持有消极和推诿的态度,导致双方在此问题上未能达成一致。

4. 日本对中国索赔问题的现状至今,中国对日索赔问题仍未得到妥善解决。

中国政府一直坚持维护国家利益,关注铭记历史,尽力提高国际社会对九一八事变的认识,并通过外交途径就赔偿问题向日本政府提出交涉。

然而,由于历史和政治的复杂性,日本政府对中国的索赔要求态度消极。

两国之间的谈判和磋商一直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

5. 展望与结语九一八事变作为中国历史上的重要事件,对中国人民和国家利益产生了深远影响。

九一八事变后中国政府对日本政府索赔与赔偿问题的处理

九一八事变后中国政府对日本政府索赔与赔偿问题的处理

九一八事变后中国政府对日本政府索赔与赔偿问题的处理九一八事变,作为中国近代史上的重要事件之一,给中国人民带来了深重的创伤。

这场由日本侵略者发动的战争,不仅造成了大量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更是给中国社会带来了长期的痛苦和困扰。

当时的中国政府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必须采取措施来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因此,对于日本政府的索赔与赔偿问题,中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处理措施。

首先,中国政府在九一八事变后立即向日本政府提出了索赔要求。

这些索赔要求涉及到了战争赔偿金、军队撤退费、民众伤亡赔偿、战争破坏赔偿等多个方面。

中国政府通过外交途径向日本政府提出了正式的索赔要求,并在国际社会上进行了广泛宣传,以争取国际社会的支持。

这些努力使得日本政府不得不面对中国政府的索赔要求,同时也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关注。

然而,由于当时中国政府的实力相对较弱,日本政府并未积极回应中国政府的索赔要求。

日本政府以各种借口推脱责任,拒绝承认对中国的侵略行为,并试图将责任推给中国政府。

这使得中国政府不得不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来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中国政府在处理索赔与赔偿问题上采取了多种手段。

首先,中国政府通过外交途径向国际社会揭露日本侵略行为的真相,争取国际社会的支持。

中国政府派遣外交使节赴各国,向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了大量的证据和资料,以证明日本政府对中国的侵略行为。

这些努力使得国际社会对日本政府的行为产生了强烈的谴责和压力。

其次,中国政府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中国政府成立了专门的索赔与赔偿委员会,负责处理九一八事变后的索赔与赔偿问题。

这个委员会通过调查和研究,制定了一系列的索赔和赔偿方案,并向日本政府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中国政府还通过国内法律的修订,加强了对日本侵略者的追责和惩罚,以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尊严。

最后,中国政府还通过经济手段来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中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经济制裁措施,以对日本政府施加压力。

中国政府限制了对日本的贸易和投资,同时加强了对国内产业的扶持和发展。

抗日战争中的中国抗日战争战争财产与赔偿问题

抗日战争中的中国抗日战争战争财产与赔偿问题

抗日战争中的中国抗日战争战争财产与赔偿问题抗日战争是中国人民与日本侵略者进行的一场艰苦卓绝的斗争。

在这场战争中,中国人民为保卫国家的独立和尊严,损失惨重。

然而,随着抗战胜利的到来,战争财产与赔偿问题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议题。

本文将就抗日战争中的中国战争财产与赔偿问题进行探讨。

一、战争财产的定义与形式战争财产是指在战争中由于敌方的破坏行为而形成的、为战争服务的各类财产。

抗日战争期间,中国的战争财产主要包括军事设施、交通运输设施、工厂企业、土地和住房等。

这些财产在战争期间遭受重创,给中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二、赔偿原则与国际规范根据国际法和国际惯例,作为战胜国的中国有权获得日本的战争赔偿。

作为侵略国,日本对中国造成的战争损失有责任进行赔偿。

根据国际上关于战争赔偿的原则,赔偿应当基于公正和合理的原则,充分考虑到战争损失的实际情况和对受害国的补偿需求。

三、中国的赔偿努力与现状中国政府在抗日战争胜利后,积极争取战争赔偿并进行了长时间的谈判。

然而,由于日本的抵制和其他因素,赔偿问题一直未能得到完全解决。

当前,中国政府坚持继续推动赔偿问题的解决,并通过双边谈判、国际诉讼等方式来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同时,中国与一些战胜国签署了相应的赔偿协议,但赔偿金额和方式仍然存在争议。

四、赔偿问题对中日关系的影响赔偿问题对中日关系起到了重要的影响。

对于中国来说,战争赔偿不仅是一种经济上的补偿,更是对历史真相的追求和民族尊严的维护。

同样,对于日本来说,如何妥善处理赔偿问题也是实现和解与重建信任的关键。

解决赔偿问题有助于促进中日关系的稳定和发展,推动两国人民之间的友好交流与合作。

五、前景展望与应对策略面对中国战争赔偿问题的前景展望,我们应保持乐观态度。

中国政府将继续通过外交机制和法律途径,争取更大的战争赔偿,并将加强与国际社会的合作与协商。

同时,我们也应加强国内立法和法律体系建设,以强化中国的国内法律基础,进一步保护国家权益。

中国抗日战争中国对日本侵略的战争赔偿与处理

中国抗日战争中国对日本侵略的战争赔偿与处理

中国抗日战争中国对日本侵略的战争赔偿与处理中国抗日战争是中国人民抵抗日本侵略的历史事件,为了守卫国家独立和尊严,中国人民经历了长期的浴血奋战。

战争结束后,中国政府与日本进行了一系列的战争赔偿与处理事务,以维护国家利益和推动两国的关系重建。

本文将探讨中国抗日战争中国对日本侵略的战争赔偿与处理的相关问题。

一、历史背景1931年,日本军队发动了九一八事变,侵占中国东北地区的满洲。

此后,日本军国主义者将侵略的眼光进一步扩大,侵占了中国的大片领土。

中国人民深受战争之苦,为了国家的安全和尊严,毅然决定发动全面抗战,和日本进行殊死搏斗。

二、战争赔偿的必要性中国抗日战争给中国人民带来了巨大的伤害和损失,无数家庭失去了亲人,城市被毁坏,农田被破坏,经济遭受了沉重的打击。

因此,对于战争赔偿的要求是必然的。

这不仅是中国人民应得的权益,也是对日本侵略行为的口诛笔伐和警示。

三、赔偿与处理的主要内容1. 战争赔款:中国政府向日本提出了战争赔款的要求,以弥补战争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这笔赔款的数额以及具体的支付方式是双方协商的关键问题。

2. 领土归还:中国政府坚决维护国家领土的完整,要求日本无条件归还所侵占的领土。

这其中包括东北地区、台湾各岛以及南海诸岛等。

3. 战争罪犯处理:根据国际法和国内法的规定,中国政府要求日本交出战争罪犯并接受审判。

这些罪犯的审判过程将体现中国政府对侵略行为的谴责和历史正义的追求。

四、赔偿与处理的影响及未来发展经过多年的谈判和努力,中日两国最终达成了一系列协议,包括《中日和平友好条约》、《中日联合声明》等。

这些协议对两国的关系重建和未来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中日两国在过去几十年中实现了经济的紧密合作,也加强了文化和人民交流。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历史问题并未完全解决。

对于中国民众而言,对于日本侵略历史的记忆和历史教育仍然非常重要。

同时,中国政府应继续坚守国家的核心利益和原则立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总结起来,中国抗日战争中国对日本侵略的战争赔偿与处理,是一个涉及到国家权益和历史记忆的重大问题。

关于中国对日民间索赔中的国际法问题——兼评日本最高法院的两份判决

关于中国对日民间索赔中的国际法问题——兼评日本最高法院的两份判决

关于中国对日民间索赔中的国际法问题——兼评日本最高法
院的两份判决
金明
【期刊名称】《社会科学研究》
【年(卷),期】2008(000)005
【摘要】中国对日民间索赔的权利在1972年<中日联合声明>签订之后是否仍然保有,是目前存在争论的问题.本文针对日本最高法院近来相关判决中引证的理由,根据国际习惯法原理和已解密的中日邦交正常化谈判资料,对<中日联合声明>的条款效力及其与"日台和约"、"旧金山和约"之间的关系等问题进行分析,认为:<中日联合声明>并未放弃中国对日民间索赔的权利.
【总页数】8页(P63-70)
【作者】金明
【作者单位】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006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9
【相关文献】
1.对日民间索赔中的《中日联合声明》与"旧金山和约框架"——兼评日本最高法院的两份判决 [J], 金明
2.对日民间索赔的国际法探析 [J], 伍霞
3.从国际法看民间对日索赔 [J], 谢志民
4.驳日本拒绝中国民间索赔的两个理由——兼评中国民间对日索赔18年诉讼实践[J], 王军杰;申莉萍
5.中国民间对日索赔中的“请求权放弃”问题——兼评日本最高法院2007年4月27日的两份判决 [J], 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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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战争赔款

中日战争赔款

蒋日和约的缔结,引起了新中 国人民的强烈抗议。 仅仅因为日本政府追随美国, 承认蒋介石政权并与之缔结非法 和约,才导致中日两国长期的敌 对。 尼克松总统访华后,形势的 发展有利于解决中日历史上遗留 的问题。
当时日本政府要想恢复中日邦交必 须解决两个问题
一个是如何对待中国一再坚持的中日复交三 原则(三原则的主要内容是:一、中华人民共和 国是代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二、台湾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三、日台条 约是非法的、无效的,必须废除),另一个就是 有关日本战争赔偿问题。关于这一问题,中国政 府在不承认日台条约时已强调指出:“日本军国 主义者杀害了上千万中国人,使中国蒙受数百亿 美元的公共财产和私人财产的损失。中国拥有要 求赔偿这些损失的权利”。这就意味着日本对中 国的赔偿数额将相当大。日本既然避免不了这一 问题,便转而指望中国高抬贵手。
中国要求日本赔偿的政策与盟国战后对 战败国总的政策是一致的 。 对于日本,以美英苏中为首的同盟国在 日本投降后成立了一个赔偿委员会,专门协 商日本赔偿问题。1945年11月5日,该委员 会一致认为,为了剥夺日本进行战争的产业 能力,防止军国主义复活,决定加重日本的 战争赔偿。方式是把日本工业设备的一大半 拆迁给各战争受害国作为赔偿。为此,指示 各国分头调查、统计战争期间的损失,以便 具体确定赔偿的方案。

• 1952年2月30日谈判正式开始,历时67天。 谈判期间,日本方面又一次暴露了其阴险、 狡猾的面目。 战争赔偿问题是和约的重要内容,因 而在这个问题上争论十分激烈。根据中方 起草的和约草案,在赔偿问题上只要求日 本对中国提供劳务补偿,其他赔偿已经放 弃,这是台湾当局作出的重大让步,而且 与旧金山和约的原则一致。但日本对此却 坚决反对,蛮不讲理地坚持台湾可以根据 旧金山和约没收日本在华财产和资产作为 补偿,不应再提劳务补偿的要求。由于双 方观点相差悬殊,谈判多次陷入僵局。不 仅如此,日本仿佛把战败国的身份忘在了 脑后,竟多次提出自己起草的和约草案, 气焰嚣张至极。

对日民间索赔:国际法与历史认识

对日民间索赔:国际法与历史认识

作者: 董立延[1]
作者机构: [1]吉林省社会科学院日本研究所,吉林长春130033
出版物刊名: 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
页码: 79-85页
主题词: 日本侵华战争;遗留问题;民间索赔;国际法;历史认识;政治意义
摘要:民间受害赔偿是解决日军侵华战争遗留问题的一个关键方面。

倡导民间索赔理念。

坚持民间索赔活动,实现对日民间索赔,不仅有利于中国人勿忘先辈苦难,保持忧患意识和自强不息的抗战精神,也有利于伸张正义。

鞭挞丑恶,捍卫人道、真理,更有利于激发海内外华人自立、自醒、团结一致的爱国主义精神。

日本应谊正视历史,按国际法条例,正确对待中国民间索赔,对中国民间战争受害者进行正式道教、赔偿,这对于堆护中日两国关系的政治基础。

开启新世纪两国友好合作关系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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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对日民间索赔中的国际法问题作者:金明来源:《社会科学研究》2008年第05期(注:本文引用的日本最高法院两份判决的中文译文由四川大学法学院教师曾彤和她的学生余文静提供,对她们的辛勤工作谨表感谢。

)〔摘要〕中国对日民间索赔的权利在1972年《中日联合声明》签订之后是否仍然保有,是目前存在争论的问题。

本文针对日本最高法院近来相关判决中引证的理由,根据国际习惯法原理和已解密的中日邦交正常化谈判资料,对《中日联合声明》的条款效力及其与“日台和约”、“旧金山和约”之间的关系等问题进行分析,认为:《中日联合声明》并未放弃中国对日民间索赔的权利。

〔关键词〕国际习惯法;对日民间索赔;中日联合声明;日本最高法院〔中图分类号〕DF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769(2008)05-0063-082007年4月27日,日本东京最高法院第一、二小法庭对日本侵华战争中部分中国受害者提起的两起诉讼——“西松建设强制劳工案”和“山西省慰安妇案”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一致:虽然原告在战争中遭受过日军和日本企业惨无人道的迫害,但日本政府和企业在法律上不承担责任,原告败诉。

判决的理由也是一致的:中日两国政府已在1972年签订了协议,放弃了战争索赔权,因此中国原告不再有法律上索赔的权利。

这两份判决的作出是否有法律上、事实上的依据?其引用是否恰当?这涉及到近代国际法理论与实践,也涉及到诸多历史事实的回顾与分析。

一、问题的源起60年前,第二次世界大战中赢得反法西斯战争胜利的国家在日本东京和德国纽伦堡分别设立了国际军事法庭,对发动侵略战争的元凶进行审判。

在日本东京,审判的对象是以当时的日本首相东条英机为首的28名甲级战犯,指控的罪名是发动侵略战争和违反和平人道之罪。

〔1〕经过审判,由11国法官组成的审判庭一致认定:所有日本被告有罪。

判决书以这样的文字开头:“侵略是人类最大的罪行,是一切战争罪行的总和和根源。

”〔2〕被审的战犯中东条英机等7名被告被判处极刑。

战争罪犯受到应有的惩罚,正义得到伸张。

但是,这仅仅是对代表了当时日本国家进行战争行为的人所做的处罚,而日本作为战争发动国,对那些被侵略的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损害赔偿并没有清算和了结。

战后的几年中,国际形势急转,东西方阵营逐步形成,美国为了遏制东方共产主义国家,对日本采取了扶持政策。

过去的敌人成为了盟友,盟友成为了敌人。

特别是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美国急欲使日本恢复主权,成为其远东地区冷战格局中的一个基地,于1951年和其他 47个国家与日本签订了《与日本的和平条约》(又称“旧金山和约”),规定了战争赔偿的解决办法,达成了和解。

该和约第14条b项规定:“除本条约中另有规定之外,联合国家放弃所有的赔款请求权,放弃战争期间日本及日本国民实施的行为所导致的联合国家以及其国民的其他请求权和联合国家关于占领的直接军事费的请求权。

”但在战争当事国中,遭受战争创伤最巨、时间最长、损失最大的中国未被邀请参加会议;苏联、波兰、捷克虽出席了会议,却拒绝签字;印度、缅甸等国家也没有参加会议。

所以旧金山和平会议不是一次全面性的媾和会议,只能算是多数国家的媾和而已。

中日之间的战争赔偿问题仍未解决。

1952年,日本慑于美国的压力,也基于本国政治利益、逃避战争赔偿责任的考虑,与当时已不能代表中国的台湾蒋介石政权签订了所谓《中华民国与日本国间和平条约》(即“日台和约”或“日华和约”)。

该和约沿袭了“旧金山和约”解决战争赔偿问题的框架,其中第11条规定:“除本约及其补充文件另有规定外,凡在中华民国与日本国之间因战争状态存在之结果而引起之任何问题,均应依照旧金山和约之有关规定予以解决。

”由于当时蒋介石政权已在两年前被中国人民推翻,其实际控制地域仅占中国版图约1/270 的台湾岛,在事实上、法律上都不具有代表中国进行签约的资格,所以“日台和约”签字后当然遭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的强烈反对,指其为“非法、无效”〔3〕。

也正因为如此,在20年之后,日本政府才需要与合法代表中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签署一个法律文件,以结束战争状态,解决因战争引起的赔偿问题。

星移斗转,至上个世纪70年代,国际关系格局又发生重大变化。

1972年2月,美国总统尼克松实现访华,两国发表了《中美联合公报》(即《上海公报》),震惊世界。

日本政府长期追随美国的冷战思维也受到极大挫折,迅速调整对华政策,开始与中国政府接触,谋求两国关系正常化,同年9月两国发表了《中日联合声明》。

该声明第5条是关于战争赔偿问题的条款,其中明确了中国政府放弃对日本国家的“战争赔偿要求”,但是否也包括了中国国民个人的战争赔偿请求权,该条款并未涉及。

中国实行改革开放后,国民的人权保护意识不断提高,1980年代末,随着中国普通公民的出境手续开通,当年日本侵华战争的部分受害者逐步跨出了对日民间索赔的第一步,及至走向日本法庭寻求正义。

然而,从那时起到现在的十余年间,中国的战争受害者在日本法院提起的20多起索赔诉讼,终审无一例胜诉。

索赔诉求被驳回的理由包括了“国家无答责”、“诉求已超过法律规定的除斥期间”、“个人不得援引国际条约对加害国提出赔偿请求”等等,而其中最基本、也是最后的理由是:中国在1972年与日本国签订的《中日联合声明》中已放弃了战争索赔权利,其中也包括了中国民间个人的索赔权利。

那么,中国在联合声明中是否放弃了民间个人索赔权利?其法条上、法理上的依据是什么?这都需要有一个可靠的分析和论证,不能仅凭单方面的司法解释,更不能由一方法院为了迎合政府的某种政治意图,以司法判决的方式对国际法律文件进行歪曲和篡改。

二、《中日联合声明》的法律性质和效力前述东京最高法院的两份判决均在大段的逻辑含混的判断分析之后,作出如下的总结性理由陈述:“综上所述,根据《中日联合声明》第5条,中日战争中产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对日本及日本国民或法人的请求权,已经丧失了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的权能。

”那么,第5条是怎样规定的,我们先看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宣布:为了中日两国人民的友好,放弃对日本国的战争赔偿要求。

”从字面上看,是不能得出放弃“个人请求权”的结论的。

而要准确地回答这一条款的确切含义,还需要对《中日联合声明》的法律性质、效力乃至条款的文字结构进行分析。

众所周知,《中日联合声明》的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日本国政府联合声明”,签字方也是两国政府的首脑。

从程序上看,该“声明”均未经各自国家最高权力机构的授权和批准。

不难看出,在条约性质上,这是两国政府间的协定,而不是正式的国际条约。

政府协定具有什么样的效力,按国际习惯是依各自的国内法、特别是宪法来决定的。

〔4〕当时,在中国,代表国家权力的各机构职能的划分仍然依照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该宪法第2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第31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 (十二)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的批准和废除。

”作为1972年《中日联合声明》主体的中国政府在没有通过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授权和批准的情况下,其权限只可能在政府职权范围内进行,也就是说,中国政府宣布放弃的请求权只能是代表国家索赔的请求权,而不包括战争受害者个人的请求权。

其次,从法理上讲,战争赔偿包括了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国家和政府的损害赔偿,另一部分是民间或私人的损害赔偿,因为战争既损害了受害国家政府行使公共管理职能所拥有的财产和权利,也损害了受害国家民间或私人合法拥有的人身和财产权利。

所以,战争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即同时包括了这两个方面,缺一不可,又两者之间不能互相替代。

即使是在一个国家内部,根据“正当权利非经法律程序不能剥夺”的原则,行使国家公共职权的机关——政府在未经适当程序(例如国民个人的许可或授权)的情况下,也不能随意侵犯或处置国民个人合法拥有的权利。

因此,把《中日联合声明》第5条解释为放弃了民间个人索赔请求权缺乏法理上的依据。

再就是从文字结构上看,中国政府放弃的仅仅是政府索赔权。

该声明第5条的文字表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宣布:为了中日两国人民的友好,放弃对日本国的战争赔偿要求。

”此条款文字结构的主语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谓语是“宣布、放弃”,宾语是“对日本国的战争赔偿请求”。

按文字逻辑结构分析,主语“政府”放弃的当然只能是他自己的那部分“战争赔偿请求”。

这种文字上的解释方法也是国际法上关于条约解释的通常或首要的方法。

奥地利国际法学者阿·菲德罗斯在总结国际法庭实践时说:“如果从条约本文按通常意义来理解的上下文,得出了一个清楚明确的意义,那么,只有在本文将引导到一个荒谬的结果时才可背离本文。

”他在说明这一方法时还引用了“常设国际法庭”提出的条约解释方法:“文字应当按照其在上下文中通常具有的意义来解释,除非这样的解释……导致一些不合理的或者荒谬的结果,这是一个基本的原则。

”〔5〕其实,日本政府在1972年签订《中日联合声明》之时就很清楚,中日双方要确认中国放弃国民请求权应当怎样表述,因为在此之前日本与其他一些交战国家所签署的关于战争赔偿的双边条约,甚至包括《旧金山和约》,都明确规定了一方放弃的是“国家及国民的请求权”,尽管也有部分当事国对“放弃国民的请求权”的涵义仍有不同理解。

所以,连日本东京高法也不能不承认:《中日联合声明》第5条“仅从语句来看,并没有明示‘请求’的放弃对象,是否包括除国家间战争赔偿以外的请求权的处理,即使已经包括了,那么是否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的个人请求权,都是不明确的。

①(注: (参见日本东京高等法院平成17年(受)第1735号判决,12页。

)然而,为了迎合日本政府的态度,东京高法又玩出了新花样,从另一条思路去寻找法律依据,于是将《中日联合声明》连上了所谓“日台和约”。

三、《中日联合声明》与所谓“日台和约”东京高法的两份判决中是这样说的:参照中日“邦交正常化的谈判经过,可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不仅对战争赔偿,对包括请求权处理在内的所有战后处理都作了创设性的规定,而日本政府在继续维持有关战争赔偿及请求权处理已根据‘日台和约’具有相同结果这个问题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进行了确认,双方就是站在这样的立场上就联合声明第5条的表现方式达成了协议。

”②(注: (参见日本东京高等法院平成16年(受)第1658号判决,13页。

)这一段文字不知为什么比两年前另一份判决的文字显得隐晦而曲折。

2005年3月18日同样是东京高法在“中国第二次慰安妇诉讼”的判决中写道:“《日中共同声明》(即《中日联合声明》——笔者注)是包含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宣布了放弃对日本国的战争赔偿要求(第五项),如上所述,因战争而产生的中国国家以及国民对日本的损害赔偿权,在‘日台和约’中业已被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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