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民间对日索赔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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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民间对日索赔的法律思考【摘要】中国民间对日索赔陆续进行了十多年,但是问题并没有得到合理的解决。

在分析中国民间对日索赔情况的基础上,从国际法、法理学等多个方面分析研究赔偿的合法问题,指出日本拒绝索赔的理由是不正当的。

同时,深入探讨索赔失败的原因和中国政府的态度及其原因和可能产生的后果,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如何争取对日民间索赔成功的一些建议。

【关键词】中国民间;对日索赔;失败
中国民间对日索赔已进行了十多年无果,但我们必须坚持,这是对历史的尊重,具有广泛而深远的意义,鉴于此我们对中国民间对日索赔的问题进行分析为其合理合法性提供依据。

一、中国民间对日索赔的案例分析及赔偿的合法问题
(一)对日索赔结果简况
迄今中国部分战争受害者已先后在日本东京、札幌、新澙、京都等10个地方法院提起诉讼,截止2008年4月底共记26件,原告分别为大屠杀、遗弃毒气弹及炮弹、慰安妇等案件的受害者或其遗孤,被告分别为日本国以及相关日本企业。

(二)日本拒绝民间索赔的理由是不正当的
战后各国受害者在日本各地法院进行了超过200次起诉,但大多败诉。

日本法庭否认日本国家战争法律责任。

主要理由有:第一,时效问题。

日本政府认为战争已过去半个多世纪了,超
过日本关于赔偿的时效规定,损害赔偿请求权消灭。

时效灭失指由经过一定时间而消失的权利,被告在诉讼时效后可以具有抗辩权,原告胜诉权消灭。

根据国际法原则,国际法上的战争罪无时效限制。

例如一些在20世纪40年代逃匿的战争罪犯,在90年代后被发现的依然受到法律制裁。

从法理上看,首先,依照日本民法第724条时效20年的规定,有一个排斥时间的问题,即在1978年10月23日《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签定前,两国尚处在战争状态,战争状态无法正常行使请求权。

因此,时效应从1978年起算。

其次,1968年11月26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2391次决议,即《战争及危害人类罪不适用法定实效公约》规定,对于无论发生战时或平时的危害人类罪,以及由于物质攻击及因种族隔离和灭绝种族造成的不人道行为,一律不适用法定时效。

1972年联合国第25届会议又通过了非缔约国亦不得进行任何与此公约主要目的相违背的行为的决议。

日本作为联合国的成员必须遵守关于战争罪等时效的原则。

第二,“国家无答责”。

所谓“国家无答责”是日本明治宪法下的一条法律原则,它是指因使用国家的权利而出现伤害的场合,国家不承担责任。

但是根据《海牙陆战公约》第3条,在战场上,士兵对交战国的公民有违反陆战规则的行为,必须承担赔偿责任,而日本政府在1911年就已经批准了《海牙陆战公约》,且“国家无答责”已经在战后被日本法院判例否定。

而且“国家无答责”是在早期日本行政法院与司法法院分开的情况下,在行政法领域里确立的。

行政法是调整国家与其管辖国国民关系的法律,因此,“国家无答责”也就只能适用于处理日本国与其国民间的法律关系。

而现在起诉中的中国、韩国等国的受害者与日本国毫无行政法律关系,日本法院对该类案件的受理依据是国际公法及私法而非其本国行政法,因此,“国家无答责”对此类案件而言根本不适用。

第三,个人能否成为国际法的主体问题和中国民间个人能否向日经济索赔的问题。

以奥本海为代表的西方学者主张个人能成为国际法的主体。

其理由主要有:(1)个人在现代国际法上承受了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例如,在国际法人权保护和惩处国际犯罪等方面存在一些国际条约,对个人有关的权利和义务作出了规定。

(2)个人已经在某些国际机构请愿或申诉的案例。

譬如,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美国——伊朗求偿法庭机构都有案例表明个人均有一定的申诉权。

(3)纽伦堡军事法庭宪章对战争犯罪确定了反和平罪、反人道罪和战争罪。

其中的反人道罪所侵害的客体即侵略战争所侵犯的个人或群体的人身权利及财产权利。

(三)《中日联合声明》并未放弃中国民间对日索赔权
我们对《中日联合声明》第五条的分析看出,中日两国政府于1972年9月29日签署《中日联合声明》,有关战争赔偿问题,声明的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宣布:为了中日两国人民的
友好放弃对日本国的战争赔偿要求。

”根据条约解释的通则《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条约依其用语按其上下文并参考条约之目的及宗旨所具有之通常意义,善意解释之。

”的规定,《声明》第五条可明确解读为:中国政府放弃要求日本进行战争赔偿的权利,并未放弃中国国民的对日索赔权。

但是日本最高法院在判决中却将中国政府的放弃解释为包括国民的放弃,其根据是1951年9月部分盟国与日本缔结的《旧金山和约》和1952年8月因代表权问题中国未被邀请参加旧金山和会的情况下日本与当时中国所谓的“法律上的政府”---中华民国签定的《日华和约》即《日台和约》的相关规定。

《旧金山和约》第十四条b款规定:“除该条约另有规定外,盟国同意放弃其请求权,包括战争中因日本及国民所采取的行为引发的盟国及其国民的其他请求权和盟国因日本的军事占领产
生的直接军费的请求权。

”《日台和约》第11条规定:“除该条约及其附属议定书另有规定外,日本国和中华民国之间因战争状态的存在所产生的问题按《旧金山和约》的相关规定解决。

”但是,实际上,中国并不是《旧金山和约》的缔约国。

关于《日台和约》,中国政府在其提出的恢复中日邦交三原则中就明确指出:《日台和约》是非法的,无效的,应予废除。

日本政府表示“充分理解”。

所以上述两条约有关放弃国民请求权的规定解释《中日联合声明》第五条存在严重法律错误。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伊始,1951年8月15日,我国外交部长周恩来就美国拒绝战胜国中国参加对日和约严
正声明:取消日本赔偿,这是违反国际规定的,1972年中日建交谈判,中国政府宣布放弃对日本国的战争赔偿要求,但《联合声明》中并未同时宣布放弃对日本国的损害赔偿要求。

还有,从《中日联合声明》的法律效力上看,中国政府根本就不可能放弃民间对日索赔的请求权,因为根据当时的宪法(1954年9月20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权利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第2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第30条),“决定同国外缔结的条约和废除”的职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第31条(第12款)]。

然而,《中日联合声明》并没有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批准。

1978年8月12日,中日两国才会另行缔结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平友好条约》,但是这部经过批准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条约重申了《中日联合声明》的基本精神,却没有重申中国“为了中日两国人民的友好,放弃对日本国的战争赔偿要求”这一条。

从上述各种分析论证来看,中国民间个人完全有权向日本政府索求经济赔偿的权利,日本政府也有为侵略战争负责的义务。

二、索赔失败的原因
如前所述,对日索赔于法有据,从国际法,法理学上看,中国民间个人作为原告都占据优势诉讼地位,然而我国的民间的受害者
在一系列的相关诉讼中却几乎没有胜绩。

之所以如此,笔者认为有以下方面原因:
(一)日本国内军国主义阴魂不散
1994年8月31日日本付山内阁曾正式表明,决定给韩国的战时“慰安妇”1000亿日元赔偿,并曾多次向韩国、菲律宾的“慰安妇”正式道歉。

但时至今日,赔偿问题却一直没有真正落实,原因何在?显然,“非不能,不为也”;对受害者的赔偿不是法律依据不足,而是日本借故逃避对民间受害者的赔偿责任。

结合近二十余年三番五次发生的“教科书事件”以及日本政府政要坚持参拜靖国神社等情况,不难看出虽然二战结束逾时半个多世纪,日本极右势力对日本朝野影响仍不容忽视,同时这也意味着对日索赔道路之漫长。

(二)中国国内在对日索赔的问题上尚未给予足够的重视
中国民间对日索赔行动略为迟缓,目前无论从民众的知晓关心和响应支持方面,政府部门的配合扶持方面以及法律界和工商界为民族利益尽职尽力方面,都没有呈现出一个独立自强的民族应有的风貌。

表现在一下方面:
1.中国政府对中国民间对日经济索赔态度不明朗,支持力度不够。

据了解,经过10年上诉,中国民间律师已经取得了许多证据,但因为涉及敏感问题,中国政府的态度不明确,不利于论文发表和证据保存。

2.法学研究与法律法规的缺位。

目前国内关于民间赔偿的法律研究仍处于起步阶段,与国际上关于民间赔偿诉讼的法学研究有不小的差距。

3.证据和数据不完善。

目前进行对日民间索赔的一个很大困难来自于缺乏一份完整的战争受害调查报告以及有力的证人证物。

这往往成为日本法院判决对日索赔案件败诉的借口。

从日本方面看,由于极右势力的影响,日本政府以及那些负有责任的日本企业隐瞒或拒绝公开相关历史资料。

从中国方面看,由于时间推移,管理不善以及重视程度不够,许多相关历史文献,证人证物流失毁灭。

4.经费不足成为制约。

中国民间对日经济索赔案件多在日本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而且原告多为民间自发组织团体,要求赔偿的受害者大多生活艰辛,不可能有太多的费用用于索赔诉讼。

三、中国政府态度不明朗的后果
在对日索赔的诉讼当中,中国政府善意不作为却成为日本作出荒谬判决的借口,政府行为将极有可能导致以下严重后果:第一,中方不拿出实际行动来纠正日方的荒谬言论,就完全有可能被视为业已默认了日方主张的1972年我国政府在《中日联合声明》中就已经放弃了民间对日索赔权。

由此必然会产生中国人民质询政府放弃民间战争受害者对日索赔权的法律依据。

第二,若中国政府不能制止或者最终没能纠正日本最高法院的这种对战争受害者不利的判决的话,从纵向看,这是与我国老一辈
国家、政府领导人在中日诸协定中确定的“复交三原则”和仅仅放弃中国政府的对日战争赔偿的决策是相背离的;从横向看,若政府不能坚定的依职权维护其国民合法权益,我国在国际社会中已经建立的巨大威望必然受到损害。

结论:“我们倘若失去历史,还将失去从历史教训反省中得到的进步机会”。

中国对日索赔这类案件从默默无闻到引起广泛的国际关注,贯穿民间对日索赔十余年的艰辛历程是足以让任何人都为之坚持的力量。

总之这是一场光荣而艰巨的任务,其时间跨度虽然难以估计,但我们坚信一点:正义的呼声始终会得到公平的响应。

当然求得正义的道路是漫长而又曲折的,但我们相信胜利与正义同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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