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对日索赔中个人赔偿请求权
民间对日索赔中的个人赔偿请求权
民间对日索赔中的个人赔偿请求权作者:叶锦彦来源:《现代经济信息》2011年第18期摘要:个人赔偿请求权是民间对日索赔中双方争议的重要问题之一。
本文首先从海牙公约的条文解释和司法实践两方面探讨个人赔偿请求权的依据;然后澄清个人赔偿请求权不以国际法主体为要件;最后得出日本判决否认个人赔偿请求权而驳回原告的请求是不合理的。
关键词:个人赔偿请求权;海牙公约;国际法主体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1)09-0251-01虽然日本发动的侵华战争已经结束,但战后的赔偿问题尚未完全解决。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民间受害者开始展开对日索偿的诉讼,要求日本政府谢罪并赔偿。
但这些请求几乎都被日本法院所驳回。
本文讨论的个人赔偿请求权,即个人能否依据《海牙公约》等有关国际法上的规定请求损害赔偿是中国民间对日索赔诉讼中中日双方争论的焦点之一。
在七三一细菌战受害者诉讼中,东京地方法院认为①:“没有确凿的足以让交战法规承认私人国际法主体性的证据。
现在成为问题的海牙陆战条约及海牙陆战条例中,丝毫不存在暗示个人对于加害国家拥有直接要求赔偿损害的权利的规定等。
所以,原告们的上述要求没有理由……所以,把这些规定理解为承认个人对对方国家可以直接提什么要求是不行的”。
法院在判决中指出海牙陆战条约及海牙陆战条例没有规定个人对加害国家有直接索赔的权利,没有证据证明个人的国际法主体性,因此个人不能直接提出索赔要求。
这涉及到个人赔偿请求权的依据问题。
一、个人赔偿请求权的依据许多民间对日索赔诉讼中,原告援引了1907年的《海牙第四公约》作为支持其诉讼请求的根据之一。
但正如上文所引的判决中涉及海牙公约的解释问题,即个人能否依据海牙公约第三条而提出赔偿请求。
海牙公约第三条规定,“违反该章程规定的交战一方在需要时应负责赔偿。
该方应对自己军队的组成人员作出的一切行为负责。
”②该条文规定了缔约国负有赔偿的责任,但未规定进行损害赔偿的主体。
个人赔偿款所得如何计算和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赔偿款所得如何计算和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引言个人赔偿款是指个人因受到他人的侵权行为或其他违约行为而获得的经济赔偿,赔偿款项通常包括医疗费、赔偿金等。
在享受赔偿款的同时,个人需要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即按照国家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本文将介绍个人赔偿款的计算和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相关问题。
二、个人赔偿款的计算个人赔偿款的计算方式通常根据具体的赔偿事项和赔偿标准来确定。
以下是几种常见的计算方式:1. 侵权行为赔偿款当个人受到侵权行为造成损害时,侵权方通常需要支付经济赔偿款。
侵权行为赔偿款的计算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医疗费用:个人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医疗费用可以作为赔偿款的一部分。
医疗费用应当根据实际支出进行计算。
- 赔偿金:赔偿金是指个人因侵权行为造成的身体损害、财产损失、精神损害等各类损害的经济赔偿。
赔偿金的计算往往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损失程度、赔偿标准等。
2. 合同违约赔偿款当个人与他人签订合同,在对方违约情况下,可以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
合同违约赔偿款的计算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违约金:违约金是因对方违反合同规定而需支付的经济赔偿。
违约金的计算通常需要根据合同约定或相关法律规定进行。
- 实际损失:个人可以要求对方赔偿因合同违约导致的实际损失。
实际损失的计算应当根据实际损失额来确定。
三、个人赔偿款所得税的缴纳个人赔偿款作为个人所得的一种形式,需要按照国家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和缴纳通常按照以下步骤进行:1. 计算个人所得税个人赔偿款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 = 个人赔偿款 - 个人所得税起征点。
- 根据适用税率表确定税率:根据国家规定的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表,确定适用的税率。
- 计算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为:个人所得税 = 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
2. 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赔偿款所得的个人所得税需要在收到赔偿款后的一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缴纳。
个人维权的法律知识
个人维权的法律知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所处的环境也不断变化,因此针对不同的情况,我们有必要了解一些与个人维权相关的法律知识。
在接下来的文章中,我将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三个方面,来介绍一些个人维权的法律知识。
一、民事诉讼1、人身损害赔偿一般情况下,人身损害赔偿主要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直接经济损失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非直接经济损失。
如果遭到人身损害,我们应该积极寻求法律援助,委托专业的律师为我们争取更多的赔偿金。
2、侵害名誉权赔偿侵害名誉权分为三种形式:诽谤、侮辱、恶意中伤。
当发现有人进行任何一种侵害我们名誉的行为时,我们应该立即联系律师,出示相关的证据,争取通过起诉来获得赔偿。
二、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是由国家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的一种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序,其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法律权威,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
1、侵犯人身权利当我们受到各种不同形式的人身侵害(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等),我们可以通过刑事诉讼来主张我们的合法权益。
其中,重要的一步就是收集证据,为律师提供足够的证明材料,确保案件得以合理处理。
2、侵犯财产权利侵犯财产权利的行为包括盗窃、诈骗、抢劫等,如果发现此类行为,我们应该及时报案,协助警方进行侦查并收集相关证据。
三、行政诉讼行政诉讼一般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和其他行政机构的行政行为提出的诉讼。
这其中包括人民法院审查行政机关和其他行政机构的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并通过司法程序对该行政行为进行裁决。
1、拒绝公开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是保障公民知情权、参与权发挥的基础,并且是社会公众了解政府工作、监督政府行为的重要手段。
如果遇到政府担任信息公开的问题,我们可以通过行政诉讼,要求政府公布相关信息。
2、行政机关滥用职权如果遇见行政机关滥用职权以个人利益为中心,损害公民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公民可以提出行政诉讼,向法院申请撤销该行政行为。
民事纠纷索赔标准
民事纠纷索赔标准民事纠纷索赔标准是指在民事纠纷中,当事人在受到损失后,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要求对损失进行补偿的金额标准。
在我国,民事纠纷索赔标准有明确规定,以下就有关民事纠纷索赔标准的问题进行详细阐述。
一、民事纠纷索赔标准的类型在民事纠纷中,索赔标准有很多类型,比如财产损失、权益损失、精神损害赔偿等。
其中,财产损失是指由于他人的过错或不当行为造成自己财产的损失,需要进行赔偿。
权益损失是指由于他人的过错或不当行为造成自己权益的损失,包括名誉权、荣誉权、人格权等。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由于某种特殊的原因,被侵犯者遭受了一定的精神折磨或精神伤害,需要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赔偿。
二、民事纠纷索赔标准的计算方式民事纠纷索赔标准的计算方法主要分为实物替代和货币替代两种方式。
实物替代是指在无法通过金钱确定索赔标准时,由被告直接提供替代物品或等价物品进行赔偿。
这种方式在很多情况下可以得到当事人的共同认可,并有效化解民事纠纷。
货币替代是指通过金钱来确定索赔标准。
这种方式最为常见,根据民事法律规定,应对受损失方进行全额赔偿。
同时,根据具体损失情况,也可以进行限额赔偿。
三、民事纠纷索赔标准的相关法律规定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侵权责任法》,对于造成他人损失的行为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具体标准则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定夺。
在财产损失中,赔偿金额应当包括财产直接损失和财产间接损失两部分,最好的方法是进行乘数计算。
在精神损害赔偿中,需要根据被侵犯者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裁定。
总之,民事纠纷索赔标准是民事纠纷解决的一项重要内容,在解决该问题时,我们需要理性、公正地对待,既保证当事人个人权益的保护,也保证社会公序良俗的维护。
同时,我们也需要牢记,与人为善,当自己出现民事纠纷时,也会得到应有的帮助和保护。
论我国法院对民间对日索赔案件的管辖权问题
阚 慧
摘 要 :随着国际社会呼声高涨 ,我国战争受害者积极寻求对 日赔偿。以往,我 国公 民向 日法院提 出索赔时屡遭驳回,导致对 日法院索赔无 望。此时,寻求其他方法获得赔偿显得尤为重要。于是,战争受害者将眼光投向国内,希望通过我国法院的管辖来获得索赔。本文从我 国法院对民 间对 日索赔管辖的必要 } 生 入手,阐述我国法院受理对 日索赔案件的依据和面临的挑战,也为我 国法院开展对 日索赔案件的审理 出具 了相关建议。 关键 词 :我 国 法院 ; 民间 对 日索 赔。;管 辖 权 近年 来 ,随着 国际社会呼声的高涨 ,我国民间提 出有关 对 日索赔 的 诉讼。这类案件 主要包括 :慰安妇 、战时集 体性暴力 事件 诉讼 ;奴役劳 工诉讼 ;南京 大屠杀受害者诉讼 ;E l 本细菌战、大轰 炸受 害者诉讼等案 件 。民间对 日索赔诉讼 ,一直 以来都是向 日本法院提出的。然 日法 院对 我 国公 民的赔偿请求予 以驳 回,民间索赔请求获 得胜诉变得 更加艰难 。 在 日法院起诉 日本政府 ,这样 的结果早在意料之中。 我国法院受理民间对 日索赔案件的必要性 数年前 ,一些战争受害者根据犯罪行为发生地原则 ,向国内法 院提 起对 E l 索赔的诉讼 ,但 国 内法院 对此 的态度 却是不 予受 理。例如 ,在 2 0 0 0年 1 2月,1 4名中国劳工 以 日本熊谷建设 公司 、住友石 炭矿业公 司 等 日本企也为被告 ,向河北 省高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 ,这是 民间对 日索 赔首次 向我 国法院提起 的诉讼 。但 对于 此案 ,直 到 2 0 0 2年 7月 ,河 北 省 高院尚未决定受理与否。其理由是 :民工对 日索赔受理与否需 要向最 高院请示 。近来 ,我 国其他地区也 出现此类诉讼请求 ,各级法 院往往采 取与之相类似 的理 由从而 不作 出是否受 理的决 定。结合 数 十年来 的情 况 ,我们认识到 ,公 民对 日的赔偿 请求 ,想 要通 过在 日本法 院获得 胜 诉 ,可能性是非 常渺 茫 的。所 以,战争受 害者要 想真正 获得 索赔 的胜 利 ,其合理而可 能的方式便是将其诉诸于国内的法 院。将 案件 拿到 国内 法院 ,把 日本 政府告上 中国法庭 ,才是获得对 日索赔 的归路 。 二 、我 国 法 院对 民 间对 日 索赔 案 件 的 管 辖权 的 依据 ( 一 ) 我 国 法 院管 辖 对 日 索赔 的 诉讼 符 合 国 际 法规 则 违反国际法规则 的国家都是要承担责任的 ,这在国际法理论上没有 争论。 l 2 根据 国际法的规定 ,对 日本 政府 的战争罪行 ,受 害国法 院可 以 行使普遍管辖权 ,涉及 到有关 的 民间受害赔 偿 问题可 以一并 提起 。据 此 ,对 日本的战争罪行 ,我国法 院当然享有管辖权。因此 ,受害者 向我 国法 院起诉 日本政府要求赔偿 ,其法律程序是正当合理的。 ( 二 ) 我 国 法 院 管辖 符 合 侵 权 行 为 地 管 辖 原 则 民间对 日索赔缘于 日本战争行 为引发 的侵权赔偿责任 ,此类 案件 的 实体法依据应 以国际条约为主 ,即使适用 国内法 ,该法亦应源 于一般国 际条约义务而产生 。 1 5 1 政府要对其 在战争 中给我 国民众 造成 的损 害承 担侵权行为责任 。 …在涉及对 日索赔 问题上 ,侵华 战争发生在 中国 ,我 国 属于侵权行 为发生地 ,因此 ,我国法院可以依据 国际法 上的侵权行为 地管辖原则对案件进行管辖 。我国的受害者可以依据此原则 向国内法 院 起诉 ,要求 日本 政 府 赔 偿 。 三 、我 国 法 院 受理 民 间对 日索 赔 案 件 具 备 的 条 件 、优 势 民间对 日索赔历时数十载 ,虽屡遭挫败,但对 日索赔的经历对于战争受 害者意识到向国内法院提起对 日索赔诉讼请求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现如今 ,我国法 院受理 民间对 日索赔案件已具备一定条件 。一是有 了关于对 日 索赔的理论指导。屡遭失败的过程告诉我们,要对这类案件进 行研究和了解 ,要有一定的法律基础。二是有了民间对 日索赔案件的实践经 验。虽然 民间对 臼索赔未获得胜诉,但在向日法院提出诉讼中,我们也学到 很多实践经验 ,知悉了以前在索赔 时未考虑的方面。通过与 日本律师 的合 作 ,我们在寻找和准备受害者证据等方面学到 了很多。三是 国内相关 法 律制度也在逐渐完善 、成熟并与国际接轨 ,已具备相应的法律 环境 。 另外 ,我 国法院在处理对 日索赔案件上具备一定优势 。关 于对 日索 赔案件在我 国法院提起诉讼 ,可以直接适用 中国法律来审判 ;我国受害 者在 与法官 、律师等交流时不存 在语 言障碍 ,受害者可 以更好地 表达 自 己的法 律诉求 ;可 以减少诉讼中所产生的成本 。 四 、 我 国 法 院 受理 民 间对 日索 赔 案 件 所面 临 问题 和 挑 战 ( 一 ) 我 国 法院 受 理 民 间 对 日索 赔案 件 所 面 临 的 法律 问题 民间对 日索赔诉讼似乎陷入到一个 困境中 ,到 目前 ,国内发起的对 日索赔案无 一胜诉 。究其原 因有 以下几点 :一是 日法 院认 为中国受害者的诉求 已超过诉讼时效 ,多 次以此 为 由判处我国公 民败诉 。然而 ,国际公 约已明确该类追诉战争犯 罪的责 任问题不受时效 限制 。 l 5 因此 ,在这一 问题上 ,日法 院判 决我 国公 民败 诉 的理 由是不成立 的。二是 日本主张国家无答责 。 日法 院在驳回我 国 民间赔偿 诉讼 案 件 的判决 中,曾多 次 以 “ 国家 无答 责 ” 理 由予 以搪 塞。 [ 1 三是 日法 院认为中国政府放弃 了对 日索赔请 求 ,民间对 日便 当然 没有索赔 的权利。其认 为对 日索赔是 国际法问题 ,自然人 不是 国际法 主 体 ,不能享有 国际法上的请求权 。 日 法院一再判定 战争受害者败诉 ,使 对日 索赔 陷入 困境 ,更使人们不断反思当年中国政府 “ 放弃对 日赔偿要 求 ”决策的得失 ,甚 至对这一做法表示难 以理解 。 但这并 不能否认我 国受 害者对 日索赔的请求权 。 ( 二 ) 我 国法 院 受理 民 间对 日索赔 案 件 所 面 临 的挑 战 前 面我们提到 日本应对其 “ 国际不法行为” 承担责任 。那么 ,日本 应承担何种责任 ?以什么方式承担责任 ?这些 都需要从 国际法层 面上 予 以分析回答 。 [ 1 当前 ,在 国内法 律体系 中,对 日索赔 的判 决仍处 于一种 模糊不清状态 ,相关法律规定并不 完备 。这便需要最高法 院出台司法解 释进行法律上 的定位和确认 。第二 ,我国法 院受理对 日索赔 案件 ,其处 理的最终结果 日本政府会不会予以接受和实 际执行也是 问题。第三 ,我 国法院受理对 日索赔案件 ,会不会因判决 而影 响中 日 两 国的关系 。如此 看来 ,简单地说明我 国法 院对此类案件的管辖权 ,并不能从根 本上解决 对 日索赔能否胜诉的问题 。 五 、对 我 国 法 院 受 理对 日索赔 案 件 的 相 关 建 议 为避免 中 日再次直面战争 的考验 ,我国 民间对 日索赔 要及时调整策 略。 l 3 在处理对 日索赔的过程 中,一是 受难者要继 续坚持 向我 国法 院提 出诉讼请求 ,要求 日政府进行赔偿 。二是通过国际性组 织 向日政府提 出 赔偿要求 。 综上 ,通过我国法 院对 民间对 日索赔管 辖权 的相关 研究 ,可 以得 知 :对 战争受害者最终获得对 日索赔 的胜利任重而道远。我 国法 院对此 类案件完全具有管辖权 ,只是这种管辖权 的运用操作和实际运行还需要 不断地探索完善 。我 国法院能否在 实际 的操作 中妥善 的解 决赔偿 问题 , 仍是一个值得探索 的过程。( 作者单位 :四川大学法学院)
外交保护的法理与中国民间对日索赔权
外交保护的法理与中国民间对日索赔权辛 崇 阳*内容摘要: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外交保护制度通过国际条约的规定和以国内法的方式表现出的国际社会的实践,其职能向保护个人的权利和利益方面发生了重要转变。
在这一转变过程中,确立了个人有独立与国家并有其自身的权利和利益的地位。
日本在围绕其国民针对日本政府的战争索赔问题上,无论是政府的立场还是法院的司法实践都是建立在这一个人地位的基础之上,认为日本只是放弃了作为政府的外交保护权,而没有放弃其国民的请求权,所以,国民可直接向加害国提起损害赔偿的请求。
但是,遗憾的是在涉及中国民间对日索赔问题时,日本却违背了其自身的立场,认为中国政府已放弃了其国民的请求权。
关键词:国际法 外交保护 索赔 请求权一、引言 中国民间对日索赔是指在二战期间因日本所实施的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和相关国内法的严重犯罪行为而遭受人身、财产和精神方面损失的我国受害国民或其遗属,对作为加害者的日本国政府或企业等提出的要求其承担对受害者进行赔偿和其它民事法律责任的诉讼。
在中国民间对日索赔中,围绕着中国政府是否已放弃了其受害国民的索赔权问题,中日两国之间一直存在争议。
2005年3月18日,日本东京高等法院有关中国“慰安妇”的二审判决使这一问题更加引人注目。
法院驳回了在日本侵华期间被日军强掳的中国妇女郭喜翠和侯巧莲要求日本政府承担由于其实施“慰安妇”制度给她们造成身心伤害的法律责任的上诉请求。
其理由除支持东京地方法院一审判决所适用的除斥期间等外,还在中国民间对日索赔判决中初次明确适用了“日台和约”,即根据日本与当时中国所編集部注*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日本名古屋大学法学硕士、博士研究生毕业。
1)1988年9月,山东省茌平县张家楼村200多村民通过日本驻中国大使馆向日本政府转交了中国国民的第一份索赔书。
同年有28封索赔书从江苏、山东、浙江等地寄往日本大使馆 。
1989年12月21日,4位中国老人在北京饭店举行记者招待会,发表《花冈事件幸存者致日本鹿岛建设公司的公开信》,要求鹿岛公司谢罪赔偿。
民间对日索赔中的个人赔偿请求权探析
民间对日索赔中的个人赔偿请求权探析[摘要]来自中国民间的战争受害者,向日本提出的索赔,是一个二战遗留下来的急需解决的历史问题。
其实,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很早就规定:发动侵略战争的国家及其代表主体具有赔偿因其侵略行为而遭受人身和财产损失的受害国国民的义务。
不仅是国际法层面,其实日本的某些国内法,对于侵权行为,很早也确认了相应的赔偿责任。
然而,因日本的侵略而遭受巨大人身及财产损害的中国国民却一直没有得到日本的赔偿。
随着中国人民权利意识和法律知识的不断提高,战争受害者便以诉讼为武器,维护自身的权利。
[关键词]民间索赔;个人赔偿请求权;公约一、民间对日索赔中的法律障碍(一)有关“国家无答责”理论问题在对日索赔中,中国战争受害者大多以日本政府为被告,至于强制奴役劳工受害者不仅以日本政府为起诉对象,往往还连带起诉了相关企业,甚至还有少数案件起诉的对象只有加害企业,比如说花冈和解案。
在细菌战、“慰安妇”、无差别大屠杀的案件中,日本地方法院最终以“国家无答责”理论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索赔时效和权利保护期问题在对日案件中,法院都认定被告侵权事实的存在,但却以不同的理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其中有很大一部分是以原告超过诉讼时效和最长权利保护期为原因,从而驳回请求的。
在2005年3月18日,东京高等法院驳回中国人性暴力受害者损害赔偿请求(第二次)案的上诉判决中,作出了《日华和约》已经放弃了中国民间战争受害者的个人索赔权,并认为由于受害者的请求权已过了时效因此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受害者个人索赔请求权资格问题起诉日本的战争受害者大都认为,日本违反国际法规则而发动侵略战争,所以完全有理由来追究日本的国家责任,但是,这个问题同时在对日索赔中成为了中日两国争论的最大焦点之一。
①尽管一些日本法院在判决中也承认,日本在战时的侵略行为的确违反国际法的相关原则,但同时日本又以战争所导致的国家责任属于公法上的责任,应该通过外交途径予以解决为辩解理由,推脱自己的法律责任,认为个人不是国际法的主体、不能直接援引国际条约对日本政府提起索赔请求。
国际法热点问题及评述
国际法热点问题及其评述(一)国际公法的热点问题及其评述1.中国民间对日索赔问题2.保护在外本国国民的国际法制度及我国的对策3.反对恐怖主义与国际人权保护4.引渡制度中的主权和人权5.钓鱼列屿主权归属问题6.日本“入常”的国际法问题7.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所产生的损害性后果的国家责任8.国际犯罪及其责任(二)国际私法的热点问题及其评述1.中国国际私法的法典化问题2.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问题3.欧盟国际私法问题。
4.根据《纽约公约》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最新发展(三)国际经济法的重要争议问题及其评述1.转基因农产品贸易的法律问题2.信息时代著作权国际保护的发展与调整3.跨国公司的国际人权责任4.国际融资租赁法律问题研究5.欧盟共同农业政策改革与WTO多哈回合谈判6.从欧盟竞争法看中国的反垄断法7.国际税收公约8.WTO争端解决机制问题当今世界,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在实践中,国际法的热点问题比比皆是。
只有厘清上述关系,才有可能解开国际法的种种理论和现实的难题。
(一)国际公法的热点问题及其评述1.中国民间对日索赔问题中国民间对日索赔是指在二战期间因日本政府或企业等所实施的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和相关国内法的严重犯罪行为而遭受人身、财产和精神方面损失的中国国民或其遗属,向加害者提出的要求其承担对受害者进行赔偿和其它民事法律责任的诉讼。
中国民间对日索赔运动在进入第19个年头的今天,遭遇到极其严峻的局面。
2007年4月27日日本最高法院第一法庭和第二法庭分别对山西“慰安妇”案和西松建设公司案,6月15日该法院第二法庭又对三菱等公司案做出终审判决,前者以中国政府已根据《中日联合声明》放弃了其国民的对日索赔权,后者以法定索赔权20年的请求时效即除斥期间已过为由,判我国民败诉。
在中国民间对日索赔问题上,围绕着中国政府是否已放弃其国民的索赔权问题,中日两国之间一直存在争议。
在4月27日上述两判决做出的次日,中国外交部新闻发言人就指出:“日本最高法院就《声明》做出的解释是非法的、无效的。
中国民间对日索赔案演变及前景
《学术界》(月刊) 总第206期,2015.ACADL,MICS No.7 .1u1. 2015论中国民间对日索赔的演变与前景O杨永红(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重庆401120)〔摘要〕二战后,国家不再是战争赔偿的唯一主体,受害者个人成为战争赔偿的重要对象。
故日本在战后不仅有责任对中国在二战中的损失进行赔偿,而且也必须对中国平民在战争中因日本违反国际人道法的行为所导致的损失进行赔偿。
由于日本未能对二战罪行进行彻底反省,因此一直借口中国政府放弃战争索赔权拒绝向中国受害者进行赔偿,导致中国民间对日索赔在日亦屡讼屡败,中国的受害者不得已转向本国法院寻求最后的救济,但国家豁免规则成为中国法院进行管辖的一个主要法律障碍。
新近意大利宪法法院坚定支持强行法豁免例外与属地侵权豁免例外为民间索赔指出了一条新路,中国可效仿意大利法院利用国际习惯的造法特点参与创设新的国家豁免例外规则,确立中国法院对中国民间对日索赔案的管辖权。
这样不仅让前景黯淡的中国民间对日索赔走出困境,而且也可借此提升中国对国际法的影响力,更能让大屠杀、无区别轰炸、细菌战及强掳劳工与慰安妇等暴行昭然于天下,成为挫败日本右翼挑战战后秩序的强有力武器。
同时中国政府与民间一起共同努力督促日本全而反省其战争责任,或可最终通过德国模式解决中国民间对日索赔争端。
如若不然,借鉴韩国模式亦可部分解决中国民间对日索赔争端。
〔关键词〕国家管辖豁免;强行法;属地侵权例外;国际习惯;赔偿20年前开启的中国民间对日索赔旨在为日本在侵华战争中的“大屠杀、无区别轰炸、细菌战、毒气战、强掳劳工、强征慰安妇”等暴行的受害者寻求正义,也意在向日本社会传达日本发动和实施侵略战争的真实历史,促使日本反省战争责任。
在日本右翼翻案之声一直喧嚣不绝、日本军国主义从未退出历史舞台作者简介:杨永红,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研究方向:国际法、欧盟法。
—47—的背景之下,推动中国民间对日索赔活动显得尤为迫切。
最新民法典侵权损害赔偿规定
最新民法典侵权损害赔偿规定随着时代的发展,各种形式的侵权事件层出不穷,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损失和困扰。
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我国于2020年施行了最新民法典,在侵权损害赔偿方面做出了一系列规定。
本文将就这些规定进行探讨和分析。
一、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最新民法典侵权损害赔偿规定明确了以下几个基本原则:1. 违法行为责任原则:凡是因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侵权人应当负责赔偿。
这意味着只有在侵权行为成立的情况下,才能要求损害赔偿。
2. 追溯原则:侵权赔偿应当追溯到侵权行为发生时。
也就是说,受害人可以要求被侵权人承担全部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以及利益损失等。
3. 举证责任原则:通常情况下,受害人只需要证明自己受到了损害,并且损害与侵权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不需要承担举证责任。
4. 限制原则:在确定赔偿数额时,需要考虑到侵权人的经济状况以及赔偿数额的合理性,避免对侵权人造成过度的经济压力。
二、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1. 侵权类型的界定最新民法典对侵权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包括但不限于人身权、财产权、名誉权、荣誉权、社会权等。
这意味着只要侵犯了上述权益,被侵权人都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 赔偿责任的分担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侵权行为由多个人共同犯罪时,这些侵权人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即无论是合伙人还是共同实施侵权行为的个人,在赔偿责任上具有同等的义务,被侵权人可以选择向其中任一侵权人要求赔偿。
3. 赔偿方式的选择被侵权人对于损害赔偿有两种基本的选择:(1)要求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权益;(2)要求侵权人支付经济赔偿,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和利益损失在内。
4. 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最新民法典规定了确定赔偿数额的一般原则,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被侵权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2)可以预见的间接损失和利益损失;(3)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以及财务状况;(4)赔偿数额的合理性和社会公平性。
三、对侵权行为的处理最新民法典在处理侵权行为上有进一步的规定,其中包括以下几点:1. 惩罚性赔偿当侵权行为具有一定的恶意或者造成严重后果时,最新民法典允许被侵权人要求侵权人支付惩罚性赔偿。
中日联合声明放弃战争赔偿要求放弃了什么
《中日联合声明》“放弃战争赔偿要求”放弃了什么?——基于条约解释理论的批判再考【原文出处】清华法学【原刊地名】京【原刊期号】20102【原刊页号】130~144【分类号】D416【分类名】国际法学【英文标题】What Has China Waived by the "Renunciation of Requests for War Reparations" Clause in the 1972 Sino-Japanese Joint Communiqu é? : Critical Reflections on Treaty Interpretation【保留字段】本文的写作得到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2008年度后期资助项目(项目批准号:08JHQ0014)和985项目的支持)。
【作者】张新军【作者简介】张新军,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关键词】民间索赔/中日联合声明/放弃战争赔偿/条约解释/自行解释从国际法的解释理论上看,单方解释本身并不被国际法所禁止。
这样的解释虽不对中方构成约束但也不会必然导致非法无效的后果。
不仅如此,基于《条约法公约》解释规则的批判也是无力的,究其原因并不在于解释规则不具有义务性和约束力,而在于解释过程的复杂性和灵活性。
解释过程的复杂性允许解释规则运用的灵活甚至赋予解释上一定的裁量,但绝不意味着可以背书肆意的解释。
逻辑上自相矛盾的解释,在包括国际法在内的任何一个法律体系中对判决都是致命的。
日本最高法院“4·27判决”对中国单方放弃战争赔偿要求这一条款,扩张解释到放弃对象包括日本在交战过程中强奸妇女、虐待奴役俘虏等违反武装冲突法的责任相关的请求权,难以说明为什么战胜国的我国要单方面做出这样的放弃,而在理论上战败国日本也有可能拥有的由中国违反武装冲突法而发生的请求权,日本却不需要放弃。
这样的解释违背了条约解释中诚实、善意解释的一般原则,导致了一个荒谬的结果,是不能成立的。
人权侵害索赔
人权侵害索赔人权是每个人生而平等的基本权利,但在现实生活中,人权的侵害时有发生。
当我们的人权遭到侵犯时,我们有权利寻求正义和索赔。
本文将讨论人权侵害索赔的相关问题,包括索赔的方式、程序和注意事项。
一、人权侵害的定义与范围人权侵害是指任何对人们享有的基本权利进行非法剥夺或伤害的行为。
人权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但不限于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劳动权等。
对于这些权利的侵害可能来自政府、法律制度、组织机构或个人。
二、索赔的方式当我们的人权受到侵害时,我们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来寻求索赔。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索赔方式:1. 诉讼: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司法救济是最常见和有效的索赔方式。
在诉讼过程中,受害者需要聘请律师,提交证据并提供相关法律依据。
法院将根据事实和法律对案件进行审理,并给予相应的赔偿或补偿。
2. 申请公益诉讼:在某些情况下,人权侵害可能对大多数人造成影响。
这时,公益组织或律师可以代表受害者提起公益诉讼,以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正义。
3. 和解或调解:和解或调解是通过协商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在某些情况下,和解或调解是一种更为快速和经济的方式,可以减少长时间的诉讼过程。
4. 投诉和举报:将人权侵害情况报告给相关机构或部门,以迫使其采取行动。
这种方式可能会引起公众和媒体的关注,从而加大侵权者承担责任的压力。
三、索赔的程序索赔的程序通常会根据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法律体系的差异而有所不同。
以下是一般情况下的索赔程序:1. 收集证据:首先,受害者需要收集尽可能多的与人权侵害有关的证据。
这包括证人证言、照片、视频、医疗记录等。
越多的证据可以更有力地证明人权侵害的存在和程度。
2. 寻求法律援助:如果需要,受害者可以寻求法律援助,以获得专业的法律建议和支持。
律师将评估案件的可行性,并帮助受害者制定合适的索赔策略。
3. 提起诉讼或申请: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受害者可以选择提起诉讼、申请公益诉讼、和解或调解,或向相关机构或部门投诉和举报。
对日民间索赔的背后
文 海 艺 苑
历
史
回 廊
对 日民间索赔 的 背后
胡 光 磊
( 宁大学 法 学院 , 辽 辽宁 沈阳 10 3 ) 10 6
摘 要: 第二 次世界大战是人类文 明史上 的空前浩劫, 作为亚洲主战场的 中国, 更是在这场劫难 中深受损 害。战争结束, 战争受害者开始以诉讼方式来维护 自身的合法权 益。 日 本政府 以“ 国家无答责” 理论、 索赔 超过诉讼 时效和权利保护期 、 个人不具有诉讼主体 资格 、 中国政府 已经通过条 约放 弃 了受害者民间索赔 的权利等作为主要 的抗辩理 由并被 日本大 多数 法院所接受。对 日本政府的抗辩理 由从法理及 实例依据等 方面进行研 究、 分析 、 揭露和驳斥是 十分重要和紧迫 的任务。 于此, 鉴 本文对民间受害者对 日索赔 的国际法
接受 。 日本律师界 自发形成 “ 中国战争受害要求索赔律师团”
帮助中方受害者诉讼 ,日本 民众在庭审 中也表现了真挚 的同
情 和愧 疚 , 极 辅 助 中方 代 理 律 师 进行 诉 讼 。可 以说 , 积 目前 日
本 国内已经形成 了相 当好的诉讼 氛围。 而反观 中国国内, 日 对
二、 日方不 支 持 诉 讼请 求的 理 由及 相 关 法 理 分 析
第一 , 除斥期间 已满 。 日本法 院强调 , 自侵权行 为时 2 0 年,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 理人不行使 , 权利则归 于消灭 。诉讼 该 时效是与除斥期 间相对应的一个概念。受 害人知道或应 当知 道其权利受到侵害起 3年内不行使 , 即丧失损害赔偿请求权 。 此举可谓用心 良苦 。但是 , 这也 只能是 白费心机 。1 6 , 9 8年 联 合国大会制定 的 《 战争犯罪及危 害人类罪不适用法定时效公
论我国对日民间诉讼正当性
国细 菌 受害者 对 日本政府 的赔 偿诉 讼 , 最终 的结果 依然 是败 诉 。
之人员在内, 在一切情况下应予以人道待遇, 不得基于种族、 肤
康健律 师代 理的战 时中 国劳工诉 日本 企业案件 , 未 能在河北法 院 色 、 宗教或 信仰 、 性 别、 出身或 财力 或其他 类似 标准 而有所 歧视 。
作 者简 介 : 张 东升 , 9) 1 I 大学法 学院 2 0 1 2 级 法律 硕士研 究生。
中图分 类号 : D 9 2 5
文 献标 识码 : A
我 国 民间对 日诉讼 遭遇 重重 困境 , 历 时 时间长 、 诉 讼 过程 耗 害 , 而 不仅 仅 限于对违 反一 般战 争法 规 的处罚” 二 战 以后 , 战争 费巨大 并且 艰难 , 却 常常 以失 败告 终 。事 实证 明 , 对 日民间诉讼 赔 偿体现 了新 的特 点 : 第一, 赔偿 的依据 是 国际罪 行 。联合 国国 不仅 具有 坚 实的法 理基 础 , 也 是基 于 实现正 义 的必然选 择 。 我 国 际法法 委 员会关 于 国家 责任 的条款一 读时认 为 , 国家 不法行 为分
院一 审判 决 中国劳工 诉 讼团败 诉 。 中国劳 工及其 遗 属团提 起 上 中国驻南 联盟大使 馆 的赔偿 问题达成 协议 , 美国 向中国支付 2 8 0 0 诉, 2 0 0 0 年, 东京 高级法 院判 决中 国劳工 及其遗 属诉 讼 团与鹿 岛 万 美元 作为 补偿 , 即体 现 了国家赔 偿 的重要 性 。 故 国家赔偿 请求 组 和解 , 鹿岛 建设 公司 向中 国红十 字会信 托 5亿 日元 , 作 为赔偿 权 作为 国家主权 的重要 组成部 分 , 只 要未 声明放 弃, 则不可 动摇 。
关于中国民间对日索赔的法律思考
关于中国民间对日索赔的法律思考【摘要】中国民间对日索赔陆续进行了十多年,但是问题并没有得到合理的解决。
在分析中国民间对日索赔情况的基础上,从国际法、法理学等多个方面分析研究赔偿的合法问题,指出日本拒绝索赔的理由是不正当的。
同时,深入探讨索赔失败的原因和中国政府的态度及其原因和可能产生的后果,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如何争取对日民间索赔成功的一些建议。
【关键词】中国民间;对日索赔;失败中国民间对日索赔已进行了十多年无果,但我们必须坚持,这是对历史的尊重,具有广泛而深远的意义,鉴于此我们对中国民间对日索赔的问题进行分析为其合理合法性提供依据。
一、中国民间对日索赔的案例分析及赔偿的合法问题(一)对日索赔结果简况迄今中国部分战争受害者已先后在日本东京、札幌、新澙、京都等10个地方法院提起诉讼,截止2008年4月底共记26件,原告分别为大屠杀、遗弃毒气弹及炮弹、慰安妇等案件的受害者或其遗孤,被告分别为日本国以及相关日本企业。
(二)日本拒绝民间索赔的理由是不正当的战后各国受害者在日本各地法院进行了超过200次起诉,但大多败诉。
日本法庭否认日本国家战争法律责任。
主要理由有:第一,时效问题。
日本政府认为战争已过去半个多世纪了,超过日本关于赔偿的时效规定,损害赔偿请求权消灭。
时效灭失指由经过一定时间而消失的权利,被告在诉讼时效后可以具有抗辩权,原告胜诉权消灭。
根据国际法原则,国际法上的战争罪无时效限制。
例如一些在20世纪40年代逃匿的战争罪犯,在90年代后被发现的依然受到法律制裁。
从法理上看,首先,依照日本民法第724条时效20年的规定,有一个排斥时间的问题,即在1978年10月23日《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签定前,两国尚处在战争状态,战争状态无法正常行使请求权。
因此,时效应从1978年起算。
其次,1968年11月26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2391次决议,即《战争及危害人类罪不适用法定实效公约》规定,对于无论发生战时或平时的危害人类罪,以及由于物质攻击及因种族隔离和灭绝种族造成的不人道行为,一律不适用法定时效。
民法典规范赔偿责任限额
民法典规范赔偿责任限额随着时代的发展,经济社会各个领域出现了越来越多的纠纷和损害事件。
为了维护公平正义,保护个人和社会权益,我国于2021年正式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其中,关于赔偿责任的规定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民法典规范赔偿责任限额展开论述。
一、赔偿责任的概念和意义赔偿责任是指当一方的行为或者不作为导致他人受到损害时,依照法律规定应承担的经济补偿责任。
赔偿责任的存在是为了保护权益受损的一方,同时也起到了惩罚违法行为的作用,促使违法者改正错误。
赔偿责任的规范对于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通过设立赔偿责任限额,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平衡各方利益,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防止激增的赔偿金额对企业和个人造成过大的财务压力。
二、赔偿责任限额的意义与必要性赔偿责任限额是指法律规定了赔偿的上限,在此范围内行使对违法者的追偿权利。
赔偿责任限额的设立,一方面体现了法律对于赔偿责任进行合理界定的尺度,另一方面也是法律对赔偿行为予以限制的体现。
1.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通过设立赔偿责任限额,可以确保受害人基本利益得到补偿,同时也避免了赔偿数额虚高的情况发生。
合理设定赔偿责任限额,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防止大额赔偿对社会资源分配产生过大冲击。
2. 保护被告的权益合理的赔偿责任限额,能够保护被告的权益,避免过高的赔偿数额对其生活产生过大的影响。
对于原告方来说,认识到赔偿责任限额的存在,可以更加理性地要求赔偿,减少对被告方的不必要诉讼压力。
3. 促进经济发展赔偿责任限额的合理设定可以减轻企业和个人的财务负担,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如果赔偿责任限额过高,可能会使企业承担过多的责任,限制其发展动力,对经济造成不利影响。
三、赔偿责任限额的具体规定和应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赔偿责任限额进行了明确规定,根据不同类型的损害事件,限额的设定也有所不同。
1. 人身损害赔偿责任限额对于人身损害事件的赔偿责任限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将根据不同情形进行分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例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中国首部民法典,于2020年10月1日正式施行。
民法典是以统一的民事法律规范为基础,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本文将通过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实例,为读者提供相关参考内容。
一、个人权益保护根据民法典第三编个人权益保护的规定,李某因为在餐馆用餐时被食物中的异物咬伤而产生的身体伤害,可以向侵权方张某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根据民法典第三编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张某因过错侵害了李某的身体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李某可以提出索赔的权益包括医疗费用、住院费用、损失工资补偿、精神损害赔偿等。
二、合同法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二编合同法的规定,张某与李某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但是张某违反合同约定,未按时支付房租。
根据民法典第二编第四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可以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
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可以作为一种补偿,以弥补履约方因为违约造成的损失。
三、家事法规定根据民法典第四编家事法的规定,李某和王某是夫妻关系,李某在家中养了一只狗。
李某不幸去世后,王某想继续养狗,但是李某的父母认为狗是属于遗产的一部分,并要求将狗纳入遗产分配的范围内。
根据民法典第四编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狗等一切家庭用品、生活资料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四编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夫妻之一有权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因此王某有权要求将狗等财产分割出来。
四、继承权的保护根据民法典第五编继承法的规定,李某去世后,留下了一笔较大的存款。
根据民法典第五编第二百九十八条的规定,继承人有权按照继承顺序继承遗产。
李某的父母主张应该优先继承存款,但是根据民法典第五编第二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配偶和子女有优先继承的权利,因此,李某的配偶和子女有权优先继承存款。
通过以上实例,我们可以看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于个人权益保护、合同法规定、家事法规定以及继承权的保护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有利于建立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国家豁免:理论争议与国际法实践——兼论对日民间求偿的国内诉讼问题
中图分类号 :D9 9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 .74(06 406 . 01 r 9 7 20 )0.020 5
中国对 日民间求偿 涉及 诸多 复杂 的国际法 和 国 内法 问题 。从 19 开始 , 95年 中国 民间对 日索赔 已有 2 起案件在 日本提起 诉讼 , 括强制 劳工诉讼 、 安 5 包 慰 妇诉讼 、 大屠 杀幸存 者诉讼 , 以及 细菌 毒气受 害者 诉 讼等 。然而 , 由于 日本法 院 的种 种借 口①, 至今 尚没 有一起获得真正胜诉的案件 。同时 , 日本诉讼 所需 在 的巨额费用 甚至使 得 大多数 中 国受 害者及 其家 属根 本没有能力赴 日提出索赔诉讼 。然而 , 虽然 中国法 院
根据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 , 对这些发生在我 国境 内的
权” 。然而 , 国国家 的管辖豁 免经 常 不仅引 申 自平 外 等原则 , 而且 引申 自独立及 国家尊严原 则 , “ 但 这些 考
虑中的任何一 个是否 为豁 免理论 提供 了一个 令人 满 意的基础是值 得怀 疑 的。 3-2 奥本 海 国际法 》 ”243 《 ]1 4 甚 至认为 , 国家在外国领土 内服从一般 的司法程 序不会
维普资讯
20 06年第 4期 第2 2卷 ( 总第 18 ) 2期
南京政治学院学报
Ju a o I N ni st eo Pli or l f A aj gI tu f o ts n P n ni t ic
No. 4, 2 0 06 S fa e lNo. 1 1 2 i 28 Vo . 2
对其平等 、 独立或尊严造成任何明显 的损 害 。由于这
解读最新民法典的赔偿制度
解读最新民法典的赔偿制度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通过了最新的民法典,其中包含一系列关于赔偿制度的规定。
本文将对最新民法典的赔偿制度进行解读,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相关法律条款。
一、赔偿的基本原则赔偿制度是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整体补偿原则:最新民法典强调赔偿应当是全面、完整的。
即受害人因违反法律规定而遭受损失的,应当获得与其所遭受的损失相应的补偿。
民法典进一步规定了损失的计算方法和赔偿方式,以确保受害人能够得到公平的赔偿。
2. 过错责任原则:最新民法典坚持过错责任原则,即依法对过错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这意味着在判断赔偿责任时,要考虑是否存在过错行为和过错行为的性质、程度以及后果等因素。
3. 损失承担原则: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应当承担由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同时,对于无法确定责任归属的情况,民法典还设立了不可抗力的规定,对于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损失具有特殊处理办法。
二、赔偿范围与计算方法最新民法典针对赔偿的范围和计算方法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以使赔偿具有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1. 赔偿范围:除了包括了人身自由、健康、身心损害等直接损失外,最新民法典还明确了财产损失、生活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相关赔偿范围。
此外,在判断赔偿范围时,还将综合考虑事件的性质、影响及社会价值等因素。
2. 赔偿计算方法:最新民法典对赔偿计算方法进行了系统的规定。
一方面,针对财产损失的赔偿计算,民法典明确了市场价值、修复费用、重新购买费用等具体计算方法;另一方面,对于非财产损失的赔偿计算,将综合考虑人身痛苦和精神损害的程度,并在此基础上确定相应的赔偿金额。
三、强制保险制度的建立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和社会利益,最新民法典还规定了强制保险制度,以确保赔偿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执行。
最新民法典规定,某些特定领域或行业的从业者必须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并明确了保险的标准和范围。
这意味着,一旦发生事故或损失,被害人无需过多纠缠于赔偿责任的确认和执行程序,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民间对日索赔中的个人赔偿请求权
摘要:个人赔偿请求权是民间对日索赔中双方争议的重要问题之一。
本文首先从海牙公约的条文解释和司法实践两方面探讨个人赔偿请求权的依据;然后澄清个人赔偿请求权不以国际法主体为要件;最后得出日本判决否认个人赔偿请求权而驳回原告的请求是不合理的。
关键词:个人赔偿请求权;海牙公约;国际法主体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1)09-0251-01
虽然日本发动的侵华战争已经结束,但战后的赔偿问题尚未完全解决。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民间受害者开始展开对日索偿的诉讼,要求日本政府谢罪并赔偿。
但这些请求几乎都被日本法院所驳回。
本文讨论的个人赔偿请求权,即个人能否依据《海牙公约》等有关国际法上的规定请求损害赔偿是中国民间对日索赔诉讼中中日双方争论的焦点之一。
在七三一细菌战受害者诉讼中,东京地方法院认为①:“没有确凿的足以让交战法规承认私人国际法主体性的证据。
现在成为问题的海牙陆战条约及海牙陆战条例中,丝毫不存在暗示个人对于加害国家拥有直接要求赔偿损害的权利的规定等。
所以,原告们的上述要求没有理由……所以,把这些规定理解为承认个人对对方国家可以直接提什么要求是不行的”。
法院在判决中指出海牙陆战条约及海牙陆战条例没有规定个人对加害国家有直接索赔的权利,没有证
据证明个人的国际法主体性,因此个人不能直接提出索赔要求。
这涉及到个人赔偿请求权的依据问题。
一、个人赔偿请求权的依据
许多民间对日索赔诉讼中,原告援引了1907年的《海牙第四公约》作为支持其诉讼请求的根据之一。
但正如上文所引的判决中涉及海牙公约的解释问题,即个人能否依据海牙公约第三条而提出赔偿请求。
海牙公约第三条规定,“违反该章程规定的交战一方在需要时应负责赔偿。
该方应对自己军队的组成人员作出的一切行为负责。
”
②该条文规定了缔约国负有赔偿的责任,但未规定进行损害赔偿的主体。
而对日索赔诉讼中双方对个人是不是请求赔偿的主体有很大分歧。
笔者认为,个人能依据海牙公约第三条而提出赔偿请求。
首先,《海牙公约》制定的目的是为了减轻战争的残酷性,保护居民和交战者的权利,其序言指出“修改一般战争法规和惯例,使其臻于更明确,或为其规定一定的界限,以尽可能减轻其严酷性是重要的……”。
依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三十一条,肯定个人依国际法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权利能更好地实现海牙公约的目的。
其次,何兰莱顿大学教授弗里茨·卡尔思赫本对海牙条约第三条从起草开始就指出“本条项的目的:第一,针对交战国对其军队构成人员所犯的一切违反战争法行为的责任,再次确认了已经存在的国际习惯规则。
第二,当发生了那样的违反行为时,当该交战国对因违反行为受害的个人,负有支付赔偿的义务。
”从该资料可推出
该条确立了个人战时的权利不受侵犯的权利。
依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2条,这意味着当受害者个人行使赔偿权利时,缔约国应该实现该条约所承诺的尊重和保障个人权利,对所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
再次,至今为止国际社会上也不乏海牙条约被实践的例子。
如二战中受德军残酷行为之害的希腊人以个人资格向希腊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德国进行损害赔偿,希腊莱瓦贾地方法院1997年10月31日判决认可了原告的请求。
对于这一判决,平顶山事件在东京地方法院诉讼的判决等判决中,也按照受害者的主张,作为“国家实行例”予以承认。
③从这些判决可以看出,海牙条约也可以被个人所引用。
因此,结合海牙条约的宗旨、补充资料以及国际法的实践,海牙公约第三条应解释为包括赋予个人直接向加害国索赔的权利。
二、个人赔偿请求权与国际法地位
日本政府主张个人只有拥有国际法主体地位才能享有国际法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但未经过仔细论证。
下面分析个人赔偿请求权与国际法主体地位的关系来看法院判决是否合理、公正。
关于国际法主体的定义,“有国际权利和义务,就当然有国际人格;但是,有国际人格不一定就有全部国际权利和义务。
拥有国际人格的程度是按照每个情况加以探讨的问题。
”④这里没提到权利请求问题。
而王铁崖先生认为:“国际法主体是指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直接在国际法上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并具有独立进行国际求
偿能力者。
”⑤这指出国际法主体是能独立进行国际求偿的主体。
可见国际上至今尚未形成统一的国际法主体概念,有些学者认为权利请求也应列入国际法主体内涵的构成要件。
但是,我们不能据此反推只有国际法主体才能提出权利请求。
结语
依据《海牙公约》的条文解释及其司法实践,个人赔偿请求权应得到充分肯定。
日本司法机关、政府和相关方面应正确对待中国的民间索赔。
只有公正、彻底解决这一重要的战争遗留问题才能维护和发展中日两国人民的世代友好关系。
注释:
①管建强,著.公平、正义、尊严——中国民间战争受害者对日索偿法律基础[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305-306.
②世界知识出版社编辑.《国际条约集》(1872—1916)[m].世界知识出版社,1986:363.
③参见中国人战争被害赔偿诉讼律师团,编.朱春立,余文,译.正义是否击败了时间——中国人战后补偿诉讼的十年历程[m].昆仑出版社,2007:181.
④[英]詹宁斯,瓦茨修订.王铁崖,等译:《奥本海国际法》第1卷第1分册,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270.
⑤王铁崖,主编.国际法[m].法律出版社1995:46.
参考文献:
[1]王铁崖,主编.国际法[m].法律出版社,1995.
[2]周忠海,等.国际法学述评[m].法律出版社,2001.
[3]中国人战争被害赔偿诉讼律师团,编.朱春立,余文,译.正义是否击败了时间——中国人战后补偿诉讼的十年历程[m].昆仑出版社,2007.
[4]管建强,著.公平、正义、尊严——中国民间战争受害者对日索偿法律基础[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
作者简介:叶锦彦,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国际经济法专业2009级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