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建交45周年 中国战争受害者对日民间索赔仍困难重重

合集下载

抗日战争中的中国战争损失与战争赔偿

抗日战争中的中国战争损失与战争赔偿

抗日战争中的中国战争损失与战争赔偿在中国抗日战争期间,中国遭受了巨大的战争损失。

这场战争给中国的经济、人民生活和社会发展带来了深远的影响。

同时,中国也向日本提出了战争赔偿的要求。

本文将从战争损失和战争赔偿两个方面来探讨抗日战争中的中国情况。

一、战争损失抗日战争对中国的战争损失是巨大的。

首先,在战争期间,中国的基础设施遭到了严重破坏。

许多城市、交通路线、港口等重要的基础设施被轰炸摧毁,导致国家经济陷入瘫痪状态。

战争还导致了大量的人员伤亡和流离失所,数以百万计的中国人成为战争的受害者,失去了家园和亲人。

其次,由于战争需要大量军需物资,中国不得不动用大量的资源进行战争支持。

这导致中国的农业、工业和经济发展遭受了严重的破坏。

农田被战争占据,工厂被摧毁,大量的人力和物力被用于战争而无法投入到国家的发展中。

战争给中国的经济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另外,战争还给中国社会带来了深重的伤痛。

许多中国人失去了亲人,战乱让社会秩序瓦解,人们的生活遭受了前所未有的困扰和压力。

战争导致了社会秩序的混乱,法治无法有效维持,犯罪率飙升,社会稳定受到了极大的冲击。

二、战争赔偿在抗日战争中,中国向日本提出了战争赔偿的要求。

这些赔偿主要包括经济赔偿和道义赔偿两个方面。

经济赔偿方面,中国要求日本赔偿的金额巨大。

这包括了战争期间中国的军费开支、重建费用、救助费用等。

中国认为侵略者应当承担起对受害国家的责任,并提出了详细的赔偿清单和金额要求。

战争期间,中国付出了巨大的代价,这些经济赔偿可以帮助中国重建经济、恢复社会发展。

道义赔偿方面,中国强调日本应当向中国人民道歉,并为战争所造成的伤害作出补偿。

这种道义赔偿主要体现在历史的认同和正义的追求上,通过诚恳的道歉和尊重受害者的权益,可以帮助中国人民摆脱过去战争的阴影,追求和平与发展。

然而,战争赔偿的问题并没有得到妥善解决。

在苏联的斡旋下,中国和日本签署了《中日和平条约》。

根据条约,日本同意向中国支付一定的赔偿,并撤回在中国占领的领土。

从国际法看民间对日索赔

从国际法看民间对日索赔

从国际法看民间对日索赔作者:谢志民来源:《人民论坛》2012年第05期【摘要】始于20世纪70年代的民间对日索赔,遭到日本法院和日本政府的不断拒绝。

从国际法的角度分析,日本法院和日本政府拒绝赔偿的行为是不合理的。

民间对日索赔诉讼一再败诉,原因不在于所谓的法理障碍,其实质是日本政府对侵略战争的认识态度问题。

【关键词】国际法国家赔偿民间赔偿对日索赔民间对日索赔,是指“二战”中遭受日本侵略战争的各国受害者及其遗属,起诉日本政府和有关企业,要求受害赔偿。

据日本律师联合会统计,至21世纪初,民间对日索赔诉讼案约80件,其中以中国大陆的战争受害人为原告的诉讼有25件。

①国际法意义上的战争赔偿概念始见于19世纪初。

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国际法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就是将“国家赔偿”与“受害赔偿(民间赔偿)”区分开来,战败国除了对战胜国作出传统意义上的国家赔偿外,还须对因战争导致参战国平民及其财产遭受的损失作出受害赔偿。

从国际法的角度分析,日本法院和日本政府拒绝赔偿是与法律的公平正义原则相悖的。

国际法对战争的限制及日本侵略战争的犯罪性传统国际法认为“诉诸战争”是主权国家的合法权利,但随着国际法的发展,国家的战争权逐渐受到了限制。

1899年和1907年两个海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第一次世界大战后订立的《国际联盟盟约》,逐渐限制了国家的战争权。

1928年签订的《关于废弃战争作为国家政策工具的一般条约》更宣布侵略战争是非法的、犯罪的,“二战”后签订的《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也确认了这一原则。

“二战”后以《联合国宪章》为首的一些重要国际文件不仅明确禁止战争,同时宣布禁止一切非法使用武力。

日本在“二战”中的战争犯罪行为,已为历史和人类所公认。

既然是犯罪行为,就应该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国际不法行为的主要法律后果仍然是对所造成的精神上和物质上的损害给予赔偿。

”②日本直接签订和承认的公约、协定和条约早在文艺复兴时期,人们就开始对战争受害者的命运给予关注,认为战争是国家行为,应该局限于作战人员之间,而不应该伤害平民百姓。

抗日战争胜利后中国政府的战争赔偿与国际地位

抗日战争胜利后中国政府的战争赔偿与国际地位

抗日战争胜利后中国政府的战争赔偿与国际地位抗日战争是中国人民为反抗日本帝国主义侵略而进行的正义战争,于1945年胜利结束。

这场战争造成了巨大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给中国带来了沉重的战争赔偿负担。

本文将探讨抗日战争胜利后中国政府在战争赔偿方面的努力以及其对中国国际地位的影响。

一、战争赔偿谈判与处理作为胜利国之一,中国政府积极参与了接下来的战争赔偿谈判。

1943年,中国与美国、英国、法国等19个盟国签署了《开罗宣言》,明确宣布了对日本的无条件投降,同时规定日本必须无偿归还中国在中国东北地区、台湾和南海诸岛上的一切领土、岛屿以及其他一切权益。

此外,中国政府还主张日本应该进行经济赔偿,以弥补抗日战争给中国造成的损失。

1945年8月,中国政府参与了在波茨坦召开的国际会议,就战后事务与盟国进一步磋商。

会议决定对于日本的赔偿事宜将由中美、中英、中苏等联合委员会决定。

中国政府经过长时间的谈判努力,最终于1946年与日本签订了《中日战争赔偿协定》,确立了日本向中国支付战争赔偿的责任。

二、战争赔偿的金额与分配根据《中日战争赔偿协定》,日本政府同意向中国政府支付5亿美元的战争赔偿。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实际支付的金额相对较少。

根据国际社会对于此次战争赔偿的认可,截至2005年,中国已经从日本获得了总计731亿美元的赔偿款。

在战争赔偿的金额分配上,中国政府主要将资金用于重建战争破坏的基础设施,恢复生产力和发展经济。

此外,一部分赔偿款还用于向烈士家属、伤残军人以及其他抗战英雄的遗族提供救济和抚慰。

三、战争赔偿对中国国际地位的影响经过抗日战争的努力和战后战争赔偿的谈判,中国政府取得了一定的成果,战争赔偿款的到手为国家的重建和发展提供了资金支持。

同时,这也为中国在国际舞台上赢得了一定的国际声誉。

战争赔偿的实施使中国逐渐摆脱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经济困境,为国家的独立和发展奠定了基础。

通过发展经济,中国不仅提高了国民生活水平,也在国际上树立了一个强大的形象。

国民党放弃对日索赔内幕

国民党放弃对日索赔内幕

龙源期刊网 国民党放弃对日索赔内幕作者:北婴来源:《百姓生活》2011年第11期1945年12月27日,由中国、美国、英国、苏联、法国、荷兰、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及菲律宾等11个国家的代表组成的远东委员会成立,作为战后对日索赔以及对日政策的最高决策机构。

为了使受害国尽快得到赔偿,而又达到限制日本战争能力复活的目的,同盟国确定的索赔方案是以实物的形式充赔,拆迁日本的战争工业设备。

赔偿总额中国应占一半中国政府在这时对索赔做了积极的准备工作。

中国抗战损失赔偿调查委员会拟写的《中国对日要求赔偿的说帖》,具体指出了中国的伤亡人数与财产损失情况,提出中国应获得不低于赔偿总数50%的份额。

根据《说帖》所述,中国在日本侵华战争期间,被侵占地区占全亚洲沦陷区45%,拥有全国人口80%的地区均遭日军破坏蹂躏。

然而,后来的历史进程证明,美国为了维护其本国利益,一再以牺牲中国的利益做交易。

当时日本处于美国的实际控制之下。

1947年4月,美国政府授权盟军最高统帅部,将远东委员会在临时赔偿方案中所规定的“超出保留和剩余设备”中的30%先行予以拆赔,这部分物资分配给日本发动侵略战争时受害最深的中国、菲律宾等国,其中中国分得50%。

运回三批拆赔设备然而很快,美国的对日政策发生了急剧转变。

这是由于,战后以美苏各为盟主的两大阵营此时已发展成激烈对峙的态势。

这种新的格局已经使美国如坐针毡,而中国人民解放军的节节胜利、国民党军队的失败局面更令美国大失所望。

美国由此决定保存日本经济实力,扶植日本在亚洲与苏联对抗。

于是,美国为日本对中国的赔偿设置重重障碍。

他们把日本提供拆赔的工厂数量一减再减,对赔偿设备的选择、编目、估价全由美国把持,相关情况始终没有公布。

国民党当局对美国的所作所为除了妥协、退让外,别无选择。

最后,历时两年时光,总算从日本运回3批拆赔设备,然而总价值不过2200万美元。

这与战时中国直接经济损失1000亿美元相比,真是天壤之别。

九一八事变后中国政府对日本政府索赔与赔偿问题的处理

九一八事变后中国政府对日本政府索赔与赔偿问题的处理

九一八事变后中国政府对日本政府索赔与赔偿问题的处理九一八事变,作为中国近代史上的重要事件之一,给中国人民带来了深重的创伤。

这场由日本侵略者发动的战争,不仅造成了大量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更是给中国社会带来了长期的痛苦和困扰。

当时的中国政府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必须采取措施来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因此,对于日本政府的索赔与赔偿问题,中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处理措施。

首先,中国政府在九一八事变后立即向日本政府提出了索赔要求。

这些索赔要求涉及到了战争赔偿金、军队撤退费、民众伤亡赔偿、战争破坏赔偿等多个方面。

中国政府通过外交途径向日本政府提出了正式的索赔要求,并在国际社会上进行了广泛宣传,以争取国际社会的支持。

这些努力使得日本政府不得不面对中国政府的索赔要求,同时也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关注。

然而,由于当时中国政府的实力相对较弱,日本政府并未积极回应中国政府的索赔要求。

日本政府以各种借口推脱责任,拒绝承认对中国的侵略行为,并试图将责任推给中国政府。

这使得中国政府不得不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来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中国政府在处理索赔与赔偿问题上采取了多种手段。

首先,中国政府通过外交途径向国际社会揭露日本侵略行为的真相,争取国际社会的支持。

中国政府派遣外交使节赴各国,向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了大量的证据和资料,以证明日本政府对中国的侵略行为。

这些努力使得国际社会对日本政府的行为产生了强烈的谴责和压力。

其次,中国政府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中国政府成立了专门的索赔与赔偿委员会,负责处理九一八事变后的索赔与赔偿问题。

这个委员会通过调查和研究,制定了一系列的索赔和赔偿方案,并向日本政府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中国政府还通过国内法律的修订,加强了对日本侵略者的追责和惩罚,以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尊严。

最后,中国政府还通过经济手段来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中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经济制裁措施,以对日本政府施加压力。

中国政府限制了对日本的贸易和投资,同时加强了对国内产业的扶持和发展。

南京大屠杀与日本战后的道歉与赔偿问题

南京大屠杀与日本战后的道歉与赔偿问题

南京大屠杀与日本战后的道歉与赔偿问题南京大屠杀是指1937年日本军队占领中国南京所进行的大规模屠杀和暴行。

在这场骇人听闻的灾难中,据估计有数十万中国平民和战俘被杀害,女性被强奸并粗暴虐待,城市被肆意破坏。

这是人类历史上最为暴行的大屠杀之一,对日本与中国两国的关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战后的日本一直面临着南京大屠杀的历史负担。

尽管日本曾在战后试图掩盖这一事件,并存在争议和否认声音,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越来越多的证据证明南京大屠杀的真实性。

逐渐清晰的历史事实让国际社会对日本的态度发生了转变,并要求日本政府正视历史,作出道歉与赔偿。

在与中国及其它受害国家的长期外交斗争和国际社会的压力下,日本政府开始采取一些措施来应对南京大屠杀的后果。

首先,日本政府于1995年发表了所谓的"村山谈话",其中明确承认南京大屠杀的发生,并向中国表达了诚挚的歉意。

但是这一道歉被许多国家和民众认为是不充分和不真诚的,因为它没有提及具体的赔偿金额和方案。

事实上,南京大屠杀的赔偿问题是一个复杂而棘手的问题。

不仅仅是因为庞大的赔偿数额,更因为涉及到法律、历史和道义等多个层面的考量。

然而,在受害者和国际社会的呼吁下,一些南京大屠杀幸存者以及中国社会提出了明确的赔偿要求。

日本政府的反应则相对保守。

他们认为,南京大屠杀等侵略战争时期的赔偿义务已经在与中国的正常化外交关系建立过程中得到解决。

他们还指出,根据1972年签署的《中日联合声明》,中日两国关于战争赔偿的问题已经得到了最终解决,并且已经进行了大量的经济援助。

然而,这样的观点并未获得普遍认同。

许多南京大屠杀的幸存者和受害者家属认为,仅仅承认历史和发表道歉是不够的,他们追求的是实质性的赔偿。

在这一问题上,中国政府一直积极推动,要求日本政府承担更多的责任和义务。

与此同时,南京大屠杀的纪念和教育成为了中日两国关系中的重要议题。

中国政府多次呼吁日本政府在教科书中明确记载南京大屠杀历史,并且加强纪念活动。

南京大屠杀:对日索赔与历史赔偿的争议

南京大屠杀:对日索赔与历史赔偿的争议

南京大屠杀:对日索赔与历史赔偿的争议南京大屠杀是二战期间,日军对中国南京进行的一系列暴行的集中体现。

这场惨绝人寰的大屠杀,使得成千上万的无辜中国人被杀害和残害,给中国人民带来了巨大的伤痛。

因此,对于南京大屠杀的历史赔偿和对日索赔问题一直是争议的焦点。

南京大屠杀发生后,日本政府和军方对此进行了一次又一次的掩盖与否认,并试图篡改历史真相。

直到事实昭然若揭后,国际社会开始对这一事件进行关注与谴责,南京大屠杀的伤痛才渐渐被人们所认知。

中国政府和民间组织开始积极呼吁日本政府赔偿受害者及其家属的损失,并要求日本正视曾经犯下的罪行。

然而,对于南京大屠杀的历史赔偿和对日索赔问题却一直存在着争议。

一方面,许多人认为,日本政府应该为其过去的军国主义扩张行为作出赔偿,向中国人民道歉,并赔偿受害者及其家属的经济损失。

他们认为,只有通过这样的方式,日本才能真正反省历史错误,并与邻国建立起正常的相互关系。

另一方面,一些人则认为,历史赔偿和对日索赔问题已经过去多年,应当从经济上、政治上和心理上尽量消除对日复仇情绪,以实现地区和谐与稳定。

他们担心历史问题的不断回顾和索赔纠纷会使两国关系进一步恶化,并对两国经济和政治稳定造成负面影响。

争论的核心是历史赔偿和对日索赔问题对于两国关系和地区和平的影响。

一方面,中国人民希望日本政府能够正视历史错误,承认并赔偿南京大屠杀给中国人民带来的伤痛。

这样的赔偿可以帮助中国受害者及其家属缓解痛苦,也有助于两国关系的发展。

另一方面,一些人担心,过分追究历史问题和索赔,可能会加剧两国之间的紧张局势,甚至引发新的冲突。

历史赔偿和对日索赔问题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涉及到历史记忆、政治利益、民族尊严等许多复杂的因素。

而解决这一争议的关键在于对历史问题的正确认知,以及双方政府和民间组织之间的对话与协商。

只有通过平等、公正的方式解决历史赔偿问题,才能真正实现对南京大屠杀受害者和历史的尊重和公正。

同时,两国政府和民间组织应该共同努力,借鉴国际社会解决类似问题的经验,为两国关系的发展和大局的和平稳定做出贡献。

从国际法看侵华战争的民间赔偿问题

从国际法看侵华战争的民间赔偿问题

从国际法看侵华战争的民间赔偿问题摘要:日本侵华战争给中国及中国人民造成了极大损害。

考虑到中日人民友好关系,中方在《中日联合声明》中宣布放弃中国政府的损害赔偿,但并未声明也放弃受害人民的损害赔偿,中国受害人民向日本政府提出损害赔偿是完全正当的要求。

日本法院不应剥夺中国受害人民向日本政府求偿的权利。

关键词:侵华战争;战争赔偿;政府赔偿;民间赔偿;国家赔偿法 1999年9月22日,日本东京地方法院对侵华战争的中国受害人提起的索赔诉讼首次作出了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这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

尽管日本司法部门对其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理由”作了详尽的阐释,但从国际法的角度看,其所谓“理由”是站不住脚的。

本文将从国际法的角度分析如下:一、侵华战争的性质和战争损害赔偿的范围日本法院一方面对日本在侵华战争期间给中国人民造成的极大的损害这一历史事实及原告受到的悲惨遭遇予以承认:另一方面却认为战争导致的个人损害应通过国家间的和平条约及其他外交途径解决,甚至说和平条约缔结后受害人提起诉讼会扰乱和平条约确立的友好关系。

为了避免两国回到战争状态,否定个人的诉讼权利是合乎情理的①。

以上由东京司法部门作出的判决书中的理由表面上看似乎有一定道理,但是从国际法的角度仔细分析,其理由是明显站不住脚的,驳回中国受害人的个人诉讼请求是滥用法律,显失公允的。

日本政府发动这场反人道的侵略战争行为的性质早有定论,就连在上述的驳回中国受害人诉讼的判决书中也不得不承认“日本对中国人民的这场战争是毫无辩解理由的,只能是基于帝国主义、殖民主义意图的侵略行为而己。

”②一国违反国际法对他国进行侵略,违反战争法对他国施行反人道暴行,必须承担国家责任,这早己为国际法和国际惯例所确认。

现代国际法规定,实施侵略战争的国家承担国家责任主要形式有惩罚战争罪犯、限制国家主权、赔偿、道歉等。

对于战争罪犯除了按国际法予以严惩外,其所属的发动侵略的国家还应当对受害国及受害国民给予战争赔偿。

中国为何放弃日本战争赔款

中国为何放弃日本战争赔款

中国为何放弃日本战争赔款按照国际惯例,在每一份战后签署的条约中都包括战争赔偿的内容。

然而,令人惊异的是,战败的日本却没有向为主要战胜国之一的中国缴付赔款!更令人不解的是。

那些受战争破坏远比中国轻的东南亚国家却不同程度地获得了赔偿。

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战后,以美英苏为首的同盟国成立了一个赔偿委员会,向日本提出540亿美元的索赔,但是在如何分配赔偿的问题上,各国意见不一,问题一拖再拖,久而未决。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和朝鲜战争的爆发,美国急欲启用日本这一反共先锋。

为此,力主尽快与日本缔结和约,解除对日本的军事管制,恢复其主权。

于是,1951年7月12日,美国公布了对日和约草案,并向同盟各国发出了召开;日金山会议的邀请函。

但是,由于美苏在邀请国、共哪一方出席旧金山会议问题上发生了争执,眼看旧金山会议有搁浅的危险,美国竟然置中国作为主要战胜国的权益于不顾,借口盟国对中国政府的认同有分歧而单方决定不邀请中国代表出席旧金山和会。

对于将由中国哪一方与日本缔约,美国强调”应由日本去决定”。

这种做法使中国在对日和约问题上失去了主动地位。

退踞台湾的国民党当局为了争得与日本缔约的所谓“正统地位”,转而承认旧金山和约。

而日本为谋取最大的利益,利用台湾争于与之缔约的心理,不时散布一些可能与北京缔约的言论。

日本政要的一系列言论,使台湾当局如坐针毡,它一方面策动美国对日施加压力,一方又在草拟的对日和约当中广作让步。

于是美国表示“如果日本政府不同中华民国签订和约,美国国会就不批准旧金山条约。

”岂料,风云突变,美国国会通过了;日金山和约。

美国的行径对台湾当局来说,不啻于背后一刀。

在这种形势逆转的情势下,蒋介石政府为赶在旧金山和约生效前与日本达成和约,被迫在赔偿问题上作出全面让步,于1952年3月25日决定放弃全部赔偿。

然而,中日间战争赔偿问题的最终解决,是二十年以后的事。

1972年田中角荣上台后,表示了要与中国恢复邦交的愿望。

中国抗日战争中国对日本侵略的战争赔偿与处理

中国抗日战争中国对日本侵略的战争赔偿与处理

中国抗日战争中国对日本侵略的战争赔偿与处理中国抗日战争是中华民族抵御日本侵略的伟大斗争,也是二战期间亚洲战场上的重要一战。

这场残酷的战争给中国人民带来了巨大的痛苦和损失,同时也导致了日本对中国的战争赔偿问题的出现。

本文将讨论中国抗日战争中的战争赔偿问题,并探讨中国如何处理这一问题。

一、战争赔偿的意义战争赔偿是指战胜方在胜利后向失败方索取的物质和精神上的损失补偿。

在中国抗日战争中,中国是占据被侵略的一方,遭受了巨大的损失和伤害。

因此,中国有权要求日本进行战争赔偿,以弥补战争给中国带来的损失。

1. 物质损失补偿:中国在抗日战争中遭受了巨大的财产损失,包括失去了大量的领土、城市被摧毁、基础设施被破坏等。

恢复和重建这些损失需要大量的资金和资源,战争赔偿可以帮助中国更快地恢复经济,重建家园。

2. 精神损害补偿:中国人民在抗战中付出了巨大的牺牲和努力。

战争给亲人丧生、家庭被拆散、人民生活遭受痛苦等带来了深深的创伤。

战争赔偿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这些精神上的伤害,让中国人民感受到公正和安抚。

二、战争赔偿的历史中国抗日战争胜利后,于1945年8月出席波茨坦会议的中国代表提出了对日本的赔偿要求。

战后,中国政府多次提出日本赔款问题,并参与了与日本的谈判。

1945年至1947年间的重庆谈判和1952年的《旧金山和约》都涉及到战争赔偿。

然而,在这些谈判中,中国没有能够获得满意的战争赔偿结果。

日本政府只同意支付了一小部分赔偿金,并未对战争进行全面赔偿。

这对中国来说是一个巨大的失望,因为中国在战争中付出了如此巨大的努力和代价。

三、中国对战争赔偿的处理尽管未能获得完全的战争赔偿,中国政府并没有放弃对这个问题的追求。

相反,中国通过其他方式来应对战争赔偿问题,并逐步取得了一些进展。

1. 国际援助:中国政府从抗战胜利后开始寻求国际援助,包括联合国及其相关机构、友好国家等的支持和帮助。

通过这种方式,中国获得了许多帮助,用于重建和发展。

日本战败后,蒋介石为什么说:不要日本的赔偿金

日本战败后,蒋介石为什么说:不要日本的赔偿金

日本战败后,蒋介石为什么说:不要日本的赔偿金本文导读:1943年11月开罗会议期间,蒋介石也同美国总统罗斯福谈到过日本战后的赔偿问题。

蒋介石当时主要想让日本对中国进行实物赔偿,即把日本的一些工业设备和车船设备等移交中国充作赔偿。

抗战胜利后,对日战争索赔问题很快被提上了议事日程。

考虑到对日索赔所涉及的国家比较多,国民政府提出将来所得之赔偿应当占到日本赔偿实物与赔款总额的一半以上。

然而,美国在战后初期制定的对日政策的最高目标是既不让日本将来再构成对美国的威胁,也不让日本对将来的世界和平构成威胁。

由于盟国内部对各自应当所得的份额争议很大,所以赔偿方案迟迟未能形成一致意见。

国民政府虽然在战后初期就对日本赔偿问题进行过反复研讨,多次提出了自己的主张,但由于对日索赔直接涉及各方的利益,故矛盾十分尖锐,使对日索赔政策的统一和实施变得十分困难。

1951年9月,美国一手操纵的对日媾和会议在旧金山召开。

《旧金山和约》的第14条至第16条是关于战争赔偿的条款,和约一方面表示日本应对其战争中引起损害及痛苦给盟国以赔偿,但同时又表示“如欲维持可以生存的经济,则日本的资源目前不足以全部赔偿此种损害及痛苦,并同时履行其他义务”,因此各受害国除了扣留日本在本国的财产充作赔偿外,只可以要求日本提供劳务性服务(即“服务补偿”),作为修复所受损害的费用。

除此之外,各盟国及其国民放弃对日本的一切战争赔偿要求。

对于美国对日媾和七原则中关于日本赔偿的规定,台湾当局起初并不完全赞成,表示“要中国完全放弃赔偿要求是困难的”。

但一切靠美国撑腰的台湾当局最终还是不可能违背美国的意愿,稍后即表示在日本赔偿问题上“对美方主张,应力图接近”,“于不得已时可酌情核减或全部放弃”。

为了变被动为主动,台湾当局还作出了一副对日宽大的样子。

1950年底,菲律宾总统特使在台湾拜会蒋介石,在谈到日本赔偿问题时,蒋介石问菲方做如何准备,对方回答说菲律宾要向日本索赔80亿美元。

中国放弃日本几百亿美元战争赔偿得不偿失

中国放弃日本几百亿美元战争赔偿得不偿失

中国放弃日本几百亿美元战争赔偿得不偿失王贵成/文日本侵略了中国几十年,中国战败后被勒索先后付出的战争赔款高达五亿多万两白银。

然而,抗日战争胜利以后,饱受侵略战争蹂躏践踏的中国却没有得到日本应有和及时的战争赔偿。

此后,随着中国大陆政权易手,中国最终放弃了对日本的战争赔偿要求。

现在我们这些后人回顾那段历史,不由得发出了深沉的感叹——中国放弃日本几百亿美元战争赔偿,不过是演绎了一出新时代的东郭先生和狼的故事。

一日本发动的侵略战争给中国人民带来了深重的灾难,按照有关国际法和国际惯例,日本理应对中国人民进行赔偿。

当时,美国握有对占领日本和处置问题的实权,操纵和包揽了日本赔偿等事宜。

当时的国民党政府虽然表面上跻身四强,但在赔款事宜中所起的作用很有限。

战后初期,美国对于日本赔偿的态度还相当积极,后来稍有动摇,但还是于1947年4月4日采取单独行动,发动了“先期拆迁”。

可是随着美、苏对立日益尖锐,再加上中国人民解放战争顺利进展,美国的外交政策就有了根本性的转变。

在远东方面,美国亟盼建立一个反苏反共的基地,而环顾全球,只有在它控制下的日本最符合这个条件。

于是扶持日本、抵赖赔偿,就成为美国的基本方针。

中国战时损失,据国民党行政院赔偿委员会的估计,按当时价格计算,在十五年的抗战中,中国政府和人民的财产直接损失为1800亿美金,间接损失超过了6000亿美金。

而中国分得的赔偿物资才约值2250万美元,只占中国政府提出的赔偿要求的万分之三。

在抗日战争结束之初,作为当时国民党政府首脑的蒋介石,也曾有过对日索赔的打算。

但随着蒋介石败退台湾,台湾当局为得到美国的支持和帮助,在日本赔偿问题上一改原来的积极立场,转而专看美国的脸色行事,对美国对日和约七原则和备忘录采取“无可奈何”的态度———关于赔偿问题,台湾当局表示可酌情核减或全部放弃。

国民党对日索赔态度的转变,其中重要的原因之一还在于蒋介石坚持反共而对日本反共政府采取的所谓宽大、不进行报复的政策,以实现它以中国合法政府的身份参加对日和约的签字。

内幕:中国为何不要日本战争赔款?真相令亿万国人吃惊

内幕:中国为何不要日本战争赔款?真相令亿万国人吃惊

内幕:中国为何不要日本战争赔款?真相令亿万国人吃惊导读:中日建交的时候,中方放弃对日的战争赔款,怎么看? ——【恒丰资本研究院】荐读这个问题是很尖锐的,因为该问题时常被某些别有用心之人拿来攻击新中国,特别是“果粉”中的一些人喜欢借此歪曲。

对于这个问题,要想解答清楚必须分三个问题来看:一、谁最先宣布放弃对日战争赔款?为什么?二、这笔赔款能讨还回来吗?三、中日建交时中国为何放弃对日战争赔款,放弃是否值得? 关于第一个问题,早在1952年,蒋介石为了保住自己的正统地位讨好美国,就已宣布放弃战争赔款。

当时整体的背景是这样的:1945年,美、英、中三国发布《波茨坦公告》,公告中第一次明确了日本赔偿的原则,日本可保留维持期经济运转的必须工业设备和实物,其他的都可用来赔偿。

开始,美国想把日本改造为农业国,重点扶持蒋介石执政的中华民国来和苏联对抗。

美国认为,中华民国很快就会将装备落后的共产党消灭。

但是,令美国意外的是,内战全面开战不到一年,国民党就开始显出颓势,再加上苏美在朝鲜半岛的胶着以及东西冷战格局的初步形成,美国开始为国民党失败做准备,即准备重新武装日本。

在这种大背景下,美国在战争赔偿的态度上急转直下,开始从支持赔偿到反对赔偿。

本来,根据1946年3月美国政府所制定的“临时赔偿方案”,“先期拆迁”计划将提日本工业设备实物的30%作为直接受日本侵略国家的赔偿物资,其中中国可得15%。

但随着局势变化,美国人改变了主意,对这个30%的赔偿范围一减再减,最后中国只得到微不足道的一点。

中国因日本侵略中国所带来的损失,根据国民党行政院赔偿委员会估计,按时价计算超过620亿美元。

那么中国分到的物资有多少呢?只有2250万美元,占损失的万分之三。

所以,本质上日本不对中国赔款,是美国从中作梗。

那么,蒋介石对日本赔偿又是什么态度呢?最初,老蒋也还是准备让让日本赔偿的,但是受制于美国的蒋介石根本不敢向美国施压,何况还是在解放战争时期处处被动。

中国在抗日战争中的战争赔偿问题

中国在抗日战争中的战争赔偿问题

中国在抗日战争中的战争赔偿问题抗日战争是中国与日本帝国主义展开的一场具有伟大意义的战争。

这场战争给中国带来了巨大损失,战争赔偿问题成为了中日两国关系的重要议题之一。

本文将就中国在抗日战争中的战争赔偿问题展开讨论。

一、战争赔偿的背景1937年,日军侵占中国领土,开始了长达八年之久的抗日战争,这场战争造成了中国近千万人民的伤亡和巨额财产的损失。

中国付出了巨大的牺牲和努力,为世界反法西斯战争做出了巨大的贡献,而日本却未能承担起应有的责任。

二、赔偿范围的界定中国在抗日战争中的战争赔偿范围应包括战争损失、人员伤亡赔偿、文化财产赔偿等多个方面。

战争损失主要指的是战争期间受到的财产损失,包括基础设施的毁坏、农田和林地的损失等。

人员伤亡赔偿是指战争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残疾,需要提供相应的经济赔偿和救助。

文化财产赔偿主要指的是中国丰富的文化遗产在战争中所受到的损失。

三、赔偿方式的探讨关于中国在抗日战争中的战争赔偿问题,赔偿方式应该进行多方面的探讨。

一方面,可以通过政府间的谈判和协商,形成赔偿协议,并由日本政府向中国政府支付赔偿款项。

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在国际法庭上提起诉讼,要求日本政府承担责任并进行赔偿。

此外,双方也可以通过文化和教育交流等方式,进行合作和赔偿。

四、赔偿金额的问题中国在抗日战争中付出了巨大的牺牲,而日本方面对此一直没有给予正确认识和足够的赔偿。

对于赔偿金额的问题,中国应当坚持合理、公正、合法的原则,要求日本政府进行全面和适当的赔偿。

赔偿金额的确定应综合考虑战争损失、人员伤亡和文化财产损失等多个方面的因素。

五、和解与发展在解决战争赔偿问题的同时,中日两国应该寻求和解与发展的路径,以建立友好、平等和合作的关系。

通过促进经济合作、人文交流和文化交流,可以增进两国人民的相互了解和友谊。

只有通过和解与发展,中日两国才能走出历史的阴影,实现互利共赢和共同发展。

六、借鉴历史,珍惜和平回顾历史,我们深刻认识到战争的残酷和灾难。

中国政府应支持民间对日索赔

中国政府应支持民间对日索赔

中国政府应支持民间对日索赔近日日本首相安倍参拜靖国神社并否认侵略历史,中国人民需要在行动上予以反击。

基于日本政府的极端行为,中国政府应该发表声明,恢复战争赔款,支持民间对日索赔。

1972年9月基于日方深感战争给中国人民造成重大损害的责任,表示深刻反省,中日两国签署《中日联合声明》。

中国政府宣布:为了中日两国人民的友好关系,放弃对日本国的战争赔偿要求。

同时,对于民间对日索赔采取“不鼓励、不介入、不反对”立场。

但是40年来中国政府为改善中日关系的努力,没有被日本政府所理解。

2012年3月以来,日本政府纵容右翼分子,购买钓鱼岛并三番五次地非法登岛,严重损害中国领土主权,破坏中日友好关系。

安倍就任首相以来,变本加厉,内阁集体参拜靖国神社并否认侵略历史和南京大屠杀、重庆大轰炸等罪行。

在《美日安保条约》的庇护下,日本政府热衷于废除“和平宪法”第九条和恢复集体自卫,积极扩充战备。

这一系列行为颠覆二战期间《波茨坦公告》和《开罗宣言》及“和平宪法”确立的原则,单方面撕毁《中日联合声明》,应当承担国际责任,中国政府有权恢复战争赔款的要求,支持民间对日索赔。

“条约必须遵守”本来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更明确地说它只是一条古老的法律格言成法律信条,凡是合法缔结的条约,在其有效期内,对当事国有法律上的约束效力。

当事国必须善意地履行条约的规定。

缔约国的任何机关都有遵守条约规定的义务,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条约的规定,立法机关不得制定与条约相违背的法律,而于必要时制定以实施条约的规定,司法机关则适用条约的规定。

任何对条约的违反都将引起国家的国际责任。

《中日联合声明》确立的原则和权利义务,缔约双方必须善意、全面、彻底地履行。

单方面毁约,另一方可以单方解除条约,并停止实施条约义务,进一步追究违约责任。

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在一方根本违约情况下,中国政府可以恢复战争赔款的要求,并让日本政府支付惩罚性利息。

中国政府应调整对待民间对日索赔的立场,积极支持民间索赔在国内法院起诉。

中国公民对日赔偿请求权全面封杀

中国公民对日赔偿请求权全面封杀

中国公民对日赔偿请求权全面封杀?核心提示:中日战争补偿经过十多年的诉讼,又回到中国国民请求权是否已经被放弃这个原点。

足立修一认为:“一旦日本最高法院做出判决,其结果一般十年不会改变,而且会作为判例,成为其他同类案件判决的依据。

”日本学者老田裕美用了“全面封杀”这个词。

日本高等法院只受理了西松建设案中“《日华和约》、《中日联合声明》中国已放弃战争赔偿请求权”部分专家认为,此举是日本最高法院首次试图判断“中国公民是否具有对日个人赔偿请求权”。

足立修一告诉记者:“一旦日本最高法院做出判决,其结果一般情况下在十年左右的时间里都不会改变,而且会作为判例,成为其他同类案件判决的依据。

”“全部封杀!”——日本二战强掳中国劳工国际研讨会事务局长、多年从事日本侵华战争遗留问题调查研究的日本学者老田裕美向记者强调西松建设案的影响关于对日赔偿请求权已经放弃正方认为:日本称《旧金山和约》签署国已经代表个人放弃了请求权1952年日本和台湾签订的《日华(蒋)和约》,承认了《旧金山和约》的条款,《旧金山和约》因此适用于中国日方认为,1972年《中日联合声明》没有必要再一次提出这些问题,据此可以认定请求权已经放弃《中日联合声明》第5条“放弃战争赔偿”反方认为:中国、韩国、朝鲜不是《旧金山和约》签署国《中日联合声明》复交三原则之一是《日华和约》是“非法的、无效的,必须废除”《中日联合声明》第5条“放弃战争赔偿”不是指放弃“国民的战争赔偿”“日内瓦国际人权公约双重禁止国家放弃个人权利,国家如果代表人民放弃权利必须受到个人的委托,否则就可以追究国家违法”《南方周末》记者南香红特约撰稿黄文炜发自日本夏淑琴为中国二战受害者找到从国内维权的道路“赔偿请求权”含义微妙“中日民间战争赔偿官司打了十几年了,2000年之前他们从来没有提出过赔偿请求权的问题,现在,…请求权‟怎么会成为一个问题?”长年参与中国民间对日诉讼的康健律师抛出了这一问题,她提醒记者注意“请求权”提出的时间、地点等所包含的微妙信息。

论对日索取民间战争赔偿的出路与意义

论对日索取民间战争赔偿的出路与意义
收稿 日期 :0 5 0 5 2 0 —1 —2
第三 , 法理障碍 尚难消除。 自 19 年起 , 95 中国 的战争受害者在 日本提起民间赔偿诉讼以来 , 绝大
部分被 日 本两级法 院部分或全部驳 回。 日 本法 院驳
基金项 目: 教育学院重点科研项 目(2 J0) 陕西 0K 04 作者简 介: 王剑华 (93 )男 , 16 一 , 陕西蓝 田人 , 陕西教育学 院政法 系副教授 。
没有谢罪的赔偿是不道德的。
时受到不法侵害的日 的赔偿 , 裔 德国、 奥地利对欧美 战俘劳工的赔偿等莫不如此 。所以, 中国政府若能
采取更加积极的态度 , 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和策略, 在帮助广大受害者索赔方面是可 以有更多 的作为 的。 第三 , 按照国际惯例 , 建立全 国统一的非政府组 织, 就索赔问题进行全方位的统筹、 协调和指导。该 组织的当务之急有 :
点毫不奇 怪 ,因 为战后 日本所 受处 罚与 战时所犯 罪 “ 行太不相称 , 这又怎能使 日 本对战争有切肤之痛 , 进 行反省和忏悔 , 痛改前非呢”… !
度, 使中国蒙受 了巨大的损失。战争 中中国平 民所 受 损害程 度之深 、 围 之广 、 间 之 久都 是 空 前 的。 范 时 因此 , 过浴血 奋战取 得胜利 的中 国人 民 , 经 理应 获得
中图分类号 : 2 5 1 9 K 6 :9 3
文章编号 : 0 1 30 2 0 13—0 0 0 1 0 —0 0 (0 6 0 14— 4
文献标识码 : A
从 13 年“ 一八” 91 九 事变起 , 日本发 动了长达 1 4年的侵华战争 , 野蛮和残暴达到 了空前 的程 其
密 切相关 。
力度是远远不够的。谁都知道 , 日民间索赔集历 对 史 问题与现实问题、 经济问题与道义问题 、 法律问题 与政治问题、 民间问题与政府 问题为一体 , 其复杂繁 难令人难 以想象 。没有 政府 相关部 门的协助和支 持, 要索赔成功无疑是极不现实的。

中国战后的战争赔偿与国际关系

中国战后的战争赔偿与国际关系

中国战后的战争赔偿与国际关系战争对一个国家来说,不仅仅是对生命和财产的巨大伤害,还常常伴随着各种赔偿之类的问题。

中国作为一个拥有悠久历史的大国,在二战战后也面临了巨大的战争赔偿问题。

本文将就中国战后的战争赔偿与国际关系展开探讨。

一、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的中国战争赔偿首先,我们回顾一下中国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所面临的战争赔偿问题。

根据《凡尔赛和约》,中国战胜的列强要求德国对其战争损失进行赔偿。

然而,受到各种原因的限制,中国收到的赔偿款远低于实际战争损失,并未能够真正争取到应有的权益。

二、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中国战争赔偿接下来,我们来看中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所面临的战争赔偿问题。

作为二战的胜利国之一,中国为了争取自身利益,积极参与了国际安全合作,制定并参与了《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等国际协议。

在这些协议中,中国提出了合理的赔偿要求,力图让侵略者为其行为负责。

然而,由于许多原因,中国最终仅得到了一部分赔偿,并且赔偿款也在很大程度上被其他国家分流。

这种不公平的赔偿结果对中国的战后重建产生了负面影响。

三、中国与战后敌对国家的关系中国与战后敌对国家的关系受到了战争赔偿问题的影响。

由于战争赔偿结果的不公正,中国与一些战后敌对国家之间产生了摩擦与矛盾。

其中最典型的例子就是与日本的关系。

由于日本在战争期间对中国的侵略行为,中日两国关系长期处于紧张状态。

中国认为日本未能正确对待过去的错误,并未给予足够的赔偿,这导致了两国之间紧张的外交关系。

四、中国战争赔偿与国际秩序中国战后的战争赔偿问题也与国际秩序息息相关。

作为国际社会的一员,中国积极倡导建立公平、正义的国际秩序,并争取在国际上发言权和权益。

然而,由于战后战争赔偿问题的不公平处理,中国在国际秩序中的地位和影响力受到了一定的限制。

总结起来,中国在战后的战争赔偿问题中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无论是第一次世界大战还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国都未能得到应有的合理赔偿。

这不仅对中国自身的发展和振兴构成了阻碍,同时也对中国与战后敌对国家的关系以及国际秩序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中国民间对日索赔路在何方

中国民间对日索赔路在何方

中国民间对日索赔路在何方中国民间对日索赔路在何方近日,一则名为“日本大馆市坚持61年祭奠二战死难中国人”的新闻,使“花冈惨案”及“花冈和解”背后的民间对日索赔困境,再次进入民众视线。

何谓“花冈和解”?困境具体何在?又该如何突破?…[详细]“花冈和解”赔款变善款,中国民间对日索赔相当尴尬缺乏公平公正的“花冈和解”,是日本企业对付中国民间诉讼的榜样据日本《外务省报告书》记载,在抗日战争期间,4万多中国平民和战俘被强掳到日本,被迫从事超强度的苦役,其中有986人在秋田县大馆市原鹿岛组所属下的花冈矿山服苦役。

由于无法忍受超强度劳动和摧残,中国人起而反抗,最终被日本镇压,418名同胞遇害。

这一事件被称为“花冈惨案”。

自1984年起,“花冈惨案”的幸存者开始与鹿岛公司进行交涉,要求鹿岛公司“谢罪、建馆、赔偿每人500万日元”,直到2000年11月29日,经过20多次艰难曲折的法庭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但“和解协议”从一开始就饱受争议。

在具有法律效力的《和解条款》里,鹿岛公司不承认自己负有法律责任,鹿岛公司掏出了的5亿日元,被“作为一种对在花冈出张所受难的人予以祭奠等的表示”,“用于对受难者的祭奠以及追悼和受难者及其遗属的自立、护理以及后代的教育等方面”,通俗说来,就是“香火钱”。

赔款变善款后,鹿岛公司还有进一步的要求:“包括原告在内的所有受难者及其遗属确认花冈事件的所有问题都己解决,放弃今后在日本国内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一切要求权。

如今后原告以外的其他人向被告提出补偿等要求时……原告及利害关系人(中国红十字会)有责任进行解决,承诺不给被告造成任何负担。

”十分显然,这些条款的内容已经严重侵犯了花冈事件除11名原告以外的其他花冈事件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协议不能拘束第三者,这是国际社会各国普遍公认的一项法律原则。

日本司法制度受英美法系影响较深,司法机构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遵循参考之前的判例。

“花冈和解”成为日本企业对付中国民间诉讼的法宝,在“花冈和解”之后,“大江山和解”、“安野和解”都多多少少有“花冈和解”的影子。

中日间战争赔款问题揭密

中日间战争赔款问题揭密

中日间战争赔款问题揭密
何京
【期刊名称】《档案与社会》
【年(卷),期】2008(000)003
【摘要】1945年8月15日,伴随着日本天皇裕仁停战诏书的公示,在中国大地上飞扬跋扈了整整14个年的太阳旗颓然坠地,抗日战争作为世界反法西斯战争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最终取得了胜利。

【总页数】2页(P36-37)
【作者】何京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K256.3
【相关文献】
1.中央情报局“明日间谍”大揭密 [J], 袁海
2.刍议中国政府放弃日本战争赔款问题 [J], 李事明
3.日间照料中心问题分析及对策研究——以滨州市彩虹湖社区日间照料中心为例[J], 张忠晨
4.鸦片战争赔款问题 [J], 郭溶
5.挖出招投标背后的黑手——广西北海市路面改造工程围标串标问题揭密 [J], 洪鸿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日建交45周年中国战争受害者对日民间索赔仍困难重重1972年9月29日,中日两国政府签署了《中日联合声明》,又称中日建交公报,两国正式建交。

如今,抗战胜利已逾70周年,中日邦交正常化也将届45周年。

但是,日本政府刻意美化战争、企图掩盖侵略罪行的行为变本加厉,中国民间战争受害者要求加害方谢罪和道歉的诉求依然面临重重困难。

从浙江教育学院退休的高雄飞副教授是侵华日军无差别轰炸的受害者。

前不久,他联系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军事法研究中心主任管建强,讨教有关日本侵华战争受害者对日民间索赔诉讼的问题。

1943年11月4日,在福建永安遭受的一次日军“无差别轰炸”中,高雄飞和其母亲的右臂,都被日军飞机空袭的炸弹弹片削去。

那年,高雄飞才4岁。

此后,高雄飞依靠一只左手完成了自己的学业。

1962年,他以优异的成绩毕业于复旦大学数学系之后,成为一名大学教师。

1976年起,高雄飞开始收集受害相关证据,于1995年8月7日向日本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日本政府赔礼道歉并赔偿2000万日元(约合120万元人民币)的损失。

上世纪末,高雄飞以浙江教育学院副教授的身份退休,如今仍在为对日索赔顽强地奔走。

管建强在给高雄飞的回复中说:“你打算在中国最高法院起诉侵华日军无差别屠杀暴行,追究日本政府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对此,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由此可见,这些问题都不是特别复杂的障碍。

”然而,根据外国国家的司法豁免权原则,主权国家享有诉讼豁免。

即,未经外国国家的同意,一国法院不能受理以该外国为被告或以该外国国家财产为标的的案件。

司法豁免的法理依据来自主权平等,而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

且国家司法豁免已经成为国际习惯法,对所有国家都有拘束力。

管建强指出,但任何违法行为只要造成损害就负有赔偿义务。

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行为的受害人拥有获得赔偿的权利。

上世纪90年代开始,日本侵华战争的中国民间战争受害者纷纷赴日提起跨国诉讼。

然而,至2007年4月27日,这些诉讼均被日本最高法院驳回,理由是“中国政府放弃了个人的赔偿请求权”。

可见,《中日联合声明》是否放弃了民间个人的请求权是至关重要的问题。

1999年9月22日,日本东京地方法院一审对“731部队、南京大屠杀、无差别大轰炸事件”案件集体起诉作出了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东京高等法院于2005年4月20日作出二审判决;日本最高法院于2007年5月10日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

日本法院驳回诉讼请求的理由五花八门,但是,判决书重点指出:“1972年9月29日,《日中联合声明》第5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宣布:为了中日两国人民的友好,放弃对日本国的战争赔偿要求。

”这一判决特意暗示了中国政府放弃战争赔偿是中日两国人民友好关系的基础。

判决书同时强调:“原告方面认为个人对日本国请求赔偿的权利并没有被放弃,对于这个(解释)问题,完全是国家间的外交来决定的。

”2007年4月27日,日本最高法院又对5起中国民间个人的损害赔偿诉求案件(“慰安妇”一次诉讼、“慰安妇”二次诉讼、刘连仁被强掳劳工案、广岛西松建设强掳劳工案、福冈三井矿山强掳劳工案)分别作出了驳回请求权的判决(以下简称4.27判决)。

判决指出:“个人请求权的问题早在1951年‘旧金山和约’中已得到解决,根据这一‘和约’,包含个人请求权在内的所有战争中行为导致的请求权相互放弃为前提是日本与各国之间制定的战争赔偿的处理框架。

《中日联合声明》也是依据与‘旧金山和约’同样的框架缔结的。

其结论是个人的赔偿请求权业已被(中国政府)放弃。

”这一判决影响巨大。

日本最高法院企图以此从根本上封杀所有民间对日索赔诉讼获胜的可能性。

《中日联合声明》是否如日方所言业已放弃个人请求权了呢?管建强认为,首先,中国外交部对于4·27判决指出:“该判决(关于中日联合声明的解释)是非法的、无效的。

”其次,撇开政治因素变化的影响和介入,从历史事实和法理角度来看《中日联合声明》,个人的请求权真的如日方所言已被中国政府放弃了吗?管建强表示,迄今为止,日本各级法庭所认定的《中日联合声明》业已放弃中国民间战争受害者个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法理依据均来自日本京都大学的国际法学者浅田正彦教授。

早在2002年,在日本遗弃毒气弹受害者诉讼案的审理过程中,被告已经将浅田正彦教授的观点融合在“最新日本政府反论”之中,约3万余字。

被告日本政府从这一年开始在几乎所有的中国民间对日索赔诉讼案件的庭审中都采用了“最新日本政府反论”。

虽然国内有社会活动家早就主张两分论将“战争赔偿”与“民间赔偿”区分开来,提出“中国民间受害者有向日本政府和企业进行索赔的权利”。

而日本政府从未否认这种区分方法,只是以《中日联合声明》已经放弃个人请求权为由予以抗辩。

特别是“最新日本政府反论”抛出了缔结“日华和约”的蒋介石承认了“旧金山和约”同盟国国民请求权的放弃,而新中国有继承“日华和约”的义务,故而《中日联合声明》中第5项的放弃就是在“旧金山和约”战后处理的框架下放弃了中国国民的请求权。

对于这一源自浅田正彦的理论和逻辑,中国学者似无公开发表有针对性的深入研究。

2004年2月1日,“7·31”细菌战受害者诉讼团团长以及辩护团事务局局长委托管建强就《中日联合声明》是否处分个人请求权的相关问题撰写“鉴定书”,递交给二审的东京高等法院。

是年12月7日,管建强在该法庭进行了一个半小时的陈述和答辩。

这场法庭的陈述和答辩实际上是管建强的学术成果与浅田正彦的理论、逻辑之间的碰撞和较量。

须交待的是日本东京地方法院在审理“7·31”细菌战受害者诉讼案的判决书中驳回了原告的请求权,诸多理由中包括了《中日联合声明》已经放弃了中国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尽管如此,在东京高等法院的判决中,法院故意回避了对《中日联合声明》是否放弃个人请求权的认定,也没有确认和支持一审法庭认定的“《中日联合声明》放弃论”。

2007年5月9日,日本最高法院对该诉讼案件作出上告不受理的裁定,也没有涉及《中日联合声明》是否放弃个人请求权问题。

这一事实说明了围绕“最新日本政府反论”问题的中日学者较量,使东京高等法院法官不仅无力继续支持一审法庭的观点,也无力维护浅田正彦的理论和逻辑。

结论是,从历史事实和法理角度来看《中日联合声明》,个人的请求权确实没有被中国政府所放弃。

这一学术观点可以说已经影响到东京高等法院的法官,使其没有肆意支持一审法院认定的中日联合声明放弃论。

管建强在接受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国政府若公开直接明确阐明上述法理立场,其意义至关重大。

尽管如此,由于本人的主张仅仅是学术观点,不属于官方的解释,因此不可能对所有的同类案件有影响力。

”日本最高法院在2007年5月10日,以不符合程序要求为由驳回了高雄飞等人的上诉。

管建强认为,该案已经走完三审终审的司法程序,可视为用尽加害国国内救济程序。

但以国际法的视角,高雄飞等人可向中国政府申请通过外交途径行使外交保护。

他认为,高雄飞等中国原告仍有权要求政府解释《中日联合声明》是否如日本法院判决那样:中国民间战争受害者的诉权已被中国政府放弃?必要时应向中央有关职能部门反映或与原告所在辖区推选的全国人大代表进行必要的沟通,寻找解决问题的途径,积极说服主管职能部门行使外交保护。

管建强指出,从历史事实和法理而言,中国政府当然有依据证明中国民间个人的请求权并没有放弃。

他介绍说,比较而言,韩国在救济受害者的问题上,其采取的措施有两个显著的特点:第一,韩国政府将1965年的《日韩请求权协定》中“两国间的财产和请求权问题已完全解决”的条款解释成“‘慰安妇’等问题并不在此范围内”,并主动出击,要求与日本政府磋商“慰安妇”问题的解决;第二,接受被日本奴役的劳工在韩国境内起诉,具体对象仅限于日本加害企业,而不包括日本政府,这样的处置回避了国家主权豁免的障碍。

韩国的外交和司法实践,为亚洲其他受害国家树立了解决战争遗留问题的参照。

韩国法院在管辖民间对日加害企业的索赔案件方面,早已令日本政府习以为常。

管建强指出:“在处理民间个人请求权的问题上,依循法律的规范来处理是明智的。

如果法律的问题非得要用政治的方式来处理,往往会留下某种病灶。

1972年《中日联合声明》发表后,在1978年10月,14名日本甲级战犯的牌位列入靖国神社合祭,其后,日本多位首相无视《中日联合声明》确立的精神,公然参拜靖国神社,他们分别是大平正芳(参拜3次)、铃木善幸(参拜9次),中曾根康弘(参拜10次,1985年8月15日日本战败40周年之际,以首相公职身份正式参拜靖国神社)。

此后的桥本龙太郎、小泉纯一郎和安倍晋三都积极参拜过靖国神社。

”显然,中国的善意并没有换来日本政客对历史的真正反省,日本政府要员屡屡参拜靖国神社、否认“南京大屠杀”,使得中日两国政治关系在恢复邦交正常化45周年之后又面临新的考验。

(张蕾)。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