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际法看民间对日索赔
民间对日索赔中个人赔偿请求权
民间对日索赔中的个人赔偿请求权摘要:个人赔偿请求权是民间对日索赔中双方争议的重要问题之一。
本文首先从海牙公约的条文解释和司法实践两方面探讨个人赔偿请求权的依据;然后澄清个人赔偿请求权不以国际法主体为要件;最后得出日本判决否认个人赔偿请求权而驳回原告的请求是不合理的。
关键词:个人赔偿请求权;海牙公约;国际法主体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1)09-0251-01虽然日本发动的侵华战争已经结束,但战后的赔偿问题尚未完全解决。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民间受害者开始展开对日索偿的诉讼,要求日本政府谢罪并赔偿。
但这些请求几乎都被日本法院所驳回。
本文讨论的个人赔偿请求权,即个人能否依据《海牙公约》等有关国际法上的规定请求损害赔偿是中国民间对日索赔诉讼中中日双方争论的焦点之一。
在七三一细菌战受害者诉讼中,东京地方法院认为①:“没有确凿的足以让交战法规承认私人国际法主体性的证据。
现在成为问题的海牙陆战条约及海牙陆战条例中,丝毫不存在暗示个人对于加害国家拥有直接要求赔偿损害的权利的规定等。
所以,原告们的上述要求没有理由……所以,把这些规定理解为承认个人对对方国家可以直接提什么要求是不行的”。
法院在判决中指出海牙陆战条约及海牙陆战条例没有规定个人对加害国家有直接索赔的权利,没有证据证明个人的国际法主体性,因此个人不能直接提出索赔要求。
这涉及到个人赔偿请求权的依据问题。
一、个人赔偿请求权的依据许多民间对日索赔诉讼中,原告援引了1907年的《海牙第四公约》作为支持其诉讼请求的根据之一。
但正如上文所引的判决中涉及海牙公约的解释问题,即个人能否依据海牙公约第三条而提出赔偿请求。
海牙公约第三条规定,“违反该章程规定的交战一方在需要时应负责赔偿。
该方应对自己军队的组成人员作出的一切行为负责。
”②该条文规定了缔约国负有赔偿的责任,但未规定进行损害赔偿的主体。
而对日索赔诉讼中双方对个人是不是请求赔偿的主体有很大分歧。
关于中国对日民间索赔中的国际法问题
关于中国对日民间索赔中的国际法问题作者:金明来源:《社会科学研究》2008年第05期(注:本文引用的日本最高法院两份判决的中文译文由四川大学法学院教师曾彤和她的学生余文静提供,对她们的辛勤工作谨表感谢。
)〔摘要〕中国对日民间索赔的权利在1972年《中日联合声明》签订之后是否仍然保有,是目前存在争论的问题。
本文针对日本最高法院近来相关判决中引证的理由,根据国际习惯法原理和已解密的中日邦交正常化谈判资料,对《中日联合声明》的条款效力及其与“日台和约”、“旧金山和约”之间的关系等问题进行分析,认为:《中日联合声明》并未放弃中国对日民间索赔的权利。
〔关键词〕国际习惯法;对日民间索赔;中日联合声明;日本最高法院〔中图分类号〕DF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769(2008)05-0063-082007年4月27日,日本东京最高法院第一、二小法庭对日本侵华战争中部分中国受害者提起的两起诉讼——“西松建设强制劳工案”和“山西省慰安妇案”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一致:虽然原告在战争中遭受过日军和日本企业惨无人道的迫害,但日本政府和企业在法律上不承担责任,原告败诉。
判决的理由也是一致的:中日两国政府已在1972年签订了协议,放弃了战争索赔权,因此中国原告不再有法律上索赔的权利。
这两份判决的作出是否有法律上、事实上的依据?其引用是否恰当?这涉及到近代国际法理论与实践,也涉及到诸多历史事实的回顾与分析。
一、问题的源起60年前,第二次世界大战中赢得反法西斯战争胜利的国家在日本东京和德国纽伦堡分别设立了国际军事法庭,对发动侵略战争的元凶进行审判。
在日本东京,审判的对象是以当时的日本首相东条英机为首的28名甲级战犯,指控的罪名是发动侵略战争和违反和平人道之罪。
〔1〕经过审判,由11国法官组成的审判庭一致认定:所有日本被告有罪。
判决书以这样的文字开头:“侵略是人类最大的罪行,是一切战争罪行的总和和根源。
”〔2〕被审的战犯中东条英机等7名被告被判处极刑。
从国际法看民间对日索赔
从国际法看民间对日索赔作者:谢志民来源:《人民论坛》2012年第05期【摘要】始于20世纪70年代的民间对日索赔,遭到日本法院和日本政府的不断拒绝。
从国际法的角度分析,日本法院和日本政府拒绝赔偿的行为是不合理的。
民间对日索赔诉讼一再败诉,原因不在于所谓的法理障碍,其实质是日本政府对侵略战争的认识态度问题。
【关键词】国际法国家赔偿民间赔偿对日索赔民间对日索赔,是指“二战”中遭受日本侵略战争的各国受害者及其遗属,起诉日本政府和有关企业,要求受害赔偿。
据日本律师联合会统计,至21世纪初,民间对日索赔诉讼案约80件,其中以中国大陆的战争受害人为原告的诉讼有25件。
①国际法意义上的战争赔偿概念始见于19世纪初。
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国际法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就是将“国家赔偿”与“受害赔偿(民间赔偿)”区分开来,战败国除了对战胜国作出传统意义上的国家赔偿外,还须对因战争导致参战国平民及其财产遭受的损失作出受害赔偿。
从国际法的角度分析,日本法院和日本政府拒绝赔偿是与法律的公平正义原则相悖的。
国际法对战争的限制及日本侵略战争的犯罪性传统国际法认为“诉诸战争”是主权国家的合法权利,但随着国际法的发展,国家的战争权逐渐受到了限制。
1899年和1907年两个海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第一次世界大战后订立的《国际联盟盟约》,逐渐限制了国家的战争权。
1928年签订的《关于废弃战争作为国家政策工具的一般条约》更宣布侵略战争是非法的、犯罪的,“二战”后签订的《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也确认了这一原则。
“二战”后以《联合国宪章》为首的一些重要国际文件不仅明确禁止战争,同时宣布禁止一切非法使用武力。
日本在“二战”中的战争犯罪行为,已为历史和人类所公认。
既然是犯罪行为,就应该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国际不法行为的主要法律后果仍然是对所造成的精神上和物质上的损害给予赔偿。
”②日本直接签订和承认的公约、协定和条约早在文艺复兴时期,人们就开始对战争受害者的命运给予关注,认为战争是国家行为,应该局限于作战人员之间,而不应该伤害平民百姓。
民间对日索赔中的个人赔偿请求权
民间对日索赔中的个人赔偿请求权作者:叶锦彦来源:《现代经济信息》2011年第18期摘要:个人赔偿请求权是民间对日索赔中双方争议的重要问题之一。
本文首先从海牙公约的条文解释和司法实践两方面探讨个人赔偿请求权的依据;然后澄清个人赔偿请求权不以国际法主体为要件;最后得出日本判决否认个人赔偿请求权而驳回原告的请求是不合理的。
关键词:个人赔偿请求权;海牙公约;国际法主体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1)09-0251-01虽然日本发动的侵华战争已经结束,但战后的赔偿问题尚未完全解决。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民间受害者开始展开对日索偿的诉讼,要求日本政府谢罪并赔偿。
但这些请求几乎都被日本法院所驳回。
本文讨论的个人赔偿请求权,即个人能否依据《海牙公约》等有关国际法上的规定请求损害赔偿是中国民间对日索赔诉讼中中日双方争论的焦点之一。
在七三一细菌战受害者诉讼中,东京地方法院认为①:“没有确凿的足以让交战法规承认私人国际法主体性的证据。
现在成为问题的海牙陆战条约及海牙陆战条例中,丝毫不存在暗示个人对于加害国家拥有直接要求赔偿损害的权利的规定等。
所以,原告们的上述要求没有理由……所以,把这些规定理解为承认个人对对方国家可以直接提什么要求是不行的”。
法院在判决中指出海牙陆战条约及海牙陆战条例没有规定个人对加害国家有直接索赔的权利,没有证据证明个人的国际法主体性,因此个人不能直接提出索赔要求。
这涉及到个人赔偿请求权的依据问题。
一、个人赔偿请求权的依据许多民间对日索赔诉讼中,原告援引了1907年的《海牙第四公约》作为支持其诉讼请求的根据之一。
但正如上文所引的判决中涉及海牙公约的解释问题,即个人能否依据海牙公约第三条而提出赔偿请求。
海牙公约第三条规定,“违反该章程规定的交战一方在需要时应负责赔偿。
该方应对自己军队的组成人员作出的一切行为负责。
”②该条文规定了缔约国负有赔偿的责任,但未规定进行损害赔偿的主体。
论我国法院对我国民间对日索赔的管辖权
八年抗战中 ,中国军队伤亡3 8 0  ̄ . 万人,而平 民死伤则多达1 8 0 0  ̄ . 万。根据战后 国际惯例和 比照其一些国家关于赔偿数额的计算 ,侵华 期间 日本给 中国造成 的经济损失 ,理论上约为3 0 0 0 f L 美元 ,其 中民间 受害赔偿高达 1 8 O 乙 美元 。 E l 方针对普通 民众的罪行不仅印刻在受害 者心里 ,更为大量史料所 印证并为外 国友人所证实 ,这是战争受害者 及家属提起索赔诉讼的无可辩驳的事实基础 。
1 . 2 对 日民间索 赔 已为 国 际法 所承 认
对于正在 日 本法院审理 中的民间对 日索赔案件 ,当事人一方又在 中国法院提起诉 讼 ,就会形成平行诉讼 。对于平行诉讼 ,国际法上有 两种不同的观点 :放任平行诉讼 和限制平行诉讼 。基于防止滥诉 、节 约司法资源的 目的 ,我国原 则上不准平行诉讼 。而对于 国际范同 内的 平行诉讼 ,我国 尚无明文规定 , 也未签订禁止平行诉讼 的国际条约 。 同时依据 《 民诉 意见 》3 0 6 条 的规定 :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人民法院和 外 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 ,一方 当事人 向外 国法 院起诉 ,而另一方 当事人 向中华人 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的 , 人 民法 院可予受理 。判决 后 ,外 国法院 申请或者 当事人请求 人民法 院承认 和执行外 国法 院对本 案作 出的判决 、裁定的 ,不予准许 ;但双方共 同参加或者签订 的国际 条 约另有规定 的除外” 。据此 ,我国并未与 日 本 签订平行诉讼 的双边 条 约,对 于 日 本法院正在审理的民间对 E t 索赔案件 , 我 国法 院仍可行
论我国法院对民间对日索赔案件的管辖权问题
阚 慧
摘 要 :随着国际社会呼声高涨 ,我国战争受害者积极寻求对 日赔偿。以往,我 国公 民向 日法院提 出索赔时屡遭驳回,导致对 日法院索赔无 望。此时,寻求其他方法获得赔偿显得尤为重要。于是,战争受害者将眼光投向国内,希望通过我国法院的管辖来获得索赔。本文从我 国法院对民 间对 日索赔管辖的必要 } 生 入手,阐述我国法院受理对 日索赔案件的依据和面临的挑战,也为我 国法院开展对 日索赔案件的审理 出具 了相关建议。 关键 词 :我 国 法院 ; 民间 对 日索 赔。;管 辖 权 近年 来 ,随着 国际社会呼声的高涨 ,我国民间提 出有关 对 日索赔 的 诉讼。这类案件 主要包括 :慰安妇 、战时集 体性暴力 事件 诉讼 ;奴役劳 工诉讼 ;南京 大屠杀受害者诉讼 ;E l 本细菌战、大轰 炸受 害者诉讼等案 件 。民间对 日索赔诉讼 ,一直 以来都是向 日本法院提出的。然 日法 院对 我 国公 民的赔偿请求予 以驳 回,民间索赔请求获 得胜诉变得 更加艰难 。 在 日法院起诉 日本政府 ,这样 的结果早在意料之中。 我国法院受理民间对 日索赔案件的必要性 数年前 ,一些战争受害者根据犯罪行为发生地原则 ,向国内法 院提 起对 E l 索赔的诉讼 ,但 国 内法院 对此 的态度 却是不 予受 理。例如 ,在 2 0 0 0年 1 2月,1 4名中国劳工 以 日本熊谷建设 公司 、住友石 炭矿业公 司 等 日本企也为被告 ,向河北 省高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 ,这是 民间对 日索 赔首次 向我 国法院提起 的诉讼 。但 对于 此案 ,直 到 2 0 0 2年 7月 ,河 北 省 高院尚未决定受理与否。其理由是 :民工对 日索赔受理与否需 要向最 高院请示 。近来 ,我 国其他地区也 出现此类诉讼请求 ,各级法 院往往采 取与之相类似 的理 由从而 不作 出是否受 理的决 定。结合 数 十年来 的情 况 ,我们认识到 ,公 民对 日的赔偿 请求 ,想 要通 过在 日本法 院获得 胜 诉 ,可能性是非 常渺 茫 的。所 以,战争受 害者要 想真正 获得 索赔 的胜 利 ,其合理而可 能的方式便是将其诉诸于国内的法 院。将 案件 拿到 国内 法院 ,把 日本 政府告上 中国法庭 ,才是获得对 日索赔 的归路 。 二 、我 国 法 院对 民 间对 日 索赔 案 件 的 管 辖权 的 依据 ( 一 ) 我 国 法 院管 辖 对 日 索赔 的 诉讼 符 合 国 际 法规 则 违反国际法规则 的国家都是要承担责任的 ,这在国际法理论上没有 争论。 l 2 根据 国际法的规定 ,对 日本 政府 的战争罪行 ,受 害国法 院可 以 行使普遍管辖权 ,涉及 到有关 的 民间受害赔 偿 问题可 以一并 提起 。据 此 ,对 日本的战争罪行 ,我国法 院当然享有管辖权。因此 ,受害者 向我 国法 院起诉 日本政府要求赔偿 ,其法律程序是正当合理的。 ( 二 ) 我 国 法 院 管辖 符 合 侵 权 行 为 地 管 辖 原 则 民间对 日索赔缘于 日本战争行 为引发 的侵权赔偿责任 ,此类 案件 的 实体法依据应 以国际条约为主 ,即使适用 国内法 ,该法亦应源 于一般国 际条约义务而产生 。 1 5 1 政府要对其 在战争 中给我 国民众 造成 的损 害承 担侵权行为责任 。 …在涉及对 日索赔 问题上 ,侵华 战争发生在 中国 ,我 国 属于侵权行 为发生地 ,因此 ,我国法院可以依据 国际法 上的侵权行为 地管辖原则对案件进行管辖 。我国的受害者可以依据此原则 向国内法 院 起诉 ,要求 日本 政 府 赔 偿 。 三 、我 国 法 院 受理 民 间对 日索 赔 案 件 具 备 的 条 件 、优 势 民间对 日索赔历时数十载 ,虽屡遭挫败,但对 日索赔的经历对于战争受 害者意识到向国内法院提起对 日索赔诉讼请求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现如今 ,我国法 院受理 民间对 日索赔案件已具备一定条件 。一是有 了关于对 日 索赔的理论指导。屡遭失败的过程告诉我们,要对这类案件进 行研究和了解 ,要有一定的法律基础。二是有了民间对 日索赔案件的实践经 验。虽然 民间对 臼索赔未获得胜诉,但在向日法院提出诉讼中,我们也学到 很多实践经验 ,知悉了以前在索赔 时未考虑的方面。通过与 日本律师 的合 作 ,我们在寻找和准备受害者证据等方面学到 了很多。三是 国内相关 法 律制度也在逐渐完善 、成熟并与国际接轨 ,已具备相应的法律 环境 。 另外 ,我 国法院在处理对 日索赔案件上具备一定优势 。关 于对 日索 赔案件在我 国法院提起诉讼 ,可以直接适用 中国法律来审判 ;我国受害 者在 与法官 、律师等交流时不存 在语 言障碍 ,受害者可 以更好地 表达 自 己的法 律诉求 ;可 以减少诉讼中所产生的成本 。 四 、 我 国 法 院 受理 民 间对 日索 赔 案 件 所面 临 问题 和 挑 战 ( 一 ) 我 国 法院 受 理 民 间 对 日索 赔案 件 所 面 临 的 法律 问题 民间对 日索赔诉讼似乎陷入到一个 困境中 ,到 目前 ,国内发起的对 日索赔案无 一胜诉 。究其原 因有 以下几点 :一是 日法 院认 为中国受害者的诉求 已超过诉讼时效 ,多 次以此 为 由判处我国公 民败诉 。然而 ,国际公 约已明确该类追诉战争犯 罪的责 任问题不受时效 限制 。 l 5 因此 ,在这一 问题上 ,日法 院判 决我 国公 民败 诉 的理 由是不成立 的。二是 日本主张国家无答责 。 日法 院在驳回我 国 民间赔偿 诉讼 案 件 的判决 中,曾多 次 以 “ 国家 无答 责 ” 理 由予 以搪 塞。 [ 1 三是 日法 院认为中国政府放弃 了对 日索赔请 求 ,民间对 日便 当然 没有索赔 的权利。其认 为对 日索赔是 国际法问题 ,自然人 不是 国际法 主 体 ,不能享有 国际法上的请求权 。 日 法院一再判定 战争受害者败诉 ,使 对日 索赔 陷入 困境 ,更使人们不断反思当年中国政府 “ 放弃对 日赔偿要 求 ”决策的得失 ,甚 至对这一做法表示难 以理解 。 但这并 不能否认我 国受 害者对 日索赔的请求权 。 ( 二 ) 我 国法 院 受理 民 间对 日索赔 案 件 所 面 临 的挑 战 前 面我们提到 日本应对其 “ 国际不法行为” 承担责任 。那么 ,日本 应承担何种责任 ?以什么方式承担责任 ?这些 都需要从 国际法层 面上 予 以分析回答 。 [ 1 当前 ,在 国内法 律体系 中,对 日索赔 的判 决仍处 于一种 模糊不清状态 ,相关法律规定并不 完备 。这便需要最高法 院出台司法解 释进行法律上 的定位和确认 。第二 ,我国法 院受理对 日索赔 案件 ,其处 理的最终结果 日本政府会不会予以接受和实 际执行也是 问题。第三 ,我 国法院受理对 日索赔案件 ,会不会因判决 而影 响中 日 两 国的关系 。如此 看来 ,简单地说明我 国法 院对此类案件的管辖权 ,并不能从根 本上解决 对 日索赔能否胜诉的问题 。 五 、对 我 国 法 院 受 理对 日索赔 案 件 的 相 关 建 议 为避免 中 日再次直面战争 的考验 ,我国 民间对 日索赔 要及时调整策 略。 l 3 在处理对 日索赔的过程 中,一是 受难者要继 续坚持 向我 国法 院提 出诉讼请求 ,要求 日政府进行赔偿 。二是通过国际性组 织 向日政府提 出 赔偿要求 。 综上 ,通过我国法 院对 民间对 日索赔管 辖权 的相关 研究 ,可 以得 知 :对 战争受害者最终获得对 日索赔 的胜利任重而道远。我 国法 院对此 类案件完全具有管辖权 ,只是这种管辖权 的运用操作和实际运行还需要 不断地探索完善 。我 国法院能否在 实际 的操作 中妥善 的解 决赔偿 问题 , 仍是一个值得探索 的过程。( 作者单位 :四川大学法学院)
外交保护的法理与中国民间对日索赔权
外交保护的法理与中国民间对日索赔权辛 崇 阳*内容摘要: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外交保护制度通过国际条约的规定和以国内法的方式表现出的国际社会的实践,其职能向保护个人的权利和利益方面发生了重要转变。
在这一转变过程中,确立了个人有独立与国家并有其自身的权利和利益的地位。
日本在围绕其国民针对日本政府的战争索赔问题上,无论是政府的立场还是法院的司法实践都是建立在这一个人地位的基础之上,认为日本只是放弃了作为政府的外交保护权,而没有放弃其国民的请求权,所以,国民可直接向加害国提起损害赔偿的请求。
但是,遗憾的是在涉及中国民间对日索赔问题时,日本却违背了其自身的立场,认为中国政府已放弃了其国民的请求权。
关键词:国际法 外交保护 索赔 请求权一、引言 中国民间对日索赔是指在二战期间因日本所实施的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和相关国内法的严重犯罪行为而遭受人身、财产和精神方面损失的我国受害国民或其遗属,对作为加害者的日本国政府或企业等提出的要求其承担对受害者进行赔偿和其它民事法律责任的诉讼。
在中国民间对日索赔中,围绕着中国政府是否已放弃了其受害国民的索赔权问题,中日两国之间一直存在争议。
2005年3月18日,日本东京高等法院有关中国“慰安妇”的二审判决使这一问题更加引人注目。
法院驳回了在日本侵华期间被日军强掳的中国妇女郭喜翠和侯巧莲要求日本政府承担由于其实施“慰安妇”制度给她们造成身心伤害的法律责任的上诉请求。
其理由除支持东京地方法院一审判决所适用的除斥期间等外,还在中国民间对日索赔判决中初次明确适用了“日台和约”,即根据日本与当时中国所編集部注*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日本名古屋大学法学硕士、博士研究生毕业。
1)1988年9月,山东省茌平县张家楼村200多村民通过日本驻中国大使馆向日本政府转交了中国国民的第一份索赔书。
同年有28封索赔书从江苏、山东、浙江等地寄往日本大使馆 。
1989年12月21日,4位中国老人在北京饭店举行记者招待会,发表《花冈事件幸存者致日本鹿岛建设公司的公开信》,要求鹿岛公司谢罪赔偿。
民间对日索赔中的个人赔偿请求权探析
民间对日索赔中的个人赔偿请求权探析[摘要]来自中国民间的战争受害者,向日本提出的索赔,是一个二战遗留下来的急需解决的历史问题。
其实,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很早就规定:发动侵略战争的国家及其代表主体具有赔偿因其侵略行为而遭受人身和财产损失的受害国国民的义务。
不仅是国际法层面,其实日本的某些国内法,对于侵权行为,很早也确认了相应的赔偿责任。
然而,因日本的侵略而遭受巨大人身及财产损害的中国国民却一直没有得到日本的赔偿。
随着中国人民权利意识和法律知识的不断提高,战争受害者便以诉讼为武器,维护自身的权利。
[关键词]民间索赔;个人赔偿请求权;公约一、民间对日索赔中的法律障碍(一)有关“国家无答责”理论问题在对日索赔中,中国战争受害者大多以日本政府为被告,至于强制奴役劳工受害者不仅以日本政府为起诉对象,往往还连带起诉了相关企业,甚至还有少数案件起诉的对象只有加害企业,比如说花冈和解案。
在细菌战、“慰安妇”、无差别大屠杀的案件中,日本地方法院最终以“国家无答责”理论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索赔时效和权利保护期问题在对日案件中,法院都认定被告侵权事实的存在,但却以不同的理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其中有很大一部分是以原告超过诉讼时效和最长权利保护期为原因,从而驳回请求的。
在2005年3月18日,东京高等法院驳回中国人性暴力受害者损害赔偿请求(第二次)案的上诉判决中,作出了《日华和约》已经放弃了中国民间战争受害者的个人索赔权,并认为由于受害者的请求权已过了时效因此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受害者个人索赔请求权资格问题起诉日本的战争受害者大都认为,日本违反国际法规则而发动侵略战争,所以完全有理由来追究日本的国家责任,但是,这个问题同时在对日索赔中成为了中日两国争论的最大焦点之一。
①尽管一些日本法院在判决中也承认,日本在战时的侵略行为的确违反国际法的相关原则,但同时日本又以战争所导致的国家责任属于公法上的责任,应该通过外交途径予以解决为辩解理由,推脱自己的法律责任,认为个人不是国际法的主体、不能直接援引国际条约对日本政府提起索赔请求。
从国际法看侵华战争的民间赔偿问题
从国际法看侵华战争的民间赔偿问题摘要:日本侵华战争给中国及中国人民造成了极大损害。
考虑到中日人民友好关系,中方在《中日联合声明》中宣布放弃中国政府的损害赔偿,但并未声明也放弃受害人民的损害赔偿,中国受害人民向日本政府提出损害赔偿是完全正当的要求。
日本法院不应剥夺中国受害人民向日本政府求偿的权利。
关键词:侵华战争;战争赔偿;政府赔偿;民间赔偿;国家赔偿法 1999年9月22日,日本东京地方法院对侵华战争的中国受害人提起的索赔诉讼首次作出了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这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
尽管日本司法部门对其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理由”作了详尽的阐释,但从国际法的角度看,其所谓“理由”是站不住脚的。
本文将从国际法的角度分析如下:一、侵华战争的性质和战争损害赔偿的范围日本法院一方面对日本在侵华战争期间给中国人民造成的极大的损害这一历史事实及原告受到的悲惨遭遇予以承认:另一方面却认为战争导致的个人损害应通过国家间的和平条约及其他外交途径解决,甚至说和平条约缔结后受害人提起诉讼会扰乱和平条约确立的友好关系。
为了避免两国回到战争状态,否定个人的诉讼权利是合乎情理的①。
以上由东京司法部门作出的判决书中的理由表面上看似乎有一定道理,但是从国际法的角度仔细分析,其理由是明显站不住脚的,驳回中国受害人的个人诉讼请求是滥用法律,显失公允的。
日本政府发动这场反人道的侵略战争行为的性质早有定论,就连在上述的驳回中国受害人诉讼的判决书中也不得不承认“日本对中国人民的这场战争是毫无辩解理由的,只能是基于帝国主义、殖民主义意图的侵略行为而己。
”②一国违反国际法对他国进行侵略,违反战争法对他国施行反人道暴行,必须承担国家责任,这早己为国际法和国际惯例所确认。
现代国际法规定,实施侵略战争的国家承担国家责任主要形式有惩罚战争罪犯、限制国家主权、赔偿、道歉等。
对于战争罪犯除了按国际法予以严惩外,其所属的发动侵略的国家还应当对受害国及受害国民给予战争赔偿。
国际法热点问题及评述
国际法热点问题及其评述(一)国际公法的热点问题及其评述1.中国民间对日索赔问题2.保护在外本国国民的国际法制度及我国的对策3.反对恐怖主义与国际人权保护4.引渡制度中的主权和人权5.钓鱼列屿主权归属问题6.日本“入常”的国际法问题7.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所产生的损害性后果的国家责任8.国际犯罪及其责任(二)国际私法的热点问题及其评述1.中国国际私法的法典化问题2.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问题3.欧盟国际私法问题。
4.根据《纽约公约》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最新发展(三)国际经济法的重要争议问题及其评述1.转基因农产品贸易的法律问题2.信息时代著作权国际保护的发展与调整3.跨国公司的国际人权责任4.国际融资租赁法律问题研究5.欧盟共同农业政策改革与WTO多哈回合谈判6.从欧盟竞争法看中国的反垄断法7.国际税收公约8.WTO争端解决机制问题当今世界,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在实践中,国际法的热点问题比比皆是。
只有厘清上述关系,才有可能解开国际法的种种理论和现实的难题。
(一)国际公法的热点问题及其评述1.中国民间对日索赔问题中国民间对日索赔是指在二战期间因日本政府或企业等所实施的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和相关国内法的严重犯罪行为而遭受人身、财产和精神方面损失的中国国民或其遗属,向加害者提出的要求其承担对受害者进行赔偿和其它民事法律责任的诉讼。
中国民间对日索赔运动在进入第19个年头的今天,遭遇到极其严峻的局面。
2007年4月27日日本最高法院第一法庭和第二法庭分别对山西“慰安妇”案和西松建设公司案,6月15日该法院第二法庭又对三菱等公司案做出终审判决,前者以中国政府已根据《中日联合声明》放弃了其国民的对日索赔权,后者以法定索赔权20年的请求时效即除斥期间已过为由,判我国民败诉。
在中国民间对日索赔问题上,围绕着中国政府是否已放弃其国民的索赔权问题,中日两国之间一直存在争议。
在4月27日上述两判决做出的次日,中国外交部新闻发言人就指出:“日本最高法院就《声明》做出的解释是非法的、无效的。
外交保护与对日民间索偿
文章编号:!"#!$"%!(& ’((&)("$(!(%($ ())外交保护与对日民间索偿戴德生(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江苏 南京 ’!(((*)[摘 要] 外交保护是指允许一国按照一般国际法对另一国违反国际法使其国民遭受损害的行为要求赔偿 的权利。
外交保护的行使应符合一定的条件并采取适当的方式。
在对日民间索偿问题上适用外交保护是符合国 际法规范的,中国政府应考虑适时启动外交保护程序以取得对日民间索偿的理想结果。
[关键词] 外交保护;民间索偿;用尽当地救济!"#$%&’$:+,-./012,3 -4/2532,/6 ,67/.758 295 3.1,0,6: 4,:92 /; /65 3/<624= 2/ 16/2954 >9,.5 295 612,/61.’8 4,:928 >545 ,6;4,6:5?<-/6 @= 16/2954 ;/4 7,/.12,6: ,6254612,/61. .1> ,6 133/4?1635 >,29 :56541. ,6254612,/61. .1>,295 ,0-.5056212,/6 /; >9,39 891.. 0552 35421,6 3/6?,2,/68 16? 21A 5 8/05 1--4/-4,125 0518<458 B C 95 1--.,312,/6 /; ?,-./012,3 -4/2532,/6 ,6 295 -4/@.50 /; 295 D9,6585 <6$ /;;,3,1. ?5016? /; 45,0@<4850562 2/ 295 E 1-16585 :/75460562 ,8 ,6 .,65 >,29 295 6/408 /; ,6254612,/61. .1>,29545;/45,295 D9,6585 :/75460562 89/<.? 3/68,?54 295 24,::54 /; ?,-./012,3 -4/2532,/6 -4/35?<45 ,6 ://? 2,05 8/ 18 2/ 139,575 16 ,?51. 458<.2 ,6 295 D9,$ 6585 <6/;;,3,1. ?5016? /; 45,0@<4850562 2/ 295 E 1-16585 :/75460562 B()* +,%-#:?,-./012,3 -4/2532,/6;<6/;;,3,1. ?5016? /; 45,0@<4850562;5F 91<82,/6 /; ./31. 4505?,58 中图分类号:+G %H ’文献标识码:I近年来,随着中国民间受害者不断提出对日索偿 的诉讼,不仅引起了国内外舆论界的关注,相继进行 大量报道,而且引发了法学界对与此相关的法律问题 的讨论。
中国民间对日索赔中的外交保护
中国民间对日索赔中的外交保护作者:陈熙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21期摘要战争受害者对侵害国的索赔一直是国际法上颇具争议的一个热点问题。
目前,大多数学者将目光集中在通过受害者个人向侵害国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获取赔偿,并就此发表了大量的学术论文支撑其主张,但这并未改变受害者一再败诉、权益得不到应有救济的尴尬局面。
本文拟通过对国际法上外交保护的论述,将受害者的保护上升为国家间的对抗,以期更好的解决受害者权益保护难的问题。
关键词战争受害者索赔外交保护中图分类号:D8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7-140-03重庆大轰炸是1938年2月至1943年8月期间,日本空军对中国战时首都重庆地区实行的无差别的轰炸。
重庆大轰炸是日军侵华战争中的一个重要战略布署。
在实施重庆大轰炸前夕,日军对南京实施无差别轰炸时,在《空袭计划命令书》中明确提出“轰炸不一定要直接击中目标,对敌人造成心理上的恐慌才是要点”;1937年11月,日本制定的《航空部队使用法》第103条明确规定:“战略攻击的实施,属于破坏要地内包括重要的政治、经济、产业等中枢机关。
并且至关重要的是直接空袭居民,给敌国民造成极大的恐怖,挫败其意志”。
在长达五年半的大轰炸中,日本飞机出动9500多架次,对中国战时首都进行了218次轰炸,共被炸死11889人,炸伤14100人,炸毁房屋17608栋,资产损失难以计数。
1948年2月,重庆市政府向行政院赔偿委员会报送的公私财产损失估计为近64亿元(按1937年币值计算),其中私有损失占总损失的99%以上。
重庆大轰炸受害者于2002年成立“重庆大轰炸受害者联谊会”,2006年向日本法院提起诉讼,截至目前已在日本经历了21次庭审,但一审判决却仍旧摇摇无期。
索赔期间不仅要面对人员不足、经费短缺、内部矛盾、政府缺位等各种艰难,还要面对长达数十年的审判及不容乐观的判决结果,这样时间和精神上的折磨无疑是在大轰炸受害者伤口上撒盐。
对日民间索赔国内诉讼问题研究
对日民间索赔国内诉讼问题研究———以“重庆大轰炸”为例郑文琳摘要:日本对华战争的遗留问题一直未予能得正面回应和彻底解决,赴日诉讼的民间索赔也多以失败告终。
在日本提起民间索赔之诉的路径本身就不利于战争受害者主张权利。
文章从国际法和国际私法的角度切入,以“重庆大轰炸”案为例,解析了由中国法院管辖该类案件的法理基础和事实依据,明确了受害者的请求权范围,阐释了在中国法院审理的具体法律适用。
关键词:日本侵略战争民间索赔内国管辖赔偿请求权人权法引言战争对人类的伤害是颠覆性的,战争行为不仅会造成人类生命和财产损失,同时也会极大破坏人类生存的自然环境,进而影响全人类当代或后世几代人的生存权益。
随着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空天站逐渐成为战争的主要形式。
空天站的攻击区域往往不仅局限于作战双方,也可能祸害至其他周边国家;所攻击的目标往往也不仅局限于军事目标,也包含了民用设施或无辜平民。
这样具有毁灭性的战争需要在国际法律层面上对战争尤其是违法战争进行遏制。
“重庆大轰炸”是日本在二战期间从1935年至1943年对中国大重庆地域发起长达五年半的“无差别轰炸”,它成为美国对日本广岛、长崎投递原子弹战争的战略根源,而随后的朝鲜战争、越南战争、海湾战争、伊拉克战争都无疑复制了这种同态复仇式的轰炸战略。
笔者认为仅仅讨论对战争的未来防范显然不够,对战争受害者进行救济的制度设计也应予以充分重视。
发现或设计利于战争受害者救济,最高限度加重战争发起国的违法成本业已成为国际社会的战争防范理念和原则。
这样的研究不仅有助于现行国际战争法的完善,有助于维护国际人权法基本的正义与公平理念,同时也能促进我国的相关立法和实践。
当然,这也是本文以“重庆大轰炸”案为研究范例的现实意义和学术意义。
1一、国内诉讼的现实背景与法理基础(一)、对日民间索赔案的现实背景1自2004年8月起,在中日两国律师的合作参与下,重庆大轰炸中的受害者们向日本东京法院提起了要求日本政府进行损害赔偿之诉。
关于中国民间对日索赔的法律思考
关于中国民间对日索赔的法律思考【摘要】中国民间对日索赔陆续进行了十多年,但是问题并没有得到合理的解决。
在分析中国民间对日索赔情况的基础上,从国际法、法理学等多个方面分析研究赔偿的合法问题,指出日本拒绝索赔的理由是不正当的。
同时,深入探讨索赔失败的原因和中国政府的态度及其原因和可能产生的后果,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如何争取对日民间索赔成功的一些建议。
【关键词】中国民间;对日索赔;失败中国民间对日索赔已进行了十多年无果,但我们必须坚持,这是对历史的尊重,具有广泛而深远的意义,鉴于此我们对中国民间对日索赔的问题进行分析为其合理合法性提供依据。
一、中国民间对日索赔的案例分析及赔偿的合法问题(一)对日索赔结果简况迄今中国部分战争受害者已先后在日本东京、札幌、新澙、京都等10个地方法院提起诉讼,截止2008年4月底共记26件,原告分别为大屠杀、遗弃毒气弹及炮弹、慰安妇等案件的受害者或其遗孤,被告分别为日本国以及相关日本企业。
(二)日本拒绝民间索赔的理由是不正当的战后各国受害者在日本各地法院进行了超过200次起诉,但大多败诉。
日本法庭否认日本国家战争法律责任。
主要理由有:第一,时效问题。
日本政府认为战争已过去半个多世纪了,超过日本关于赔偿的时效规定,损害赔偿请求权消灭。
时效灭失指由经过一定时间而消失的权利,被告在诉讼时效后可以具有抗辩权,原告胜诉权消灭。
根据国际法原则,国际法上的战争罪无时效限制。
例如一些在20世纪40年代逃匿的战争罪犯,在90年代后被发现的依然受到法律制裁。
从法理上看,首先,依照日本民法第724条时效20年的规定,有一个排斥时间的问题,即在1978年10月23日《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签定前,两国尚处在战争状态,战争状态无法正常行使请求权。
因此,时效应从1978年起算。
其次,1968年11月26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2391次决议,即《战争及危害人类罪不适用法定实效公约》规定,对于无论发生战时或平时的危害人类罪,以及由于物质攻击及因种族隔离和灭绝种族造成的不人道行为,一律不适用法定时效。
对日民间索赔:国际法与历史认识
作者: 董立延[1]
作者机构: [1]吉林省社会科学院日本研究所,吉林长春130033
出版物刊名: 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
页码: 79-85页
主题词: 日本侵华战争;遗留问题;民间索赔;国际法;历史认识;政治意义
摘要:民间受害赔偿是解决日军侵华战争遗留问题的一个关键方面。
倡导民间索赔理念。
坚持民间索赔活动,实现对日民间索赔,不仅有利于中国人勿忘先辈苦难,保持忧患意识和自强不息的抗战精神,也有利于伸张正义。
鞭挞丑恶,捍卫人道、真理,更有利于激发海内外华人自立、自醒、团结一致的爱国主义精神。
日本应谊正视历史,按国际法条例,正确对待中国民间索赔,对中国民间战争受害者进行正式道教、赔偿,这对于堆护中日两国关系的政治基础。
开启新世纪两国友好合作关系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
国家豁免:理论争议与国际法实践——兼论对日民间求偿的国内诉讼问题
中图分类号 :D9 9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 .74(06 406 . 01 r 9 7 20 )0.020 5
中国对 日民间求偿 涉及 诸多 复杂 的国际法 和 国 内法 问题 。从 19 开始 , 95年 中国 民间对 日索赔 已有 2 起案件在 日本提起 诉讼 , 括强制 劳工诉讼 、 安 5 包 慰 妇诉讼 、 大屠 杀幸存 者诉讼 , 以及 细菌 毒气受 害者 诉 讼等 。然而 , 由于 日本法 院 的种 种借 口①, 至今 尚没 有一起获得真正胜诉的案件 。同时 , 日本诉讼 所需 在 的巨额费用 甚至使 得 大多数 中 国受 害者及 其家 属根 本没有能力赴 日提出索赔诉讼 。然而 , 虽然 中国法 院
根据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 , 对这些发生在我 国境 内的
权” 。然而 , 国国家 的管辖豁 免经 常 不仅引 申 自平 外 等原则 , 而且 引申 自独立及 国家尊严原 则 , “ 但 这些 考
虑中的任何一 个是否 为豁 免理论 提供 了一个 令人 满 意的基础是值 得怀 疑 的。 3-2 奥本 海 国际法 》 ”243 《 ]1 4 甚 至认为 , 国家在外国领土 内服从一般 的司法程 序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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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6年第 4期 第2 2卷 ( 总第 18 ) 2期
南京政治学院学报
Ju a o I N ni st eo Pli or l f A aj gI tu f o ts n P n ni t ic
No. 4, 2 0 06 S fa e lNo. 1 1 2 i 28 Vo . 2
对其平等 、 独立或尊严造成任何明显 的损 害 。由于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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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 、使用毒气 和细菌作 战等 ,种种暴行完全违反 了国际法的 传统 国际法认为 “ 诉诸战争”是主权国家的合法权利 ,但 规定 ,理应对无辜的受害者进行赔偿。 随着 国际法的发展 ,国家的战争权逐渐受到了限制 。19 年和 89 1o  ̄ 两个海牙 《 97z 和平解决 国际争端公约 》,第一次世界大战 后订立的 《 国际联盟盟约 》,逐渐限制了国家的战争权。12 98 年签订的 《 于废弃战争作为 国家政策工具的一般条约 》更宣 关 布侵略战争是非法的、犯罪的, “ 二战”后签订的 《 欧洲国际军 事法庭宪章 》和 《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 》也确认 了这一原则。
讼的诉讼主体。 再次 ,从 战后理赔 的国际惯例看 ,这一理由也不能成立 ,
战后 ,向受害国个人赔偿的制度广为流行 ,联邦德 国及相关企
业对 于受纳粹迫害而死的牺牲者和遗属 、美 国和加拿大对战时 受到不公正待遇的 日本侨民,都进行了赔偿 。 15年4 ,日本政府公布了 《 92 月 战时战伤 、病者 、战殁者及
琛在全 国人大会议上表明了中国政府 的严正立场 : “《 中日联
果。 “ 国际不法行为的主要法律后果仍然是对所造成的精神上
和物质上的损害给予赔偿。”②
合声 明》并没有放弃 中国人 民以个人名义行使向 1本政府要求 3 赔偿的权利。”
日本直接签订和承认的公约、协定和条约
早在文艺复兴时期 ,人们就开始对战争受害者的命运给予
认 。既然是犯罪行为 ,就应该对 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 的法律后
间 )已过;个人不具有 国际法主体资格 。
中国 政府虽然在 1 2 9 年的 《 日 7 中 联合声明 》中宣布放弃战
争赔偿要求 ,但所放弃的只是 国家赔偿部分 ,绝没有代表民间
受害者放弃其个人 的索赔要求。1 5 月 ,国务 院副总理钱其 9 年3 9
际法意义上的战争赔偿概念始见于 1世纪初。第 一次世界大战 9 以后 ,国际法 发展 的一个重要趋势就是将 “ 国家赔偿 ”与 “ 受 害赔偿 ( 民间赔偿 )”区分开来 ,战败 国除 了对 战胜 国作出传
确规定 了在战争 中应该遵 守的规则 ,比如第二十五条 规定 :
“ 禁止 以任何 手段攻击 或轰 击不设 防的城 镇 、村庄 、住所 和 建筑物” ,等等 。㈢12年6 95 月签订的 《 关于禁用毒气或类似毒 品及细菌方法作 战议定书 》,日本政府在该议定书制定后即署 了名 ,国际社会认为使用细菌武器和毒气即构成战争犯罪 。 15年9 ,美 国一手操纵并通过的片面的 《 91 月 旧金山和约 》 也认为 日本对 自己的国际罪行 “ 需负国际责任” ,第十 四条指 出: “ 日本应 对其在 战争 中所引起 的损 害及痛苦给盟 国以赔
应该伤害平 民百姓。
62 1 人民论坛
责 编/ 蕾 张
判例来看 ,日本方面并非坚守此原则不放 ,日本对国内所谓的 “ 战争 受害者 ”的 “ 抚恤 ”就 没有以 国家无答 责为理 由拒绝 “ 抚恤”。再 次,现行 日本 国宪法第十七条规定 “ 任何人 因公 务员之不 法行为 ,而受损害时,得依法律规定 ,向国家或公共
关注 ,认为战争是国家行为 ,应该局限于作 战人员之间 ,宪法 中确定 的一条原则 , 3 它指 国家不需要对 由于国家行为引起 的伤害承担任何责任。这
理 由是站不住脚的 , 首先 ,这一原则不符合人道主义精神 ,
从 l世纪后半期到2t 纪初期 ,各 国开始认识 到承认 国家责任 9 0! t 的必要性 ,这一原则逐步退出历史舞 台。其次 ,从战后的一些
偿 ” 。④
统意义上的国家赔偿外 ,还须对 因战争导致参战国平 民及其财 产遭受的损失作 出受害赔偿 。从 国际法 的角度分析, 1本法院 3
和 日本政府拒绝赔偿是与法律的公平正义原则柑 障的。
国际法对战争的限制及 日 本侵略战争的犯罪性
日军在 “ 二战 ” 中屠 杀平 民 、掳 掠劳 工 、强 征 “ 安 慰
对民间的索赔诉 讼, 日本政府及法院大致 以下面 四个理 由 进行拒绝和搪塞 :战争赔偿 问题 已通过政府间条约解决 了;国 家无答责原则 ;受害者诉讼 时效 (日本法律 中称为 “ 除斥期
日 本拒赔的理 由不成立
“ 二战”后以 《 联合 国宪章 》为首 的一些重要 国际文件不
仅 明确禁止战争 ,同时宣布禁止一切非法使用武力 。 日本在 “ 二战”中的战争犯罪行为 ,已为历史和人类所公
团体请求赔偿” 。 F t 本依据这一原则制定 了 《 国家赔偿 法 》
(97 14 年开始施行 )。国家赔偿 法生效后 , “ 国家无答责”的 原则就不存在 了。从国际惯例来看 ,新政府对旧政府遗 留的合
理 的债务应当承担 ,对旧政府 的不法行 为所造成的损 害赔偿责
【 关键词 】国际法
国家赔偿
民间赔偿
对 日索赔
10年在荷兰海牙 召开的第二届 国际和平会议通过 了 《 97 关
于陆 战法规 和习惯 的公 约 》 ( 海牙第 四公 约 ),公约 附件 明
民间对 日索赔 ,是指 “ 二战”中遭受 日本侵略战争 的各国 受害 者及其遗属 ,起诉 日 本政府和有关企业 ,要求受害赔偿。 据 日本律师联合会统计 ,至2世纪初 ,民间对 日索赔诉讼案约 1 Sf O¥,其中以中国大陆的战争受害人 为原告 的诉讼有2件 。 国 5
法 治 视 点
从 国际法看 民间对 日索赔
谢 志 民
【 摘要 】 于2 纪7年代的民间对 日索赔 ,遭到 日本法院和 日 始 ( 泄 0 本政府的不断拒绝。从 国际法的角度分析 ,
日本 法 院和 日本政 府 拒 绝赔 偿 的行 为是 不合 理 的 。 民 间对 日索赔诉 讼 一 再败 诉 ,原 因不 在 于所 谓 的 法理 障 碍 ,其 实质 是 日本政 府 x- 略 战 争的认 识 态度 问题 。 C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