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院校仪器设备报废报损管理实施细则
工学院仪器设备报损、报废、调拨处理管理办法
工学院仪器设备报损、报废、调拨处理管理办法(实用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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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设备报废报损管理实施细则
仪器设备报废报损管理实施细则一、目的本细则的目的是为了规范仪器设备的报废、报损管理,确保设备的正常使用和维护,提高设备的利用率,降低企业的成本和风险。
二、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企业内所有仪器设备的报废、报损管理。
三、定义1.仪器设备:指企业中用于实施特定功能或过程的设备、仪器、工具等。
2.报废:指仪器设备因过期、老化、无法修复等原因被撤除、废弃的过程。
3.报损:指仪器设备由于损坏而无法修复或继续使用的过程。
四、报废管理1.报废申请:如果仪器设备达到报废标准,设备管理员应向相关部门提交报废申请,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3.报废处置:报废设备应按照企业的规定进行处置,可以选择进行拍卖、捐赠、回收等方式。
五、报损管理1.报损登记:仪器设备损坏后,设备管理员应及时登记报损情况,并附上损坏的原因和相关证明材料。
2.维修评估:设备管理员应将报损的设备送往维修部门进行评估,评估后确认设备是否可以修复。
3.修理维护:如果设备可以修复,维修部门应及时维修设备,修理完毕后,设备管理员应进行验收,确认设备的使用功能正常。
4.报废程序:如果设备无法修复,设备管理员应向相关部门提交报废申请,并附上维修部门的评估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
6.报损处置:报损设备应按照企业的规定进行处置,可以选择进行拆解、回收等方式。
六、责任与义务1.设备管理员:负责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包括维护、维修、维护记录等,确保设备的正常使用和维护。
2.相关部门:负责对报废和报损申请进行审核、确认,并对设备的处置进行监督和管理。
七、附则1.本细则应与企业其他相关管理制度相配合,共同实施。
2.本细则的解释权归企业所有,如有需要,可以进行修订与补充。
以上为仪器设备报废、报损管理实施细则的内容,确保设备管理的规范和科学,提高设备的利用率和维护水平,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保障。
大学仪器设备报损、报废、回收处理管理办法
大学仪器设备报损、报废、回收处理管理办法为加强我校仪器设备的报损、报废、回收及处理的管理工作,合理利用报废仪器设备,为教学、科研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仪器设备报废审批权限及程序(一)单价在1000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资产处审核批准。
(二)单价在10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资产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
(三)教学仪器设备报损、报废时,首先报教务处教学实验管理科,经教务处同意后报资产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条仪器设备报废原则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使用单位可申请报废:(一)使用期满或年久失修,主要部件或结构已经损坏,不能达到最低使用要求,且无法修复者;(二)质量低劣,不符合技术标准,且在实验使用中,不能达到最低使用要求;(三)由于意外灾害或突发事故,受到严重破坏不能修复者;(四)主要部件遗失,无法使用,又不能修配者;(五)修复的费用超过或接近新购价值者;(六)凡上级主管部门文件规定属于淘汰或不准使用的产品;(七)由于污染或腐蚀严重,运行时对操作者的安全与健康没有保障的仪器设备。
第三条学校各单位必须严格履行仪器设备的报损、报废手续,凡需报损、报废仪器设备必须填报“仪器设备报损、报废技术鉴定表”一式三份,填报单位、财务处、资产处各一份(若教学仪器设备报损、报废,“鉴定表”一式四份,由填报单位、财务处、教务处、资产处各一份)。
报损、报废仪器设备要经由有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及该设备的管理操作人员参加的鉴定小组鉴定。
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报损、报废应由资产处组织有关专家审议,提出技术鉴定报告和意见。
参加鉴定的人员必须本着实事求是,充分利用的原则,对报废物资进行认真负责的鉴定并签署意见,经二级单位领导批准和资产处审核后,统一报主管校长审批同意,方可办理消帐手续和回收。
若属于上级主管部门所管的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报损、报废,还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第四条对已报损、报废的物资,单位不得自行将其拆毁或处理,要保证其完整性(包括配套设备、技术资料)。
仪器设备报废及处置管理制度(高校版)
XX学院仪器设备报废及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仪器设备管理,规范报废仪器设备工作程序,最大限度地利用设备资源,防止资产流失,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参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废旧物资是指学校在日常生产、生活中,更换或废弃不用的零件、材料及已经报废的设备等经过技术鉴定后须报废的物资(已办理固定资产报废手续的物资)。
废旧物资主要来源为设备大修技改、更新或严重损坏,备品备件的更换,现场检修废弃的边角余料等。
第三条资产与后勤管理部为仪器设备报废和废旧物资处置的主管部门,负责全校仪器设备报废的统一管理和废旧物资的处置。
第四条废旧物资处置主要分为再利用和报废变卖两种处理方式。
废旧物资的处置实行“统一管理、合理利用、集中处置”的原则,任何单位及个人无权擅自处理废旧物资。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及所属各单位的仪器设备报废及废旧物资处置。
第二章仪器设备的报废条件第六条在用仪器设备凡符合下列任一条款,可申请报废。
(一)从使用年限上划分:1. 计算机及各类电子仪器设备,使用年限7年以上;2. 普通仪器仪表及各类电器设备,使用年限7年以上;3.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使用年限10年以上;4. 机械类设备,使用年限20年以上;以上各类仪器设备超过规定年限且故障多发,多次维修仍无法达到其基本性能指标的,可申请报废。
其它仪器设备的使用年限,可参照《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表》。
(二)从使用效能上划分:1. 经技术鉴定,虽完好但各项指标无法满足教学、科研要求,且不能改装利用,属淘汰的仪器设备。
2. 经技术鉴定,损坏严重、无法修复,或修复费用超过仪器设备原值50%上的仪器设备。
3. 严重污染环境,或不能安全运转,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又无改造价值的仪器设备。
4. 按国家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必须报废的仪器设备。
5. 因其他原因需要报废的仪器设备。
学校仪器设备报废管理细则
学校仪器设备报废管理细则一、总则1. 为了加强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规范仪器设备报废工作,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2.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所属各单位的仪器设备报废管理。
二、仪器设备报废的条件1. 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主要结构和部件陈旧、磨损、老化,性能指标严重下降,无法修复或修复费用过高,无使用价值的仪器设备。
2. 因技术进步等原因,已被淘汰或不能满足教学、科研和行政办公需要,且无调剂使用价值的仪器设备。
3. 因不可抗力因素(如火灾、水灾、地震等)造成损坏,无法修复或修复费用过高,无使用价值的仪器设备。
4. 因仪器设备本身存在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且无法修复或修复费用过高,无使用价值的仪器设备。
三、仪器设备报废的申请与审批1. 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填写《学校仪器设备报废申请表》,详细说明报废仪器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购置日期、原值、使用年限、报废原因等情况,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如技术鉴定报告、维修记录等)。
2. 仪器设备使用单位组织相关人员对拟报废仪器设备进行技术鉴定,形成鉴定意见,并由鉴定人员签字确认。
3. 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将《学校仪器设备报废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报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审核。
4. 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对申请报废的仪器设备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审核通过后,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
5. 价值较高或重大仪器设备的报废,需经学校资产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四、仪器设备报废的处置1. 经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由学校资产管理部门统一回收、处置。
2. 对尚有部分使用价值的仪器设备,应优先调剂给其他单位使用。
3. 对无使用价值的仪器设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报废处理,如拍卖、拆解、销毁等。
4. 报废仪器设备的处置收入,按照学校财务管理规定上缴学校财务。
五、监督与检查1. 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仪器设备报废工作的监督与检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大学学院仪器设备报废及处置管理制度
学院仪器设备报废及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仪器设备管理,规范报废仪器设备工作程序,最大限度地利用设备资源,防止资产流失,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参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废旧物资是指学校在日常生产、生活中,更换或废弃不用的零件、材料及已经报废的设备等经过技术鉴定后须报废的物资(已办理固定资产报废手续的物资)。
废旧物资主要来源为设备大修技改、更新或严重损坏,备品备件的更换,现场检修废弃的边角余料等。
第三条资产与后勤管理部为仪器设备报废和废旧物资处置的主管部门,负责全校仪器设备报废的统一管理和废旧物资的处置。
第四条废旧物资处置主要分为再利用和报废变卖两种处理方式。
废旧物资的处置实行“统一管理、合理利用、集中处置”的原则,任何单位及个人无权擅自处理废旧物资。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及所属各单位的仪器设备报废及废旧物资处置。
第二章仪器设备的报废条件第六条在用仪器设备凡符合下列任一条款,可申请报废。
(一)从使用年限上划分以下各类仪器设备超过规定年限且故障多发,多次维修仍无法达到其基本性能指标的,可申请报废。
1.计算机及各类电子仪器设备,使用年限7年以上。
2.普通仪器仪表及各类电器设备,使用年限7年以上。
3.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使用年限10年以上。
4.机械类设备,使用年限20年以上。
其他仪器设备的使用年限,可参照《教育部直属高校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表》。
(二)从使用效能上划分1.经技术鉴定,虽完好但各项指标无法满足教学、科研要求,且不能改装利用,属淘汰的仪器设备。
2.经技术鉴定,损坏严重、无法修复,或修复费用超过仪器设备原值50%上的仪器设备。
3.严重污染环境,或不能安全运转,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又无改造价值的仪器设备。
4.按国家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必须报废的仪器设备。
5.因其他原因需要报废的仪器设备。
学校仪器设备报废管理细则
学校仪器设备报废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规范报废程序,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学校所有教学、科研、行政办公、后勤服务等仪器设备的报废管理。
第三条学校仪器设备报废管理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实行“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管理制度。
第二章报废条件第四条仪器设备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应当予以报废:(一)超过规定使用年限,无法继续使用;(二)严重损坏,无法修复或者修复成本过高;(三)技术落后,无法满足教学、科研需求;(四)因火灾、水灾、盗窃等非正常原因导致严重损坏;(五)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设备。
第五条仪器设备达到报废条件时,设备使用部门应按照本细则规定程序及时提出报废申请。
第三章报废程序第六条报废申请:(一)设备使用部门填写《仪器设备报废申请表》,列明报废设备名称、型号、规格、购置时间、使用状况、报废原因等,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二)设备使用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报主管部门审批;(三)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第七条报废鉴定:(一)学校资产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报废设备进行技术鉴定;(二)专家根据设备实际情况,提出鉴定意见;(三)学校资产管理部门根据鉴定意见,作出报废决定。
第八条报废处理:(一)报废设备经学校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后,设备使用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置;(二)报废设备处置收益上缴学校财务,纳入学校预算管理;(三)报废设备处置过程应公开透明,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四章监督与责任第九条学校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对报废设备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条设备使用部门应加强设备维护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延长设备使用寿命。
对未按规定使用、管理不善导致设备提前报废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对未按规定程序申报、鉴定、处置报废设备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学院仪器设备及废旧物资处理办法
学院仪器设备及废旧物资处理办法第一条加强学院仪器设备报废及废旧物资处理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颁发的《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院所有待报废仪器设备及废旧物资均属国有资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行拆卸、挪用、外借和擅自处理。
第三条学院仪器设备报废及废旧物资处理的管理工作,统一归口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以下简称资实处)负责。
第四条仪器设备报废的原则仪器设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报废:1.主要结构和部件损坏严重而无法修复或修复费用过大且不经济的;2.因仪器设备陈旧,技术性能低,无利用改造价值的;3.因事故或意外灾害,造成严重破坏无法修复的;4.因改建扩建工程需要,必须拆除且无再利用价值的;5.因计量检验不合格,强制报废的;6.因对安全、环境污染、能耗,超过国家规定标准且无法改造的;7.符合国家、教育部有关报废规定条件的。
第五条仪器设备报废的申请1.凡符合仪器设备报废条件的仪器设备,报废仪器设备必须帐物相符,仪器设备的统一编号、名称、型号、生产厂家、出厂日期、出厂编号、价值都应注意核实后,按“固定资产拆除、报废申请单”要求填写仪器设备报废申请单一式四份。
2.填写报废申请单时,必须逐项详细填写报废理由,并详细说明设备现状、主要技术性能指标丧失到何种程度、有无改造价值等。
3.由使用单位组织有单位主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三人以上的技术小组,对拟报废设备逐台进行严格的技术鉴定后,签署报废鉴定意见,学院实验室主管副院长领导签字盖章后,上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设备管理科。
第六条仪器设备报废的审批1.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设备管理科对所提的设备报废申请进行汇总,经核实后报主管处长审批。
2.核准报废的仪器设备,仪器设备总值在十万元及以下,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报废。
3.仪器设备总值在十万元以上,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并将鉴定结果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报废。
第七条废旧物资的回收1.全校废旧物资(包括报废仪器设备和其它废旧物资)统一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设备管理科负责回收,各单位不得自行处理和抵制拒交(包括不得擅自拆卸零部件)。
仪器设备报废报损及赔偿制度
仪器设备报废报损及赔偿制度一、每学年末学校各科实验室应清查输一次仪器设备报废手续。
对使用期已满,使用效能基本丧失、无法修复或虽能修复但花费太大的仪器设备,要认真填写《实验仪器设备报损报废单》申请报废。
二、教学仪器设备的报损报废,对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要按照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履行报废报损手续;对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由校长审批,报所属教育局备案。
三、.教学仪器若有损坏或丢失,应由当事人填写"仪器损坏、丢失报告单",实验教师应及时查明原因,根据有关制度和损失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领导批准签字后实施。
四、.本校师生实验教学过程中正常损坏(即在实验过程中遇意外或仪器本身质量问题造成损坏)的仪器一般免于赔偿,但若属不按操作规程或因粗心大意、玩忽职守等造成的损失,应视情节轻重,赔偿部分或全部损失,并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情节严重的加倍赔偿。
外单位借用或本校教师非教学借用造成损失的,要视影响教学的程度赔偿全部或加倍赔偿损失。
五、.赔偿办法:1、全赔。
对无故损坏或借用丢失的仪器一般要全赔。
一是赔实物,在不误教学使用的前提下,赔偿与原仪器名称、功能等完全相同或更优越的仪器;二是赔现金,对易购而赔偿者不能赔偿实物的,要按应赔仪器现价的1.2倍赔偿现金。
2、加倍赔偿。
对损坏或丢失的贵重仪器和难购而影响教学使用的仪器,要按应赔仪器现价的2-5倍赔偿现金。
3、部分赔偿。
不属损坏仪器者完全责任的可赔偿仪器现价的一部分。
六、.赔偿金额要专款专用。
赔偿金额要有学校会计单独设科目记帐,出纳收款,其中收款的一联收据交给实验教师备案,并与赔偿报告一同存档。
赔偿金额用于补充已损坏的仪器,要专款专用。
实验教师要尽快将损坏赔偿的仪器补充到位。
要严格建立执行赔偿制度,不允许随意减免赔偿或无故赔偿,以保证实验教学的正常开展。
七、.对于损坏或丢失的教学仪器,确已无法修复或追回并已做了现金赔偿或免于赔偿处理的(按时赔偿与已损失仪器完全相同实物的除外),学期末统一填写"教学仪器报废申请单"(固定资产和易耗品分别填写),学校要组织有关技术人员逐件进行技术鉴定并填写鉴定意见,需报废的低值易耗品直接报学校主要领导审批,需报废的固定资产经学校主要领导同意批准后方,可办理销帐手续。
上海建桥学院仪器设备报废、报损和报失处理细则
上海建桥学院仪器设备报废、报损和报失处理细则第一条本细则适用于本校在册各类仪器设备的报废、报损和报失处理。
第二条仪器设备报废程序1.凡需报废的仪器设备,由所在部门填写《上海建桥学院仪器设备报废单》,经系、部鉴定小组进行技术鉴定,由实验室主任及主管领导审核后报实践教学管理中心。
2.系、部鉴定小组原则上由三位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组成。
鉴定小组成员名单需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确定,并报实践教学管理中心备案。
鉴定人员对设备报废行使鉴定职能。
3.价值5万元以上重大设备的报废由实践教学管理中心组织专家鉴定小组进行鉴定。
4.实践教学管理中心收到报废单后将在校园网实践教学管理中心主页上公示一周后予以审核或调拨。
原价在1万元以下仪器设备报废由实践教学管理中心主任审批,原价在1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报废由主管校长审批。
5.经批准同意报废的仪器设备上交建桥集团统一处理,实践教学管理中心按相关流程办理该设备销帐手续。
如有部门确实需要其中部分部件的,须经实践教学管理中心批准,并办理相应手续。
第三条仪器设备报损、报失处理程序1. 仪器设备发生损坏或遗失后,所在部门应迅速查明原因,分清责任。
责任人要提供书面材料,详细说明原因,签字后交部门负责人核实,由部门负责人写出处理意见并签字盖章,报实践教学管理中心审批。
重大责任事故必须报主管校长。
除对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外,还要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
2. 发生仪器设备被偷盗事故后,所在单位要在第一时间向学校保卫部门报案,由保卫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理。
偷盗数额较大的事故则由学校保卫部门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
赔偿金额由学校保卫部门会同实践教学管理中心共同认定。
3.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设备金额在5万元以上)损坏或遗失事故的赔偿处理,须报主管校长审批。
4.凡属以下情况的仪器设备损坏或遗失必须赔偿:1)违反操作规程、擅自拆卸仪器设备零部件而造成损坏。
2)因保管不善、工作失职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遗失。
3)仪器设备外借不归还,造成遗失。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管理实施细则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仪器设备管理,维护仪器设备的完整、安全和有效使用,增强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根据《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校仪器设备是国家的财产,做好仪器设备防损、防失、防盗工作是仪器设备管理的基本要求,也是全校师生员工应尽的责任。
凡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责任事故,当事人均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并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条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后,当事人必须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报告(学生向指导教师报告),迅速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写出书面汇报,并填写《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核验证,提出处理意见,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第四条仪器设备被盗,应保护现场,立即向所在部门负责人和保卫处报告,并由保卫处牵头,组织所在部门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有关人员调查,根据情况及时向当地机关报案侦查。
对知情不报,有意隐瞒者,要追究责任。
第五条因下列原因之一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者,应予经济赔偿。
一、不遵守操作规程,不按规定要求操作的;二、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或拆改仪器设备的;三、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或指导错误造成的;四、保管不当、搬运不慎或外借不按规定执行的;五、其他因主观原因造成损坏、丢失的。
第六条由于下列原因,并经过鉴定和证实,属非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可免于经济赔偿。
一、由于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老化等质量问题,正常使用中造成损坏的;二、由于停电、停水、电压波动、外接电源故障等造成意外损坏的;三、经批准,试用仪器设备进行新的实验操作,事前已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损坏的;四、由于自然灾害或不可抗拒等原因造成损坏的。
第七条凡免于赔偿的仪器设备报损,应按仪器设备报损、报废的有关规定程序和批准权限,办理报损、报废手续。
第八条计赔办法及办理程序一、对损坏、丢失的仪器设备,按其新旧程度进行折旧计赔。
学校设备仪器报废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学校设备仪器报废管理工作,确保学校设备仪器资源合理利用,提高学校设备仪器使用效益,保障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二、报废范围1. 设备仪器因自然损耗、老化、损坏等原因,无法正常使用或维修成本过高的;2. 设备仪器因技术落后、性能不符合教学要求,无法满足教育教学需要的;3. 设备仪器因故障频繁、维修不便,影响教育教学活动的;4. 设备仪器因损坏严重,无法修复或修复成本过高的;5. 设备仪器因其他原因,经学校领导批准报废的。
三、报废程序1. 使用部门提出报废申请,填写《学校设备仪器报废申请表》,并附上设备仪器相关资料;2. 设备管理部门对报废申请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3. 学校领导对报废申请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设备管理部门将报废设备仪器进行登记;4. 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将报废设备仪器进行处置,包括回收、维修、报废等;5. 处置完毕后,设备管理部门将处置结果报学校领导审批。
四、报废设备仪器处置方式1. 回收:对于可回收利用的报废设备仪器,设备管理部门应联系回收单位进行回收;2. 维修:对于可修复的报废设备仪器,设备管理部门应联系维修单位进行维修;3. 报废:对于无法回收、维修的报废设备仪器,设备管理部门应进行报废处理。
五、报废设备仪器处置费用1. 回收费用:回收单位根据回收设备仪器的价值,与学校协商确定回收费用;2. 维修费用:维修单位根据维修设备仪器的成本,与学校协商确定维修费用;3. 报废费用:报废设备仪器的处置费用由学校承担。
六、报废设备仪器处置时限1. 设备管理部门应在接到报废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2. 学校领导应在接到报废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3. 设备管理部门应在接到学校领导审批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报废设备仪器的处置。
七、监督与责任1. 学校设备管理部门负责报废设备仪器的审核、审批和处置工作;2. 学校领导对报废设备仪器的审批负总责;3. 使用部门对报废设备仪器的申请负责任。
学校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实施细则
学校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固定资产报废、报损行为,加强处置管理,实现固定资产动态管理,根据《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各部门拟报废、报损的固定资产,要填写《学校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申请表》及其明细表(可在国有资产管理处网站下载),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并提交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后,报送国有资产管理处。
第三条国有资产管理处对各部门提交的《学校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申请表》及明细表进行初步审核。
第四条学校组建固定资产技术鉴定专家队伍,对拟报废、报损的固定资产进行技术鉴定,并提出处理意见。
技术鉴定专家由各职能部门和教学单位负责推荐。
第五条经鉴定达到报废、报损条件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报批。
(一)家具、图书类资产1、批量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资产处置,由分管资产的院领导审批,并将审批结果报主管部门备案;2、批量价值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10万元以下的资产处置,由分管资产的院领导审核、院长审批,并将审批结果报主管部门备案;3、批量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20万元以下的资产处置,由分管资产的院领导审核和院长签署意见后,报学院院长办公会审批,并将审批结果报主管部门备案;4、批量价值在20万元以上的资产处置,由分管资产的院领导审核和院长签署意见后,报学院院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并将审批结果报主管部门备案;(二)仪器设备类资产1、单位资产价值在1万元以下或批量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资产处置,由分管资产的院领导审批,并将审批结果报主管部门备案;2、单位资产价值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5万元以下或批量价值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10万元以下的资产处置,由分管资产的院领导签署意见后,报院长审批,并将审批结果报主管部门备案;3、单位资产价值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10万元以下或批量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50万元以下的资产处置,由分管资产的院领导审核和院长签署意见后,报学院院长办公会审批,并将审批结果报主管部门备案;4、单位资产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20万元以下或批量价值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100万元以下的资产处置,由分管资产的院领导审核和院长签署意见后,报学院院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主管部门审批、财政部门备案;5、单位资产价值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或批量价值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资产处置,由分管资产的院领导审核和院长签署意见后,报学院院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主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审批。
大学实验仪器、办公设备等资产报废处理实施细则
大学实验仪器、办公设备等资产报废处理实施细则为加强校有资产管理,提高实验仪器、办公设备的使用效率,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Ⅰ.实验仪器:一、报废设备范围1、仪器设备经技术鉴定,确属技术落后不能满足教学、科研工作最低性能要求的;2、因国家标准改变,不符合现实使用要求,且又不易改作他用的;3、耗能高、效率低,不符合环保要求,造成严重公害,或国家明文规定淘汰或禁止再使用的;4、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主要结构严重老化,精度下降,又不易进行改造的;5、结构存在严重缺陷,经常发生故障,危及人身安全,不能继续使用,不易修复的;6、损坏严重或虽可修复,但修理费用接近或超过原值的40%的。
二、报废设备的鉴定与审批1、报废鉴定凡符合上述报废条件之一的实验仪器设备,由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填写设备报废申请表一式四份,并详细填写报废理由,经二级学院主管实验室院长签字,报教务处。
由教务处组织技术鉴定,并签署鉴定意见。
拟报废仪器设备必须帐、物、卡相符。
2、审批权限(1)设备原值或总值在5000元以下的件套,由教务处实验室管理科审批。
(2)设备原值或总值在5000-20000元的件套,由实验室管理科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批。
(3)设备原值或总值在20000元以上的件套,由教务处签署意见,主管校长审批。
仪器设备的报废审批工作,原则上一年一次。
凡经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报废申请表应由实验室管理科、使用单位、财务处、资产处各执一份。
Ⅱ.办公设备等一、报废设备的范围1、办公设备、公共设施等,因自然老化,确已丧失使用效能;2、因事故或其他原因造成损坏,无法修复或者修复的费用超过或接近于新购价;3、超过安全使用期限,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4、技术落后、污染环境且已公布列为淘汰产品。
二、报废设备的鉴定与审批1、报废签定凡符合上述报废条件之一的办公设备等,由使用单位填写设备报废申请表一式四份,并详细填写报废理由,经单位负责人签字,报资产处。
学校仪器报废报损制度
学校仪器报废报损制度一、目的为了规范学校仪器的报废和报损工作,确保学校资产的有效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学校所有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等仪器设备的报废和报损工作。
三、报废报损标准1. 报废标准:(1)仪器设备超过规定使用年限,无法修复或维修费用过高,不具有使用价值的;(2)仪器设备因技术落后、性能指标无法满足教学、科研需求的;(3)仪器设备因自然灾害、事故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损坏,无法修复的;(4)仪器设备因正常使用磨损,无法满足教学、科研需求的;(5)仪器设备因国家政策调整,需要淘汰的。
2. 报损标准:(1)仪器设备因操作不当、维护不当等原因导致损坏,无法修复或维修费用过高的;(2)仪器设备因盗窃、丢失等原因,无法找回的;(3)仪器设备因自然灾害、事故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部分损坏,无法修复或维修费用过高的。
四、报废报损程序1. 申请:使用部门根据仪器设备实际情况,向资产管理部门提出报废或报损申请,填写《学校仪器报废报损申请表》,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2. 审核与评估:资产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组织专家对申请报废报损的仪器设备进行审核与评估,提出审核意见。
3. 审批:学校领导对资产管理部门提交的审核意见进行审批,对符合报废报损条件的仪器设备予以批准报废报损。
4. 处理:资产管理部门根据批准的报废报损清单,对仪器设备进行处理。
报废仪器设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置,报损仪器设备进行账务处理。
5. 账务处理:财务部门根据资产管理部门提供的报废报损清单,对报废报损仪器设备进行账务处理。
五、监督检查1. 学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对报废报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报废报损工作的规范进行。
2. 学校定期对报废报损工作进行总结,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不断完善报废报损制度。
学院仪器设备报废、回收处理办法
灯学院仪器设备报废、回收处理办法为了加强我校仪器设备报废、回收处理的管理工作,合理利用报废仪器设备,为教学、科研、行政管理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仪器设备是学校资产的一部分,设备处负责仪器设备报废、回收处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未经办理报废手续之前不得私自处理。
二、报废仪器设备的范围1、单价在800元以上的教学科研设备和500元以上的一般设备属于固定资产的各类设备,主要包括:教学科研仪器、装置,行政办公设备,生活后勤服务设备,车辆等。
2、单价在800元以下的教学科研设备和500元以下的一般设备属于低值品的各类设备,主要包扌舌:各类小型仪表、工具、量具、器具、办公用品等。
3、丢失的设备、损坏后无实体的设备、主要部件不全的设备先按有关规定处理后再办理报废手续。
三、仪器设备的报废标准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中请报废。
1、设备的技术与质量标准(1)质量低劣、不符合技术标准,且在实际使用中不能满足最低性能指标者。
(2)长期使用,主要部件已经磨损老化且购不到配件。
(3)技术落后、主要结构陈旧、精度低劣、使用效率低,且不能改装利用者。
(4)因事故或其它原因使设备严重损坏不能修复或无修复价值者。
(5)修复的费用超出原值6 0%或接近新购价值者。
2、设备的安全与环境标准(1)超出安全使用期限,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
(2)超出国家颁布的环境使用标准和现有技术条件下又不能改造达标的设备。
3、设备使用年限标准(1)电子、计算机及通用测试仪器设备5—一10年(2)自动控制仪表设备8 ---- 10年(3)机电设备、动力设备、生化类设备10一-15年4、国家明确规定应淘汰的设备。
四、报废仪器设备的鉴定与审批设备的报废鉴定应由三人以上的鉴定小组进行,鉴定小组成员由熟悉该仪器设备的技术人员组成,鉴定结论中详细说明设备的现状和精度,主要技术性能丧失到何种程度,有无修复、改造价值、是否可以报废及残值等。
(1)单价在800元以下的教学科研设备和500元以下的一般设备属于低值品的各类设备,由所在部门组织三人以上鉴定小组进行鉴定,部门领导审批后报设备处备案。
学校仪器报损、报废及理赔制度
1.1.1学校仪器报损、报废及理赔制度一、在学生实验中,如发生损坏仪器情况,应主动报告老师,并填写损坏单,由教师根据具体发生的情况酌情理赔或免于理赔。
如属非实验性质而损坏的,除教育外应照价理赔。
二、教师进行实验中损坏的仪器,一般免于理赔,但要据实填写仪器损坏单。
三、私人借用仪器用品,如有损坏和丢失,应照价理赔。
四、上述报损仪器根据统计,并于学期终了清点对照将损坏仪器造册报损,送领导审批,并一次核销损失的金额,另外理赔此得金额,冲减教学实验经费支出。
五、凡不属大纲范围,仪器老化无法修复,无使用价值,一律按规定办理报废手续。
1.1.2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一、实验室是进行实践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重要基地。
为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确保实验工作的顺利开展,制订本管理制度。
二、安全工作,人人有责。
实验室管理员、实验指导教师、参加实验的学生,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遵守实验室管理制度和实验操作流程,防止任何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实验室内的一切电源、火源要有专人负责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四、实验室内不准私拉电线,如工作需要,事先上报有关部门批准。
五、实验室内存放的一切易燃、易爆物品,都要单独隔离,与火源、电源保持一定距离。
六、使用和储存易燃、易爆物品(氢气、氮气、氧气等)的实验室,严禁烟火。
不准在实验室内吸烟或动用明火,如需使用明火作业,应事先向保卫处申请,经批准并转移好易燃、易爆物品后,方可点火作业。
七、实验室必须按要求配备消防器材。
消防器材要放置在明显的、便于取用的位置,指定专人管理。
八、实验室内严禁存放个人物品。
九、实验室内不准举办一切与实验无关的活动。
十、实验仪器设备必须有专人管理,使用实验仪器设备必须实验室管理员同意。
十一、实验结束后,实验指导教师应要求和督促学生关闭所使用的仪器设备,切断电源、气源和水源,清理和归还各种试剂及化学药品。
十二、参加实验的学生离开实验室后,实验指导教师与实验室管理员一起对实验室内的仪器设备、电(气、水)源等情况进行检查,确认无问题后,关好实验室门、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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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院校仪器设备报废报损管理实施细则
一、为加强仪器设备报废报损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和××市财政局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二、报废、报损的界定
(一)报废:指设备陈旧、技术落后、超期服役、质量低劣的仪器设备。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仪器设备,使用部门可申请报废:
1. 技术落后、能耗高、效率低,已属国家明文规定的淘汰设备;
2. 已达到或超过国家规定的使用年限,其主要结构陈旧、精度低,效率低下,不宜继续使用者;
3. 虽未达到国家规定的使用年限,但设备性能严重降低,无法修复或无修复价值者;
4. 结构存在严重缺陷,反复出现故障危及安全,无法修复或无修复价值者;
5. 遗失主要零配件,不能修配,或产品转型、淘汰,市场不能提供所需配件,无法使用者;(二)报损:指因自然灾害或其它不可抗力造成损坏而丧失效能,无法修复或无修复价值的仪器设备。
三、报废报损条件
(一)正常报废原则上指已达到国家及当地财政局规定的使用年限(征询省教育厅装备处或参考其他高校),已完全不能使用或不能修复使用的资产;
(二)若提前(或非正常)报废,应由资产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设备损坏赔偿处置证明,或其他原因提前报废,需出具系处、专家小组的技术鉴定书,由资产管理部门、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共同确定并签注意见,报分管院领导办理报批手续;
(三)被盗的物资设备应出具保卫部门或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划清责任并按规定办理报损手续。
四、固定资产及低值耐用品的报废、报损审批程序
首先,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详细说明原因,其次,报总务处审核并组织相关技术专家鉴定通过,第三,由总务处集中统计提交院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第四,再报市财政局审批通过,方可报废。
五、报废、报损仪器设备处理
(一)经批准报废、报损的仪器设备,一律上缴总务处废品库,并办好移交手续,如搬移有困难的设备,使用部门需标明设备地址,以便处置时看现场;
(二)原使用部门和个人不得自行将其拆卸或处理,更不得私自变卖,须保证其完整性(包括配套设备);单位因工作需要,要利用其部分元器件或整台设备的,须在报废申请中说明,待上报市财政局审批通过后,方可拆卸,未经同意不得自行处置;
六、报废仪器设备残值处置
(一)残值处置采取集中竞拍的方式,由总务、财务、纪检、教务等组织现场竞拍,参加竞拍的单位或个人须提供单位证明和个人身份证,参加现场竞拍,每次必须有三家单位(个人)以上(含3家),竞拍才能进行,竞拍采取高价者得的原则。
(二)现场竞拍后,由总务处将竞拍现场的资料收集整理归档(资料包括:参加竞拍的设备残值清单、竞拍者的身份证明、现场参加竞拍的人员签到表、竞拍价格记录),并通知中标者前来交款、提运残值,开具放行条。
(三)竞拍残值款交财务处,由财务处开出财政收据,其款由财务处转入市财政局固定账户,并将转账回执上缴市财政局,同时财务处将交款收据和转账回执(复印件),交总务处并连
同清单一并存档。
七、各部门用自筹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参照本细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