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检察机关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监督
简述对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的制约
( ) 事 自由裁量 权具有 权 力的属 性 一 刑 从 性质上 看 , 事 自由裁量 权是 一种 司法权 , 刑 如果法 官 仅仅
刑事 审判 监督包 括 内部和外 部两 种监 督 :
l _ 部监 督。第 一 , 强立 法机 关对 审判机 关刑事 自由裁 量 夕 加
根 据 自己的 正义观 念和 良知 , 缺 失具体 的规则 规制 的情况 , 在 法 行 为的监 督 。 根据我 国宪 法规 定, 级人 民法 院必须对 同级人 民 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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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 述 对 法 官 刑 事 自 由裁 量 权 的 制 约
姚 勇 刘瑞 刚
摘 要 法律局 限性 的存 在和 法律价 值之 间的 冲突 , 法 官实 际上 拥有 决定案件 结 果是什 么的权 力, 使 刑事 自由裁 量权 的合 理使用对 当事人利益的维护是至关重要的。本文通过分析法官刑事 自由裁量权进行制约的必要性, 并提 出合理建议 , 以使 刑事 自由裁量权 在合 理 范 围内行使 。 关键词 刑 事 自由裁 量权 制约 当事人 利益 文献 标识 码 : A
官的这种权 力也 会偏离 法律 的正义轨 道, 正如孟 德斯鸠 指 出的那 代表 大会 负责并报 告工作 ; 国家权力 机关有 权对 同级 人 民法 院的
样, 每一个 有权 利 的人都趋 于滥 用权 利 , 而且 还趋 于把权 力用 至 执法 工作进 行领导和 监督 , 有权受理 人 民群 众对人 民法院及其 工 极 限 , 是 一个万 古不 易的 经验 。 这 刑事 自由裁 量权 作为一 种 公权 作人 员 的 申诉 并依法 处置 , 有权 选举 和罢 免 同级 人 民法院 院长 , 力, 它的 非个体 性确定 了任何将 公权力 “ 私行 为, 都会对 公权 力所 有权 任免 同级 人 民法 院的 有关人 员 。 根据 《 民代表法》 人 的规 定 , 代表 的社 会利 益 的否定 。法 官刑事 自由裁 量 中的 “ 自由” 因素 的 人 民代表 可 以通 过建议 、 批评 、 问等 方式 对人 民法院 的 自由裁 询 存在 , 使审 判权 的适用存 在着服 从 自己的个人意 志的“ 有化” 私 的 量行 为进 行监督 。 二 , 强检 察机关 对审 判机关 刑事 自由裁 量 第 加 空 间, 当事 人之 间的对 实体正 义的追求 就会受 到法官 的“ 私人” 行 行为 的监 督。 据我 国宪法 规定 , 民检察 院是 国家的法 律监 督 根 人
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第一什么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对法官自由裁量权,无论学术界还是实务界都存在许多不同的认识。
从概念上来看,法官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官酌情作出决定的权力,这种权力在案件处理时是符合正义、公正、正确的要求的,它是法官职业的基本属性和本质要求,正确行使法官自由裁量权,对于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但是,由于我国法律制度的不完备、法官队伍职业化水平不高和司法环境的不佳等主客观原因,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现象还不能完全避免,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司法公正的形象,降低了司法保障发展,维护群众利益,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效果,从根本上影响了我国的法制建设。
因此,规范并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几种学说1、戴维•M•沃克把法官自由裁量权界定为:“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决定或裁定的权限,其作出的决定应是正义、公平、公正、平等和合理的。
法律规则通常授予法官在某些情况下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权力和责任,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有时需要满足某些条件,有时则仅能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进行。
”2、利益法学的创始人赫克认为,任何一种法律制度都是有缺陷的,单纯依靠逻辑推理并不总能从现存法律规范中得出令人满意的结论,法官仅仅依靠逻辑结构不能令人满意地处理生活的需要。
只有法官不只是一个按照逻辑力学的定律运转的法律自动售货机,立法者才能实现他的意图和满足生活的需要。
因此利益法学主张法官应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将立法者没有能明确清晰表达出来的利益分割原则明确化,创造法律也就成了法官的功能之一。
尽管如此,赫克仍然没有滑向实体理性的深渊,他给了法官一个弱势定位——立法者的助手。
也就是说,在司法过程中,法官应在法律规则的结构内体会立法者希望保护的利益,仅仅在法律空白之处创设新的规则。
3、自由法学运动强调审判过程中的直觉和情感因素,并要求法官根据正义与公平去发现法律。
当实在法不清楚或不明确的时候,或者在当代立法者也不可能按制定法的要求审判某案件的时候,那么法官应当根据占支配地位的正义观念来审判案件。
论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及其规制
论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及其规制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及其规制自由裁量权被视为法官在审判过程中的一种重要权限,是一种法律上的地位和角色,它反映了法官在行使法定职权时所必需的某种自由裁量的范围和控制。
然而,法官自由裁量权在一定程度上使得法官能够灵活地处理不同个案,但也存在着可能被滥用的风险。
因此,对法官自由裁量权进行适当的规制是必要的。
首先,针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规制,可以通过相关法律条款进行制定和保障。
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5条规定:“在适用法律时,法官应当根据案件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依照法律的规定量刑或者决定是否交付审判机关执行。
” 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法官在适用法律时的量刑原则和要求,同时也限制了法官对自由裁量权的过度运用。
其次,对法官自由裁量权进行规制,还可以通过实践中的具体案例进行规范。
以下三个案例可从不同角度说明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规制,在司法实践中起着重要的示范作用。
案例一:陈某驾车超速行驶致人死亡一案中,法院判决时重点考虑了被告人的主观故意,因此将其定罪处罚。
但在上诉审理过程中,因为案件事实已被证实证不足以支持被告人“故意”贴标签,检察机关认为原判错误且超出了刑法中规定的范围,因此提出抗诉。
最终,法院以原审中的酒后驾车和超速行驶等行为为依据,将被告人定罪处罚。
这一案例说明了法官在对案件进行定罪处罚时应该依据具体案件事实情况进行合理地判断。
虽然法官具备自由裁量权,但其行使应受到事实证据的约束。
案例二:2018年,北京市通州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原告申请解除被告的房屋以偿还其所欠款项,但法院并未予以支持,该裁定受到了社会广泛关注。
在随后的上诉过程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针对这一案件进行了反思与调研,进一步规范了法官对借贷纠纷案件的裁量,具体表现为严格制约股权质押、债权融资和抵押担保。
这一案例说明了法官对自己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不断反思和规范,必须通过吸取前人经验教训和社会公众关注,建立完善的裁量机制和规定,进一步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
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之建议
01 引言
03 规范建议 05 总结
目录
02 现状分析 04 实现方式 06 参考内容
引言
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根据法律原则、公平正义理念、社会常识 和人情世故等因素,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进行自由判断和裁决的权 力。法官自由裁量权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但在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法 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存在一些问题,影响司法公正和公信力。因此,本次演示 旨在提出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建议,以确保司法公正。
3、加强法官培训:各级法院应重视法官培训工作,通过培训班、研讨会、学 术交流等形式,提高法官的职业素养和法律水平。同时,注重培养法官的独立 思考能力和法律适用能力,使其能够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合理行使自由裁量 权。
4、增强司法公开:各级法院应按照法律规定,将裁判文书向社会公开,并加 强裁判文书的释法说理,使当事人和社会公众能够了解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 具体理由和依据。此外,加强司法公开的宣传和推广工作,提高公众对司法公 开的认识和参与程度。
法官自由裁量权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法官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自 己的司法经验,对案件作出合理的判断和决定。这种权力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 给法官带来一定的灵活性和自主性,但同时也需要受到一些限制以确保公正和 公平的审判。
对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限制,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原则:法官在进行判决时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如平等、公正、 合法等。这些原则可以作为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指导,确保判决符合法律的 要求。 2.证据规则:法官在进行判决时必须依据充分的证据来支持其决定, 因此需要对证据进行严格的审查和评估。
四、完善措施
1、加强法律解释:为了明确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范围和标准,需要加强法 律解释工作。通过为法官提供更加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减少自由裁量权的 滥用现象。
试论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
试论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法官自由裁量权是指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有缺陷时,法官根据法律授予的职权,在有限范围内按照公正原则处理案件的权力。
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官在审判刑事案件过程中所拥有或行使的自由裁量权,它只是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一个方面,并与法官民事、行政自由裁量权等共同组成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的实质内容,我国法学界目前尚无统一的认识。
在这个问题上,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只是现行刑法规定幅度内的量刑权。
为此,有的学者甚至干脆将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称之为“法官量刑自由裁量权”。
另一种观点认为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并不是绝对的纯而又纯的量刑权,同时也包括补充制刑权。
笔者认为,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就其本质而言,是一种国家刑罚适用权,即由法院代表国家行使的裁量刑罚的权力,也就是量刑权。
至于有的学者提出的“补充制刑权”,虽然也有一定的道理,但从严格意义上说来,它仍属于量刑权的范畴,存在于量刑权之中。
一、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然性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具有客观存在的必然性。
具体说来,是由以下几个因素决定的。
(一)刑法典的局限性。
任何刑法典都具有普遍性、明确性和稳定性的特征,这些特征固然有其积极的一面,并且这种积极性的一面始终占主要地位,但也有局限性的一面,主要表现有三:一是与刑法的目的不完全一致。
刑法的目的是保护合法的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刑法的普遍性舍弃了特殊性,因而在适用于具体人、适用于特定案件时有可能违背刑法的目的,对“一般”是公正的刑法,对“特殊”可能是不公正的。
二是不周延性。
法官审理的刑事案件,所涉及的问题极其复杂,并且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刑法典不可能对各种犯罪及其刑罚作出包揽无遗的规定,因而具有不周延性,存在着补充的必要。
三是模糊性。
人们要求立法明确的愿望是无可厚非的,但由于客观世界上的事物比用来描述它们的词语要多得多,人们要达到的事实与愿望之间总是存在距离。
浅谈检察机关的监督权
律 目的具 有 一致 性 。程 序 法 的价 值 基础 就 在 于 从外 部 构 建 了
国家 权 力 的防范机 制 , 通过 形 式主 义方 法 防止 执法 者 随意 自行
政诉 讼 活动 、 劳动 教养 等进 行 全程 监 督权等 项 国家权 力 。 其 是 , 别 是要 防止 执法 者滥 用 自由裁 量权 。 特 然而 检察权 与法律监督权 是两种性质迥 异的权力形态 , 察 检 所 以这个 独立 的专 门性监 督机 关也 不是 随便设 立 的,首先 权属 于一种 诉讼权 力 , 受诉 讼法律 关系调整 , 法律监 督权是 一 而 需要 宪法和 法律 赋予他 们绝 对 的监 督权 , 证他 们所 享有 的监 保 种单向性的法律行为, 往往以被监督行为的违法性为实施法律监 督权 的正 当性 。其次在 程序 上一 定要独 立于 任何机 关 ,不 受任 督行 为的条件 , 监督权 的权威 性不容 置疑 , 监督 者与被 监督者 的 何司法 机关 的制 约 , 不是 和公 安机关 、 察机关 、 判机 关平 它 检 审 法律地位 是不平等 的 , 它与诉 讼法律关 系中诉讼主体 的平等性及 等 的机 关 。但是 这个监 督机 关并 不是 完全 凌驾于 这三 个司 法机 权利义 务相 一致 时大相径庭 的 。 既然 是两种完 全异质 的权力 , 怎 关之上 的 , 同时 国家 要对监 督权 进行法 律控 制 , 门制 订一 部监 专 么能够 主观 的拟制 成同等 意义 、 同等效能 的法律概念 呢 ? 督法 , 监督 范围 , 督 目的, 对 监 监督方 法 , 督 时间 , 督的 法律 监 监 虽然 说 公安 机关 , 察机 关和 审判 机 关地 位平 等 , 检察 检 但 效力 , 督 的救 济途 径 , 监 以及 监督机 关 人员 的组成 和各 项规 则及 机 关享 有 检察 权 的 同时又 享有 监督 权 , 种 不平 等怎 么能 让他 这 纪律做 出专 门规定 。监 督机关 同时 要接 受社会 监督 ,公 民可 以 们 三 者 的关系 平 等 呢? 有谁 来监 督检 察 机关 呢 ,他 们 自己监 督 监 督工 作人 员是否 有不 公正 的行为 或有违 司法 公正 的行 为 。为 自己?现 行 的检 察权 的运作 机 制 及检 察 制度 是 一种 随 意性 极 了保证监 督机 关 的高效 率及公 正性 ,其 内部组 成人 员要 严格 限 强 且 弊 端重 重 的权 力 运 作模 式 。 我 国宪法 和 法 律虽 然 明确 的 制 ,首 先必须 是高 等院校 法律 专业 本科 毕业或 者 高等 院校非 法 规 定检 察机 关 的性 质是 国家 的法 律 监督 机关 , 却规 避 了法律 监 律 专业本 科毕业 具有法 律专 业知识 。 且任职 要遵 循回避 原 则 。 而 督 权 的最基 本 问题 , 从而 形成 法律 制度 上 的 “ 点 ” 例 如监 督 盲 , 有 在司法机 关任 职 的夫 妻关 系 、 系血 亲关系 、 直 三代 以内旁系 血 什 么 、 围 如何 、 样监 督 、 督 的法 律 效力 、 督 的救 济途 径 范 怎 监 监 亲 关系 以及近 姻亲关 系 的人员不 得担 任监 督机 关工作 人 员 。 等 等 , 缺 乏 明确 的法 律和 法 理指 导 。 都 中外的 检察 实 践都表 明 , 检察 权 一旦 与法 律监 督 权结 为 一 由此可 见 , 国的检 察机 关所享 有 的检 察权和 监督 权分 配 我 体, 据此 所构 想 的法律 制度 就会 丧 失其 正 当性 而演 变 成为 社 会 不合 理 , 我认 为应 该 另外增 加 一个独 立 的机关 来作 为监 督机 关 发 展的 羁绊 , 并最 终 为历 史所 摒弃 , 以为 了我 国的现 有 制度 所 享有监 督权 , 而检 察机 关就和 公安机 、 审判 机关平 起平坐 各享有 应 主动 出击进 行 制度 改 革 。口 自己的权 力 。 这样 的 目的就 是 为 了国家各 机关 更好 的形 式 自己 ( 者单 位 : 海市 军天 湖监狱 ) 作 上 的权利 , 时监督 机关 能正确 行使 监督权 , 同 达到 司法公 正、 公正 。 这样 做 的好 处 有 以下几 点 : 1 、可 以防止 检 察机 关 的司 法专 断和 非法 专横 及 其他腐 败 现 象 。像 现在 的检察 机 关拥 有检 察权 和监 督权 , 虽然 说是 与其 他 两个 机 关平 等 , 但事 实上 在 权力 上 并不 是平 等 , 为他们 还 因
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法官自由裁量权是指在法律界定的范围内,法官有权对案件作出裁决的自由。
在司法活动中,这个自由裁量权是法官作出裁决的重要依据。
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需要遵守一些基本原则。
首先,法官必须尊重法律本质和精神,不能违反法律规定。
其次,法官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对当事人都要公平、公正、公开地处理,不能倾向于特定一方。
最后,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该遵循诚信原则,据理力争、客观公正,不得为个人私利以及其他非法因素影响行使权力。
在实践中,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需要结合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权衡各种利益,遵循公正、合法、公平的原则。
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时候,需要依法确定案件的事实和适用法律。
这是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前提和基础,因为法官的职责是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决。
其次,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该考虑当事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
法官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权衡各个利益因素,以公正、合法、公平的原则作出裁决。
第三,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该考虑相关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法官需要平衡不同的权利,并在保护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前提下作出裁决。
最后,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需要注意法律制度和制度价值。
法官应该尊重法律制度和制度的价值,帮助澄清法律意义和规则,促进法律制度的应用。
综上所述,在现代司法制度下,法官自由裁量权不是无限制的,而是在基本原则、基本权利和自由以及法律制度和制度价值的基础上行使的。
只有在遵循这些原则和规则的前提下,才能使裁判机构行使权力的公正、合法、公平和公正。
检察院是否监督法官违法办案,有哪些相关内容
Heartache? Heartache? Heart tired? Heart is dead? Do you want me to tell you? All of these have beenexperienced when I like you, okay.(页眉可删)检察院是否监督法官违法办案,有哪些相关内容针对官违法办案的现象,民诉法增加了检察院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可以提出检察建议的规定。
检察机关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在民诉法上有了明确要求。
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忠实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依法强化对民事诉讼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促进民事司法公正。
法官在对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需要秉承公平公正的原则,还给当事人一个公道,当下社会中,由于法官素质的参差不齐,时长常会有法官违法办案的情况发生。
那么,导致法官违法办案的原因有哪些呢?检察院是否监督法官违法办案?接下来就让来为大家简单介绍以下相关的内容。
一、法官违法办案出现的主要原法官在对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违法违纪乃至犯罪的事件时有发生,他们的监督谁来实施?应该看到,在法官职务犯罪的背后,现行司法制度中的一些缺陷,特别是监督机制的虚置和监督主体的缺位,是导致法官违法办案出现的主要原因。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法官管理制度存在缺陷。
(1)在法官职业准入制度方面一个时期以来一些法律素质不高、思想道德不过硬的人员进入法院并成为法官。
有研究指出,在涉嫌职务犯罪的法官中,近60%为本科以下文凭,其中涉嫌渎职侵权者83%为本科以下文凭。
(2)在法官任用制度方面负责任用考核的政工部门对法官办案业务不深入了解,有的法官违法办案仍能晋升,助长了其投机心理;院长、副院长职位有时成为解决行政干部级别的位置,不具备法律素养的人担任要职后,习惯用行政命令方式指挥法官办案,有的还将此作为“捞最后一把”的机会。
如原黄冈中院院长程坤波历任县长、县委书记,但大部分受贿均为任中院院长后所为。
司法改革视野下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规制与监督
IHI II I 是这 样 淡刮 这 一 题 的 : 法 律 是 种 抽 象 的 规 池 , “ 仃 l 法 院 的 裁 判 才 能 使 立 法 机 火制 定 的 娘 则 变 成 对 公 众 有 约 束 力的 命 令 法 官 使 法 律 具 仃 了 真 实 和具 体 的形 . 式 _ 们 可 以 说 . 律 最 终 将 成 为 法 官 所 赋 它 的 斫我 法
毫观 能 动 忡 进 行 逻 辑 椎 邪 并 埘 法 律 进 行 自 … 选 择 、 埘 案 件 _ 进 行 相 州 I m 的 判 断 ,从 I 作 合 理 7 蚤 ' 1 n 俸确 的
一个 层 而 去 解 . . 第
叫 , 为 了 某 种 理 , 员 们 4 能 机 械 适 川 标 准 。n必 须 “ 啊 I 使 川 判 断 力 ” 第 怂 j 意 义 L的 , 足 说 “ ; 5 j 它 某 宵 千 『 权 作 最 终 决 定 , 他 仃何 官 员 兀 椒 监 督 或 撤 销 ” 其 笫 种
佳 结 合 点 , 据 此 作 } 判 决 的 仪 力 法 官 自 由裁 龋 椒 作 并 } { 为 一 种 特 殊 的极 力 , 具 何 以 F特 征 : 行 使 主 体 的 特 定
性 法 官 自 l 裁 艟 枞 的 行 使 主 体 魁 法 霄 和 审 判 组 纵 。 f 1 法
一作 为 案 件 事 寅 的 裁 判 者 卡J 津 运 川 者 ,直 接 理 解 和 【 法 说 明 法 律 并 接 接 触 案 件 事 实 及 证 据 材 料 , 无 疑 『 , 皂 H j
谈对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滥用的监督
谈对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滥用的监督谈对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滥用的监督法官对刑事案件的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官在刑事案件的审判中,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法定酌定情节,对被告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选择处以罪行相当的刑罚;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合理合法地做出裁判。
关于是否应当赋予法官以刑事案件的自由裁量权,自古至今,从国外到国内,始终在研讨,支持者、反对者,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在裁判每起案件时不可能都找出相对应的法条和明确的量刑,因此,法律规定的原则、笼统、弹性,甚至相对稳定、滞后,是法律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客观因素;在变化多端、纷繁复杂的现实中,立法者永远不可能将生活中的点点滴滴事件都立著于法律,包罗一切,正所谓“法律游离于现实,而现实远比法律丰富”的道理,这也是法律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必然因素。
我国刑法分则中每种犯罪的法定刑幅度空间都比较大,给了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合理依据,导致不同时期、不同法院、不同法官对案件事实基本相同的被告人,作出相差较大不同判决的情形比比皆是,这是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现实体现。
纵观我国的刑事法律,法官是享有自由裁量权的,而且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是相当广泛的。
其特点有:一、对强制措施的适用上,法官有自由裁量权。
刑事诉讼法赋予公安机关采取拘留的强制措施权,把逮捕权赋予了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公安机关提请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案件,两家有互相制约的关系,检察机关公诉部门、自侦部门决定逮捕的案件,也由侦查监督部门负责审查,两部门之间有内部制约关系,上述案件不符合逮捕条件的,都可以做到依法不批捕。
但法院对刑事案件的被告人采取变更强制措施,却是法官的无制约的自由裁量行为。
如:基层检察院常办理一些公诉的轻伤害案件,有些无逮捕必要的案件都直诉到法院,法院往往是只要民事部分未赔偿,无论什么原因未赔偿一律先逮捕,什么时候拿钱赔偿了,再变更为取保候审。
二、对案件的定罪,法官有自由裁量权。
法官自由裁量权在诉讼中的适用及限制
法官自由裁量权在诉讼中的适用及限制摘要:法官自由裁量权作为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概念,深受广大法律人士和学者的关注和研究。
该权力在诉讼中的适用和限制,关系到司法公正和司法效力的同时也面临着一定的困境。
本文通过对法国、英国、美国等国家的法律制度及相关案例的分析,探讨了法官自由裁量权在诉讼中的适用与限制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法官自由裁量权、诉讼、限制、适用、案例一、前言在司法实践中,法官自由裁量权是法官为了维护法律公正、实现司法效力而具有的一种自由裁判权。
然而,如何恰当地使用该权力,是一个值得考虑的问题。
在一些案件中,通过恰当适用裁量权,可以解决繁琐的诉讼问题,从而达到司法效力的最大化;但在一些情况下,如果法官滥用裁量权,则会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甚至会对司法公正产生负面影响。
因此,本文通过分析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适用与限制,来探讨这一问题。
二、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适用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范围,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 证据制度。
在面对证据不足、证明责任存在矛盾等复杂的情况下,法官可以依据自己的认识和经验,进行合理的推测和判断,从而恰当地使用自由裁量权。
(二) 刑事司法。
刑事诉讼中,法官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进行疑点认定、量刑和罚金决定等,从而对被告进行相应的处罚和制裁。
(三) 民事司法。
在民事案件中,法官可以合理地适用法律制度,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情况,进行损害赔偿等的判断和计算,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 行政审判。
在行政审判中,法官可以依据实际情况,对行政权力行使的合理性和合法性进行评估和决策,从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适用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因此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设定相应的限制。
主要包括以下几点:(一) 法律规定。
法官自由裁量权需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否则就存在违反法律的可能性。
因此,法官在进行判决时必须结合法律规定,遵循法治精神。
(二) 公正原则。
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的运用与控制探析
( ) 起诉 法定主 义与 起诉便 宜主 义 二
根据检察机关对具体刑事案件决定是否起诉时有无 自由裁量权 的不同,刑事诉讼理 论界把起诉分起诉法定主义和起诉便宜主义。起诉法定主义 ,或称为起诉法定原则、起
检 察 机 关 自由裁 量 权 的运 用 与 控 制探 析
杨 健涛
( 东莞市人 民检察院,广 东 东莞 53 2 ) 2 19 摘 要 : 检察自 量权在各国司 由裁 法实践中 普遍存在。 本文通过分析辩诉交易、 暂缓起诉
等典型的检察自由裁量权制度,认为只要对检察 自由裁量权给予适当的规范。便可 以有效
的法定情节 。也不适用相对不起诉。从诉讼经济原则看 ,将可 以免除刑罚 的重大犯罪的
犯罪人推人审判程序 ,是对审判资源的耗费 ,也无 助于减轻被告人的诉 讼负担 。其二 , 相对不起诉不附有跟踪观察 的条件 ,也没有法院参与决定不起诉的规定。它与人 民检察 院独立行使检察权原则相一致。但不问被不起诉人被不起诉后 的行为表现 ,是否与起诉 便宜主义的精神有悖 ?其三 ,相对不起诉具有相对终止刑事诉讼程序 的效力 ,依据法律
检察院可以作 出不起诉决定 。 即通常所说的微罪不起诉。第二种情况是案件经 过两次 ”
补充侦查后 ,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案件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 时,也就是说仍 然不符合起 诉条件时 ,才可以做 出不起诉决定。可 以看 出,我国检察机关作出的相对 不起诉 具有三 点特征 :其一 ,相对不起诉仅限于轻微刑事案件 。重 大案件 的行为人即使 具备免除处罚
一
下对案件进行权衡后认为舍弃诉权更 为适宜时作 出的不起诉决定。起诉便 宜主义产生于 刻板的起诉法定原则 已不合时宜的十九世纪后期 ,是社会检讨绝对的报应 观念 。实施刑 事追诉制度改革 的结果。它 以新派理论为原始根据 ,又与 当代 的 。 诉讼 经济 ”理论相 契合。4脚’ 【( 检察机关应用起诉便宜主义而决定不起 诉在法理上称为 “ J 酌定 不起 诉”或
谈法官对刑事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谈法官对刑事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作者:栾广焰杨武来源:《活力》2009年第17期随着依法治国的提出,法治社会的建设,我国的司法制度的改革,人们越来越关注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问题,对此问题的研究也越来越多。
研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主要是想解决法律的稳定性和个案公平等问题,想给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设定一个合理的界限避免其滥用。
法官的刑事自由裁量权因其涉及人们的人身生命权利,民主自由权利,对当事人的影响最大,更应得到有效关注。
一、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存在的问题1.滥用刑事自由裁量权。
一些法官不以法律授予的权限及刑罚的目的出发,以权谋私、假公济私,打击报复,有的人甚至“以权减刑”、“以钱量刑”。
此类法官也是钻了刑事自由裁量权幅度较大的空子。
2.刑罚适用显失公平。
即审判机关及法官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不适当地行使刑罚自由裁量权,造成明显不合理、不公平,从而破坏了法律的尊严。
也就是说,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超越了法律允许的“误差”。
3.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法律只规定法官行使审判权一定的时限,但在此时限内何时履行,法律不可能量化,由法官自由裁量掌握。
一些本该是早作出的判决案件,因法官故意拖延,势必损害被害人或犯罪人甚至国家的利益,表面上似乎没有超越自由裁量权,但实质与立法授权精神相冲突。
4.刑事立法不完备。
在对某一刑事案件依定罪事实确定了法定刑幅度的前提下,量刑时应考虑的因素只能是量刑情节。
在此意义上也可以说,量刑情节是量刑的唯一依据。
从司法实践来看,我国刑法对量刑情节的规定主要存在着以下缺陷:第一,酌定情节的规定失之模糊。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哪些属于酌定情节,不同的法官有着自己不同的认识,这常常导致对酌定情节的认定、取舍和适用具有很大的随意性,这种情况可以说是导致刑事自由裁量权滥用的一个重要原因。
第二,法定情节的规定不够全面合理。
这也主要是针对总则性法定情节的规定而言的。
虽然我国刑法规定的总则性情节已经很多,但诸如惯犯、再犯、坦白、悔罪等没有作为法定情节规定出来,诸如此类的情况又使量刑情节上的自由裁量权过于宽泛,这也常常导致刑事审判中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司法审判中自由裁量权
司法审判中自由裁量权司法审判中的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官在适用法律规定时,根据具体案件的事实和情况,依据其个人的判断和经验对刑事或民事案件作出裁决的权力。
自由裁量权是司法独立的重要体现,它赋予了法官对案件的裁决更大的自由度和灵活性。
自由裁量权在司法审判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首先,它可以使法官对具体案件进行个别化的裁决,避免了条文解释过于僵化的问题。
例如,在民事案件中,当法律规定较为笼统或模糊时,法官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探讨和裁决,以符合公平正义和社会公众的期待。
其次,自由裁量权可以确保司法审判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化,法律的适用也需随之调整,而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可以帮助确保法律适用的灵活性,使司法审判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的需求。
然而,自由裁量权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首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可能导致司法不公正。
由于法官对案件的判断可能受到个人偏好、主观意识和个人经验的影响,从而可能导致类似案件被判决不一致的情况。
此外,自由裁量权的过分运用也可能导致法官滥用职权,甚至可能产生腐败和不正当行为。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在司法审判中对自由裁量权进行适当的限制和规范。
首先,司法制度应该明确界定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和界限,以避免其滥用。
其次,应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和规则,以确保司法判决的一致性和公正性。
此外,还可以通过加强对法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其专业素养和判断力,以降低自由裁量权的滥用风险。
在具体案例中,自由裁量权的运用也需要慎重考虑。
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注重法律规定的要求,同时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事实、公众公正和社会利益等因素。
此外,应加强对案件裁决的监督和复核,以确保裁决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总之,自由裁量权是司法审判中重要的一项职权,它可以使司法审判更加灵活和适应社会的需求。
然而,为了避免自由裁量权带来的司法不公正和滥用问题,需要适当限制和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通过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和规则,并加强对案件裁决的监督和复核,可以进一步增强司法裁决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监督制约机制的完善
( 一) 多事后监督、 少事前控制 例 如 ,我 国刑 诉法 规定 侦 查机 关对 不起 诉 决定可 以 申请 复
议、 复核 , 被不 起诉 人对不 起诉 决定不 服可 以 申请 复议 , 被 害人对 不起 诉 决定不 服可 以 申请 复议 或者 提起 自 诉 。这些 都是 在检 察 ( 一) 外部 监督 和 制约机 制 检 察官 自由裁量 权 的外 部监 督和制 约机制 主要有 人大 监督 、 官依 自由裁 量权作 出不起 诉 决定后 的救济 , 对于检 察 官作 出不 起 公安 机 关的 监督 、 人 民群众 的监 督等 等 。 诉决 定 的过 程 缺乏 制约 , 具有 很 大的滞 后性 。 第一, 人 大 的监 督 。 人 大 及其 常委会 的监 督是 对检 察 官 自由 ( 二) 被 害人 的救 济权 利不足 裁量 权 最高 效力 的监 督 。从产 生上 说 , 检察 院 、 检 察 官从诞 生之 我 国现 行法 律规 定 , 对被 害人 有证据 证 明对被告 人侵犯 自己 初 就 收到人 大 的监督 。 人 大与 检察 机关 的组 织与 被组 织关 系 , 检 人 身 、 财产 权利 的行 为应 当 依法 追究 刑事 责任 , 而 公 安机 关或人 察长、 检 察官 均 由人 大及 其 常委会 选任 、 罢免 ; 其次, 人 大及 其 常 民检 察 院作 出不 予追 究 的书面决 定 的案件 , 被 害人可 以直 接 向法 这 一规 定 明显存 在矛 盾 : 法 律 一方面 赋予 了被 害人 在法 委 会还 要 定期 听取 检察 官行 使权 力 的整 体状 况 以听取 和 审议 年 院起诉 。 度 工 作报 告 、 对检 察 院规 范性文 件备 案 , 以此形 式对 检察 官 自由 庭 审判 中当事 人 的地 位 , 另一方 面却剥 夺 了其 向法 院提 出主张 的
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论法官自由裁量权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司法体制改革提出了具体要求,在整个司法实务界和学术界都引起了广泛反响。
如何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被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在全国多个省、市部署开展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检务公开等试点,司法体制改革面临重要的历史机遇。
作为法官而言,更是机遇与挑战并存。
伴随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审者判、判者审”将最终实现,更加明确的审判责任追究制定将会建立。
法院内部的行政化管理模式将会削弱,院长、庭长对案件的干预和裁决将越来越小,审判权将真正还权于合议庭、还权于法官。
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将会变大,而法官为自由裁量权所承担的司法风险也将随之加大。
法官自由裁量权对于保障案件的审判公正与效率、实现司法公正、构建和谐社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其不当行使必然导致司法专横、严重损害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
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和热点,建立法官自由裁量权正确运行机制,规范民事法官自由裁量权意义深远又十分必要。
一、法官自由裁量权概念及价值(一)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概念。
自由裁量权这一概念源自西方,对其概念的表述亦有多种。
《布莱克法律辞典》将法官自由裁量解释为法官或法庭自由斟酌的行为,意味着法官或法庭对法律规则或原则的界限予以厘定。
因此,法官自由裁量权是指当没有法律规定或法律条文规定得不够明确具体时,法官可以根据法律基本精神以及公平、正义等基本法律原则,依据职权对案件作出符合法律原则和精神的公平、正义、合理裁量的权力。
(二)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价值。
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有其积极作用,它的存在对于保障案件的审判公正与效率、实现司法公正、构建和谐社会发挥了重要作用。
当然法官自由裁量权有有其消极的作用,自由裁量权如果不受制约,容易引起法官滥用权力,造成审判的不公正。
1、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积极价值。
一方面克服成文法的需要。
任何法律都是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社会时刻都在发生变化,而由于立法者认识的局限性以及法律对于社会现实而言具有滞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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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检察机关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监督作者:王鹏磊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32期摘要近年来,各地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中积极探索刑事量刑建议制度,它与审判机关的量刑规范化工作相辅相成,共同为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添砖加瓦,为更好地体现刑事诉讼的公正、效率、质量,确立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对其进行明确规范,从而有力的实践“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其作用是不可或缺的。
关键词量刑建议权自由裁量权法律监督作者简介:王鹏磊,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1-161-02我国《宪法》第131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公诉权是检察权最为重要的内容之一,而量刑建议权与定罪请求权又是公诉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检察机关行使量刑建议权是行使检察权的应有部分。
所谓量刑建议权,亦即求刑权,是指检察机关既要指控犯罪,还要向法庭提出依法应对被告人适用何种确定的刑种和相对确定的法定刑幅度的建议,它属于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外部监督。
一、影响刑事自由裁量权的因素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新旧法律制度、法律思想的不断交锋,造成我国司法自由裁量权运作中大量的不尽如人意的情况。
在刑事审判中,影响法官进行自由裁量权的客观因素从法律上讲主要是案件事实、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犯罪手段、危害后果等。
刑法是生硬的、保持稳定的,犯罪是生动的,变化复杂的,案案皆不同。
法律赋予法官充分的自由裁量权,就是让法官根据各不相同的案情来审案定刑,打击犯罪。
但是不仅这些,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现阶段法官在审理刑事案件时,要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要就考虑到刑事被害人的情感、被告人的情感、以及代表国家一方的公诉人的意见。
特别是近年检察机关实行量刑建议以来,公诉机关向法院提出的量刑建议已成为影响法官在量刑自由权的重要因素。
对自由裁量权的影响因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法官个人因素影响自由裁量权首先是法官业务水平参次不齐,导致自由裁量权运用不当。
从全市法院的现状来看,法官业务水平已逐渐达到一个较高的水平,但是全国范围内则不然。
法官要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前提是必须精通业务,熟悉法律,还要有较长时间的审判经验。
年青法官如何运用好自由裁量权还要依靠不断丰富的审判经验。
其次法官个人的道德素质、价值观念影响着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保障。
法官道德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其在审理案件时是否能排除个人感情因素,法官如果没有高尚的职业道德,不具备秉公执法的思想,在司法活动中不能排除“人情”、“金钱”的诱惑,就不能办好案件。
在审判实践中就强奸案而言,不同性别的法官就会有不同的判决结果,这就有个人情感掺杂在办案中,会造成对被告人的不公正。
(二)被告人认罪态度,影响法官自由裁量权一直以来,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好坏直接影响着其所获刑期的长短,这也是审判实践中必须考虑的量刑情节。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中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亦明确规定,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
(三)被害人情感的表达,影响法官对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尤其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被害人情感的表达强烈与否,直接会影响法官运用裁判权,如被害人一直很理智,附带民事问题解决后无其他无理要求,法官就能结合案情,适当运用法律对被告人量刑;一但被害人情绪激烈,甚至有上访情形发生,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就会加倍小心,在量刑方面也会有所考虑,怕被害人认为量刑偏低,形成新的不稳定因素。
(四)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影响法官自由裁量以往检察机关只是在庭审中注重定罪方面的公诉力度,对量刑建议权的行使显得原则、概括。
现阶段,检察机关不仅对定罪,而且在量刑上提出比法律规定更具体的刑罚尺度,在我院审理案件中,甚至出现无幅度的量刑建议。
一但量刑建议作为公诉意见发表,就使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要考虑公诉人的情感,超越量刑建议是否会引起抗诉等因素。
二、检察机关对刑事自由裁量权监督与制约的意义美国学者梅里曼指出,审判上的自由裁量是指“能够根据案件事实决定其法律后果,为了实现真正的公正正义可以不拘泥于法律,还能够不断地解释,使之更合于社会”的权力,而如何规范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以及对自由裁量权的监督与制约水平成为衡量新时期司法机关办案水平的一把标尺。
因此,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是对刑事法官自由裁量权有效监督和制约,笔者认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有利于防止法官自由裁量权不恰当行使我国刑法规定惩罚性严重的400多个罪名中,只有1%是绝对确定的法定刑,不存在法官量刑的自由裁量,但大部分罪名是相对确定的,赋予了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为了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达到同案同判的效果,就要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审判监督权除了纠正错误的定罪判决外,亦包括纠正量刑的畸轻畸重。
过去公诉人出庭往往只注重案件是定罪,忽略或省略对量刑方面的考量,只在二审或再审程序加以考量,将一审出庭支持公诉和二审、再审等程序之间的密切联系人为地加以分割,影响了诉讼所要追求的效率,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
应该明确的是,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监督不仅体现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正确定罪,也体现对法官量刑的监督,对定罪和量刑的监督是检察机关在一审出庭支持公诉中的权力。
而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有利于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防止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滥用。
(二)有利于缓解被告人紧张心理,增加量刑的透明度,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现行司法体制下,法官如何裁量刑罚,被告人只有在拿到判决书后才知道被判处何种刑罚,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判决书字面表述称对被告人依法做了从轻从重的量刑,但案件被告人及公诉机关往往从判决中并不能感受到,从而导致服判息率不高。
而通过实施量刑建议工作,将量刑问题公开化、透明化,让控辩双方就该问题进行针锋相对地抗辩,进而使案件被告人及公诉机关了解法院是根据那些法律及事实因素作出的最终刑罚,让控辩双方都能知道量刑的过程和结果。
这样,控辩双方对判决的正确性、公正性就更能接受和理解,就会减少不必要的上诉、抗诉,提升服判息诉率,减少诉讼成本,同时也有效地防止了司法腐败现象的发生,充分地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三)有利于检察机关抗诉的针对性检察机关对法院量刑的畸轻畸重有权提起抗诉,因为量刑问题是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的重要原由之一,而通过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能够使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充分考虑各种相关因素,确保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及保证国家刑事法律的正确实施,从而使判决更为准确适当。
如果其法院的量刑与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相差很大,且判决量刑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可以以量刑建议为衡量标准,作为是否抗诉的依据,这样使抗诉更加有针对性。
三、检察机关如何行使对刑事自由裁量权的监督孟德斯鸠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他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这是一条万古不易的经验。
自由裁量权无异于利弊兼有的双刃剑,若行使不当或滥用,则不仅无益于法律价值的实现,反而是有损法律尊严的灾难。
当前,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的现象俯拾即是,这主要基于外界的各种干扰、法律规定本身的不足、法官素质参差不齐等诸多因素,导致同罪不同罚、量刑畸轻畸重、同一案件相同事实而一审与二审判决结果截然不同等等,进一步恶化了民众对司法公正的怀疑。
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或被滥用.不仅易于滋生腐败,更难于调整社会各方利益冲突。
因此,没有对自由裁量权的规制与监督便不可能走向法治。
如何对刑事自由裁量权进行监督呢?笔者认为,应该从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两个方面来考虑。
内部因素是法院内部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规制,外部因素是其他国家机关及社会舆论等方方面面相关群体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监督。
而本文着重从检察机关的视角提出几点建议:(一)加强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的准确性俗话说:“打铁还需自身硬”。
目前检察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不同检察人员对同一事实往往存在认识不一,难以适应当前量刑建议工作的需要,一方面,有些公诉人对该项工作认识不到位,他们认为公诉人的主要职责是把好案件的证据关和定性关,在法庭上仅就事实证据是否充分及定性是否准确展开指控。
而量刑建议没有强制约束力,故公诉人在行使量刑建议权时往往感觉说了也白说,对法院不能形成约束,长期以往,公诉人在出庭支持公诉时便缺少相应的“底气”。
故有的公诉人认为量刑属于法院的事,而量刑建议工作无疑是增加了他们的工作量,因为制作相应的量刑建议书,对量刑进行测算,审批程序,量刑答辩等一系列的过程,从而导致检察机关对此项工作积极性不高,量刑建议的质量存在大大的折扣。
(二)多层次发掘检察机关对法院的监督途径检察机关对法官的监督主要体现在对审判机关自由裁量权行为的监督,检察机关除了法律赋予的判后抗诉权外,还应加强对判前各项权利的行使,多渠道进行。
在审查起诉阶段,转变重点,不仅重视对定罪证据的收集,还要加大对嫌疑人行为构成某罪后应如何量刑证据的收集,以监督和约束法官量刑自由裁量权;审查起诉后向法院发出量刑建议,与案卷同步移送法院,以给法官量刑以参考;庭审阶段,公诉人不但应当建议法官对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还应当建议法官对被告人如何准确量刑,赋予公诉人以“求刑权”。
检察官必须综合辩论意旨而为主张,尤其是“具体求刑”,不能笼统表示“请依法裁判”。
对于案情简单的案件,可以当庭提出意见,对于案情复杂的案件,可以在休庭后研究出具书面求刑意见。
(三)完善法院与检察院沟通协调制度加强审判机关与检察机关协调配合目的在于落实刑事法律的正确理解与适用,建立分工配合、互相制约的良好氛围,促进司法工作水平的提高,为树立司法公信力打下良好的基础。
与此同时,检察机关还应与法院建立通报制度,将一定时期内的法院判决加以分析、评判,对量刑上存在同案不同判的情况予以总结,与法院进行通报、沟通,避免法官在今后的工作中重复出现。
在刑事自由裁量权方面,法院要充分重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将其视为检察监督的一个方面内容,着力提高法院的整体司法水平,确保案件不出问题。
参考文献:[1]赵芳.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角色理性之维.山东审判.2006(3).[2][意]E·博里海政著.邓正来,姬敬武译.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3]屈茂辉,余佐鹏.论法官自由裁量权.安徽律师.1999(1).[4][德]克劳思·罗科信著.吴丽琪译.刑事诉讼法(第2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