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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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管廊管理制度细则

综合管廊管理制度细则

综合管廊管理制度细则综合管廊是一种综合性的城市基础设施,它包括各种管线(如电力线、通信线、自来水管道等)和其他设施(如消防设备、监控设备等)的集合体。

综合管廊的建设和管理对于一个城市的发展和运行至关重要。

然而,在实践中,由于缺乏有效的管理制度,综合管廊的建设和运营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因此,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综合管廊管理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一、明确管理原则和责任综合管廊管理制度应明确规定管理原则和责任分工。

首先,要坚持科学、规范和公平的原则,确保综合管廊的建设和管理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

其次,要明确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责任,确保各方面的配合和协作,从而提高综合管廊的建设和管理效率。

二、完善施工管理制度综合管廊的建设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进行各种施工活动。

因此,综合管廊管理制度应完善施工管理制度,明确施工活动的标准与要求。

这包括施工许可、施工报备、施工安全等方面的规定,以保障施工活动的顺利进行,同时确保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

三、健全维护管理制度综合管廊的运营需要进行日常的维护和管理。

因此,综合管廊管理制度应健全维护管理制度。

这包括定期巡检、设备检修、应急处置等方面的规定,以确保综合管廊的设施和设备的正常运行。

同时,在维护管理中,可以采用信息化技术,建立综合管廊设施和设备的数据管理系统,以提高管理效率。

四、加强安全管理制度综合管廊的安全管理是至关重要的。

综合管廊管理制度应加强安全管理制度的建设。

这包括安全监测、安全预警、安全培训等方面的规定,以确保综合管廊的安全运行。

同时,要加强对施工单位和运营单位的安全管理,提高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防止事故的发生。

五、推进信息共享制度综合管廊的建设和管理需要各个部门的协调和配合。

综合管廊管理制度应推进信息共享制度的建设。

这包括信息共享平台的建立、信息交换和共享机制的建立等方面的规定,以促进信息的共享和利用,提高综合管廊的运营效率。

六、加强监督和考核制度综合管廊管理制度应加强监督和考核制度的建设。

城市地下综合管线(管廊)运营管理办法

城市地下综合管线(管廊)运营管理办法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集约利用与优化城市地下空间,规范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运营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运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是指在城市地下用于集中敷设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给水、排水、再生水、热力、燃气等公用设施管线的公共隧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投融资、特许经营,及建设、运营的监督管理和考核工作。

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和管理工作,解决重大问题。

第六条发展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应当遵循统筹建设、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

第七条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建设资金采取政府投资和多渠道融资相结合的方式筹措。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建设、运营和管理。

鼓励入廊管线单位参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建设、运营和管理。

第八条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是城市基础设施,其特许经营管理活动按照《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第25号令)。

第九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公开招标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监理资质的专业机构,作为政府监管部门的辅助力量,做好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管理的安全风险防控,提高运营管理效率和服务能力。

第十条已明确纳入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管线,不再保留另外规划的管线位置。

管线单位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进行地下管线施工。

已建设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新建管线应当入廊,既有管线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有序入廊。

各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管线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做好管线入廊工作。

第十一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统筹考虑新城区建设、旧城区改造、地下空间开发等因素,编制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中长期建设发展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对年度实施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珠海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珠海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珠海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珠海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经珠海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9年1月16日通过,2009年3月31日经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于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9年5月12日(2009年1月16日珠海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09年3月31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管线空间资源,保护地下管线设施,保障地下管线安全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和信息档案等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但海域的地下管线除外。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地下的给水、排水、燃气、燃油、热力、电力、通信、照明、工业、有线电视、公共监控视频等的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本市地下管线管理实行统一规划、协调管理、节约资源、信息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市市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水务、交通、公安、国土、公路、人防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下管线的管理工作。

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本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以及地下管线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侵占、破坏地下管线设施,并有权对上述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七条政府鼓励和支持地下管线科学技术研究和创新,推广先进技术,提高管线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

提倡管线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采用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

第二章规划管理第八条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地下管线规划的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

第九条城市总体规划中的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地下管线系统。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对各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作出综合安排。

地下综合管廊实施细则

地下综合管廊实施细则

地下综合管廊实施细则一、总则地下综合管廊是指为了满足城市各项基础设施需要,集中敷设地下综合管线的系统工程。

为规范地下综合管廊的建设和管理,确保其安全、高效运行,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建设单位1.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单位应为具有相关资质和技术能力的企事业单位或者政府部门。

2.建设单位应向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详细的规划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

3.建设单位需在建设过程中加强与地面相关部门的协调,确保地下综合管廊的顺利建设。

三、建设内容1.地下综合管廊主要包括排水管线、供水管线、电力线缆、通信线缆等基础设施。

2.建设单位应根据城市规划和需求确定地下综合管廊的布局和管线种类。

3.建设单位应采用先进的材料和技术,确保地下综合管廊的质量和可靠性。

四、施工管理1.地下综合管廊施工前,建设单位需制定详细的施工计划和安全措施,并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2.施工单位应配备经验丰富的施工人员,并进行必要的培训和考核。

3.施工单位需在施工期间加强现场管理,确保施工进度和安全。

五、验收规定1.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完成后,建设单位需邀请相关专业机构进行验收。

2.验收内容包括设施的建设质量、安全性和功能完好程度等。

3.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需向相关主管部门提交验收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六、运维管理1.地下综合管廊建成后,建设单位需建立定期检查和维护制度,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2.建设单位应配备专业的运维人员,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

3.建设单位需定期向相关主管部门报送运维情况,并接受监督检查。

七、处罚与奖励1.对于违反本实施细则的建设单位,相关主管部门有权进行处罚,并责令整改。

2.对于在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和管理中表现优秀的单位和个人,可给予奖励和表彰。

八、附则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相关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时修订和补充。

以上为地下综合管廊实施细则,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严格遵守,确保地下综合管廊的安全高效运行,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3.11•【字号】珠府〔2019〕12号•【施行日期】2019.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珠府〔2019〕12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2019年3月11日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物业条例》),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区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应当配备专门的物业管理部门和专职的工作人员,并对工作经费予以保障。

第三条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物业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全市物业管理发展规划;(二)统筹全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监管工作;(三)统筹全市信用体系监管工作;(四)依法查处违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五)指导和监督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开展工作,加强行业指导和行业自律;(六)《物业条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物业主管部门)接受市物业主管部门指导,履行以下职责:(一)指导和监督镇街履行物业管理行政监管职责;(二)会同镇街决定是否解散业主委员会;(三)会同镇街撤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四)会同镇街划定或者调整物业管理区域;(五)指导和监督各方完成承接查验工作;(六)审批协议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申请;(七)定期对镇街、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物业管理人员及业主委员会成员、候补委员、业主监事会成员等进行培训;(八)依法查处违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九)《物业条例》规定的其他职责。

珠海市横琴新区地下综合管廊安全保护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珠海市横琴新区地下综合管廊安全保护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珠海市横琴新区地下综合管廊安全保护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横琴新区地下综合管廊管理,保护设施安全,保障地下综合管廊安全运行,根据《珠海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保护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珠海市燃气管理办法》、《横琴新区综合管沟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区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横琴新区区域内地下综合管廊及其附属设施和安全保护区域的管理。

本规定所称的地下综合管廊,是指横琴新区区域内设置于地面以下,用于容纳多种公共设施管线及附属设施(包括延伸至地面的附属设施)的构筑物。

本规定所称的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护地下综合管廊和保障地下综合管廊安全运行所设置的有关防护、出入口、1排水、通风、养护、交通安全服务、安全监控系统、电气、通讯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和构筑物。

第三条横琴新区区域内地下综合管廊的主管部门为市政行业主管部门,管理机构为市政行业主管部门明确的下属事业单位,养护单位由管理机构委托日常养护单位。

横琴新区区域内负责规划、建设、国土、财政、公安、水利、价格、安全生产等职能的部门,以及各类管线的产权单位应当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地下综合管廊的相关管理工作。

国土部门在土地出让时,应提供地下综合管廊的安全保护区域范围内的有关要求。

第二章安全保护区域第五条地下综合管廊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区域包括安全保护范围和特别保护区范围,并按下列标准划定:(一)安全保护范围1、地下综合管廊构筑物边线外沿两侧各30米范围内。

2、出入口、通风口等附属建筑物、构筑物边线外沿两侧各10米范围内。

2(二)特别保护区范围地下综合管廊、出入口、构筑物结构边线外沿两侧各5米范围内。

第六条地下综合管廊的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管理机构、养护单位公布地下综合管廊的安全保护区域以及设置安全保护标识。

第七条地下综合管廊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区域与轨道交通控制区、河道管理范围或者涉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重叠的,经相关主管部门协商后确定。

珠海经济特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珠海经济特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珠海经济特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2.30•【字号】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52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52号《珠海经济特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已经2023年12月21日十届珠海市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黄志豪2023年12月30日珠海经济特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珠海经济特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场主体登记以及相关的管理、服务及监督活动。

第三条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合规、规范统一、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市场主体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全市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制定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制度措施,规范登记行为;加强信息化建设,推进登记全程电子化、同城通办、跨境通办,推进涉企经营审批服务事项“一照通行”改革。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工作予以指导。

民政、公安及各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

第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消防救援等涉企经营事项主管部门负责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和市场主体登记与涉企经营审批服务“一照通行”改革。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推进线下政务服务场所与线上政务服务平台全面对接融合,拓展政务服务办理渠道。

市场主体有权自主选择政务服务办理渠道,登记机关及涉企经营事项主管部门不得限定办理渠道。

第二章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第七条登记机关应当依法接收申请人递交的申请,并按照市场主体登记的依据、条件、程序及办理期限等规定作出决定。

广东省珠海经济特区房地产管理条例-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9号

广东省珠海经济特区房地产管理条例-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9号

广东省珠海经济特区房地产管理条例正文:---------------------------------------------------------------------------------------------------------------------------------------------------- 广东省珠海经济特区房地产管理条例(1992年12月13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9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展珠海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房地产市场,加强管理,保障房地产经营者和房地产权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特区的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房地产,是指在特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及其土地上的住宅、工商楼宇、仓库、停车场等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

本条例所称的房地产权是指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及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在特区内的房地产登记、转让、租赁、抵押等经营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珠海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对房地产经营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通过有偿出让、转让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已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进行开发建设的,可按本条例的规定取得房地产权,并可转让、出租、抵押。

通过行政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必须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取得房地产权后,方可进行房地产的转让、出租、抵押。

第六条国内的经济组织、公民、华侨、外国人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及其经济组织,可在特区从事房地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房地产权登记第七条特区实行房地产权登记确认制度。

经登记后,房地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各种房地产权登记,并颁发《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保持证》、《房屋他项权证》。

第八条房地产权登记包括:(一)新建房屋产权登记;(二)土地使用权登记;(三)转移登记;(四)租赁登记;(五)他项权利登记;(六)变更登记;(七)预售预购登记;(八)注销登记。

关于公开征求《珠海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修改稿)》修改意见的公告

关于公开征求《珠海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修改稿)》修改意见的公告

关于公开征求《珠海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修改稿)》修改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珠海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12.09•【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关于公开征求《珠海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修改稿)》修改意见的公告市法制局正在审查修改《珠海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修改稿)》。

为了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现将条例征求意见稿予以刊登,请于2014年12月19日之前将相关修改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市法制局法规科。

通信地址:人民东路5号珠海市市府大院5号楼10楼市法制局邮政编码:519008电话:(0756)2219806(兼传真)电子邮箱:*****************2014年12月9日《珠海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修改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加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综合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保障地下空间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

第三条[地下空间]本办法所称地下空间,是指地表以下的空间,包括结建地下空间和单建地下空间。

结建地下空间,是指结合地面同一建筑开发利用的地下空间。

单建地下空间,是指在市政道路、公共绿地和广场、河道水系等用地单独开发利用的地下空间。

第四条[开发利用原则]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公益优先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相结合,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和通信等需要。

第五条[主管部门] 市政府建立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市城乡规划、建设、国土主管、人民防空等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管理、建设与信息平台建设管理、用地管理、人防工程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交通、市政、房产登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等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建设的管理工作。

综合管廊入廊人员管理制度

综合管廊入廊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城市综合管廊的管理,保障入廊人员的安全,提高管廊使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综合管廊的入廊人员,包括施工、运维、巡检、维修、检测、监理等人员。

三、职责分工1. 管廊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制度,并监督实施;2. 入廊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入廊人员的管理和培训;3. 入廊人员应自觉遵守本制度,确保自身安全。

四、入廊条件1. 入廊人员须持有有效的入廊证,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入廊;2. 入廊人员应熟悉管廊的结构、功能、安全规程及应急预案;3. 入廊人员应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胜任所从事的工作;4. 入廊人员应身体健康,无职业禁忌症。

五、入廊管理1. 入廊人员应提前向管廊管理部门申请入廊,并接受审查;2. 入廊人员入廊前,须参加管廊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入廊;3. 入廊人员入廊时,应随身携带入廊证,并按规定佩戴安全帽、反光背心等防护用品;4. 入廊人员应遵守管廊内的各项规定,不得擅自改变管廊的结构和使用功能;5. 入廊人员应配合管廊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6. 入廊人员应遵守管廊内的应急预案,遇到突发事件时,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并报告管理部门。

六、培训与考核1. 管廊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入廊人员进行培训,内容包括安全知识、操作技能、应急预案等;2. 入廊人员应参加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入廊;3. 管廊管理部门应建立培训档案,记录入廊人员的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

七、应急管理1. 管廊管理部门应制定应急预案,明确突发事件的处理流程和责任分工;2. 入廊人员应熟悉应急预案,掌握应急处置技能;3. 发生突发事件时,入廊人员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并报告管理部门。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 本制度由管廊管理部门负责解释;3.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通过以上制度,旨在规范综合管廊入廊人员的管理,确保入廊人员的安全,提高管廊使用效率,为城市安全运行提供有力保障。

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实施细则

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实施细则

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实施细则一、工程概述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是指为了满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的需要,在城市地下开挖一系列的通道,用于集中埋设各类管线和线缆,并提供相应的运行、维护及管理配套设施的工程。

本细则旨在规范地下综合管廊工程的实施,确保施工的顺利进行。

二、工程管理责任1. 建设单位:负责地下综合管廊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2. 监理单位:负责对地下综合管廊工程的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规范进行工程实施。

3. 施工单位:负责地下综合管廊工程的具体实施,按照设计要求进行开挖、管线敷设、设备安装等工作。

三、工程施工准备1. 施工前需全面了解工程的设计文件,熟悉工程方案和要求。

2. 施工单位应组织人员进行技能培训,确保施工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

3. 施工单位需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制定详细的施工计划,并与监理单位进行沟通和确认。

四、地下综合管廊的开挖与支护1. 施工单位应按照工程设计图纸要求进行地下综合管廊的开挖,保证开挖的准确度和稳定性。

2. 对于开挖时遇到的地质条件异常情况,施工单位应立即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并及时向监理单位报告。

五、管线敷设与设备安装1. 管线敷设应按照设计要求进行,确保管线的准确敷设和连接。

2. 设备安装应严格按照设备说明书进行,确保设备安装的正确性和安全性。

六、工程质量与验收1. 施工单位应在地下综合管廊工程竣工前,进行全面的工程检查和质量评估,确保工程质量达到规范要求。

2. 工程竣工后,由监理单位对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移交使用。

七、安全与环保措施1. 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环保。

2. 施工单位应设置相应的安全警示标识,保障工人的人身安全。

八、工程管理与文档管理1. 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建立完备的工程管理制度,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2. 施工单位应建立工程档案管理系统,对施工过程中的各类资料及时进行整理和归档。

综合管廊安全管理制度

综合管廊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综合管廊安全管理,保障城市基础设施安全稳定运行,预防事故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综合管廊的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综合管廊安全管理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建立健全综合管廊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明确各级管理职责。

第五条综合管廊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包括:(一)综合管廊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综合管廊安全管理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二)综合管廊管理所:负责综合管廊的日常运营、维护和管理。

(三)综合管廊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综合管廊安全管理的具体实施、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

第六条各级管理职责如下:(一)综合管廊安全管理委员会:1. 制定综合管廊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2. 组织开展综合管廊安全检查和评估;3. 负责综合管廊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4. 指导和督促综合管廊管理所、安全管理办公室开展工作。

(二)综合管廊管理所:1. 负责综合管廊的日常运营、维护和管理;2. 落实安全管理措施,确保综合管廊安全稳定运行;3. 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4. 配合安全管理办公室开展安全培训和宣传教育。

(三)综合管廊安全管理办公室:1. 负责综合管廊安全管理的具体实施、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2. 落实安全管理措施,确保各项安全制度得到有效执行;3. 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和督促整改安全隐患;4. 负责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统计分析。

第三章安全管理措施第七条综合管廊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相关安全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

第八条综合管廊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设备,如监控设备、报警装置、通风设备等。

第九条定期对综合管廊进行安全检查,包括:(一)对管廊结构、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确保其完好、安全;(二)对电气、消防、通风等系统进行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三)对安全通道、疏散指示标志等进行检查,确保其完好、有效。

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2020-02-02 15:09政策法规〔2021年11月22日珠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名目第一章总那么第二章物业治理区域和共有物业第三章业主和业主组织第四章物业治理服务第五章物业的使用和爱护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那么正文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治理活动,爱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和谐、安全、文明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差不多原那么,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治理活动及其监督治理。

本条例所称物业治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以自行治理的方式,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治理、养护、修理,爱护物业治理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治理实行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政府监管相结合的原那么。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应当将物业治理纳入现代服务业进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治理体系;建立和完善专业化、市场化、规范化的物业治理机制,鼓舞采纳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治理水平。

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治理机构履行区政府职责。

第五条市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条例,并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全市物业治理活动的相关政策;〔二〕指导和监督各区开展物业治理行政监管工作;〔三〕统筹全市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监管工作;〔四〕建立完善全市物业治理宣传和培训机制;〔五〕建立全市物业治理信用体系;〔六〕建立全市物业治理综合平台;〔七〕制定临时治理规约、治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那么、物业服务合同、承接查验协议、装饰装修治理服务协议等示范文本;〔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区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物业治理区域备案、物业承接查验备案、物业服务合同备案;〔二〕负责业主委员会备案;〔三〕指导和监督业主组织依法开展活动;〔四〕负责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使用监管;〔五〕开展物业服务监督检查;〔六〕建立物业治理档案;〔七〕指导和监督辖区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政府、街道办〕调解处理物业治理纠纷;〔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珠海高栏港经济区公共管廊管理办法(试行)

珠海高栏港经济区公共管廊管理办法(试行)

珠海高栏港经济区公共管廊管理办法(试行)珠海高栏港经济区公共管廊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珠海高栏港经济区,以下简称港区,公共管廊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集约利用与优化港区土地资源~促进港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珠海市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珠海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和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管廊,以下简称“管廊”,~是指设置于港区地面以上~用于容纳输送物料的综合性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构筑物~其主要由管架、管道和附属设施三部分组成。

前款规定的输送物料的综合性管道~包括准入使用的石油、石化、化工等多种石化液体介质的输送管道,水、污水及其他液体的输送管道,蒸汽及其他气体的输送管道。

前款规定的附属设施包括用于维护管廊正常运行的排水、消防、照明、电气、通信、安全监测系统等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管廊使用单位~是指符合准入条件~依据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申请使用公共管廊并获批准使用的单位。

第四条凡在港区从事公共管廊建设、管理、使用的单位~以及申请从事公共管廊管道铺设及其他作业的施工企业~均应遵守本办法。

- 1 -第五条珠海汇华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廊管理公司,作为投资主体~是港区公共管廊管理的主体~负责公共管廊的运营、维护及管理。

各管廊使用单位作为管廊使用主体~配合管廊管理公司运营、维护及管理公共管廊~负责所使用管道的安全运营及日常维护~承担使用管道安全方面的直接责任。

港区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各司其职~共同配合做好公共管廊的监管协调工作~具体职责为:,一,区统筹发展局负责公共管廊的立项工作,,二,区规划分局负责公共管廊的规划管理工作,,三,区建设局和区政府投资建管中心负责公共管廊的建设管理工作,,四,区安监局负责公共管廊的安全生产工作,,五,区环保局负责公共管廊的环保工作。

第六条管廊的建设和管理应当科学规划、统筹建设、协调管理、资源共享和安全运行。

珠海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珠海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珠海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规范、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实施和管理程序,有效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条例,但抢险应急工程项目除外。

抢险应急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本条例所称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财政预算管理的资金和其他财政性资金、政府融资及政府可支配的其他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且按照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

第四条政府投资应当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保障重点的原则,重点投向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优先保证续建项目的资金需求。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实行工程质量责任制和工程监理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

第七条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以下简称市发改部门)具体负责项目储备库和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和综合管理。

市财政、规划、国土、环保、建设、审计、监察及其他有关部门按其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项目建设单位是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及有关规定,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工作。

[1]2第二章项目决策第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库制度。

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项目,应当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分为新开工项目、续建项目和预备项目。

新开工项目必须落实资金来源。

第九条各部门根据行业专项规划,提出一定时期内需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市发改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相关行业专项规划以及实际需要,进行综合平衡后列入项目储备库。

市发改部门根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对项目储备库实施分类动态管理。

第十条列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经市发改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安排前期费用。

综合管廊管理制度范文

综合管廊管理制度范文

综合管廊管理制度范文综合管廊管理制度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综合管廊的规范管理,保证综合管廊的安全运行和有效利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综合管廊是指为了规划、建设、管理并有效利用地下城市功能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而筑设的综合性管线、管道和通道系统。

综合管廊主要包括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排水、热力等功能设施。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使用、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第四条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对综合管廊的规划管理,制定综合管廊建设规划,明确综合管廊的功能定位、布局要求以及与城市规划的协调。

第五条综合管廊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并验收备案。

地方政府应当组织专业人员对综合管廊进行验收,确保综合管廊的质量和安全。

第六条综合管廊的权属应当属于地方政府。

地方政府可以委托专业管理机构进行综合管廊的经营管理。

第七条综合管廊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综合管廊工程施工许可。

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施工。

第八条综合管廊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管廊,并负责维护和保养管廊设施。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损坏综合管廊设施,不得违法违规使用综合管廊。

第十条地方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综合管廊的安全监管机制,并制定应急预案,确保综合管廊的安全。

综合管廊的管理单位应当配备专门的安全监管人员,负责综合管廊的日常管理和安全监管。

第二章综合管廊的建设与施工管理第十一条综合管廊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进行设计,并编制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提前进行安全审核和风险评估,防范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

第十二条综合管廊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化建设的要求,进行综合管廊的施工。

施工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方案进行施工操作,防止施工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三条综合管廊的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具备相应资质和经验的施工人员,进行施工。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并向监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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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经济特区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条例
2015-12-29
(2015年12月25日珠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
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管廊)规划、建设和管理,保障地下管线的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集约、节约利用土地和优化城市地下空间,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管廊的规划、建设、运营、维护和档案信息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管廊,是指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纳两类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干线管廊、支线管廊和缆线管廊。

第三条管廊建设与管理坚持政府主导、规划先行、统筹建设、信息共享、安全运行、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建立管廊工作领导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管廊建设和管理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负责本区域内管廊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廊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发改、规划、建设、国土、交通、公路、水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
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管廊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的新建道路应当根据功能需求,规划以干线、支线管廊为主的管廊;老城区结合城市更新、道路改造、地下空间开发等要求,因地制宜、统筹规划以缆线管廊为主的管廊。

管廊建设按照管廊专项规划有序推进,并与道路建设同步进行。

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加强对管廊建设资金的统筹,在年度预算和建设计划中安排管廊项目,并可以纳入地方政府采购范围。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管廊,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贴、贷款贴息等形式,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鼓励入廊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以下称管线单位)参与管廊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管廊专项规划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编制管廊专项规划时,编制单位应当征询管线单位的意见。

第九条管廊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各类地下管线、道路交通等专项规划相衔接,并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管廊专项规划按照因地制宜、远近兼顾、分步实施的要求,确定管廊的建设布局、管线种类、断面形式、平面位置、竖向控制等,并明确建设规模和时序。

第十条建设、交通、公路等行政管理部门、各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按照管廊专项规划,在编制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和城
市更新计划等建设方案时,应当统筹安排管廊建设工作。

第十一条管廊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满足所在区域应当入廊管线的需要,确保管廊安全运行。

第十二条管廊建设工程的设计应当征求管廊运营管理单位(以下称管廊运营单位)和入廊管线单位的意见。

第十三条已建管廊区域内的管线,除根据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无法纳入管廊的管线,以及管廊与外部用户的连接管线外,必须按照专项规划要求进入管廊。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管线单位应当按要求做好管线入廊工作。

对应当进入管廊的管线,管线单位申请在管廊以外的位置新建管线的,规划部门不予规划许可,建设部门不予施工许可,市政、公路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挖掘道路、公路许可。

第十四条管廊工程应当按规定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章运营与维护
第十五条管廊运营单位是管廊运营、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对管廊进行运营和养护,并按约定向入廊管线单位提供管廊使用及养护管理服务。

管廊运营单位的确定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管廊运营单位应当与入廊管线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入廊管线种类、时间、费用以及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七条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入廊管线单位应当向管廊运营单位缴纳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

有偿使用费用标准原则上由双方协商确定,市人民
政府在必要时可以依法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市价格部门会同市市政、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的指导意见,作为确定费用标准的参考依据。

入廊费主要根据各入廊管线单独敷设和更新改造成本确定,适当考虑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建设成本。

日常维护费主要根据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维修、更新等维护成本,以及管线占用管廊空间比例、对附属设施使用强度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十八条管廊运营单位在运营初期不能通过收费弥补成本的,各级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补贴。

第十九条管廊运营单位负责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的维护管理,履行以下义务:
(一)养护和维修管廊共用设施设备,保障设施设备正常运转;
(二)配备相应的建筑、机电、给排水等专业技术人员,建立值班、检查、档案资料等维护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监控和巡查等安全保障措施;
(三)统筹安排管线单位日常维护管理,配合和协助管线单位进行巡查、养护和维修;
(四)保持干线、支线管廊整洁、照明和通风良好;
(五)制定应急预案,发生险情时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管线单位进行抢修;
(六)保障管廊安全运行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管线单位负责所属入廊管线的设施维护和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以下义务:
(一)建立安全责任制,编制实施管廊内管线维护和巡查计划,并接受管廊运营单位的监督检查;
(二)使用和维护管线应当执行相关安全技术规程;
(三)施工时对管廊及管廊内已有管线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四)在管廊内实施明火作业时,应当取得管廊运营单位的同意,施工方案应当符合消防要求;
(五)制定管线应急预案,并报管廊运营单位备案;
(六)保障入廊管线安全运行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移动、改建管廊设施的,建设单位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将设计图纸送管廊运营单位备案,管廊运营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管线单位,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二条管廊及其周边区域应当划定安全保护区。

在安全保护区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事先向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提供管廊运营单位认可的施工安全保护方案:
(一)爆破;
(二)挖掘城市道路、公路;
(三)打桩或者进行顶进作业;
(四)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建筑物和构筑物;
(五)在管廊外敷设管线;
(六)排放、倾倒腐蚀性液体、气体;
(七)其他可能危害管廊安全的行为。

安全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划定。

第二十三条管廊运营单位可以对安全保护区的施工作业进行安全监测,提出相应的安全处置建议,建设单位应当配合落实。

施工影响管廊安全运行的,管廊运营单位有权予以制止,建设单位应当立即停工,调整作业和安全保护方案,保障管廊的安全运行。

第二十四条进入管廊施工、巡检、维修的从业人员应当服从管廊运营单位的管理,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确保管廊安全运行。

第四章档案信息
第二十五条管廊建设单位在办理规划许可时,应当将办理许可手续的资料报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备案;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将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工程档案内容和要求告知管廊建设单位。

第二十六条管廊工程实行工程档案预验收制度,在管廊工程档案预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第二十七条管廊建设单位应当在管廊工程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竣工档案资料、测绘成果及其电子文件。

管廊工程勘察、测绘、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配合管廊建设单位收集、整理管廊工程竣工档案。

第二十八条管廊建设单位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的管廊竣工档案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管廊运营单位应当根据地下管线信息标准和要求,建立和维护管廊信息系统,并纳入全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

第三十条迁移、变更、废弃入廊管线的,管廊运营单位应当在迁移、变更、废弃完成后三个月内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相关档案资料。

第三十一条管廊建设单位和运营单位可以根据需要查阅本单位移交的工程档案。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利用管廊相关资料和信息系统,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保密规定,并按照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管线单位应当进入管廊而不进入管廊的,由市政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政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委托具备资质的单位迁移管线,所产生的费用由管线单位承担。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管线单位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和公路的,分别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管廊运营单位、管线单位未履行安全维护义务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危及管廊安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规
定,管廊建设单位不按规定移送相关档案资料或者提供档案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委托具备资质的单位进行查明测量,所需费用由管廊建设单位承担。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对管廊的规划、建设、维护、运营、档案信息等管理活动,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珠海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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