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药品生产企业药品质量安全信用等级管理办法
药品生产企业质量信用等级AA、AAA级
湖南省药品生产企业质量信用等级AA、AAA级
评估细则(讨论稿)
一、参评基本条件
1、企业必须达到《湖南省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第四章规定的“评估条件”;
2、企业必须经所在地州市局评估,达到A级质量信用等级;
3、企业连续三年销售回款额平均在5000万元以上;
4、企业连续三年均为一次性通过药品GMP认证检查、跟踪检查。
二、等级评估方式
1、企业主动申请,所在地市州局进行推荐;
2、评估工作由省局组织,以行业协会名义进行,省局诚信办负责具体实施;
3、按合理比例分别抽取药品生产企业专家、药品GMP检查员、药品安监人员、社会代表组成评估小组,负责具体评估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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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评分采取扣分制,坚持资料审查与现场检查相结合原则。
三、评估考核内容
1、评估细则分6个大项20个小项,每项分值为1-10分不等,总分为100分(附药品生产企业质量信用AA、AAA等级评估评分表);
2、对存在否决情形的本项分全扣,存在部分缺陷的按缺陷细数扣分,直到扣完本项为止。
四、等级评估标准
1、AA、AAA级实行同一评估标准,以评估分值定级;
2、综合评估达90分以上的评为AAA级企业,80分以上的评为AA级企业;
3、对企业A、B、C、D级质量信用等级评估工作,由各市州局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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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管理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1.04•【字号】•【施行日期】2022.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各处室、分局、直属单位:为加强我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药品经营检查行为,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省局在《药品经营活动检查指南(试行)》的基础上,制定了其配套文件《湖北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1月4日湖北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经营监督管理,规范我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以下简称药品GSP符合性检查)行为,根据《药品检查管理办法》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药品GSP符合性检查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检查机构,依据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药品第三方物流企业及其经营场地,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所开展的监督检查方式。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检查机构实施许可检查、常规检查时,可视情采取药品GSP符合性检查方式。
药品GSP符合性检查应当涵盖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及其所有经营范围或经营活动。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开展药品GSP符合性检查:(一)上一年度新开办的药品经营企业。
(二)首次申请药品第三方物流企业及其经营场地,包括按药品第三方物流管理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三)变更许可需实施现场检查的,如新建、改建、迁建、扩建药品储存场所或零售场所。
(四)委托储存配送变更为自行配送的。
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安〔2019〕11 号
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省安委会关于印发《湖北省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安[2019]11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安委会,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省直有关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8〕1号)精神,扎实推进全省城市安全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2019年9月17日湖北省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8〕1号)精神,扎实推进我省城市安全发展,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到2020年,全省城市安全发展取得明显进展,创建武汉、宜昌、襄阳、荆州、鄂州、黄冈等示范城市,辐射带动30个县级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建设;到2035年,全省城市安全发展体系更加完善,安全文明程度显著提升,建成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相适应的安全发展城市,为新时代湖北高质量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二、加强城市安全源头治理(一)科学制定规划。
坚持安全发展理念,科学制定和完善城市总体规划,及城市综合防灾减灾、安全生产、消防等专项规划。
科学规划和调整居民生活区、商业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功能区以及城市高风险场所空间布局。
加强建设项目实施前的安全评估论证和审核把关,严禁在人口密集区建设高风险项目,或者在高风险项目周边设置人口密集区。
(二)完善安全法规和标准。
制定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地震预警管理办法、食品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城市安全法规规章。
湖北省药品批发企业GSP现场检查评定标准
1、是否有组织架构图、机构设置文件、定员定岗文件、人员任命文件。2、组织机构、岗位是否与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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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02
企业应当明确规定各组织机构或者岗位的职责、权限及相互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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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01
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当由企业高层管理人员担任,全面负责药品质量管理工作,独立履行职责,在企业内部对药品质量管理具有裁决权。
规定了企业质量负责人在企业组织机构中的层级定位及主要职权。质量管理裁决权是指对企业内部发生的涉及质量管理的事权的最终决定权,此权利是本规范授予的权利。质量负责人岗位应当独立设置,保证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其他因素的影响,以起到监督制约业务经营活动、保证药品质量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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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01
企业应当定期开展质量管理体系内审。
GSP内审是指药品经营企业按规定的时间、程序和标准,依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对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进行的内部审核。企业要制定内审项目和标准,每年至少进行1次内审。
1、企业是否依据质量体系内审制度的规定定期组织内审。2、内审是否有内审报告,包含内审计划、方案、标准、批准和实施的记录、结论、改进措施、跟踪整改以及落实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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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01
企业应当对药品供货单位、购货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价,确认其质量保证能力和质量信誉,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
本条主要明确企业外部质量审核的对象、内容和方式。审核对象包括药品供货单位(生产、批发)、购货单位(生产、批发、零售、医疗机构)、物流或运输服务供应商。审核内容为确认其质量保证能力和质量信誉。审核主要方式为资质材料审核和考核、现场质量审计与核实。
零售药店设备和标识
三项承诺?1凡销售的药品,均符合法定质量标准,保证无假冒伪劣药品。
??2、凡陈列药品,均明码标价,无违反政策价格的欺诈行为。
高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销售的,经查实按所售药品价格的2倍予以赔偿。
??3、为顾客提供优质服务,对违反服务公约的人员,将严肃处理,并以适当形式向顾客道歉敬告顾客?1、禁止销售终止妊娠药物!?2、含兴奋剂药品,运动员慎用!??3、禁止销售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
??4、购买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请主动出示身份证明、单次购买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不得超过2个最小包装。
??5、处方药:凭医师处方购买和使用!??6、非处方药:请仔细阅读说明书并按说明使用或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保健食品不能代替药品,不具备疾病治疗作用。
亲爱的顾客:药品是特殊商品,非质量问题一经售出不得退调。
谢谢您的支持和配合!服务公约?1、从业人员上岗时要穿戴整洁统一的工服帽,佩带工号,仪表端庄,精神饱满。
??2、接待顾客主动热情,耐心周到,站立服务,面容和善,举止大方,使用文明用语,主动讲普通话,做到接一顾二招呼三。
??3、收方发药应核对品名、规格、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对用配伍禁忌,超剂量的配方,必须经处方医师更改或重新签字后方可配取。
??4、坚持问病卖药,主动介绍药品的性能、用途、用法、用量、禁忌及注意事项,正确引导消费,减轻顾客负担。
??5、收款找零要唱收唱付,钱货两清,开具发票要署名品名、规格数量、单价、金额批号。
??6、提供“四声”服务,进店有迎声,咨询有答声,离店有送声,留言有回声。
一级分类牌Rx????处方药?凭医师处方购买和使用!OTC??非处方药请仔细阅读说明书并按说明使用或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中药饮片非药品区收银台二级分类牌非药品区(医疗器械、食品、保健食品、日化用品)处方药:1、儿科药品2、解热镇痛、消炎类药3、神经系统用药4、心脑血管用药5、呼吸系统用药6、消化系统用药7、激素及内分泌系统用药8、泌尿系统用药9、妇科用药10、肝胆科药品11、五官科药品敬???告?本店药师暂时不在岗,暂停销售处方药及甲类非处方药,由此给您带来的不便,请您谅解!药师咨询台药店分类标示牌综合类:服务公约牌、工作人员在岗标示牌、零售药店禁止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牌、武汉市零售药店六条禁令牌、药品监督公示牌、执业药师(药师)在岗服务公约牌、三角咨询台、三角收银台、三角正在使用/暂停使用牌、三角药师在岗正在为您服务/药师不在岗暂停为您服务牌、医保区、非医保区、待验区/退货区/不合格区、一级分类牌:药品区、非药品区、辅助作业区、生活区、顾客休息服务区二级分类牌:非药品类:医疗器械、食品(普通食品—成型包装和散装、保健食品)、保健用品(健用字等)、日化用品(消毒用品、化妆用品等)药品类:RX处方药:RX易串味药品专柜标贴、RX麻黄碱专柜标贴、处方药凭医师处方销售购买和使用标贴、OTC非处方药:OTC易串味药品专柜标贴、OTC麻黄碱专柜标贴、非处方药请仔细阅读说明书并按说明书使用或在执业药师指导下使用标贴、中药饮片:中药参茸贵细、中药花茶、中药材药品拆零专柜三级分类牌:(按照内服外用和用途功能主治、用药作用系统和治疗疾病科室及其他综合因素分类)1.感冒清热解毒镇痛类(中药解表、中药清热解毒)2.抗菌消炎用药(抗生素---青霉素类头孢《B-内酰胺》、大环内酯、奎诺酮、四环素和氨基甙;抗真菌;抗结核)3.解热镇痛镇静抗炎类(中枢神经系统)4.祛痰镇咳平喘用药(呼吸系统、中药理气通气宣肺药)5.胃肠肝胆类用药(消化系统、抗寄生虫、中药泻下、中药芳香化湿、中药温里、中药补中益气、中药消食、中药收涩、中药驱虫、理气和胃疏肝解郁)6.心脑血管用药(心律失常、心功能不全、抗高血压、心绞痛、抗动脉粥样硬化、血液造血系统、中药开窍安神、中药平肝熄风、中药活血祛瘀用于心脑的药)7.泌尿生殖系统用药(中药利水渗湿)8.内分泌系统用药(肾上腺素、性激素、甲状腺素、胰岛素)9.免疫系统用药10.其他类(综合类)《抗病毒、抗肿瘤》11.维生素矿物质补益类12.风湿跌打骨伤补益类(中药活血祛瘀用于心脑以外、中药补益)13.外用-皮肤科用药14.外用-五官科用药15.外用-妇科及其他用药16.儿童用药武汉市零售药店设施设备和标识指南实施规范一、指导思想为提升药品零售企业整体形象和水平,根据《湖北省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2006年修订稿)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结合武汉市实际,制定本指南文件。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3.21•【字号】鄂食药监文[2014]32号•【施行日期】2014.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食药监文[2014]32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湖北省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3月21日湖北省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下同)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提高食品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和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通过分级负责、划分网格、明确职责、定岗定人等方式,落实监管部门食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通过监督检查、监督抽检、风险监测、应急处置等方式,督促食品生产企业落实食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探索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社会共治,保障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的长效监管机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境内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监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没有特殊说明的,均指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企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食品生产许可第五条从事食品生产的企业,应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的质量安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满足保障公众人体健康、生命安全的要求。
第六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和要求,依法推进食品生产许可工作。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全省列入目录范围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和重点食品的生产许可受理、现场核查、审批;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以下简称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级食品生产许可目录范围内食品的生产许可受理、现场核查和审批。
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2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2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2.22•【字号】鄂药监文〔2022〕6号•【施行日期】2022.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2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分局、直属单位:《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工作要点》已经省局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2月22日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工作要点2022年全省药品监管工作总体要求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中央纪委六次全会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国家药监局的总体部署,紧扣“讲政治顾大局、转观念强担当、保安全促发展、转作风树形象、创特色争一流”的总体思路,深入开展“作风能力建设年”活动,完善制度机制,创新监管方式,夯实基层基础,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服务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胜利召开。
一、深化全面从严治党(一)建设政治机关。
开展“喜迎二十大奋进新征程”和“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主题宣传教育活动。
推进党史学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加强精神文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推进党支部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开展基层党建品牌创建活动,形成“一支部一特色一品牌”,提升机关党建整体水平。
(机关党委牵头,各处室、分局、直属单位配合)(二)建设清廉机关。
建立药品监管行政执法与纪检监察贯通协同工作机制,规范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加强对省局系统“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的监督,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严肃查处药监系统违纪行为和腐败问题。
(机关党委牵头,各处室、分局、直属单位配合)(三)建设效能机关。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准入及其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准入及其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1.09.09•【字号】鄂医保发〔2021〕46号•【施行日期】2021.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准入及其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医疗保障局,在汉部省属公立医疗机构和军队医疗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做好当前药品价格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医保发〔2019〕67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采购和供应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7〕53号)等文件精神,完善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减轻群众用药负担,经商省药械集中采购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现就做好我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准入及其动态调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范围及方式全省公立医疗机构采购的所有药品(国家和省规定的除外)实行省级准入挂网及其动态调整管理。
药品挂网及其动态调整工作常态化开展,对临床急需药品优先办理,对重大疫情防控所需药品开辟绿色通道挂网。
国内药品生产企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指定的进口药品全国总代理(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及其合规产品,具备相关资质,承诺遵守市场交易、挂网分类、动态调整等规则,均可在湖北省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管理服务网(以下简称省价采网,/)申请药品准入挂网及其动态调整,经审核通过后,在省药械集中采购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药械平台,/)挂网交易。
公立医疗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在省药械平台自主、平等采购。
鼓励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参与采购。
在鄂军队医疗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参与采购。
二、挂网分类及规则(一)所有挂网药品按照国家集中带量采购药品、省级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国家一类新药、国家医保谈判药品、短缺药品、易短缺药品、专利药品、过评仿制药、普通仿制药及其他药品等9个类别进行分类;其剂型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合并归类的剂型进行标注;其属性按照医保药品、基本药物、二类精神药品等进行标注。
湖北省信用等级考评办法
附件6信用等级评定考评办法一、土建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原则上按本办法执行,监理及水利信息化施工企业信用等级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企业信用综合考评实行量化分数考评,考评总分为100分,其中,市场行为考评占50%,质量安全考评占50%,其他以上各项所得分值乘以所占比例后相加的总和即为信用综合考评总成绩。
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等级评定为初次评定,最高只评A级。
三、本办法的考评内容包括:不良行为情况,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质量、安全情况,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情况等。
信用考评结果分AAA、AA、A、B、C五个等级;考评成绩在90~100分的为AAA级,80~90分(含90分)的为AA级,考评成绩在60~80分(含80分)的为A级,考评成绩在60(含60分)~40分的为B级,考评成绩在40分及以下的为C级。
出现不良行为一次的,直接核定为B级。
信用等级晋级实行逐级评定原则。
四、市场行为考评市场行为考评基本分为75分(本省企业主要管理人员登录在湖北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不足资质标准要求80%的,基本分为60分;外省企业入鄂人员必须全部登录在湖北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在此基础上进行分数加减。
(一)加分奖励条件1.近三年内企业获得国家优质奖(鲁班奖、大禹奖、詹天佑奖等),加6分;获得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优质工程奖的(如江汉杯等),加4分;近三年内企业施工的水利工程获得水利部文明办授予的“文明工地”,加4分;获得省水利厅文明办授予的“文明工地”,加2分;(同一企业、同一工程获得同一性质的不同级别荣誉的,只按最高级别加分,不作累计加分)。
2.近三年已验收工程中(包括阶段验收、主体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和竣工验收),质量监督部门质量核定无质量缺陷的(以质量监督报告为准),每项目加2分,上限10分。
3.因合同履约较好,经项目法人对其履约情况评价良好的,每个工程加1分,上限6分。
其中项目法人评价须加盖项目法人公章,评价联系人姓名及固定电话联系方式。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调整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调整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字号】鄂食药监文[2013]18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调整方案的通知(鄂食药监文[2013]18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食品药品监管局: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布局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2〕36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局制定了《关于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调整方案》(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关于调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布局的方案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布局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2〕362号)要求,为做好全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布局调整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此次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重新定点,必须坚持合理布局、保障供应的原则,优先选择保障药品贮存、运输、配送安全,实力强、规模大、覆盖广、质量管理规范、信誉度高,符合现代物流管理要求的药品批发企业为区域性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定点经营企业。
通过调整,进一步提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管理水平和经营集中度,在我省行政区域内,鼓励逐步打破地区界限,促进适度竞争,改善供药环境,更好地为满足医疗需求服务,充分保障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经营质量,努力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二、定点条件(一)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药品批发企业,并连续经营药品3年以上。
(二)企业近3年药品销售总额、利税总额和资产负债率水平在所在设区的市位居前列。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07.22•【字号】鄂安监发〔2016〕76号•【施行日期】2016.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省安监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安监发〔2016〕76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安监局,各有关单位:现将《湖北省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2012年印发的《湖北省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办法》(鄂安监规〔2012〕1号)同时废止。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6年7月22日湖北省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专家作用,提高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管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湖北省安全生产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经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聘用的,在相关行业领域从事安全生产工作,或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工作,具有较高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专家按照行业领域,分为化工组、矿山组、应急救援组、职业卫生组、法律法规组、安全管理与信息化组、综合组等七个专业组,并建立专家库,专家库专家不少于300名。
第四条各专业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2名、首席专家2名。
各专业组组长、副组长、首席专家由本专业领域知名度高、有影响力的专家担任。
第五条省安监局成立专家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局领导担任,成员由局政策法规处、人事处、评审处、协调处、“两个全覆盖”工程推进办公室、规划科技处、安监一处、安监二处、安监三处、职业健康处主要负责人、执法总队副总队长、执法一处、执法二处主要负责人、机关党委负责人以及驻局纪检组副组长组成。
第六条规划科技处为专家管理归口处室,负责专家的聘用、培训、发证、公告、派遣、考核、表彰、建档、解聘和换届等日常工作。
湖北省药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湖北省药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湖北省药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生产许可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湖北省境内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许可证》的核发、换发、变更、注销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简称“省局”)负责湖北省境内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许可证》核发、换发、变更、注销的行政审批工作。
省局委托各市、州、直管市、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简称“市州局”)办理辖区内《药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名称、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注册地址、企业类型变更行政审批工作。
第四条《药品生产许可证》包括正本和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有效期为5年。
《药品生产许可证》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
第五条《药品生产许可证》应当载明许可证编号、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企业类型、注册地址、生产地址、生产范围、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限等项目。
其中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许可事项为:企业负责人、生产范围、生产地址、有效期限。
第六条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企业类型等登记项目应当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中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第七条企业名称应当符合药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的原则;生产地址按照药品实际生产地址填写;许可证编号和生产范围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方法和类别填写。
第二章《药品生产许可证》核发与换发第八条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制定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防止重复建设,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相应的技术工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二)具有与其药品生产相适应的厂房、设施和卫生环境;(三)具有能对所生产药品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四)具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湖北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定
湖北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07•【字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51号•【施行日期】2012.08.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51号)《湖北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定》已经2012年5月28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二○一二年六月七日湖北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使用质量监督管理,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湖北省药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药品使用单位药品购进、验收、储存、养护和调配等环节的质量监督管理。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药品使用单位,是指依法登记成立并使用药品的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疾病预防、康复保健、戒毒等活动的单位。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明确监管责任,完善监管体系,加大公共投入,对农村和贫困地区的药品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给予重点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使用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安、司法、工商、民政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药品使用质量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按要求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使用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药品使用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药品使用质量管理制度,对所使用药品的质量负责。
第六条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对影响药品使用质量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有关部门收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的意见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4.15•【字号】鄂市监信监〔2022〕25号•【施行日期】2022.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的意见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实现监管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是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是推进精准监管、有效监管、智慧监管、公正监管的重要手段。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国市监信发〔2022〕6号)等文件精神,为有效破解监管任务繁重与监管力量不足的矛盾,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全省市场监管部门全面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一)精准监管。
根据企业信用风险等级,合理确定监管重点、监管措施、抽查比例和频次,对高风险企业、高风险领域、高风险问题,科学配置监管资源,解决监管针对性不强的问题。
(二)科学监管。
根据企业信用风险状况,有针对性地开展靶向监管,避免平均用力、效率不高的例行检查,集中运用市场监管力量,堵塞监管空白和漏洞。
(三)智慧监管。
科学建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动态管理指标和权重,充分发挥大数据、机器学习、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手段的作用,加快科技赋能、数字赋能,对企业信用风险进行自动计算、自动分类、对企业信用风险精准“画像”,每月动态更新,为市场监管提供依据和有力支撑。
(四)公正监管。
以企业信用风险状况为依据,在全省市场监管部门统一通用指标、统一分类标准、统一结果应用,公平公正开展监管,管出公平、管出效率、管出活力。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湖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2.06.15•【字号】鄂安监发[2012]112号•【施行日期】2012.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安监发[2012]112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安监局,财政局:为规范湖北省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安监局会同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湖北省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附件:湖北省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10〕58号)、《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339号令)、《关于加强全省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11〕81号)精神,为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切实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省级财政设立湖北省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安全生产科技研发、推广应用、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考核奖励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应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与发展规划,按照“整合资金、突出重点、集中财力、有所专攻”的总体要求,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高效。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省安监局、省财政厅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管理。
省安监局负责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建立项目库,提出项目资金安排方案,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年度绩效目标,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分级管理办法》
《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分级管理办法》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认真贯彻《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10]58号,、《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339号,,对企业实行分级分类监管~督促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的企业巩固成果~不断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完善、持续改进的企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安全生产状况的分级考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安全生产状况的分级~分为A、B、C、D四个级别:A级企业:指企业完全具备隐患排查和治理能力~隐患排查工作常态化~能自下而上的开展隐患排查~能及时将各类事故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B级企业:指企业具有较强的隐患排查和治理能力~隐患排查工作经常化~对排查出的隐患能及时组织整改.C级企业:指企业隐患排查和治理能力较弱~部分隐患需要通过外部督促检查才能发现。
D级企业,危险级,:指企业未达到安全标准化最低等级以上水平或虽达到标准化企业水平~但未按标准化要求运行~隐患排查和治理流于形式.第四条国家已经制定标准~经考评为一级的~直接作为A级企业监管;经考评为二级的~直接作为B级企业监管;经考评为三级的~直接作为C级企业监管。
国家没有制定标准的~经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认可的考评机构按《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分级考评细则,简称考评细则,》组织考评~标准分为1000分~得分在950分以上的~评定为A级企业,得分在850分以上950分以下的~评定为B级企业;得分在650分以上850分以下的~评定定为C 级企业,得分在650分以下的~评定为D级企业。
第五条企业按《考评细则》考评~达到相应级别后~在考评周期内~国家又出台标准的~不再重复组织考评。
在下一轮考评时~按国家标准执行。
第六条省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组织全省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分级工作以及A级企业的认定、公告以及证书、匾牌的颁发工作。
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生产企业暂停生产及恢复生产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生产企业暂停生产及恢复生产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生产企业暂停生产及恢复生产有关问题的通知省局有关处室、各分局,各药品生产企业:为及时掌握药品生产企业的生产状况,进一步规范企业暂停生产和恢复生产行为,对企业开展科学有效的监督管理,依据《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湖北省药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药品生产企业暂停生产及恢复生产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药品生产企业在《药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已连续停止生产六个月以上的,应在停产六个月后的20日内书面报告(附件1)所在地省局分局,说明停产原因、停产日期、对遗留的中间产品处理措施、厂房(设施、设备)所采取的养护方法等。
对于现已连续停止生产六个月及以上的企业,应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20日内补报书面报告。
根据企业书面报告情况,必要时企业所在地省局分局可对企业停产情况进行现场确认。
停产企业应切实履行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保留足够的岗位人员,确保停产期间必要的质量保证措施及制度有效实施,能够继续做好产品上市放行及已上市销售产品的相关质量管理工作。
二、药品生产企业重新恢复生产,应在恢复生产后3日内报所在地省局分局备案(附件2)。
必要时,企业所在地省局分局对企业恢复生产情况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存在药品质量安全风险的,应及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恢复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组织生产,必要时应对恢复生产前后的药品进行质量对比研究,确保产品质量一致。
属于厂房设施设备整体改造的,企业按照《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办理。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意见-宜府发〔2017〕1号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意见正文:----------------------------------------------------------------------------------------------------------------------------------------------------关于进一步强化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意见宜府发〔2017〕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近年来,全市各类企业认真贯彻落实我国《安全生产法》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精神,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但是,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的问题仍然突出,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
为坚决防范和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实现安全发展、科学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339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强化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第一意识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福祉,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最根本、最重要、最关键的是强化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各类企业要始终坚持安全生产工作方针,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第一意识,牢固树立安全生产法治观念,自觉依法组织生产经营活动,自觉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着力构建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安全生产防护网,真正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底线”思维,牢牢抓住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监督、指导企业严格依法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体系(一)建立健全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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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药品生产企业药品质量安全信用等级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对药品生产的监督管理,强化药品生产企业的信用意识,落实企业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营造统一开放、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促进医药行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第三条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全省药品生产企业药品质量安全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局直属分局负责省直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质量安全信用信息的采集、信用档案的建立、信用等级的评定等工作。
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州局”)负责本辖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质量安全信用信息的采集、信用等级的初审推荐、动态监管及纠纷裁决、信用档案的建立和管理等工作。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局”)负责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药品质量安全信用信息的采集等工作。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将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与建立管理相对人信用档案工作相结合,加强不同地区食品药品管理监督部门间信息交流。
第二章药品质量安全信用信息采集
第四条信用信息采集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信用信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药品生产企业登记注册信息:企业名称、企业类别、注册地址、生产地址、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生产范围、《药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及有效期、《药品GMP证书》认证范围及有效期、企业年度生产产值、销售收入、利税额、委托生产、生产进出口情况等。
2.对药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管信息:企业违法违规查处情况;日常监督检查、药品GMP认证及跟踪检查、专项检查、飞行检查、有因检查、行政许可事项等现场检查记录;企业对各级药监部门监督检查确认缺陷的整改报告和措施;企业自查报告等。
3.药品生产企业诚信信息:历年信用等级,获国家、省、市名牌产品称号、知名商标等荣誉证书复印件,企业开展诚信活动情况等信息;药品质量抽检信息;投诉、举报、召回情况等。
4.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信用信息档案实行专人负责制。
第三章药品质量安全信用等级的分类
第七条信用等级分为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四个等级。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药品生产企业,评定为守信等级:
1.遵守药品生产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药品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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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的;
2.制度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完善,各项记录、凭证真实可信的;
3.一年内无违法违规或其他不良行为的;
4.一年内无因质量问题召回产品的;
5.一年内发生药品生产相关变更时,按要求及时申报或备案的;
6.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资料、证件真实有效的;
7.认真履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重大质量事故报告职责;
8.定期开展自查,并上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
9.药品GMP认证或跟踪检查评定结果符合检查评定标准的;
10.响应并配合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落实好各项工作的。
第九条药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警示等级:
1.因违法违规受到警告,被责令改正的;
2.因质量问题召回产品的;
3.经现场检查确认缺陷较为严重,且未在规定的时限予以整改的;
4.药品生产相关事项发生变更未及时申报或备案的;
5.自查工作不经常或未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自查报告的;
6.已建立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制度,但未切实履行,发生重大药品质量事故未及时处理和报告的;
7.向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资料证件不真实,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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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其监管的;
8.篡改经批准的药品广告内容进行虚假宣传,或违法发布任意扩大产品适应症(功能主治)范围、绝对化夸大药品疗效、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广告的;
9.因其他不良行为被通报批评的。
第十条药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失信等级:
1.举报投诉被查实,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2.被收回《药品GMP证书》的;
3.未建立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机构和制度的;
4.企业关键设备、设施变动未按规定及时申报或备案的;
5.有第九条情形两项以上(包括违反同一情形两次以上)。
第十一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严重失信等级:
1.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暂扣或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的;
3.拒绝、阻挠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抽验,或者拒不配合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案件调查的;
4.有第九条情形三项以上的(包括违反同一情形三次以上)。
第四章药品质量安全信用等级评定
第十二条信用等级评定原则:
1.以是否有意违反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而被处以刑事或者行政处罚作为信用等级划分的主要标准;
2.以违法行为情节的轻重和主观过错的大小作为信用划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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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助标准。
第十三条信用等级每年评定一次,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1.企业填写《药品质量安全信用等级评定表》(见附件1),于每年1月1日前报送至所在地市州局;
2.各市州局根据采集的信用信息对辖区内申报企业进行初审推荐,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上报省局;
3.省局组织终审,对评定意见进行通报。
第十四条对被评定为警示、失信、严重失信的企业,在随后一年内没有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分别调升到上一个等级。
企业出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后,根据评定标准实时调低至相应信用等级。
第十五条对成立时间不足一年的企业,暂不进行药品质量安全信用等级认定,但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依法查处后,根据标准实时评定其药品质量安全信用等级。
第五章药品质量安全信用等级分类监管
第十六条根据药品质量安全信用等级,药监部门的监管等级分为I、Ⅱ、Ⅲ级。
第十七条信用等级为守信等级的企业,适用I级监管:
1.药品GMP跟踪检查2年一次;
2.优先提供行业发展政策信息,技术信息服务;
3.优先推荐参与政府或部门重点项目的竞标及评奖;
4.减少企业产品抽验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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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信用等级为警示、失信等级的企业,适用Ⅱ级监管:
1.加大跟踪检查频次,且每年不少于1次;
2.企业未完成整改前,不受理有关变更备案或登记事项,对其境外委托加工或出口不予办理相关证明;
3.不予推荐参与政府或部门重点项目的竞标及评奖;
4.增加产品抽验频次;
5.由市州局进行约谈。
第十九条信用等级为严重失信等级的企业,列为重点监督对象,适用Ⅲ级监管:
1.加大跟踪检查频次,且每年不少于2次;
2.企业未完成整改前,对企业申请的行政审批等事项不予以受理;
3.不予推荐参与政府或部门重点项目的竞标及评奖;
4.增加产品抽验频次;
5.由省局进行约谈。
第六章药品质量安全信用信息的管理
第二十条各级药监部门对采集的信用信息应当保密,不得擅自向第三方泄露,采集人应当对所采集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企业认为采集的本企业信用信息与事实不符合,应当自通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市州局提出书面更正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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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州局对企业的更正要求,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
第二十二条市州局对企业信用信息资料和档案应当及时采集更新,并有记录。
完成信用信息更新后,应将相关电子信息于10个工作日内发送到省局。
药品质量安全信用信息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药品生产企业终止生产药品或者关闭的,保留至缴销《药品生产许可证》后3年。
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当注重信用资源的培育,利用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对外进行自身信用形象宣传,打造信用品牌。
第二十四条企业的药品质量安全信用信息,应当为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享,并作为依法监督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各级药监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分管领导责任:
1.未按规定进行信息采集上报的;
2.未按规定进行分类监管的;
3.评定等级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 7 -
附件1:
湖北省药品质量安全信用等级评定表(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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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表中空间不够,可附页
附件2:
药品生产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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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 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