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小额诉讼程序的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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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构建小额诉讼程序的设想
摘要我国民事纠纷数量快速增长,其中由于微小权利受到侵害而需要救济的情形频繁,法院的民事审判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压力。
试点的成功经验证明,小额诉讼程序是成功解决小额诉讼纠纷的重要途径。
2012 年《民事诉讼法》修订案颁布,其中规定小额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由于相关规定尚未作出,目前小额诉讼程序尚不完善,运行也难以做到效率与公平兼顾,因此,本文对我国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设想。
关键词小额诉讼程序司法民事纠纷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1 小额诉讼程序的定义、特征
1.1 小额诉讼程序的定义
小额诉讼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前者是指和一般诉讼程序没有严格区别,只有诉讼标额和程序的简易水平有所不同。
小额诉讼程序追求效率价值的优先性,相对于传统简易程序更加简易化,而且采取“常识化”的运行方式,受案范围单纯明确,涉诉标的额度有限,同时注重职权裁量的适用,注重调解。
1.2 小额诉讼程序的特征
第一传统的简易程序是根据诉讼标的额或纠纷的性质及复杂性进行划分的,小额程序的适用范围则更加单纯化,基本上限于债权债务纠纷(也可以在一般侵权、邻里纠纷、租借纠纷、交通事故纠纷中采用),通常被设立为独立于一般简易程序的特别程序;第二
程序简便,完全按照常识化的方式进行运作;第三注重调解;第四具有十分明确的价值取向,即低成本和高效率。
2 小额诉讼程序的立法现状和司法实践
2.1 小额诉讼程序的立法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这是我国首次在立法上明确规定了小额诉讼程序,体现了立法者对于小额案件特殊的关注,希望以此简化小额案件的诉讼程序,平衡公平与效率。
但是可以看出法律的规定过于粗糙,仅仅是在简易程序的基础之上对某些小额案件适用一审终审,完全没有体现出小额案件独特的程序需要,对于相关制度也没有规定。
可以想见,在法院适用时,对于基本程序应该还是会按照普通程序进行,而且对于程序运行法官观点不统一,难以做到公平。
笔者认为还需要对小额诉讼程序进行进一步的细化规定,以统一法官观点,方便适用,充分发挥小额诉讼程序的作用。
2.2 小额诉讼程序的司法实践
近年来,我国经济飞速发展,城市面貌日新月异,在社会发展过程中也积累一些深层次的矛盾。
随着公众法治意识不断增强,维权意识不断觉醒,诉诸司法的案件越来越多。
全国法院结案数年年攀升,2008年的时候是983.9万件,到2010年已经飙升到近1100万
件,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大量的案件使得法官们应接不暇,办案的质量难以保证。
群众也抱怨,法院立案难案件久拖不结。
我国民事诉讼法虽然设立了简易程序,但对于那些请求给付金钱数额较小,且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案件,简易程序仍显繁复,并没有节省多少司法资源,也没有为当事人省去多少人力物力。
面对日益增多的案件和司法资源的紧缺,我国很多法院借鉴国外的一些做法,开始对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尝试和探索。
例如广东深圳福田法院设立的小额钱债法庭、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设立的简易法庭、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法院设立的小额简易案件审判庭等等。
如上文所述,《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明确规定了小额诉讼程序。
进一步构建小额诉讼程序的具体实施,极为必要。
3 构建小额诉讼程序的具体设想
3.1 适用范围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规定小额诉讼的“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适用小额程序的案件,应该重视避免分割诉因。
即当事人不能够为了适用小额程序,将超出上述范围的标的额分切割为小额,对法律的规定进行规避,法院应该对当事人的请求进行公证裁判,全部解决纠纷,保证判决的既判力,按照一事不再理等原则进行制约。
从案件性质上讲,小额程序适用限定为借用、租赁、买卖和借贷等,具有明确的身份关系,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上存在争议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纠纷;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拖欠水、电、
天然气费及物业管理费纠纷;责任明确、损失金额确定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3.2 选择权
基于当事人民事程序的选择权原理,是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应当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
对于小额争议,当事人可以要求法院按小额程序审理,也可以要求法院在审理的过程中使用简易程序。
如果法院按照小额诉讼审理,被告可以申请按照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即对于符合适用条件的案件,法院应当优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只有在当事人异议的情况下再变为其它程序。
3.3 程序运行
对于起诉采取表格化。
小额诉讼应当提倡当事人亲自参加审理活动,尽量减少律师的参与。
在审理中可降低证明标准,赋予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允许法官积极主动地介入纠纷的解决,采取自由灵活的方式认定案件事实,提出解决纠纷的方案。
法官在审理小额案件时,应引导当事人达成和解或主动提出和解方案,以促成和解。
允许法官依职权裁量自主决定书面审理或言辞审理。
小额案件也可能出现案情复杂的情况,应该允许当事人申请对程序进行转化,或者由法官对程序进行自由转化。
参考文献
[1] 齐树洁.构建小额诉讼程序若干问题之探讨[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2(2).
[2] 朱宏哲.谈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司法适用[j].法制与社会,
2013(1).
[3] 蒋为群.论小额诉讼程序的构建[j].学理论,20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