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2022年5月修订)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2022年5月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22.05.13•【文号】中国结算沪业字〔2022〕36号•【施行日期】2022.05.16•【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2022年5月修订)中国结算沪业字〔2022〕36号各市场参与主体:为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的发布实施,本公司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进行修订。
本次主要修订内容说明如下:一、调整交易方式表述,新增投资者自行选择结算方式等。
二、合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相关内容。
三、其他文字性修订。
本指南自2022年5月16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同步废止。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第一章概述本指南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其他相关业务规则制定,适用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债券的登记、托管、结算业务。
本指南中的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以下简称地方政府债)、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以下简称政策性金融债)、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包含企业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政府支持债券,以下简称公司债)、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以下简称私募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或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发行的其他债券等。
第二章登记第一节债券发行登记一、国债发行登记通过上交所发行的国债,在上交所系统场内分销或场外分销发行完成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依据上交所相关文件确认的认购数据及本公司根据该数据清算交收的结果办理国债初始发行登记。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指引
关于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指引(试行)》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场参与人:为了保障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规范、有序运行,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指引(试行)》,现予发布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指引(试行)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以下简称“私募债券”)的业务运行,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本所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私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的备案、信息披露、转让以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适用本指引,本指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业务规则。
第三条私募债券在本所的备案、信息披露、转让,不表明本所对发行人的经营风险、偿债风险、诉讼风险以及私募债券的投资风险或收益等作出判断或保证。
私募债券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四条私募债券的登记、清算、交收,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办理。
中登公司根据本所发送的私募债券转让数据进行清算、交收。
第二章备案及发行第五条私募债券备案实行备案会议制度,由本所私募债券备案小组(以下简称“备案小组”)通过备案会议对备案材料进行完备性核对,并决定是否接受备案。
本所债券业务部门负责备案小组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试点期间,在本所备案的私募债券除符合《试点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发行人不属于房地产企业和金融企业;(二)发行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已与本所签订合作备忘录;(三)期限在3年以下;(四)发行人对还本付息的资金安排有明确方案。
试点期间,鼓励发行人为私募债券提供适当比例的内外部增信措施。
本所可根据试点业务的开展情况调整私募债券的备案条件。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2012-6本指南根据《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制定,适用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以下简称“私募债券”)的登记、结算业务。
除有特别规定外,私募债券涉及的登记、结算业务适用本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证券登记规则》以及其他登记结算相关业务规则办理。
第一部分发行登记一、债券发行登记私募债券发行人在转让前需到本公司办理登记手续。
私募债券发行人办理证券登记业务前应先与本公司签订《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等有关协议。
本公司根据发行人申报的数据办理私募债券登记。
(一)所需材料发行人或其委托的承销商申请办理初始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证券登记表》;2、上交所出具的私募债券发行《接受备案通知书》;3、承销协议;4、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私募债券发行人全部募集资金到位的验资报告;5、私募债券担保协议(如有);—1—6、已完成发行的私募债券持有人名册;7、发行人最近年检后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对指定联络人的授权委托书;8、指定联络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9、发行人委托承销商办理初始登记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10、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办理流程1、私募债券发行人在备齐上述材料后,向本公司提出债券发行登记申请;2、本公司审核上述相关材料,在核准受理后两个交易日内完成私募债券登记,并向私募债券发行人出具《证券登记证明》。
(三)私募债券发行登记注意事项1、本业务指南提及业务申请表单的格式,可参见本公司网站公布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发行人登记部业务申请表格”(→服务与支持→业务表格→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发行人登记部业务申请表格)。
2、债券持有人名册清单数据格式及说明。
2、《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1、发行人可以通过本公司服务网站或者采用邮寄、现场办理等方 式申领债券持有人名册。
债券持有人名册服务业务,按照中国结算《证券持有人名册服务业 务指引》及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定办理。
2、T日(T日为交易日,下同)买入债券的投资者在T日日终完成 交收后列入T日债券持有人名册,T日卖出债券的投资者在T日日终完成 交收后不列入T日债券持有人名册。
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第一章 登记存管
目录
一、债券初始登记
(一)国债、地方政府债的初始登记
(二)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分离债、私募债的初始登记
二、债券变更登记
三、债券托管与存管
四、债券持有人名册服务
五、债券派息、兑付
六、债券回售
七、债券赎回
八、债券转股
九、其他事项
第二章 结算
一、基本结算原则
二、债券净额结算业务
《接受备案通知书》; (4)债券担保协议(如有); (5)发行人已签章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6)承销协议; (7)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发行人全
部募集资金到位的验资报告; (8)发行人最新年检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
明书、对指定联络人的授权委托书、指定联络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 件;
(9)本公司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除验资报告外,均需加盖发行人公章。 3、本公司对发行人提交的申请文件形式审核后,根据其申报的登 记数据办理债券初始登记。 对于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发行的债券,本公司根据深交所确认的发 行认购结果将债券登记到持有人名下。 对于网下发行的债券,本公司根据发行人申报的持有人名册电子文 件进行预登记,并在预登记名册交发行人检查核对、签章确认后,将债 券登记到持有人名下。 4、发行人申请文件齐备的,本公司在两个交易日内完成债券初始 登记,向发行人出具债券登记证明文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指引试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指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指引试行一、背景介绍中小企业是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在就业、创新和经济增长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中小企业的规模较小、资金需求较大,它们通常难以通过传统的融资渠道获得足够的资金支持。
为了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上海证券交易所推出了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
本文档旨在介绍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指引试行的相关内容。
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的定义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指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和交易的面向中小企业的非公开发行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允许中小企业通过私募债券发行获得资金。
三、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的适用范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适用于满足以下条件的中小企业:1.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的中小企业板块注册的企业;2. 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3. 具备合规运营的企业。
四、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发行与交易流程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发行与交易流程如下:1. 中小企业提交发行申请:中小企业携带相关材料提交发行申请,包括企业基本信息、融资计划、资金用途等。
2. 发行审核与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发行申请进行审核,包括对企业的资信状况、融资需求等进行评估。
3. 发行准备:中小企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完成发行准备工作,包括法律文件的准备、募集资金的准备等。
4. 发行公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发行公告,在指定时间和地点进行投资者路演。
5. 投资者认购:投资者根据发行公告,按照个人或机构的资金需求进行认购。
6. 打款与发债登记:投资者将认购款项打入指定账户,并完成相应的发债登记手续。
7. 上市交易: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投资者可通过交易所的交易系统进行买卖。
五、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的优势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相较于传统融资方式具有以下优势:1. 降低融资成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发行利率相对较低,有助于中小企业降低融资成本。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大厅业务指南》
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大厅业务指南二〇二一年六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China Securities Depository & Clearing Corp. Ltd. Shanghai Branch修订说明注: 2018年之前修订历史参见本指南附录二目录第一章证券质押登记业务 (5)第二章法人资格丧失所涉证券变更登记业务 (17)第三章继承、离婚所涉证券变更登记业务 (23)第四章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 (30)第五章投资者向基金会捐赠证券业务 (35)第六章私募资产管理所涉证券过户业务 (40)附录一身份证明文件相关要求 (44)附录二指南修订历史 (47)第一章证券质押登记业务一、受理范围本指南适用于登记在沪市证券账户中的股票(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除外)、债券和基金(限于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份额)等证券的证券质押登记、解除证券质押登记(含部分解除)、质物信息查询、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及质押证券处置过户业务。
其中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及质押证券处置过户两项业务所涉证券须为除质权外无其他权利瑕疵的无限售流通股、流通债券、基金等流通证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在股份锁定期内的质押证券不得申请办理质押证券处置过户业务。
本指南不适用于债券质押式回购、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收担保品业务等涉及的证券质押,相关业务请按本公司对应业务规定办理。
二、申请材料及相关事项(一)证券质押登记业务1.质押双方办理证券质押登记业务时,应提交以下材料:(1)《证券质押登记申请表》,其中,对于融资类质押(初始质押),应列明质权人名称、质权人身份证件类型、质权人身份证件号码、(质权人)电子邮箱、出质人名称、出质人证券账户、证券代码、证券简称、托管单元、证券类别、质押证券数量、业务类型、融资金额、年化融资利率、融资期限、融资投向、预警线(如有)、平仓线(如有)、质押合同编号;对于融资类质押(补充质押),应列明质权人名称、质权人身份证件类型、质权人身份证件号码、(质权人)电子邮箱、出质人名称、出质人证券账户、证券代码、证券简称、托管单元、证券类别、质押证券数量、业务类型、补充质押对应的初始质押证券所属市场、对应的初始质押业务登记编号、质押合同编号;对于非融资类质押,应列明质权人名称、质权人身份证件类型、质权人身份证件号码、(质权人)电子邮箱、出质人名称、出质人证券账户、证券代码、证券简称、托管单元、证券类别、质押证券数量、业务类型、质押合同编号;(2)质押合同原件(可参考本公司官网发布的《证券质押合同(参考文本)》;合同中要求列明各方的名称、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等信息,合同主体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可不列明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合同内容中要求有关于质押证券的条款,或附有质物清单,其中要求至少列明质押证券的名称(简称)、单位以及数量;合同落款要求所有合同签订方盖章、签字,如为授权签署的,还需提供授权签署合同的授权委托书以及被授权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3)质押双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详见本指南附录一身份证明文件相关要求);(4)质押证券登记在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专用证券账户中,且资产委托人为个人或机构的,应当由管理人和质权人共同提交上述业务申请材料(其中,质押合同须列明拟质押证券的证券账户号码及名称),并提供委托人、托管人(如有)出具的知晓办理质押登记的相关文件;(5)质押证券登记在存量的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或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单一客户特定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中,且资产委托人为个人或机构的,应当由资产委托人、管理人和质权人共同提交上述业务申请材料(资产委托人、管理人和质权人需同时提交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并共同在《证券质押登记申请表》和质押合同盖章、签字,质押合同须列明拟质押证券的证券账户号码及名称),并提供托管人(如有)出具的知晓并同意办理质押登记的相关文件;(6)质押行为需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等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应当提供相关批准或备案文件原件及复印件;(7)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证券交易所最新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指引
关于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指引(试行)》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场参与人:为了保障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规范、有序运行,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指引(试行)》,现予发布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指引(试行)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以下简称“私募债券”)的业务运行,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本所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私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的备案、信息披露、转让以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适用本指引,本指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业务规则。
第三条私募债券在本所的备案、信息披露、转让,不表明本所对发行人的经营风险、偿债风险、诉讼风险以及私募债券的投资风险或收益等作出判断或保证。
私募债券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四条私募债券的登记、清算、交收,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办理。
中登公司根据本所发送的私募债券转让数据进行清算、交收。
第二章备案及发行第五条私募债券备案实行备案会议制度,由本所私募债券备案小组(以下简称“备案小组”)通过备案会议对备案材料进行完备性核对,并决定是否接受备案。
本所债券业务部门负责备案小组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试点期间,在本所备案的私募债券除符合《试点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发行人不属于房地产企业和金融企业;(二)发行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已与本所签订合作备忘录;(三)期限在3年以下;(四)发行人对还本付息的资金安排有明确方案。
试点期间,鼓励发行人为私募债券提供适当比例的内外部增信措施。
本所可根据试点业务的开展情况调整私募债券的备案条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参与人证券托管业务指南(2022年修订)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参与人证券托管业务指南(202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22.05.27•【文号】中国结算沪业字〔2022〕57号•【施行日期】2022.05.30•【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参与人证券托管业务指南(2022年修订)中国结算沪业字〔2022〕57号各市场参与主体: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我公司将参照主板市场,对科创板股票(含存托凭证)的流通证券提供不限制卖出冻结服务,同时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参与人证券托管业务指南》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一、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证券划转业务,不再要求划出证券托管证券公司出具拟划出证券无司法冻结或其他权利瑕疵并同意划出的证明文件。
二、删除司法冻结状态调整业务中对于证券公司(或营业部)营业执照复印件的材料要求。
三、B股非交易过户中,通过“在线业务受理系统”申报的,《B股非交易过户申请表》无需加盖结算会员预留印鉴。
四、调整债券跨市场转托管业务申请表获取途径表述。
五、精简税费标准的表述。
本指南自2022年5月30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版本修订历史司法查询、冻结解冻、冻结状态调整及不限制卖出冻结证券卖出申报本业务指南适用于境内证券公司协助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监察机关、证监会等国家有权机关因审理和执行案件需要,办理证券的查询、冻结、续冻、解冻、轮候冻结、轮候期限修改、解除轮候冻结、冻结状态调整等业务时,通过PROP系统向本公司申报有关数据。
一、受理范围1.执行单位: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监察机关、证监会等国家有权机关;2.被执行人:已在本证券公司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3.对无瑕疵证券和已质押证券的冻结均有限制卖出冻结和不限制卖出冻结两种方式。
无瑕疵证券的限制卖出冻结,是指证券被冻结后不得卖出的冻结方式。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及指南解读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及指南解读近年来,中国的中小企业(以下简称“中小企业”)在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它们面临着资金难题,中小企业的发展受到了一定的限制。
为了支持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于2020年发布了《关于鼓励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提出了开展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的措施。
为了进一步明确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的相关细则,证监会发布了《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业务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提供了操作指引和规范。
下面将对《指南》进行解读。
首先,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的范围明确了相关主体。
根据《指南》,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主要面向的是中小企业及其持有人。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发行主体应具备一定的条件,如在前三年内经营连续性良好,并符合金融机构对品质客户的要求。
同时,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的刚性要求也在《指南》中进行了明确。
按照《指南》的要求,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债券起点面值应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并按照一定比例设置不同面值,以满足不同投资者的需求。
此外,债券的期限不得低于一年,且不可转让。
这些要求都是为了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提高债券市场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指南》还明确了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的相关流程。
根据《指南》,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发行应通过受理机构进行申报并进行初审。
经审核通过后,发行人需在发行时提交相关材料,并按要求召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会议。
透明、规范的审核流程将有助于保障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的顺利开展。
此外,《指南》还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要求进行了规定。
发行人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定期披露发债后的运营情况。
这将有助于增加投资者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了解度,提高市场的透明度。
对于中小企业来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的实施将是一次重要的机遇。
通过发行私募债券,中小企业可以获得定向专业投资者的融资支持。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法律法规目录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 (2)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备案及发行 (3)第三章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4)第四章转让服务 (5)第五章信息披露 (5)第六章投资者权益保护 (6)第七章自律监管和纪律处分措施 (7)第八章附则 (7)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指引(试行) (9)第一章总则 (9)第二章备案及发行 (9)第三章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13)第四章转让服务 (15)第五章信息披露 (17)第六章纪律与处罚 (20)第七章附则 (21)附件1 (22)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备案材料内容与格式 (22)关于申请***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的函(参考格式) (24)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备案登记表 (24)附件2 (25)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募集说明书格式与内容 (25)附件3 (28)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合格投资者风险认知书(参考文本) (28)附件4 (29)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合格投资者资格确认表(机构适用) (29)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合格投资者资格确认表(个人适用) (31)附件5 (32)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合格投资者 (32)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合格投资者证券账户填报说明 (33)三、上交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答记者问 (34)四、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37)关于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场参与人:为规范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拓宽中小微型企业融资渠道,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发布实施。
试点期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人限于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且未在本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中小微型企业,暂不包括房地产企业和金融企业。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2014年修订)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201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公布日期】2014.03•【字号】•【施行日期】201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国内经贸与流通正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2014年03月)修订说明┏━━━━━━━━┳━━━━━━━━━━━━━━━━━━━━━━━┓┃日期┃修订内容┃┣━━━━━━━━╋━━━━━━━━━━━━━━━━━━━━━━━┫┃2011-10-31┃公司债兑付兑息:删除向结算参与人发送通知相┃┃┃关内容┃┣━━━━━━━━╋━━━━━━━━━━━━━━━━━━━━━━━┫┃2012-5-18┃新增可转债相关内容,涉及兑付兑息、回售、提┃┃┃前赎回、转股、回购质押品范围等。
┃┣━━━━━━━━╋━━━━━━━━━━━━━━━━━━━━━━━┫┃2012-11-14┃根据总部新发布的折算率管理办法,修订折算率┃┃┃管理相关内容。
┃┣━━━━━━━━╋━━━━━━━━━━━━━━━━━━━━━━━┫┃2013-3-14┃新增国债ETF计入债券质押式回购质押库和债券┃┃┃分期偿还相关内容┃┣━━━━━━━━╋━━━━━━━━━━━━━━━━━━━━━━━┫┃2014-3-7┃根据总部新发布的折算率管理办法、回购指引,┃┃┃修订折算率管理相关内容;新增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金融债品种相关内容;根据QFII派发公司债税┃┃┃前利息调整为税后利息修订公司债兑付兑息相关┃┃┃内容。
┃┗━━━━━━━━┻━━━━━━━━━━━━━━━━━━━━━━━┛目录第一部分登记一、债券发行登记二、债券兑付兑息三、债券回售四、债券赎回、分期偿还、提前赎回五、可转债转股六、其它业务第二部分清算和交收一、净额结算的交易类业务清算和交收二、逐笔全额结算的交易类业务清算和交收三、发行类业务清算和交收第三部分回购质押品管理一、质押库的建立二、标准券折算管理以及标准券核算三、出入库申报处理四、质押债券的兑付、兑息、申报转股和回售五、质押基金的现金分红六、质押券欠库处理第四部分净额结算业务的风险管理措施一、资金交收违约处理二、证券交收违约处理三、其他风险管理措施附件数据接口本指南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细则》、《标准券折算率(值)管理办法》等相关业务规则制定,适用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或已发行拟上市债券的登记、托管以及债券交易的结算业务。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二〇二一年五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China Securities Depository & Clearing Corp. Ltd.Shanghai Branch修订说明目录第一章证券账户 (1)一、证券账户的使用 (1)二、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1)第二章清算交收和质押登记 (2)一、清算 (3)二、提交结算指令(勾单) (3)三、质押登记 (4)四、交收与查询 (6)第三章担保品管理 (6)一、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债券转入和转出 (6)二、质押券变更 (7)三、质押券补充 (7)四、质押券价值计算 (8)五、质押券权益处理 (8)六、质押券司法冻结 (8)第四章其它 (8)一、违约处置 (8)二、相关业务限制 (9)附录1:《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转换申请表》 (10)附录2:证券账户自律管理承诺书(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适用). 11本指南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交易及结算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中国结算其它相关业务规则制定,适用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开展的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以下简称“三方回购”)相关登记结算业务。
第一章证券账户一、证券账户的使用正回购方使用普通证券账户和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参与三方回购交易,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须与普通证券账户指定在同一交易单元,并通过向上交所进行投资者适当性备案建立一一对应关系。
备案完成后,正回购方可以在普通证券账户和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之间进行担保品的双向划转。
逆回购方使用普通证券账户参与三方回购交易。
二、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参与三方回购前,正回购方需向本公司申请开立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或将无持有普通证券账户设定为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存放拟出质的债券,并完成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指定交易。
中登上海结算账户管理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
结算账户管理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版本修订说明目录第一篇结算账户管理 (7)第一章结算业务开通 (7)第一节证券公司申请开通结算业务 (8)第二节商业银行申请开通结算业务 (16)第三节基金管理公司申请开通结算业务 (21)第四节其他机构申请开通结算业务 (23)第五节申请开通基金代收代付业务 (24)第二章结算参与人变更结算账户资料 (24)第一节结算参与人更名 (25)第二节结算参与人变更其他结算账户信息 (26)第三章结算参与人终止结算业务 (28)第一节结算参与人终止A股、债券等结算业务 (28)第二节结算参与人终止基金结算业务 (29)第四章交易单元结算路径管理 (30)第一节A股交易单元、债券交易单元新设(或恢复使用) (30)第二节A股交易单元机构内部变更 (31)第三节A股交易单元租用 (32)第四节A股交易单元退租 (34)第五节A股交易单元、债券交易单元注销 (35)第六节其他业务 (36)第五章结算参与人资金账户管理 (37)第一节结算资金账户体系 (37)第二节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管理 (40)第三节资金账户的计息 (43)第四节结算资金划拨 (44)第二篇资金结算 (49)第一章结算业务要点 (50)第一节结算业务的基本原则 (50)第二节结算方式 (51)第三节基本流程 (53)第二章多边净额结算 (54)第一节结算品种 (54)第二节清算 (55)第三节交收 (59)第三章逐笔全额等非担保结算 (61)第一节结算品种 (61)第二节清算 (62)第三节交收 (67)第四章资金代收代付业务 (72)第一节ETF申购赎回资金代收代付业务 (72)第二节转融通业务相关资金划转 (75)第三节基金代收代付业务资金划转 (76)第五章发行类业务的资金结算 (77)第一节网上按市值申购方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77)第二节股票(含增发、可转债)上网发行资金申购 (78)第三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业务 (80)第四节配股(不含股配债) (80)第五节债券发行类业务(非摇号抽签方式) (81)第六节ETF多日网上发行 (81)附表:发行类业务比较 (84)第六章基金业务的资金结算 (84)第一节多边净额结算 (85)第二节逐笔全额结算 (85)第七章信用交易(融资融券业务)的资金结算 (86)第八章其他资金结算业务 (88)第一节A股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补缴税款的收取 (88)第二节上市公司收购 (89)第三篇结算风险管理 (92)第一章资金交收违约处理 (92)第二章现券结算的风险防范 (93)第一节本金风险及其防范 (93)第二节价差风险的防范 (104)第三章回购业务的风险防范 (104)第一节回购质押品管理 (104)第二节回购风险控制措施 (115)第四章其它风险管理措施 (118)第一节证券结算风险基金 (118)第二节交收担保品制度 (119)第三节结算保证金制度 (120)第四节限制撤销指定交易 (120)第五节准入制度和提请交易所暂停结算参与人交易资格 (121)第六节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申赎额度管理 (121)附录1:质押式融资回购净应付款计算案例 (122)附录2:待交收处理规则案例(一) (123)附录3:待交收处理规则案例(二) (128)第四篇数据交换及账务查询 (129)第一章通过PROP系统券商端进行数据交换 (129)第二章交收账务查询 (130)附注说明 (132)第一篇结算账户管理已获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结算参与人资格的参与人申请开通沪市相关证券资金结算业务,应及时联系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办理相关手续。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大厅业务指南》
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大厅业务指南二〇一九年九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China Securities Depository & Clearing Corp. Ltd. Shanghai Branch修订说明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证券查询业务指南》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网站-法律规则-业务规则-登记与存管中查询。
目录第一章证券质押登记业务 (11)第二章法人资格丧失所涉证券变更登记业务 (23)第三章继承、离婚所涉证券变更登记业务 (30)第四章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 (38)第五章投资者向基金会捐赠证券业务 (43)第一章证券质押登记业务一、受理范围本业务指南适用于投资者办理登记在沪市证券账户中的股票(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除外)、债券和基金(限于证券交易所场内登记的份额)等证券的质押登记、解除质押登记及质押物处置业务。
二、需提供的材料及相关事项(一)质押登记1、《证券质押登记申请表》,申请中应列明出质人名称(全称)、出质人证券账户号码、质权人名称(全称)、质权人身份证件类型、质权人身份证件号码、质押合同编号、拟质押证券简称、证券代码、证券数量、融资金额、融资利率、融资投向、融资期限、预警线和平仓线等内容;2、质押合同原件(质押合同中质物条款或质物清单中至少列明质押证券的名称、数量以及单位;同时质押合同落款要求所有合同签订方盖章并签字)3、质押双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境内法人需提供营业执照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涉及基金会、事业单位等其他法人的,需提供法人登记证书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境内自然人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应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明文件。
境外法人需提供所在国(地区)有权机关核发的证明境外法人主体资格的证明文件,授权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境外机构或有权机关出具的能够证明授权人有权签署授权委托书的证明文件,授权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20161020
关于修订《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的通知各市场参与主体:为进一步改进市场服务、提高业务办理效率,我公司推出了公司债券登记上市电子化等服务。
为方便各市场参与主体及时了解该服务内容,我公司修订了《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对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初始登记和兑付兑息相关业务指南进行了梳理归整。
现予发布。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七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2016-10修订说明本指南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制定,适用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挂牌转让的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私募债券”)登记、结算业务。
除有特别规定外,私募债券涉及的登记、结算业务适用本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证券登记规则》以及其他登记结算相关业务规则及指南。
第一部分发行登记和权益业务一、债券发行登记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发行人在挂牌前需到本公司办理初始登记手续。
具体见本公司网站公布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
二、债券兑付兑息、分期偿还、赎回、回售等权益业务见本公司网站公布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
第二部分结算对于通过上交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达成的私募债券转让,本公司根据证券交易所发送的转让成交结果办理逐笔全额结算。
本公司依据结算参与人的委托,办理结算参与人之间的债券和资金的结算;结算参与人与其客户之间的债券划付,应当委托本公司代为办理。
对于采用指定对手方报价方式成交的私募债券,本公司采用实时逐笔全额结算(RTGS)。
对于其他交易方式成交的私募债券,本公司实施T日清算、T+1日交收的逐笔全额结算,具体详见《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法律规则→创新类业务→上海市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ChinaSecuritiesDepository&ClearingCorp.Ltd.ShanghaiBranch修订说明目录第一章融资融券业务结算账户和专用证券账户开立 (1)一、结算账户开立.......................................1二、专用证券账户开立...................................2第二章信用证券账户......................................5一、信用证券账户配号管理...............................5二、信用证券账户配号...................................6三、信用证券账户销明...........................9第三章登记和存管......................................12一、融资融券登记存管业务..............................12二、融资融券相关证券划转..............................16三、自营账户申报......................................18第四章清算和交收.......................................19一、结算主体..........................................19二、资金清算..........................................19三、证券清算..........................................20四、资金交收..........................................20五、证券交收及变更登记................................22六、交收风险管理......................................22第五章技术接口 (24)附件一: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收费一览表..................25附件二:融资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开户申请书(供参考).. (26)第一章融资融券业务结算账户和专用证券账户开立一、结算账户开立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要求,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前,需向本公司申请开立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即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对应的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信用交易专用资金交收账户(信用交易非担保资金交收账户)及对应的信用交易专用证券交收账户(信用交易非担保证券交收账户),分别用于完成融资融券相关业务的资金和证券交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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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2014-3修订说明日期修订内容2014-3-7 根据QFII派发公司债税前利息调整为税后利息修订公司债兑付兑息相关内容。
本指南根据《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制定,适用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以下简称“私募债券”)的登记、结算业务。
除有特别规定外,私募债券涉及的登记、结算业务适用本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证券登记规则》以及其他登记结算相关业务规则办理。
第一部分 发行登记一、债券发行登记私募债券发行人在转让前需到本公司办理登记手续。
私募债券发行人办理证券登记业务前应先与本公司签订《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等有关协议。
本公司根据发行人申报的数据办理私募债券登记。
(一)所需材料发行人或其委托的承销商申请办理初始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证券登记表》;2、上交所出具的私募债券发行《接受备案通知书》;3、承销协议;4、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私募债券发行人全部募集资金到位的验资报告;5、私募债券担保协议(如有);6、已完成发行的私募债券持有人名册;7、发行人最近年检后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对指定联络人的授权委托书;8、指定联络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9、发行人委托承销商办理初始登记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10、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办理流程1、私募债券发行人在备齐上述材料后,向本公司提出债券发行登记申请;2、本公司审核上述相关材料,在核准受理后两个交易日内完成私募债券登记,并向私募债券发行人出具《证券登记证明》。
(三)私募债券发行登记注意事项1、本业务指南提及业务申请表单的格式,可参见本公司网站公布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发行人业务部业务申请表格”(→服务与支持→业务表格→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发行人业务部业务申请表格)。
2、债券持有人名册清单数据格式及说明。
(1)数据库采用FOXPRO(.dbf)或EXCEL数据库文件,以转让证券代码作为数据库名称. (如:125000.dbf)(2)数据库结构如下:序号 字段名称 字段描述 字段类型 字段长度1 TRNGDDM 股东代码 A英文字符型 102 TRNZQDM 证券代码 A英文字符型 63 TRNZQLB 证券类型 A英文字符型 24 TRNTGSL 托管数量 P数值型 125 TRNSFZH 身份证号 O字符型,允许中文 206 TRNLTLX 流通类型 A英文字符型 17 TRNGPNF 挂牌年份 P数值型 58 TRNQYLB 权益类别 A英文字符型 2(3)说明:①证券类型(TRNZQLB): 填“GZ”;②流通类型(TRNLTLX)填“N”,挂牌年份(TRNGPNF)和权益类别(TRNQYLB)填空;③身份证号(TRNSFZH):填投资者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二、债券兑付兑息根据私募债券发行人与本公司签订的《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私募债券发行人可委托本公司代理发放私募债券兑付兑息款。
本公司先按私募债券利息税前金额全部收取,派发债券利息后再将QFII(RQFII)须缴纳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及相应手续费退还给债券发行人。
(一)所需材料私募债券发行人应在债券兑付、兑息登记日前八个工作日向本公司提交以下材料:1、《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申请表》;2、拟刊登的债券兑付或付息的公告;3、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办理流程1、私募债券发行人应在委托本公司办理私募债券兑付兑息业务前与本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2、私募债券发行人送交申请材料;3、如申请材料需修改,本公司最迟在登记日前五个工作日通知私募债券发行人进行修改;4、私募债券发行人应根据税前兑付兑息总金额及时办理汇款,确保资金最迟在发放日前第二个交易日划入本公司指定的收款银行账户;5、本公司在确认资金已足额到账的前提下,最迟于发放日前一工作日进行兑付兑息发放操作;6、本公司在完成私募债券兑付兑息发放后将QFII(RQFII)须缴纳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及相应手续费退还给债券发行人;7、私募债券发行人将申请材料原件邮寄至本公司。
(三)私募债券兑付兑息业务注意事项1、私募债券发行人委托本公司代理所发债券的兑付兑息业务,每百元兑付兑息金额(含税)最多取至小数点后第4位、QFII(RQFII)每百元兑付兑息金额最多取至小数点后第5位,例如:每百元付息1.2325元金额(含税)、QFII(RQFII)每百元付息1.10925元金额;每百元兑付本息101.2325元金额(含税)、QFII(RQFII)每百元兑付本息101.10925元金额。
(“每百元”仅代表债券的数量单位,债券的实际面值可能会因分期偿还等原因有所变化。
)2、私募债券的兑息权益登记日为兑息发放日的前一交易日,兑付权益登记日为到期日前第三个交易日。
在权益登记日日终,私募债券持有人名册中列示的投资者享有兑息、兑付权益。
3、债券发行人在提交《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确认表》时,须填写债券发行人银行账户的相关信息(包括债券发行人银行收款账户户名、债券发行人银行收款账户账号、债券发行人银行收款账户开户银行等),以便于本公司将QFII(RQFII)所含的债券利息所得税及相应手续费及时退还给债券发行人。
请债券发行人从本公司网站下载使用更新后的《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确认表》(下载路径:→服务支持→业务表格→上海市场→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发行人业务部业务申请表格)。
4、私募债券发行人提交的申请表必须为打印稿,手写无效。
5、私募债券发行人应确保实施公告内容与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完全一致。
6、私募债券发行人应确保将兑付兑息资金最迟于发放日(即兑付兑息日)前的第二个交易日16:00前划入本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为确保资金及时到账,建议发行人在汇款时尽量选择在同行之间划款,并在汇款凭证资金用途栏注明“债券代码及××债兑付兑息款”。
兑付兑息款汇出后,私募债券发行人应及时主动与本公司业务经办人员联系,确认汇款资金是否及时到账,防止因资金未及时到账而影响兑付兑息款的按时发放。
7、私募债券发行人不能按时将兑付兑息款足额汇至本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造成兑付兑息违约的,应及时通知本公司并最迟于发放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发布公告。
本公司将终止相关兑付兑息协议,不再提供代理兑付兑息服务。
后续偿付工作由发行人自行办理。
8、未办理指定交易的私募债券持有人,其持有私募债券的兑付兑息款暂由本公司保管,不计息。
一旦投资者办理指定交易,本公司结算系统自动将尚未领取的兑付兑息款划付给私募债券持有人指定交易的结算参与人。
9、私募债券兑付兑息资金需划付至本公司指定的收款银行账户,账户信息可参见本公司网站公布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A股结算银行结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一览表”(→法律规则→业务规则→其他→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A股结算银行结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一览表)。
10、本业务指南提及业务申请表单的格式,可参见本公司网站公布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发行人业务部业务申请表格”(→服务支持→业务表格→上海市场→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发行人业务部业务申请表格)。
第二部分 结算对于通过上交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达成的私募债券转让,本公司根据证券交易所发送的转让成交结果办理实时逐笔全额结算(RTGS)。
对于私募债券转让,本公司依据结算参与人的委托,办理结算参与人之间的债券和资金的结算。
结算参与人与其客户之间的债券划付,应当委托本公司代为办理。
一、实时逐笔全额结算(RTGS)在实时逐笔全额结算中,本公司不作为共同对手方,而是作为结算组织者,通过结算参与人已在本公司开立的专用资金交收账户(非担保交收账户)和专用证券交收账户分别完成资金与证券的交收。
由于结算参与人应付证券或资金不足导致交收失败的,由违约方结算参与人向对手方结算参与人承担全部责任。
(一)清算交易日9:00—15:00,本公司作为结算组织者根据上交所发送的私募债券转让数据进行实时逐笔清算,计算相关结算参与人每笔私募债券转让所涉及的应收(应付)资金和应付(应收)证券数量。
买方结算参与人可通过PROP综合业务终端“RTGS清算确认(买方)”菜单查询当日已完成清算、未完成交收的所有买入交易的RTGS 清算记录。
买方结算参与人可根据具体需要,通过上述“RTGS清算确认(买方)”菜单提供的勾单确认功能,对交收资金已到位、可进行交收的清算记录进行勾单。
勾单截至15:20分,勾单确认当日有效。
清算记录显示字段为成交日期、成交编号、交收日期、交收编号、证券账号、交易会员、托管会员、证券代码、成交价格、成交数量、结算价格、清算金额、实际收付、勾单状态。
查询记录可供下载和打印。
(二)交收每个交易日9:30—15:30,本公司以10分钟为一个批次,对买方参与人已勾单的清算记录,按成交先后顺序进行逐笔全额交收。
交收处理时本公司逐笔检查买方结算参与人专用资金交收账户中资金是否足额以及卖方证券账户中证券是否足额。
结算参与人应付资金、债券均足额的,本公司将交收资金从买方结算参与人专用资金交收账户划转至卖方结算参与人专用资金交收账户;同时将相应债券从卖方证券账户代为划付至卖方结算参与人专用证券交收账户,再划转至买方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再代为划拨至其买方证券账户。
交收以单笔转让为最小单位,不办理部分交收。
前一批次未能成功交收的已勾单清算记录,自动滚入下一个交收批次进行处理,直至当日最后一个处理批次,若仍不成功,则交收失败。
在前一处理批次未能成功交收的已勾单记录其勾单状态保持不变。
结算参与人可通过PROP综合业务终端“RTGS交收结果实时查询”菜单查询当日已完成实时逐笔全额结算的所有买入和卖出交易的交收记录。
交收记录显示字段为成交日期、成交编号、交收日期、交收编号、证券账号、交易会员、托管会员、证券代码、成交价格、成交数量、结算价格、清算金额、实际收付。
查询记录可供下载和打印。
实时逐笔全额结算的清算及交收结果将在相关日终数据中统一发送。
二、其它对于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交易商与客户之间的私募债券协议交易,本公司根据交易商和客户分别发送的证券变更登记申报,经与上交所确认的协议交易成交结果要素比对一致后办理相应的证券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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