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分配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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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分配比例

篇一:知识产权对策、成果管理及合作权益分配

三、知识产权对策、成果管理及合作权益分配

限1000字以内。

一、因实施本项目及其子课题所产生,并由相关单位分别独立完成的阶段性技术成果及其知识产权的权益分配,参照以下标准执行:

1.完成单位享有独立申请专利、发表学术论文的权利。

2.专利申请被批准并授权后,获得的专利权为完成单位单独享有,并具有将该专利单独实施、授权他人实施或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权利。

3.因实施该专利而获得的收益由该单位独享;将该专利授权他人实施或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收取的专利使用费或专利转让费由该单位独享。

4.由各单位独立完成的科研成果发表成学术论文的,通

讯作者和参与论文写作的作者署名顺序由独立完成单位内部自行协商决定。

二、因实施本项目及其子课题所产生,并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阶段性技术成果及其相关知识产权的权益分配,参照以下标准执行:

1.申请专利、发表学术论文的权利为合作完成项目的全部单位所共有。

2.成果完成各方单位如有一方声明放弃专利申请权,其他合作单位可以共同申请,成果被授予专利权以后,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在不侵犯其他各方利益的前提下免费实施该项专利。

3.成果完成各方单位中,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

,且理由充分的,其他各方单位不应申请专利。

4.专利申请书上的申请人顺序,由申请单位根据对成果所作贡献自行协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明确权利分配。

5.专利申请被批准并授权后,所有申请单位为获得的专利权共有人,该专利的共同实施、授权他人实施或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所获得的收益、专利使用费或专利转让费由专利权共有人共同分配,分配比例由专利权共有人根据对专利成果所作贡献事先共同协商决定,难以分清贡献大小时,以各单位负担专利申请费与维持费的比例确定。

6.确定专利使用费分享的比例时,应当考虑各单位在合

作中所提供的人力、资金、仪器、设备、情报资料等物质条件多少等因素。

7.拥有专利权的任一单位可以在非商业前提下单独实施该专利,但为满足商业目的而实施该专利必须获得专利权的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并明确由实施此专利所获得的收益在各单位的分配。

8.拥有专利权的任一单位在项目结题两年后具有独自在该专利基础上进行改进和创新而取得新的专利成果的权利,由新专利带来的收益归该单位独享。

9.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获得的成果发表成学术论文的,通讯作者和参与论文写作的作者署名顺序由共同完成单位协商决定。

三、因实施本项目及其子课题所产生的知识产权,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属于国家,项目责任单位有免费使用的权利。欲将本项目子课题的研究成果申报各类奖项的单位,需征求其他合作单位的意见,做到公开透明,不可隐瞒其他单位而单独申报,以防造成总项目不能保持其项目的完整性和获得应有的评价。

篇二:我国知识产权收益分配政策中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我国知识产权收益分配政策中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邸晓燕赵捷张杰军

知识产权收益分配是影响技术成果转化的一个重要因

素。目前我国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收益分配政策方面存在一些阻碍成果转化的因素。

一、我国知识产权收益分配政策中存在的问题

1.科技成果的产权归属明确,但对收益有不同理解。

20XX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再次明确规定了国家财政性资金资助的科研项目中产生的知识产权的

权利归属问题,可以称得上是中国法律形式的“拜杜法”。修订后的科技进步法规定,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项目或者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所形成的发明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和植物新品种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外,授权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

从法规中可以看出,和大多数国家一样,我国也将知识产权的所有权给予了项目承担单位。但是所有权具体指哪些权利,是否由此带来的产业化收益也赋予完成单位,法律法规中并未明确。如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在承认财政资金形成的各类知识产权授权项目承担者依法

取得之后,还规定“项目承担者因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知识产权所产生的利益分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按照约定执行。”可见利益分配并未随所有权一同赋予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认为,既然产权归属明确,相应的收益支配也完全应由单

位决定;而管理部门认为,产

权虽然是单位的,但收益并不必然与所有权一致,收益如何分配不能完全交由单位处理。

2.法律与部门规章制度配套不完善,实际操作中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成果转化。实际操作中,各个部门出于自身权能职责的考虑,出台的各类约束办法,往往出发点不一,侧重各有不同,有些规章与法律和行政法规导向不一致,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对科技成果转化造成了不利影响。

科研单位不能自主支配转让收入,弱化了科研单位进行成果转化的动力。有关部门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角度出发,主观意图是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却在客观上降低了科研单位从事成果转化的积极性。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普遍遵循“谁完成、谁拥有”的原则。然而,我国对财政公共资金形成的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有的部门仍然遵循传统观念,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管理,并且将所有权定义为国家所有,与一般国有资产等同加以管理。例如,中央级事业单位用股权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被管理部门视作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按照20XX年财政部的《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

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来管理,单项价值在800万元以下的,由财政部授权主管部门进行审批,主管部门报财政部备案;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的,经主

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造成审批程序繁琐、耗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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