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罪刑法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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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七大基本原则

刑法七大基本原则

刑法七大基本原则刑法是国家用来调整和惩罚犯罪行为的法律体系,是维护社会安全、保护人民权益的重要法律。

刑法的制定和实施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以确保刑事司法的公正和合法。

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它要求法律在适用上不能有片面性或不公平性,法律对所有犯罪行为和犯罪分子要一律适用,不能有特权或歧视。

它是一种法律正义的体现,保证刑事司法的公正性,符合现代法治社会的原则。

二、犯罪与刑事责任原则。

犯罪与刑事责任原则是刑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它要求在适用刑事法律时必须依据犯罪事实和犯罪人的主观恶意来判断,只有真实意图造成的犯罪行为才能构成犯罪认定的依据,刑事责任的承担也要依据犯罪人的过错程度来确定。

三、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刑法应具备明确的规定和确定的界限,即罪行和刑罚都必须经过法律明确规定。

法律对罪名和相应刑罚的规定必须清晰明确,不能模糊、歧义或任意扩大其适用范围。

四、刑法适用的合理性原则。

刑法适用的合理性原则强调刑法的适用必须在合理、必要、适度的范围内进行。

即要求在刑法适用的过程中,要考虑各种因素,如犯罪性质、社会危害程度、犯罪人的心理状态等,以确保刑罚的公正和合理性。

五、最有利于被告人的疑罪从无原则。

最有利于被告人的疑罪从无原则是刑法保护被告人权益的具体表现。

它规定在刑事审判中,如无确凿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应当假定被告人无罪,法庭应当以无罪判决。

这是刑事司法公正的体现,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六、法律追溯力原则。

法律追溯力原则要求刑法在修订或更改后,适用新法律。

即要依据法律的追溯力来适用刑事法律,不能追溯到法律施行前。

这规定是为了保护被告人的法定权益,确保适用法律的稳定和合理性。

七、法无授权不可行使原则。

法无授权不可行使原则要求刑法适用和实施必须依据授权和法定程序进行。

刑法的实施必须依据法律授权,不能超越法律范围。

只有依法行使刑事权力和处罚,才能确保刑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综上所述,刑法七大基本原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犯罪与刑事责任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刑法适用的合理性原则、最有利于被告人的疑罪从无原则、法律追溯力原则和法无授权不可行使原则。

第一讲 罪刑法定原则与刑法解释

第一讲 罪刑法定原则与刑法解释

第一讲罪刑法定原则与刑法解释一、罪刑法定原则与刑法解释的一般关系罪刑法定原则是制定刑法、适用刑法的根本原则,是刑法的生命所在。

刑法解释是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释、理解或揭示。

在刑法理论中,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解释都属于基础性范畴(属于刑法概论的部分)。

罪刑法定——观念性刑法解释——技术性刑法的目标是什么?是立法时“法定”的内容?是遵从立法原意还是实现刑法的正义?立法原意不仅有时难以把握,而且遵从立法原意作为解释的目标本身值得怀疑。

刑法解释在理论与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二、刑法解释方法运用刑法解释的方法包括扩大解释、限制解释、当然解释、反对解释、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等等。

刑法理论研究表明,没有哪一种解释方法能够将刑法所有条文都解释得符合正义、达到合理期望而又不超出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

为了追求刑法目的,应当在不同场合使用不同的解释方法揭示刑法规范的含义。

在此主要就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的一些问题予以介绍:(一)体系解释体系解释主要是根据刑法条文在整个刑法中的地位,把一项刑法条文或用语作为有机组成部分放置于更大的系统内寻求协调,得出合理的解释结论。

结合当前实践和理论中争议较大的几个问题讨论:被教唆者实施了预备行为成立预备犯时,教唆犯如何处罚?1.刑法第133条中“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含义2.金融诈骗罪中未明确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6个罪,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3.我国刑法规定了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而没有把出售伪造、变造的金融票证行为规定为犯罪。

那么,对于实践中出现的自己没有伪造、变造金融票证,但将这些伪造、变造的金融票证予以购买并出售的,如何处理?4.为亲友非法牟利罪运用体系解释方法时,要注意刑法用语的相对性。

也就是说,同一个用语,未必含义相同。

如果不分场合对同一用语进行完全相同的解释,不是体系解释的要求,恰恰违背体系解释所要达到的协调要求。

运用体系解释方法时,要注意,当照应性规定与所照应的条款存在差异时,应以所要照应的条款为标准进行解释。

简述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

简述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

1.简述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一、基本内容(1)法律主义(成文法主义)。

罪刑法定主义所要求的法律主义是指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必须是成文的法律;法官只能根据成文法律定罪量刑。

(2)禁止事后法(禁止溯及既往)。

禁止事后法是指只能适用行为时的法律,而不得适用行为后的法律(溯及既往)。

(3)禁止类推解释。

(4)禁止绝对不定(期)刑。

(5)明确性。

明确性表示规定犯罪的法律条文必须清楚明确,使人确切了解违法行为的内容,准确地确定犯罪行为与非犯罪行为的范围,以保障该规范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不会成为该规定运用的对象。

(6)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

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是指刑法只能将具有处罚根据或者说值得科处刑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7)禁止不均衡的、残虐的刑罚。

概括起来:“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二、基本要求1.法定化,犯罪和刑法必须事先有法律作出明文规定2.实体化,即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以及犯罪产生的具体法律后果,都必须做出实体性的规定3.明确化,即刑法条文必须用清晰的文字表达确切的意思,不得含糊其辞或模棱两可三、司法适用中如何贯彻罪刑法定原则第一要树立法制观念,第二,要求司法体制的合理性。

谈若建立了司法工作人员只需服从、遵守法律的司法体制,罪刑法定原则便易于实现。

第三,要求合理解释刑法。

第四,要求正确量刑。

我国新《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这就是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具体体现。

2.试述目前职务犯罪证据应用中面临的问题和挑战。

(1)我国职务犯罪的证据在立法方面还有重大的缺陷。

第一还没有一部完整的证据法典,我国的证据法规定是散落在三个诉讼法中,共有26条规定,这些规定没有实际的操作规程和运用证据的规程,几门上我国在证据运用方面,在办案的过程中还是无法可依的。

第二职务犯罪案件的质量不高,证据单薄,经不起法庭的检验和历史的检验。

论罪刑法定原则

论罪刑法定原则

论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基本原则中最为重要的原则,罪刑法定原则以三权分立学说与心理强制说为其理论基础,以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为思想基础。

该原则体现了刑法的人权保障和社会保护的两大基本机能,是现代法治国家的根本标志。

但该原则真正价值不在于刑法典对其作出规定,而在于刑事司法中得到贯彻执行,在处理法无明文规定而又严重危害社会行为时如何体现该原则,在该原则下如何定位判例。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1.自然法理论英国学者洛克认为,自然理论的出发点是人类在自然状态这中是自由,在没有法律之时人是处于自然状态之下,在这种状态之下是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也是一种平等的状态。

“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

”“为了约束所有人不侵犯他人的权利,不互相伤害,使大家都遵守旨在维护和平和保卫全人类的自然法,自然法便在那种态度下交给每一个人去执行,使每人都有权惩罚违反自然法的人,以制止违反自然法为度。

”虽然洛克认为自然理论比较完备,但缺少一个明文规定,所以有必要定立契约,组成国家。

而契约是有限的保障每个人的权利,每个人都有维护自然法的义务,违反这种义务就应当受刑罚处罚,故国家必须预先明示违反义务的种类与对之所科处的刑罚,在这种理论上就产生了罪刑法定主义的国想。

2.三权分立说作为法国***的思想基础的启蒙思想家以孟德斯鸠为代表提出三权分立思想。

(1)他认为只有划分国家的权力,公民的权利才能保障,每一个国家都有三种权力:①立法权;②有关国际法事项的行政法律;③有关民政法规事项的行政权。

(2)将这三种权利分掌于不同的人,国家机关中可以使三种权利互相制约,保持平衡。

从而保障这三种权力在有条不紊的秩序绝不止于此协调和行动,立法机关依照正当的立法程序制定法律,这种法律具有最大的权威性和最普遍的约束力,司法机关必须正确适用法律,做出最合法的判决;行政机关必须认真执行司法机关已做的最后判决,不得非法变更,这就为罪刑法定原则的确定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罪刑法定原则是什么

罪刑法定原则是什么

罪刑法定原则是什么(1)禁止溯及既往(事前的罪刑法定),是指犯罪及其惩罚必须在行为前预先规定,刑法不得对在其公布、施行前的行为进行追溯适用。

这一要求也被称为禁止事后法。

罪刑法定原则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

(2)排斥习惯法(成文的罪刑法定)。

根据预测可能性原理,罪刑规范应当具有明确性、稳定性。

刑事司法应当以成文法为准,排斥习惯法。

(3)禁止类推解释(严格的罪刑法定)。

类推解释,是指对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适用有类似规定的其他条文予以处罚。

类推解释实际上是对事先在法律上没有规定要处罚的行为进行处罚,属于司法恣意地对国民的行动自由进行压制。

刑罚是最严厉的制裁措施,因此,对刑法的适用应严格适用,而不能类推适用;对刑法的解释也应当严格解释,而不能类推解释。

(4)刑罚法规的适当,包含刑法明确性、禁止不确定刑和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三项内容(确定的罪刑法定)。

刑法明确性,是指刑法条文应当清楚明确,使人能够了解什么是犯罪行为,让人具有判断可能性。

禁止不确定刑,是指刑罚应当规定得清晰确定。

刑罚越不确定,越容易被滥用。

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是指由于刑罚是最严厉的制裁措施,刑罚的适用应保持补充性、谦抑性,适用范围应当合理适当。

上述这些内容表明,刑罚法规应当明确、确定和适当。

需要注意,刑法分则的罪状表述方式多种多样,部分条文对犯罪的状况不作具体描述,只是表述该罪的罪名的,也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在刑事司法中贯彻罪刑法定原则,最为关键的问题是对刑法的解释要合理。

任何解释方法所得出的结论,都不能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在方法上就与罪刑法定原则相抵触,故属禁止之列。

采取其他解释方法时,其解释结论也必须符合罪刑法定主义,符合刑法目的。

刑法解释,按其效力分为三种:(1)立法解释,即由立法机关所作的解释,具有与法律同等的效力。

通常认为立法解释包括三种情况:一是在刑法或相关法律中所作的解释性规定;二是在“法律的起草说明”中所作的解释;三是在刑法施行过程中对发生歧义的规定所作的解释。

我国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是什么

我国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是什么

我国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是什么
罪刑法定原则是指犯罪⾏为的界定、种类、构成条件和刑罚处罚的种类、幅度,均事先由法律加以规定,对于刑法条⽂没有明⽂规定为犯罪的⾏为,不得定罪处罚。

那么我国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是什么呢?接下来就跟店铺⼩编⼀起来看看吧。

我国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是什么
罪刑法定原则由两个基本⽅⾯组成,其⼀是法律明⽂规定为犯罪⾏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其⼆是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个⽅⾯可称之为积极的罪刑法定原则;第⼆个⽅⾯,可称之为消极的罪刑法定原则。

积极的罪刑法定原则和消极的罪刑法定原则都有其各⾃的含义。

积极的罪刑法定原则与消极的罪刑法定原则的统⼀,运⽤刑罚权,惩罚犯罪,保护⼈权与约束刑罚权,防⽌滥⽤,保障⼈权的统⼀,这就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全⾯的正确的含义。

罪刑法定原则的这两个⽅⾯的含义集中到⼀点,就是对⼈权的维护,这是我国罪刑法定原则的真谛。

罪刑法定原则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简单说来就是“法⽆明⽂规定不为罪,法⽆明⽂规定不处罚”,即“罪要法定,刑也要法定”。

由此派⽣出以下⼏个原则:成⽂法主义;排斥习惯法;排斥绝对不定期刑;禁⽌类推;禁⽌重法溯及既往;刑法的明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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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

第二节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也称罪刑法定主义,是刑法中的最重要的原则。

其基本精神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刑。

换句话说,什么样的行为构成犯罪,对构成犯罪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罚,必须由刑法预先明文规定,刑法上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不得定罪处刑。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概念和沿革从历史的沿革看,古希腊有“无法无罪,无法无刑”(拉丁文原文为:Nullu Poena Sine Lege ,Nullum Crimen Sine lege)的法律格言,其含义是:只有法律才能规定犯罪与刑罚;只要法律没有规定,便不存在犯罪与刑罚。

我国唐代也有“犯罪之人,皆有条制,断狱之法,须凭正文”的论断,这就形成了罪刑法定的雏形。

但总体上看,在专制主义社会,统治阶级奉行的是“刑不可知,威不可测”的愚民政策。

实行的是“法自君出”、“天下事无大小皆决于上”的罪刑擅断,即什么行为构成犯罪,对犯罪如何处罚,并不是由法律严格规定,而是“由法官或掌权者根据当时的事件恣意裁定。

”[1]而且,现代罪刑法定原则的核心是公民权利的保障和国家刑罚权的限制,而专制社会的法律,“是明君治天下的武器,法首先是和刑,而不是和权联在一起的。

”[2]罪刑法定原则不是简单的罪与刑的法定化,对公民自由的保护才是其主旨。

因此,古代社会是没有现代意义上的罪刑法定原则的。

17、18世纪资产阶级为反对中世纪封建制度下的罪刑擅断,明确提出了罪刑法定的主张。

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以后,这一主张被作为资产阶级立法的基本原则。

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第8条规定:“除非根据在犯法前已经制定和公布的且系依法施行的法律之外,不得处罚任何人”。

美国1791年修改的宪法第5条规定:“不依法律规定,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

” 1810年法国刑法典第4条首次以刑事立法的形式明确了罪刑法定原则。

以后,资产阶级国家制定的刑法典相继采纳了罪刑法定原则。

发展到现代,罪刑法定原则已为极大多数国家的刑法所采纳,在联合国的一些人权规约中,也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

《论犯罪与刑罚》视野下的刑法基本原则

《论犯罪与刑罚》视野下的刑法基本原则

《论犯罪与刑罚》视野下的刑法基本原则①意大利刑事古典学派创始人贝卡利亚的《论犯罪与刑罚》这部著作,篇幅不大,但影响却极为深远,为学习刑法的必读经典书目。

该书出版于1764年,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对刑罪原则进行系统阐述的著作。

全书对旧有的刑罚制度提出了挑战,分析并批判其不当之处,对刑讯逼供和死刑进行了谴责,洋溢着伟大的人道主义气息。

他重新审视了刑罚制度,首次提出了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和刑罚人道主义这三个刑法基本原则,并提出了无罪推定、保障刑事被告人权利、证据、诉讼时效等为现代刑法所确认的刑事司法公认准则。

该书被誉为刑法领域里的最重要的经典著作之一。

该书中阐述的思想是有其历史必然性的。

因为资本主义的萌芽、文艺复兴最早出现在意大利。

他们首先提出新的社会价值对人、人性的重新认识,要求肯定人、人性及人的价值,希望把人从束缚中解放出来。

在这一趋势下,贝卡利亚批判旧的制度,揭示了其蒙昧主义的本质,借此提出了为现代刑法制度所确立的三大基本原则:一、罪刑法定原则关于罪刑法定原则的最经典、精炼的表述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它无论在刑法理论还是司法实践中,都起着至高无上的规范和调控作用,是现代刑法文明程度最有力的表征。

因此,当今世界一切文明国家的刑法中都将罪刑法定原则视为刑法的首要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内容可以形式的侧面和实质的侧面两个方面。

前者包括:成文法主义、禁止类推解释、禁止事后法和禁止绝对不定期刑;后者包括:明确性原则、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禁止残酷的、不均衡的刑罚。

②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不但明确提出了这一为现代刑法确认的基本原则,也在全书中多次论述了这一原则的相关内容。

首先,罪刑法定原则要求禁止类推解释。

类推解释是一种不合理、不合法的任意解释,它完全超越了刑法用语的可能具体的含义,因此作出的解释也超出了公民可能预测的范围。

如果“法律的精神需要探询”(即类推解释),这样法官自认为合法的解释会成为判案的依据,因此,相同的罪行在同一法庭上,由于受法官主观因素的影响,由于时间的不同而受到不同的刑罚。

论述刑法的基本原则

论述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刑法特有的在刑法的立法、解释和适用过程中所必须普遍遵循的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

刑法明文规定了三个基本原则。

一、罪行法定原则。

刑法第3条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什么行为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及何种刑罚,均需由法律明文规定。

罪刑法定的具体要求,就是法院在判定一个人是否犯罪以及判处何种刑罚,必须依照法律的明确规定,不能随意判案。

具体说,只有法律将某一种行为明文规定为犯罪的,才能对这种行为定罪。

判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罪,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标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的,不能任意解释、推测而定为有罪,并且在罪名的认定上也要按照法律的规定,法律规定是什么罪,就定什么罪。

同时,对于犯罪的处罚、即判什么刑,也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量刑标准,轻罪轻判,重罪重判,不能轻罪重判,重罪轻判。

另外,罪刑法定原则在法律的适用上,还有以下几个重要含义,一是时效原则,即认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必须以行为时的法律规定为准,有的行为,在当时法律并未规定为犯罪,但事后由于法律作了补充、修改,该行为被规定为犯罪,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不能用事后的法律去追究法律颁布前发生的行为。

另一个含义是,对于刑法的规定,法院不能作出超越法律原则、界限和法律原意的解释,法院的司法解释必须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必须遵从法律的原意,不能创制法律。

第三,罪刑法定原则应当严格禁止类推。

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是相对封建社会的罪刑擅断而言的,1997年新修订的刑法,对犯罪行为和处刑作了进一步明确、具体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司法制度,推进依法治国,新修订的刑法取消了类推制度,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

实行这个原则,对于防止司法工作人员滥用权力,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现代刑事法律制度的一大进步。

二、罪行相当原则。

刑法第5条明文规定了这一原则即指犯罪社会危害性程度及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是决定刑法刑法轻重的的主要依据,重罪重罚、轻罪轻罚、无罪不罚、罪行相当、罚当其罪。

司法考试刑法重点

司法考试刑法重点

1、罪刑法定原则【考点精讲】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1) 法律主义,罪刑法定原则所要求的法律主义,是指规定犯罪及其后果的法律必须是成文的法律;法官只能根据成文法律定罪处罚。

具体要求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只能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因此行政规章不得作为刑法的渊源;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必须由本国通过文字表述,习悄法和判例不得作为刑法的渊源。

(2) 禁止事后法一一禁止重法溯及既往。

(3) 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

罪刑法定原则既禁止司法机关进行类推解释,也禁止立法机关进行类推解释;但罪刑法定原则并不禁止扩大解释。

(4) 禁止绝对不定期刑。

(5) 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

(6) 禁止不均衛的、残虐的刑罚。

【考查方式】罪刑法定原则在2002-的司法考试中共考查了3次,主要是对罪行法定原则基本内容的考查。

所以考生在复习罪刑法定原则时,主要的就是掌握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重点就是法律主义和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的理解^2、刑法的解释【考点精讲】刑法解释的分类:(1)按解释的效力不同,刑法解释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

立法解释,是指由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主要包括以下三种:一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决议形式对刑法条文含义所作的解释。

二是最高立法机关在刑法的起萆说明或修订说明中所作的解释。

三是在刑法施行过程中,最高立法对发生歧义的条文所作的解释。

立法解释属于“有权解释”。

司法解释.是指由最髙司法机即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刑法条文进行的解释。

最S人民法院对于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刑法问题所作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检察院在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刑法间題所作的解释。

司法解释属于“有权解释”。

学理解释,是指专家学者、教学科研单位和社会组织等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罪刑法定原则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什么

罪刑法定原则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什么

罪刑法定原则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什么刑事⽴法上的罪刑法定原则要付诸实现,有赖于司法机关实际的执法活动。

这种执法活动所贯穿的“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原则,正是罪刑法定原则对司法活动的基本要求。

那么罪刑法定原则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什么呢?接下来就跟店铺⼩编⼀起来分析⼀下吧。

罪刑法定原则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什么罪刑法定原则犯罪⾏为的界定、种类、构成条件和刑罚处罚的种类、幅度,均事先由法律加以规定,对于刑法条⽂没有明⽂规定为犯罪的⾏为,不得定罪处罚。

1、犯罪的法定化犯罪的法定化是刑罚的法定化的基本前提,因此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根本要求之⼀。

中国刑法中的犯罪的法定化,主要是通过以下三个层次的内容体现出来的:⼀是明确规定了犯罪的概念。

2、刑罚的法定化只做到犯罪的法定化,没有刑罚的法定化,仍然不可能有效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因此,刑罚的法定化也是罪刑法定的重要内容之⼀。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罪刑相当原则,⼜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罪刑均衡或者罪⾏相适应原则,是指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所犯罪⾏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罪刑相当原则应包括以下内容:第⼀,刑罚的性质和强度要与犯罪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相适应,轻罪轻刑,重罪重刑,罪刑相称,罚当其罪。

第⼆,刑罚的性质和强度要与刑事责任的轻重相适应。

在对具体犯罪裁量刑罚时,不仅考虑犯罪⾏为本⾝的轻重,⽽且还应考虑犯罪分⼦应承担刑事责任的轻重。

刑事责任的轻重实际上是⼀种综合评价指标,不单纯指犯罪⾏为所造成的可测量的确定的某种危害结果,⽽是犯罪的客观的、主观的和主体的诸⽅⾯因素所有机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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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罪刑法定原则]论罪刑法定原则

[论罪刑法定原则]论罪刑法定原则

[论罪刑法定原则]论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现代刑事司法活动所必须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我国现行刑法明确规定的基本原则,表明我国刑法由偏重于社会利益的保护向保护社会与保障人权并重转变的价值取向,标志着我国刑事与法的一个重大发展。

本文通过介绍罪刑法定原则产生的历史背景,分析其理论基础和基本内容,最后对其在我国刑事立法上的体现进行评价,以求尽可能全面、系统、客观地认识罪刑法定原则。

【关键词】刑法基本原则罪刑法定人权我国于1997年3月14日修订通过,10月1日开始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规定定罪处罚;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

”这一规定明确了罪刑法定原则为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宣告了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法典化,为在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贯彻罪刑法定精神提供了依据。

一、罪刑法定原则产生的背景罪刑法定原则,又称罪刑法定主义,其基本含义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渊源,最早可追溯至1215年英王约翰签署的《大宪章》第39条的规定“凡是自由民除经贵族依法判决或遵照国内法律之规定外,不得加以扣留、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或加以放逐、伤害、搜索或逮捕。

”这一蕴含着罪刑法定、保障自由民权利的基本思想经过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和1688年的权利典章,得以进一步巩固和扩大影响。

然而作为一种具有现代意义上刑法思想,罪刑法定应该是十七、十八世纪西方资产阶级启蒙运动的产物,西方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为了对抗封建社会罪刑擅断、践踏人权的黑暗现实,明确提出了罪刑法定思想并作了全面系统的阐述。

英国哲学家洛克指出“制定的、固定的、大家都了解的、经一般人同意采纳和准许的法律,才是是非善恶的尺度。

”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利亚认为“只有法律才能规定惩治犯罪的刑罚,超出法律范围的刑罚是不公正的,因为它是法律没有规定的一种刑罚。

”近代刑法鼻祖费尔巴哈倡导“每一个应当判刑的行为都应当依据法律处罚”,“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对公民的处罚。

论罪刑法定原则_论文

论罪刑法定原则_论文

论罪刑法定原则一、罪刑法定原则产生的历史背景1、中国制度的产物中国的法制源远流长,而研究中国的法就是研究中国刑法的发展史,从我国的第一个国家—夏朝开始,国家形成,中国法制的雏形相应出现①。

古代君主只讲法律至上,法律的内容从来不公布与众,只有在惩罚犯罪的时候才得以引用。

因此,法律被罩上了一层神秘的面纱,人们根本无从了解它的内容。

更没有所谓的法律权利②,罪刑法定原则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产物,是我国法制发展的必然要求。

2、历史的演变过程罪刑法定的思想渊源,最早可以追溯到一二一五年英王约翰签署的大宪章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即“凡是自由民除经贵族依法判决或尊照国内法律之规定外,不得加以扣留、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或另以放逐、伤害、搜索或者逮捕。

”这里就蕴含着罪刑法定,保障自由民之权利的思想。

到了17、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针对封建刑法中罪刑擅断、践踏人权的黑暗现实,更加明确地提出了罪刑法定的主张,使罪刑法定思想更加系统,内容更加丰富。

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罪刑法定这一思想由学说转变为法律,在资产阶级宪法和刑法中得到确认。

一七八九年法国《人权宣言》第八条规定:“法律只应规定确实需要和显然不可少的刑罚,而且除非根据在犯罪前已制定和公布的且依法施行的法律,不得处罚任何人。

”在《人权宣言》这一内容的指导下,一八一零年法国刑法典第四条首次以刑事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

由于这一原则符合现代社会民主与法治的发展趋势,至今已成为不同社会制度的世界各国刑法中最普通,重要的一项原则③。

罪刑法定原则,是现代刑事司法活动所必须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已成为公认的一个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并在宪法或刑法上加以规定。

罪刑法定原则也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必经要求和具体体现。

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种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本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以上这些均有刑法加以规定。

我国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

我国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

我国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在全部刑事立法和司法活动中应当遵循的根本准则。

通说认为,我国刑法规定了三个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罪刑均衡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罪刑平等原则(刑法适用平等原则)。

清华大学张明楷老师认为,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罪刑法定原则、法益保护原则和权利保障原则。

西北政法陈子平老师认为,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罪刑法定主义、行为主义和责任主义。

不同学者观点不同,我们终点根据刑法的规定按照通说展开。

一、罪刑法定原则(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在刑法当中,存在着“情无穷,法有限”的现象,这主要体现在立法能力的有限性与犯罪行为的无穷性以及刑法典的稳定性与犯罪现象的变动性之间的矛盾。

追求形式合理性还是实质合理性因此成为一个问题,罪刑法定主义所倡导的就是形式合理性:只有法律规定为犯罪行为的,才能定罪处罚;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行为的,无论该行为具有多么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都不能定罪处刑。

也就是说,为获得形式合理性,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能不以丧失实质合理性为必要的代价。

[1]民主主义和尊重权利主义是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

立法、司法、执法都是民主的过程,事先规定国民能够对自己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具有预测可能性,这也是尊重权利的体现。

《刑法》第 3 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根据第3条之规定,罪刑法定原则可以分为两个基本面:积极的罪刑法定和消极的罪刑法定。

积极的罪刑法定旨在保护法益,消极的罪刑法定旨在保障权利,从而确保刑法既是善良公民的大宪章,也是犯罪人的大宪章。

权利保障是罪刑法定原则追求的终极价值,就像欧洲启蒙思想家们所说的,刑事法律要遏制的不是犯罪人,而是国家。

防止国家滥用刑罚权,我们在理解的时候,还是要谦和一些。

笔者认为,就像包拯所说的,“发号施令,在乎必行;赏德罚罪,在乎不滥”,对于国家而言,一方面作为公民的家长,在刑罚这个意义上把家长的身份让渡给了刑法,刑法就要端起家长主义,给大家立个规矩,以保护法益。

论适用刑事案例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论适用刑事案例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论适用刑事案例符合罪刑法定原则1. 罪刑法定原则概述罪刑法定原则,又称罪刑法定主义、罪刑法定法律主义,是指犯罪行为的定义、种类、构成要件、刑罚的种类、幅度等均由刑法明确规定,对于刑法中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这一原则是法治国家刑事司法的基本原则,也是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公正的重要基石。

罪刑法定原则经历了从绝对罪刑法定到相对罪刑法定的发展过程。

绝对罪刑法定主义认为,只要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罪名和刑罚,无论实际社会情况如何,都应受到刑罚处罚。

这种原则虽然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但也容易导致权力的滥用和人权的侵犯。

相对罪刑法定主义应运而生,它允许在特定情况下对刑法进行解释和补充,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现代刑法中,罪刑法定原则得到了广泛认同和贯彻。

各国刑法都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就明确指出:“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这体现了我国刑法对罪刑法定原则的高度重视和严格遵循。

罪刑法定原则的实施,不仅要求立法机关在制定刑法时必须做到罪行法定、刑罚法定,而且要求司法机关在审判案件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有罪的人得到应有的惩罚。

罪刑法定原则还要求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形成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良好社会氛围。

1.1 罪刑法定原则的定义罪刑法定原则,又称罪刑法定主义、罪刑法定化,是指犯罪和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和法律规定的刑罚种类及刑罚标准。

这个原则的核心在于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确保法律的公正实施。

罪刑法定原则要求:一个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犯罪后应受何种刑罚,都应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只有当法律明确规定为犯罪的行为,才能对其进行惩处的处罚;法律对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必须明确、清晰,以便于人们了解和遵守。

罪刑法定原则最早可以追溯到1215年的英国《大宪章》,其中规定了“正当程序”为后来的罪刑法定原则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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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罪刑法定原则摘要:在刑法理论上,罪刑法定原则被称之为“刑法的铁则”和理论基石,它的价值与功能是其他刑法原则无法替代的。

本文阐述了罪刑法定原则产生的历史过程和基本概念。

本文认为,刑法典颁布以来,虽在法典的完善上做了很大的努力,但罪刑法定原则仍有不足,及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问题。

如何应对这些问题和不足,是我们法学研究者应该关注和解决的。

关键词:罪刑法定原则;基本内容;原则Abstract:In the criminal law theory, the principle of a legally prescribed punishment TieZe called "criminal law" and theoretical foundation of the value and function, it is other criminal law principle cannot be replaced. This paper expounds the principle of a legally prescribed punishment for process and basic concept, think it is a principle with social productivity development and social progress. In 1997, our new criminal in article 3 of the principle of legality, the determination of the criminal law is a big improvement. I think, the criminal code, though since issued in the perfect on doing a lot of effort, but the principle of legality, and are still in the judicial practice some problems have arisen. How to deal with these problems and the insufficiency, is our legal researchers should pay attention to and resolved.Keywords:the principle of legality;The basic content ;principles我国刑法典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从而在我国刑法史上第一次确立了完全意义上的罪刑法定原则。

在刑法典中明确罪刑法定原则为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对我国法制建设、司法实践无疑有着重大而深远的指导作用。

本文试对1997年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进行一些粗浅的阐述。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产生(一)罪刑法定原则产生的历史过程罪刑法定原则是随着社会生产力发展和社会进步而产生的,反映了人类社会名主法制发展的客观要求。

其早期思想渊源,一般公认为1215年英王约翰签署的大宪章第39条。

它确定了“适当的法定程序”的法的基本思想。

在奴隶社会,法律不仅极不完备而且一般也不公布于世,没有罪刑法定可言。

随着生产力发展,到了封建社会,法律条文日益增多,调整范围也日趋广泛,诉讼程序也逐渐完善,但所有封建统治者还奉行罪刑擅断原则。

法律都是根据皇帝意志制定的,定罪和判刑都依照君主的意旨。

历史的车轮推进至资产阶级启蒙时期,资产阶级的思想家对罪刑擅断进行了强烈抨击,提出了罪刑法定原则。

这一原则在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后得到确认,并在资产阶级国家的宪法和刑法得到体现。

废止罪刑擅断,确立罪刑法定无疑是巨大的历史进步。

(二)我国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没有制定刑法典,一些单行法规确定的罪名及其刑罚比较笼统,甚至有些范某某罪送交人民法院惩处的规定,故无罪刑法定之规定。

1979年制定刑法时,由于类推制度,致使人们对我国刑法是否施行的是罪刑法定原则颇有争议,形成了基本上的罪刑法定原则,即以罪刑法定为基础,以类推为补充的原则。

直到1997年,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刑事立法的不断完善,我国新刑法取消了类推制度,在刑法典中将罪刑法定原则作为刑法的三大原则之一明确加以规定。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和内容(一)基本含义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种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

以上这些均有刑法加以规定。

对于刑法分则没有规定的犯罪,不得定罪处罚。

概括起来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1】(二)基本内容罪刑法定包括立法上的法定和执法上的法定,立法上的法定主要是指制定法的机关在制定法律法规条文时,要明确具体,要使执法者有法可依;执法上的法定是指执法机关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文去做,不得办关系案,人情案,不得用法律做顺水人情。

我们都知道孟老夫子的一句话:“徒法不足以自行,徒善不足以为证。

”法制定好了,还必须有依法办事的人,切不可让“歪嘴和尚念歪了经。

”因此,一部好的法典【2】是重要的,而具体执行该法典的人同样是不可忽视的,而这执行法的具体人又以法官为重。

所以,罪刑法定原则的实施不只要落到书本上,更重要的是落实到实际中去。

诚如培根所指出:“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决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张了水流,而不公的判决,则把水源败坏了。

”那么司法的公正事关人们的信仰、对社会制度的评价。

很难想像,经历了一次不公正审判的当事人对司法公正会满怀希望所谓胜诉方对司法公正毫不怀疑。

对于执法上的法定,是颇为重要的。

[3]我国现行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这就是罪刑法定这一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具体的体现,其基本精神是要严肃执法,惩罚犯罪,防止国家刑法权的滥用,以保障人权,保护人民。

这也是我国罪刑法定原则的真谛。

从这一点出发,它还包括以下具体含义。

1、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即法的法定化。

它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严格执法,凡是构成犯罪的一律按照法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是指不构成犯罪的,不得定罪处刑。

犯罪和刑罚都要有法律的明文规定方可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仅仅是违背了公德良俗,即使这种行为如果不处理可能会产生社会危害性,那么在没有产生法定的结果之前,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也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只能依靠道德教育,舆论监督。

即犯罪和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做出明文规定,然后才可以定罪处刑。

【4】(一)刑法不得类推解释和类推适用在刑罚的适用过程中,不得适用类推原则。

类推原则一般是属于人们认为该行为构成犯罪,但法律没有规定为该种行为的罪名,只有依照类似条文加以适用。

一种犯罪不但有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四个要件外,还要有刑法的明文规定,即不仅行为犯罪是明确的,而且对犯罪行为处以什么刑罚也是明确的。

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时,就不得以任何理由定罪处罚,在此是没有所谓的民愤定罪一说的。

(二)刑法不得溯及既往,即禁止事后法关于刑法的溯及力问题,一般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新法对旧法没有溯及力,但根据司法解释的精神规定,当新刑法不认为是犯罪而旧刑法认为是犯罪的,以新刑法定罪处刑,新刑法有溯及力;当新刑法认为是犯罪而旧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以旧刑法定罪处刑,新刑法无溯及力;当新刑法所判处的刑罚较轻而旧刑法所判处刑罚较重时,以新刑法定罪处刑,当新刑法所判处的刑罚较重而旧刑法判处的刑罚较轻时,以旧刑法定罪处刑,即以轻刑为主。

由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的刑法典是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为主要原则的;另外,在实际操作中禁止在犯罪追诉时效内不认为是犯罪,而新的刑法进行修改后认为是犯罪的,虽已过追诉时效,仍然加以追究的,(特殊的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除外)那么这就是典型的事后法,是严重违背刑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为我国法律所不允许的。

三、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的不足和对策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典中的确立,是我国法制建设史的一个重大进步,它促进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完善,使刑法典的体系更加合理完备。

但是,我国刑法中还有一些不足。

主要表现在:(一)概然性条款的存在如刑法第238条对非法拘禁罪的规定为:“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还有其他一些条款中,都存在有概然性的规定。

有人认为,由于立法者不可能将所要制裁的行为毫不遗漏全部加以规范,所以,应当理直气壮的保留概然性条款,以增加法律的伸缩性和灵活性。

可是,我认为,概然性条款的存在除了增加司法解释权的工作量以外,更重要的是就一般而言,普通公民谁也不能很清楚明白的理解刑法中规定的“等方式”、“其他手段”、“其他......暴力犯罪”等概然性条款中到底规定的是什么方法、哪种手段、”其他犯罪”又是指的哪些犯罪。

这样,就显示法律的公开性、公平性,使广大人民群众对刑法典的认识和接受上依旧存在许多问题。

人们在法律面前照旧是无所适从,公民的自由和生命还是难以得到完全的保障。

所以,应当在立法过程中尽可能减少概然性条款。

贝卡利亚曾说过:“如果法律是一种人们所不了解的语言写成,这就使人们处于对少数法律解释者的依赖地位,而无从掌握自己的自由或处置自己的命运,这种语言把一部公共典籍简直变成了一本家用私书。

”这样就使刑法的震摄力和预防犯罪功能明显减弱。

由此可见,立法者在立法过程中应当以严谨的态度来对待概然性条款。

(二)采用相对确定的法定刑,而且宽严幅度相对略大例如:刑法第263条对抢劫罪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期徒刑的幅度从3年到10年,法定性的幅度比较大。

这就使得由相对确定的法定刑转换为宣告刑的操作过程中,有机会可能加入更多的人为因素。

在这种情况下,刑法的实施对司法人员的秉公执法和个人素质的依赖性就会大大加强。

司法人员就可能在工作过程中更多的渗入情感因素,同时还受到各种社会因素的影响,从而,影响法律的公正性、严肃性。

这也是司法腐败的因素之一。

英国著名学者培根这样说过:“留给法官思考的余地最小的法律是最好的法律。

”法定刑的幅度愈窄就愈促进司法公正,使法律更好地得到贯彻执行,减少司法腐败的发生。

(三)法律解释不严格我国在刑法典中将罪行法定原则作为三大原则之一写入刑法典,对法律解释起到了间接的限制作用。

可是,由于历史上长期遗留下大量问题,法律解释依旧显得有些零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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