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化进程中的中国法治——方法论的检讨与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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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方法论

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方法论

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方法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方法论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坚持党的领导。

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方法论强调党的领导地位,将党的领导作为法治建设的核心,充分发挥党的集中统一领导的优势,通过加强党对法治建设的领导,确保法治建设的正确方向和目标。

2. 推动宪法建设。

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方法论将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强调宪法的实施和执行,推动宪法在实际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通过完善宪法制度,确保宪法在国家治理中具有权威性和约束力。

3. 依法治国与依法执政相结合。

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方法论强调依法治国与依法执政相结合,即在国家治理中推动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执法,确保国家的行政活动符合法律的规定,实现政府的权力合法化和规范化。

4. 加强法治宣传教育。

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方法论强调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推动全社会形成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通过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治素养,增强法治建设的社会基础。

5. 建立健全法治体系。

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方法论强调建立健全法治体系,包括完善法律体系、完善执法体系、完善司法体系和完善监督体系等。

通过建立健全法治体系,确保法治建设的制度保障和法律运行的效果。

6. 推进国际法治合作。

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方法论强调推进国际法治合作,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在全球范围内推动法治建设的共同发展。

通过开展国际法治合作,借鉴国际法治经验,提升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水平。

综上所述,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方法论在坚持党的领导、推动宪法建设、依法治国与依法执政相结合、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建立健全法治体系和推进国际法治合作等方面都具有独特的特点和方法。

现代化进程中的新中国法治建设

现代化进程中的新中国法治建设

2019.08一、新中国现代化进程的历史轨迹与现代化目标的确立(一)时代主题与“现代化”的内涵恩格斯指出:每一个时代的理论思维,都是一种历史产物。

[1]自中国共产党诞生以来,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中国共产党领导集体不断思考如何引领中国实现现代化,形成了各自的现代化观。

每一代领导集体的现代化观都具有深刻的时代烙印,都紧扣当时的时代主题,与国家和民族的前途息息相关。

早在1954年新中国召开的第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大会上,周恩来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建设起强大的现代化的工业、现代化的农业、现代化的交通运输业和现代化的国防”。

这是新中国领导人第一次提出“四个现代化”的概念。

1956年将这一任务列入当时党的八大通过的党章中。

此后党的第一代领导集体不断思索中国现代化的具体内涵。

在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周恩来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今后发展国民经济的主要任务,总的说来,就是要在不太长的历史时期内,把我国建设成为一个具有现代农业、现代工业、现代国防和现代科学技术的社会主义强国,赶上和超过世界先进水平”。

将“四个现代化”正式确定为国家发展的总体战略目标。

文革结束后,经过思想解放大讨论,阶级斗争不再是主旋律。

1982年党的十二大确立党在新时期的总任务是:“团结全国各族人民,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

”在这里,“现代化”的概念不再局限于工业、农业等硬指标,而是扩展到了“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等软实力领域,这标志着党对“现代化”认识的深化到了新的高度。

1987年党的十三大,又在党的十二大的基础上再次提到“富强、民主、文明”这样的概念,明确指出“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而奋斗”的宏伟目标,这一概述将“富强”的概念涵括了过去的“四个现代化”的目标,而“民主”和“文明”的提法则显然具有更加广泛和深刻的含义,它已经突破了原有的“四个现代化”的内涵。

浅析中国现代化的法制建设

浅析中国现代化的法制建设

浅析中国现代化的法制建设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法制建设,是为了构建健全的法律体系和法律意识,以此保证国家长治久安、社会稳定发展的基石。

从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中国法制建设取得了巨大进展,通过法制化的手段引导社会的规则行为,也让人们逐渐认识到“法治”的重要性。

在这其中,对于中国现代化的法制建设,我们可以分为三个阶段来分析。

第一阶段:新中国成立至改革开放前。

在这一时期,中国法制建设的主要任务是为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毛泽东时代制定的许多法律条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婚姻法》、《土地改革法》等,为新中国成立奠定了法律基础。

在此基础上,社会主义制度下的法制建设更是高度重视,在全国范围内贯彻实施了许多具有特色的法律条例,如《公民道德规范》、《家庭法》等,为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化国家奠定了基础。

第二阶段:改革开放至进入21世纪。

在这一时期,中国的法制建设主要是通过法律制度改革和法律意识的提高来完成的。

在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过程中,中国法律体系的更新和完善得到了进一步推进,调整与完善了大量法律与制度,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以及对中外合资、外资企业经营管理的实质性立法等。

同时,对法律意识的塑造日益被提上了重要议程,通过普及宪法、建设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以及法律知识教育等方式,为法治社会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此外,更重要的是推行了几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改革措施,如建设人民法院公开审判制度,取消死刑场及战士刑场等。

这一阶段的法制建设,极大地调动了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形成了推动法治发展的强大动力和广泛社会基础。

第三阶段:进入21世界以来。

法制建设更加注重内外法的融合。

改革开放以来,渐渐明显有人民对外法更多的关注,表明在全球化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内外法的融合越来越快。

北京奥运、上海世博等宏观国际大事的落地,与各类行业的开发建设、对外投资合作、人民币在国际金融市场的流通、民间往来等,都涉及到对内外法律的交叉适用,甚至有冲突的情况。

浅析近代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再认识

浅析近代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再认识

浅析近代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再认识近代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再认识近代中国的法制现代化进程,是指以民主、科技、思想等现代化因素为支撑,借鉴西方先进法律制度的优点,对旧的封建法律体系和司法实践进行革新和改造,以形成适应国家现代化进程要求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实践。

一、历史背景中国的现代法制起源于1840年鸦片战争后,因为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都面临极大的压力和挑战,才进入到了一个现代性发展历程。

而在这个历史时期,法制变革始终是中国社会的主题之一,同时也是近代中国进入现代化主流的关键之一。

近代中国的法制现代化进程,既是众多法律制度的改革,也是一种法律文化的革命。

二、法制现代化进程1.立宪近代中国先后出现了大量提倡立宪的思想,这是中国民主化进程的重要标志。

全民普选、权利平等、自由都是立宪运动中的主张之一。

2.现代刑法19世纪80年代,清政府开始借鉴欧美先进国家的刑法体制,提出了《大清律例》、《大清刑律》、《大清醫律》等新型法律。

为了推进法律革新,1904年创立了清政府法律学堂,培养了一批高素质法律人才。

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先后颁布实施了《中华民国刑法》、《中华民国民法》等新型法律。

3.法院清政府成立法院,标志着中国司法制度的现代化进程。

但是,法院覆盖面有限,法官普遍比较年轻和低效,司法的独立性也不稳定,司法质量较低。

4.司法制度改革1928年,国民政府在南京成立了广东政府法制委员会,推动了中国司法制度的重大改革。

这个过程中,成立了刑事警察局、司法保护局等各种机构,为司法建设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三、总结近代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是一个漫长而复杂的历程,既取得了许多成就,也存在不少问题。

当前,中国的法制现代化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

因此,中国需要更加努力地推进法制现代化,加强立法、加强司法,使得法律可以更好地服务于人民。

现代化进程中的中国法治——方法论的检讨与重整

现代化进程中的中国法治——方法论的检讨与重整

现代化进程中的中国法治——方法论的检讨与重整杜宴林毋庸置疑,现代化进程中的中国法治正如火如荼地进行着,并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和愈益显明的成效。

然而,实践中的窘态与理性的求证却让人清醒的看到,中国法治现代化进程并没有表面上那么乐观与繁荣,恰恰相反,现代化进程中的中国法治因为方法论上的误区和偏差——一种认识论和方法论上的扭曲,正在或势必偏离现代化轨道,并进而直接导致了当下的窘态与困惑、完美与缺憾的矛盾交织,理想与现实的冲突扭曲,滞阻了法制现代化的纵深运行。

对于21世纪的中国法治来说,必须进行方法论的检讨与重整,确保法治的现代化运行。

一、现代化进程中的中国法治、方法论的检讨。

详细来说,现代化进程中的中国法治存在如下方法论上的误区或缺欠、(一)法治的先期热情与神秘忠诚——中国法治缺乏足够的理论准备。

翻开中国法治的历史,法治没有任何时候象今天这样在中国这般荣光——获得了上至国家领导人,下至庶民百姓的关注与垂青,甚至被纳入了基本国策。

其突出的表现就是法治的话语没有任何时候象今天这样风靡流行,这也充分显示了法治的勃勃生机与话语的泛化,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这是一个贩卖法治话语的时代,“依法治国”,“依法治省”,“依法治市”……,充分体现了其时代特色的话语霸权,(从这个意义上讲)法治已成为名副其实的全民性事业。

尽管如此,但在我看来,法治话语的风行一方面反映了人们对秩序的愿望和渴求,但另一方面,却也刺目的凸现了法治的神秘忠诚和先期热情,中国法治缺乏足够的理论准备,而对于一个如我们一样古老而又生机勃勃的国度来说,要进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实践,缺乏甚至没有理性的代表时代精神的理论作指导,无疑将是一个美妙的设想,为着同样的原因,它也只能是一份神秘的忠诚与先期热情。

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将本着因果关系的演绎方法进行阐释,准确地说,从中国法治的产生缘由,中国法治与现代意义的法治关系说起。

众所周知,现代意义上法治产生于近代西方文明,是人类走出蒙昧迈入文明的创造物,也是现代文明社会的基本标志之一。

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方法论

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方法论

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方法论首先,逐步完善法治体系。

法治是国家治理的基本原则,而法治体系是法治的重要载体。

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核心在于建设规范、系统、有效的法治体系。

这需要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集中力量解决制度落地难题,推动立法工作科学、民主、法治化,加强现代法治制度化建设,加快法律智能化进程。

其次,强化法治意识。

法治意识是全社会的共同思想认同和行动自觉,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基础。

要深入开展全民法治教育,加强对法律和法治精神的宣传,塑造社会共识和法治合力。

在法律意识形态方面,要科学评估并有效引导网络上的法律舆论,依法处理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网络法治环境的净化。

第三,加强法治教育。

教育是培养法治精神和法治素养的重要途径。

要在各级教育系统中加大法律教育力度,使每个公民都掌握最基本的法律知识,增强法治观念和法治素养。

在法学教育方面,要提高法学教育质量,培养更多高素质法律人才,为法治现代化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

第四,落实法治责任。

政府是法治的主要责任主体,其履行法治责任的执政能力直接关系到法治建设的成败。

要加强政府法治意识,全面落实依法行政原则,推动政府决策、管理、服务全面依法化。

同时,要建立健全政府权力清单制度,监督政府依法行使职权。

第五,倡导依法决策。

法治建设的核心是依法决策。

要倡导全社会各方面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管理事务、实现目标,确保决策的合法、合规,并通过信息公开、舆论监督等方式推动决策的透明、科学、公正。

第六,提升法治信用。

法治信用是社会的基本信任,是法治现代化的重要内容。

要加强个人和组织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严格依法遵纪守法,提高守信程度,倡导守法守信的社会风尚。

加强法律监督、法规检查,保障法律的公平、公正执行,提升法治的公信力。

最后,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法治现代化是国际社会对中国提出的挑战,也是与其他国家相互学习、共同发展的重要领域。

要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吸收国际经验,借鉴国际法律成果,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提供有益参考。

论述中国法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完善的措施

论述中国法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完善的措施

论述中国法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完善的措施法律是一个国家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上的上层建筑,它反映着统治阶级的利益与意志,它有利于调整社会关系,在维护社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上,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因此推进和完善国家法治建设便成了一个国家政治、经济、社会长期稳定发展的关键。

一、中国法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其一,国民整体素质低,法律意识淡薄。

建国以后,由于基础薄弱,教育事业仍然没有摆脱落后的局面,加上工作中的一些失误,长期以来忽视了民主和法治建设。

一些在实践中出现的好的民主形式,没有能够用制度加以确定;已经建立的民主制度,又因为没有相应的法律而得不到保障;本来就很不健全的民主制度,又多次遭到破坏,“家长制”、“等级制”等封建思想还未肃清,法律应有的权威还没能建立。

在国民的整体素质仍然较差,全民的法律意识还很薄弱的情况下,进行民主法治建设必然会遇到极大的阻力。

其二,法律思维模式落后。

传统的法律文化重礼轻法,治人高于治法,权力至上和义务为本,重义而轻利,重实体而轻程序,重特权而轻民主,无一不和现代法治精神相冲突。

法治社会是“向下型”的权力结构,即“国家主权在民而不在君,在下而不在上”。

而中国法律传统素以集体为本位,无视个人,造成法律否定个体和压抑个人,丧失了现代法治要求的独立法律人格和意识。

这种思维模式的落后阻碍了法律主体积极推进法治建设的主观能动性。

其三,法律系不完善。

中国近代以来立法的着眼点在于把中国改造成现代化国家,法律往往是立法机关或规则制定机构通过一定的程序制作出来的产物。

这种对立法及程序的认识仍局限于当年中国知识界急于求成的情况下,造成法律文件本身及相互协调存在许多缺陷。

比如法律文件普遍存在操作性不强的弊病,对国家权力的限制及其规范化运作明显不足。

立法缺乏整体规划,致使该出台的一些基本法律未出台等等。

这样一方面是成文法的大量制定和颁布,而另一方面是成文法难以通行,难于融入社会,成为真正的规则,违背了人们的立法初衷。

中国法治建设现状的了解和反思案例

中国法治建设现状的了解和反思案例

中国法治建设现状的了解和反思案例一、现状了解。

1. 立法逐渐完善。

在环保立法方面也进步很大。

以前一些企业乱排污水废气,环保部门去管的时候,有时候还底气不足呢。

现在有了一系列严格的环保法律法规,对企业的环境责任规定得很细致。

比如说,如果企业超标排放,面临的罚款可不是小数目,还可能被责令停产整顿。

这就像给环境戴上了一层坚实的法律保护罩。

2. 执法更加规范。

咱说说交通执法。

以前可能存在个别交警执法态度不好,或者执法过程有点模糊的情况。

现在可不一样了。

交警执法的时候都得佩戴执法记录仪,执法过程全记录。

这就像是给执法安了个“摄像头”,一方面约束了交警自己得按规定执法,另一方面如果有司机对执法有疑问,也能调出记录来看个明白。

而且现在交通执法也讲究人性化,对于一些轻微的交通违法行为,像首次违章停车没有造成严重影响的,可能就是警告一下,而不是上来就开罚单。

在市场监管执法方面,以前有些小商小贩对执法人员是又怕又恨。

现在执法人员更多地是进行引导和规范。

比如说对于街边的小餐馆,不是一来就因为一点小毛病把人家查封,而是先指出问题,给个整改期限。

这样既保障了消费者的权益,也给小商家生存发展的机会。

3. 司法公正不断推进。

从法院的审判来看,现在强调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以前在一些刑事案件中,可能存在侦查结果对审判影响过大的情况。

现在法官更加注重在庭审中查明事实,证据必须经过法庭质证才能作为定案依据。

就像在一个盗窃案件中,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必须在法庭上接受被告人和辩护律师的质疑和检验,如果证据有漏洞或者取得程序不合法,那就不能被采用。

还有司法公开做得特别好。

法院的判决书上网,这可不得了。

以前法院判了案子,老百姓可能都不知道为啥这么判。

现在呢,随便在网上一搜,就能看到判决书的详细内容。

这就像是把法院的审判工作放在阳光下,接受大家的监督。

这不仅能让当事人心服口服,也能让其他想打官司的人心里有个底儿。

二、反思案例。

1. 执行难的问题。

对中国法治建设的反思与构想

对中国法治建设的反思与构想

对中国法治建设的反思及构想内容摘要:法治是一个蕴涵隽永,又幽韵经年的古老概念,也是当代中国重新焕发生机的时代话题。

本文从中国对法治道路的探索入手,回首二百余年的中国法治化的进程,反思中国法治建设中的诸多障碍,并最终提出对中国法治建设的初浅构想。

本文旨对中国法治建设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上作一浅析,望对我国的法治化进程有所裨益。

关键词:法治法律文化法律至上早在古希腊时期,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就提出了“法治”,并对其优于“一人之治”进行论述,他认为:“凡是不凭感情因素治事的统治者总比感情用事的人们较为优良。

法律恰正是全没有感情的;人类的本性(灵魂)便谁都难免有感情。

”①因而,法治成为人类社会自二千多年来就一直谈论的美好话语。

怀着对法治理想的向往,中国也开始走上了追求法治国家的道路。

从1840年的鸦片战争到今天的依法治国,中国在这条道路上走得曲折而艰辛。

未来法治建设的道路上依旧障碍重重,中国怎样才能披荆斩棘走上法治建设的康庄大道将是本文论述的旨趣所在。

一、法治道路的中国化探索1999年的宪法修正案中,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了宪法,这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新的里程碑。

但这一成果并非一蹴而就,而是靠几代中国人的艰辛探索换来的。

(一)近代对中国法治道路的探索不可否认,我们今天所说的法治理论源于西方。

但遗憾的是,追求公正的西方法治理论,是随着殖民扩张的炮火而走向世界的。

当西方武力征服与文化渗透同时到来时,绝大多数的中国人最深切的感受是自古未有的异族凌辱而非西方法治。

但值得庆幸的是:在抵御外国侵略的同时,以林则徐、魏源、龚自珍为首的开明人士注意到了中弱西强的政治、文化上的原因。

在组织“西方战舰图式”、①[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大炮瞄准法”翻译的同时,还选择了《各国律例》介绍西方法律制度。

19世纪60年代后,以康有为、梁启超为代表的资产阶级改良派,对专制传统进行了无情的批判,大力宣传西方的“法治主义”,其目的是想改中国的君主专制为西方的立宪“法治国”。

中国法治建设的成功经验与教训

中国法治建设的成功经验与教训

中国法治建设的成功经验与教训近年来,中国法治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在实现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公平正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实践中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探讨中国法治建设的成功经验和教训,以期为未来的法治建设提供参考。

一、成功经验1. 市场经济与法治相结合中国的法治建设与市场经济改革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逐渐建立了现代市场经济体系,并通过立法、司法和行政手段来规范市场行为,保护产权,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

这种市场经济与法治相结合的模式,为中国的法治建设提供了重要的支撑。

2. 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中国已经建立了一套相对完善的法律体系,包括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等,为社会治理提供了稳定的基础。

这些法律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明确的规范和底线,保护了公民的权益,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同时,法律的完善也为国际交往提供了可靠的基础。

3. 切实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法治建设离不开全体公民的参与和支持。

中国政府积极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通过法治教育,人们能够了解和遵守法律,增强法治意识,共同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公正。

二、教训1. 法律执行不充分尽管中国已经建立了健全的法律体系,但是在一些地方和领域,法律的执行并不充分。

这主要是由于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对法律执行的重视不够,或者存在腐败现象。

因此,中国需要进一步加强对法律执行的监督和督促,确保法律的实施和效力。

2. 司法独立有待加强中国的司法体系在保护公民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

司法机关的独立性有待进一步加强,以确保司法公正和权威。

此外,司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和道德水平也需要重视和提高,以确保司法机关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3. 法治宣传教育仍有不足虽然中国政府一直致力于加强法治宣传教育,但是在一些地区和群体中,法治意识仍然相对薄弱。

这主要是由于教育资源的不平衡、宣传手段的不足以及人们主动参与法治建设的意识不强等原因所导致。

依法治国与现代化建设反思

依法治国与现代化建设反思

依法治国与现代化建设反思摘要: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现代化建设是我国发展的重要目标。

从法学角度出发,依法治国及现代化建设又会迸发出什么样的火花呢?关键词:依法治国现代化建设法学专业近来依法治国战略和现代化建设在中国人民群众中的呼声越来越高,就仿佛这是解决中国一切实际问题的万能钥匙,从法学专业角度来看,我对于这两项战略有着不同的理解。

我国古代思想家管子曾说过,“有道之君,行治修制,先民服也”。

意思是善于治国理政的人,通过制定有效制度来管理国家,以达到众民皆服的目的。

当今法制社会,强调依法治国,依法管理。

1依法治国,在很多人看来就是依照法律治理国家,这样的理解其实太过于片面,依法治国战略从法学专业来看包含着更为丰富的内涵。

柏拉图曾经主张恶法非法,在我看来依法治国首先要求一个国家拥有体系完备合乎法理的法律,也就是拥有良法,这是依法治国的前提条件。

如果法律都是不良的那么以依照此种法律治理的国家也好不到哪里去。

另外法律还必须不断自我完善与发展,以做到与时俱进。

其次依法治国要求,行使法律的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进行国家管理,也就是说法律得到很好地贯彻执行。

这就要求掌握国家权利的人员具备高超的法律素养以及高尚的道德素养。

最后依法治国战略还需要全体人民的参1侯欣一,《中国法治思想史》,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 2.2.与与监督。

依法治国最重要的便是全民守法。

全民守法将守法主体扩展到“全民”意义上,“守法”的前提不再只是与普法工作联系在一起,其包含了法治文化的培养等内容。

因此,我们需要把“全民守法”与建设法治社会的重要目标紧密地联系起来。

2只有这样,才能深刻领会“全民守法”所包含的基本要求。

现代化建设是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重要体现,也是一个国家人民生活幸福的重要保障,更是依法治国战略的重要物质支持。

从法学专业角度来看,现代化建设就是做好法律的现代化建设。

法律现代化是当代中国社会发展的决定性因素,是树立文明和良好形象的标志。

关于中国法治现代化进程的再思考

关于中国法治现代化进程的再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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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治 ; 动 性 ; 动性 法 主 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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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理念 ,谒力学习西方列强 。或是在法律 规范 动 , 仍将是十分困难。 上抄袭 ,或是在法治组织上模仿 ,不一而足 , 然 而 ,在 除今而外 的漫长历史 中 ,中国 但终未能建立起中国先进分子所期望的那 种法 法治竟 然未能在这些先锋 的引 导下顺 利建立 , 治 。这又是为什么 ?法治是一个整体 。是一个 其根本的原因就是 :缺乏 民众基础 。在近百年 由法 治原则 、法治制 度 、法治组 织 、法 治观 的法治发展过程中,法治似乎并 没有成为 中国 念 、法治过程共 同构成的整体 ;是一个 由合乎 民众的心理要求 。在长期的封建 法制思想 的影 法治要求的立 法、执法 、司法、守法 、法律监 响下 ,中国民众所拥有的仅是中国传统 的明君 督共同构成 的整体 ,甚至是法治 内部各元素及 思想和清官期望。民主未能成为民众 的普遍追 其整体与社会协调统一的整体 。它需要各个要 求 。至于 自由、平等等不是缺乏就是畸形 。自 素的共同作用 和有机协调。任何一个方面或几 由被无政府主义所取代 ,平等被平均主义所等 个方面的发展 ,都不可能带来真正的法治。法 同。面对非法,人们首先是忍受 ,其次是考虑 治发展过 程应是 其 内在各要 素的整 合发展 过 以非对非 ,再次是寄希望于明君与清官。 民众 程 ,是其内在各要 素的一体 化共振共进过程 。 自己缺乏法治意识 ,也必然 不会对社会提 出法 法治是一个 内在有机联 系的系统 ,不是简单 的 治要求 。中国的法治 ,往往是 中国先进分子 的 机械仿就可 以建立的。通观 中国近百年的法治 理想 。而不是社会整体的期望 。所 以,笔者认 布或草拟 了取法 西方 的六法框 架 ( 法 、民 建设不能不说 ,缺乏整体共进 ,是中国法 治未 为 ,中国近百年法治建设 的未能成功 ,在很大 宪 程度上都缘 于中国的法 治理想缺乏 民众 基础 。 法、刑法 、民事诉讼法 、商法或行 政法) ,甚 能达到理想 目标的重要原因之一 。 至移植 了在 当时的中国似乎没有多大存在必要 13 I有先锋引导,少 民众基础 仅靠社会 的优秀分子 ,无论这些优秀分子是多 的 忪 司法》 和 静 产律》 等。其 中的 菠 清 中国法 治 的百年 发展都 是 由先锋 引导得 么优 秀,要建立起以社会状态存在的法治 ,也 监狱律草案》 基本 照抄 了 日 本的监狱 法,但又 以推进 的。其引导 的历史可 以作 两段 来分析 。 是绝无可能 的。 2关于建设社会 主义法治 国家的背景 抄的 “ 犹豫 不决” ,乃至草案 内部也 “ 互矛 前 5 年 (9 9 相 O 1 4 年前) ,中国法治 的发 展基本 盾” 。辛 亥革命时的 “ 临时约 法》 ”将中国法 上是 “ 以学为先 ,以官为主”的。在中国法治 改革 开放 以来 ,中国面临着 由传 统 的计 治发展推进了—个新 的高度 。国民党政府前十 建设之初 ,首先是 由康有为、梁启超 、文廷式 划经 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的转轨期 。然 而 , 年的立法 , 当认为是较有成效的。其 法 等学者率先倡 导,继而为君主所看中的。然 而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是法治经济 ;在这关 应 草案》 ( 五五宪草) 《 、 民法典》 干 、 0 法典》 真正从事法治建设 的并不是学者。因为 中国学 键的转轨期间 ,市场主体 的活动 ,市场竞争秩 、 《 民事诉讼 法》 于 、 0 事诉讼 j= 的草拟 和颁 者无权从事法制改革 ,无权将西方 的法律制度 序的建立 ,国家对市场的宏观调控 ,市场对资 去 》 西化 ”之 源的配置 ,政府 职能 的转变 、司法 的公正 等 行 ,为国民党政府 的法治发展 奠定 了基础。其 引人中国。当时的官方亦无今 日的 “ 西化” 。法治 , 当说 等,都 必须依靠公平 、有效 的法 律进行规范 、 应 立法 目的固然有维护 国民党统治的一面 ,同时 累 ,他们可 以大胆地 “ 十五 也还有继承中国法律传统 ,吸收西方先发 达国 是西风东渐 的。没有官方参与 , 封建 的法制改 引导 、制约和保障。为此 ,中国共产党 “ 依法治 国,建设社 会主义法 以学为先 ,以官为主” 大”正式提出了 “ 家立 法成果 ,实现 中国法治 ( 国民党政权所 追 革根本就无法进行 。 “ 标 并把这一宏伟 目 标作 为 求的法治) 的另一面 。其后 ,国民党政府 法治 的模 式一直延续到 国民党统治在大陆 的结束 。 治国家”的宏伟 目 , O 14 年) 又可 以分作 两部来 考察 。 治国的基本方略。中国共产党提出 “ 建设 社会 的发展概莫能 出其左右。然而,真正法治的建 后 5 年 (9 9 O年 (99 17 年)的时问 中, 主义法治 国家”的基本方略 ,有着深层次的历 14 — 9 8 立, 是社会经济 、政治 、文化等多方面综 合发 在前期的近 3 展的顺 理成章 的结果 ,而不是靠 简单的模仿 、 可以说是 “ 以学为 主,以官为否 ” ,意即 ,主 史背景 ;是在深刻 总结 中国社会主义 胜利 和挫 抄袭就能成功 的。中国之所 以长期未能建立起 张 “ 法治 ”的基本上是学者 ,而 “ 官方”则基 折 的历史经验并在借鉴其他社会主义 国家兴衰 99 0 真正 的法治 ,关建就在于,当时的中国缺乏建 本上是否定法治的。在后期近 2 年的时间中 , 成败 的历史经验的基础上 ,逐步形成的。1 9 宪法》进行 了第三次修正 ,明确在 设法治 的社会根基。从经济上看 ,中国的经 济 可以说是 “ 以学为先 ,官学互动 ” 。主要 表现 年 中国对 《 O ; 法》 第五条增加 了一款 , 为第一款 ,规 作 直是农业经济、 自然经济 ,而不是作为 法治 在 ,在本世纪 的 8 年代 初 ,中国的法学 家们 中华人民共 和国实行依法治国 ,建设 社 基础 的民主政治 ;从文化上看 ,中国的封建文 就 已公 开而较深人地研究 、探讨 了现代 法治 , 定 : “ ” 化,集权 、特权、宗法等 的传统观念没有 被摧 并且历久不衰 ,千方百计地通 过为 国家领导人 会主义法治国家。 这是我 国首次以国家根本 法 大法 的形式公开向世界表 明,中国将建设 社会 毁 。民主 、 自由 、平等 等的社 会文化 尚未形 上 法制课 等形式 ,引导 国家 领导人 实行 “ 9 年宪法 修正案 ”宣告 了 。这 对于国家领导人 主张法治 ,并把 “ 依 主义法 治国家 。 “ 9 成 ,而现代法治却是 以民主 、自由、平等等为 治 ” 它标志着人治和专制将 随着 法治 国,建设社会主义 法制 国家”作为 目��

浅析中国行政法治发展进程中的教训与经验

浅析中国行政法治发展进程中的教训与经验
由于发 展和 强 国心 切 ,我 们选 择 了第一 条道 路 。原本 各个 时期 的情 况有所 不 同 :1 9 7年至 1 6 、1 5 9 1年 ,行政 法
制 首先 遭到 冲击和 被 否定 ,但这 个时 期仍 有部 分 法律制 度
如 9 7年 6月人 大 设 想 ,这条道 路会 是 一条快 速发 展 的道 路 :通过 几 年或 十 在 运行 。某 些行 政 法制 甚至 仍在 创立 , 1 5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监察 条 例》,l 0月颁布 的 几 年 时间 ,彻 底 摧毁 旧的上 层 建 筑 ,废 除 旧的 生产 关系 , 常 委会 颁 布的 《
建 立起全 新 的上层 建筑 和生 产 关系 ,从 而推 动生 产 力突 飞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治安管理 处罚条例》 等 等 ,这些 法规都 是
猛 进 的发 展 ,赶英 超 美 。但 是 ,结果 却 事 与愿违 ,生 产 力
不仅 没有能 突飞猛进 的发展 ,反而使 经济接 近崩 溃的边缘 。 于 是乎 我们怀 疑党 外 党 内存在 大批 的阶 级敌 人 ,是 党外 党 内的资 产阶级 破坏 所 致 ,因此 必须 大搞 阶级 斗争 ,一切 以 阶级斗 争为 纲 ,于是 乎 我们 反 右 、四清 、文 革 ……最 终 我 们 不得 不放 弃这 条道 路 ,也不 得不 反思 为什 么会 悖理 我 们 为人 民谋幸福 、为 国家谋发 展的初衷 。 ( 一)最初 的法治 探索 与放 弃 从 14 9 9年 1 0月至 1 5 9 6年 1 2月 ,国家共颁 布行 政 管 理 方面 的法律 、法规 8 9项 [] 2 1 ,在 公权 力运作 上 比较重视
申诉 、控告 并非 都能得 到及 时 、公正 的处 理 ,公 民因行 政 行 政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施纲 要》 确立 建设 法治 政府 的 目标 ,中国为选 择 和 行 为所 受的 损害 并非 都能得 到适 当 的赔偿 ,公 民 也不能 到 探 索公 权 力 的运 作模 式 ,选 择 和探 索 权 与法 的 关 系模 式 , 法 院去 控告政 府机 关 的违法 失职 行为 ,使政 府机 关 作为 被

试论中国的法制现代化

试论中国的法制现代化

试论中国的法制现代化中国的法制现代化是指建立一个科学、完善的法律体系,保障公民的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动社会进步。

本文尝试从中国的法治历程、法律体系建设、司法独立与公正、法治文化建设等方面探讨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进程。

首先,中国的法治历程可以追溯到古代。

自古以来,中国就有较为完备的法律制度。

古代法律以德治为主,重视道德道义。

封建时代,地方官员主持司法,法律执行存在很大的随意性,但由于社会秩序相对稳定,法制发展有限。

从清朝开始,中国开始借鉴西方法律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变法,并在1912年宣布成立中华民国,开始建立现代法律体系。

现代法律体系的建立是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关键步骤。

中国历经土地改革、社会主义改造等宏观调整,确立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为法制现代化提供了基础。

建国初期,中共领导下的中国政府积极推动各种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完善,逐渐建立了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

时至今日,中国的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健全,包括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经济法以及社会法等多个领域。

在法律层面,中国已经具备了推进法制现代化的基本法规。

司法独立与公正是保障法制现代化的重要因素。

司法独立是指法院在审判活动中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和社会力量的干预。

中国政府高度重视司法独立与公正的建设,通过多种措施推进司法改革。

例如,设立独立的最高人民法院,实行适当的司法制约机制,通过建立合议庭、完善评议员制度等方式确保司法的独立性。

此外,加强法官培训,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也是推进司法独立与公正的关键环节。

虽然现实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但中国司法独立和公正的建设在不断发展,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法治文化建设是法制现代化的重要内容。

法治文化是指国家和社会中形成的尊重法律、法律精神深入人心的价值观念和行为规范。

法治文化建设需要在全社会开展法制教育,提高人民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

中国政府积极推动法治文化建设,通过普及法律知识、加强法制教育、加强社会法律宣传等多种手段,提高公民对法治的认知和理解,形成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的社会风尚。

新中国六十年法制现代化的进程与思考

新中国六十年法制现代化的进程与思考

在党政领 导体制上 , 揽 国家一切 事务 , 包 以党 代 政 现 象 严 重 。 在 各 级 党 政 机 关 , 力 权 集 中 于 党 委 , 中于 党 委 的 领 导 人 ; 中央 与 地 方 的 关 系 上 , 力 高 度 集 中 于 中央 。 集 在 权 “ 把 自己 与 国 家 政 权 组 织 混 同起 来 ,把 本 来 属 于 国 家 政 权 组 织 的权 力 掌 握 在 自 己 党 手 里 , 办 国家 权 力 机 关 、 政 机 关 和 司 法 机 关 的 工 作 , 包 办代 替 了企 事 业 单 位 的 包 行 还


革命 的法 制观 (9 9 17 ) 14 — 9 8 1
革命 法 制观 是 中国共 产党 在 武装 夺取
因此 , 策从后 台直接走 到前 台便是 理所 当然 的, 策 向法 律转 化的程序 性规 定也 政 政
便 是 多 余 的 了 。 甚 至 造 成 只 知 党 的 政 策 , 知 国家 法 律 的 现 象 。 不 3对 宪 法 和法 律 的虚 无 主义 态 度 . 由全 国人 民代表 大会 和 地 方 各 级人 民代 表 大 会 组成 的“ 大 ” 人 系统 是 国家 极 为重 要 的 权 力系 统 。按 照宪 法 的规 定 , 们 分 别 是 国家 最 高 权 力机 关 和 地 方 权 础 。 . 神 认 共 3精
先在思想 观念 上必须树 立共 同的价值 观 , 形成 社会 的集体 目标 和集体 行为 , 能实 才
现 社 会 整 合 , 解 价 值 观 多 元 化 所 衍 生 的 矛 盾 和 冲 突 , 护 良好 的 社 会 秩 序 和 社 会 化 维 整 体 利 益 。基 于 价 值 认 同 基 础 上 的发 展 才 是 和 谐 持 久 的 社 会 发 展 。 ◆

中国立法检视与反省

中国立法检视与反省

内容提要:在“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命题里,依法执政是根本,依法立法是前提,依法行政是关键,公正司法是保障。

建立和发展依法治国的真实前提,必须检索和反思中国立法,对行政领域的立法进行全面检讨。

重申立法有限的基本理念,实现对立法权的监督和制约,破除立法“本位”思想,确立立法平衡思维,摒弃法律万能观念,克服立法膨胀现象,消除重实体轻程序的立法倾向,明确程序立法方向,树立正确的法律制度的秩序观,维护立法统一和法律稳定,对于通过立法促进制度文明和“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治国方略的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立法有限平衡思维立法膨胀程序立法立法秩序确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民社会呼唤法治;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政治国家推进法治。

国家和社会的法治化进程越来越引人注目。

中国的法治化需要一个根本、一个前提、一个关键和一个保障。

执政是根本,立法是前提,行政是关键,司法是保障。

[1]世界各国普遍将司法视为法治实现的最终屏障。

但中国司法的独立、自主和中立还要经过一个较为漫长的过程,这个过程的艰难以及越来越受人关注的司法腐败,甚至让一部分人对司法能否担当保障法治的重任在相当程度上失去信心;十几年来,政府贯彻依法行政原则,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的状况有所改善,但行政的专横和随意远没有根除。

法治的一个主要标志是法律规束住行政权。

人们对法律能否施展出规制住桀骜不驯的行政权的能耐仍心存忧虑。

也许正因为如此,人们将目光聚焦在行政和司法领域,将法治的希望寄予行政不再专横、司法能够公正。

尽管近几年来,人们已经开始在价值意义上论及法的善恶,倡言制度文明,但相对而言,立法是人们最少考虑的领域。

这并不意味着立法不存在令人担忧的问题。

实际上立法领域存在着若干误区,比如,立法不受监督制约的误认,讲求“本位”的立法思维,推崇“立法万能”观念,重实体轻程序的立法倾向,立法无序和僵化的法律稳定,等等。

[2]立法上的这些误认、思维、观念和倾向以及它们导引的立法实践足以形成一个虚假的法治前提,使中国社会远离法治。

现代中国的法治进程和司法改革

现代中国的法治进程和司法改革

现代中国的法治进程和司法改革近年来,中国在法治进程和司法改革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这些变化不仅仅是在法律框架方面的改变,也是在裁判实践中的改进。

以下将探讨现代中国的法治进程和司法改革。

一、法治进程随着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法治进程是中国国家现代化的一个关键要素。

法治是一个国家的基本法律体系的核心,影响本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近几年,中国政府在法治进程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

这些进展在两个方面体现:一方面是加强了秩序和监管,另一方面则是保护了人民的权益。

(1)加强秩序和监管在中国,政府的一项关键任务是保持社会秩序和安全。

由于秩序稳定本就是现代化发展的先决条件,因此这项任务就显得格外重要。

随着中国经济的增长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城市犯罪的数量也不断在上升。

这就要求政府采取有效措施,通过加强秩序和监管来保障安全。

为此,中国政府加强了公共安全和司法系统的投入,增加了公共安全领域的警力和设施,制定了多项法律和政策来预防和打击犯罪,以及加强了法律执行的力度。

(2)保护人民的权益法治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保护公民的权益,而这在中国也是不例外的。

政府为了保护公民的权益,采取了多项法律和政策措施。

例如,加强了劳工权益的保护,消费权益的保护,以及知识产权的保护等等,为获得更好的、更加平等的社会经济环境奠定了基础。

二、司法改革在加强法治建设上,司法改革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领域。

司法改革旨在保障国家法治的实施和司法公正,提高人民的赔偿和信任感。

目前,在中国,司法改革的目的在于促进司法公正和效率,推进司法民主、公众参与和公开化。

(1)提高司法公正性司法改革的一个关键议题是如何提高司法公正性。

中国目前面临的挑战之一就是执行机构的司法公正问题。

在过去,司法行为中的不公正行为,例如裁判机关的失误、滥用权力或贪污和受贿,长期存在。

不过,在过去几年的司法改革中,中国已经采取了多项措施来加强司法公正性。

例如在省份或直辖市的级别上设立了独立的法院来确保司法独立性。

关于现代中国法治建设的思考

关于现代中国法治建设的思考

关于现代中国法治建设的思考法治建设是一个国家重要的发展方向,也是现代社会的基石。

中国自开放以来,积极推进法治建设,取得了一系列显著成绩,但同时也面临一些挑战。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应该思考如何进一步推进现代中国法治建设。

首先,我们应该加强法律体系建设。

一个完善的法律体系对于一个国家的法治建设至关重要。

在中国,虽然我们已经形成了一部相对完善的法律体系,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有些法律法规过于宏观泛化,与实际操作不相符合。

另一方面,一些相对细化的规定可能短期内无法满足实际需求。

因此,我们应该进一步加强法律体系的修订和完善,充分考虑实际情况,保持法律与实践的一致性。

其次,我们应该加强法治意识的普及。

法治意识是公民拥护法律、依法行事的认知。

在中国,尽管法治宣传工作取得了不少成效,但普及程度仍然不够。

一方面,一些公民存在较低的法律意识,不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对法律的作用和意义持怀疑态度。

另一方面,部分公民在面对利益冲突时,往往容易违法乱纪,违背法治原则。

因此,我们应该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使每个人都愿意依法行事。

此外,我们应该加强司法,提升司法公正性和效率。

司法公正是法治建设的核心要素,也是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保障。

目前,尽管中国已经在司法方面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一些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和公正性还有待提高,一些法官在执法中存在不公正的行为。

其次,司法效率较低,导致一些案件长期得不到解决。

因此,我们应该进一步加强司法,完善司法体系,加强对司法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效率。

最后,我们应该加强法治与社会发展的有机结合。

法治建设不仅仅是制定和执行法律,还应该与社会发展相结合。

中国正处于快速发展的阶段,社会变革和技术进步给法治建设带来了新的挑战。

例如,互联网时代的发展,使得一些法律法规已经滞后于社会发展的需求。

因此,我们应该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和合作,及时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适应社会的发展需求。

中国现代法治理据的反思与重构

中国现代法治理据的反思与重构

中国现代法治理据的反思与重构鄢晓实,倪春乐∗∗作者简介:鄢晓实,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博士研究生;倪春乐,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法学博士. 1 以下简称«决定».摘要:从1999年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载入宪法到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做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1 ,中国现代法治建设持续进步.«决定»中表述的 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被很多论者解读为应当建立法治信仰.同时,中国现代法治需要理据支持和指引,西方古典法治理据来自对上帝和神的信仰,并不适合中国;西方近现代法治理据在抛弃了上帝信仰之后未能建立深厚的人文基础,文化根基先天不足;以儒家文化为代表的中国传统文化始终立足人本,其人本主义之下的 为政以德 可以为中国现代法治提供理据支持和智慧指引.中国现代法治必须在中华民族精神和马克思主义的完美融合下,在中国社会自身寻求法治理据,最终建立中国特色的人本法治信仰.关键词:法治;德政;理据;人本;法治信仰一㊁中国现代法治的源起及演进中国现代法治,是相较中国传统国家治理和西方法治而言的国家治理理论及实践的综合体.本文探讨的中国现代法治,是以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载入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为起点而延续至今的法治历程.依法治国是法治的范畴之一,在某些语境下可以等同于法治.中国的依法治国是从执政主体的角度对治国理政模式进行定位,亦即通常所说的党和政府推进型的法治,这有别于通常所说的西方式自然演进型法治.政府推进型法治的主导力量主要在于执政主体,法治首先是执政主体的自我要求;自然演进型法治的主导力量在社会,法治首先是社会对执政主体的要求.741甘肃政法大学学报2020年第6期㊀㊀将依法治国上升为宪法原则并确立为中国的基本治国方略,有着深刻的历史原因和重大的现实意义.我们通常习惯于在法治是现代社会的普遍要求㊁法治是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这样的语境中理解中国现代法治的源起,但是中国现代法治更应该是在总结本国治国理政的经验教训基础之上,针对中国现实社会的主要矛盾㊁关键问题之解决和长远发展之谋划所提出的,是基于中国社会自身特点有针对性的法治,而非单纯地为了 顺应世界法治潮流 而厉行法治.法律是法治的基础,法律以自身的普遍性㊁明确性㊁公开性㊁强制性而在道德㊁纪律㊁宗教戒律等诸多人类规范体系中凸显自身优势和价值.法律的首要价值和基础价值是秩序,在一种法律预设秩序的实现过程中,社会在法律这一行为底线所确立的框架内运行,以谋求法律秩序框架内的社会发展和人民幸福,或者说在法律秩序的基础上实现法律的其他诸多价值追求.同时,法律是成功经验的总结,对于一个大国而言,不依靠法律这种明晰㊁完备的规范体系而天下大治,实难想象.如果一个社会抛弃了法律的约束与指引,那么这个社会势必陷入混乱和无序状态.由于法律是一个社会中人的行为底线,因此在法律之上可以,而且应该有更高的价值准则.一个遵纪守法的人未必是一个达到理想人格的人,他可能就是众多普通公民中的普通一员,因此将法律视为所有社会规范中最高的价值准则㊁将法律本身当作信仰是说不通的.与法律的属性㊁地位相应,法治作为以法律为主要依托的治国理政模式,在法治之上确立更高的价值追求是天经地义的.因此,依法治国作为基本治国方略,与更高价值准则同时存在并不矛盾,反而应该是相得益彰的.只是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更高的价值准则也必须以不违反法律为前提,一个可以成为破坏基础法律秩序理由的 更高准则 的存在是违反任何社会治国理政的基本㊁应然要求的.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明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决定»是对依法治国要求的进一步提升,致力于坚持法治国家㊁法治政府㊁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这样的演进,是党和国家让法治向更高层次迈进的决心表达,也为下一步的法治实践指明了方向.«决定»中指出, 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 ,很多论者认为这是表明了建立 法治信仰 的方向.但是这里就出现了一个问题,法律本身是社会成员行为的底线要求,而不是国家和社会成员最高的精神追求目标,那么以法律为主要依据的法治何以能够最终成为人们的信仰?众所周知,信仰是人类内心矢志不渝的最高认同,是一种知行合一的最高目标.这就需要对法治的理据进行深入研究,才能得出令人信服且对法治实践有实际指导意义的结论.多年来,学界对法治理据的探寻从未停止过,也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理论研究成果,这些都为中国法治理据的确立起到了奠基作用.法治理据的探寻,一是涉及纵向古今对比和横向中西对比的法治比较研究,二是基于中国现代法治自身状况而进行理论阐释.很多论者认为,法治是西方的传统,而中国传统社会除了法家 法治 这样的非现代法治外,并无法治传统可言.因此,向西方寻求法治理据㊁否定中国传统提供法治理据的可能性就成为一种普遍趋势.如果抛开西方的法治理据,单纯研究中国现代法治自身的特点,似乎很难得出西方式的中国社会内生的法治理据,因为中国社会从古至今鲜有西方 法即正义 法律至上 等观念来表明我们也追求过或者追求着 法律主治 (r u l e o f l a w).西方社会的法治理据是否为我们必须效仿或者直接拿来的典型标准中国现代法治是否必然面临因 中国没有法治传统 而与传统割裂的不二选择?中国现代法治是否存在中国内生的强大法治理据中国现代法治如何解决法律是人的行为底线与法治可以成为信仰之间的逻辑矛盾这些疑问就是本文需要解决的问题.841二㊁向西方探求法治理据之反思(一)上帝之法至上的西方法治传统依法治国通常可以简称为法治,但是二者并非在任何语境下都是同义语.西方的法治之 法 和中国现代法治所言的 法 在历史渊源和当下时代都存在着本质性的重大语义差异.西方的 法 包含了上帝赐予人类的律法㊁上帝确立的宇宙万有的运行法则以及基于上述两种法则施行于人类的世俗法律三层含义.单纯就西方社会的世俗法律而言,其源起和依据是上帝,世俗法律是上帝之法的一部分并且与上帝之法相一致,因此法律的权威和至上性源于神和上帝的至高无上性,信仰法律即信仰神和上帝的必然要求.从西方古老的 法即正义 到西方近现代法治开端的英国的 王在法下,在这一历史过程中,西方社会所尊崇的都是上帝的 法 ,而非我们观念中的法律.如 王在法下 的说法源自英国著名的王室大法官库克1604年发表的«有关英国法律制度的第四报告»,原文翻译为 国王不在任何人之下,而只是在上帝和法律之下,因为法律造就了国王.由此,让国王将他从法律中获得的权力和统治归功于法律. 2 这段翻译中的 法律 是指依上帝权威确立的法则,因此, 王在法下 之法,并不是法律,也不存在此 法 代表民意还是代表国王之意的区分,而是指代上帝的法则.西方的 法 与 法律 并非同义语,深通中西法学之异同的思想家严复早有卓见: 西文 法 字,于中文有理㊁礼㊁法㊁制四者之异译,学者审之.3 总之,西方法治信仰是以西方宗教文明为文化根基产生的,抛弃了上帝而信仰世俗法律被很多西方人认为是一件不可思议的事情.因为中国现代法治的文化根基与西方宗教文明完全不同,所以向西方寻求法治理据的 拿来主义 是行不通的,用西方上帝之法的至上性来解释㊁推动中国现代法律的至上性以确立法治信仰是完全不可行的.在上帝法治的意义上,法因为是上帝之法而具备了脱离于人㊁外在于人的自有正义性和最高权威性,因此此种意义上的法治是不需要对法与人心的关系进行深入探讨的,法的正义性来自上帝而不是来自人心.但是在中国现代法治语境中,法律并不是上帝赐予的,而是人设立的,因此人心中的最高价值准则是法律正义性的人本基础和渊源.换言之,在中国现代法治语境中,法律并未创设正义或者法律本身并不必然等同于正义,法律只是记载㊁表达㊁实现人心正义的载体和工具,并不具有西方意义上的至上性.因此,中国现代法治必然要基于人本来进行研究,人本是西方法治理据中所不具备的重要方面.(二)世俗法律至上的现代西方法治西方近现代资产阶级革命初期,西方社会呈现的是教权㊁王权㊁资产阶级三足鼎立的政治格局,而权力和利益的争夺也就成为西方法治的真正动力和真实目的.在这场权力和利益的争夺战中,国内很多论者想当然地认为西方的 人民大众 是法治的主导力量,实际上西方的人民大众只是这场 法治运动 的旁观者和结果的被动接受者而绝非主导者,因此也并不存在中国现代法治所追求的民主和法治, 所以,当人们说英国从17世纪就确立了法治的统治的时候,这种法治只是有产阶级的㊁非民主的法治.这是一个普通的历史常识.4 西方近现代法治具备一个特点,就是反对教权的黑暗统治与宗教信仰的坚守之间的矛盾.一方面,在16世941 中国现代法治理据的反思与重构2 3 4 孟广林:« 王在法下 的浪漫想象:中世纪英国 法治传统 再认识»,载«中国社会科学»2014年第4期.段秋关:«现代法治及其历史根基»,商务印书馆2018年版,序一第7页.李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道路»,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年版,第428页.纪中国儒学西传欧洲之后,欧洲开始了向人本的转型,但是并未确立起普遍的人本信仰以及对儒家人本的深刻理解,包括德国哲学大家黑格尔研读儒家学说之后对孔子的 失望,都体现出西方社会对中国儒家的人本精神以及儒家亲修实证的修证之法㊁修己之学未能真正领悟;另一方面,反对教权势必需要找到理据.因此,西方社会出现了以卢梭㊁洛克等人为代表的理论先行者,其法治理论的共性就是抛弃了上帝之法的权威而追求世俗法律的权威,但是世俗法律的权威却未能建立在深厚的人文基础上.如英国哲学家罗素对卢梭的评价是: 他乐于自表为大罪人,往往在这方面渲染夸大了;不过,倒也有丰富的外在证据说明他欠缺一切平常道德.5 罗素的评价可以让我们深刻感受到:用自己的理论启蒙别人的人,并未因自己的理论让自己具备了高尚的人格,因此我们决不能说这样的启蒙理论是一种世间真理,或者说这种理论是不能真正起到引导人提升人格之功效的.因此,这些法治理据一方面为资产阶级革命找到了正当理论依据;另一方面为资产阶级确立了诸如三权分立㊁司法独立等政治运行模式,但是没有可以依附的西方神本文化和中国式人本文化基础.同时,这样的法治理论虽然是在上帝信仰发生动摇的时代背景下产生的,但是西方社会至今仍然以基督教等宗教信仰为社会主流意识形态,宗教信仰起到了维护西方社会基本秩序的作用,因此西方社会近现代法治存在着法治与宗教文化分裂的问题,而且这一问题导致了非常严重的现实负面影响.近现代以来之历史时段中的西方文化状况确实堪忧,曾以传播西学而名震学界的严复惊瞥第一次世界大战之人类厮杀的惨状,感慨万端地说: 不柠垂老,亲见脂那七年之民国与欧罗巴四年亘古未有之血战,觉彼族三百年之进化,只做到 利己杀人,寡廉鲜耻 八个字.回观孔孟之道,真量同天地,泽被寰区. 6 美国学者伯尔曼在«法律与宗教»著作中有一句流传甚广的名言: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这句名言常被国内论者引用以证明信仰法律的正当性和必要性,实际上,伯尔曼此言是针对西方社会的法律逐步脱离了上帝赋予的神圣性而权威日损,其意在呼吁世俗法律回归到与上帝律法一体性而增强法律权威,在于促进法律和宗教的一体化.所以,西方近现代的法治理论,其抛弃上帝信仰之后带来的结果并不是世俗法律当然或者事实上具有了至上性,而是不具备上帝信仰的人未必尊崇法律,具备上帝信仰的人却始终以上帝和上帝之法为最高指引.也就是说,西方社会中脱离上帝的世俗法律并未获得至上的地位.世俗法律在相对独立性中缺失文化根基,世俗法律和法治未能成为信仰,这是西方社会对现代法治反思的教训,而不是西方社会矢志不渝的成功经验.因此,中国现代法治在寻找理据时要注意西方学者的亲身感受,如伯尔曼认为过去两千年间历尽艰辛建设起来的西方法学的伟大原则都与西方历史上基督教的发展有密切的关联,有些甚至是由基督教的历史经验和教义中直接引申而来,比如为美国宪法中一系列权利条款奠定基础的主要不是启蒙学者们美妙的理论,而是早期基督教殉道者们反抗罗马法律的勇敢实践,是十七世纪清教徒保卫其信仰和良心不受侵略的无畏抗争.7 总之,基于西方近现代法治理论寻找中国现代法治理据时,不应忽视西方宗教的根本性和决定性作用,不应忽视西方近现代法治理论背后的真正目的在于权力和利益争夺这一根本动因,不应忽视世俗法律至上在西方根本未能实现这一现实.在面对诸如社会契约论之类的西方法治理据的时候,我们并不是别无选择的需要奉此种历史虚构为真理,而应当具备实事求是构建中国现代法治理据的智慧和能力.051 甘肃政法大学学报2020年第6期 5 6 7 [英]罗素:«西方哲学史»(下卷),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245-246页.张允熠:«中国文化与马克思主义»,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第174页.参见[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代译序部分x v i i .三㊁从中国传统文化中探求法治理据(一)对中国传统法治的误读在向西方探寻中国现代法治理据的同时,向中国传统探寻法治理据也是一个重要的方向,任何社会的传统和现代之间都是无法决然割裂的,无论传统对现代造成的影响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 中国没有法治传统 中国历史上仅有的法治就是法家法治 中国儒家提倡德治,即道德治国 等观点似乎是主流观点.按照这样的观点,传统不仅不能为中国现代法治提供理据支持,而且应该被作为反面典型而存在.事实上,中国传统应该是为中国现代法治提供理据支持的重要资源和智慧宝库.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 这是«论语 为政»中所记载的孔子的话.为政以德 是孔子治国理政的总原则,总原则下具体治国理政思想在 为政篇 中集中予以体现和展开,但是这些治国理政的理念和智慧却常被误读曲解,如 温故而知新,可以为师矣 本是说熟知过去的历史㊁总结出治国理政经验与政治兴替规律,就能对当下和未来的政治做出预知和判断,达到这样的境界水平就可以成为传道㊁授业㊁解惑之师;后人却理解为 温习旧知识从中得到新体会 之学习知识的方法.以这样的曲解误读,我们是无法承袭圣人留下的治国理政智慧的.孔子提出为政以德两千多年之后,清朝维新运动的代表人物梁启超将孔子所言的 为政以德 简缩为 德治 ,这被认为是中国 德治说 的开启.8 在当下中国,由于 德 被普遍理解为等同于现代道德, 9 因此当下的 德治 概念虽然起源于梁启超,但是其含义又发生了进一步的改变. 德 几乎完全成为现代道德的简称,德治被理解为 以道德治国 且误被当作一种历史上实际存在的治国理政模式被讨论研究.实际上,孔子所言 为政以德 之 德 与现代道德根本不是一回事,更非天真地主张道德治国,在历史上也从未有哪位君王以道德为主要手段治国而称之为 德治 ,中国古代的 德治 只是现代人的一种主观虚构的历史想象.现代人所认为的 儒家德治 和儒家实际上 为政以德 的智慧存在着天壤之别.很多论者以治理模式之分类为基础,秉持对立思维,导致法治和虚构的德治不相容这一前提的产生,再偷换概念将法治和德治的对立等同于法律与道德的对立,进而通过比较法律与道德的强制属性与现实效果等之优劣,论证法治这一模式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排斥 德治 的有效性和正当性.这样的论证陷阱设置不仅不客观,反而会让人们对道德与法律的关系由本应相辅相成变成水火不容,这对中国现代法治建设是有害无益的.推而广之,国家治理要综合考量人㊁道德㊁法律㊁文化等要素,就好比一个人正常生活必须要有眼耳鼻舌,我们可以单独研究眼耳鼻舌如何更好地职司色香声味之官能,但是绝无眼耳鼻舌互相分离并一争高下之必要.人的因素㊁道德因素㊁法律因素和文化因素作为要素予以抽取研究是为了更好地构建几者的和谐共进关系,而不应该人为将几者割裂并在主观中对立起来.人治㊁法治㊁德治之治理类型仅存在于观念中并且仅具有方法论意义,并不是一种真实的客观存在.为了区别于 道德治151 中国现代法治理据的反思与重构8 9 中国古代词语中并无 德治 一词.它是近代学人为回应西方法治文化的冲击,而将孔子 为政以德 的思想简缩而来.创始之人,便是大名鼎鼎的梁启超先生.他细嚼«论语» 为政以德 之旨,在告诫时君世主及各级官僚应当以民为本㊁体恤百姓,实行德教㊁施以德政仁政. 转引自段秋关:«现代法治及其历史根基»,商务印书馆2018年版,序一第6页.现代道德所包含的内容尽管很难有统一定义,但是基本界定为包含了个人的基本道德㊁社会公德㊁职业道德㊁家庭美德等内容.甘肃政法大学学报2020年第6期国 之 德治 这一深入人心的定义,笔者将 为政以德 简称为 德政 .(二)中国传统德政的解读要理解 德 的含义,首先要理解 道 的含义.老子著有«道德经»,原本分为«道经»和«德经»,儒家的道和德与老子所言的道和德同义,在先秦儒家时代,道和儒同源且并无今日观念中之众多分别.老子与孔子追寻的是同一个道,同一种德,这是根本,而具体教化他人和救世的路径选择有所差别无关乎本质问题.老子的道与德本也无可分离,如若在观念中区分,也可以说道是指整个宇宙万有的本体和终极法则,德是人遵道而生活的综合概括.孔子 吾十有五而志于学 ,志于学什么?就是志于学先圣所悟之天地大道,因为孔子认为之前有周公等诸多圣人,也深信道的存在. 学而时习之,不亦说乎 ,就是学得的道,自己要时时践行,人的心行一致且合于道,人的心行皆合于道就是符合必然规律,认知并体悟㊁时时遵循必然规律就是人之德;王阳明的«传习录»就取意 传不习乎? 古人传授的道要践行,践行才能真正悟道,即王阳明的 知行合一 .悟道与未悟道有何区别?悟道是人生境界的真实体验,悟道之人可以通晓天地和社会㊁人心的根本规律,因此可以做到道家所言 至虚极㊁守静笃 无为而无不为 ,有能力 独与天地精神往来 ;儒家表述为 大道之行㊁天下为公 天命之谓性,率性之谓道,修道谓之教. («中庸»)立宏愿 为天地立心㊁为生民立命㊁为往圣继绝学㊁为万世开太平 (明代大儒张载语).总之,道与德的关系可以归结为: 夫道者,所以明德也;德者,所以遵道也.是以非道德不尊,非道德不明 .(«孔子家语 王言解»)根据«论语 为政»全文之解读,儒家的德政首先是治国理念,同时也是一个治国方略㊁一套治国的综合体系.德政首先并非对普通大众的要求,而是对统治者提出的要求,包括自身应该如何以及如何对待百姓;并非意在教会统治者如何不择手段维护其统治地位,而意在统治者如何正确审视自心㊁修炼自身并以此为基础造福天下百姓.贤良政治之德,扩展为全体社会成员之德,社会全体在天道之下的 德 的普遍化,形成和谐稳定的社会.孔子作为悟道之圣人,深知 大道之行,天下为公 ,以私心私欲为治国理政动机必然失道寡助.通过周游列国劝谏君主㊁言传身教培养贤能,以便为天下百姓造福,这是其矢志不渝追寻的人生意义.悟道并非一句空话,其中自然包括对人类社会规律㊁历史规律的明确洞察.子张问: 十世可知也 子曰: 殷因于夏礼,所损益,可知也;周因于殷礼,所损益,可知也;其或继周者,虽百世可知也. («论语 为政»)这就是认清了历史发展中的政治规律,所以说能够 温故而知新 .因此孔子和儒家能够以政治规律来判断时势,也能够劝谏君王不要违反规律而为政,否则就会 眼看他起高楼,眼看他宴宾客,眼看他楼塌了. 君王若以为坐天下应该为满足一己之私欲,包括物欲与野心,而心不正行不端,不知 民惟邦本,本固而邦宁 ,最终必然是既让自己走向覆灭又让百姓受苦.尤其是当时的君主政治体制加之 大道既隐 ,去私存公何其难所以孔子当时确实是 明知不可为而为之. 同时,我们也可以看出,德政并非对君王的道德绑架,而是真正的政治智慧.德政作为儒家的治国理念,是以政治兴替的规律为基础,具体涉及了政治为公㊁贤良从政㊁法律制度等诸多要素的组合,即德政是涵盖文化建设㊁队伍建设和制度建设的全方位的治国理政体系.在这三者中,文化是根本,队伍是关键,制度是保障,三者三位一体㊁相得益彰.儒家理论并不是革命的理论,而是政治改良的理论,因此并不以推翻统治政权为目的,而是力争统治者 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而避免 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 ,也就是需要以德来引导,以礼来规范,这样民众既有羞耻之心又能够达到天下大治的效果.德之根本在仁,而修仁需要知行合一,是内心和行为的浑然一体,因此内心和行为的一致 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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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杜宴林毋庸置疑,现代化进程中的中国法治正如火如荼地进行着,并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和愈益显明的成效。

然而,实践中的窘态与理性的求证却让人清醒的看到,中国法治现代化进程并没有表面上那么乐观与繁荣,恰恰相反,现代化进程中的中国法治因为方法论上的误区和偏差——一种认识论和方法论上的扭曲,正在或势必偏离现代化轨道,并进而直接导致了当下的窘态与困惑:完美与缺憾的矛盾交织,理想与现实的冲突扭曲,滞阻了法制现代化的纵深运行。

对于21世纪的中国法治来说,必须进行方法论的检讨与重整,确保法治的现代化运行。

一、现代化进程中的中国法治:方法论的检讨。

详细来说,现代化进程中的中国法治存在如下方法论上的误区或缺欠:(一)法治的先期热情与神秘忠诚——中国法治缺乏足够的理论准备。

翻开中国法治的历史,法治没有任何时候象今天这样在中国这般荣光——获得了上至国家领导人,下至庶民百姓的关注与垂青,甚至被纳入了基本国策。

其突出的表现就是法治的话语没有任何时候象今天这样风靡流行,这也充分显示了法治的勃勃生机与话语的泛化,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这是一个贩卖法治话语的时代,“依法治国”,“依法治省”,“依法治市”……,充分体现了其时代特色的话语霸权,(从这个意义上讲)法治已成为名副其实的全民性事业。

尽管如此,但在我看来,法治话语的风行一方面反映了人们对秩序的愿望和渴求,但另一方面,却也刺目的凸现了法治的神秘忠诚和先期热情,中国法治缺乏足够的理论准备,而对于一个如我们一样古老而又生机勃勃的国度来说,要进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实践,缺乏甚至没有理性的代表时代精神的理论作指导,无疑将是一个美妙的设想,为着同样的原因,它也只能是一份神秘的忠诚与先期热情。

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将本着因果关系的演绎方法进行阐释,准确地说,从中国法治的产生缘由,中国法治与现代意义的法治关系说起。

众所周知,现代意义上法治产生于近代西方文明,是人类走出蒙昧迈入文明的创造物,也是现代文明社会的基本标志之一。

然而,中国法治由于先天出生的缺陷,不可能产生现代意义上的法治。

美国学者昂格尔认为,法治产生于西方而非中国的主要原因是中国没有形成现代型法的秩序的历史条件——集团的多元主义、自然法理论及其超越性宗教的基础[1]。

因而中国形成了主要表现为行政命令方式的官僚法(管理型法),而西方形成了自主、普遍适用的法律体系和法律至上的法治精神。

尽管在中国文明型态中,我们也会发现导致了多元集团产生,导致了某种超验的世界观的社会变化……但是,这两种因素并未结合在一起,也没有通过它们彼此之间的相互作用而产生现代法治[2]。

因为在传统的中国,具有压倒一切的重要意义的是社会和谐,这也是支配人们思想的全部观念,然而奠基于封建等级身份观念上的社会却无论如何形成不了现代法治的法律至上的神圣观念,因为严格说来它不是实在的规则与准则[3],而是模范行为的模式。

这样就不难理解,尽管中国也曾有诸如儒家和法家等关于人、社会和法律的系列观点,比如儒家主张符合伦理典范的习惯礼仪,法家主张官僚政府以及强制执行官僚法,但双方确实从某些不言而喻的共同(礼仪)前提出? ⒔ 新壑さ模 庑┣疤岣 静辉市硭 呛次郎踔脸腥舷执 鞣揭庖迳系姆ㄖ圃 騕4]。

传统中国的流行做法完全是以家长的方式处理事务。

[5]所谓法就不可避免的带有浓厚的工具色彩和官僚政治色彩。

因而中国产生不了现代意义的法治,也确实不需要现代意义的法治。

认识到这个问题,我们就不难发现并认同,中国要实现真正的法治具有复杂性、艰巨性、长期性,它绝不是急功近利的产物,也并非一蹴而就的事情,它需要理论的准备和证成,除此之外的任何观点和看法都势必具有方法论上缺憾——或多或少的先期热情和神秘忠诚,否则就是智识上的盲点。

法治不能缺少理论的准备与证成,唯其如此,方才能摆脱方法论上的缺陷,并进而真正凸现法治的本来面貌。

然而,不无遗憾的是,当下的中国法治却盛行着一种流行病——先期热情和神秘忠诚。

我们先看一则珍贵的实例然后才分析个中缘由,尽管这只是冰山一角或法治缩影:1998年《读书》杂志第7期刊载了苏力先生名为《“法”的故事》的文章。

在文中苏力先生详细的演绎了近代乃至当代法理学者(家)对法的词源学解释,即想当然演绎许慎那显然不慎的关于法的词源学解释。

许慎在《说文解字》中这样对法进行解释“(法),刑也,平之如水,从水;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之所以偏旁如水,是因为法律如水那样公平;之所以有“”,因为“”是传说中的一种独角兽,生性正直,见到不公平的人,会用角去顶,因此也就了法。

”在先生看来,后者可不作追究,但前者却值得怀疑,因为从认知心理学上看,一般说来,最容? 滓 鹑嗣亲⒁獾耐 俏锾宓幕疃 卣鳌k 苑ㄗ值乃 跃哂衅降奶卣鳎 挥ω贸晌 砘蛑干娣 梢 蠊 秸飧叨瘸橄蟮慕崧坌蕴卣鳎 唤鋈绱耍 砺酆褪肥刀记康髁朔ǖ乃 灾干妗 ǖ淖陨隙 鹿 嫉奶卣鳌h欢 率瞪现泄 钡较执 矶喾ɡ硌ъ胰辞嵝判砩鞯姆ǖ墓适拢 蚁壬 晗缚疾旆⑾终獠皇且蛭 敲挥兄 痘蛎挥形颐堑闹 丁nㄒ坏睦碛芍辉谟谒 堑南绕谌惹楹蜕衩刂页稀 奘勇呒 褪率瞪系幕 疽 螅 氲比坏呐 β壑ぶ形鞣ǖ囊恢滦裕 ⒙ 阌谑贝 枰 颓楦行枰 r环矫娌坏貌怀腥衔鞣街贫鹊南冉 硪环矫婊贡匦氩凰鸺敖 醣涮 拿褡遄院栏小u饩褪枪 说南绕谌惹楹蜕衩刂页希 蛘吒?滤 档哪侵肿非笾 兜那楦幸庵綶6]。

历史总有惊人的相似,法治登陆中国也有自己的为外人所始料不及的初始缘由——先期热情和神秘忠诚。

一般来说,法治是文明的产物,更确切的说是伴随17、18世纪西方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需要的西方文明的产物,这也符合马克思主义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基本原理,然而在中国,当法律权威出现时,正是中国文革意识显出弊端,个人魅力权威危害极大时,也许出于义愤或相对不成熟的思考以及西方法治的成功经验,因而它从一开始就被民众寄予了很大的期望和热情,法律似乎是作为救命稻草而出现的。

所以中国法治从开始出现之日起就有自己独特的憧憬与梦想,梦想的理由在于:将人们从随意专断的受侵犯的境地中解脱出来,确保人们正常的生活、学习和工作,不再为领导人的意志而饱经人间的沧桑;让人完全明了,任何人都不可随意滥用权力,任何人都必须受法律的约束,以确保正常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得以维持,然而我国几千年的人治传统却总是疲于保证这种梦想的实现。

因而立基于文革的反思和西方法治的良好印象就注入中国法治的期待中,与此同时,文革的惨痛教训反过来又增加了法治的神话色彩,于是我们便很认真地被引入法治的神秘崇拜中,法治从西方泊来时,我们便把这看作不言自明的真理:法治能约束政府权力,法治能保障平等、自由与人权,所有人生来就是平等的……相应地,我们的法治理论仅停留在引介和移植西方理论阶段,但从来没有反思过这些法治理论的现实意义,也没有对中国传统治国方略做出科学认识和评断,因而一个显明的事实是中国法治缺乏应有的理论准备。

而对于一个几乎没有法治传统、人治色彩浓厚的国度来说,要实现真正的法治没有理性的代表时代精神的理论作指导,法治怎么可能得以真正的践行?于是我们不久就会发现,这种以对文革的义愤或者说革命情结为契机建立起来的法治虽然都象革命一样曾经有血有肉,但也注定象它一样存在缺陷,在不顾一切的打破传统和秩序之后,相伴而生的是失去了保持传统和秩序的能力。

而当现实法治陡现其真貌时,法治对我们每个人来说就逐渐沦为一种稀疏平常的事物,真正的法律至上的法治精神也就无从培育,道理很简单,当一种为人所崇拜的东西在事后看来不过如此时,也即崇拜的东西露馅并没有带来人们期望的效果时,法治也就注定了命运的扭曲与失落,又没有足够的理论来予以证成,因而人们对法治也就逐渐缺乏了这种难言的崇拜,反而弃之如蔽履了。

一提到法治就摇摇头说它没啥用,这势必使法治失去民众的支持和拥护,法治意味着什么,也就不言而喻了,道理仍然很简单:“一种不可能唤起民众对法律不可动摇的忠诚的东西,怎么可能又有能力使民众愿意服从法律?”[7](二)、价值上的求同证成与理性的建构——中国法治价值目标的错位伴随着法治的先期热情和神秘忠诚,中国法治又走上了一条价值上求同和理性建构的不归路,在中国法治的工作者(无论是理论上的工作者还是实践的操作者)看来,西方法治有着成功的经验,因而中国法治现代化的价值定向与目标似乎就是要在中国实现从传统社会控制手段向西方治国方略的转变。

这就不难理解,中国法治现在总有这样一种倾向,将未来梦想中的法治演绎成标准的西方法治版,并想当然的从价值上进行求同性证成。

关于这个问题夏勇先生有着自己独特的见解:“无庸讳言,尽管法治在本世纪里已经成为中国的流行话语,但迄今为止我们在从学理上阐释法治的时候所使用的话语主要是翻译过来的西方原理”。

而造成这现象的原因在于:“一、因西方法治先行经验厚积且学术经年,易成文化强势,二、因法治乃人类共求之物,人类社会共通之理,故先知先述,多知多述者遂居语言优势;三、因吾国近世深重,学人难以从容梳理故旧接应西学,且多患文化失语症,不能用自己的语言讲述当前发生的与自己相关的事情。

”[8]然而价值上求同主义的法治又很容易滋生一种证明什么的倾向,证明我们也能同样的实行法治,但这却隐含着这样一个十分危险的法治陷阱——盲目与想当然。

事实上,由于历史、国情、传统文化的差异,? 龆 耍涸冢ㄖ泄 ┱庋 桓雎桌砩缁岬耐寥乐惺桥嘀膊怀鑫鞣饺说奈幕 竦模 蚨 爸泄 豢赡芙ǔ晌鞣侥茄 姆ㄖ紊缁幔 颐堑姆ㄖ伪厝皇欠ㄖ斡肼桌砭 竦慕岷稀盵9],法治从来不是数学考试,没有标准的一成不变的答案。

价值上求同总是伴随着天才的法治构想,于是怀着美好法治梦想的人们又再一次从不同角度揣着不同的想法走在了同一条道路上:建构法治,而若隐若现的法治期盼又给了人们异乎寻常的力量和炽热的渴望,驱使我们努力去建构中国法治体系,急于实现法治现代化,而无视逻辑的思辨和理性的把握,似乎法制就是法治的分水岭,法制齐了,法治也就实现了。

也不在乎是否会有同样的绩效,于是短短二十年中国法治进入了法制化(准确的说是立法)运动时期,其火热的局面甚至可以使我们合理地认为,中国法治已进入了法制时代或法制的黄金时代。

的确,一般来说,在一个法制健全的国家,法治化程度较高,因而这种努力建构的价值在于助始了法治实践历程的驱动力。

然而过之犹不及的是,我们的建构热情过度炽热,使我们患上了全民性的建构症——一种“吃不到的总是甜的,得不到的总是好的”偏见的结果,有学者尖锐的指出,这是一种法律饥渴症。

客观后果是:我们一方面建构出了全方位的法制(治),另一方面我们又发现叛逆法治的实践仍然不减,使得中国法治刺目的凸现出奇特的双重性特征,它在法治建构领域突飞猛进,却无力满足于人民的基本秩序的需要,无论我们多么努力宣称法治,但却始终无法掩盖这样的现实,法治的力不从心,表面繁荣的法制时代掩盖不了粘乎乎的法治泡沫,正如表面的经济繁荣掩盖不了脆弱的泡沫经济一样,试镜中的法治效果并不明显,期望中的法治并没有到来,不期而至却是变形的法治,变味的法治,给人一种形似而神不似的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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