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2]142号)
进口贴息指南
2011年度进口贴息资金申报注意事项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2011年度进口贴息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财企[2011]62号),为做好我市2011年度进口贴息资金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企业申请贴息要求(一)企业应根据《办法》和《目录》的有关要求申报进口贴息。
(二)享受进口贴息的技术或产品,应在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完成进口报关(进口产品),或已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进口技术)。
进口产品的报关完成日期以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签发日期为准。
(三)企业不得重复申请进口贴息资金。
对有重复申请的,本年度一律不予贴息。
(四)申报技术进口贴息的企业应在“技术进口信息管理系统”中填写2010年实际付汇额。
二、企业填报材料要求(一)企业按照《办法》规定准备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加盖企业公章后。
(二)中央管理企业集团所属企业(与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将申报材料一式二份提交到集团,由集团统一报送。
其他单位按属地原则申报。
(三)企业贴息资金申请报告中除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进口用途、预计可产生的效益外,还应说明本企业近三年有无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拖欠政府性基金、申请贴息的进口产品、技术是否享受其它财政资助等情况。
(四)企业填报《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时,应按各报关单列明的项目逐项填报,不得将相同商品合计填报。
进口技术的,在“海关报关单号/技术合同号”栏中填写技术合同号;进口产品的,准确填写18位海关报关单号。
“备注”栏中须注明产品或技术在《目录》中对应的具体序号及产品原产国(地区)。
(五)《目录》中对进口产品有技术参数要求的,在“商品技术规格”栏内,填写该产品对应的实际参数,并注明参数在所附材料中的页码。
如果企业提交的进口合同中未列明商品技术参数的,需提供产品说明书等相应证明材料。
(六)进口铜精矿、锌精矿、铅精矿和钴精矿等矿产品的,应在“商品技术规格”栏内注明铜、锌、铅或钴等的含量,并提供证明材料。
商务部、财政部办公厅关于2017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进口贴息事
商务部、财政部办公厅关于2017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进口贴息事项)申报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商办财函[2017]288号【发布部门】商务部财政部【发布日期】2017.07.17【实施日期】2017.07.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商务部、财政部办公厅关于2017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进口贴息事项)申报工作的通知(特急商办财函〔2017〕2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局、财务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精神,扩大先进技术、重要装备和关键零部件进口,鼓励企业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促进国内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以下简称《资金办法》)要求,现将2017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进口贴息事项)申报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企业申请条件(一)符合《资金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以一般贸易方式、边境贸易方式进口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6年版)》(以下简称《目录》)中的产品(不含旧品),或自非关联企业引进列入《目录》中的技术。
(三)进口产品的,申请企业应当是《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收货单位;进口技术的,申请企业应当是《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上的技术使用单位。
(四)申请进口贴息的进口产品应当在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已完成进口报关(以海关结关日期为准);申请进口贴息的进口技术应当在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
(五)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规定的条款。
(六)进口《目录》中“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未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12年调整)》(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83号(七)符合以上条件的进口产品及技术总额不低于100万美元。
进口贴息政策梳理和应用研究
进口贴息政策梳理和应用研究作者:王立刚来源:《理论与创新》2020年第23期进口贴息是由国家商务部和财政部制定并组织实施,鼓励扩大先进设备和技术进口,并针对这类进口给予资金扶持的政策。
因此,如何做好进口贴息申报工作和更好应用进口贴息政策,对于采购成本优化显得尤为重要。
1.政策沿革进口贴息是国家财政自2007年起,对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列入《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中的产品(不含旧品)、技术,以贴息的方式给予的支持,2016年以后,又增加了对《鼓励进口服务目录》相关服务进口的贴息支持。
进口贴息政策由国家商务部、财政部制定并组织实施,进口贴息的资金管理依据为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属于中央财政专项资金。
其政策沿革主要分为如下三个阶段:(1)进口贴息资金管理的最早依据。
《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进口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7]205号),是进口贴息资金管理最早依据。
暂行办法定义进口贴息是:是国家财政对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列入《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中的产品(不含旧品)、技术,以贴息的方式给予的支持。
(2)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划分的重大调整。
为加强和规范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财政部、商务部在清理和整合外经贸相关资金政策的基础上,对2010年印发的《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0]114号)及有关具体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制定了新的《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详见《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
该办法生效后,《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进口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42号)废止。
目前最新的政策是《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行[2016]480号)。
(3)进口贴息范围扩大,增加服务进口贴息支持。
《国务院关于同意开展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的批复》(国函〔2016〕40号)文件颁布,明确指出对试点地区进口国内急需的研发设计、节能环保和环境服务等给予贴息支持。
授信需提供资料
贷款提供明细1、营业执照(副)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复印件3、税务登记证(副)复印件4、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5、验资报告复印件6、公司章程复印件7、公司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及个人简历8、公司近三年财务报表及最近一季度财务报表9、公司基本情况、组织架构签收单今收到大连旭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送来的:1、2014西岗区花园社区建设工程一标段竣工图纸一份2、施工合同(编号:0)副本一份签收单位:大连伟业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签收人:日期:2015-01-09新型聚酯纤维PTT、PBT及PENPTT一、纤维简介聚对苯二甲酸丙二醇酯(PTT)是由对苯二甲酸(TPA)与1,3-丙二醇(PDO)经缩聚反应而得,是一冲具有独特的力学性能和热学性能的聚酯材料,PTT保持了聚酯纤维的基本优点,即尺寸稳定性、电绝缘性和耐化学药品性,同时又具有其他PET不具备的性能,如优良的回弹性、柔软性、染色性,因此PTT纤维将具有非常广阔的应用领域,他将是在未来最有可能在一定范围内取代涤纶和尼龙的合纤品种。
二、性能简介1、分析PTT的化学结构式,其每个链节中有3个亚甲基,大分子链之间产生"奇碳效应",因而形成螺旋状排列,这种弹簧般的排列赋予PTT良好的内在回复性,而且纤维的模量较低,这决定了PTT纤维具有柔软的手感。
2、PTT纱即使拉伸20%仍可回复至原长,其弹性回复性几乎是涤纶纱的两倍,经过10次20%的拉伸仍然能几乎100%的回复,这表明PTT纤维具有优异的弹性回复性能。
3、PTT纤维的光学性质类似于PET,其折光指数较高,但双折射率较低,理论上,PTT纤维具有二色性是可能的,但至今还未观察到。
4、PTT纤维的玻璃化温度比涤纶纤维大约低20摄氏度,所以PTT纤维的染色性能优于涤纶纤维。
即使在常温常压染色条件下用低温型分散染料也能染成深浓色,而且具有较好的染色牢度。
5、PTT纤维的熔点和玻璃化温度与PA6相近,但由于"奇碳效应",熔点和玻璃化温度明显低于PET。
关于做好2012年技术出口贴息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财企[2012]128号)
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2012年技术出口贴息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财企[2012]1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保持外贸稳定增长,转变外贸发展方式,优化出口结构,促进技术出口,财政部、商务部决定对2012年技术出口继续给予贴息支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贴息范围本通知所指技术出口贴息,是中央财政对企业出口技术以贴息的方式给予的支持。
贴息支持的技术是指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专有技术转让或许可、技术服务、软件技术及相关信息服务出口。
技术出口贴息不包括《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所列的出口技术。
二、企业申请贴息的资格要求(一)申请单位为在商务部“技术进出口信息管理系统”上登记过2011年实际出口额的技术出口企业,或在商务部“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登记过2011年实际出口额的软件及相关信息服务出口企业。
(二)申请单位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三)申请贴息的出口技术应当在201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取得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且企业的技术出口收汇额在10万美元以上(含10万美元)。
(四)当年已获得相同性质的其他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申报。
三、贴息资金的计算(一)以技术出口的收汇金额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
(二)贴息率不高于贴息清算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近一期人民币一年期贷款利率。
(三)财政部和商务部在年度贴息资金总额内确定贴息系数,核定贴息金额,同一企业最高支持额不超过500万元。
四、企业填报所需材料(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贴息资金申请文件,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出口技术概要等,以及申报说明(详见附件1);(二)《2012年技术出口贴息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2)及电子数据;(三)《2012年软件技术及相关信息服务出口贴息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3)及电子数据;(四)企业营业执照;(五)技术出口合同或软件及相关信息服务出口合同;(六)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七)涉外收入申报单;(八)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和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九)软件出口提供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十)涉及专利权转让的单位需提供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合格通知书。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中央有关部门(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局:为加强和规范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完善外经贸促进政策,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培育国际经济合作竞争新优势,财政部、商务部在清理和整合外经贸相关资金政策的基础上,对2010年印发的《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0〕114号)及有关具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制定了新的《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确保工作平稳衔接,对本办法施行前已按原办法向财政部、商务部上报资金申请且尚未完成相关审核及资金拨付的,可按原办法在2014年6月30日前完成相关工作;对本办法施行前我部已按原办法下达资金,但尚未拨付至具体项目承担单位的,可按原办法规定在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相关工作。
附件: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商务部2014年4月9日附件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完善外经贸促进政策,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培育国际经济合作竞争新优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用于优化对外贸易结构、促进对外投资合作、改善外经贸公共服务等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突出重点、科学论证、公平公正、规范有效的原则,并符合以下要求:(一)落实国家对外开放和宏观经济政策,有利于稳定和拓展外需,促进对外贸易平衡发展。
(二)履行中国在国际贸易投资协定中的义务,有利于建立互利共赢的国际经济合作机制。
(三)坚持贸易政策与产业政策协调,有利于推动转变外贸发展方式,促进开放型经济转型升级。
(四)发挥市场主体作用,促进扩大对外投资合作,有利于国际国内资源要素有序流动、优化配置。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口贴息政策总结评估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口贴息政策总结评估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商务部
•【公布日期】2012.02.09
•【文号】商办产函[2012]70号
•【施行日期】2012.02.0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进出口贸易
正文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口贴息政策总结评估的通知
(商办产函[2012]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为全面深入了解进口贴息政策的实施效果,我部将对此进行总结评估。
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和有关中央企业协助开展调研,对近四年来执行进口贴息政策的情况进行总结评估。
主要内容包括:
一、利用进口贴息支持技术、设备和资源性产品进口的情况
;
二、结合重点案例分析进口贴息政策对推动企业创新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高产品档次、带动出口及其他有关方面的作用
;
三、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成果的案例
;
四、利用进口贴息政策鼓励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及调整《鼓励进口技术和产
品目录》的意见或建议。
请于3月15日前将书面总结评估报告报商务部,并将电子版发送至:
juangc@mofcom。
gov.cn。
联系人:产业司隽广昌
联系电话:65197308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办公厅
二0一二年二月九日。
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文件财 政 部 商 务 部财企[2007]205号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进口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了做好贸易平衡促进工作,规范和加强进口贴息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进口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进口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商务部二○○七年九月二十二日主题词:进口贴息资金办法通知财政部办公厅印发330份2007年10月8日印发附件:进口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进口贴息资金的管理,发挥财政资金在扩大进口,促进贸易平衡发展,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等方面的宏观导向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进口贴息是国家财政对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列入《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中的产品(不含旧品)、技术,以贴息的方式给予的支持。
第三条贴息资金的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科学管理、突出重点、利于监督的原则,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四条商务部负责贴息资金的规划、组织、实施、审核和管理工作。
财政部负责贴息资金的审核、拨付、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进口贴息的申请条件、贴息标准与需提供的材料第五条企业申请进口贴息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企业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违规的行为,无恶意拖欠国家政府性资金行为;(二)进口产品的,申请贴息的企业应当是《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收货单位;进口技术的,应当是付汇凭证上的付汇单位;(三)申请贴息的进口产品应当是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已完成进口报关;申请贴息的进口技术应当是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四)进口产品、技术未列入其它贴息计划;(五)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规定的条款;(六)进口《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中“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未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6年修订)》(财政部公告2007年第2号)。
公文范文
1.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6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有关规定,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的人选,任命梁振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四任行政长官,于2012年7月1日就职。
总理温家宝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2.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食品安全是重大的民生问题,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社会和谐稳定。
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近年来制定实施了一系列政策措施。
各地区、各部门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不断加大工作力度,食品安全形势总体上是稳定的。
但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的基础仍然薄弱,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制约食品安全的深层次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
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更为关注,食以安为先的要求更为迫切,全面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已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现作出如下决定。
一、明确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国务院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三日3.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第22号为规范葡萄酒行业发展,加强行业管理,防止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引导企业合理布局,保障葡萄酒质量安全,促进葡萄酒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产业政策,我部制订了葡萄酒行业准入条件,现予公告。
各部门、各相关企业在葡萄酒项目建设、环评审批、土地供应、信贷投放、能源供给、质量和安全监管等工作中要以本准入条件为依据。
附件:葡萄酒行业准入条件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三日4.通告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2008年北京奥运会开幕式当天放假的通告2008年8月8日晚8时,将举行第29届夏季奥林匹克运动会开幕式。
经国务院批准,除保障国事活动、城市运行等必要的工作岗位外,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北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8月8日放假一天;本市行政区域内其他社会组织,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安排。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12年国家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12年国家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商务厅•【公布日期】2012.07.24•【字号】•【施行日期】2012.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12年国家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商务主管部门,省属各企业:为进一步深化我国“走出去”战略,财政部、商务部加大了对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的支持力度,并按照因素法将专项资金切块下达地方。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2012年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财企[2012]14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2012国家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印发给你们,并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市(区)财政、商务部门要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高度重视,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加大对政策宣传力度,分工协作,切实履行责任,财政部门要负责做好与项目相关的资金管理工作,商务部门负责做好项目征集工作。
二、各申报单位要按照《指南》规定要求,认真填写相关申请材料,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三、省属企业申报材料于2012年8月31日前分别报送省财政厅、省商务厅。
其他企业按属地关系向各市(区)财政和商务部门提出申请。
各市(区)财政和商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于2012年8月31日前联合上报省财政厅、省商务厅。
联系人:韩耕(省财政厅)************陈卓(省商务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商务厅2012年7月24日2012年国家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一、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包括内容(一)境外投资。
指在我省依法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我省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组织企业申报2012年度省级进口贴息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组织企业申报2012年度省级进口贴息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公布日期】2012.05.04•【字号】•【施行日期】2012.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组织企业申报2012年度省级进口贴息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各设区市外经贸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财政金融局:为做好2012年度省级进口贴息工作,根据省外经贸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外贸进口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外经贸计财〔2010〕28号)精神,现将2012年度省级进口贴息资金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12年度我省鼓励进口范围为鼓励企业进口国外先进技术设备,提升我省产业装备水平、有效提高产品质量、优化出口产品和产业结构,达到以进口推动出口,扩大我省进出口规模、促进贸易平衡的目的,2012年将对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先进、适用的设备和技术给予贴息支持。
省财政厅和外经贸厅将根据企业申报情况与年度资金预算,确定贴息系数,核定贴息金额。
单家企业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单家企业贴息金额低于1万元的不予支持。
二、企业申请进口贴息条件(一)申请企业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违规的行为,无恶意拖欠国家政府性资金行为;近3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积极配合外经贸和财政部门工作,及时报送各类统计报表(调查问卷),认真参与外贸监测预警工作;(二)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先进设备或适用设备(不含旧品)或技术,以贴息的方式给予支持;(三)申请贴息的企业应当是《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收货单位或技术使用单位,2011年或2012年上半年有出口业绩,且进出口业绩统计在省内;(四)申请贴息的进口产品、技术应当是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间进口设备的已完成进口报关,引进技术的须有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
进口贴息资金的帐务、所得税处理
进口贴息资金的帐务、所得税处理进口贴息资金的帐务、所得税处理标签:进口贴息收入帐务处理财政 2008-03-28 12:06进口贴息资金的帐务、所得税处理近日一个企业咨询的财税问题觉得较有意义,贴在此。
问:收到进口贴息资金如何进行帐务处理?是否交纳企业所得税?答:一、进口贴息资金的帐务处理:进口贴息是国家财政对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列入《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中的产品(不含旧品)、技术,以贴息的方式给予的支持。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八条(二)的规定:"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此规定是进口贴息资金帐务处理的原则,但是,在具体帐务处理时,该计入那个会计科目,有两种不同的处理方法。
第一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的规定,收到补贴收入时作会计分录,借:银行存款;贷: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第二种,根据(财建[2007]416号)第十五条的规定,收到补贴收入时可以直接冲减财务费用,因此会计分录为,借:银行存款贷:财务费用。
不过,两种处理办法殊路同归,都是直接进入了当期的损益。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政府补助不是企业经营收入,它的大小或多少,与企业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
因此,将政府补助计入当期或递延至相关资产使用寿命期内平均分配,会造成企业税后净利润增加,会误导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
为此,《企业会计准则16号---政府补助》第十条规定,"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政府补助有关的下列信息:(一)政府补助的种类及金额。
(二)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金额。
(三)本期返换的政府补助金额及原因"。
因此,贵公司收到政府进口贴息资金帐务处理后,要注意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进行披露。
二、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新税法第七条规定了不征税收入的概念,财政拨款等三项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企业收到的各种财政补贴是否属于财政拨款的范畴呢?《实施条例》将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的"财政拨款"界定为:各级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13年度进口贴息资金申报工作的预通知
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13年度进口贴息资金申报工作的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布部门】四川省商务厅【发布日期】2013.03.08【实施日期】2013.03.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13年度进口贴息资金申报工作的预通知各市(州)、扩权县(市)商务主管部门,省级有关企业: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进口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42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1年版)》(发改产业[2011]937号,以下简称《目录》),为做好2013年度进口贴息资金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预通知如下:一、企业申请条件及填报材料企业申请进口贴息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各项条件,申请进口贴息的技术或产品属一般贸易方式进口且列入《目录》规定范围。
(二)申请进口贴息的技术或产品,属于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的进口技术或完成报关手续的进口产品。
进口产品完成报关的日期以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签发日期为准。
(三)企业应按照《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填报材料,具体要求补充如下:1.在贴息资金申请文件中说明本企业近三年有无违法违规行为等情况。
2.填报《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时,应按各海关报关单列明的项目逐项填报,不得将相同商品合计填报。
申报进口产品的,应在“海关报关单号”栏中准确填写18位海关报关单号。
3.申报进口贴息资金的技术进口额是指通过转让、许可、委托开发、合作开发、技术咨询等方式引进《目录》内技术所支付的技术费金额(不含设备、培训、调试、差旅等费用),自201。
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组织企业申报2012年度省级进口贴息
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组织企业申报2012年度省级
进口贴息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司企业财务管理
【发布部门】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发布日期】2012.05.04
【实施日期】2012.05.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组织企业申报2012年度省级进口贴息资金有关事项的通
知
各设区市外经贸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财政金融局:
为做好2012年度省级进口贴息工作,根据省外经贸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外贸进口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外经贸计财〔2010〕28号)精神,现将2012年度省级进口贴息资金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2年度我省鼓励进口范围
为鼓励企业进口国外先进技术设备,提升我省产业装备水平、有效提高产品质量、优化出口产品和产业结构,达到以进口推动出口,扩大我省进出口规模、促进贸易平衡的目的,2012年将对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先进、适用的设备和技术给予贴息支持。
省财政厅和外经贸厅将根据企业申报情况与年度资金预算,确定贴息系数,核定贴息
金额。
单家企业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单家企业贴息金额低于1万元的不予支持。
二、企业申请进口贴息条件
(一)申请企业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违规的行为,无恶意拖欠国家政府性资金行为;近3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积极配合外经贸和财政部门工作,及时报送各类统计报表(调查问卷),认真参与外贸监测预警工作;。
2019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进口贴息事项申报工作-政策简报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文件,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进口用途、预计可产生的 效益、项目绩效目标(工作和目标完成情况)等。引进技术的应说明是否从关联企业引 进,企业更名的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证明材料。声明“近五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 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等。 (二)《2019年进口贴息事项申报说明》(附表1)。 (三)企业营业执照(验原件收复印件)。 (四)《2019年进口贴息事项申请表》(附表2)。 (五)进口产品订货合同或技术进口合同(验原件收复印件)。 (六)进口产品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验原件收复印件) 。 (七)进口技术的,需提供《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及银行 出具的注明技术进口合同号的付汇凭证(验原件收复印件)。技术使用单位与付汇单位不 一致的,需提供双方的代理合同。技术进口额是指通过转让、许可、委托开发、合作开发 、技术咨询等方式自非关联企业引进《目录》内技术所支付的技术费金额(不含设备、培 训、调试、差旅等费用,不含以年度销售额、利润等为基数按比例支付的技术引进费)。 申报材料 付汇凭证上请注明技术引进合同号、技术名称和符合贴息条件的付汇金额。 (八)进口“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需提供《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 认书》(含进口设备清单,验原件收复印件)、《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验原件收复 印件)及《进口货物报关单》(验原件收复印件)。如因关税为零无法获得免税证明,可 不提交免税证明,但应在申请报告中说明有关情况;属于《目录》第三部分“鼓励发展的 重点行业”中“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认定的企业技术中 心、重点实验室、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新产品开发设计中心、科研中试基地、实验基 地建设”的,申报时不需提交《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但需提交科技部、 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国家级研究中心的认定文件。 (九)重要装备有技术参数要求的,需提供列明商品技术参数的进口合同或产品说明书等 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多页的还需加盖骑缝公章;一式三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 印,非空白页需(含封面)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装订成册的材料不需要加 盖区商务主管部门的公章。 单家企业同时符合条件申报进口产品和进口技术贴息项目的,需分别独立申报、打印和胶 装。
申请进口贴息资金应提供的材料
申请进口贴息资金应提供的材料一、进口产品申请贴息应提供的材料(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贴息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进口用途、预计可产生的效益、近三年有无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拖欠政府性基金、申请贴息的进口产品、技术是否享受其它财政资助等,及申报说明(《办法》附表1);(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办法》附表2)及电子数据(EXCEL格式);按各报关单列明的项目独立填报,不得合并填报。
进口技术的,在“海关报关单号/技术合同号”栏中填写技术合同号;进口产品的,准确填写18位海关报关单号。
“备注”栏中须注明产品或技术在《目录》中对应的具体序号及产品原产国(地区)。
《目录》中对进口产品有技术参数要求的,在“商品技术规格”栏内,填写该产品对应的实际参数,并注明参数在所附材料中的页码。
如果企业提交的进口合同中未列明商品技术参数的,需提供产品说明书等相应证明材料。
进口铜精矿、锌精矿、铅精矿和钴精矿的,在“商品技术规格”栏内注明铜、锌、铅或钴的含量,并提供证明材料(四)进口产品订货合同(复印件);(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六)进口“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需提供《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含进口设备清单,复印件)、《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复印件)及《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进口《目录》第44项下的设备,不需提交《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但需提交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的认定文件。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二、进口技术申请贴息应提供的材料(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贴息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进口用途、预计可产生的效益、近三年有无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拖欠政府性基金、申请贴息的进口产品、技术是否享受其它财政资助等,及申报说明(《办法》附表1);(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办法》附表2)及电子数据(EXCEL格式);(四)技术进口合同(复印件);(五)银行出具的注明技术进口合同号的付汇凭证(复印件);(六)《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七)《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商务厅转发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2012年度进口贴息资金申报工作通知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商务厅转发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2012年度进口贴息资金申报工作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商务厅•【公布日期】2012.05.02•【字号】冀财企[2012]30号•【施行日期】2012.05.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商务厅转发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2012年度进口贴息资金申报工作通知的通知(冀财企〔2012〕30号)各设区市、直管县财政局、商务局,有关省属企业:现将《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2012年度进口贴息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财企[2012]5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申报要求进口贴息是中央财政支持地方经济调结构、促发展的重要措施,也是我省外贸企业争取中央专项资金支持的有效手段。
2012年度进口贴息项目申报不设名额限制,各地凡符合规定的项目均可组织上报。
为此,各设区市、直管县财政、商务部门务必精心组织、加强宣传,将本地符合政策规定的项目都组织上来,做到应报尽报。
同时,要严格把关、认真审核,确保各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有效,装订有序,不断提高我省项目申报材料的编报质量,为我省争取更多的中央支持创造良好条件。
各项目申报企业,要切实加强内部管理,明确责任目标,认真准备,精编细编,确保项目申报材料真实可靠、公正清晰、次序合理、内容完备。
对本次项目编报存在重大瑕疵的企业,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将在今后项目申报时实施严格控制政策。
二、申报程序各设区市、直管县财政局、商务局在对本地区企业申报材料审核后,向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报送资金申请报告、《进口贴息资金申请汇总表》(格式见冀财企[2007]144号)及其电子数据(电子数据使用excel格式,不合并单元格)、企业申报材料(省财政厅一式一份,省商务厅一式二份)。
有关省属企业将申报材料直接报送省财政厅(一式一份)、省商务厅(一式二份)。
进口贴息会计科目
进口贴息会计科目
进口贴息会计科目是指在企业进行进口业务时,根据财务会计准则对进口贴息进行记录和分类的科目。
进口贴息是指企业为了吸引国外供应商,降低采购成本而付出的一种费用,也可以理解为进口贷款的利息支出。
在财务会计中,进口贴息通常被归类为“其他业务成本”科目的一部分。
在资产负债表中,这些成本通常被列为“流动负债”或“长期负债”下的“应付利息”科目。
具体来说,进口贴息会计科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进口贴息支出:这是企业为了获得进口贷款而支付的利息费用。
这一支出通常被列为财务会计报表中的“其他业务成本”科目,并在利润表中进行明细列示。
2. 进口贴息收入:有时,企业在向国外供应商采购商品时,也可以获得一定的贴息优惠。
这种贴息优惠通常被列为财务会计报表中的“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并在利润表中进行明细列示。
3. 进口贴息的会计处理:企业在进行进口贴息的会计处理时,需要按照财务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记录和分类。
通常情况下,企业会将进口贴息支出记录在“其他业务成本”科目下,将进口贴息收入记录在“其他业务收入”科目下。
需要注意的是,进口贴息会计科目的具体设置可能会因企业的具体
情况而有所不同。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需要根据自身的财务管理需求和财务会计准则的规定,合理设置和使用进口贴息会计科目,以准确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进口贴息会计科目是企业为了记录和分类进口贴息而设置的科目。
通过合理设置和使用这些科目,企业可以准确反映进口贴息的支出和收入情况,为财务管理和决策提供有价值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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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商务部
关于印发《进口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企[2012]1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进口贴息资金管理,我们针对几年来进口贴息资金在申报、审核及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对《进口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7]205号)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将修改后的《进口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详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商务部(财务司、产业司)及财政部(企业司)反映。
特此通知。
附件:进口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商务部
二○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附件:
进口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进口贴息资金的管理,发挥财政资金在扩大进口,促进贸易平衡发展,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等方面的宏观导向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进口贴息,是中央财政对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列入《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中的产品(不含旧品)、技术,以贴息的方式给予支持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进口贴息资金的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科学管理、突出重点、利于监督的原则,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四条商务部负责贴息资金的规划、组织、实施、审核和管理工作。
财政
部负责贴息资金的审核、拨付、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申请条件、贴息标准与需要提供的材料第五条企业申请进口贴息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企业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违规的行为,无恶意拖欠国家政府性资金行为。
(二)进口产品的,申请进口贴息的企业应当是《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收货单位;进口技术的,应当是《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上的技术使用单位。
(三)申请进口贴息资金的进口产品应当是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已完成进口报关;申请进口贴息资金的进口技术应当是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
(四)进口产品、技术未列入其它贴息计划。
(五)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规定的条款。
(六)进口《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中“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未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8年调整)》(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8年第39号)。
第六条进口贴息资金的标准:
(一)以进口额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
进口产品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列明的进口金额乘以人民币汇率(每年按一定原则取固定值)计算;进口技术的,以技术进口付汇凭证上的付汇金额乘以固定人民币汇率计算。
(二)贴息率不高于贴息清算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近一期人民币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
(三)财政部和商务部在年度进口贴息资金总额内确定贴息系数,核定进口贴息资金金额。
(四)为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设定单户企业的进口贴息资金最高限额为3,000万元人民币,超过此限额对应的本金部分不予贴息。
第七条企业申请贴息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贴息资金申请文件,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
进口用途、预计可产生的效益等,及申报说明(见附1);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见附2)及电子数据;
(四)进口产品订货合同或技术进口合同(复印件);
(五)进口产品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六)进口技术的,需提供《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及银行出具的注明技术进口合同号的付汇凭证(复印件)。
技术使用单位与付汇单位不一致的,需提供双方的代理合同。
(七)进口“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需提供《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含进口设备清单,复印件)、《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复印件)及《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第八条为鼓励创新,对利用进口贴息资金支持引进的技术和设备进行消化吸收再创新并取得成果的,加大进口贴息资金的支持力度。
具体办法另行发布。
第三章申请程序
第九条地方管理企业每年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提交第七条规定的申请进口贴息资金材料和相应的电子数据。
逾期各商务、财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具体申报时间由财政部、商务部每年发布通知确定。
第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对地方管理企业申请进口贴息资金的材料进行联合审核和汇总,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商务部和财政部。
中央管理企业由集团总部汇总后,在规定时间内直接向商务部和财政部提交申请进口贴息资金材料。
第十一条地方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向商务部和财政部报送申请进口贴息资金材料包括:1.本地区、企业进口贴息资金申请文件;2.《进口贴息资金申请汇总表》(见附3)及其电子数据; 3.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有关材料。
第四章审核与下达
第十二条财政部和商务部共同委托专门机构对地方商务和财政主管机构及中央管理企业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
对审核后符合要求的企业下达进口贴息资金。
第十三条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拨付相应资金。
第十四条企业收到进口贴息资金后,按照现行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获得进口贴息资金的企业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进口贴息资金;
(二)挪用或截留侵占进口贴息资金;
(三)拒绝有关部门依法监督、检查,或对有关部门依法监督、检查不予配合。
第十六条财政部和商务部共同负责进口贴息资金的追踪问效工作。
第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进口贴息资金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贴息资金及时到位,并负责于每年5月1日前向商务部和财政部联合报送上年度贴息资金使用报告。
报告应包括进口贴息资金的拨付、使用、使用效益等情况的汇总分析和评价。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行为,视情节轻重,依法进行以下处理:
(一)责令限期改正;
(二)全额收回已取得的进口贴息资金;
(三)三年内不受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企业提出的申请;
(四)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对相关人员或单位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进口贴息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7]205号)同时废止。
附:1.企业贴息资金申报说明(略)
附:2. 年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略)
附:3. 年进口贴息资金申请汇总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