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盐化:敏感信息管理制度(XXXX年3月) XXXX-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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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敏感信息管理制度

单位敏感信息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单位的敏感信息管理,确保信息的安全、保密,防止信息泄露,保障本单位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敏感信息,是指可能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单位利益或者个人隐私等造成不利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的信息;(二)涉及单位内部决策、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信息;(三)涉及个人隐私、名誉、荣誉等方面的信息;(四)其他可能对单位或个人造成不利影响的信息。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全体员工、外包人员、临时工以及与本单位有业务往来的外部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敏感信息管理职责第四条单位设立信息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修订本制度,监督、检查本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五条信息安全管理委员会下设信息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本制度,组织开展信息安全管理培训、宣传教育等工作。

第六条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产生的敏感信息负有管理责任,确保本部门产生的敏感信息得到妥善保护。

第七条各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敏感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信息收集、整理、存储、使用、传输、销毁等。

第三章敏感信息管理措施第八条敏感信息收集与处理(一)各部门在收集和处理敏感信息时,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的规定,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敏感信息应分类管理,明确信息等级,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第九条敏感信息存储与使用(一)敏感信息存储应采取加密、脱密、隔离等措施,确保信息不被非法访问、窃取、篡改。

(二)敏感信息使用应遵循最小化原则,仅限于工作需要,不得擅自扩大信息使用范围。

第十条敏感信息传输与交流(一)敏感信息传输应通过安全可靠的途径进行,采取加密、脱密、隔离等措施,确保信息传输过程中的安全。

(二)敏感信息交流应在保密室或指定场所进行,不得通过非保密渠道交流。

第十一条敏感信息销毁(一)敏感信息销毁应采取物理或电子方式,确保信息无法恢复。

客户敏感信息管理规定(3篇)

客户敏感信息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客户个人信息安全,维护客户合法权益,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员工,包括但不限于前台接待、客服人员、市场部、财务部、技术支持等,以及与客户信息相关的所有业务流程。

第三条本单位应建立健全客户敏感信息保护制度,明确信息收集、存储、使用、传输、共享、删除等环节的责任,确保客户敏感信息的安全。

第二章信息收集第四条客户敏感信息的收集应遵循以下原则:1. 依法收集:收集客户敏感信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客户意愿。

2. 必要性原则:仅收集与业务活动直接相关的客户敏感信息。

3. 明示原则:向客户明示收集的客户敏感信息的目的、用途、范围、方式等。

4. 选择性原则:客户有权选择是否提供其敏感信息。

第五条客户敏感信息的收集方式包括:1. 客户主动提供:客户在办理业务过程中主动提供的敏感信息。

2. 业务需要收集:为完成业务活动,根据法律法规和业务需要收集的客户敏感信息。

3. 第三方提供:经客户同意,从第三方合法渠道获取的客户敏感信息。

第三章信息存储第六条客户敏感信息的存储应采取以下措施:1. 安全存储: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存储设备和技术,确保存储设备的安全。

2. 隔离存储:将客户敏感信息与其他数据隔离存储,防止数据泄露。

3. 访问控制:设置严格的访问权限,仅授权人员可访问客户敏感信息。

4. 定期备份:定期对客户敏感信息进行备份,防止数据丢失。

第七条客户敏感信息的存储期限:1. 法律法规规定的存储期限;2. 业务需要存储期限;3. 客户同意的存储期限。

第四章信息使用第八条客户敏感信息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1. 依法使用:使用客户敏感信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必要性原则:仅使用与业务活动直接相关的客户敏感信息。

3. 明示原则:向客户明示使用客户敏感信息的目的、用途、范围、方式等。

云南省盐业管理条例

云南省盐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 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盐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开展盐业行政执法人员法律和业务培训,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定期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盐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文明、公正执法;为举报盐业违法行为的单位、个人以及对被查阅、抄录、复制的文件资料保密;履行职务时佩带统一的执法标志,执法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主动出示执法证件。
(四)对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
(五)查阅、抄录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第三十一条 对涉嫌违法的盐产品及其生产加工设备、包装物、运盐工具等物品采取暂时查封、扣押等措施的,应当经县级以上盐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并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对涉嫌违法的暂时查封、扣押的盐产品等物品,所有人不明的,经公告满60日后,仍无法确定所有人的,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无主物依法处理。
第四十五条 明知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盐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由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第十四条 食盐实行定点生产制度。持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的企业方能从事食盐生产。
申领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应当经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生产、加工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新品种食盐,应当经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国务院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无上述标准的,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先制定企业标准并报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再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企业敏感信息管理制度内容

企业敏感信息管理制度内容

企业敏感信息管理制度内容
企业敏感信息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敏感信息的定义:明确企业敏感信息的范围和分类,例如商业机密、客户信息、财务数据等。

2. 敏感信息的收集和存储:规定敏感信息的收集方式和存储方式,并提供相应措施确保信息的安全。

包括加密、备份、权限控制等。

3. 敏感信息的传输和共享:规定敏感信息的传输方式和共享条件,明确传输渠道的安全要求,如使用加密通信、安全的文件传输协议等。

4. 敏感信息的使用和操作:明确敏感信息的使用范围和限制,规定员工对敏感信息的访问权限和使用规则,制定可行的操作措施。

5. 敏感信息的保护与备份:要求对敏感信息进行定期备份,并确保备份数据的安全,以应对数据遗失、硬件故障、恶意攻击等风险。

6. 敏感信息的删除和销毁:规定敏感信息在不再需要后的删除和销毁程序,包括安全删除、物理销毁等。

7. 敏感信息的安全审计与监控:要求对敏感信息的访问和操作进行日志记录、审计和监控,及时检测和报告异常行为。

8. 敏感信息的安全培训与意识:要求进行敏感信息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增强对敏感信息保护的重视。

9. 敏感信息的风险评估与管理:要求定期进行敏感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和应对措施。

10. 敏感信息的违规处理与处罚:规定对违反敏感信息管理制度的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措施,并建立相应的违规处理程序。

以上是企业敏感信息管理制度可能包含的主要内容,实际情况还需要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进行制定。

公司敏感信息管理规定

公司敏感信息管理规定

XXXX股份有限公司敏感信息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敏感信息管理、规范信息披露工作,从而进一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减少内幕交易和股价操纵行为,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公告的通知》([2008]27号)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敏感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敏感的其他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一)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信息;(二)与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信息;(三)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票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信息;(四)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五)其他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以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

公司各参股子公司参照执行。

第四条公司董事长为敏感信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高管、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和分公司的负责人为本单位(分管范围)产生的公司敏感信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敏感信息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本部门、本单位相应的敏感信息管理制度,以保证公司能及时地了解和掌握敏感信息。

第五条公司敏感信息的归集、保密、排查及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管理,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

公司投资证券部是敏感信息的管理职能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处理公司敏感信息。

第六条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了解公司敏感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敏感信息的具体范围和标准第七条公司敏感信息的具体范围包括:(一)交易事项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应包含在内);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3、提供财务资助;4、提供担保;5、租入或租出资产;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7、赠与或受赠资产;8、债权或债务重组;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10、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二)关联交易事项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1、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交易事项;2、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3、销售产品、商品;4、提供或接受劳务;5、委托或受托销售;6、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7、关联双方共同投资;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3)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4)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5)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或偿还债务。

公司敏感信息管理规定

公司敏感信息管理规定

公司敏感信息管理规定 Document number:PBGCG-0857-BTDO-0089-PTT1998XXXX股份有限公司敏感信息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敏感信息管理、规范信息披露工作,从而进一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减少内幕交易和股价操纵行为,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公告的通知》([2008]27号)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敏感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敏感的其他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一)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信息;(二)与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信息;(三)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票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信息;(四)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五)其他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以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

公司各参股子公司参照执行。

第四条公司董事长为敏感信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高管、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和分公司的负责人为本单位(分管范围)产生的公司敏感信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敏感信息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本部门、本单位相应的敏感信息管理制度,以保证公司能及时地了解和掌握敏感信息。

第五条公司敏感信息的归集、保密、排查及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管理,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

公司投资证券部是敏感信息的管理职能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处理公司敏感信息。

第六条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了解公司敏感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云南省盐务管理局关于云南省盐务管理局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管理规定的公告-云南省盐务管理局公告第1号

云南省盐务管理局关于云南省盐务管理局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管理规定的公告-云南省盐务管理局公告第1号

云南省盐务管理局关于云南省盐务管理局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管理规定的公告正文:---------------------------------------------------------------------------------------------------------------------------------------------------- 云南省盐务管理局关于云南省盐务管理局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管理规定的公告(云南省盐务管理局公告第1号)《云南省盐务管理局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9月5日云南省盐务管理局第六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00五年九月八日云南省盐务管理局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盐业资源开发利用、食盐生产、运输、批发、零售各环节的行政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盐务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云南省盐务管理局实施行政许可的事项是:(一)盐资源开发、制盐企业扩大生产规模的审批;(二)《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的初审;(三)《食盐批发许可证》的颁发;(四)《食盐准运证》的颁发;(五)《食盐零售许可证》的颁发。

第三条本规定第二条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按照《云南省盐资源开发和制盐企业扩大生产规模管理办法》、《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管理办法》、《云南省食盐批发许可证管理办法》、《云南省食盐准运证管理办法》和《食盐零售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办理盐业行政许可事项,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申请与受理:应当告知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依法应当具备的条件和应当提供相关材料,指导填写规定的格式文本,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指明救济途径。

(二)审查与决定:应当认真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发现有《行政许可法》第46条、47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组织听证并告知申请人有听证的权利。

敏感信息管理制度

敏感信息管理制度

敏感信息管理制度为了保护敏感信息的安全和保密,公司制定了一套严格的敏感信息管理制度。

该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涉及敏感信息的部门和人员,旨在确保敏感信息的合理获取、使用和保存,防范敏感信息泄露的风险,维护公司的商业利益和声誉。

以下是敏感信息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一、敏感信息的分类和识别1.敏感信息的分类:敏感信息分为个人信息、商业秘密、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等,具体分类清单由信息安全管理部门进行制定和更新。

2.敏感信息的识别:公司的各部门和人员应该根据公司的敏感信息分类清单,正确识别和处理敏感信息,并将其及时报告给信息安全管理部门。

二、敏感信息的存储和传输1.存储:公司敏感信息应该以电子化形式存储在公司的信息系统中,并配有专门的安全设置和权限管理。

对于纸质形式的敏感信息,应当存放在安全的文件柜或保险柜中,并由专门的人员进行管理和保管。

2.传输:敏感信息的传输必须经过加密处理,并在传输中采取严格的身份认证和访问控制措施,以确保信息不被未经授权的人员访问和窃取。

三、敏感信息的使用和销毁1.使用:无论在何种形式下,使用敏感信息的人员都必须经过合法授权,并且在使用敏感信息时,应当最大限度地减少信息的可见范围,并在使用完毕后立即将信息从系统中清除。

2.销毁:对于不再需要的敏感信息,公司应当制定专门的销毁计划,并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销毁。

对于纸质形式的敏感信息,应当采用专门的纸张粉碎机进行处理;对于电子化的敏感信息,应当采用专门的软件进行完全擦除。

四、责任和监管1.责任:公司的信息安全管理部门应当负责监督和执行敏感信息管理制度,各部门和人员负有保护敏感信息的责任,并对于敏感信息的泄露或违规使用,应当追究相应的责任人的责任。

2.监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敏感信息管理体系,定期组织对敏感信息的安全性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敏感信息的安全可控。

五、培训和宣传为了提高公司员工对敏感信息保护意识和能力,公司应当开展相关的培训和宣传活动,使员工了解敏感信息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和规定,增强信息安全意识,防范信息泄露的风险。

云南省食盐储备管理办法解读

云南省食盐储备管理办法解读

云南省食盐储备管理办法解读为规范我省食盐储备管理,经省人民政府同意,2021年3月11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和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云南省食盐储备管理办法》(云工信规〔2021〕2号,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理解《办法》相关内容,推动工作落实,现就《办法》出台背景和相关内容解读:一、出台背景2017—2018年,按国务院部署和要求,我省实施了盐业体制改革。

改革期间,为保障食盐供应安全,我省出台了《云南省省级储备食盐管理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实施了食盐储备工作。

为规范我省食盐储备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保障发生突发事件时全省食盐供应安全,依据《食盐专营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盐专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消费〔2019〕92号)对食盐储备相关要求,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在总结盐业体制改革期间我省实施食盐储备管理工作基础上,牵头起草了《办法》。

《办法》的起草,严格按照规范性文件管理要求,开展了部门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公平竞争和合法性审查等程序,并反复对《办法》进行修改完善。

与《方案》相比《办法》作了如下完善:一是将《方案》修改为《办法》,使其更具规范性。

二是增加州(市)政府和盐业管理部门职责。

三是按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要求,取消指定云南省盐业有限公司为承储企业,设置了承储企业具备条件。

四是补助方式由事前补助调整为事后补助,对承储企业食盐储备发生的资金占用费和管理费用给予定额补助。

五是对食盐大小包装比例、储备库点设置、轮换要求等方面进行了完善。

二、主要内容《办法》共七章,共29条。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实施食盐储备目的、原则和补助资金来源和用途。

第二章职责分工,明确了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州(市)政府及盐业主管部门、承储企业职责。

第三章组织实施,明确了承储企业具备条件、承储企业的确定、食盐储备规模、储备食盐质量、承储库点确定、储备资金和承储企业责任。

食盐安全管理制度范本文件

食盐安全管理制度范本文件

一、总则为加强食盐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制度目标1. 确保食盐质量安全,防止不合格食盐流入市场。

2. 规范食盐生产经营行为,提高食盐质量安全水平。

3. 加强食盐质量监管,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组织机构与职责1. 食盐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食盐安全管理工作,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食盐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2. 食盐安全监管部门:负责食盐安全监管工作的具体实施,包括食盐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的监督检查。

3. 食盐生产经营企业:负责食盐质量安全自检,确保食盐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四、食盐生产经营管理1. 进货查验及记录制度(1)严格审查供货商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包括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流通许可证、质量认证证书等。

(2)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3)索取和查验的文件应按供货商名称或食品种类整理建档备查,保管期限不少于2年。

(4)购入食盐时,索取供货商出具的正式销售发票或销售凭证,销售凭证应记明食盐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销货日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5)选择账簿登记、单据粘贴、电子文档等其中一种方式建立食盐进货台账。

食盐进货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2. 出货查验及记录制度(1)对出厂的食盐产品进行质量检验,确保符合国家标准。

(2)销售食盐时,应查验购买者的有效身份证明,并登记购买者信息。

(3)销售凭证应记明食盐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购买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4)销售凭证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3. 储存管理(1)食盐储存场所应保持干燥、通风、清洁,防止受潮、受污染。

(2)储存食盐应分类存放,不得与其他物品混放。

(3)储存食盐应设置明显标识,标明食盐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等信息。

盐管理规定(3篇)

盐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盐业管理,保障食盐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盐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盐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盐的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使用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盐业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依法管理,规范经营;(三)保障供应,稳定价格;(四)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盐业管理的领导,建立健全盐业管理责任制,保障盐业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五条盐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盐业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盐业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盐的生产与加工第七条盐的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生产条件;(二)有相应的生产技术人员;(三)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四)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盐产品;(五)有合法的生产许可证。

第八条盐的加工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加工条件;(二)有相应的加工技术人员;(三)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四)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盐产品;(五)有合法的加工许可证。

第九条盐的生产企业和加工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国家标准和生产工艺进行生产、加工;(二)保证产品质量,不得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三)建立健全产品质量检验制度,对产品进行检验;(四)对不合格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五)不得生产、加工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

第十条盐的生产企业和加工企业应当建立生产、加工档案,如实记录生产、加工过程,并保存至少三年。

第三章盐的储存与运输第十一条盐的储存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储存条件;(二)有相应的储存技术人员;(三)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四)有合法的储存许可证。

第十二条盐的运输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运输条件;(二)有相应的运输技术人员;(三)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四)有合法的运输许可证。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加强改革过渡期食盐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加强改革过渡期食盐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加强改革过渡期食盐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10.09•【字号】•【施行日期】2016.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加强改革过渡期食盐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各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盐务管理局(办)、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精神,保障盐业体制改革各项措施顺利实施,按照《经济体制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盐业专题)会议纪要》(发改办经体〔2016〕1632号)关于2016年盐业体制改革工作要点安排,有序放开区域市场和打通产销环节,确保改革过渡期间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做好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含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下同)进入食盐流通销售领域和食盐批发企业开展跨区经营相关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稳步推进改革过渡期盐业体制改革国务院改革方案要求,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为改革过渡期,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和食盐批发企业许可证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为止。

从2017年1月1日开始,放开所有盐产品价格,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进入食盐流通销售领域,食盐批发企业可开展跨区域经营。

从2018年1月1日起,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将依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规范条件》规定申请许可,根据许可范围从事相应的经营活动。

根据这一要求,我省应积极做好应对省外企业向云南市场销售食盐的准备工作,主动收集相关企业的资料信息,省级盐业主管机构应做好企业信息管理,为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营造良好环境。

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原云南盐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我省产销一体化的主渠道食盐经营企业,应将企业名称、企业注册地址、企业生产经营地址、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联系方式、企业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食盐批发许可证书编号、企业所销售的食盐品种及其所销售食盐品种依据的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等主要信息,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销售地省级盐业主管机构。

云南省食盐批发管理办法-云南省盐务管理局公告第1号

云南省食盐批发管理办法-云南省盐务管理局公告第1号

云南省食盐批发管理办法正文:---------------------------------------------------------------------------------------------------------------------------------------------------- 云南省食盐批发管理办法(云南省盐务管理局公告第1号2005年9月8日)第一条为了加强食盐批发经营环节的有效管理,落实国家食盐分配调拨指令性计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食盐专营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营食盐批发业务,必须依法申请领取食盐批发许可证或者食盐委托代转批发许可证。

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或者食盐委托代转批发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定食盐批发业务经营范围。

第三条省盐务管理局依法负责食盐批发许可证和食盐委托代转批发许可证的申请、审查、批准、发证、注销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食盐批发企业包括:省级食盐批发企业,州、市级食盐批发企业,县级食盐批发企业以及受省级食盐批发企业委托、经省盐务管理局批准从事食盐委托代转批发的企业。

食盐委托代转批发企业是省级食盐批发企业批发业务的延伸和有益的补充。

为贯彻实施GB/T18770《食盐批发企业管理质量等级划分及技术要求》,适应食盐生产和销售环境及市场变化,省级食盐批发企业可以按食盐合理流转的行政区划设置,科学合理地委托符合条件的企业从事食盐委托代转批发。

原则上在一个县级行政区域内只设立一个批发或者代转批发企业经营食盐批发业务。

第五条为确保加碘食盐的稳定供应,落实国家下达的食盐购销指令性计划、净化食盐市场、维护食品安全,省级食盐批发企业负责对全省的食盐市场供应和市场管理;其他各级食盐批发企业负责对本销售区的食盐供应和市场管理;在未设立食盐批发企业的县(区),受委托的食盐委托代转批发企业负责本销区的食盐供应和市场管理。

食盐信用管理制度

食盐信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食盐市场秩序,保护食盐消费者权益,建立食盐信用管理制度,促进食盐市场健康发展。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食盐市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信用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食盐生产、经销、销售等环节的主体,包括但不限于食盐企业、食盐生产企业、食盐经销商、食盐零售商等。

三、信用管理内容1. 食盐生产企业信用管理(1)生产质量信用:食盐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食盐质量标准进行生产,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不得生产假劣食盐。

(2)环境保护信用:食盐生产企业应遵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建立并执行环保管理制度,保护生产环境,不得随意排放有害物质。

(3)安全生产信用:食盐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生产安全。

2. 食盐经销商信用管理(1)诚信经营信用:食盐经销商应诚实守信,不得销售假冒伪劣食盐,不得故意损坏食盐包装,不得以次充好。

(2)价格诚信信用:食盐经销商应遵守国家相关价格法规,不得进行价格欺诈、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

(3)服务诚信信用:食盐经销商应提供良好的服务,遵守合同约定,保障食盐产品质量,确保顾客权益。

3. 食盐零售商信用管理(1)守法经营信用:食盐零售商应遵守国家相关食盐销售法规,不得从事食盐非法经营活动。

(2)公平交易信用:食盐零售商应依法合规从事食盐交易活动,不得进行价格欺诈、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

(3)诚信服务信用:食盐零售商应提供周到的服务,积极维护自身信誉,维护食盐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1. 信用评价机制:建立食盐企业信用评价机制,对食盐企业的生产质量、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进行评价,形成信用档案。

2. 信用激励措施:对信用良好的食盐企业、经销商和零售商给予奖励,如减免年度信用等级评定费用、倾斜政策支持等。

3. 信用惩戒措施:对信用不良的食盐企业、经销商和零售商给予处罚,如降低信用等级、取消信用证书、暂停资格等。

5. 信息公开和当前食盐生产企业、经销商和零售商的信用管理情况及评价结果,对外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食盐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食盐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食盐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03.08•【字号】云工信规〔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食盐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字体:小大】云工信规〔2021〕2号各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云南省食盐储备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云南省财政厅2021年3月8日云南省食盐储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云南省食盐储备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保障发生突发事件时全省食盐供应安全,根据《食盐专营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储备食盐是指省人民政府为应对突发事件发生或其他因素导致食盐市场异常波动时,保障食盐市场供应安全,委托承储企业储备的食盐。

第三条食盐储备遵循“政府调控、企业储备、以储保供、财政补助”的原则。

第四条省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承储企业食盐储备发生的资金占用和管理费用给予定额补助。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食盐储备工作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实施。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食盐储备补助资金预算申报,承储企业及库点的确定,提出年度食盐储备计划并组织实施和开展监督检查,向省财政厅提出资金补助方案,开展绩效管理工作等。

省财政厅负责食盐储备补助资金筹措、拨付,开展资金使用情况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各州、市人民政府积极支持食盐储备工作。

州、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辖区内食盐储备库点储备计划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第七条承储企业负责实施承储计划,加强储备管理,确保储备食盐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储存安全。

第三章组织实施第八条承储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省级食盐定点生产或定点批发许可证;(二)在省内各州、市承储库点仓储条件达到《食盐批发企业质量等级及技术要求》(GB/T18770)规定的A级或A级以上标准;(三)省内食盐大小包装销售量满足储备食盐轮换要求;(四)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状况良好,无违规经营记录,未发生过食盐安全和质量事故。

云南省食盐零售许可证管理办法-云南省盐务管理局公告第1号

云南省食盐零售许可证管理办法-云南省盐务管理局公告第1号

云南省食盐零售许可证管理办法正文:---------------------------------------------------------------------------------------------------------------------------------------------------- 云南省食盐零售许可证管理办法(云南省盐务管理局公告第1号2005年9月8日)第一条为规范食盐零售许可行为,保障食盐安全和消费者身体健康,依据《云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盐零售许可证》由省盐务管理局统一制作,从事食盐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必须持有《食盐零售许可证》。

各级盐政管理机构按销区食盐零售市场的实际需要发放并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申办食盐零售许可证的要求和条件:(一)向所在地食盐批发(代转批)企业购进、销售食盐,并执行物价管理部门定价;(二)布点合理,购买方便;(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周转资金和符合卫生要求的仓储条件;(四)取得卫生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五)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食盐零售许可证的申办程序:(一)申请人提交申请书并按要求填写《食盐零售许可证审批表》;(二)盐政管理机构受理申请书后10天内作出审核意见;经过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在《食盐零售许可证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三)自受理之日起20天内向申请人颁发《食盐零售许可证》,审核未通过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盐政管理机构提供《食盐零售许可证审批表》和颁发许可证,不得收费。

第五条盐政管理机构应建立食盐零售网络管理档案,对《食盐零售许可证》的发放、使用情况进行登记。

食盐零售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由所辖地盐政管理机构上门服务,加盖检验章及检验日期章有效。

第六条已取得《食盐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亮证经营,接受盐政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各级盐政机构发现问题应当及时纠正。

敏感岗位人员管理制度范本

敏感岗位人员管理制度范本

敏感岗位人员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编制目的为了加强敏感岗位人员的管理,确保公司信息安全和业务稳健运行,防范各类风险,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敏感岗位人员的招聘、录用、培训、考核、晋升、调动、离职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管理原则1. 严格选拔:确保敏感岗位人员的素质和能力,选拔具备相关资质和经验的人员担任。

2. 分级管理:根据敏感岗位的重要程度和风险等级,实行分级管理。

3. 全面培训:提高敏感岗位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安全意识,确保其能够胜任岗位工作。

4. 严格考核:对敏感岗位人员进行定期考核,确保其工作质量和工作效果。

5. 动态调整:根据公司业务发展和人员变动情况,及时调整敏感岗位人员配置。

第二章敏感岗位人员招聘与录用第四条招聘条件1. 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学历、专业背景和工作经验。

2. 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品质,无不良信用记录。

3. 具备较强的责任心和团队协作精神。

4. 具备一定的抗压能力,能够适应高强度工作。

第五条招聘程序1. 由人力资源部门发布招聘信息,明确岗位要求、职责和待遇。

2. 对应聘人员进行初步筛选,确定面试人选。

3. 组织面试,评估应聘者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4. 对通过面试的应聘者进行背景调查,了解其工作经历和信用状况。

5. 确定录用人选,办理入职手续。

第六条录用通知录用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1. 录用岗位及职责。

2. 工作地点及工作时间。

3. 薪酬待遇。

4. 福利待遇。

5. 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章敏感岗位人员培训与考核第七条培训内容1. 公司文化、企业理念、职业道德。

2. 岗位职责、业务知识、操作技能。

3. 信息安全知识、法律法规、保密制度。

4. 应急处理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团队协作能力。

第八条培训方式1. 集中培训:定期组织敏感岗位人员进行集中培训。

2. 在职培训:结合实际工作,开展在职培训。

3. 外部培训:选派敏感岗位人员参加外部培训。

云南省《盐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云南省《盐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云南省《盐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云政发[1992]1号【发布部门】云南省政府【发布日期】1992.01.02【实施日期】1992.01.02【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2月18日实施日期:2001年12月18日)废止云南省《盐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云政发〔1992〕1号1992年1月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盐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境内从事岩盐资源开发、盐业生产和运销活动,均须遵守《盐业管理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本省境内岩盐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重视盐资源的保护,合理开发利用。

盐的生产、经营实施计划管理,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省轻工厅是省人民政府的盐业行政主管部门。

对全省制盐工业不分隶属关系、所有制性质,实行行业管理,进行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监督、服务。

省盐务管理办公室在轻工领导下负责盐业管理和盐业行政执法工作。

各地、州、市、县盐务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地区内盐业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云南省盐业公司是全省性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企业。

它受省轻工业厅委托,按照国家计划指导原盐生产,行使盐的分配、调拨权;直接领导和管理全省盐业运销企业的收购、调拨及批发供应工作;负责实施省际之间盐的进出平衡计划和盐的进出口计划。

第二章资源开发第六条本省盐资源系指岩盐(亦称石盐)及地下盐卤矿床。

对盐资源要实行保护并有计划地合理开发利用。

在统筹规划、合理配置、产销协调发展的原则下,鼓励化工企业和其它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自筹资金投资办盐矿(厂)或与现有制盐企业联合经营。

禁止私营企业和个人开发盐资源。

第七条开办采矿制盐企业(以下简称制盐企业)和开办以盐为原料的企业,必须逐级上报省轻工业厅初审后报省计委立项,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并依法履行工商、税务登记办证手续。

云南省盐业管理条例

云南省盐业管理条例

云南省盐业管理条例【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发布部门】云南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0.05.26【实施日期】2000.05.2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失效依据】云南省盐业管理条例(2011修订)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9号)《云南省盐业管理条例》已由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0年5月26日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0年5月26日云南省盐业管理条例(2000年5月26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盐业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盐资源,保障公民的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盐业管理条例》、《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盐业管理、盐资源开发和盐产品生产、储运、购销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国家对食盐实行专营管理。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盐业管理,做好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工作。

第五条省盐业主管机构负责全省盐业管理工作。

地、州、市、县盐业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盐业管理工作。

卫生、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盐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源开发和生产管理第六条开办采盐、制盐企业或者扩大企业产盐规模的,应当经省盐业主管机构审查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勘查、开采盐资源,按照矿产资源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七条从事食盐生产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食盐生产卫生许可证和食盐定点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

禁止生产锅盐;禁止利用盐土、硝土和工业废渣、废液加工食盐。

第八条食盐由省盐业主管机构按照国家计划组织生产;工业盐由省盐业主管机构按照市场需要组织生产。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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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盐化股份有限公司
敏感信息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云南盐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敏感信息的排查、归集、保密及披露管理工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及《內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敏感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敏感的其他信息。

敏感信息管理指由公司证券部牵头,组织其他有关部门对公司、控股股东及所属企业的网站、内部刊物等进行清理排查,防止敏感信息的泄露;同时对敏感信息的归集、保密及披露进行管理。

必要时,公司证券部可以对各部室、子分公司进行现场排查,以防止敏感信息的提前泄露,减少内幕交易、股价操纵行为,并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如下人员和机构: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含生产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2、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4、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和机构。

第四条 各部门应在董事会秘书指导下负责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敏感信息进行具体排查,主要排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关联交易事项,主要包括:
(1) 购买或出售资产;
(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股票债券投资等)及公司内部重大
投资行为;
(3) 提供财务资助;
(4) 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
(5) 租入或租出资产;
(6)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 赠与或受赠资产;
(8) 债权或债务重组;
(9)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12)提供或接受劳务;
(13)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14)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15)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主要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行为,如有发生,应立即整改,并履行报告义务。

(16)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17)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18)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19)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20)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或偿还债务。

2、常规交易事项,主要包括:
(1) 购买或出售资产;
(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股票债券投资等)及公司内部重大投资行为;
(3) 提供财务资助;
(4) 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
(5) 租入或租出资产;
(6)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 赠与或受赠资产;
(8) 债权或债务重组;
(9)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 签订许可协议。

3、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重大事件,主要包括:
(1) 生产经营情况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政策或法律、法规、规章发生重大变化等);
(2) 订立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生产经营合同;
(3)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4) 发生重大设备、安全等事故对生产经营或环境保护产生严重后果,在社会上造成一定影响的事项;
(5)在某一技术领域取得突破性成果,或科研项目投入生产后,使生产经营产生较大变化的事项;
(6)公司净利润或主要经营产品利润发生重大变化的事项;
(7)其他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4、突发事件,主要包括:
(1) 发生诉讼和仲裁;
(2)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实施中出现重大变化;
(3) 预计本期可能存在需进行业绩预告的情形或预计本期利润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有较大差异的;
(4) 出现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共传媒传播的信息;
(5) 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股权转让、质押、冻结、拍卖等事件;
(6) 其他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5、重大风险事项,主要包括:
(1) 遭受重大损失;
(2) 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 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 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6) 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7) 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8) 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上市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9)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10) 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1) 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2) 公司负责人无法履行职责或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
(13) 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第五条 在排查过程中,公司证券部应密切关注公司控股股东拟转让持有公司股份的动向,对其股份转让的进程, 应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

第六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也应按本制度规定的标准进行排查,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出现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的情形时,该股东单位应立即将有关信息以书面形式通过董事会秘书通知董事会。

第七条 各部门、各单位在排查过程中,如发现交易金额达到以下额度的,应及时向公司证券部报告,由证券部根据信息情况上报董事会:
1、关联交易类事项:
公司发生经营性关联交易额度只要满足如下之一条件的,即负有履行信息报告的义务: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经营性关联交易达到30 万元以上(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 万元以上,经营性交易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公司控股的各子公司发生经营性关联交易额度只要满足如下之一条件的,即负有履行信息报告的义务: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经营性关联交易达到30 万元以上;
(2)与关联法人发生经营性关联交易占子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0.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的关联交易。

连续12 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应当累计计算,已经履行相关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2、对常规交易类事项:
公司发生额度只要满足如下条件之一的,即负有履行信息报告的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4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各子公司发生额度只要满足如下条件之一的,即负有履行信息报告的义务:(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4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3、对其他交易事项发生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变化,应履行报告义务;各子公司发生额占其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300 万元的变化,应履行报告义务。

第八条 各经营单位、各职能部门如遇到需要对外报道的信息或需要在公司网站、内部刊物刊登的信息,应严格遵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內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报公司证券部及董事会秘书审核及备案。

第九条 有关知情人员、部门和公司对前述所列敏感事项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处分,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其他未尽事宜,应参照《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內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等制度的要求的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进行修改。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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