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对等的行政法控制研究_关保英

合集下载

权力清单的行政法价值研究_关保英

权力清单的行政法价值研究_关保英

权力清单是我国行政系统近期来一个非常引人注目的概念或者称谓,虽然它还没有在正式的行政法文件中得到规定或体现。

①在笔者看来,权力清单与行政法治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然而,无论我国实务界还是行政法学界对权力清单及其与行政法的关系的研究还是一个空白。

一、权力清单的概念界定权力清单是指通过一个文本(该文本或者是正式的规范文本、或者是非正式的内部文本),对行政系统的行政权,包括行政系统作为一个机构体系的权力范畴和各职能部门作为一个非系统的职能范畴,乃至于作为一个机构所享有的职能范畴予以明确列举并成为依据的行政法文件,或者不具有行政法效力的相关文本。

在法治发达国家,也许在其法律概念中还不曾设置权力清单,但他们的行政法典则往往针对行政机关在某一事务管理中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作了较为细致的列举规定,其所列举的事项就具有权力清单的性质。

例如,美国《1974年私人秘密法》就规定了行政机关在搜集、制作、保持、使用和公开个人的档案记录时,应当遵循以下相关义务:“1.个人的档案记录内容应当尽可能由其本人提供,如果是第三人提供的,必须进行多方面的核实;2.每个机关只能保存和实现与本机关的宗旨有关和必要的个人档案记录;3.机关应向提供个人档案记录内容的人说明机关要求其提供个人档案记录内容的法律依据、用途、常规使用以及拒绝提供的法律后果……”②对于权力清单定义的认知和理解,应当注意下列问题:其一,权力清单可以作为法律用语,也可以作为非法律用语。

我国目前所提出的权力清单的概念应当是一个非法律用语,它更像是行政系统在日常行政工作中为了有效行使行政权而提出的一个对行政权范畴引起注意的概念。

由于该概念大多是由行政首长或者行政主体提出来的,所以它与行政权是天然联系在一起的,但在目前情况下,它还不具有正式的法律形式,是一个非正式的法律用语。

然而,权力清单完全可以由非法律用语转换为法律用语,或者说我们可以用相关的行政法文件如政府规章、行政法规或行政规范性文件来确立该概念,如果该概念被行政法规范所确认,它就应当是一个法律用语。

权责对等行政法控制

权责对等行政法控制

权责对等行政法控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3条修正案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这个规定是对我国法制建设的一个重大突破。

江泽民同志进一步指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是“依法行政”。

也就是说,行政法治是法治国家的核心和关键。

行政法治有很多实质性的内容,如行政合法、行政公正、行政公开等等。

不过,作者认为行政法治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行政系统中的权责关系对等问题。

如果一个国家行政机构体系中的权责关系达到了最大水准的对等,就能够说这个国家的行政法治水平就是比较高的。

反之,若一个国家行政机构体系中权责失衡,权责严重不对等就能够说该国行政法治水平还有待提升。

即使从8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的行政法治水平持续提升,但距离所要求的行政法治还相去甚远。

权责关系在一定水准、一定范围内的不平衡就是例证。

作者为了表达方便的需要将这种不平衡性称之为错位,当前我国行政系统中权责关系的错位性表现如下:其一,权力清晰化与责任模糊化错位。

权力与责任的对等关系必须反映在立法和执法两个方面,不论哪一方面都要求权力与责任在基本的表现形式上理应是一致的,如关于权力的规定是清晰的,那么同时要求关于责任的规定也理应是清晰的。

权力规定是具体的,同时要求责任的规定也是具体的。

甚至在立法行文中将二者对应起来规定,例如,规定某一行政职位的权力时,同时规定该职位中该权力的责任。

而我国行政法治中,权力的清晰化与责任的模糊化形成了巨大反差。

例如《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13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其主要职责:(一)检查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各部门、各单位执行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三)拟定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标准,组织环境监测工作,掌握本行政区域环境状况和发展趋势……”其本来是关于权责规定的内容,但条文所反映出来的都是行政主体行使权力的规定,而没有责任的规定。

论我国行政法对行政权的控制与保护(一)

论我国行政法对行政权的控制与保护(一)

论我国行政法对行政权的控制与保护(一)行政法制现代化的程度,取决于行政法与行政权的关系。

研究我国行政法与行政权二者的关系,揭示现阶段我国行政法对行政权的基本态度,对我们深刻了解行政法的性质、地位、内容、促进我国行政法制现代化十分重要。

本文从行政法对行政权态度的历史演进过程出发,就我国行政法对行政权的控制与保护谈几点看法。

一、不同类型的行政法对行政权的态度行政法对行政权的态度是与行政法所处的既定社会历史条件下的政治体制和经济形态相吻合的。

建立在自然经济、专制政治和一元文化基础上的行政法对行政权必举济条件下,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被固定在土地上,他们平独立的权利要求,因而他们不能成为独立的经济利益主体。

也不能成为与专制国家行政权力相对峙的力量.这些没有华制国家权力。

在文化上,牢固的国家本位、权力本位的观举拜意识.导致整个社会的人格取向、价值好恶、行为选择均采取纵容和保护的态度。

原因在于:(t)在自然经附于土地和土地的主人,没有除生存权之外的任何不能与独揽经济权力的国家相对抗,他们在政治上卒经济、政治权利的社会个体不需要通过法律来控制淡漠的公民意识、权利意识,过于浓烈的权力崇都依附于一个至高无尚的君主。

社会只需要一种服从精神即可,没有形成控制国家权力的思想;(2)地主阶率和官僚阶层掌握国家权力后,凭借着自己在经济上的独裁地位建立了专制政体。

在专制政体下统治者为了实职自身的特殊利益,利用自己手中的立法权给社会下层的劳动人民设定了沉重的义务,为本集团成员规定了许多特权,致使社会权利与义务关系极不对等,义务的履行遇到阻力。

统治者为迫使义务承担者更好地履行义务,l京得采取强制的手段。

行政权作为一种强制力量成为统治者强制劳动者履行义务的手段之一;(3)在专制政治下,统治者能够通过行政法授予自己无限大的行政权。

统治者需要多大的行政权,统治者就利用自己手中的立法权授予自己多大的行政权。

这时的行政法是行政权力的附庸。

是纵容、保护行政权力的行政法。

社会变迁中行政授权的法理基础_关保英

社会变迁中行政授权的法理基础_关保英
⑥ 与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相 适 应, 县 级 以 上 各 级 人 民 政主体 , 其行使的权力具有 综 合 性 。
① ②
《 立法法 》 在规定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制事项时 , 没有针对它 们 的 授 权 问 题 进 行 规 定 , 从而导致行政法制定中的授权无序 , 诸多地方性法规的授权非常随意 。 我国 《 行政诉讼法 》 第2 最 5 条第四款规定只有法律 、 法规才能进行授权 。 而 2 0 0 0年 《 高人民法院关 于 执 行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诉 讼 法〉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第 2 0条第三 款、第2 1 条将行政授权的立法文件扩展到规章层面 。
不足以使整个授权处于良性循 环 状 态 , 当 前 我 国 行 政 授 权 实 践 存 在 的 问 题 不 少 。 一 是授权对象泛化 。 包括行政 机 构 、 企 事 业 单 位 、 基 层 群 众 性 自 治 组 织 、 社 会 团 体 四 大类 。 二是授 权 的 范 围 不 一 致 。 有 的 采 取 个 别 的 、 具 体 的 授 权 方 式 , 如 《 铁 路 法》 第2 4 条授予铁路运 输 企 业 行 政 处 罚 权 的 情 形 ; 有 的 则 采 取 宽 泛 的 、 概 括 的 授 权 方 式 , 如国务院 2 关 于 进 一 步 推 进 相 对 集 中 行 政 处 罚 权 工 作 的 决 定》 0 0 2 年制 定 的 《 中 , 城市建设部门被授予的行政 处 罚 权 甚 至 超 过 行 政 职 能 部 门 。 三 是 被 授 权 组 织 与
④ 行 政行为中讨论行政授权问 题 , 更 多 学 者 在 行 政 救 济 制 度 中 讨 论 行 政 授 权 问 题 , ⑤ 无论是实践中的 问 题 还 是 理 论 研 究 中 的 问 题, 根 源 于 政授权理论属性难以定论 。

有关行政法的控权功能的论述

有关行政法的控权功能的论述

有关行政法的控权功能的论述行政法是国家行政机关按照法定程序,行驶职权行为、管理社会生活、保护公民利益的法律规范和制度体系,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保障公民权利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行政法的控权功能是指行政法规或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行为,能够通过法律规定的途径受到监督和约束,同时对于行政机关的不当行为也能够产生制约和纠正作用。

首先,行政法的控权功能表现在立法程序方面。

立法机关在制定行政法规的时候,需要遵守宪法和法律,同时在行政法规确定的范围内保障公民权利。

行政法规的制定需要注重程序公正,包括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科学评估社会影响等步骤。

此外,在行政法规制定过程中,公众监督机制的建立也是行政法控权的重要表现。

公众可以通过开展公众听证、咨询申诉等议程,对制定行政法规的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和评估。

其次,行政法的控权功能还表现在诉讼程序方面。

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可以受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诉讼起诉。

行政法的控权功能在行政诉讼中体现。

行政诉讼程序的设立旨在对行政机关的不当行为产生制约和纠正作用。

行政诉讼所要求的程序公正、证据有力等原则,为检验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提供正当的途径。

不仅如此,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法院有权对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和法规进行判定。

同时,行政机关也需要承担法律规定的法律责任,以避免不当行为的再次发生。

最后,行政法的控权功能还表现在监督机制方面。

行政机关的不当行为需要得到更深层次的约束和制约。

监督机制的建立就是为了检验行政机关是否行使职权以及使用职权的合法性。

监督机制的具体形式包括行政复议、行政检查等。

行政复议是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就该特定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以保障公民权利。

行政检查则是指行政机关的直接检查行为,来排查行政机关的过失、疏忽或者纪律违法行为。

行政法的控权功能在监督机制方面,表现出更直接的制约和约束效果。

总之,行政法的控权功能体现在多方面,包括立法程序的公正、法院判定的合法性、监督机制的约束等。

行政法学经典著作

行政法学经典著作

行政法学经典著作
罗豪才主编的《行政法学》
胡建淼的《行政法学》
姜明安主编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陈新民的《中国行政法原理》
应松年主编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
关保英的《行政法教科书之总论行政法》
叶必丰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王名扬的《法国行政法》
王名扬的《美国行政法》
盐野宏的《行政法总论》、《行政组织法》和《行政救济法》奥托·迈耶的《德国行政法》
陈振明的《公共管理学》
戴维·奥斯本的《再造政府》
拉塞尔·M·林登的《公共行政学新论:行政过程的政治》。

行政决策集体讨论决定质疑

行政决策集体讨论决定质疑

行政决策集体讨论决定质疑作者:关保英来源:《求是学刊》2017年第06期摘要:我国行政决策的法律调整目前在中央层面上还是立法空白,但一些地方率先已有一些零星立法。

从这些地方立法中我们发现,关于行政决策作出的模式几乎都采取集体讨论决定。

这一模式可能有它优越性的一面,但依行政权行使的特性、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行政程序的法治要求等而论,应当说都是不契合的。

它会降低行政效率、纵容行政懒政、淡化行政程序、制约行政问责。

为此,我们认为,行政决策的作出可以通过集体讨论的形式但不能够由集体进行决定;可以让相关主体参与到行政决策中来,但参与权并不等于决定权。

关键词:行政决策;集体讨论;集体决定作者简介:关保英,男,法学博士,上海政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从事行政法学研究。

基金项目:上海市法学高原学科项目“行政法基础研究”,项目编号:SHZF201501;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建设专项资助项目“城市治理的行政法治研究”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504(2017)06-0069-09行政决策的法律调整在我国行政法治中還处在尝试阶段,中央层面上的行政法文件尚未对行政决策的程序及其实体内容作出规定,目前的行政决策规范几乎都存在于地方立法层面上。

1一些地方立法对行政决策的若干主要问题都作了规定,例如行政决策的模式、行政决策的程序等,应当说地方立法对行政决策的规制有利于行政决策的法治化。

同时我们也注意到,有些地方有关行政决策的法律调整还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瑕疵,以行政决策的模式为例,诸多地方所制定的规制行政决策的行政法典就将集体讨论决定作为行政决策的模式之一,我们认为,这样的决策模式既有理论上的缺陷,又不利于行政责任的追究。

本文就是针对行政决策集体讨论决定的弊害和法理缺陷作初步分析。

一、行政决策集体讨论决定基本释义所谓行政决策集体讨论决定,是指行政系统在作出行政决策时通过行政系统中的领导人员、主管人员以及其他构成人员共同作出决策选择的行政决策模式。

权责对等的行政法控制研究-1

权责对等的行政法控制研究-1

权责对等的行政法控制研究摘要:在我国行政法治中,权与责的错位普遍存在,权力清晰化与责任模糊化、高位职权命令化与低位职权服从化、权力占有与义务赦免不一致等是其表现形式。

权责对等的构成要件以权责同一律、权利义务统一律、权力内容定量律、责任追究系统律等为支撑点。

加入世贸组织后,权责对等便成为一个迫切的行政法操作问题,它对立法体制、行政法规范的内容、行政执法方式、行政行为调控等发起了挑战。

“城市规划管理人员,应持证依法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进行检查,制止违法建设行为,被检查者不得拒绝阻拦,并应如实提供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关于行政主体和公职人员义务没有一条规定。

当然,你可以说,其对权力的行使意味着对国家承担了履行管理职责的义务。

但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此种履行管理职责的义务对行政主体和公职人员来讲并不会有太大的精神或物质负担,而法律上的义务是与负担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

其应当是在对相对人行使权利的同时,也承担相对人自身权利对行政主体所附加的义务,此种义务是真正可以为行政主体和公职人员代表负担的义务,而该办法将此种类型的义务完全免赦了。

尤其应当指出的是,在行政规章中此种赋予行政主体权力而免赦其义务的状态更为多见。

据笔者对湖北省1998和1999两年制定的省政府规章观察,在总共51件政府规章中,关于明确的行政主体或公职人员义务的规定甚至找不出一项。

一般只规定公职人员违法或犯罪行为发生以后如何处置。

恰当处理这种行政主体和公职人员的权力占有和义务赦免的问题,正是行政法治建设中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行为负责,这种负责可以是对他人即受损失者的补偿,也可以是行为者受到相同的物质或精神的折磨。

此层意思无疑亦是权责对等中责的重要含义。

在我们上面讨论的权责对等的三个构成要件中大多属于责的第一种含义。

换句话说,若做到了上述三点责的第一个含义所体现的法律内容就实现了。

而责的第二层含义则必须通过责任追究的系统来实现。

本期重点文章作者简介

本期重点文章作者简介

出版物刊名: 甘肃理论学刊
页码: F0002-F0002页
年卷期: 2013年 第6期
主题词: 作者简介;行政法学;行政法模式;文章;研究生导师;上海市;重点学科;基础理论
摘要:关保英1961年生,陕西澄城人,上海政法学院二级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上海政法学院副院长,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上海市重点学科“行政法学”负责人。

长期从事行政法的教学和研究,擅长于行政法形而上的思考,在行政法价值、行政法模式、行政法基础理论等领域都有成体系的见解。

学术著作有:《行政法的价值定位》、《行政法模式转换研究》、。

论行政法中行政权力的维度

论行政法中行政权力的维度

论行政法中行政权力的维度
关保英
【期刊名称】《东方法学》
【年(卷),期】2011(000)006
【摘要】行政法中行政权力的维度有实然和应然之分。

前者指一国行政实在法对行政权力在行政法中价值的确立,后者指一国行政实在法应当具有的对行政权力性质和价值的确立。

两者并非同一事物,且不具有性质上的相同性或相通性。

此种区别使得人们对一国行政实在法有着诸多评判,并根据这些评判设想行政权力维度的价值走向。

我们从行政法中行政权力的客观基础及维度指数、现代行政法中有关行政权力的基本规则、我国行政法中行政权力调控机制的构型等方面对行政法中行政权力维度作了分析,目的在于能够对行政权力在行政法中的应然状况有所认识,厘清一个行政权力在行政法中应然状况的基本格局,进而对我国行政法治在今后的进路有所构想。

【总页数】23页(P3-25)
【作者】关保英
【作者单位】上海政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09.1
【相关文献】
1.行政法视角下高校行政权力的法律控制
2.行政法视角下高校行政权力的法律控制
3.论档案行政权力清单的行政法属性
4.当行政权力遇上民事权利
——民事纠纷中的行政法问题探析5.高校行政权力的行政法界定:内涵、外延、属性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论上下级行政机关的法律关系

论上下级行政机关的法律关系

论上下级行政机关的法律关系关保英【期刊名称】《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年(卷),期】2008(48)1【摘要】行政系统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形式在我国理论界一直是一个非常模糊的概念,相关的行政法文件也没能够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从而导致了行政法治中一系列弊害的产生。

因此,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澄清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是非常必要的。

确立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法律关系形式,能够使行政大系统由行政人格转化为法律人格;能够使行政过程由行政命令调整转化为法律调整;能够使行政责任由行政权确定转化为法律确定;能够使行政系统中的政治文化转化为法律文化。

在我国建构上下级之间的法律关系,必须以法律框定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平等关系;以法律赋予各行政机关严格的法律人格;以法律连结上下级之间的命令指示与请示汇报行为;以法律确定上下级各自的职权域;以法律确认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双向约束机制。

【总页数】7页(P31-37)【关键词】上下级行政机关;法律关系;构建逻辑【作者】关保英【作者单位】上海政法学院法律系,上海20170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2.1【相关文献】1.行政机关领导上下级关系的再思考 [J], 林立鹤;于惠敏2.浅析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及上下级人大常委会间的法律关系 [J], 武春3.行政机关上下级之间层级监督行为的可诉性——崔永超诉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评析 [J], 章剑生4.机关后勤服务权利义务关系的重新构架——行政机关后勤服务改革后主要法律关系的变化 [J], 曹映平5.法治政府建设视域下行政机关上下级职权构造探析 [J], 叶必丰; 白云锋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海峡两岸行政听证程序比较研究

海峡两岸行政听证程序比较研究

海峡两岸行政听证程序比较研究关保英梁玥 行政听证程序是行政程序法的重要内容,指行政机关为了作出正确的行政决定或者为了恰当的处理行政案件在行政相对人和有关利害关系人的参加下对行政行为的客观内容进行论辩的一种法律程序。

对行政听证程序作出完整规定的是《1946年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后来各国在其程序法典和单行性的行政程序法文件中都规定了这一制度。

大陆1996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用专节规定了行政处罚决定程序中的听证程序,后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其他一些法律文件中亦都针对特定行政行为规定了听证程序;台湾地区1999年制定的“行政程序法”亦全面规定了行政听证程序。

综观海峡两岸对行政听证程序的法律规定,我们认为有些地方各有特色,尤其台湾地区的一些具体的听证程序设计,对大陆完善这一制度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基于此,我们特对大陆与台湾地区行政听证程序予以比较研究。

一、法律渊源的比较:分散立法与集中立法 大陆与台湾地区在行政听证程序的法律渊源方面有较大差异,如果说,台湾地区行政程序的法律形式是集中化的话,那么,大陆行政听证的法律形式则充分体现了分散化。

所谓集中化的立法形式是指将行政听证的内容集中规定在一部行政法文件中,若其它相关文件有行政听证内容的话,那也是对集中规定行政听证程序法典之补充。

在集中规定的法律渊源形式下,行政听证的相关制度比较完整,听证程序的若干环节衔接的相对紧凑一些。

例如,台湾地区“行政程序法”在对行政听证的具体操作规程作出规定后,第64条紧接着规定了“听证的记录”,指出:①“听证,应作载听证记录。

②前项记录,应载明到场人所为陈述或发问之要旨及其提出之文书、证据,并注明当事人于听证程序进行中声明异议之事由及主持人对异议之处理。

③听证程序,得以录音、录影辅助之。

④听证记录当场制作完成者,由陈述或发问人签名或盖章;未当场制作完成者,由主持人指定日期、场所供陈述或发问人阅览,并由其签名或盖章。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专论・政治与法律2002年第1期权责对等的行政法控制研究关保英(华东师范大学法政学院,上海200062)摘要:在我国行政法治中,权与责的错位普遍存在,权力清晰化与责任模糊化、高位职权命令化与低位职权服从化、权力占有与义务赦免不一致等是其表现形式。

权责对等的构成要件以权责同一律、权利义务统一律、权力内容定量律、责任追究系统律等为支撑点。

加入世贸组织后,权责对等便成为一个迫切的行政法操作问题,它对立法体制、行政法规范的内容、行政执法方式、行政行为调控等发起了挑战。

关键词:权责对等;行政法;行政法控制中图分类号:DF3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9512(2002)01-0018-06权责关系既是一个行政法治实践问题,又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行政法学理论问题。

对于权责关系的解释可以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权责关系是指行政主体以及行政公职人员在履行职责时的权力行使和责任承担关系,而狭义的权责关系则单指行政公职人员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时的权力行使和责任承担关系。

本文对权责关系以及权责对等的行政法治实践和行政法理论进行系统探讨。

一、权责对等在行政法治实践中的错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3条修正案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这一规定是对我国法制建设的一个重大突破。

江泽民同志进一步指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是“依法行政”。

也就是说,行政法治是法治国家的核心和关键。

行政法治有很多实质性的内容,如行政合法、行政公正、行政公开等等。

然而,笔者认为行政法治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行政系统中的权责关系对等问题。

如果一个国家行政机构体系中的权责关系达到了最大程度的对等,就可以说这个国家的行政法治水平就是比较高的。

反之,若一个国家行政机构体系中权责失衡,权责严重不对等就可以说该国行政法治水平还有待提高。

尽管从8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的行政法治水平不断提高,但距离所要求的行政法治还相去甚远。

权责关系在一定程度、一定范围内的不平衡就是例证。

笔者为了表达方便的需要将这种不平衡性称之为错位,目前我国行政系统中权责关系的错位性表现如下:其一,权力清晰化与责任模糊化错位。

权力与责任的对等关系必须反映在立法和执法两个方面,不论哪一方面都要求权力与责任在基本的表现形式上应当是一致的,如关于权力的规定是清晰的,那么同时要求关于责任的规定也应当是清晰的。

权力规定是具体的,同时要求责任的规定也是具体的。

甚至在立法行文中将二者对应起来规定,例如,规定某一行政职位的权力时,同时规定该职位中该权力的责任。

而我国行政法治中,权力的清晰化与责任的模糊化形成了巨大反差。

例如《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13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其主要职责:(一)检查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各部门、各单位执行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三)拟定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标准,组织环境监测工作,掌握本行政区域环境状作者简介:关保英,华东师范大学法政学院法律系教授。

・18・况和发展趋势……”其本来是关于权责规定的内容,但条文所反映出来的都是行政主体行使权力的规定,而没有责任的规定。

又如《湖北省档案管理条例》①第二章是有关档案机构和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规定,在5个条文中关于责任的规定只有半个条文,而且责任形式极其不明确,如第8条第1款:“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专业知识,并培训考核取得岗位资格证书。

”权力清晰化与责任模糊化还表现在一定法律条文对权力采取概括规定的方式,即通过一句话便赋予了行政公职人员多种权力,例如《湖北省土地监察办法》②第4条规定:“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监察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其对县以上人民政府对土地管理权的规定是概括式的,依此,行政主体可以行使任何一种有关土地的管理权。

第3条规定:“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并纳入政绩考核的内容。

……征用土地的审批文件,只能由县以上人民政府一名负责人签字。

”其赋予了行政负责人无限的权力,该办法对政府和行政人员法律责任的规定都没有如此概括。

其二,高位职级命令化与低位职级服从化错位。

在一个行政机构体系中有职级的高低之分,如各级人民政府中就有高层职级与低层职级之分;在一个行政机关中亦有高职位与低职位之分。

高低职位之间的关系应当是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从广泛意义上讲,在高低职位的权利义务关系中,双方都应当是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的统一。

而在权责不对等的状态下,高位职级所表现出来的是命令取向,而低位职级所表现出来的则是服从取向,在我国这种取向表现得十分突出。

甚至可以说,高位职级的命令取向是绝对的。

高位职级的命令取向表明了高位职级的单方意志性,其对重大的或者具体的行政事务都有至高无上的决定权,而低位职级只有服从的义务。

在一个行政机构中正职与副职甚至都存在着正职的命令取向与副职的服从取向。

有许多行政案例充分地证明了此点,例如,1998年重庆綦江大桥垮塌案中,在一审审判期间原綦江县政府正县长并没有被追究任何责任,而承担责任的是主管副县长。

但事实是,在綦江大桥工程的决策问题上起决定作用的是正县长,他既作出了修建大桥的决策,又由他联系施工队等。

也就是说,他在整个工程中是绝对的命令者。

然而,这种权力的巨大化并不同时是责任的巨大化。

綦江大桥垮塌后,他便将所有的责任都推给了主管副县长,并认为副县长有玩忽职守责任。

事实上,司法机关在一审期间所追究的也是副职的责任,而正县长此时还官升一级。

可见,我国正职的命令化实际上是权力的绝对化和义务的免除化,而副职的服从化也意味着其义务的绝对化和权力的有限性。

而在一些发达国家高职级和低职级的命令和服从关系则是以另一种形式表现出来的,即高职级的命令同时承担着责任,低职级的服从同时享受着权利。

例如,1994年在汉城有一座大桥垮塌,那么汉城市长首先承担责任。

还有1999年印度孟买两列火车相撞,那么,孟买市长首先承担责任。

他们的责任承担都是行政首长先主动提出来的。

高位职级命令化与低位职级服从化若表现在行政机构大系统中则会带来更大的弊害。

它常常抹煞低职级的独立意志,使低职级除了消极的应付高职级以外,也不敢在履行管理职能中有所作为。

权责对等的实质内容之一,就是高职级要比低职级承担更多的责任,其甚至对低职级权力行使中出现的问题也要间接承担责任。

其三,权力占有与义务免赦型错位。

占有权力、享受权力、行使权力是行政主体和公职人员完成行政职务所必须的,然而,权力的占有、权力的享受、权力的行使并不应意味着义务的免赦,恰恰相反,正是行政公职人员对权力的占有才产生了其在法律上广泛的义务。

而我国权责对等中的又一错位就是行政主体和公职人员对权力的占有和义务的免赦。

在一些地方立法中,行政法律规范在赋予行政主体和公职人员权力时同时赦免了他们的义务。

例如,《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③共有6章81个条文,其中都是关于行政主体权力和行使权力的规定,第33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临时使用土地、修建临时建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按本法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的规定,分别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3条规定:“城市规划管理人员,应持证依法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进行检查,制止违法建设行为,被检查者不得拒绝阻拦,并应如实提供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关于行政主体和公职人员义务没有一条规定。

当然,你可以说,其对权力的行使意味着对国家承担了履行管理职责的义务。

但这只是问题的一・19・个方面,此种履行管理职责的义务对行政主体和公职人员来讲并不会有太大的精神或物质负担,而法律上的义务是与负担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

其应当是在对相对人行使权利的同时,也承担相对人自身权利对行政主体所附加的义务,此种义务是真正可以为行政主体和公职人员代表负担的义务,而该办法将此种类型的义务完全免赦了。

尤其应当指出的是,在行政规章中此种赋予行政主体权力而免赦其义务的状态更为多见。

据笔者对湖北省1998和1999两年制定的省政府规章观察,在总共51件政府规章中,关于明确的行政主体或公职人员义务的规定甚至找不出一项。

一般只规定公职人员违法或犯罪行为发生以后如何处置。

恰当处理这种行政主体和公职人员的权力占有和义务赦免的问题,正是行政法治建设中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二、权责对等原理的构成要件综观我国行政法治中权责对等的失衡,不难发现基于两个原因:一是立法上的原因,即在行政法制度中没有相应的权责对等制度,甚至以法确定了行政公职中的权责不对等关系。

二是执法上的原因,即行政主体和行政公职人员在法律执行中忽视了权与责的正当关系,无限制地扩大了权力的内涵,而缩小了责任的内涵。

基于上述两个原因,为了解决我国行政法治中的权责对等关系问题,必须构建权责对等的法律制度,因此,探讨权责对等在行政法中的构成要件就是当务之急。

一则,权责同一职位律。

行政职位是权责统一权责关系的首要因素。

权和责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既可分开研究和论证,也可以放在一起进行研究。

而作为行政法律权责对等中的权与责则是无论如何也不能分开的。

权责关系反映上下级之间的关系、反映行政主体与管理相对方的关系,但是不能因此而认为权责关系只能从上下级关系中去探讨,严格地说,上下级关系只是权责对等与否的一个间接测定,而直接的权责关系必须同一于行政职位之中,使每个职位都是一个权责关系的统一体。

每一个职位本身应当既有公职人员权力的说明,同时,每个职位都有责任的规定。

如《法国公务员总法》第8条规定:“禁止任何在职公务员以职业身份从事任何一项有利可图的私人活动。

……禁止任何公务员,不论其职位高低,亲自或通过中间人,以某种名义,在他的行政部门或公共事业部门所管辖的或者是与之有关的企业中谋求会损害他本身职务独立性的利益。

”二则,权利义务统一律。

此处所讲的权利义务是指公职人员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公职人员的权利不是指公职人员代表国家所行使的权力,而是其相对于国家而言应当享有的权利,它是公职人员担任公职以后的个人权利。

同样,公职人员的义务也不是代表国家或行政机关对相对一方当事人承担的义务,而是其相对国家而言所应负的个人义务。

公职人员的权利义务尽管不是权责对等原则的具体内涵,但其作为权责对等的构成要件是其他要件所不能替代的。

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指公职人员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应当是一致的、相互对应的。

如果权利和义务关系不平衡,那么,权责关系也难于对等。

如果某个公职人员只关注法律规定的其所享有的权利而不去关心他所承《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将公务员的义务与权利专列一章规定是有担的义务,其必然是权力大于责任。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