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关于印发《水文设施工程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国家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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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2015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47号

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2015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47号

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2015年修正)正文:----------------------------------------------------------------------------------------------------------------------------------------------------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2011年2月18日水利部令第43号发布,根据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保障水文监测工作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以下简称水文测站)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

本办法所称水文监测环境,是指为确保准确监测水文信息所必需的区域构成的立体空间。

本办法所称水文监测设施,是指水文站房、水文缆道、测船、测船码头、监测场地、监测井(台)、水尺(桩)、监测标志、专用道路、仪器设备、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附属设施等。

第三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其直属的水文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范围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权限,组织实施有关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其直属的水文机构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并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应当因地制宜,符合有关技术标准,一般按照以下标准划定:(一)水文监测河段周围环境保护范围:沿河纵向以水文基本监测断面上下游各一定距离为边界,不小于五百米,不大于一千米;沿河横向以水文监测过河索道两岸固定建筑物外二十米为边界,或者根据河道管理范围确定。

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附件:水利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水利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验收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水利部和相关行业有关验收的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三条验收工作的依据是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技术标准,以及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工程设计文件或实施方案、调整概算文件及相应工程变更文件,项目建设合同,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第四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验收工作按照建设项目的隶属关系实行归口管理和分工、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部建设与管理司负责归口管理,部有关司局(单位)按照业务内容分工管理,水利部和流域机构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分级管理。

第五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验收一般分两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专业(专项)验收,第二阶段为竣工验收。

第六条建设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未经相关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章专业(专项)验收第七条专业(专项)验收是按照有关行业管理规定、技术标准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建设内容、工程质量等进行的验收,无明确验收管理规定、技术标准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参照相关规定进行验收。

第八条房屋建筑工程的专业验收按照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建[2000]142号)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设备、资产购置的专业验收按照附件1的办法执行。

第十条档案、消防、人防、环保、水保、绿化等专项验收分别按照相关规定和规范执行。

第十一条专业(专项)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尽快将有关验收成果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

第三章竣工验收第十二条竣工验收是竣工验收委员会代表投资主体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完成情况进行的最终验收。

因故造成建设周期延长或无法继续实施的工程项目,对已完成的部分工程可以按单项工程或分期进行验收。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17年修正)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17年修正)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06年12月18日水利部令第30号发布根据2014年8月19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8月1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结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由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全部投资或者部分投资建设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含1、2、3级堤防工程)的验收活动。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性质不同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两类。

法人验收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项目法人组织进行的验收。

法人验收是政府验收的基础。

政府验收是指由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的验收,包括专项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或者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依据是:(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三)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四)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五)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法人验收还应当以施工合同为验收依据。

第六条验收主持单位应当成立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进行验收,验收结论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同意。

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当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当将保留意见在验收鉴定书上明确记载并签字。

第七条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原则由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协商确定。

主任委员(组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

但是,半数以上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不同意裁决意见的,法人验收应当报请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决定,政府验收应当报请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决定。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水文工作要点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水文工作要点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水文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2.03.25•【文号】办水文〔2022〕77号•【施行日期】2022.03.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文水环境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水文工作要点的通知办水文〔2022〕77号部机关有关司局,部直属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贯彻落实水利部党组关于推动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的安排部署和2022年全国水利工作会议精神,扎实做好2022年水文工作,现将《2022年水文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相关工作。

水利部办公厅2022年3月25日2022年水文工作要点2022年水文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十六字”治水思路和关于治水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落实水利部党组关于推动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的安排部署,牢固树立底线思维,凝心聚力、扎实工作,加大力度推进水文现代化建设,全力做好水文监测预报分析评价工作,以更加全面优质的水文信息为新阶段水利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可靠的基础支撑。

一、牢固树立底线思维,全力做好水旱灾害防御水文测报工作1.抓好汛前准备工作。

及时修复水毁设施设备,精心维修养护设施设备,深入排查薄弱环节和隐患,完善监测和预报方案,认真组织自查和整改,开展水文测报应急演练。

2.强化汛期洪水监测。

及时根据雨情、水情变化趋势,全面监视各场次洪水过程,适时加密测点测次,加强应急测报措施,确保测得到、测得准、报得出、报得及时。

3.提高洪水预报预警水平。

强化“四预”措施,充分利用现有全球模式短中期和延伸期预报成果,提升降雨的落区和强度预报精度。

加强气象水文耦合预报、江河湖库洪水滚动预报和联合会商,努力提高预报精度,延长预见期。

积极推进有防洪任务的中小河流、中小型水库洪水预报预警常态化,及时发布水情预警信息。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该实施细则的目的是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管理要求,确保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和安全。

一、验收管理的主体1.1 验收管理应由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实施由项目所在地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

1.2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验收资料。

1.3 验收工作应由验收组成员组成,验收组成员应具备相应专业水平。

二、验收申请2.1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前向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申请内容应包括工程竣工验收、设备设施验收等。

2.2 验收申请材料应包括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施工合同及支付证明、设备设施购置合同及支付证明、项目竣工报告等。

三、验收程序3.1 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收到验收申请后,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和资料审核。

3.2 检查和审核内容包括设计文件与施工实施的一致性、施工质量与工程质量要求的符合程度、设备设施的安装调试情况等。

3.3 检查和审核完成后,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检查结果作出验收决定,并告知项目建设单位。

四、验收结果4.1 验收合格的项目,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出具《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书》。

4.2 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出具《水利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通知书》,并要求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整改。

4.3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接到不合格通知书后,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及时向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整改情况。

五、监督检查5.1 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已验收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项目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5.2 如果发现验收合格的项目存在问题,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要求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并做出相应的处理。

六、附则6.1 本规定所称的水利工程包括但不限于水库、水厂、供水设施、灌溉设施、排水设施等。

6.2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水文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办法(2004)197号

水文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办法(2004)197号

.……………………….附件二水文计〔2004〕1997号关于下发《水文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各流域机构水文局(处),各省(区)水文水资源(勘测)局,新疆建设兵团水利局水文处:根据国家基本建设管理规章及《水利水电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的有关规定,结合水文设施工程建设管理的实际,我局组织制定了《水文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办法从文件下达之日起施行。

附件:水文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办法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水文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办法水利部水文局2004年十二月主编单位:水利部水文局参编单位:辽宁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水文局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水文局主要编写人员:蔡建元王殿武张文胜李松陈显维孙宝杰魏广修王辉蒋蓉刘增明卢满生刘丹水文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使水文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水文设施工程。

第二条竣工验收工作的依据是有关法律、规章和技术标准,主管部门有关文件,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设计变更、修改文件,施工合同,监理签发的施工图纸和说明,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第三条工程进行竣工验收时,除应执行本办法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工程在投入使用前必须通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应在全部工程完建后3个月内进行。

进行竣工验收确有困难的,经工程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期限。

第五条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1)工程已按批准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

(2)工程能正常运行。

(3)归档资料符合工程档案资料管理的有关规定。

(4)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等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工程主要建筑物安全保护范围内的迁建和工程管理土地征用已经完成。

(5)工程投资已经全部到位。

(6)竣工决算已经完成并通过竣工审计。

第六条虽然上述规定的条件尚未完全具备,但属下列情况者仍可进行竣工验收:(1)个别单位工程尚未建成,但不影响主体工程正常运行和效益发挥,竣工验收时应给该单位工程留足投资,并作出完建的安排。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修复)的验收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主要包括阶段验收、专项验收、工程竣工验收以及项目整体竣工验收。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或者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是:(一)国家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二)经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和工程其他审批、核准备案、变更文件;(三)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四)工程建设有关合同。

第六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应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第七条当验收条件同时具备时,相关验收活动可合并进行;分期建设的工程,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分期进行相关验收活动。

第八条验收不予通过的,验收主持单位应明确理由并提出整改意见。

有关单位应及时完成整改,按照程序重新申请验收。

第九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下同)和相关参建单位依据法律法规要求和合同约定,履行各自验收责任,并对所提交验收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负责。

第二章阶段验收第十条阶段验收一般包括拦河蓄水工程导(截)流验收、下闸蓄水验收、机组启动验收,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验收等。

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可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增设阶段验收环节。

第十一条阶段验收应具备以下主要条件:(一)工程建设形象面貌满足下一阶段工程建设(运用)的要求;(二)已完成的工程质量满足设计及技术标准的要求;(三)下一阶段工程建设(运用)的准备工作已经落实;(四)工程档案资料齐全,满足验收要求;(五)拦河蓄水工程下闸蓄水验收前,应通过相应的阶段性移民安置验收;(六)中型及以上拦河蓄水工程下闸蓄水验收前,应完成蓄水安全鉴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已经2006年11月9日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部长汪恕诚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结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由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全部投资或者部分投资建设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含1、2、3级堤防工程)的验收活动。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性质不同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两类。

法人验收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项目法人组织进行的验收。

法人验收是政府验收的基础。

政府验收是指由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的验收,包括专项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或者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依据是:(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三)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四)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五)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法人验收还应当以施工合同为验收依据。

第六条验收主持单位应当成立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进行验收,验收结论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同意。

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当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当将保留意见在验收鉴定书上明确记载并签字。

第七条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原则由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协商确定。

主任委员(组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

但是,半数以上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不同意裁决意见的,法人验收应当报请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决定,政府验收应当报请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决定。

水文管理暂行办法-水政[1991]24号

水文管理暂行办法-水政[1991]24号

水文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水文管理暂行办法(1991年10月15日水利部水政[1991]2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水文工作是开发水利、防治水害、保护环境等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工作。

为加强水文行业管理,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领域内从事水文勘测、水文情报预报。

水资源评价与水文计算等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水利部是全国水文行业主管机关。

水利部所属流域机构承担部授权的水文行业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所管辖范围内的水文行业主管机关。

其所属水文机构负责实施具体管理,包括水文资料的审定、裁决、汇总管理和水资源调查评价的归口管理等。

第四条水文专业规划要适应开发水利、防治水害、保护环境等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水文工作要适当超前进行。

水文专业规划应包括水文勘测、水文情报预报、水资源评价、水文计算、科技发展、专业教育、站队结合和队伍建设等内容。

水利部负责组织编制全国水文专业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流域机构应组织编制本流域指定范围内的水文专业规划,报水利部批准后组织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编制所管辖范围内的水文专业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此项规划在报批的同时,应报水利部备案。

第五条水文机构所需的经费,按隶属关系,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列支。

水文建设应纳入水利基建计划。

在水利水电基建投资中,每年应划出一定数额,用于发展水文事业。

水文机构专为防汛、水资源管理和保护而进行的工作,依其内容,其经费可分别在相应经费中适当安排。

水文设施工程施工验收规范

水文设施工程施工验收规范

水文设施工程施工验收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水文设施工程施工质量,提高工程验收的标准化水平,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水文设施工程施工验收工作。

第三条水文设施工程施工验收应当遵循公正、客观、公开、便捷的原则。

第四条工程施工验收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第五条工程施工验收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进行,相关单位和人员应积极配合。

第六条工程施工验收结果应当真实、准确、可靠,在验收报告中应当如实记录,不得虚假。

第七条工程施工验收过程中,若发现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应立即停工整改,直至符合验收标准。

第二章工程验收的基本流程第八条水文设施工程施工验收应当按照以下基本流程进行:(一)备案申请。

建设单位应向相关主管部门提出工程施工验收备案申请。

(二)备查资料。

建设单位应提交工程设计、施工图纸、合同协议、验收规范等相关资料供审核。

(三)组织验收会议。

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组织工程验收会议,确定验收组成员和时间地点。

(四)现场验收。

验收组成员应到达工程现场进行验收,检查工程施工质量和符合性。

(五)整改复验。

若发现不符合验收标准的问题,建设单位应及时整改并申请复验。

(六)验收合格。

经过验收组成员一致同意,达到验收标准的工程即可验收合格。

(七)出具验收报告。

验收组成员应出具工程验收报告,将结果反馈给建设单位。

(八)业绩评定。

验收合格的工程应及时进行绩效评定,对工程各方进行奖惩。

第三章工程验收的主要内容第九条工程施工验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施工质量。

验收组成员应检查工程施工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

(二)施工进度。

验收组成员应核实工程施工进度是否按照合同约定进行。

(三)安全生产。

验收组成员应检查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和安全记录。

(四)环境保护。

验收组成员应检查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环境保护措施和保护成效。

(五)工程验收。

验收组成员应检查工程验收资料和验收结果是否真实、准确。

水文设施工程施工验收规范

水文设施工程施工验收规范

水文设施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是为了确保水文设施工程的施工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目标得到有效控制和保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水文设施工程的特点,制定的一系列规范和标准。

一、验收组织与管理1. 验收组织:水文设施工程施工验收应由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验收组织应具有相应的技术和管理能力,确保验收工作的公正、公平和公开。

2. 验收程序:水文设施工程施工验收应按照合同完工验收、工程完工验收和竣工验收的程序进行。

合同完工验收应在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全部完成后进行;工程完工验收应在工程所包含的各单项合同内容之间无联合调试、系统集成要求时进行;竣工验收应在工程全部完成后进行。

二、验收内容与标准1. 验收内容:水文设施工程施工验收应包括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投资控制、工程安全、工程环保、工程档案等方面的内容。

2. 验收标准:水文设施工程施工验收的标准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同时应结合工程特点和实际需求进行细化。

三、验收过程与方法1. 验收过程:水文设施工程施工验收的过程应包括验收准备、验收实施和验收总结三个阶段。

验收准备阶段应做好验收计划的制定、验收材料的准备等工作;验收实施阶段应进行现场检查、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组织讨论等工作;验收总结阶段应对验收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价,形成验收报告。

2. 验收方法:水文设施工程施工验收应采用现场检查、资料查阅、询问了解、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确保验收工作的全面、深入和客观。

四、验收结果与处理1. 验收结果:水文设施工程施工验收的结果应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

验收委员会或者验收组应对工程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安全、环保、档案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形成验收鉴定书。

2. 验收处理:水文设施工程施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应暂停后续工程施工或者不得交付使用。

各参建单位应按照验收委员会或者验收组的要求,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或者交付使用。

水利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最新版】

水利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最新版】

水利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最新版】水利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使水利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化、规范化,保证工程竣工验收质量,根据国家水利部《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和《绍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水电局、县财政局<关于绍兴县新时期治水工程水利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全县“新时期治水工程”建设年度计划任务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河道清淤清障、河道砌坎、河道(溪流)清草保洁、农田水利建设、山塘水库除险加固、小流域治理、农村饮用水工程、农村小水电、水库小流域清淤清障、水土保持、塘闸岁修加固、水文设施维护等工程建设项目。

重点建设工程参照部颁《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执行。

第二章竣工验收组织第三条全县面上小型水利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由县水利水电局、县财政局联合组织。

经县发改局立项的,由县发改局会同县水利水电局、县财政局按照部颁验收规程联合组织验收。

第四条县水利水电局、县财政局联合组建水利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小组,由县水利水电局徐世红副局长任组长,县水电局纪工委书记韩德利、县财政局农业科科长毛国森任副组长,县水利水电局各科室长为成员。

第五条竣工验收实行分级管理、分类实施的原则。

重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由竣工验收小组组长主持,局纪工委派员参加,各项目负责人为协调员;小型水利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由竣工验收小组相关成员主持,各项目联系科室负责协调。

第三章竣工验收条件第六条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1、工程已按批准设计或下达项目计划全部完成;2、各专项验收、阶段性验收已经通过;3、质量监督等工作报告已提交,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以上;4、工程竣工决算已编制完成;5、镇(街道)或工程管理单位已通过工程竣工自验收,并签署自验意见;6、竣工验收资料已准备就绪,竣工验收主要工作报告已提交;第七条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各有关镇(街道)或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县水利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小组(县水利水电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附相关竣工验收资料。

水利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水利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水利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使水利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化、规范化,保证工程竣工验收质量,根据国家水利部《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XX)和《绍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水电局、县财政局<关于绍兴县新时期治水工程水利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全县“新时期治水工程”建设年度计划任务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河道清淤清障、河道砌坎、河道(溪流)清草保洁、农田水利建设、山塘水库除险加固、小流域治理、农村饮用水工程、农村小水电、水库小流域清淤清障、水土保持、塘闸岁修加固、水文设施维护等工程建设项目。

重点建设工程参照部颁《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XX)执行。

第二章竣工验收组织第三条全县面上小型水利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由县水利水电局、县财政局联合组织。

经县发改局立项的,由县发改局会同县水利水电局、县财政局按照部颁验收规程联合组织验收。

第四条县水利水电局、县财政局联合组建水利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小组,由县水利水电局徐世红副局长任组长,县水电局纪工委书记韩德利、县财政局农业科科长毛国森任副组长,县水利水电局各科室长为成员。

第五条竣工验收实行分级管理、分类实施的原则。

重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由竣工验收小组组长主持,局纪工委派员参加,各项目负责人为协调员;小型水利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由竣工验收小组相关成员主持,各项目联系科室负责协调。

第三章竣工验收条件第六条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1、工程已按批准设计或下达项目计划全部完成;2、各专项验收、阶段性验收已经通过;3、质量监督等工作报告已提交,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以上;4、工程竣工决算已编制完成;5、镇(街道)或工程管理单位已通过工程竣工自验收,并签署自验意见;6、竣工验收资料已准备就绪,竣工验收主要工作报告已提交;第七条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各有关镇(街道)或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县水利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小组(县水利水电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附相关竣工验收资料。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管理规定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管理规定

水利建设工程验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目的)为加强水利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职责,规范验收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建设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政府参与投资建设的大中型水利建设工程的验收活动。

小型水利建设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验收分类)水利建设工程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

法人验收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等;政府验收包括阶段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

第四条(验收主体)法人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政府验收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主持。

验收主持单位负责组织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工作组)负责验收工作。

竣工验收的主持单位应在工程开工报告的批准文件中明确。

第五条(验收时间)水利建设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第六条(验收依据)验收工作的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经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设计变更、修改文件,施工合同等。

第七条(不合格处理)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工作组)对工程验收不予通过时,应明确不予验收通过的理由并提出整改意见。

项目法人应抓紧组织处理有关问题,整改结束后,按照有关程序重新组织验收。

第八条(监督管理)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建设工程的验收管理工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其管辖权限内的水利建设工程的验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项目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该项目法人验收的监督管理。

项目法人应及时制定验收工作方案和计划报项目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备。

第二章法人验收第九条(法人验收内容)工程建设进展到一定阶段,应进行法人验收。

法人验收除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外,项目法人可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增加验收的类别和具体要求。

第十条(验收主体)项目法人可以委托监理单位主持分部工程验收,有关委托合同(委托书)中应当明确相关验收职责。

水利部水文设备管理规定

水利部水文设备管理规定

水利部水文设备管理规定水利部水文设备管理规定(1993年1月30日水利部水文[1993]40号通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文设备的管理,不断提高水文、水质信息采集、传输和处理的技术水平,根据《水利部设备管理制定》,结合水文工作的特点,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水文、水环境部门的设备管理,其内容包括测验仪器和测报设备的管理两部分。

测验仪器系指为直接量测各水文、水质要素所采用的仪器,如雨量计、水位计等。

测报设备系指为水文、水质监测提供的设施和场地、以及为数据处理、水情预报、传输服务的设备和设施,如测船、缆道、水质分析设备和通讯电台等。

第三条水文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按照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创造技术经济条件,并依靠组织手段,对水文、水环境部门构成固定资产的各类设备,从选型购置、监造检验、运输保管、安装调试、交接验收、运行维护、改造更新直至报废进行综合管理,使其经常处于完好技术状态,充分发挥效能,取得良好效益。

第四条水文设备管理应贯彻预防为主,安全第一,依靠科技进步,促进水文事业发展的方针;坚持设计制造与使用相结合,维护与计划检修相结合,修理、改造与更新相结合,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管理工作要面向业务、面向基层、一切从生产实际需要出发;发扬自力更生、勤俭办事业的精神,认真搞好现有设备的养护与维修;加强设备管理的科学研究,积极采用先进的管理方法,不断提高设备管理水平。

第五条水文设备管理应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

各级水文主管单位负责对所属单位的设备管理工作进行业务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本规定根据水文测报、水质监测工作的需要,对各主要设备的配置标准,检修和使用年限仅作原则规定,各流域、省(自治区、直辖市)水文主管单位可根据所属单位所承担的任务、工作环境等条件,适当予以调整。

非主要设备的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各级水文主管单位要建立、健全设备养护维修管理规章制度,并负责检查落实。

水文监测设施建设项目验收规程

水文监测设施建设项目验收规程
— 12 —
前 言(包括验收依据、组织机构、验收过程等) 一、项目简介
(一) 项目名称及位置 (二)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 (三) 完成的主要工程量 (四)共享测试结果 (五)主要施工经过 (六)事故及质量缺陷处理 (七)设计工作简要情况 二、验收的项目、范围和内容 三、与在建和续建工程的关系 四、工程质量鉴定 五、对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的意见 六、存在问题及处理意见 七、结论 八、完工验收组委员签字(签名表格式参照附录C) 九、附件 (一)分发验收组委员的资料目录 (二)备查资料目录 (三)项目验收签证目录 (四)保留意见(应有本人签字)
2007) 《**市水文监测站网布设技术导则》 《**市水文技术装备标准》 《**市水利局关于规范水雨情水文监测设施建设有关事
项的通知》 《**市水利局关于水雨情监测设施土建及设备安装工程
野外现场验收技术要求的通知》 《**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市水雨情信息共享测试技术方
案和**市水雨情遥测站数据传输通信规约的通知》 《**市水文监测设施土建施工设计图集》
—1—
管部门有关文件,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设计变更、修改 文件,施工合同,监理签发的施工图纸和说明,设备技术 说明书等。
1.6 当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 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或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1.7 验收工作由验收组负责,验收组人员由有关单位的代表和 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组成,验收结论必须经2/3以上验收组 成员同意。
—5—
3 完工验收
3.1 施工合同约定的建设内容完成后,应在1个月内组织进行完 工验收。
3.2 完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合同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已按合同约定完成; 2.工程已按规定进行了有关验收; 3.工程施工质量检测与评定已完成; 4.观测仪器和设备已测得初始值及施工期各项观测值; 5.完成水、雨、墒情信息共享测试工作; 6.工程质量缺陷已按要求进行处理; 7.工程完工结算已完成; 8.施工现场已经进行清理; 9.需移交项目法人的档案资料已按要求整理完毕; 10.完工验收有关工作报告、工程质量评价意见已准备 就绪。 3.3 完工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验收小组由项目法人、设计、 施工、监理、质量监督、主要设备制造、运行管理单位代 表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3.4 完工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水文设施工程验收规程SL650-2014附录

水文设施工程验收规程SL650-2014附录

附录A 工程完工验收工作计划内容要求附录B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内容要求附录C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附录D 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附录E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内容要求附录F 竣工验收鉴定书附录G 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报告G.0.1 工程概况工程位置、工程布置、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主要建设内容、可研及初设等文件的批复过程等。

G.0.2 主要项目施工过程及重大问题处理主要项目以及重要临建设施的开工完工日期、重大技术问题处理、施工期防汛度汛、重大设计变更以及对工程建设有较大影响的事件等。

G.0.3 项目管理1 机构设置及工作情况。

包括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和地方政府等为工程建设服务的机构设置及工作情况。

2 主要项目招投标过程。

3 工程概算与投资计划。

主要反映批准概算与实际执行情况,年度计划安排、投资来源及完成情况,概算调整的主要原因。

4 合同管理。

主要反映工程所采用的合同类型、合同执行结果。

5 材料及设备供应。

主要反映三材和油料、电力及主要设备的供应方式,材料及设备供应对工程建设的影响,工程完成时是否做到工完料消。

6 价款结算与资金筹措。

包括项目法人筹资方式、资金筹措对工程建设的影响、合同价款的结算方法和特殊问题的处理情况、至竣工时有无工程款拖欠情况。

G.0.4 工程质量工程质量管理体系、主要工程质量控制标准、工程质量数据统计、质量事故处理结果等。

G.0.5 工程初期运用及效益施工期间工程运用和效益发挥情况,施工期间按规范要求对工程进行观测及观测资料分析结果等。

G.0.6 历次验收情况历次验收和遗留问题的处理情况等。

G.0.7 工程移交及遗留问题处理已完工程移交情况,到验收时为止尚存在的遗留问题和处理意见。

G.0.8 竣工财务决算列出竣工财务决算结论、批准设计与实际完成的主要工程量和主要材料消耗量对比、增减原因分析,以及竣工审计结论等。

G.0.9 经验与建议G.0.10 附件1 项目法人的机构设置及主要工作人员情况表。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修订)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修订)

⽔利部关于印发《⽔利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修订)⽂号:⽔规计[2014]220号颁布⽇期:2014-01-01执⾏⽇期:2014-09-0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录第⼀章总则第⼆章规划和项⽬前期⼯作第三章投资计划管理第四章项⽬实施第五章计划的检查、监督和处罚第六章附则部直属各单位:2010年,我部印发了《⽔利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管理办法》(⽔规计[2010]110号),在规范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管理中发挥了重要作⽤。

为进⼀步加强和完善⽔利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提⾼决策⽔平和投资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项⽬建设的实际,我部对《⽔利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管理办法》进⾏了修订。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

附件⽔利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管理办法第⼀章总则第⼀条为加强和完善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提⾼决策⽔平和投资效益,促进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和能⼒建设,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中的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是指国家投资主管部门下达⽔利部⽤于部直属单位管理、科研、业务能⼒等⽅⾯建设的投资。

基础设施项⽬主要包括:符合国家现⾏政策的管理、科研所需的征地、技术业务⽤房以及配套设施建设,防汛抗旱、⽔⽂、⽔资源监测、⽔政监察、⽔利⼯程管理、⽔⼟保持、信息化等业务能⼒建设,以及管理和科研设施设备、仪器购置等。

第三条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按项⽬进⾏管理,项⽬建设必须执⾏国家建设程序,做好项⽬前期⼯作,履⾏审查审批⼿续,落实⼯程建设条件和建设资⾦,保证⼯程按期完成。

第四条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项⽬审批按国家有关规定实⾏限额管理。

国家规定⽔利部批复限额(以下简称“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由⽔利部报送国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限额以下的建设项⽬,由⽔利部组织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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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印发《水文设施工程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部直属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加强水文设施工程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结合水文设施工程特点,我部制定了《水文设施工程验收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水利部
2014年7月25日
水文设施工程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文设施工程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和《水文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水文设施工程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部或部分由中央投资建设的水文设施工程的验收活动。

第三条水文设施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验收。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进行后续工程施工或不应交付使用。

第四条水文设施工程验收分为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工程完工验收和竣工验收。

如果工程只有一个合同,则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和工程完工验收可以合并。

第五条水文设施工程验收工作的依据是: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文件;
(三)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工程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
(四)经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
(五)工程建设有关合同;
(六)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第六条水文设施工程验收由验收主持单位组织成立的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负责。

验收结论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同意。

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当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当将保留意见在验收鉴定书上明确记载并签字。

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对工程验收不予通过的,应当明确不予通过的理由并提出整改意见。

项目法人应当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处理有关问题,整改完成后按照程序重新申请验收。

第七条验收资料制备由项目法人负责统一组织,有关单位应按要求及时完成并提交。

资料提交单位应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八条水文设施工程验收所需费用应当列入工程概算,由项目法人列支或按合同约定列支。

第二章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第九条合同工程完工并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应及时向项目法人提出验收申请。

项目法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第十条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同范围内的工程已按合同约定完成;
(二)工程质量缺陷已按要求处理;
(三)合同争议已解决;
(四)合同结算已完成;
(五)施工现场已清理;
(六)需移交项目法人的档案资料已按要求整理完毕;
(七)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由项目法人或项目法人委托的单位主持,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施工、运行管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

必要时可邀请有关部门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参加。

第十二条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检查合同范围内的工程和工作完成情况;
(二)检查已投入使用工程运行情况;
(三)检查验收资料整理情况;
(四)评定合同工程质量;
(五)检查合同完工结算情况;
(六)检查施工现场清理情况;
(七)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八)确定合同工程完工日期;
(九)讨论并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

第十三条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的成果是《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

自鉴定书通过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项目法人分送有关单位。

第三章工程完工验收
第十四条工程完工后,应在2个月内组织工程完工验收。

第十五条工程完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程主要建设内容已按批准的设计全部完成,并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二)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三)工程完工验收有关报告已准备就绪。

第十六条工程完工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施工、质量监督、运行管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

必要时可邀请有关部门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参加。

第十七条工程完工验收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检查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设计全部完成;
(二)检查工程建设情况,评定工程质量;
(三)检查工程是否正常运行;
(四)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五)确定工程完工日期;
(六)讨论并通过《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

第十八条工程完工验收的成果是《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

自鉴定书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项目法人分送有关单位。

第四章竣工验收
第十九条竣工验收应在工程完工并运行1个汛期后进行。

不能按时验收的,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
意,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逾期仍不能进行验收的,项目法人应当向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做出专题报告。

第二十条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中央直属项目中,流域机构项目总投资在1000(含)万元以上的,由水利部或其指定、委托的水利部水文局、流域机构主持;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由流域机构或其指定、委托的流域水文机构主持。

水利部其他直属单位项目由水利部或其指定、委托的单位主持;
(二)地方项目总投资在1000(含)万元以上的,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主持;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指定、委托的省级水文机构主持。

中央直属项目是指由流域机构等水利部直属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的水文设施工程,地方项目是指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的水文设施工程。

对于涉及多个项目法人的水文设施工程,应以项目法人为单元组织验收。

第二十一条竣工验收委员会由建设管理、计划、财务、审计、档案、质量监督、运行管理等方面的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

专家人数应根据被验项目的技术特点合理确定。

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供应等单位作为被验收单位列席竣工验收会议,负责解答验收委员会提出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和审计工作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的同级水利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负责。

竣工财务决算审计通过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三条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前,应按照国家或行业有关规定、标准进行专业(专项)验收。

经商有关部门同意,专业(专项)验收也可与竣工验收一并进行。

第二十四条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法人应当及时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五条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程已按批准的设计全部完成,运行正常;
(二)固定资产核查工作已完成;
(三)管理人员已落实到位,管理制度已建立;
(四)工程质量已评定为合格;
(五)竣工验收所需有关报告已准备就绪;
(六)工程投资已全部到位;
(七)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工程完工验收已通过,验收所发现的问题已处理完毕;
(八)竣工财务决算已通过竣工审计,审计意见中提出的问题已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第二十六条工程按批准的设计基本完成,属下列情况者可进行竣工验收:
(一)个别单项工程尚未建成,但不影响主体工程正常运行和效益发挥,并符合财务规定。

(二)由于特殊原因致使少量尾工不能完成,但不影响工程正常运行和效益发挥,并符合财务规定。

竣工验收时应对上述单项工程和尾工进行审核,责成有关单位限期完成。

第二十七条竣工验收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检查项目是否已按批准的设计全部完成;
(二)检查工程建设和运行情况,并鉴定工程质量;
(三)检查历次验收情况及其遗留问题和已投入使用工程在运行中所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
(四)检查尾工安排情况;
(五)审查资金使用和固定资产登记情况;
(六)研究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八条竣工验收会议主要程序:
(一)现场检查工程建设情况;
(二)查阅工程建设有关资料;
(三)听取有关单位的报告:
1.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报告;
2.工程设计工作报告;
3.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报告;
4.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报告;
5.工程质量评定报告;
6.工程运行管理准备工作报告;
(四)讨论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
(五)验收委员会成员和被验收单位代表在《竣工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第二十九条竣工验收委员会应根据工程质量评定报告,结合竣工验收情况,作出工程质量是否合格的结论。

第三十条竣工验收的成果是《竣工验收鉴定书》。

自鉴定书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分送有关单位,并抄送水利部水文局备案。

第三十一条项目法人与工程运行管理单位不同的,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应及时办理工程移交手续。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法人,包括实行代建制项目中,经项目法人委托的项目代建机构。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所涉及有关验收申请报告、工作报告和验收鉴定书等的内容和格式要求,按照《水文设施工程验收规程》(SL650-2014)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水利部水文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原《水文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办法》(水文计〔2004〕197号)同时废止。

来源: /fg/detail5320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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