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劳动法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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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劳动法考前串讲第二十章违反劳动法责任

自考劳动法考前串讲第二十章违反劳动法责任

第二十章违反劳动法责任一、考情分析:历年平均分值约2分。

二、重点内容与例题第一节违反劳动法责任的概念和形式掌握违反劳动法责任的概念第二节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的行为及处理一、延长工作时间责任1.用人单位未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按每名劳动者每延长工作时间一小时罚款一百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2.用人单位每日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超过三小时或每月延长工作时间超过三十六小时的,应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按每名劳动者每超过工作时间一小时罚款一百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二、违法支付报酬责任1.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之一的,应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2.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三、违法使用童工的责任。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三节劳动者和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劳动法行为及处理劳动者违反劳动法的行为处理(重点掌握)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劳动法】知识串讲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劳动法】知识串讲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劳动法】知识串讲劳动法,作为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对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以及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都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劳动法是一门重要的课程,下面就为大家进行一次全面的知识串讲。

一、劳动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劳动关系是劳动法的主要调整对象,它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实现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劳动关系具有从属性、有偿性、职业性等特点。

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包括劳动行政关系、劳动服务关系、劳动团体关系等。

例如,劳动行政部门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就属于劳动行政关系;职业介绍机构与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则属于劳动服务关系。

二、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一)劳动既是公民权利又是公民义务原则劳动是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我国宪法规定,劳动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

这一原则体现了国家对劳动的重视和对劳动者的保护。

(二)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这是劳动法的首要原则。

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因此法律要着重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健康以及获得合理的劳动报酬等。

(三)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原则通过劳动法的调整,实现劳动力资源在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用人单位之间的合理配置,提高劳动效率,促进经济发展。

三、劳动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它具有以下特征:1、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特定,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

2、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具有法定性,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由法律明确规定。

3、劳动法律关系具有双重属性,既有平等性,又有从属性。

劳动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主体、内容和客体。

主体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内容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客体则是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如劳动行为、劳动条件等。

自考00167劳动法-串讲(新)

自考00167劳动法-串讲(新)

劳动法考试分析考试大纲《劳动法》课程是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本科专业的必修课,是为培养自学应考者掌握和运用劳动法基本理论分析和解决劳动法治实践问题而设置的一门专业课程。

《劳动法》课程要求考生学习和掌握的知识点内容都作为考核的内容。

课程中各章的内容均由若干知识点组成,在自学考试中成为考核知识点。

课程特点劳动法是实践性很强的法学学科,只有联系我国劳动关系发展变化的实际,才能掌握和理解劳动法的内容。

通过理论联系实际,一方面可以帮助学生理解如何使用劳动法律、法规,加深对劳动法知识、理论和各项具体制度的感性认识,另一方面也可以帮助学生了解司法实践中的新问题、新情况,加深对劳动法基本理论的理解。

考试特点1.所有题目知识点都是书本知识点,不会有超纲的题目2.绝大部分题目难度相对适中,只要熟悉教材,熟悉知识点就可以应对3.简答题、论述题都是拿分的关键,所以理解和记忆都是必要的题型解读题型题量分值一、单项选择题20×1F20二、多项选择题10×2F20三、名词解释4×3F12四、简答题3×5F15五、论述题1×15F15六、案例题2×9F18考试题型举例-单项选择题1.关于竞业限制的说法,正确的是A.竞业限制义务属于劳动者的法定义务B.竞业限制条款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C.竞业限制义务适用于自愿签订保守商业秘密合同的劳动者D.劳动者承担竞业限制违约责任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竞业限制补偿金的足额支付义务【答案】D【解析】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考试题型举例-多项选择题1.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说法正确的有A.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试用期B.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C.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D.终止用工时,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答案】BCD【解析】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23年自考劳动法

23年自考劳动法

23年自考劳动法劳动法是指保护和规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关系的一系列法律法规。

自考劳动法是自学考试中的一门重要课程,涉及到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劳动关系的建立与解除、劳动合同、工资与福利、工时与休假、劳动保护等内容。

下面将对劳动法的相关内容进行探讨。

1.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中应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2)自由原则: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应基于自愿和合同约定。

(3)保护原则:劳动法以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为核心,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4)公平原则: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应在公平的条件下进行劳动合同的订立和解除。

2. 劳动关系的建立与解除:劳动关系的建立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合同关系。

劳动关系的解除主要是劳动合同的到期、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或依法解除。

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应注意合同解除的程序和赔偿等事项。

3. 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约定劳动关系的法律文件。

劳动合同一般应包括劳动双方的基本信息、工作内容、工资待遇、工作时间与休假等内容。

劳动合同的订立、执行和解除应符合法律的规定。

4. 工资与福利:工资是劳动者获取报酬的主要方式,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及时足额地支付工资。

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合法的工资,并享受合理的工资增长。

福利是用人单位为了保障劳动者的生活质量和工作环境而提供的一系列待遇,包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等。

5. 工时与休假:工时是指劳动者每天、每周或每月工作的时间。

法律规定了劳动者的最长工作时间以及加班工时的限制,用人单位应合理安排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劳动者有权享受周休、年休等休假制度,用人单位不得拒绝或限制劳动者休假的权利。

6. 劳动保护:劳动保护是指国家和用人单位为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健康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

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危险性、有害性劳动,用人单位应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和必要的劳动防护设备。

劳动者在遭受不公正对待或侵害时,有权寻求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权益。

自考劳动法考前串讲第十六章社会保险和职工福利

自考劳动法考前串讲第十六章社会保险和职工福利

第十六章社会保险和职工福利一、考情分析:平均约15分。

二、重点内容与例题第一节社会保险制度概述一、掌握社会保险的概念和特征、与商业人身保险的区别。

二、社会保险法律调整的原则记住多层次的社会保险体系包括:国家基本保险、用人单位补充保险、储蓄性保险。

三、我国社会保险项目: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每一个险种重点掌握概念和特点、保险基金的筹集、待遇条件。

特别是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

第二节养老保险制度一、养老保险的概念和特点1.养老保险,又称“年金保险”,是指劳动者因年老或者病残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劳动岗位后,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补偿或者帮助的一种保险制度。

2.特点:强制性、补偿性、广泛性、社会性。

3、形式:退休(基本形式)、离休、退职4.养老保险法诞生标志-1889年德国《残疾与老年保险法》。

二、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体系我国的养老保险由三个部分(或层次)组成:第一部分是基本养老保险,第二部分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第三部分是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掌握上述含义,特别是企业年金。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也称企业年金,是指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在国家规定的实施政策和实施条件下为本企业职工所建立的一种辅助性的养老保险。

三、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形式:我国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方法: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企业缴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包括划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最高为8%。

四、养老保险待遇的给付(一)条件:1.劳动风险:包括退休年龄条件和丧失劳动能力。

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特殊工种退休年龄为男55周岁,女45周岁;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男50周岁,女45周岁。

全国自考00167劳动法-讲义课件复习资料

全国自考00167劳动法-讲义课件复习资料

劳动法
第一章 劳动法概述
第二章 劳动法律关系 重点
第三章 就业促进制度
第四章 劳动合同制度 重点
第五章 集体合同制度 难点
第六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 重点第七章 工资基准与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第八章 劳动安全卫生基准制度 难点第九章 社会保险法 重点
第十章 劳动保障监察制度
第十一章 劳动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重点
本章重难点分析
关键词:劳动法的概念、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劳动法基本原则。

一、劳动法的概念
一、劳动法的概念
一、劳动法的概念
一、劳动法的概念
二、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二、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二、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二、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二、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答案:A】
一、劳动法的起源
二、外国劳动立法概况
二、外国劳动立法概况
二、外国劳动立法概况
三、中国劳动立法概况
三、中国劳动立法概况
三、中国劳动立法概况
三、中国劳动立法概况
讲解归纳与举例
【答案:ABCD】
一、国际劳动立法的产生
二、国际劳工组织
二、国际劳工组织
二、国际劳工组织
二、国际劳工组织
三、国际劳动立法的形式与内容
三、国际劳动立法的形式与内容
【答案:A】
一、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二、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条件
三、劳动法基本原则的确认依据
四、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答案:AB】
本章重难点分析
关键词:劳动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劳动者基本权利。

一、劳动法律关系的概念
二、劳动法律关系的分类。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劳动法】知识串讲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劳动法】知识串讲


答:⑴ 按照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可分为: 劳动法律关系的分类? 1.全民所有制单位劳动法律关系,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
单位的劳动法律关系。这种劳动法律关系是主要的,居于主导的地位, 2.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劳动法律关系,包括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设单位的劳动法关系,乡村集 体所有制企业单位的劳动法律关系,这种劳动法律关系,在我国也是重要的劳动法律关系。 3.个体经营单位劳动法律关系,包括城乡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单位的劳动法律关系。个体 劳动者与去帮工和学徒建立了劳动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4.私营企业劳动法律关系,包括城乡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等单 位的劳动法律关系。 5.股份制企业的劳动法律关系,即股份有限公司(包括中外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关系。 6.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法律关系,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 营企业的劳动法律关系。 7.台、港、澳投资企业的劳动法律关系,包括台、港、澳投资者与大陆合营者或合作者合资、 合作的企业和台、港、澳投资者独资经营得的企业的劳动法律关系 ⑵ 按照劳动者人数划分,可分为: 1.个人劳动法律关系,即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的劳动法律关系 2.集体劳动法律关系,即劳动者集体与用人单位的劳动法律关系 ⑶ 按照劳动者职业划分,可分为: 1.工人劳动法律关系,即工人个人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法律关系 2.技术人员劳动法律关系,即技术人员个人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法律关系 3.管理人员劳动法律关系,即管理人员个人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法律关系 4.学徒工劳动法律关系,即学徒工个人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法律关系 5.帮手劳动法律关系,即帮手个人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法律关系 多⑷ 按照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实际关系划分,可分为: 1.本单位劳动法律关系,即劳动者个人同期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形成的劳动法律关系 2.建制单位劳动法律关系,即劳动者个人同其所在兼职单位形成的劳动法律关系 3.借调单位的劳动法律关系,即被借调的劳动者个人与借调单位之间所形成的劳动法律关系

自考劳动关系劳动法重点串讲复习资料汇总

自考劳动关系劳动法重点串讲复习资料汇总

劳动关系与劳动法一、单选:1、工作生活质量计划的核心是工作再设计2工作扩大化:即通过增加一项工作包括的任务和职责,并减少工作循环重复的频率,扩大工作范围。

增加工作的多样性。

3、工作轮换这一工作设计方法使员工生活多样化,从而避免产生厌倦感。

4、工作丰富化通过增加工作深度,将组织纵向的工作职能合并成一个职位,从而使员工拥有更大的自主权。

5、综合性工作团队一系列任务被分派给一个小组,小组再把任务分派给每一个成员,并在需要时在成员间轮换工作。

6、质量圈一般是由通过共同工作来产生某一特定部件或提供某一特定服务的工作人员志愿组成的工作小组,每周在工作日之前或之后开一次会,讨论生产问题并找出解决办法。

7、内部公平制度这是非工会化企业的一项正式制度安排,使雇员在受到不公正待遇时能够表达不满。

8、职业工会是将具有某种特殊技能,从事某种特殊职业的所有雇员组织起来的工会。

9、同行工会同行工会是最早的工会组织形式,具有很强的内部一致性。

10、行业工会是将在某一特定行业中从事工作的所有工人都组织起来的工会。

11、垄断性行业工会这种工会把一个行业中的所有雇员都吸收进来,从而在劳动力市场上形成垄断力量。

12、总工会总共会的组织原则就是对会员招募不加任何限制,既不考虑职业因素,也不考虑行业因素,从而体现了对职业工会和行业工会分化现象的一种修正。

13、社会倾销是指跨国公司利用各国劳动力市场的差别,将本国的就业机会转到国外以获取更大的利润。

14、联合或共同决策员工与雇主共同对有关问题进行分析,共同作出决定。

15、沟通是指在组织内部,管理者通过“发出信息到接受信息在到反馈”得行动过程,来完成“计划”、“组织”、“领导”等目标行工作。

16、非正式处罚主要是口头责备。

17、国际劳动立法有着悠久的历史,起源于(19世纪初期)的欧洲。

18、《劳动法》最后于(1994年7月5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19、对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职工,《劳动法》的实施范围仅限于和这些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20、《劳动法》最后于(1994年7月5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自考00167劳动法知识点串讲概括汇总

自考00167劳动法知识点串讲概括汇总

第一章劳动法概述第一节劳动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一、劳动法的概念(一)劳动法的定义(二)劳动法上的劳动(三)劳动法的渊源我国劳动法渊源,按其效力层次与范围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部门规章如《工伤认定办法》、《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义仲裁办案规则》、《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等多个配套规章等,这些都是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规范。

5.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会城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地方性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会城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6.国际劳工公约7.规范性劳动法律、法规解释8.其他(四)劳动法的功能二、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劳动法以劳动关系为主要调整对象,同时也调整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

(一)劳动关系1劳动关系的含义2劳动关系的特征3.劳动关系的种类4.我国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的范围我国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的范围包括:(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的劳动系。

(2)国家机关的劳动关系。

(3)事业单位的劳动关系。

(4)社会团体的劳动关系。

(二)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第二节劳动法的产生与发展一、劳动法的起源“劳工法规”虽然是调整资本主义劳动关系的法律,但还不是现代意义上的劳动法,因为其与现代意义的劳动立法的宗旨是背道而驰的。

1802年英国议会通过了《学徒健康与道德法》,规定纺织童工的最低年龄为9岁,《学徒健康与道德法》是资产阶级“工厂立法”(又称“工厂法”)的开端,基于上述内容,可以说,现代意义劳动法起源于、19世纪初期的“工厂立法”,是从以英国为首的西欧一些资本主义国家开始的,“工厂立法”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劳动法对劳动者保护的要旨。

二、外国劳动立法概况(一)资本主义国家的劳动立法(二)社会主义国家的劳动立法概况三、中国劳动立法概况(一)旧中国的劳动立法(二)革命根据地的劳动立法第三节国际劳动立法概况一、国际劳动立法的产生二、国际劳工组织(一)国际劳工组织的产生(二)国际劳工组织的性质、特点、组织机构1国际劳工大会国际劳工大会是国际劳工组织的最高权力机关,也是国际劳动立法的决策机关,大会由各成员国委派的代表团组成。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劳动法】知识串讲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劳动法】知识串讲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劳动法】知识串讲劳动法,是保障劳动者权益、规范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

对于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朋友们来说,掌握劳动法的知识至关重要。

接下来,让我们一起对劳动法的重点知识进行梳理和讲解。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劳动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需要注意的是,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

劳动合同是劳动法中的重要内容。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且包含必备条款,如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劳动报酬也是劳动法关注的重点。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在特殊情况下,如用人单位遇到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以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但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 30 天。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方面,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 8 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 44 小时。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 1 天。

在法定节假日、年休假、婚丧假、探亲假、产假等期间,劳动者依法享受休假权利。

社会保险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制度。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劳动争议的处理也是劳动法中的重要环节。

自考劳动法串讲

自考劳动法串讲

法律条文: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与1994年7月5日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802年英国议会通过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是第一个限制工作长度的法律。

(现代意义上劳动法产生的标志)广州召开第一次劳动大会,第六次全国劳动大会在哈尔滨召开。

大会通过了《关于中国职工运动当前任务的决议》。

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劳动法是北洋政府于1923年由农商部公布了《暂行工厂规则》。

1924年11月,孙中山以大元帅的名义颁布了《工会条例》,承认了工人与雇主团体立于对等之地位。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是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农村根据地的最重要、最完备的劳动立法。

国际劳动法思想发源于19世纪上半叶。

第一次由国家政府提出召开国际劳动会议、开展国际劳动立法的倡议是瑞士。

《国际劳动宪章》是国际劳动立法的重要依据。

1919年6月国际劳工组织正式宣告成立,中国是国际劳工组织的创始会员国。

1944年我国成为国际劳工组织常任理事国。

1944年6月在美国费城召开第二十六届劳工大会,通过著名的《费城宣言》。

第一次劳动立法会议展开地点-柏林。

要点:我国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承揽关系和劳务关系都不是劳动关系,而是民事关系,因此,应由民法而不是劳动法进行调整。

个体工商户最大不超5个学徒。

当前时期的劳动就业方针是: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

特殊群体包括:妇女、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等。

用人单位招收雇佣职工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录用当地少数民族人员。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自考劳动法考前串讲第七章劳动就业

自考劳动法考前串讲第七章劳动就业

第七章劳动就业一、考情分析平均约3分。

题型多为选择题、名词解释和简答。

注意2007年《就业促进法》的内容二、重点内容与例题第一节劳动就业概述一、掌握力度就业的概念和特征劳动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自愿从事有一定劳动报酬或者经营收入的活动。

特征:1.主体的特定性,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

2.自愿性,公民主观具有求职愿望。

3.合法性,从事法律允许的劳动。

4.有偿性,获得报酬和收入。

二、国家和政府对领导就业的职责是促进就业和保障就业。

三、我国劳动力就业制度的模式行政配置型劳动就业制度模式和市场导向性劳动就业制度模式。

十四大以后确定当前时期的劳动就业方针是: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

第二节职业介绍和就业服务掌握职业介绍、职业介绍机构、就业服务、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概念。

职业介绍机构分为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和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

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分为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其它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

了解境外就业中介机构设立、经营、管理。

(2006、2007年考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概念是承担安置城镇失业人员任务,由国家和社会扶持,进行生产经营自救的股份合作制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

第三节特殊群体就业保障一、掌握特殊群体就业的含义。

特殊就业群体是指谋求职业有困难或需要特殊就业服务的人群,包括:妇女、残疾人、退役军人、少数民族、未成年人即其他需要特殊对待的群体。

例题:下列人员不属于特殊就业群体的是()A.残疾人B.退役军人C.少数民族人员D.退休返聘人员『正确答案』D二、重点掌握对残疾人就业保障的内容。

1.国家对残疾人就业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鼓励自谋职业就业方针。

2.国家对残疾人就业采取优惠的就业政策。

3.保护残疾人福利性企业事业组织的合法权益,保证残疾人不受到歧视。

4.企事业单位组织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一定比例的,要交纳残疾人保障金。

5.开展职业培训,为就业提供服务。

自考劳动法考前串讲第八章劳动合同

自考劳动法考前串讲第八章劳动合同

第八章劳动合同本章主要介绍劳动合同概述、订立、效力、内容、履行、变更与终止、解除和法律责任。

一、考情分析本章是考试重点章节。

本章在考试中所有题型均可能出现,至少涉及一道案例分析题。

《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分值分布情况:二、重点、难点解析第一节劳动合同概述一、掌握劳动合同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依法协商达成的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2.特征:主体特定性;内容具有权利义务的统一性和对应性;双务、有偿、诺成合同的特性;涉及第三人物质利益关系。

二、劳动合同的种类。

重点掌握按照合同期限不同分类。

按照合同期限不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劳动合同。

(一)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双方当事人规定合同有效的起止日期。

(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目前不少农民工与建筑施工队都签订这类劳动合同。

当某项工作或工程完成后,劳动合同自行终止。

第二节劳动合同的订立一、掌握劳动关系成立时间。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劳动法重要知识点串讲

劳动法重要知识点串讲

第一章: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背景、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1.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1)完善劳动合同制度;(2)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3)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以上三个目标是相互影响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一方面,鉴于劳资双方的地位悬殊,对劳动者的偏重保护有利于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和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发展;另一方面,完善的劳动合同制度有利于劳动者的保护和劳动关系的和谐。

从根本目的上讲,不论是完善劳动合同的制度还是保护劳动者,最终都是为了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的健康和谐发展,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是劳动合同法的最终价值目标。

2.劳动合同法有哪三个基本价值取向?(1)偏重保护劳动者的基本价值取向;(2)促进劳动力市场健康有序运行的基本取向;(3)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基本取向。

3.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内容?(1)合法原则;(2)公平原则;(3)平等自愿原则;(4)协商一致原则;(5)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1.《劳动合同法》在一般法理意义上的适用范围:(1)在地域上的适用范围: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除香港、澳门和台湾之外的所有地区。

(2)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续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执法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3)对人的适用范围:只要是在中国境内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不论是本国企业还是外国企业,都应该适用《劳动合同法》。

自考劳动法考前串讲第五章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

自考劳动法考前串讲第五章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劳动法》
第五章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
一、考情分析
本章历年平均分值约5分,是必考章节,题型多为选择、名词解释、简答。

二、重点难点解析
第一节劳动法基本原则
一、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含义,是指包涵在整个劳动体系之中,集体体现劳动法的本质和基本精神,贯穿于各项劳动法律制度之中,贯穿于劳动法的立法、执法、司法的全过程的总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准则。

二、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一)劳动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原则
(二)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
(三)劳动法主体利益平衡原则
劳动法主体主要包括国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劳动法主体利益包括国家的利益、用人单位的利益和劳动者的利益。

劳动法主体利益平衡就是要求尽量实现这三方利益的平衡。

第二节劳动者的劳动权利
劳动者权利:
1.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劳动就业权、平等就业权、自主择业权)
2.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3.获得休息休假的权利
4.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5.接受职业培训的权利
6.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7.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8.结社权
9.集体协商权
10.民主管理权
第三节劳动者的基本劳动义务
劳动者义务
1.完成劳动任务
2.提高职业技能
3.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4.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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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学考试劳动法

自学考试劳动法

自学考试劳动法劳动法是一门研究劳动关系及其法律规范的学科,它是指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一系列法律规章和法律工具。

自学考试劳动法是指通过个人自学的方式来完成对劳动法知识的学习,并参加自学考试以获得相应的证书。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对自学考试劳动法的介绍。

一、自学考试劳动法的背景和意义近年来,劳动法作为国内外法学研究的重要领域之一,其知识体系和法律条文不断更新和完善。

自学考试劳动法的出现,为那些希望了解和学习劳动法知识的人们提供了便利。

通过自学考试劳动法,个人能够系统全面地学习和掌握劳动法的相关内容,提高自己在职场以及日常生活中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二、自学考试劳动法的基本内容自学考试劳动法的基本内容涵盖了以下方面:1. 劳动者基本权利和义务:包括劳动合同、工资支付、休假制度、工时限制、劳动安全与卫生等方面的相关知识。

2. 用人单位基本义务和责任:包括招聘、用工、劳动报酬、工作条件和环境、劳动法律责任等方面的相关知识。

3. 工会组织和劳动争议解决:包括工会组织的基本职能、工会法律地位、劳动争议的解决途径、劳动仲裁和劳动法院等方面的相关知识。

4. 劳动法的实施与监督:包括劳动法的实施机构和监督机构、劳动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劳动争议案例分析等方面的相关知识。

三、自学考试劳动法的学习方法和技巧自学考试劳动法相对于传统教室学习具有一定的特点,因此需要采取相应的学习方法和技巧来提高学习效果。

以下是一些自学考试劳动法的学习方法和技巧:1. 制定学习计划:根据考试大纲和考试要求,制定详细的学习计划,合理安排学习时间和学习内容,确保全面系统地学习劳动法。

2. 多种学习资源的利用:通过阅读教材、参考书籍、法律法规、研究报告、案例分析等多种学习资源,深入理解劳动法的相关内容,拓宽视野。

3. 善用互联网:在自学考试劳动法的过程中,可以利用互联网资源,如在线课程、学术论坛、法律法规数据库等,进行学习和交流。

自考劳动法串讲--简答题word精品文档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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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劳动法学与劳动法有什么联系与区别?劳动法学与劳动法有着密切的联系。

劳动法是我国法学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分支学科,而劳动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部门。

劳动法是劳动法学的研究对象,而劳动法学是劳动法在我国法学体系中的分支,劳动法学与劳动法也有明显的区别。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劳动关系和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它关系,而劳动法学则是以劳动法及其发展规律作为研究对象。

4.学习劳动法学的意义和方法?意义:学习劳动法学,可以使我们了解我国劳动法学的基本理论以及我国劳动法对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协调维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的重要性,也可以使我们了解劳动法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重要作用,从而使我们更加自觉地学习和研究劳动法学,促进具有中国特色的劳动法学的建立和发展。

1)学习和研究劳动法学要从我国国情出发;2)学习劳动法学要加强调查研究;3)学习和研究劳动法学还要善于用历史分析的方法;4)学习劳动法学还应对外国的劳动法学和国际劳动立法进行比较研究和借鉴。

6.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特征?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指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所在单位(即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会关系。

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具有以下特征:1)劳动关系是在实现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与劳动有着直接的联系;2)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提供生产资料的用人单位;3)劳动关系的一方劳动者要成为另一方用人单位的成员,并遵守用人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

7.劳动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劳动法的地位是指劳动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处于何种法律地位的问题,即是否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法律部门的划分主要取决于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和内容,劳动法主要调整劳动关系,这种关系具有区别于法律所调整的其他社会关系所特有性质,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内容也有其特点,它不仅包括经济方面的内容,而且也包括政治方面的内容、文化方面的内容、人身保护方面的内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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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劳动法串讲第一章劳动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劳动法的概念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上的劳动法,一般指国家最高立法机构制定颁布的全国性、综合性的劳动法,即法典式的劳动法,这样的法律对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进行统一调整。

我国于1994年7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该法于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

狭义上的劳动法具有以下特征:1.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颁布的法律;2.该法统一适用于全国范围;(港澳台除外)3.该法内容包括涉及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各个方面。

广义上的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特征:1.调整两部分社会关系,劳动关系;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

2.是法律规范的总称,不仅仅包括法典式的劳动法,也包括了宪法中的相关规定;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布的部门规章;地方性劳动法规;各部门联合颁布的规章等。

劳动法的渊源,劳动法的表现形式(识记,选择题)二、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指其所调整的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

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指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

(选择题)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1.国家进行劳动力管理中的关系;2.社会保险中的某些关系,如生育保险、养老保险等;3.工会组织与企业在执行劳动法、工会法过程中发生的关系;4.处理劳动争议过程中发生的一些关系;5.其他有关管理机关在监督劳动法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一些关系。

例题:下列社会关系中,属于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A.劳动者甲与劳动者乙发生的承揽合同关系B.公司与职工签署的入股协议C.家庭保姆与雇主签订的合同D.某青年被宾馆录用为服务人员签订的合同答案是D。

第二章劳动法的产生和发展本章为劳动法发展历史,简单的掌握和了解即可。

第三章国际劳动立法一、国际劳动立法范围1.国际劳工组织的章程、公约及建议书;2.联合国和区域性的公约或协定;3.国与国之间的双边协定。

二、国际劳工组织二战以后,国际劳工组织成为联合国的专门机构之一直至现在。

国际劳工组织的性质是普遍的、官方的国际劳动立法组织,它不是民间的地区性的国际组织。

其成员国必须是独立的国家。

国际劳工组织突出的特点是“三方性原则”,主要是指在涉及劳动问题上,劳工代表、雇主代表应与政府代表处于平等地位,共同协商作出决定,以协调劳动关系。

包括各成员国参加国际劳工大会应有劳工、雇主、政府三方代表出席。

(选择题)国际劳工组织的主要机构有国际劳工大会、国际劳工组织理事会、国际劳工局。

我国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不排除选择题)。

第四章劳动法的地位、体系、作用及适用范围一、劳动法的地位劳动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1.有特定的调整对象——劳动关系,与劳动关系有密切关系的其他关系;2.有特定的主体——劳动法中的劳动者与劳动使用者之间的主体关系;3.有独立的内容体系——劳动就业、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工资、休假、职业安全卫生、社会保险、工会、劳动争议处理等内容。

二、劳动法与其他相关法律部门的区别(简答)劳动法与民法;劳动法与经济法;劳动法与行政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三、劳动法的体系(简述)1.劳动管理法——劳动管理机构设置及其职权2.劳动就业法3.劳动关系协调法——劳动合同、集体协商、集体合同4.劳动标准法——工资法、工时休假法、职业安全卫生法、女工未成年工特殊保障法、职业训练与职业资格标准法、职工奖惩规则。

5.社会保险法——生育保险法、养老保险法、失业保险法、工伤保险法、医疗保险法、遗属津贴6.处理劳动争议程序法——劳动争议(调解程序、仲裁程序、司法程序)、集体协商争议(行政调解程序)、集体合同争议(同劳动争议)7.劳动检查监督法——监督检查机构、监督检查职权8.工会的法律保障——结社权、协商权、参与权、监督权四、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劳动法的空间适用范围;劳动法的时间适用范围;劳动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劳动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劳动法》所规定的企业形式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等。

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如果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也依照劳动法执行。

无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公务员、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农业劳动者、现役军人、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的规定。

第五章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本章主要出简答题。

一、劳动法基本原则(简答或论述题)1.劳动权利义务相统一原则2.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3.劳动法主体利益平衡原则二、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劳动者的劳动权利,是指任何具有劳动能力且愿意工作的人都有获得有保障的工作的权利。

狭义上的劳动权利,是指劳动者获得和选择工作岗位的权利,与工作权、就业权同义,具体包括职业获得权、平等就业权和择业权;广义上理解的劳动权利,是指劳动者依照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所获得的一切权利,包括工作权、报酬权、休息权、职业安全权、职业培训权、社会保障权、结社权、集体协商的权利、民主管理权、劳动争议权等。

根据我国宪法、工会法、劳动法等法律的规定,劳动者的劳动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2.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3.获得休息休假的权利4.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5.接受职业培训的权利6.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7.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8.结社权9.集体协商权10.民主管理权三、劳动者的基本劳动义务1.完成劳动任务2.提高职业技能3.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4.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第六章劳动法律关系一、劳动法律关系的概念(一)概念:指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过程中所形成的法律上的劳动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分类:可按不同形式进行分类,应重点掌握。

二、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一)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和联系联系:人们总是依据客观存在的劳动关系,制定劳动法律规范,从而形成劳动法律关系;劳动关系发展变化了,要求劳动法律规范作相应调整,于是劳动法律关系也会随之变化。

劳动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存在的基础。

实际生活中不存在的劳动关系,不可能制定法律规范,也不可能形成劳动法律关系。

区别:(1)两者所属的范畴不同。

劳动关系是一种社会物质关系,属于经济基础的范畴,因为一定的劳动关系最直接地联系着一定的生产关系,是生产关系的组成部分;而劳动法律关系则是一种思想关系,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它依据国家制定的劳动法律而形成,体现了国家的意志。

(2)两者产生的前提不同。

劳动关系是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有共同劳动存在就会有劳动关系的存在;劳动法律关系则是被劳动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劳动关系,所以它的形成必须以劳动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

(3)两者的内容不同。

劳动关系是以劳动为内容的,当国家没有制定相应的劳动法律规范时,这种关系因不具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不具有国家强制力。

(二)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1)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

(2)劳动法律关系具有以国家意志为主导、当事人意志为主体的特征。

(3)劳动法律关系是在社会劳动中形成和实现的。

三、劳动法律关系的要素任何一种劳动法律关系,都是由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劳动法律关系内容和劳动法律关系客体这三个基本要素构成的。

(一)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包括具有劳动能力的我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及个体经营单位。

(二)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开始于16周岁;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只能由本人亲自实现;某些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可能收到一定的限制。

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劳动法律关系双方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即劳动者通过用人单位组织的各种各样的劳动活动,实现劳动权利与履行劳动义务,从而为本人及其家庭成员获得基本生活保障,为国家和社会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

四、劳动法律事实(行为、事件)(一)劳动法律事实的概念是指劳动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

劳动法律规范所确认的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只是表明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和可能性,并不是现实存在的实际权利义务关系。

(二)劳动事实的种类按照它们的发生是否以行为人的意志为转移来划分,劳动法律事实分为行为和事件两大类。

1.行为:是指以行为人(包括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

可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

按照行为人所处的地位和实施行为目的、性质和职责划分,行为又可分为劳动法律行为、劳动行政管理行为、劳动仲裁行为和劳动司法行为四大类。

2.事件:是指不以行为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

事件包括自然现象,如自然灾害;也包括劳动能力的暂时或永久丧失,如患病、伤残、死亡等。

(三)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律规范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形成劳动法律关系。

它是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合法行为,违法行为不会产生劳动法律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律规范,变更原来劳动合同中确定的权利义务的内容。

劳动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劳动者或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律规范,终止其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七章劳动就业一、劳动就业的概念和特征劳动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自愿从事有一定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社会劳动。

劳动就业具有以下特征:(1)劳动就业的主体具有特定性。

(2)劳动就业必须是出自公民的自愿,即公民在主观上必须具有求职的愿望。

(3)劳动就业必须是一种能够为社会创造财富或有益于社会的劳动。

(4)劳动就业必须使劳动者能够获得一定的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

二、职业介绍和职业介绍中介机构职业介绍是指有关部门或机构依法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劳动者求职与就业所提供的就业中介服务。

三、特殊群体就业保障特殊群体是指谋求职业有困难或需要特殊就业服务的人群,包括妇女、残疾人、退役军人、少数民族、未成年人及其他需要特殊对待的群体。

法律上对特殊群体在就业方面给予特殊保护,即为特殊群体的就业保障。

第八章劳动合同一、劳动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劳动合同亦称劳动契约、劳动协议,一些国家称雇佣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依法协商就双方权利和义务达成的协议。

劳动合同的特征:1.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即企业、事业、机关、社会团体或私营业雇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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