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川区农村机电提灌站管理制度的通知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贸市场管理体系建设的意见-永川府办发〔2018〕2号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贸市场管理体系建设的意见正文:----------------------------------------------------------------------------------------------------------------------------------------------------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贸市场管理体系建设的意见永川府办发〔2018〕2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农贸市场是公益性较强的城镇公共配套设施,与民生息息相关。
我区开展农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以来,农贸市场硬件设施上档升级,市民购物环境有了较大改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区菜市场管理的指导意见》(渝办发〔2011〕229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菜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199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菜市场长效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54号)要求,建立农贸市场长效管理机制,规范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行为,提升城市品质和市民生活质量,经区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区农贸市场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按照“排水规范、干净整洁、秩序井然、安全卫生”的总体目标,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明确管理责任,构建科学规范的管理体系,全面提升农贸市场综合管理水平和安全保障水平。
二、工作原则一是属地管理原则。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农贸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是坚持分工协作原则。
区级各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做好农贸市场的监管工作,做到权责相符,密切配合,监管到位,形成长效管理机制。
鼓励农贸市场业主成立专业化公司统一管理,实现农贸市场管理的公司化。
三是分批分片管理原则。
按照城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在地,老场镇分等级制定管理标准,建立管理体系,责任明确到管理主体和监督主体,从根本上管理好农贸市场。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川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川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4.18•【字号】永川府办发〔2017〕39号•【施行日期】2017.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承包,财产所有权正文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川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永川府办发〔2017〕39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经区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永川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4月18日永川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双方当事人统称为转出方和受让方。
土地流转关系中,转出土地经营权的当事人称为转出方;获取土地经营权的当事人称为受让方。
第三条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多种经营方式共同发展。
(二)坚持依法、自愿、有偿,以农民为主体,政府扶持引导,市场配置资源,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违背承包农户意愿、不得损害农民权益、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三)坚持经营规模适度,既要注重提升土地经营规模,又要防止土地过度集中,兼顾效率与公平,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土地产出率和资源利用率,确保农地农用。
第四条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应当规范有序,依法形成的流转关系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川区城乡风貌整治提升行动方案(2023—2027年)的通知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川区城乡风貌整治提升行动方案(2023—2027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0.20•【字号】永川府办发〔2023〕53号•【施行日期】2023.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川区城乡风貌整治提升行动方案(2023—2027年)的通知永川府办发〔2023〕53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永川区城乡风貌整治提升行动方案(2023—2027年)》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0月20日永川区城乡风貌整治提升行动方案(2023—2027年)为深入贯彻市委六届二次、三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渝西地区打造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先行区工作座谈会精神,全面实施“一三五”总体发展思路,紧扣现代化区域中心城市定位,加快推动双城经济圈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现代化城乡融合发展样板区建设,打造“山水融城、巴蜀风情、茶竹和韵”的城乡整体风貌,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借鉴浙江千万工程经验,基于永川城乡建设现状和财政情况,统筹城市更新提升和乡村振兴两个基本面,聚焦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城乡风貌工作抓手,全面改善城乡整体风貌,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原则内涵提升,集成推进。
聚焦老百姓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急难愁盼问题,探索最具价值内涵的工作实践,既关注风貌“面子”,也关注功能“里子”,尽力而为、量力而行,高效推进城乡风貌整治提升行动。
集合政策,示范引领。
将城乡风貌整治提升工作与城市综合整治行动、现代社区建设、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等工作深度融合,因地制宜实施一批重点项目,快速形成样本、积累技术,近远期结合全面推动城乡风貌提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农民负担监管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农民负担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1.29•【字号】永川府办发〔2017〕140号•【施行日期】2017.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农民负担监管工作的通知永川府办发〔2017〕140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切实加强农民负担监管,确保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农业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法制办教育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做好2017年农民负担监管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7〕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做好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村级组织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负担监管各镇街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央切实减轻村级组织公共服务支出负担的要求,进一步加大对村级组织负担的监测和检查力度,及时纠正向村级组织乱收费和集资摊派行为,健全村级组织支出的村民民主管理制度和监督管理制度。
各镇街在开展新农村建设和脱贫攻坚工作中,要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严禁向村级组织摊派、集资或者要求村级配套。
各镇街、区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安排村级组织协助开展工作,要有相应经费保障,严禁违规将工作经费转嫁村级组织。
要进一步落实好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不断提高村办公经费,严格执行村级组织公费订阅报刊“限额制”。
加强对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负担监管,坚决查处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规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推动落实各项扶持政策,进一步减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负担。
二、进一步加强涉农收费和价格监管区发改委及相关部门要加强涉农收费和价格监管,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涉农收费文件“审核制”,对新出台的涉农收费文件要严格审核把关。
全面推进涉农收费和价格“公示制”,相关事项必须在镇街和收费单位现场公示,及时更新内容,确保公示效果。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川区进一步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川区进一步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5.10•【字号】永川府办发〔2018〕53号•【施行日期】2018.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承包正文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川区进一步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永川府办发〔2018〕53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根据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三变”改革试点促进农民增收产业增效生态增值的指导意见》(〔2017〕53号)、《永川区进一步深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永川府办发〔2016〕184号)要求。
经区政府同意,特制定《永川区进一步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5月10日永川区进一步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按照农业部等六部委《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5〕2号(以下简称国家六部委《意见》)、《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进一步深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209号)(以下简称市政府办公厅《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对全市深化农村土地确权颁证最新工作要求,为进一步推进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以下简称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工作思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保护农民土地权益、促进现代农业发展为总目标,着力解决好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等突出问题,强化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不断提升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管理及成果应用水平,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助推我区现代农业更好更快发展。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川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川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4.18•【字号】永川府办发〔2017〕40号•【施行日期】2017.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川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永川府办发〔2017〕40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永川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4月18日永川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的管理,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村级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农业部、财政部、民政部、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3〕6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永川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资产、资源管理。
国家法律、法规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村、村民小组全体农民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形式建立的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金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
农村集体资产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水利、交通、文化、教育等基础设施,农业资产、材料物资、接受捐赠或无偿拨入的财物、集体投资或兴办经营实体应享有的资产份额、债权资产,商标、商誉、专利权无形资产等资产。
农村集体资源指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源,包括土地、森林、果园、草地、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滩涂、水面等。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永川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永川府发〔2015〕26号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永川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永川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永川府发〔2015〕26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永川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101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2015年11月12日重庆市永川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推进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一,根据《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区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公布、备案、评估、清理及其监督等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外,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所管辖区域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一)以区人民政府名义发布以及经区人民政府批准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文件;(二)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区政府工作部门(含直属单位)名义发布的文件。
前款第(一)项统称为“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第(二)项统称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行政机关的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性机构和内设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制定和发布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无效。
第五条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川区村镇分散式供水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川区村镇分散式供水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5.12•【字号】永川府办发〔2017〕47号•【施行日期】2017.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川区村镇分散式供水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永川府办发〔2017〕47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永川区村镇分散式供水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5月12日永川区分散式供水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区分散式供水工程的建设和管理,根据《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区各类分散式供水工程的建设、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分散式供水工程,是指以一户或几户为独立供水单元,供水人口在二十人以下的小型供水工程。
第四条受水源、地形、居住、电力等条件限制,不适宜建造集中式供水工程的,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划建设分散式供水工程。
第五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分散供水工程的监督管理、技术培训等工作。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分散式供水工程的水质巡检、技术指导等工作。
村民委员会负责本村分散式供水工程的用地、协调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六条分散式供水工程规划与建设以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发展为重点,应符合本区村镇供水规划、村镇发展建设规划和《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SL 687-2014)相关要求,并结合村民意愿,充分考虑水源、地形、居住、电力等条件,因地制宜规划合适的分散式供水工程。
应优先选用水质较好的山泉水或地下水作为水源,在地下水不能满足要求时,再考虑地表水或其他水源。
供水方式优先采用联户供水的方式,其次采用单户供水。
第七条分散式供水工程建设前,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按照规划以及《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等相关要求对工程选址进行指导、管理。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永川区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永川区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6.30•【字号】永川府办发〔2014〕63号•【施行日期】2014.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永川区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永川府办发〔2014〕63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永川区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6月30日重庆市永川区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加强管线工程建设的规划管理,促进城乡建设有序发展,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重庆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管线工程,是指给水、排水、电力、石油、燃气、通信等各类市政公用管线以及油料、化工等各类特种管线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第三条我区行政辖区内管线工程的规划、建设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农业生产管线工程和工矿企业、居住小区内的生产生活管线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管线工程应当满足城市发展的需要,符合城乡规划、有关专项规划和国家有关技术管理规定。
第五条规划局、发改委、经信委、商委、建委、交通局、市政园林局、安监局、公安消防支队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管线工程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镇规划建设区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市政道路,道路建设单位应及时、有效通知各管线单位,并对相关管线建设工程进行统筹规划,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纳入工程同步设计、施工、验收。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或大修市政道路时,应当预埋地下管线,建设综合管沟、过街管涵。
第八条管线单位实施管线工程,应当依法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农村机电提灌站管理制度范文
农村机电提灌站管理制度范文农村机电提灌站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机电提灌站的管理,保证提灌站的正常运行,提高农田灌溉效益,依法合理利用耕地水资源,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农村机电提灌站是以机电设备为主要运转方式的提灌设施,用于农田灌溉的机电提灌设备及其配套设施。
第三条农村机电提灌站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类管理。
第四条农村机电提灌站的管理工作应遵循科学、公正、协调、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农村机电提灌站的管理依法保护居民的合法权益,保护耕地水资源,加强对机电设备的维护保养,提高灌溉技术。
第六条省级农业部门负责全省农村机电提灌站的管理和指导工作。
第二章机电设备管理第七条农村机电提灌站配备的机电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设备购置由村委会负责,国家扶贫资金、农村综合开发资金等可以予以支持。
第八条农村机电提灌站的机电设备采取统一采购、统一配备、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九条农村机电提灌站的机电设备由专业维修人员进行维护保养。
第十条农村机电提灌站的机电设备定期进行巡视、维修、保养,并建立相应的档案记录。
第十一条农村机电提灌站的机电设备故障由专业人员及时处理,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农村机电提灌站的机电设备报废后,应及时报废处理,严禁继续使用。
第三章灌溉管理第十三条农村机电提灌站的灌溉工作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灌溉水资源的合理利用。
第十四条农村机电提灌站根据农田的灌溉需求,制定合理的灌溉计划,并及时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农村机电提灌站的灌溉水源应保证水质合格,禁止使用污水或带有化学物质的水进行灌溉。
第十六条农村机电提灌站的灌溉效果应达到一定的指标要求,应建立监测制度并进行定期检查。
第十七条农村机电提灌站的灌溉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关的灌溉技术知识,严禁无资质人员进行操作。
第四章能源管理第十八条农村机电提灌站的能源来源可以是电力、燃气等,应确保能源的供应安全和经济合理。
第十九条农村机电提灌站的能源消耗应按照相关要求进行管理,节约能源,减少能源浪费。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永川港培育运行工作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永川港培育运行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12.04•【字号】永川府办发〔2019〕146号•【施行日期】2019.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永川港培育运行工作方案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关于加快永川港培育运行的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2月4日加快永川港培育运行工作方案永川港于2019年9月2日取得海关监管场所批准证书,由理文公司专用码头升级为综合性公用码头。
9月12日,永川港第一票外贸货物通关放行。
永川港海关监管场所是渝西唯一一个水路运输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可为永川及周边地区提供公用码头服务,为外贸企业提供接单、查验、放行等全方位服务。
为充分发挥永川港海关特殊监管场所在促进产业集中、推动外贸发展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推动我区海关监管场所转型升级、创新发展,提升我区对外开放的质量和水平,根据我区实际,特制定永川港海关监管场所培育运行方案。
一、发展目标坚持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为指导,以创新驱动和扩大开放为动力,用好永川港海关监管场所牌子,发挥永川港海关监管场所的功能优势,做大对外业务量,为永川港后续建设打下基础,探好路子。
增加永川区对外辐射半径,增强外贸发展集聚效应,优化永川投资环境,推动我区外向型经济发展。
二、组织实施为加强统筹协调,成立永川港培育运营工作小组,由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商务委、工业园港桥管委会、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区交通局、理文码头开发有限公司主要领导为成员。
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商务委,由区商务委主任张静任办公室主任,港桥园区分管副主任田强任副主任。
工作小组定期召开工作小组会议,形成常态化工作机制,多头并进推动永川港海关监管场所培育各项工作。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永川区集体林权流转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永川区集体林权流转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4.08•【字号】永川府办发〔2018〕38号•【施行日期】2018.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财产所有权正文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永川区集体林权流转办法(试行)的通知永川府办发〔2018〕38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永川区集体林权流转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4月8日重庆市永川区集体林权流转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推进乡村振兴战略,深化农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规范集体林权流转行为,促进森林资源合理利用和林业可持续发展,建设山清水秀美丽永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集体林权流转市场运行的意见》(林改发〔2016〕100号)、《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权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委办发〔2017〕9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17号)、《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林政法〔2009〕17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集体林权流转是指在不改变集体林地所有权及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权权利人将其拥有的集体林地经营权(包括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经营权和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依法全部或部分转移给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为,不包括依法征收致使林地经营权发生转移的情形。
农村机电提灌站管理制度
农村机电提灌站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机电提灌站的管理,提高农业灌溉效率,保障农村用水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农村机电提灌站管理制度是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农村机电提灌站实际情况制定的管理规范。
第三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农村机电提灌站的管理工作,包括灌溉水质管理、设备维护管理、人员培训管理等方面。
第四条农村机电提灌站管理应坚持"科学、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科学决策,合法管理,公正服务,公开信息,确保农村机电提灌站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五条农村机电提灌站管理机构应设专门的管理部门,明确人员职责,负责农村机电提灌站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六条农村机电提灌站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各项管理工作的具体流程和责任人。
第七条农村机电提灌站管理部门应当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具备相关的技术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八条农村机电提灌站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农村机电提灌站的年度管理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农村机电提灌站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合作,共同推动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条农村机电提灌站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人员具备相关的技能和岗位特性。
第三章设备管理第十一条农村机电提灌站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提灌设备进行巡检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
第十二条农村机电提灌站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设备档案,记录设备的保养和维修情况。
第十三条农村机电提灌站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和更新,提高设备的使用效率和节能减排能力。
第十四条农村机电提灌站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灌溉水质的监测和管理,确保农田用水的安全和卫生。
第四章经营管理第十五条农村机电提灌站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用水管理制度,合理安排用水时间,保证灌溉水量,提高农田用水效率。
第十六条农村机电提灌站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用电管理制度,加强对用电设备的维护和管理,降低用电成本。
第十七条农村机电提灌站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对用户进行收费,确保收入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永川府发〔2020〕16号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正文:----------------------------------------------------------------------------------------------------------------------------------------------------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根据《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开展不符合〈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现行规定清理工作的通知》(渝司发〔2020〕3号)、《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做好不符合〈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现行规定清理结果后续处置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区对不符合《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对《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川区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财政补助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永川府办发〔2018〕68号)等7件文件予以废止,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不再施行。
附件:废止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7件)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2020年8月20日附件废止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发文字号备注1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川区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财政补助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永川府办发〔2018〕68号2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川区推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实施办法的通知永川府发〔2016〕15号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永川区国有资产处置和租赁管理办法的通知永川府办发〔2014〕2号4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镇燃气经营管理的实施意见永川府办发〔2012〕7号5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永川区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程序实施细则的通知永川府办发〔2009〕195号6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川区创业种子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永川府办发〔2016〕144号7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川区加快高速宽带网络建设推进网络提速降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永川府办发〔2015〕113号——结束——。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川区城乡生活污水处理厂(站)排放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川区城乡生活污水处理厂(站)排放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1.02•【字号】永川府办发〔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环境监测正文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川区城乡生活污水处理厂(站)排放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永川区城乡生活污水处理厂(站)排放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月2日永川区城乡生活污水处理厂(站)排放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城乡生活污水处理厂(站)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其环境效益,改善水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永川区范围内的城市、镇街以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厂(站)的运营和监督管理。
全区城乡生活污水处理厂(站)运营单位(以下称运营单位)是指依法取得城镇污水处理运营资格,并对生活污水处理厂(站)进行生产运营管理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第三条区住房城乡建委负责全区城市、镇街以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厂(站)的建设、运行监督管理和考核,与全区生活污水处理厂(站)维护运营单位签订维护运营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负责全区城乡生活污水处理厂(站)运营单位的考核付费工作。
负责污泥管理和无害化处置工作。
负责城镇污水管网接沟许可审批工作。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依法对全区城乡生活污水处理厂(站)的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出水水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超标排放污水行为。
负责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各镇街负责辖区内污水处理厂(站)的巡查管理,对发现的污水管网破损,污水处理厂(站)不正常运行和污水排放不正常行为,应立即要求运营单位进行整改,并将相关情况报区住房城乡建委和区生态环境局。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永川区村卫生室管理办法的通知-永川府办发〔2016〕136号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永川区村卫生室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永川区村卫生室管理办法的通知永川府办发〔2016〕136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现将《重庆市永川区村卫生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9月12日重庆市永川区村卫生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村卫生室是政府向农村居民提供公益性医疗卫生服务的重要载体,是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进一步规范村卫生室的建设与管理,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完善村卫生室服务运行机制,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村卫生室(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府发〔2012〕9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号)和《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采购和使用管理的通知》(渝卫药政发〔2014〕6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执业登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村卫生室。
第三条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村卫生室的规划、设置、审批、监督管理,人员准入等工作。
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镇街医疗卫生单位)负责本辖区村卫生室的管理、技术指导、培训、考核。
第二章功能与设置第四条村卫生室是民办公助的承担公益性医疗卫生服务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承担以下职能:(一)承担、参与或协助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二)利用适宜技术开展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三)积极运用中医药的诊疗方法和适宜技术,为当地群众提供与其功能相适应的中医药服务;(四)按规定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五)宣传政策、统计上报有关信息;(六)完成上级卫生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全市农用机电提灌站建设规划编制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全市农用机电提灌站建设规划编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水利局•【公布日期】2014.11.26•【字号】渝发改农〔2014〕1324号•【施行日期】2014.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全市农用机电提灌站建设规划编制的通知渝发改农〔2014〕1324号有关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委(局)、水利(水务)局、财政局:为加强我市农用机电提灌站项目建设工作,经研究,决定开展全市农用机电提灌站规划编制(2015—2020年)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项目实施范围。
规划范围为全市除渝中区以外的所有区县,重点支持10个国家粮食产能县和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相结合的项目;大中型灌区和规模化节水规划区域内不安排,能够利用中央补助投资专项建设的不安排。
江津等15个编制了抗旱规划的区县,原则上只能纳入抗旱规划予以建设,不再纳入本次规划。
二、项目选择须符合条件。
原则上,项目选择要以急需改造维修的农用泵站建设为主,以新建为辅,并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装机规模在50千瓦—1000千瓦以内;扬程原则上控制在250米以下。
各区县在研究确定项目时,要综合考虑项目运行成本等因素,尽可能与解决农村饮水安全、节水效益农业发展相结合,并承诺建立维护管理责任制,安排必要的维护运行经费。
三、项目建设主要内容。
泵房及管理用房,机电设备及安装,抽水管道,低压配水管等。
所需灌溉渠系建设纳入抗旱、其他小农水规划同步实施。
四、投资构成。
项目资金来源采取市级投资实行差异化包干补助,不足部分由项目业主自筹解决的方式。
五、申报程序。
项目实行自愿申报的原则,由区县发改委、水利(水务)局、财政局研究确定建设项目,编制《XX区县农用机电提灌站总体实施方案(2015—2020年)》,并以正式文件报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利局,同时通过系统内网发送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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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川区农村机电提灌站管理制度的通知(永川府办发〔2007〕146号)
永川府办发〔2007〕146号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永川区农村机电提灌站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区农村机电提灌站的管理,提高机电提灌站在农村经济发展中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充分发挥效益。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永川区农村机电提灌站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八月十七日
永川区农村机电提灌站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区农村机电提灌站(以下简称电灌站)的建设和管护,确保提灌设施在抗御自然灾害中能充分发挥作用,根据《重庆市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镇(街)的电灌站管理应按照《重庆市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执行。
第三条为了加强全区电灌站建设管理,确保电灌站建设规范化和建设质量,各镇(街)电灌站建设应严格按照《重庆市农村电力提灌站建设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为了加强农村电灌站的安全管理,涉及电灌站相关安全责任的应严格按照《重庆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及事故处理条例》执行。
第五条区农机主管部门负责农村电灌站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电灌站电子档案及登记卡片,实行一站一卡。
第六条各镇(街)和经管单位应加强管理工作,按照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建立健全管护责任制和岁修制度,通过签定管护责任书(或管护协议)等方式明确责、权、利关系,强化管护措施,落实管护经费,确保电灌站安全。
第七条各镇(街)应将电灌站的维修改造作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重点内容,不断加大投入,确保电灌站正常运行。
第八条电灌站实行有偿供水,用水单位和个人必须缴纳提水费。
提水费征收标准应在核算提水成本的基础上,按照成本补偿、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区别不同用途分别核定。
农业灌溉用水提水费征收标准,按照维护工程正常运转、满足农业灌溉功能正常发挥所需要的运行、维护、管理成本和合理费用的原则确定;工业生产和场镇生活用水提水费标准,按照保证工程提水生产成本、费用、税金和合理利润的原则核定,生活用水的利润率应略低于生产用水。
区级直接管理的电灌站,由工程管理单位提出水费调整方案,报区级物价部门和农机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
区以下各级集体管理、已出让使用权和民办、私营及其他投资建成的电灌站,提水费计收标准可按上述原则由经营者与用水户在自愿互利原则基础上协商议定。
协商不成的,由区或镇(街)农机主管部门依据当地的提水费标准调解。
电灌站提水费要严格用于工程的生产运营、日常管理、维修保养和更新改造,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
第九条各镇(街)应在充分尊重灌区群众意愿的前提下设立电灌站维修管护统筹资金,为管好用好电灌站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电灌站维修和管护统筹资金必须经受益灌区代表会同意,可采取以下方式筹措:
1、按灌溉面积征收。
灌面在1000亩以上的大灌区每年每亩在现行提水费标准基础上增加5元,中小型灌区每年每亩增加7元。
2、按装机容量征收。
装机容量在45KW以下的每千瓦小时在现行提水费标准基础上增加0.15元,45KW以上的每千瓦小时增加0.10元。
第十条电灌站改造维修遵循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区政府及重庆市有关部门
投入资金改造的电灌站原则上五年内不再补助改造资金。
对灌面大,效益好、群众生产生活必须,且改造维修资金数额较大的电灌站,镇(街)列入项目申报,争取区政府财政支持,资金可按3、3、4的比例进行补贴。
即区政府补助30%,镇街补助30%,受益灌区群众自筹40%。
第十一条电灌站的受益区域应建立健全群众性的灌区管理组织(灌区管理委员会或用水户协会等),负责本灌区提水灌溉的组织、协调,提灌设施的维修、管护,提水费的计收、使用和管理工作,同时接受镇街和农机主管部门的领导。
第十二条经管单位按照《重庆市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采取一事一议的原则,可将电灌站进行出售、租赁和承包。
对产权发生变更的,应到区农机主管部门进行产权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镇(街)村社应鼓励农户在电灌站泵房周边修房,管理电灌站。
第十四条经管单位对长期不运行的电灌站,必须将低压线路、变压器、起动控制设备、电机、水泵等设备拆至农户家中保管,并落实管护费用与责任。
第十五条因建设需要而拆除、迁移电灌站设备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征得区农机主管部门的同意,并由建设单位修建替代工程、异地还建或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率给予所有者补偿。
未经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和迁移。
第十六条农村机电提灌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严禁破坏、盗窃、损毁。
对盗窃、损毁、倒卖以及非法收购机电提灌设备等违法行为,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追究处理。
农机主管部门应加强电灌站的防盗窃、防水毁、防雷击、防烧毁和防锈蚀的管护工作的指导,输水管(渠)道(系)实行由受益地区分级分段管护的原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进行规定的,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重庆市农机局。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8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