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职权依据一览表
乡镇行政执法主体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乡镇行政执法主体篇一:乡镇行政执法法律依据行政执法主体名称及其法律依据单位名称:xx乡人民政府单位性质:法定行政执法机关作为执法主体的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七、《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十一、《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十二、《甘肃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十三、《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十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十五、《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十六、《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十七《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一、行政许可1、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核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3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甘肃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44条第2款:农村村民建住宅,由本人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2、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修建临时建筑的批准法律依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32条:“未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3、村民建住宅的审批法律依据:(1)《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18条第1款第二项:“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乡镇政府行政执法岗位职责分解(表1)
③提出审查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核后上报
乡镇政府行政执法岗位职责分解(表7)
执法岗位
执法内容
执法性质
执法
类别
执法依据
执法范围
执法权限
城
镇
规
划
建
设
管
理
岗
临时
建筑
管理
住宅临建监管
职权
执法
职权
执法
行政
许可
行政
检查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32条:未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
执法性质
执法
类别
执法依据
执法范围
执法权限
城
镇
规
划
建
设
管
理
岗
住宅
建设
管理
职权
执法
行政
许可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2依据《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处罚。
1日常巡回检查,记录情况
2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
乡镇政府行政执法岗位职责分解(表9)
执法岗位
执法内容
执法性质
执法
类别
执法依据
执法范围
执法权限
城
乡镇行政执法法律依据
行政执法主体名称及其法律依据单位名称:xx乡人民政府单位性质:法定行政执法机关作为执法主体的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七、《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十一、《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十二、《甘肃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十三、《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十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十五、《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十六、《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十七《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一、行政许可1、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核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3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甘肃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44条第2款:农村村民建住宅,由本人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2、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修建临时建筑的批准法律依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32条:“未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3、村民建住宅的审批法律依据:(1)《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18条第1款第二项:“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乡镇行政执法法律依据
乡镇行政执法法律依据在中国的行政管理中,乡镇行政执法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
对于乡镇行政执法,有一系列的法律依据,它们明确了乡镇行政执法的范围、权限以及程序等内容。
本文将详细介绍乡镇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并解析其重要性与作用。
一、乡镇行政执法的概述乡镇行政执法是指政府依法设立的乡镇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权限,在本辖区内进行行政执法活动。
其职责主要包括社会治安、环境保护、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多个领域。
乡镇行政执法的依据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二、法律依据之地方组织法地方组织法是乡镇行政执法的首要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组织法》,乡镇是中国的基层行政单位,具有一定的自治权和行政权。
乡镇行政执法的设立、职责及权限都在地方组织法中得到规范和制度化。
地方组织法将乡镇行政执法的权限范围明确为:维护社会治安、开展环境保护、控制市场秩序、提供卫生保健等。
乡镇行政执法依据地方组织法开展执法活动时,应当遵循法律的规定,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三、法律依据之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是乡镇行政执法中一项重要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乡镇执法人员有权对社会面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了乡镇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的一系列权益和责任。
乡镇执法人员在行使执法权力时,必须依法行事,不得索取、收受贿赂,不得超越自身权限。
同时,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于执法程序、处罚标准等方面也有相对详细的规定,保障了执法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四、法律依据之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是乡镇行政执法中的又一项重要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乡镇执法人员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并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环境保护法明确了乡镇执法人员在环境保护领域中的权限和责任。
乡镇执法人员应当加强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监督、调查和处罚,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
同时,环境保护法也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各项措施和标准,为乡镇执法提供了具体的操作指南。
乡级人民政府职权
螺田镇人民政府职权行政许可一、适龄儿童、少年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免予入学的批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适龄儿童、少年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免予入学的,由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招用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业。
二、承包期内调整承包地审批法律依据:(1)《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审批法律依据:(1)《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四、一胎生育证批准法律依据:《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一)生育第一胎的,在分娩前,凭结婚证、户口簿,以及夫妻双方单位或者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的证明,经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发给《一胎生育证》。
乡镇权力事项梳理表、权力清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1992年2 月29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教育法委员会令第19号发 布) 第五条 实施义务教育,城市以市或者市辖区为单 位组织进行;农村以县为单位组织进行,并落实到乡 (镇)。 7.落实义务教育;批准适 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组织实施义务教育的行政 龄儿童、少年需免学、缓 区划单位,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学 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需免学、缓学的,由其父 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 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批准。因身体原因申请免学、缓学 的,应当附具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 证明。 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院令第271号) 第四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地方各级 人民政府负责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 作;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 金;统计、物价、审计、劳动保障和人事等部门分工负 责,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有关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 府(以下统称管理审批机关)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 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 2.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居民委员会根据管理审批机关的委托,可以承担城 待遇资格初审 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管理工作。 第七条 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 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 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 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 其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将有关 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管理审批机关为审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需要,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 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 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
乡镇行政执法法律依据
行政执法主体名称及其法律依据单位名称:xx乡人民政府单位性质:法定行政执法机关作为执法主体的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七、《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十一、《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十二、《甘肃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十三、《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十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十五、《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十六、《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十七《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一、行政许可1、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核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3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甘肃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44条第2款:农村村民建住宅,由本人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2、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修建临时建筑的批准法律依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32条:“未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3、村民建住宅的审批法律依据:(1)《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18条第1款第二项:“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乡镇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116项)【模板】
附件1XX省乡镇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116项)— 3—— 4—— 5—— 6—— 7—— 8—3行政处罚受委托开展适用简易程序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XX省安全生产条例》(2014年11月26日修正)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监察员,按照本条例规定和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本辖区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三十九条: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将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委托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将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
1.告知责任:对违法事实确凿并适用简易程序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执行责任:执法人员应当场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并当场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交付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XX省安全生产条例》、《XX省行政程序规定》—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乡镇政府法定的行政执法职责
第四十八条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八)在校园内或学校门口摆摊设点的,在学校附近设置台球、电子游戏机营业点等娱乐设施的;
(九)其他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的,根据情况每学期处以五十元至二千元的罚款,直到使其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人学为止。属于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还应提请其所在组织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适龄儿童、少年因健康原因丧失学习能力需要免学、缓学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批准。
第二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需要到非户口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的,须经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借读。
第十五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辽宁省乡镇行政执法责任制规本
辽宁省乡(镇)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文本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二〇一二年二月目录辽宁省乡(镇)政府主要执法依据 (05)辽宁省乡(镇)政府主要执法岗位 (17)辽宁省乡(镇)政府行政执法岗位职责分解表(样本) (18)辽宁省乡(镇)政府行政执法流程图(样本) (19)辽宁省乡(镇)行政执法责任制公示主要制度(样本) (21)(一)乡(镇)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 (21)(二)乡镇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 (22)(三)乡(镇)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25)(四)乡(镇)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29)(五)乡(镇)行政执法人员学习培训制度 (34)(六)乡(镇)人民政府领导干部学法制度 (35)(七)乡(镇)行政执法制公示办法 (37)辽宁省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行政执法依据一、法律(一)职权执法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96年7月5日)第6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1996年10月1日)第5、8、36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4月29日)第17、19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2年9月1日)第40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02年12月1日)第3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03年3月1日)第13、16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03年3月1日)第95、96条;8、《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3年3月1日)第27、48、51条;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8月28日)第8、14、37、38条;10、《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14、15、16、61、62条;11、《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05年12月1日)第55条;1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年9月1日)第11、13、58条;1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第40、41、65条;1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08年1月1日)第14条;15、《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8年6月1日)第19、34条;16、《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08年7月1日)第48、49条;17、《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年5月1日)第32、36、52条;18、《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09年8月27日)第12条;19、《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2010年1月1日)第3、7、8、9条;20、《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2011年1月1日)第34条;2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1年3月1日)第16、17条;22、《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2011年7月1日)第73条;23、《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11年10月29日)第10条。
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职权依据一览表
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职权依据一览表教育一、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八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二、对适龄儿童、少年延缓入学或免予就学的批准法律依据:《广东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第六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推迟到七周岁入学。
因疾病或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免予就学的适龄儿童、少年,须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市辖区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三、管理乡、镇小学和初级中学法律依据:《广东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第九条“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制订和实施义务教育规划,扶助经济困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发展基础教育。
省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实施办法的实施,负责制订全省九年制义务教育规划和教学计划,组织师资培训,检查教育质量。
市(地)、自治州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制订本地区义务教育实施方案,培训教师和帮助教育基础差的地方提高教育质量,并组织落实和检查验收。
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负责完成本地区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任务。
县(市、市辖区)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制订本地区普及义务教育的具体规划和组织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本地区的小学和初级中学。
”四、派发学校的校舍、设备、场地、厂场的使用说明书法律依据:《广东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第十七条“学校的校舍、设备、场地、厂场,由县(市、市辖区)、乡(镇)人民政府发给使用证明书。
乡镇(街道)权力清单样本
1
行政处罚
嵊山镇人民政府
2
行政处罚
嵊山镇人民政府
3
行政处罚
嵊山镇人民政府
嵊泗县嵊山镇人民政府权力清单(共41项)
序 号 类别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民兵工作条例》(国务院)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公民应当参加民 兵组织而拒绝参加的,民兵拒绝、逃避军事训练和执行任务经教育不改的,由人民武 装部门提请民兵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提请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 罚,并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 《浙江省民兵工作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三)项:公民违反本办法拒绝参加民兵 组织,拒绝、逃避预备役登记,民兵违反本办法拒绝、逃避军事训练和执行任务,经 教育不改的,按以下规定处理,并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由基层武装部提请乡(镇) 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给予1000元以下罚款。 《浙江省土地权属争议行政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四条:土地权属争议当事人以及其 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的土地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 民政府予以警告,或者处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 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一)伪造、毁灭证据的; (二)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 实施主体 备注
嵊山镇人民政府
八
行政确认
共4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 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经夫 放 妻双方申请,村(居)民委员会或所在单位核实,由生育管理所在地的乡(镇)人民 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七条 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以下称成年育 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 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的,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结婚证。婚育证 婚育证明 明应当载明成年育龄妇女的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 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内容。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出具婚育证明。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8号令)第四十一条:就业困难 人员和零就业家庭可以向所在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经街道 、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确认属实的,纳入就业援助范围。 《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向法律援助机 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二)申请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 道办事处或者有关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的证明;
赋予乡镇街道县级审批服务执法权限17项
52
10
对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等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
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行政处罚
50
8
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行政处罚
51
序号
赋权事项名称
主要依据
权限类型
^旨导目录原序号
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来自对销售禁渔区渔获物的处罚
《江西省渔.业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销售禁渔区渔获物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乡镇职权目录(参考)
乡镇职权基本目录一、权力内部运行目录1、中层干部任免2、财务报销3、物资采购4、公务接待5、公务用车管理6、文秘工作(会议安排、公文处理、印章管理等)7、人事管理(工资、干部年度考核等)二、权力外部运行目录1、重大事项决策(1)党代会(2)党委会(3)人代会2、行政许可(审批)(1)农户申请xx 采伐(2)建筑垃圾处置审批(扩权镇)(3)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扩权镇)(4)建设用地、规划xx (扩权镇)3、非行政许可审批1)申请农村五保户供养审核2)申请农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3)城乡医疗救助审核(4)农村村民宅基用地审核(5)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审核(6)农村经济合同管理(7)基本农田保护管理4、行政处罚(1)违法建设、规划行为的处罚(扩权镇)5、行政强制(1)未依法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和拆除6、行政确认(1)流动人口婚育证明(2)违法建设行为认定(扩权镇)7、行政裁决(1)农民承包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裁决8、综合管理(1)xx 建设考核(2)纪检信访办理(3)案件审理(4)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督管理5)村集体资产资源处置、村级工程建设及财产物资购置招投标监管6)农民负担监督管理7)农村集体财务审计8)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鉴证9)涉农资金发放审核10)考察、确认村(居)党组织委员会人选11)党员发展1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扩权镇)13)旅游投诉受理(扩权镇)14)旅游市场执法检查(扩权镇)15)组织本级预算执行16)信访工作17)人民调解18)统计报表管理19)重大动物疫病防治20)育龄夫妻生育第一子女登记21)救灾救济款物发放(22)文化、广播、电视、农技、水利……(各乡镇自行清理)。
乡镇行政执法法律依据
乡镇行政执法法律依据一、乡镇行政执法的定义和职责乡镇行政执法是指乡镇政府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力,对乡镇范围内的社会生活进行管理和监督的活动。
乡镇行政执法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维护社会稳定:乡镇行政执法机关要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安全,防范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2. 实施行政管理:乡镇行政执法机关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的决策指令,对乡镇范围内的各项行政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3. 保障环境卫生:乡镇行政执法机关要负责环境卫生的监管和检查,维护乡镇环境的整洁和卫生。
4. 维护农村秩序:乡镇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强对农村地区的管理和服务,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秩序。
二、乡镇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乡镇行政执法的活动必须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下面是乡镇行政执法常用的法律依据:1. 《行政处罚法》:该法是行政执法的基本法律依据,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程序和执法机关的职责。
2. 《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对行政执法的范围、职权以及公民权利和义务等方面都有明确规定。
3. 《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是乡镇行政执法的一项重要工作,该法规定了行政许可的程序和要求。
4. 《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管理是乡镇行政执法的重要内容之一,该法规定了治安管理的程序和措施。
5. 《刑法》:刑法规定了各类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刑罚,对乡镇行政执法机关处理违法犯罪活动起到了指导作用。
6. 《城市管理法》:城市管理是乡镇行政执法的重要内容之一,该法规定了城市管理的范围和要求。
7. 地方性法规和条例:各个地方的乡镇行政执法机关还需要根据地方性法规和条例进行执法活动,以适应本地区的实际情况。
乡镇行政执法机关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行使执法权力,保证执法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乡镇人民政府职权目录
不收费
村建站
39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
行政奖励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二条
网络、
公开栏
社会公开
长期
不收费
社会事务
办公室
40
对擅自在村镇公共场所修建临时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网络、
公开栏
社会公开
长期
不收费
村建站
41
社会抚养费征收
行政征收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2002年8月2日国务院令357号)、《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
公开栏
社会公开
长期
不收费
村建站
3
违章建筑处罚
行政处罚
《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网络、
公开栏
社会
公开
长期
不收费
村建站
4
村民(居)个人建房审批
行政许可
《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一、十五条
网络、
公开栏
社会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公开
长期
不收费
村建站
5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初审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
网络、
公开栏
社会公开
长期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全民大集体职工、镇村企业36元每人每年
财政所
37
在村镇公共场所修建临时设施许可
行政许可
《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网络、
公开栏
社会公开
长期
不收费
村建站
38
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核发
天元区雷打石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依据
天元区雷打石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依据一、行政执法机关单位名称:雷打石镇人民政府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一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一条4、《湖南省《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八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第十五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七条第四款、第十二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条第一款8、《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条第二款9、《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条10、《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六条11、《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第三条1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第四条1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条1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四条1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一条16、《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六条第三款、第八条17、《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款18、《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款19、《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条第一款20、《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21、《湖南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2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三款23、《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九条24、《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条、第八条、第十条25、《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三款2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条第一款27、《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条28、《湖南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第三条29、《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十条第四款30、《民兵工作条例》第五条第四款、第七条第一款31、《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第五条3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五条第四款33、《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34、《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35、《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3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六条37、《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二款3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条39、《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五条4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条41、《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八条42、《乡镇煤矿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43、《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四条第二款44、《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45、《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条第二款46、《湖南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47、《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条第一款48、《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八条二、行政执法依据 类 别 序号 名称 制定机关 生效时间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004.3.14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979.7.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0.1.1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4.8.28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7.8.30 6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全国人民代表2007.12.1法 律防治法》 大会常务委员会7《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8.1.1 8《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8.1.1 9《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9.5.1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3.1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9.5.1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995.9.1法律1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6.9.1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85.1.115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9.9.1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8.1.1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8.5.1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984.10.119 《民兵工作条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984.10.120《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8.7.12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89.12.262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9.11.12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7.12.2924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8.6.125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6.12.12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11.12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11.3.1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0.9.1 行政法规29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国务院 2005.7.1530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 国务院 1995.4.1 31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1999.1.132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国务院 1993.11.133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 国务院1999.1.134 《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 国务院 1995.6.3 35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国务院 2006.3.136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国务院 1999.10.137 乡镇煤矿管理条例国务院1994.12.20地方38 《湖南省《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性法规39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2001.3.1 40 《湖南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2005.4.141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2003.1.1 42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湖南省人大常委会1994.12.2943 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1999.10.144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1995.1.1部门规45 《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民政部 1997.3.1846 建设用地计划管理办法 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土地管1996.9.18章 理局47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1999.1.1 政府规章 48 《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湖南省人民政府2011.9.1 49 湖南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2004.6.23 50 湖南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2004.6.2351 《湖南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2008.1.2 52 湖南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1990.6.17 53 湖南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2002.3.7三、行政执法职权(一)行政许可(共2项)1、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修建临时建筑的批准法律依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2、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建住宅的许可法律依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二)行政处罚(共5项)1、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处罚种类:限期拆除、责令停止建设、责令限期改正、没收、罚款法律依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2、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种类:责令停止侵害、责令限期修复、责令限期清除治理、赔偿损失、罚款法律依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3、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拆除、罚款法律依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条4、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的供养服务不符合要求的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终止供养服务协议、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5、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怀孕的处罚种类:限期终止妊娠,收取终止妊娠保证金法律依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三)行政强制(共12项)1、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强制措施: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2、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弄虚作假骗取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强制措施:责令退回法律依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3、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强制措施:责令限期改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八条4、地质灾害险情情况紧急的救援强制措施:强行组织避灾疏散法律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5、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逾期不改正强制措施:拆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6、辖区内养犬的管理强制措施:捕杀狂犬、野犬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7、组织做好强制免疫工作强制措施:强制免疫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四条第一款8、处置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措施强制措施:制止、铲除非法种植的毒品原植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十九条第二款9、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强制措施: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九条10、擅自招收正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做工、经商、当学徒强制措施: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清退法律依据:《湖南省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11、侵占、破坏学校的校舍、场地、设备和其他财产,扰乱学校教学秩序,侮辱、殴打教职职工和学生强制措施:责令退还被侵占的财产、赔偿损失法律依据:《湖南省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12、违反《湖南省农村初级卫生保障条例》有关规定,不履行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相应职责强制措施:责令限期改正法律依据:《湖南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条例》第二十二条(四)行政征收(共1项)1、社会抚养费征收法律依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五)行政裁决(共3项)1、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争议裁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2、土地权属争议裁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3、民间纠纷裁决、处理法律依据:《民间纠纷处理办法》第十七条(六)行政确认(共9项)1、成年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法律依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十三条《湖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十条2、避孕节育情况证明法律依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十四条3、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节育手术费证明法律依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十七条4、新生儿是否正常死亡的证明法律依据:《湖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5、《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发放与注销法律依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6、大陆居民婚姻状况证明法律依据:《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婚姻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八条7、兵役登记法律依据:(1)、《征兵工作条例》第十二条(2)、《湖南省征兵工作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二款8、居民小组的划分确认法律依据:《湖南省《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第十九条9、居民公约的备案确认法律依据:《湖南省《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七)行政给付(共7项)1、报销节育手术费法律依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十七条2、优抚对象优待法律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八条3、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4、组织实施救济城市的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5、给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法律依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四条、第八条第六款6、给付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法律依据:《湖南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第六条7、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牺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医疗、抚恤(起火单位对起火没有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八)其他行政行为(共34项)1、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核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2、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修建临时建筑的批准法律依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3、村民建住宅的审批法律依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4、承包期内调整承包地批准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5、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农村土地批准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6、适龄儿童、少年延缓入学或者休学批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第二款7、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审核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2)、《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条8、农村设置公益性墓地审核法律依据:《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9、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审核法律依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七条、第八条10、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审核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11、为应对突发事件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二条12、组织有关单位向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措施服务法律依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九条13、计划生育行政奖励法律依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14、对无工作单位的人员发放独生子女保健费法律依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15、河道清淤或者加固堤防和堤身两侧填塘凼固基取土,确需占用耕地的处理法律依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三条16、负责经营和管理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17、监督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18、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法律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八条19、基本农田保护管理法律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20、组织土地整理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21、业主委员会备案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22、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违法决定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23、组织预防和治理农业有害生物,控制、消除灾害法律依据:《湖南省植物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九条24、责令改正、退还强迫农民以资代劳收取的资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七十三条、第九十五条25、制定林业长远规划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26、采取措施加强水域的统一规划和综合利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条27、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四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十条28、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一条(2)、《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一条29、农村幼儿园举办、停办的登记注册法律依据:《幼儿园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30、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登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八条31、新建、改建乡道用地审核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32、设立乡(镇)定点屠宰厂(场)的审核法律依据:《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八条33、再生育证的审核《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34、恢复生育手术审核《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三条。
乡政府有执法权吗
乡政府有执法权吗
在我们国家有很多的城镇都是有乡政府的,那么这个乡政府有怎样的权利?是否具有执法权,在我们国家执法权是能够⾏使哪些权利呢?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乡政府有执法权吗
⼀般是没有执法权的。
《⾏政处罚法》第⼆⼗条⾏政处罚由违法⾏为发⽣地的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具有⾏政处罚权的⾏政机关管辖。
法律、⾏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知识
《⾏政处罚法》
第⼗五条⾏政处罚由具有⾏政处罚权的⾏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第⼗六条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可以决定⼀个⾏政机关⾏使有关⾏政机关的⾏政处罚权,但限制⼈⾝⾃由的⾏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使。
第⼗七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政处罚。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通常情况下,⾏政处罚由违法⾏为发⽣地的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具有⾏政处罚权的⾏政机关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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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委托给乡镇政府的行政执法职权
(十一)违反船舶航行吨位规定或单机船舶载客运输规定的;
(十二)航行、停泊、作业不按规定使用声号、灯号、号型及通信设备的。
一、内河交通安全日常监督检查权、违法行为制止权、行政警告权。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警告并处以三百元以下罚款:
不携带有效的船员适任证书行船的;
到期未在船员服务簿上办理签证的;
第九十二条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区县公安交警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证照手续不齐驾驶或操作作业机械的;
(二)未办理农业机械产权变或性能的;
(四)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使用农业机械的;
(五)未经年度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继续驾驶或操作农业机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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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职权依据一览表教育一、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八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二、对适龄儿童、少年延缓入学或免予就学的批准法律依据:《广东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第六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推迟到七周岁入学。
因疾病或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免予就学的适龄儿童、少年,须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市辖区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三、管理乡、镇小学和初级中学法律依据:《广东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第九条“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制订和实施义务教育规划,扶助经济困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发展基础教育。
省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实施办法的实施,负责制订全省九年制义务教育规划和教学计划,组织师资培训,检查教育质量。
市(地)、自治州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制订本地区义务教育实施方案,培训教师和帮助教育基础差的地方提高教育质量,并组织落实和检查验收。
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负责完成本地区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任务。
县(市、市辖区)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制订本地区普及义务教育的具体规划和组织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本地区的小学和初级中学。
”四、派发学校的校舍、设备、场地、厂场的使用说明书法律依据:《广东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第十七条“学校的校舍、设备、场地、厂场,由县(市、市辖区)、乡(镇)人民政府发给使用证明书。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和破坏学校的校舍、场地、设备、校办厂场等财产。
侵占和破坏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赔偿损失;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要严格控制社会各方面向学校征收费用,严禁向学校乱摊派。
学校不得将校舍、场地出租、转让或改作他用;因特殊需要改作他用的,须经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五、出具非在职人员办学证明法律依据:《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暂行规定》第七条“凡申请办学的单位,均须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出具同意办学的证明;在职人员申请办学,须经所在单位批准,并出具同意办学的证明;非在职人员申请办学,须经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同意办学的证明。
出具同意办学证明的部门或单位,应对所属办学单位或个人的办学方向、宗旨以及办学负责人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能力等方面进行认真审核,出具书面审核材料。
”六、组织做好农村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工作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十七条“税务机关依法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可以决定开征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费,专款专用。
农村乡统筹中的教育费附加,由乡人民政府组织收取,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代为管理或者由乡人民政府管理,用于本乡范围内乡、村两级教育事业。
农村教育费附加在乡统筹中所占具体比例和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5.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严格控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维护学校的治安、安全和正常教学秩序,治理校园周边环境;按有关规定划拨新建、扩建校舍所必需的土地。
经济条件较好的乡(镇)要积极筹措经费,改善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支持农村义务教育发展。
继续发挥村民自治组织在实施农村义务教育中的作用。
未实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地方,地(市)、县、乡(镇)人民政府,要继续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做好农村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用于农村中小学的校舍建设、维修、危房改造和学校布局调整;继续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做好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的教育集资工作。
”经贸、安全监督一、收缴本地区的非法爆炸物品法律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三、强化措施,进一步加大对非法爆炸物品的收缴和对涉爆案件的查处工作力度,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大对私炒炸药以及非法买卖、运输、使用爆炸物品的查堵收缴力度。
要充分发挥街道、乡镇等基层组织和公安派出所、工商所的作用,落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居委会)和有关单位的收缴责任。
各级国防科工、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一经发现即坚决予以查处取缔,彻底收缴销毁其生产加工设备和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
各级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加大对涉爆犯罪案件的打击力度,对有关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要明确责任,及时查办,坚决依法打击,做到涉案物品没有全部收缴不放过、来源没有查清不放过、贩运网络没有打掉不放过、制贩窝点没有端掉不放过、涉案人员没有得到依法惩处不放过、监管失职人员没有被追究不放过。
”二、对在当地开办乡镇煤矿签署意见,对乡镇煤矿安全生产进行监督并负领导责任法律依据:1、《乡镇煤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申请开办乡镇煤矿,须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
第二十一条“省、市、县、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同级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煤矿的安全生产负重要领导责任。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镇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
煤炭产量较大的县、乡(镇)对乡镇煤矿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做到机构健全,人员固定,制度完善,责权明确。
”2、《广东省开办集体矿山和个体采矿审批发证管理办法》第九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办矿条件的单位和个人,须提出办(采)矿申请报告,经矿产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报县(市)矿管部门,由其组织同级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属乡镇矿业规划布局、办矿资格和资金的审查由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矿山建设、矿区范围、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和安全措施由矿业(行业)部门负责;矿山占用土地由国土部门负责。
”县(市)矿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审查的具体方式和程序,由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四条“凡属临时性、密集在同一地段或不便划定各自采矿范围开采的个体采矿,由乡(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按本办法规定向县级矿管部门申请《广东省临时采矿许可证》,并负责组织和管理。
”三、没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临时小量存放爆破器材备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使用爆破器材的单位,临时存放爆破器材时,要选择安全可靠的地方单独存放,指定专人看管,并报所在地县、市公安局批准。
临时小量存放的,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案。
没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向乡人民政府备案。
”四、电力管理法律依据:《能源部关于颁发<乡电管站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五条“乡电管站是服务性的管电组织,行使乡人民政府的管电职能。
”第六条“乡电管站实行乡人民政府和县电力部门双重领导,由县电力部门实行行业归口管理。
”规划、建设一、组织实施村镇规划、建设法律依据:1、《村镇规划编制办法(试行)》第四条“村镇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第八条“规划人员在绘制现状分析图前,应当进行调查研究,取得准确的基础资料。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规划编制单位进行调查研究,并组织有关部门提供编制村镇规划所需要的基础资料。
调查研究的范围应当包括自然条件、经济社会情况、用地和各类设施现状、生态环境以及历史沿革等。
”第十五条“村镇总体规划纲要应当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作为编制村镇总体规划的依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各该市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有关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编制,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依法批准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予以公告。
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规划目标;(二)规划期限;(三)规划范围;(四)地块用途;(五)批准机关和批准日期。
”第十八条“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土地整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推进土地整理。
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积的百分之六十可以用作折抵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
土地整理所需费用,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使用者共同承担。
”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3、《广东省乡(镇)村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第五条“省、市、县人民政府的建设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的建设管理部门或建设助理员,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乡(镇)、村规划建设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乡(镇)总体规划和乡(镇)、村建设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的建设管理部门、建设助理员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颁布的有关乡(镇)、村规划建设法规;(二)具体组织乡(镇)、村规划的编制、管理和实施;(三)负责办理生产建筑、公共建筑、市政公用设施、居民(农民)住宅等建设项目的规划和建筑报建的审查手续,核发建设用地规划申请书、建筑许可证;(四)管理乡(镇)、村建设的各项补助经费、建筑材料;(五)负责乡(镇)、村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收集、积累、整理乡(镇)、村规划建设及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文件资料并定期移交档案部门;(六)负责乡(镇)、村规划建设的统计报表工作;(七)国家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