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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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三部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三部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三部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为落实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修改以下部门规章: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修正)(一)将第四条第一款中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其余条款依此修改。

(二)将第五条修改为:“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综合资质、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专业作业资质。

“施工综合资质不分类别与等级。

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

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甲、乙两个等级,部分专业承包资质不分等级。

专业作业资质不分类别与等级。

“专业作业资质实行备案制,具体备案办法另行制定。

”(三)将第九条修改为:“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一)施工综合资质;“(二)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方面的施工总承包甲级资质及专业承包甲级资质;“(三)铁路、民航方面的施工总承包乙级资质及专业承包乙级资质。

”(四)将第十条修改为:“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一)除第九条规定外的施工总承包甲级资质及专业承包甲级资质;“(二)公路、水运、水利、通信方面的施工总承包乙级资质及专业承包乙级资质。

”(五)将第十一条修改为:“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一)除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外的施工总承包乙级资质及专业承包乙级资质;“(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六)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申请本规定第九条所列资质的,企业应当向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删去第二款。

(七)将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企业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1995-07-01【建设部】《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已废止】

1995-07-01【建设部】《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已废止】

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已于一九九五年五月二十五日经第八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五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部长侯捷一九九五年六月一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经2010年12月31日第68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修改下列规章,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一、废止下列规章1、《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1991年7月8日建设部令第12号发布)2、《城市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管理规定》(1993年12月4日建设部令第30号发布)3、《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1995年6月1日建设部令第43号发布)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开发区的规划管理,促进开发区的土地合理利用和各项建设合理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开发区是指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城市规划区内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旅游度假区等实行国家特定优惠政策的各类开发区。

开发区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依法实施规划管理。

第三条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开发区的规划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开发区的规划管理工作。

开发区所在地的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开发区的规划管理工作。

开发区所在城市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根据城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在开发区设立派出机构,负责开发区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开发区的立项和选址工作必须有开发区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开发区报请批准时,应当附有所在城市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

第五条开发区必须依法编制开发区规划。

开发区规划必须依据城市总体规划进行编制。

开发区规划可以按照开发区总体规划阶段和开发区详细规划阶段进行编制。

第六条编制开发区规划的单位应当具备城市规划设计资格。

编制开发区规划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有关城市规划和城市勘测的技术规范。

关于公布现行有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章目录的公告

关于公布现行有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章目录的公告
55 建设部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1999年10月15日建设部令第72号发布,根据2004年7月20日建设部令第130号修正
56 建设部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1994年11月15日建设部令第40号发布,根据2001年8月15日建设部令第95号、2004年7月20日建设部令第131号修正
28 建设部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1999年10月15日建设部令第71号发布,根据2001年7月4日建设部令第91号修正
29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废止《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与管理办法》等部令的决定 2001年7月1日建设部令第92号发布
30 建设部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 1995年8月7日建设部令第45号发布,根据2001年8月15日建设部令第96号修正
序号 制定机关 规章名称 发布时间及文号
1 建设部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1990年12月31日建设部令第9号发布
2 建设部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 1991年3月30日建设部、劳动部、公安部令第10号发布
3 建设部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 1992年12月4日建设部令第22号发布
68 建设部 城市黄线管理办法 2005年12月20日建设部令第144号发布
69 建设部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2005年12月20日建设部令第145号发布
70 建设部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2005年12月31日建设部令第146号发布
71 建设部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2006年1月26日建设部令第147号发布
72 建设部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2006年1月27日建设部令第148号发布
73 建设部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2006年3月22日建设部令第149号发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3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3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正文:----------------------------------------------------------------------------------------------------------------------------------------------------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3号)第33号《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年第5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周生贤二○○六年六月五日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七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环境工程设计证书管理办法》等9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者修改:一、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1、《环境工程设计证书管理办法》(1995年2月6日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15号,1999年7月12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6号修订)2、《有机食品认证管理办法》(2001年6月19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0号)3、《关于同意成立全国饮品企业环境质量管理审核委员会的批复》(1996年8月30日,国家环境保护局环人〔1996〕714号)4、《关于发布〈中国环境管理体系咨询机构备案暂行管理规定〉的通知》(1998年4月8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1998〕12 号)5、《关于印发〈环境保护产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可管理规定〉的通知》(1999年4月6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1999〕89号)6、《关于贯彻〈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1999年7月23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1999〕166号)7、《关于开展清洁生产审计机构试点工作的通知》(2001年9月21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2001〕154号)8、《关于开展服务性室内环境检测机构资质试点工作通知》(2001年10月19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环办〔2001〕120号)二、决定予以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关于开展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通知》(1999年1月23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1999〕24号)修改内容:删除第七条。

住建部令 及 原建设部令 1998年-2022年 全部

住建部令 及 原建设部令 1998年-2022年 全部

住建部令及原建设部令1998年.2022年全部导读:截至3月15日,住建部共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53份,建设部令168份(有效65份、己失效103份)!小编已完整梳理,并根据每部规章的施行、修订时间、效力状态进行了标注,点 击CTRL+标题即可阅读法律全文,如果您觉得有用,欢迎分享收藏,随时查阅学 习!全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的决定(2021年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三部规章的决定(2021年施行)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2020年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的决定(2020年施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关于废止《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等规章的决定(2020年施 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19年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19年施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决定(2019年施行) 第45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2018年施行) 第53号第52号第51号第50号 第49号第48号第47号 第46号第4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关「废止《外商投资建设「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的决定(2018年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关于废止《城市公共交通车船乘坐规则》的决定(2018年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2018年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的决定(2018年施行)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9年修订) 城市设计管理办法(2017年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的决定(2017年施行)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2017年施行)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年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匚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2016年施 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2 016年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关于废止《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的决定(2016年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决 定(2016年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 (2016年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16年施行)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审批办法(2015年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办法(2015年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2015年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2015年施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8年修订)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施行)第43号第42号第41号第40号第39号第38号第37号第35号第36号第34号第33号第32号第31号第30号第29号第28号第27号第26号第25号第24号第23号第22号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2014年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决定(2 014年施行)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4年施行)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2013年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游乐园管理规定》的决定(2013年施 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2013年施行)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2016年修订)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1年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和修改《建设部 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的决定(2011年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1年施行)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6年施行)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2011年施行)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11年施行)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0年施行)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2010年施行)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2010年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 决定(2009年施行)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第20号第19号第18号第17号第16号第15号第14号第13号第12号第11号第10号第9号第8号第7号第6号第5号第4号第3号第2号建设部令第168号房屋登记办法(己失效)第167号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施行)笫166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施行)第165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08年施行)第164号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已失效)第163号建设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的决定(2007年施行)笫162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2007年施行)第161号建设部关于废止《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等部令的决定(2007年施行)第160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18年修正)第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施行)(已失效)第158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8年修订)第157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第156号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2007年施行)第155号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管理规定(2007年施行)(己失效)第154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2015年修正)(已失效)第153号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第152号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2005年施行)(已失效)第151号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第150号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第149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第148号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2006年施行)第147号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第146号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5年施行)第145号城市蓝线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第144号城市黄线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第143号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2006年施行)第142号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第141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第140号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2005年施行)(已失效)第139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施行)第138号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2005年施行)(已失效)第137号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第136号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笫135号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第134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第133号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2011年修正)第132号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的决定(已失效)第131号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2004年修正)第13。

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3年第23号令)

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3年第23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3号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法制办监察部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21号)关于全面清理与招投标有关规定的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过清理,决定:一、对1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附件1)二、对11件规章、1件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附件2)上述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发布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修改;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废止或者修改。

本决定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2.决定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张平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苗圩财政部部长:谢旭人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交通运输部部长:杨传堂铁道部部长:盛光祖水利部部长:陈雷广电总局局长:蔡赴朝民航局局长:李家祥2013年3月11日附件1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关于抓紧做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法规[2008]938号)附件2决定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一、对《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4号)作出修改(一)相关政府部门名称的修改1.将第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中的“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修改为“国家发展改革委”。

2.将第二十条中的“发展计划部门”修改为“发展改革部门”。

(二)相关规章条文内容的删除3.删除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六项。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部分建设标准项目的通知-建标〔2017〕118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部分建设标准项目的通知-建标〔2017〕118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部分建设标准项目的通知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部分建设标准项目的通知建标〔2017〕118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建设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为充分发挥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引导和约束作用,提高建设标准的时效性和严肃性,经审查清理,决定对不适应政府投资体制改革要求或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68项工程项目建设标准予以废止(具体项目详见附件),现予以公布。

附件:废止的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7年5月18日附件废止的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目录序号标准名称批准文号1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试行)(88)教基字108号2技工学校(机械类通用工种)建筑规划面积指标-3铝电解厂建设标准建标[1991]247号4铝矿山建设标准建标[1991]701号5脉锡矿山建设标准建标[1991]701号6铅锌矿山建设标准建标[1991]701号7铜钼镍矿山建设标准建标[1991]701号8钨矿山建设标准建标[1991]701号9肉类冷库建设标准建标[1992]137号10商业普通仓库建设标准11地质队基地建设标准建标[1992]741号12浮法玻璃厂建设标准建标[1992]760号13海港集装箱码头建设标准建标[1992]836号14河港通用码头建设标准建标[1992]836号15铝加工厂建设标准建标[1992]894号16单板贴面板车间建设标准建标[1992]918号17胶合板厂建设标准建标[1992]918号18浸渍纸贴面板车间建设标准建标[1992]918号19刨花板厂建设标准建标[1992]918号20刨切单板车间建设标准21木材干燥车间建设标准建标[1992]918号22木门窗车间建设标准建标[1992]918号23栲胶厂(车间)建设标准建标[1992]918号24硬质纤维板车间建设标准建标[1992]918号25木地板块车间建设标准建标[1992]918号26松脂加工厂建设标准建标[1992]918号27制材厂建设标准建标[1992]918号28中密度纤维板厂建设标准建标[1992]918号29甜菜糖厂建设标准建标[1993]25号30甘蔗糖厂建设标准31油田油气集输工程建设标准建标[1993]122号32小电机生产车间建设标准建标[1993]180号33丙纶长丝厂建设标准建标[1993]234号34毛纺织厂建设标准建标[1993]234号35棉纺织厂建设标准建标[1993]234号36印染厂建设标准建标[1993]234号37粘胶短纤维厂建设标准建标[1993]234号38粘胶丝厂建设标准建标[1993]234号39苎麻纺织厂建设标准建标[1993]234号40新建工矿企业项目住宅及配套设施建筑面积指标41海盐工程建设标准建标[1993]693号42招待所建设标准建标[1993]852号43炭素厂建设标准建标[1994]121号44蛋品冷库建设标准建标[1994]145号45微波接力通信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994]676号46长途通信光缆工程建设标准建标[1994]676号47铅锌冶炼厂建设标准建标[1995]48号48铜冶炼厂建设标准建标[1995]48号49氧化铝厂建设标准建标[1995]49号50新型干法水泥厂建设标准51海港煤炭、矿石专业化码头建设标准建标[1996]188号52海港通用码头建设标准建标[1996]188号53河港煤炭、矿石专业化码头建设标准建标[1996]188号54城市公共汽车和无轨电车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996]298号55稀土冶炼厂建设标准建标[1996]560号56油田供配电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997]3号57油田注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997]3号58油田含油污水处理工程建设标准建标[1997]3号59铁路机车车辆修理厂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997]30号60铁路既有线电气化改造工程项目建设标准61铁路新建单线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997]30号62铁路增建第二线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997]30号63铁路新建双线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997]30号64医院洁净手术部建设标准建标[2000]213号65农村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建标[2006]206号66输油管道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2009]11号67输气管道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2009]11号68劳动教养管理所建设标准建标[2009]63号——结束——。

第9号令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第9号令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10年12月31日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经2010年12月31日第68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修改下列规章,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一、废止下列规章1、《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1991年7月8日建设部令第12号发布)2、《城市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管理规定》(1993年12月4日建设部令第30号发布)3、《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1995年6月1日建设部令第43号发布)4、《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1989年11月21日建设部令第5号发布,根据2001年8月15日建设部令第94号修正)5、《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1996年1月8日建设部令第50号发布,根据2001年8月15日建设部令第97号修正)二、修改下列规章1、将《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号)第十条第二款中的“征用”修改为“使用”,第十七条中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修改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将《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2号)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将《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4号)第一条中的“《城市规划法》”修改为“《城乡规划法》”,删除第三十二条中的“征用”,第四十七条中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

4、将《城建监察规定》(建设部令第55号)第七条第一项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九部委第23号令)

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九部委第23号令)

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九部委第23号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民用航空局令第23号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法制办监察部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21号)关于全面清理与招投标有关规定的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过清理,决定:一、对1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附件1)二、对11件规章、1件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附件2)上述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发布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修改;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废止或者修改。

本决定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2.决定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013年3月11日附件1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关于抓紧做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法规[2008]938号)附件2决定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一、对《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4号)作出修改(一)相关政府部门名称的修改1.将第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中的“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修改为“国家发展改革委”。

2.将第二十条中的“发展计划部门”修改为“发展改革部门”。

(二)相关规章条文内容的删除3.删除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六项。

4.删除第十八条中的“行政监督”。

5.删除第十九条中的“或举报”。

(三)相关引用法律法规条文序号的修改6.将第一条中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7.将第十八条中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罚”修改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招投标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招投标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招投标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1.28•【字号】鄂建[2014]7号•【施行日期】2014.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招投标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鄂建〔2014〕7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省直有关部门:为进一步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根据国家发改委、省人民政府的相关要求,省住建厅会同省发改委等有关省直部门对我省历年来制定的各类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决定:一、对《关于实施中标结果公示制度的通知》(鄂建招〔2004〕01号)、《关于确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的意见》(鄂建招〔2003〕06号)予以废止;二、对以下7份文件予以修改(修改内容见附件):(一)《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鄂建〔2001〕144号);(二)《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规范程序》(鄂建〔2001〕291号);(三)《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鄂建〔2005〕108号);(四)《湖北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鄂建〔2003〕120号);(五)《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标底管理实施办法》(鄂建〔2003〕122号);(六)《湖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建〔2004〕66号);(七)《湖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鄂建〔2007〕43号)。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2、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1月28日附件1:附件2: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1、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2、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规范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6号——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6号——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6号——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6号【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5.05.30【实施日期】2015.05.30【时效性】部分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6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为进一步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现决定:一、废止《关于印发<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的通知》(体改生[1992]31号)。

二、对4件规章、1件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附件)主任徐绍史2015年5月30日序号类别名称及文号发文单位及日期修改内容1规章《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9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3月4日删除第八条第(一)项中的“2.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删除第九条第(一)项中的“2.注册资金不低于20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删除第十条第(一)项:“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2规章《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3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2012年3月2日删除第九条第(一)项:“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删除第十条第(一)项:“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删除第十一条第(一)项:“注册资本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3规章《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电监会第9号令)电监会2005年11月7日将第十七条第(三)项修改为:“(三)企业最近2年的年度财务报告;成立不足2年的,出具企业成立以来的年度财务报告”。

4规章《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电监会第28号令)电监会2009年12月18日删除第八条第二款:“申请人取得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或者变更经营范围”。

国务院、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不得用已废止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通知

国务院、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不得用已废止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通知

国务院、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不得用已废止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01.10•【文号】新建法[2002]4号•【施行日期】2002.01.10•【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务院、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不得用已废止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通知(2002年1月10日新建法〔2002〕4号)2001年8月以来,国务院和建设部对行政法规和建设部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与上位法相抵触、不符合入世要求和政府职能转变以及已过适用期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明令予以废止,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管理时,应当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原则,不得沿用已废止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现将国务院废止的有关建设类行政法规、建设部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名录列出,供各地参照:一、国务院令第319号决定废止的有关建设类行政法规: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1983年8月8日国务院发布)2.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1983年8月8日国务院发布)3.关于外国人私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1984年8月2日国务院批准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发布)4.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发布)5.中外合作设计工程项目暂行规定(1986年3月27日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划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部发布)6.关于建筑业实行八小时、小礼拜工作制度的规定(1956年6月8日国务院发布)7.基本建设贷款试行条例(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财政部制定 1979年8月28日国务院批转)8.关于建筑安装企业工人、职员在冬季非施工期间的工资待遇的规定(1957年11月14日国务院发布)二、建设部令第92号决定废止以下部令:1.《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与管理办法》(1989年12月31日建设部令第6号发布)2.《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1990年12月31日建设部令第7号发布)3.《城市客运车辆保养修理单位管理办法》(1990年12月31日建设部令第8号发布)4.《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暂行办法》(1995年1月23日建设部令第41号发布)三、建设部令第106号决定废止以下部令: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1993年11月16日建设部令第29号发布)2.《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1994年3月23日建设部令第34号发布)3.《工程建设若干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1999年3月3日建设部、监察部第68号令发布,商监察部同意废止)四、建设部建法〔2001〕143号文件决定废止以下规范性文件:1.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建字〔90〕第151号)2.关于全国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建施劳字〔92〕第49号)3.关于印发《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规〔1992〕494号)4.关于印发《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规〔1992〕710号)5.关于印发《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补充规定》(建规〔1993〕112号)6.关于印发《工程桩动测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规定的通知(建建〔1993〕418号)7.关于加强城市绿地和绿化种植保护的规定(建城〔1994〕716号)8.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质量体系内部审核员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和《建筑业企业质量体系内部审核员培训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建建管〔1996〕第44号)9.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试验室管理规定》的通知(建监〔1996〕488号)10.关于在部分建设工业产品中试行准用证的通知(建标〔1996〕548号)11.关于发布《关于在部分建设工业产品中试行准用证的通知》的实施细则等三项管理细则的通知(建标〔1997〕43号)。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住建部《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决定》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住建部《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决定》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住建部《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决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9.10.16•【字号】黑建法〔2019〕10号•【施行日期】2019.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住建部《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决定》的通知黑建法〔2019〕10号各市(地)住建系统归口单位:为推进我省住建系统放管服改革,创造良好的服务环境,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建法规〔2019〕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取消我省住建系统证明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证明事项(一)许可机关在官网发布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人不再提供在公众媒体上刊登的遗失或作废声明的证明。

申请人告知许可机关,由许可机关在官网发布信息。

1.建筑业等各类住建系统企业资质证书遗失补办;2.注册建筑师等执业资格注册证书遗失补办。

(二)向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承诺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人需向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承诺。

1.住建系统各类职业资格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涉及申请人提供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继续教育证明;受聘单位的企业资质证书;相关岗位工作证明;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社保证明;聘用单位新名称的营业执照及工商核准通知书扫描件;2.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备案涉及申请人提供专业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执业证书及其工作经历证明;3.首次申请各类企业资质、资质延续、重新核定资质涉及申请人提供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4.符合简化审批情况的建筑业跨省变更、企业合并后申请资质、全资子公司间重组分立后申请资质、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分立后申请资质、企业外资退出涉及申请人提供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5.申请各类企业新办、增项、升级、延续、变更资质证书涉及申请人提供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人事代理合同、企业为专职专业人员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凭证;6.企业资质简单变更涉及申请人提供企业章程。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
【发文字号】京建法[2017]14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08.14
【实施日期】2017.08.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京建法〔2017〕14号)
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开发区建设局(房地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字〔2017〕22号)及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本市规范性文件清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京政法制函〔2017〕370号)的要求,为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我委对2017年6月30日前由我委制发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决定废止《关于印发<关于培育和发展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若干规定>的
通知》等106件规范性文件。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8月14日
附件
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10年12月31日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经2010年12月31日第68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修改下列规章,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一、废止下列规章1、《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1991年7月8日建设部令第12号发布)2、《城市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管理规定》(1993年12月4日建设部令第30号发布)3、《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1995年6月1日建设部令第43号发布)4、《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1989年11月21日建设部令第5号发布,根据2001年8月15日建设部令第94号修正)5、《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1996年1月8日建设部令第50号发布,根据2001年8月15日建设部令第97号修正)二、修改下列规章1、将《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号)第十条第二款中的“征用”修改为“使用”,第十七条中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修改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将《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2号)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将《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4号)第一条中的“《城市规划法》”修改为“《城乡规划法》”,删除第三十二条中的“征用”,第四十七条中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

4、将《城建监察规定》(建设部令第55号)第七条第一项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5、将《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国务院、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不得用已废止的法规、规章和规范

国务院、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不得用已废止的法规、规章和规范

国务院、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不得用已废止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
【发文字号】新建法[2002]4号
【发布部门】国务院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已变更)
【发布日期】2002.01.10
【实施日期】2002.01.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不得用已废止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为行政管
理依据的通知
(2002年1月10日新建法〔2002〕4号)
2001年8月以来,国务院和建设部对行政法规和建设部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与上位法相抵触、不符合入世要求和政府职能转变以及已过适用期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明令予以废止,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管理时,应当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原则,不得沿用已废止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现将国务院废止的有关建设类行政法规、建设部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名录列出,供各地参照:
一、国务院令第319号决定废止的有关建设类行政法规: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1983年8月8日国务院发布)
2.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1983年8月8日国务院发布)
3.关于外国人私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1984年8月2日国务院批准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发布)
4.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发布)
5.中外合作设计工程项。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修改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修改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修改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07.15•【字号】冀建法[2013]15号•【施行日期】2013.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修改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冀建法〔2013〕15号)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与省政府公布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冀政办[2013]17号)要求,我厅对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修改、废止下列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施行。

一、修改下列规范性文件对《河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冀建法〔2010〕93号)做如下修改:(一)删除第三条第一款中的“中央管理以外”字样。

(二)删除第三条第三款。

二、废止下列规范性文件(一)《河北省建设厅关于房屋拆迁补偿规定的函》(冀建房[2004]82号)(二)《河北省建设厅关于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听证有关问题的批复》(冀建房[2004]374号);(三)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处理城市房屋拆迁信访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冀建房[2004]415号);(四)《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城市房屋拆迁人员上岗管理的通知》(冀建房[2008]378号);(五)《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在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活动中解决被拆迁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指导意见》(冀建房[2008]480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3年7月15日。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废止(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甬建发〔2017〕167号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废止(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甬建发〔2017〕167号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废止(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
的通知
正文:
----------------------------------------------------------------------------------------------------------------------------------------------------
关于废止(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甬建发〔2017〕167号
各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和《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我委对现行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共11个),现将废止(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废止(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11月1日
——结束——。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决定
正文: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决定
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建立健全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的通知》(发改法规〔2021〕240号)要求,我厅组织对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第五次厅长办公会议研究,现决定对文件主要内容与上位法相抵触或已被新文件所代替,以及阶段性工作已完成的13件文件予以废止,废止决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7月13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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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10年12月31日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经2010年12月31日第68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修改下列规章,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一、废止下列规章
1、《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1991年7月8日建设部令第12号发布)
2、《城市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管理规定》(1993年12月4日建设部令第30号发布)
3、《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1995年6月1日建设部令第43号发布)
4、《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1989年11月21日建设部令第5号发布,根据2001年8月15日建设部令第94号修正)
5、《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1996年1月8日建设部令第50号发布,根据2001年8月15日建设部令第97号修正)
二、修改下列规章
1、将《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号)第十条第二款中的“征用”修改为“使用”,第十七条中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修改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将《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2号)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将《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4号)第一条中的“《城市规划法》”修改为“《城乡规划法》”,删除第三十二条中的“征用”,第四十七条中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

4、将《城建监察规定》(建设部令第55号)第七条第一项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5、将《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6、将《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8号)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第九条、第十二条中的“《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7、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第三十九条中的“《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8、将《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第一条、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中的“《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9、将《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6号)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10、将《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7号)第一条、第二十三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11、将《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9号)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第二十条中的“《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12、将《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3号)第三十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13、将《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的第十五项行政许可删除。

14、将《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6号)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15、将《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4号)第一条、第十七条中的“《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16、将《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5号)第一条、第十四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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