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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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本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为了统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适用于依法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机构。

第三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明确事实和线索的效力、法定处罚条款、处罚种类、幅度和依据、处罚程序、证据收集和保存等具体问题。

第二章事实和线索的效力第四条对于涉嫌违法的事实和线索,可采用书面、口头、电子等方式进行报告,报告人应当实名提出,并明确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

第五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对报告人提供的事实和线索进行核实,并取证保存。

经核实的事实和线索,视为辅助证据进行处罚。

第三章法定处罚条款第六条本标准所称法定处罚条款,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规定的行政违法行为的条款。

根据具体情况,应当选择适用的法定处罚条款进行处罚。

第四章处罚种类第七条行政处罚种类主要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整改和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第五章处罚幅度和依据第八条行政处罚幅度主要根据被处罚单位的违法行为性质、后果、社会影响以及违法所得情况等综合因素进行确定。

第九条行政处罚依据主要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应当明确在文书中列示。

第六章处罚程序第十条行政处罚程序主要包括调查取证、听证、处罚决定以及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环节。

第十一条行政处罚的调查取证应当全面、准确、及时。

可以采取询问、勘验、检查、抽样等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对于需要听证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听证结果应当作为裁量的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明确处罚的事实、处罚的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第十四条对于行政处罚不服的当事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裁量标准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裁量标准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序号行政处罚依据项裁量阶次违法行为表现形式行政处罚标准1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一)未按规定缴存和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一)未按规定缴存和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轻微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缴存的风险抵押金低于规定标准5%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5千元罚款较重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缴存的风险抵押金低于规定标准5%以上10%以下的对单位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5千元以上8千元以下罚款严重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缴存的风险抵押金低于规定标准10%以上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8千元以上1万元罚款(二)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二)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轻微违法行为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比规定额度少5%以下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负责人处5千元罚款较重违法行为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比规定额度少5%以上10%以下的对单位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5千元以上8千元以下罚款严重违法行为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比规定额度少10%以上或挪作他用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负责人处8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三)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轻微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对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少5%以下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负责人处5千元罚款较重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对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少5%以上10%以下的对单位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5千元以上8千元以下罚款严重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对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少10%以上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负责人处8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2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一般违法行为一般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已经2010年6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一○年七月十五日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适用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合法、适当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根据《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执法机关)依照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作出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适用本规则;具体实施行政处罚需要自由裁量的,参照《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执行。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适用《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试行)》。

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的部门规章与本规则不一致的,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在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立法目的和行政处罚的原则,在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内,综合考量违法的事实、性质、手段、后果、情节和改正措施等因素,正确、适当地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或者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选择适用权限。

第四条各级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对各自管辖范围内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上级安全监管执法机关有权对下级安全监管执法机关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处罚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第二章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考量原则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程序法定原则,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程序。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
行政诉讼: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赔偿: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可以要求作出决定的部门给予赔偿
举报投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行为违法的,可以向作出决 定的部门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举报投诉
申诉、复议和诉讼的处理
添加 标题
申诉处理:当事人对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 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性。
强化监督机制: 加强对安全生产 行政处罚自由裁 量权的监督,建 立健全监督机制, 确保规则的严格
执行。
提高执法水平: 加强执法人员的 培训和教育,提 高执法水平,确 保安全生产行政 处罚自由裁量权
的正确行使。
培训和教育:加 强执法人员的培 训和教育,提高 其对自由裁量权 的理解和运用能 力,确保其依法、 公正行使权力。
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规则
及时总结经验: 对安全生产行政 处罚自由裁量权 的实践经验进行 及时总结,分析 存在的问题和不 足,为完善规则
提供依据。
不断完善规则: 根据总结的经验 和实际情况,对 安全生产行政处 罚自由裁量权的 规则进行不断完 善,提高规则的 科学性和可操作
制定详细的实施细则
明确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范围和标 准
建立监督机制,确保自由裁量权 的公正、合理行使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程序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加强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 和水平
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
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执法水平 增强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责任意识 培训执法人员掌握自由裁量权的运用规则和标准 加强执法人员的考核和监督,确保公正、公平、公开的执法

甘肃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甘肃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甘肃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一条为了促进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平、公正、公开、合理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31号)、《甘肃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本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内,综合考虑违法情节、违法手段、违法后果、改正措施等因素,合理确定处罚种类、处罚幅度或不予处罚的权限。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处罚,以及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开展行政执法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程序法定的原则;(二)合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三)过罚相当的原则;(四)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五)全面分析、综合裁量、合理确定的原则。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各市(州)、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实际制定《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细化标准》(以下简称《细化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细化标准》的制定和适用应严格遵循过罚相当原则。

细化后的处罚幅度应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细化处罚种类和区分不同档次的处罚幅度;应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将其区分为轻微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较重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五个裁量处罚层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按本条规定执行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轻微违法行为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1人未按规定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的
处5千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违法行为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2人未按规定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处5千元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3人以上或者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轻微违法行为
发生1至2人重伤事故的
对主要负责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违法
行为
发生3人以上重伤事故的
对主要负责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违法
行为
发生1至2人以上死亡事故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轻微违法行为
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1个月内的
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违法行为
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
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
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6个月以上的
处5千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违法行为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2人未按规定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3人以上或者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
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轻微违法行为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千元的
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千元的罚款 Nhomakorabea一般违法行为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违法所得5千元-2万元的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前言近些年来,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进程,安全生产事故时有发生,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

安全生产是一个重要的民生领域,同时也是一个需要政府高度重视的领域。

针对安全生产事故,政府部门将对事故负责人、企业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以便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律权益。

本文将重点介绍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适用规则。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是指政府依照法律规定对企业或者个人采取的行政处罚措施。

由于安全生产事故的性质、情况、后果等各不相同,对负事故责人和企业进行的处罚也应当有所区别。

为了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律权益,政府需要对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进行自由裁量。

所谓自由裁量,是指政府对于安全生产事故的情况进行分析,根据情况进行不同程度和不同方式的行政处罚,并不受法律条文严格限制。

自由裁量的好处在于,可以根据情况量刑,照顾特殊情况,从而有效地提高行政处罚的效力。

自由裁量的适用规则自由裁量并不是说政府对安全生产事故的行政处罚可以完全随心所欲,自由裁量是在一定的范围内进行的。

因此,对于自由裁量适用规则的制定就显得尤为重要。

1. 安全生产事故的性质和情况安全生产事故的性质和情况是决定自由裁量的一个重要因素。

如果事故的性质比较严重,比如事故直接造成了人员伤亡或产生了重大环境影响等,那么政府必须要严惩不贷,加重行政处罚力度,从而提高罚款和责令整改等措施的力度。

2. 事故责任人和企业如实讲述情况安全生产事故一旦发生,责任人和企业必须如实讲述事故的情况和事发过程。

政府可以根据事故的情况对负事故责任人和企业进行行政处罚,如果责任人和企业没有如实讲述情况,则可能不利于行政处罚的适用。

3. 如实上报事故情况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负责人和企业必须立即上报事故情况,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果负责人和企业不能及时发现和报告安全生产事故,那么政府也可以根据这种情况对负责人和企业进行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确保行政处罚公正、合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XX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应急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内,综合考虑违法情节、违法手段、违法后果、改正措施等因素,依法合理确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

本省应急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处罚,以及受应急管理部门委托开展行政执法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行使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程序正当原则;(一)公平公正公XX则;(三)过罚相当原则;(四)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五)全面分析、综合裁量、合法合理确定的原则。

第四条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处罚的规定存在裁量空间的,省应急管理厅应当根据立法目的和行政处罚原则,制定《XX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细化、量化裁量标准。

各市州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执行省应急管理厅制定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也可结合各自实际情况,根据本规则及《XX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进一步细化本辖区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第五条制定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应当坚持分级裁量原则,对具体法律条文描述的违法行为一般分为轻微、一般、较重、严重、特别严重五个裁量阶次,对每个阶次的违法行为,应当根据情节列出具体行为表现。

不得将依法不予处罚、从轻、减轻以及从重等法定情节作为设定相应处罚种类、处罚幅度以及单处与并处选择等裁量标准和适用条件的因素。

法律、法规和规章条文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规定明确,不需要细化的,可以原文收录。

《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细则(试行)》摘要(一)

《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细则(试行)》摘要(一)

时, 适 用本 《 细则 》 。 九、 在本 《 细则 》 中没有对应条 款的 , 应 当经集 体讨 论决定 ,并制作集体讨论记 录。集体讨论 的
事项包括 案件承办人 员 的建议 、裁量 的事实 、 理 由、 额度和处罚依据 。
( 二) 销售商品的 , 以销售收入作为违法所得 ; ( 三) 提供 安全生产 中介 、 租赁等服务的 , 以服
和 国行政处罚 法》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 办 法》 ( 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 1 5号 ) 《 安全 生产行
政处罚 自由裁 量适用规则 ( 试行 ) 》 ( 国家安全监管
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的原则 。对 同一类违法
主体实施 的性质相 同 、 情节相 近或相似 、 危 害后果 基本相 当的违法行为 , 在 自由裁量 时 , 适用 的法律 依据 、 处罚种类应 当基本一致 , 处罚幅度应 当基本
《 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 实施细则 ( 试行 ) 》 摘要 ( 一)
日前 , 省安 监局制 定印发 《 江苏 省安 全生产 行政处 罚 自由裁 量实施 细则 ( 试行 ) 》 ( 以下简 称 《 细则 》 ) 。《 细则 》 规范 了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 部门 以及 根据授权 或者接受委 托行使安 全生产行 政 执 法职责 的单位和 部门合法 、 适当地 行使行 政处 罚 自由 裁量权 , 正确 适用安 全生产 法律 、 行政法 规 和部 门规 章 , 做到 依法行 政 、 公正 执法 。为 进一步宣 贯落 实 , 本刊 分期摘要刊 出 , 普及 知识 、 惠 及 读者 , 以期进一步 提升我 省安全生 产行政执 法水平 。
江 苏 安 全 生产
处罚对象的纠违态度 、 措施等情形 , 结合涉及从重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试题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试题

实施安全生 产违法行为

3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规定,除当场行政处罚 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结果实行( )制度。
登记
4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规定,安全生产行政处 罚案件实行( )制度。
备案监察
根据《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规定,行使行政处
3
行为违反不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在适用具体法律条 律效力低的
文时应当遵循的原则有( )。
规定
安全生产违
法行为在两
4
根据《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规定,下列属于依 年内未被发
法从轻处罚当事人的情形是( )。
现的,法律
另有规定的
除外
B
C
D
正确选项
备注《安全生ຫໍສະໝຸດ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
意见报案件审核委员会审查决定。 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从轻或者从重处罚的 自由裁量结果,应当由安全监管执法机关的负责人
集体讨论决定。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 十九条 行政处罚案件实行备案审查制度。 各级安全监管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负 责本机关行政处罚案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对各类安 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的实体内容、执法程序、自由 裁量的合法性、适当性以及相关证据进行事后审 查,并定期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复查和监督。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 六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 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过罚相当的原则和处罚 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 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 合法性和合理性。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 十六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 (一)证据不足,安全生产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的;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 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不满14周岁的公民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的; (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 为时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五)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具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他情形的。 前款第五项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 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 八条 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不同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在适用具体法律条文时应当遵 循下列原则: (一)优先适用法律效力高的规定; (二)法律效力相同,属于特别规定的优先适 用;

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细则

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细则

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江苏省内的各类单位和个人在安全生产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以及有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对违法行为处罚的裁量工作。

第三条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应严格遵循法定、合理、适度、公正的原则,保障处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第四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分为轻微、一般和严重三种情形,具体划分标准由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章处罚裁量原则第五条处罚裁量应首先考虑危害程度,严重危害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行为应按照严重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第六条处罚裁量应考虑行为主体的主观恶意、过失程度以及整改态度等,恶意行为和恶劣态度应予以重罚,轻微过失且主动整改的情况可以予以从轻处罚或免予处罚。

第七条处罚裁量应考虑违法行为的后果和危害程度,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应予以重罚。

第八条处罚裁量应考虑违法行为的社会影响和公众利益,违法行为对公共安全和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应予以重罚。

第九条处罚裁量应考虑违法行为的持续性和情节轻重,持续违法、累犯或造成恶劣后果的,应予以重罚。

第十条处罚裁量应遵循法定程序和法定限度,不得超越法定的处罚范围。

第三章处罚决定程序第十一条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由具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作出,未经授权的部门和人员不得作出处罚决定。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违法事实和证据;(二)对违法事实的认定和处罚依据;(三)处罚种类和金额;(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和地点,以及出具该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法定代表人签名。

第十三条被处罚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出示相关证据,对有异议的证据可以提出质疑。

第十四条处罚决定书应当在作出之日起三日内送达被处罚单位和个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应当书面通知。

第十五条被处罚单位和个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六条处罚决定作出后,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在媒体和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向社会公布处罚决定的事实和结果。

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

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

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一条为了促进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平、公正、公开、合理地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本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和规章(以下简称“法律”)规定的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内,综合考虑违法情节、违法手段、违法后果、改正措施等因素,合理确定处罚种类、处罚幅度或不予处罚的权限。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处罚,以及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开展行政执法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对情节轻微、能及时纠正并无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不予处罚。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原则,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规定的程序。

各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统一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细化标准‣(以下简称•基准细化标准‣),并向社会公开、公布。

第五条•基准细化标准‣的制定应严格依据江苏省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编制省级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公开办…2009‟4号)规定。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设定项目为:编码(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处罚标准、处罚等次、裁量幅度六个项目内容。

第六条•基准细化标准‣的制定和适用应严格遵循过罚相当原则。

细化后的处罚幅度应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大体相当。

裁量权量化标准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细化处罚种类和区分不同档次的处罚幅度;应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区分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四类情节,并相应将其区分为轻微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特别严重违法行为四个裁量处罚层次。

2024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

2024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

2024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嘿,大家知道吗,2024 年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可太
重要啦!比如说吧,就像开车要遵守交通规则一样,如果不遵守,那后果可能很严重哦!
这规则就像是一把尺子,衡量着安全生产中的对与错。

要是一家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不重视安全,就好比一个人在马路上横冲直撞,那能不出事吗?比如说不做好防护措施,哎呀,这不就等着出问题嘛!然后呢,根据这个适用规则,就会有相应的处罚呀。

咱再想想,要是没有这个规则,那不就乱套了嘛!大家都可以随意对待安全生产,那得多危险呀!就好像踢足球没有裁判,那比赛还不乱成一团啦?
所以说呀,2024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真的超级重要!
它保障着我们每一个人的安全!有了它,才能让安全生产真正落实到位!。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已经2010年6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一○年七月十五日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适用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合法、适当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根据《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执法机关)依照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作出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适用本规则;具体实施行政处罚需要自由裁量的,参照《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执行。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适用《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试行)》。

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的部门规章与本规则不一致的,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在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立法目的和行政处罚的原则,在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内,综合考量违法的事实、性质、手段、后果、情节和改正措施等因素,正确、适当地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或者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选择适用权限。

第四条各级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对各自管辖范围内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上级安全监管执法机关有权对下级安全监管执法机关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处罚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第二章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考量原则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程序法定原则,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程序。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解读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解读

组织 或者机构合法 、适 当地行使行政 法 律 、行政法规 和部 门规章 ,何种情
处 罚 自由裁量权 ,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 形 不予处罚 ,何种情形 减轻处罚 ,何
于 21 0 0年 7月 1 5日颁布 了 《 安全生 种 情形加重处罚 等。安 全监管执法机 产 行政 处罚 自由裁量 适用 规则 》( 国 关 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具 体实施 行政处 家安监总局第 3 号令 , 1 以下简称 《 规 罚 自由裁量时 ,应当根据 《 规则 》的 则 》 ,同时 配套制定 了 《 全生 产行 要求 ,参 照 《 准 》进 行处罚。 ) 安 标 考虑到原 国家安全监管局 、国家 政处罚 自由裁量标 准 》 以下简称 《 ( 标
政 执 法人 员 正 确 实施 行 政 处 罚 的基 行政执 法 中的违法所得 ,通常是指实
5 项 目投 资 额 的 裁 量 基 准 .
行 政处罚的难点和重点
正确 、 合理地适用相关 法律规定 , 是安全监 管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 人员
对于法律 、行政法 规和部 门规章 施违法行 为所取得 的总收入 ,包括钱 实施行政 处罚的难点和重点 。《 规则 》 币 、财物等 ,不扣 除成本 。司法实践 中规定建设项 目违法 的条款 ,按照建 对行政处 罚 中有关法律规定 的适 用从 中的违法所得 ,通 常是指实施违法行 设项 目的投资额度 大小 ,划分不 同的 为扣 除合 理成本 后的总收人 ,包括钱 处罚档次 。 5个方面作 出了明确规定 。 对于同一个违法行 为违反不 同法 币 、财物 等。安 全生产违法所得 按照
照安全生 产法律 、行政法规和部 门规
章作 出行政处罚 行使 自由裁量权 。规 《
为 了正确适 用安全生 产法律 、行 则 》仅是 规定了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实 政 法规和部 门规章 ,规范安全生产监 施 行政处罚时 ,需要行使 行政处罚 自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

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 正的, 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 故的。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 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出 发,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以上二 十万以下的罚款。另参照《生产安全事 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 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 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 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 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 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 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另参照《生产安全事故 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发生较大事故的
处上一年年收入 40%的罚款
发生重大事故的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 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 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造成后果。
处上一年年收入 60%的罚款 处上一年年收入 80%的罚款 处 1 万元以下罚款
4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 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的; 2570 (二)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 中 华 人 民 共 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 和 国 安 全 生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 产法第 82 条 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 核合格的;2571(三)未按 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
5
(一)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 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 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 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 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2575(二)矿山建设项目或 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 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 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 的;2576(三)矿山建设项 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 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 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 经验收合格的;2577(四)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公布《天津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公布《天津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的通知

稳住经济会议发言稿范文
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各位代表:
大家好!
今天,我很荣幸能在这个稳住经济会议上发言。

当前,我国经济面临世界经济增长放缓、外部不确定性增加等多重挑战,保持稳定经济发展至关重要。

作为国家的经济管理者和企业家,我们有责任和义务思考如何应对当前形势,推动经济稳定发展,为保持全球经济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首先,我们要深入分析当前经济面临的困难和压力。

全球经济增速放缓,贸易保护主义抬头,经济增长动力不足,这些都给我国经济带来了很大影响。

另外,国内结构性问题的突出,也给我们的经济稳定发展带来了一些问题和挑战。

同时,外部环境的不确定性,也增加了我们的经济运行风险。

其次,我们要积极应对各种挑战,保持经济的稳定发展。

首先,我们要坚持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坚决贯彻落实稳定经济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好积极财政政策和稳健货币政策,通过稳定投资、促进消费、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等措施,推动经济平稳发展。

另外,我们要加强对外开放,积极参与全球经济治理,推动形成开放、包容、普惠的国际经济秩序。

最后,我想重申一个观点,就是我们要坚持协同发展、共同发展的原则。

在当前复杂多变的经济形势下,我们不仅要关注本国经济的稳定发展,更要推动全球经济的繁荣,实现共同发展。

只有通过内外联动,才能够更好地消化外部风险,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总之,我相信,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通过我们共同的努力,我们一定能够稳住经济,实现经济更好更快发展。

让我们齐心协力,为推动经济稳定发展而努力!
谢谢大家!。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
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山东政报》
【年(卷),期】2018(000)004
【摘要】鲁安监发[2018]14号各市安监局,省安监局各处室、单位:为了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提高全省安监系统依法行政水平,按照《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和《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省政府令第269号)要求,省安监局制定了《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
【总页数】1页(P37-3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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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已经2010年6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一○年七月十五日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适用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合法、适当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根据《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执法机关)依照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作出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适用本规则;具体实施行政处罚需要自由裁量的,参照《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执行。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适用《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试行)》。

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的部门规章与本规则不一致的,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在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立法目的和行政处罚的原则,在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内,综合考量违法的事实、性质、手段、后果、情节和改正措施等因素,正确、适当地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或者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选择适用权限。

第四条各级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对各自管辖范围内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上级安全监管执法机关有权对下级安全监管执法机关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处罚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第二章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考量原则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程序法定原则,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程序。

第六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过罚相当的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七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等因素,综合裁量,合理确定应否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

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认知态度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同一类违法主体实施的性质相同、情节相近或者相似、危害后果基本相当的违法行为,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应当基本一致,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

第八条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不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在适用具体法律条文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优先适用法律效力高的规定;(二)法律效力相同,属于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三)法律效力相同,生效时间在后的优先适用。

第九条法律对同一个违法行为设定了行政处罚的,按照下列原则行使自由裁量权:(一)同一法律规定实施某个违法行为应当(可以)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确定的,参照《标准》对其罚款幅度予以细化;(二)同一法律规定实施某个违法行为应当(可以)处以不同种类(包括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的行政处罚的,参照《标准》给予相应种类的行政处罚;(三)同一法律规定实施某个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不同处以不同种类的行政处罚的,参照《标准》确定的情节给予相应种类的行政处罚。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违反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违反同一条款的不同违法情形,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同一法律条款规定的不同违法情形,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第三章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适用规则第十一条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应当先予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先予书面责令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改正;当事人逾期不改正的,再依法决定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多种处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规定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明确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但应分清主罚项和次罚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予没收物品、没收违法所得,再作其他处罚的,不得直接选择适用其他处罚。

第十三条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已经规定处罚种类的,实施自由裁量权时,不得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对当事人实施罚款的,其罚款额不得高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数额的上限,也不得低于其规定数额的下限。

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公民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四)配合安全监管执法机关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主动投案,向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如实交待自己的违法行为的;(六)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的。

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的中档以下确定行政处罚标准,但不得低于法定处罚幅度的下限。

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的立功表现,是指当事人有揭发他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经查证属实;或者提供查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重要线索,并经查证属实;或者阻止他人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违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

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一)危及公共安全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人员安全,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二)一年内因同一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三)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其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的;(四)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行政执法人员的;(五)在处置突发事件期间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六)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七)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人身死亡(重伤、急性工业中毒)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八)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的;(九)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十)未依法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十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逃匿或者瞒报、谎报的;(十二)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较高或者最高幅度确定处罚标准,但不得高于法定处罚幅度上限。

第十六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一)证据不足,安全生产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三)不满14周岁的公民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五)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六)具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前款第五项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标准》所称的违法所得,按照下列规定计算:(一)生产、加工产品的,以生产、加工的产品及其销售收入作为违法所得;(二)销售商品的,以销售收入作为违法所得;(三)提供安全生产中介、租赁等服务的,以服务收入或者报酬作为违法所得;(四)销售收入无法计算的,按照当地同类同等规模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均销售收入计算;(五)服务收入、报酬无法计算的,按照当地同行业同种服务的平均收入或者报酬计算。

第四章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审核与监督第十八条除当场行政处罚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结果实行审核制度。

案件调查终结后,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对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提出建议,并说明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案件审核人员应当对处罚依据、额度等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报送安全监管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查决定;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已经成立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委员会的,审核意见报案件审核委员会审查决定。

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从轻或者从重处罚的自由裁量结果,应当由安全监管执法机关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行政处罚案件实行备案审查制度。

各级安全监管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本机关行政处罚案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对各类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的实体内容、执法程序、自由裁量的合法性、适当性以及相关证据进行事后审查,并定期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复查和监督。

第二十条行使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裁量结果应当公开,允许社会公众查阅,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行政监察机关对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监察。

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明显不当的,必须及时予以纠正;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违反《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给予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和其他责任人员罚款的,依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违反《安全生产法》以外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给予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和其他责任人员罚款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审查和备案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地方各级安全监管执法机关根据本机关实际制定,并报上一级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备案。

第二十四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应当依据规定程序移交司法机关,不得以罚代刑。

第二十五条本规则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2010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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