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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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河源市发展循环经济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河源市发展循环经济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河源市发展循环经济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26•【字号】河府办[2006]96号•【施行日期】2006.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河源市发展循环经济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河府办〔2006〕9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号)和省政府《关于建设节约型社会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粤府〔2005〕83号)精神和省委、省政府提出“加快建设绿色广东,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为加快推进我市循环经济发展,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市政府决定开展循环经济试点工作,现将《河源市发展循环经济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河源市发展循环经济试点实施方案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号)和省政府《关于建设节约型社会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粤府〔2005〕83号)精神和省委、省政府要求,为促进我市发展循环经济试点工作的深入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性转变为目标,以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为动力,以降低资源消耗、减少废物排放、促进废旧物质回收和再生利用、提高资源生产率为核心,在不断完善建立反映资源环境成本的市场体系条件下有序开展循环经济试点,为我市建立完备的循环经济法律法规体系、政策支持体系、技术创新体系和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实现我市全面发展循环经济中长期战略目标和分阶段推进计划奠定基础。

二、工作目标我市循环经济试点在企业和园区同时展开,选择基础较好、代表性强的企业、园区,用5年时间完成试点工作,创建一批符合“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原则,具有龙头带动、示范推广作用的清洁生产企业、生态产业园区。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河源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河源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河源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编制工作的意见【法规类别】计划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河府办[2009]119号【发布部门】河源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10.26【实施日期】2009.10.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河源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编制工作的意见(河府办〔2009〕11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十二五”时期是我市经济社会加快发展的战略机遇期,也是我市全面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积极应对国内外发展环境重大变化,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乘势而上、率先崛起的一个关键五年期。

科学制定并实施好“十二五”规划,意义十分重大。

根据省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十二五”规划前期研究课题的通知》(粤办函〔2009〕349号)精神,为做好“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宏观指导,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争当全省山区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排头兵。

进一步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遵循“生态优先,加快发展,注重民生,构建和谐”的发展思路,大力构建有河源特色的现代生态产业体系,加快发展方式的转变,建立资源节约型和生态友好型社会;实施依托珠三角、服务珠三角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强与珠三角的合作,建立与珠三角一体化的开放型经济社会新体系;乘势而上,率先崛起,努力探索出一条山区经济社会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新路,为初步建成全面小康社会和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目标而努力奋斗。

二、编制原则(一)科学发展原则。

一是在保持经济总量快速增长的同时,大力发展“四新工业”(新能源、新材料、新家电、新医药),积极推进经济结构优化升级,促进新型化工业、高新技术产业、传统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的协调发展。

二是积极推动县域经济和市直经济发展,继续实施“南拓东扩北连西优”的发展战略,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加快我省县域金融服务体系建设,引导民间资本规范运作,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促进“三农”、中小企业和县域经济健康快速发展,推动我省小额贷款公司健康、有序和持续发展,维护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08〕100号)(以下简称《试点工作意见》)的精神,结合河南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依法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可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经工商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金融联络办公室会同省中小企业局、省财政厅、省工商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和河南银监局建立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河南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为召集人,负责审定试点管理暂行办法,指导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工作,协调处理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河南省中小企业服务局为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明确的试点管理暂行办法,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等事项进行核准,指导与督促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制定明确的金融风险防范措施,落实相应的处置责任,建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动态监督系统,及时识别、预警、防范和处置风险等,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增财力强保障”工作专班的通知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增财力强保障”工作专班的通知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增财力强保障”工作专班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5.10•【字号】河府办函〔2024〕24号•【施行日期】2024.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增财力强保障”工作专班的通知河府办函〔2024〕2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全市财政收入组织工作,坚持开源与节流两手抓,确保财政平稳运行,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增财力强保障”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工作专班)。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聚焦财政增收,综合施策,多措并举,稳步推进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矿产河砂出让、土地拍卖、资产处置、资源盘活、资金追缴等增收项目,力争今年市直实现大额收入超20亿元,实现财政平稳运行。

二、组织架构工作专班保持常态化狠抓财政收入态势,形成各县(区)、各部门收入组织合力,深入挖潜增收举措,巩固厚植本地财源,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地提出落实措施和对策建议,及时协调解决大额收入项目的难点堵点问题,及时高效形成财政收入,缓解收支矛盾,有效降低财政运行风险。

工作专班组成人员如下:组长:李勇平市长副组长:刘东豪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赵峰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副市长谢春艳副市长孙锋副市长成员:谢劲辉市政府秘书长邝伟毅市政府副秘书长谢海航市发展改革局局长杨利华市教育局局长陈飞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黄亿芳市民政局局长李庆铎市司法局局长何远航市财政局局长刘涉市自然资源局局长徐智敏市生态环境局局长邵卫根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马国波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张金城市水务局局长陈海青市商务局局长吴新国市应急管理局局长郑新桥市国资委主任徐学章市市场监管局局长杨威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局长庄广文市税务局局长何志锋市林业局局长蓝智慧市机关事务管理管理局局长谢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任诸鸿伟市水资源办主任陈志田市土地储备中心主任邓勇源城区区长刘大荣东源县县长张衍彪和平县县长朱以威龙川县县长邓红卫紫金县县长黄罡星连平县县长杨志江东新区管委会主任陈志中河源国家高新区管委会主任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由市政府副秘书长邝伟毅兼任办公室主任,市财政局局长何远航担任副主任,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市财政局负责。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引导个体工商户发展的意见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引导个体工商户发展的意见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引导个体工商户发展
的意见
【法规类别】个体私营经济管理
【发文字号】河府[2010]183号
【发布部门】河源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12.08
【实施日期】2010.12.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引导个体工商户发展的意见
(河府〔2010〕18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形成各种经济成分并存的健康发展局面,全面推进市场主体规范化管理,促进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转型升级、调整结构、提高综合竞争力,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几点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对做好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范工作的认识
建市以来,我市个体工商户不断发展壮大,已经成为我市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

个体工商户对繁荣城乡经济,增加财税收入,扩大社会就业、改善人民生活,促进经济发展起了积极作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了重要
贡献。

我市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经过长期的发展和积累,相当一部分已经具备了企业的规模和条件,但是仍然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影响了其自身的发展和竞争力的提高。

因此,规范和引导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促进其转型升级为企业,提高经营规模、档次和市场竞争力,显得十分必要。

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若干意见》提出了“突出产。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涉财税源数据共享机制的通知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涉财税源数据共享机制的通知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涉财税源数据共享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6.26•【字号】河府办函〔2020〕36号•【施行日期】2020.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正文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涉财税源数据共享机制的通知河府办函〔2020〕3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为推进财税与经济协调发展,解决涉财税源数据资源条块分割、“信息孤岛”等问题,促进涉财税源数据资源深度开发利用,提高政府财税治理能力,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市政府决定建立涉财税源数据共享机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涉财税源数据共享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运用大数据提升国家治理现代化水平。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将“数据”增列为生产要素,《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要求“发挥社会数据资源价值”“加强数据有序共享”,进一步凸显了数据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地位。

随着经济转型和社会发展,大数据在财税管理中的作用日益突出。

建立涉财税源数据共享机制,强化涉财税源数据增值利用,是抓“六保”促“六稳”、推进“融湾”“融深”的重要基础,是挖掘财政增收潜力、提高财政收入质量的有力举措,是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提供财力支撑的必然要求,对政府提升财税治理能力意义重大。

各单位要从全市工作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大数据的资源优势,高度重视涉财税源数据共享工作。

二、切实建立涉财税源数据共享机制(一)常态化共享涉财税源数据。

各单位要按照《河源市涉财税源数据共享表》(见附件)所列的数据范围、提供时间、提供频度和质量要求,从2020年7月开始,常态化提供增量涉财税源数据(存量数据需求应在7月底前一次性提供)。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股关于印发河源市推进节约集约用地试点示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股关于印发河源市推进节约集约用地试点示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股关于印发河源市推进节约集约用地试点示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19•【字号】河府办[2009]117号•【施行日期】2009.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股关于印发河源市推进节约集约用地试点示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河府办〔2009〕11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河源市推进节约集约用地试点示范工作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二○○九年十月十九日河源市推进节约集约用地试点示范工作实施方案为配合我省建设节约集约用地试点示范省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我市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和省政府《印发广东省建设节约集约用地试点示范省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明电〔2009〕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节约集约用地加快经济发展这一核心,以构建保障科学发展新机制为主线,以保护耕地为前提,建立以规划和标准控制为基础,以政策约束激励为导向,以评价、监管、考核为保障,以市场配置为主导的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长效机制,有效促进城乡布局优化、产业结构升级转型和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确保我市产业发展与保护生态环境同步推进,努力走出一条耕地保护严、建设占地少、用地效率高的科学发展道路。

二、工作目标优化国土空间布局,科学配置城乡、区域、产业发展用地,严格控制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不断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和土地产出率。

严格执行工业用地控制指标,防止土地粗放利用。

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保证辖区内耕地、基本农田数量和质量。

按质按量完成国家、省下达的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任务,顺利完成试点示范工作各项任务。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市直单位住房货币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河府办[2008]102号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市直单位住房货币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河府办[2008]102号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市直单位住房货币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市直单位住房货币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河府办〔2008〕102号)市府直属各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源市市直单位住房货币补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八月二十六日河源市市直单位住房货币补贴实施方案为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改善职工住房条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通知》(粤府〔1998〕8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住房货币补贴的原则(一)在保障职工基本居住需求的前提下,按职工不同职级,根据国家、单位、个人合理负担的原则,确定住房货币补贴的标准。

(二)没有按规定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不实行住房货币补贴。

(三)按现行职工工资供给渠道筹集和发放住房货币补贴资金。

二、住房货币补贴的范围和条件(一)补贴范围: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符合住房货币补贴条件的职工(含离退休人员)。

企业参照本方案执行。

(二)补贴条件:实行住房货币补贴单位的职工,夫妇双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住房货币补贴:1.未按房改政策购买了公有住房;2.未参加单位集资建房;3.未领取过政府认定的住房补贴。

以家庭住房面积标准领取过政府或单位发放住房补贴的,夫妇双方均不能再申请住房货币补贴。

一方以家庭住房面积标准的一半领取过住房补贴的,则另一方可申请住房货币补贴。

三、住房货币补贴标准和补贴方式(一)补贴标准1.职工个人住房货币补贴总额,按市区普通商品住房平均单价与职工负担额之差,乘以职工本人住房标准面积的一半计算。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5.18•【字号】河府办〔2019〕18号•【施行日期】201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河府办〔2019〕1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源市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5月18日河源市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缓解企业融资困难,支持地方实体经济发展,稳定金融经济秩序,贯彻落实《中共河源市委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实施意见》(河发〔2018〕19号)等文件精神,加强河源市融资专项资金管理,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政府主导、封闭运作、有偿使用、严控风险”原则,由市财政安排5000万元资金设立河源市融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融资专项资金”),为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提供单户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贷款转贷服务,主要用于协助我市辖内短期资金周转困难的法人企业按时转贷,帮助中小微企业及时获得金融机构转贷支持,防止和化解中小微企业资金链断裂风险。

第三条市政府建立河源市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专项资金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协管金融工作的副秘书长为联席会议总召集人,市金融工作局局长为召集人,成员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林业局、人行河源市中心支行等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

联席会议负责研究制定融资专项资金工作规划、制度等;组织落实融资专项资金来源和组成;对融资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审议融资专项资金管理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融资专项资金运行中的重大问题。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同意建立河源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的函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同意建立河源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的函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同意建立河源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3.15•【字号】河府办函〔2021〕25号•【施行日期】2021.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费者权益保护正文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同意建立河源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的函河府办函〔2021〕25号市市场监管局:你局《关于建立河源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河市监〔2021〕48号)收悉。

市人民政府同意建立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的河源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不纳入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管理,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

请按照市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附件:河源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3月15日附件河源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为加强对河源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部门间协作配合,进一步提升消费维权工作效能,更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引领作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建立河源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部门间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能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统筹协调全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研究并推进我市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重大政策、措施;指导、督促有关部门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职责;推动各领域(行业)建立消费维权机制;组织开展对消费侵权热点和典型违法活动的治理,加强各部门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的协同联动;加强调查研究和信息交流,分析消费维权动态,总结推广消费维权工作经验;加大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普及力度;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联席会议由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局、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局、人行河源市中心支行、河源银保监分局、河源海关、市烟草专卖局、市邮政管理局、河源日报社、河源广播电视台、河源晚报、市消委会等25个部门和单位组成,市市场监管局为牵头单位。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河源市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河源市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河源市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制
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会议差旅
【发文字号】河府办[2007]37号
【发布部门】河源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05.31
【实施日期】2007.05.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河源市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河府办〔2007〕3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源市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河源市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了统一协调和组织政府相关部门共同防范和打击制贩假币违法犯罪活动,维护辖区金融和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根据《国务院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工作制度》,结合辖区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反假货币联席会议的宗旨
(一)维护辖区经济、金融的正常运行;
(二)维护国家货币的信誉,保证市场货币的正常流通,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第二条反假货币联席会议的职责
(一)组织、领导全市反假货币工作,研究、制定反假货币斗争的办法;
(二)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反假货币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与动态、提出有关反假货币工作的建议;
(三)组织、协调各有关单位、有关部门反假货币工作;
(四)组织、指导反假货币宣传活动;
(五)通报、协调有关大案要案的处理情况和反假货币工作情况;
(六)检查、监督各县区执行有关反假货币政策、法规情况;
(七)审定反假货币所需费用的支出范围及标准;
(八)市政府、上级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交办的与反假货币工作有关的其他事项。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直2009年一次性中小企业发展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直2009年一次性中小企业发展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直2009年一次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河府办[2009]61号【发布部门】河源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05.07【实施日期】2009.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直2009年一次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河府办〔2009〕6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源市直2009年一次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七日河源市直2009年一次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投资力度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粤府〔2008〕98号)和市政府《关于实施“暖企工程”的意见》(河府〔2009〕1号),规范2009年市直一次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放大效应,缓解当前中小企业生产经营中的融资难问题,促进中小企业转型升级和科技创新,根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政府《关于实施“暖企工程”的意见》(河府〔2009〕1号)规定2009年市财政安排用于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其中2009年安排民营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归入本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管理。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政策、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统筹安排、突出重点、扶优扶强的原则。

(三)财政引导、多方联动、有效融资的原则。

(四)专款专用、加强监管、突出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管理,会同市经贸局、市科技局、市外经贸局、市金融办审核、下达专项资金计划,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开展绩效评价。

市经贸局、市科技局、市外经贸局分别负责项目计划的实施,会同市财政局审核、下达专项资金计划,对计划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配合市财政局开。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金融机构支持经济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河府办〔2017〕22号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金融机构支持经济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河府办〔2017〕22号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金融机构支持经济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正文:----------------------------------------------------------------------------------------------------------------------------------------------------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金融机构支持经济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河府办〔2017〕2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源市金融机构支持经济发展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金融局反映。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4月5日河源市金融机构支持经济发展奖励办法第一条为鼓励我市金融机构创新金融服务,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进一步改善对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政策措施,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包括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市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河源市分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分行、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河源办事处(含农商行和农信社)、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分行及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新设立)、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

第三条金融贡献奖。

(一)金融机构对全市贷款12月末余额比上年同期增长10%以上,并同时满足下列3个条件的,按12月末实际新增贷款余额(比上年同期,下同)的0.5‰给予奖励。

1.全年新增各项贷款占新增各项存款70%以上;2.全年新增中小微企业贷款占比达60%以上;3.所发放的贷款(票据贴现、一般性贷款)各期限加权平均利率均低于中国人民银行河源市中心支行公布的《河源市市场利率月水平表》中对应的贷款加权平均利率。

(二)金融机构对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及企业核销呆账贷款,按上年12月和本年1—12月实际核销额的1‰给予奖励。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三)培育和监管产权交易、柜台交易市场等区域金融市场,指导和推进企业改制上市,参与协调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等相关融资工作。
(四)协助和支持中央驻河源市金融监管机构对各银行、证券、期货、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及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管以及防范、处置、化解金融机构的金融风险问题,建立金融风险预警体系,组织协调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打击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三)增加培育和监管产权交易、柜台交易市场等区域金融市场的职责。
(四)增加开展金融对外交流与合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规划草案并组织实施。
(二)培育和发展农村金融体系,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进行市场监管和风险处置,会同有关部门防范化解地方金融国有资产风险。
(五)开展金融对外交流与合作。
(六)统筹协调和落实地方人民政府与金融机构的战略合作。
(七)承办市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局设1个内设机构:
金融科。
起草有关文件和发展规划草案;研究分析地方金融形势、金融运行情况,起草重要文稿;统筹协调地方人民政府与金融机构的战略合作;指导、协调设立金融控股公司、政策性保险机构、政策性担保公司等地方金融机构,承担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市场监管和风险处置工作;统筹协调全市农村信用社改革,组织推进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专业财务公司等地方银行业服务体系建设;培育、发展银行信贷市场、资本市场、保险市场;监管产权交易、柜台交易市场等区域金融市场;参与协调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等相关融资工作;协同推进征信系统建设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防范化解地方金融国有资产、资本市场、保险市场风险和机构风险;协助有关部门查处和打击欺诈、挪用、逃废金融债务等违法违规行为和非法证券机构、非法证券业务活动及非法保险机构、非法保险业务活动;指导、协调企业改制上市;建立金融风险预警体系,组织协调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和金融信息化建设;办理有关建议提案、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等工作;开展金融对外交流与合作。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河源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收益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河府办[2005]37号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河源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收益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河府办[2005]37号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河源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收益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河源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收益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河府办〔2005〕37号)市府直属各单位:《河源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收益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四届11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五月十七日河源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收益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属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的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等部门颁发的《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市属企业国有资产收益,具体包括:(一)国有企业应上缴财政的利润;(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有股应分得的股利;(三)有限责任公司中政府作为出资者按照出资比例应分取的红利;(四)市政府授权的投资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投资形成的收益应上缴财政的部分;(五)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收入;(六)股份有限公司中政府股股权转让(包括配股权转让)收入;(七)对有限责任公司政府出资转让的收入;(八)其他非国有企业占用国有资产应上缴的收益;(九)其他按规定应上缴的企业国有资产收益。

第三条市国资委和市财政局负责对企业国有资产收益实行双重管理,设立专门账户,实行专户管理、单独核算。

资金使用必须体现互相监督、互相制约的规范管理机制。

第四条市国资委在商业银行开设专户,用于接受市属企业国有资产收益和资金支付,该账户实行市财政局和市国资委法人双印鉴管理制度。

第五条市属企业国有资产收益主要用于:(一)国有资产再投资,调整产业结构;(二)补充国有企业资本金;(三)增购有关股份公司的股权及购买配股;(四)安置企业职工;(五)国有产权及资产处置工作经费;(六)调入财政用于社会各项事业支出。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和撤销部分市直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和撤销部分市直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和撤销部分市直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正文:----------------------------------------------------------------------------------------------------------------------------------------------------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和撤销部分市直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鉴于机构改革和人员变动,市政府决定对部分市直议事协调机构予以调整和撤销,具体如下:一、调整的议事协调机构(一)河源市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林涛副组长:黎意勇、何伟良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

(二)河源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指挥部总指挥:林涛副总指挥:何伟良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

(三)河源市“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林涛副组长:何伟良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

(四)河源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林涛副组长:何伟良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

(五)河源市创建省级全域旅游示范市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林涛常务副组长:黎意勇执行副组长:庞启彪副组长:朱蔚蔚、林少威、何伟良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六)河源市加快电力电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林涛副组长:黎意勇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局。

(七)河源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主任:林涛副主任:彭定邦、黎意勇、市委宣传部部长、朱蔚蔚、林少威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

(八)河源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主任:林涛副主任:黎意勇、朱蔚蔚委员会日常工作由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负责。

(九)河源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林涛常务副组长:朱蔚蔚副组长:冯伟斌(市政府副秘书长)、市金融工作局局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工作局。

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印发河源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程的通知-河府〔2022〕33号

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印发河源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程的通知-河府〔2022〕33号

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印发河源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程的通知正文:---------------------------------------------------------------------------------------------------------------------------------------------------- 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印发河源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程的通知河府〔2022〕3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修订后的《河源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源市人民政府2022年4月24日河源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程为完善市政府常务会议工作机制,进一步提高市政府常务会议的议事效率和决策效能,推进政府决策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河源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会议参加人员(一)组成人员。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及其他市政府党组成员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或由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

会议组成人员出席人数应超过1/2。

(二)列席人员。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府办公室党组成员为固定列席人员。

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司法局、审计局为固定列席单位。

与议题有直接关系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二、会议议题(一)议题范围。

1.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决策部署、会议精神;2.审议拟上报省政府、市委的重要事项;3.审议拟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及其他重要事项;4.审议拟颁布的政府规章;5.审议拟以市政府(含市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6.审议尚无明显政策界限的改革和试验决策事项;7.审议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本级财政预决算草案及其审计情况、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有土地及矿产资源年度出让计划等重大规划或计划决策事项;8.审议决定市级重点项目年度计划,单个财政投资500万元以上民生项目和投资2000万元以上市政工程项目,500万元以上的市级专项资金安排,上级未明确使用单位或具体支出项目、需进行二次分配1000万元以上的上级专项资金安排(公共突发事件应急资金安排按特事特办原则另行决策);9.项目总造价超过概算10%以上的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10.市区出让商服、住宅用地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事项(含改变土地用途);11.上级文件要求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事项;12.市长认为有必要集体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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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
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贷款
【发文字号】河府办[2009]33号
【发布部门】河源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4.07
【实施日期】2009.04.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府办〔2009〕3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河源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七日
河源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在河源市内的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客户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行为,保障小额贷款公司稳健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河源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依照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在本市的县区域范围内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法人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遵循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的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章机构的设立
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是企业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市辖区的名称不能单独用作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在市辖区范围内设立的,其名称中的市辖区名称应当与市行政区划连用;小额贷款公司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小额贷款”字样;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

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当地骨干企业(注册地且住所在试点县区或者总部注册地且住所在试点市但在试点县区有分支机构);
(二)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机制;
(三)申请前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申请前连续3个会计年度盈利且利润总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其中最末年度净利润150万元人民币以上。

如果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有2个以上均需具备上述条件。

第七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500万元人民币,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全部资本金来源应真实合法,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性缴足。

试点期间,注册资本的上限为2亿元人民币。

健康运营1年以上,各方
面达到监管要求,可根据实际需要申请扩大资本金注入。

(三)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比例不超过45%,其中每一个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比例不超过20%,其余单个股东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单个股东持股不得低于1%。

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持有的股份自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其他股东2年内不得转让。

(四)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六)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七)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八)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小额贷款公司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自主选择组织形式。

第九条小额贷款公司的投资人包括:境内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境外小额信贷组织或金融机构;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投资人。

第十条境内自然人作为投资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
(三)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且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第十一条境内企业法人作为投资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良好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能按期足额偿还金融机构的贷款本金和利息;
(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五)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30%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六)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七)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

第十二条境内其他社会组织作为投资人,应当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并具备投资主体资格和相应的资金实力。

第十三条境外机构投资小额贷款公司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亿美元;
(二)财务稳健,资信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应达到其注册地银行业资本充足率平均水平且不低于8%,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
(四)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
(五)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六)注册地国家(地区)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完善;
(七)该项投资符合注册地国家(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监管要求;
(八)注册地国家(地区)经济状况良好;
(九)该项投资符合我国关于外商投资的有关规定;
(十)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请。

经试点县区政府筛选的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应向拟设地所在县区政府递交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请材料,包括:(一)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书。

应当载明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拟设地、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业务范围等基本信息以及设立的目的。

(二)公司设立方案。

内容包括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步骤、时间安排;注册资本、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出资比例;公司章程草案及管理制度,包括业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风险监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拟聘高级管理人员(即小额贷款公司的总经理/总裁和副总经理/副总裁,下同)的基本情况和聘任其他从业人员计划。

(三)责任承诺书。

股东承诺自愿出资入股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上报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自觉遵守国家、省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不从事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等金融违法活动。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

内容至少包括:拟设地经济金融情况;拟设机构的市场前景分析,包括市场定位、设立后所能提供的服务等;未来3年财务预测,经过预测的拟设机构开业后3年的资产负债规模、盈利水平、资本收益率、资产收益率等;业务拓展计划;风险控制能力等。

(五)股东基本情况。

包括股东之间关于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协议;各股东承诺相互之间没有关联关系;法人股东的名称、注册地址、经股东(代表)大会通过的同意投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决定,法定代表人姓名,法人代码证复印件、经过工商年检的
营业执照复印件、贷款卡复印件,经营情况、诚信状况、未偿还金融机构贷款本息情况、纳税记录等事项;自然人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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