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关于加强北京市合同监督管理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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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关于加强我市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关于加强我市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关于加强我市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7.15•【字号】成办发[2003]113号•【施行日期】2003.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关于加强我市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成办发[2003]113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工商局《关于加强我市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七月十五日关于加强我市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规范商品交易市场秩序,保障市场主办者、商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商品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四川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以及《公司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成都实际,现就加强我市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立足长效管理,强化市场主办者责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促进商品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二)目标:通过规范市场投资行为、市场开办者行为、商品经营者行为和市场监督管理行为,使我市商品交易市场布局合理,管理规范,发展有序。

按照流通现代化的要求,加强宏观调控,积极推进商品交易市场硬件设施、交易方式和市场管理的现代化,扶持和创建一批有规模、上档次、专业化、品牌优、管理规范的市场。

二、规范市场投资开办行为(三)商品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场)是指具有一定规模、设施并提供服务,有多个商品经营者入场设点,独立、公开地进行生活资料、生产资料交易,并经依法登记的固定场所。

市场主办者即市场经营者,是指由市场投资者依法组建,利用自有或租用的固定场所,组织商品经营者集中进行商品交易,从事市场经营、服务和管理的企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京工商发[2003]157号关于深入开展“守信企业”公示活动的通知各区县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机构,各行业协会:为贯彻落实国家工商总局“百万守信企业”创建活动的要求,进一步强化企业信用意识,促进企业诚信经营,推动社会信用建设,现就深入开展“守信企业”公示活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要充分认识开展“守信企业”公示活动的重要意义“守信企业”公示活动是“百万守信企业”创建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重要手段,开展“守信企业”公示活动,有利于增强企业的法律意识和信用意识,促进企业诚信经营,对完善《北京市信用信息系统》,加快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首都经济发展将发挥积极作用。

各分局要充分认识“守信企业”公示活动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要会同行业协会做好“守信企业”公示活动的宣传、发动工作,引导企业积极参与这项活动。

要加强对行业协会的指导,使“守信企业”公示活动顺利开展。

各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性组织的作用,对自愿申请参加“守信企业”公示活动的企业加强培育和辅导,积极向工商部门推荐符合标准的“守信企业”。

二、要严格把握“守信企业”的标准开展“守信企业”公示活动的基本方法是:政府组织、企业申报、协会推荐、社会公示。

“守信企业”公示活动遵循自愿参加、公开、公平、公正、非终身制的原则,要坚持标准、注重质量、严格把关。

(一)申报条件:1.依法设立满两年;2.年检通过A级;3.无经营性亏损;4.企业无失信违法行为。

(二)“守信企业”标准:1.企业重视商业信誉和信用管理工作,有较高的信用意识和管理水平;2.企业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3.企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4.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纪守法,经营信用良好;5.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银行信用、质量信用良好;6.在同行业企业中,经济效益良好。

三、要切实做好受理、申报和推荐、公示工作(一)企业申请参加“守信企业”公示活动,应当向所在行业协会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1.《北京市“守信企业”年度公示申请书》(一式三份);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复印件;3.企业所具有的行业资质等级证书的复印件;4.上年度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5.企业信用管理制度汇编及年度信用管理工作总结;6.其他与企业信用、声誉有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1.20•【字号】京政办发〔2021〕18号•【施行日期】2021.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1月20日北京市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坚持不懈统筹推进新一轮营商环境改革,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着力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为主题,坚持系统观念和创新思维,强化制度创新和技术赋能,注重维护公平竞争和公共安全,以深化“放管服”改革为总抓手,以数字化引领、协同化推进、场景化应用为突破,以简化社会投资审批、加强事中综合监管和规范监管、强化事后联合惩戒、提升智慧政务服务水平为重点,大力推动优化营商环境向纵深推进,持续打造国际一流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不断提升企业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首都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任务(一)着力打造高度市场化的营商环境1.持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以告知承诺制为基础,在更大范围推动简化涉企审批,不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着力推进照后减证并证,实现更多市场主体“准入即准营”,进一步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

(1)完善告知承诺审批制度。

以行政机关清楚告知为前提,以企业和群众诚信守诺为保障,申请人自愿签署告知承诺书并按要求提交材料,行政机关应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12.22•【字号】京工商发[2008]136号•【施行日期】2008.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京工商发〔2008〕136号)各区县分局、专业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执法大队,各事业单位,各协会、学会: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函〔2008〕47号)要求,市局对自建局至2007年12月31日发布的3059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的清理。

清理结果已经市局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并就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各单位一并贯彻执行。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经市局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决定:保留572件,废止533件,失效1305件,修改15件,不属于此次清理范围的352件。

此外,由其他委办局主办,联合我局会签的文件282件,正在清理之中。

具体清理情况如下:(一)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572件。

其中:以市局名义制发的267件;以市局名义转发的270件;市局主办,联合其他部门制发的27件;市局主办,联合其他部门转发的8件(详见附件1)。

(二)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533件。

其中:以市局名义制发的218件;以市局名义转发的256件;市局主办,联合其他部门制发的39件;市局主办,联合其他部门转发的20件(详见附件2)。

(三)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305件。

其中:以市局名义制发的655件;以市局名义转发的547件;市局主办,联合其他部门制发的86件;市局主办,联合其他部门转发的17件(详见附件3)。

(四)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7件。

其中:以市局名义制发的7件;以市局名义转发的8件(详见附件4)。

二、工作要求(一)市局法制处会同信息中心,将此次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以及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在“北京工商”网站和市局信息网站上予以公布。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的若干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的若干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1.29•【字号】京政办发[2007]79号•【施行日期】2007.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的若干意见(京政办发〔2007〕7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现场会精神,着力解决本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中的难点问题,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属地管理和行业监管责任(一)强化属地管理责任。

各区县政府(含地区管委会,下同)对本辖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负总责。

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将食品安全管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纳入政府工作考核目标。

对于难点问题,要结合辖区实际,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并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全面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

针对辖区内无证照经营问题,要组织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充分发挥食品安全监察员和信息员的作用,采取规范与取缔、疏导与打击相结合的方式强化治理。

(二)明确基层组织的管理责任。

此次专项整治的基础在基层,难点在基层,成果体现在基层,目标实现更要依靠基层。

各区县政府要充分调动基层组织力量,持续深入推进专项整治。

各乡镇、街道对本区域内食品安全进行属地管理,对非法进行食品生产、加工、储存和销售等行为,要依法予以制止,并协调、督促有关食品安全监管派出机构进行查处,或向市、区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村委会、居委会发现非法进行食品生产、加工、储存和销售等行为,应及时向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三)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7〕57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分段监管的原则,分别由农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卫生部门牵头负责农产品生产、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流通、餐饮消费环节的监管。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加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加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加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4.16•【字号】京政办发[2001]30号•【施行日期】2001.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婚姻登记管理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加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1〕3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市民政局《关于加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原则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一年四月十六日关于加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市民政局二00一年三月二十七日)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民间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

改革开放以来,本市相继制定了一系列鼓励性的政策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得到了快速健康发展。

但随着民办非企业单位数量的急剧增加和涉及领域不断拓展,登记管理工作相对薄弱的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全面贯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以下简称《条例》),促进本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健康有序发展,现就加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认识,明明指导思想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建立统一的登记管理制度,依法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行为,既是保证民办非企业单位健康发展的需要,也是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事业协调发展的必然要求。

各级领导同志都要提高对加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负起责任,把各项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本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条例》为依据,培育发展与监督管理并重,坚持统一登记、双重负责和稳步发展的原则,建立健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行政管理、政策法规、社会监督体系,完善自律机制,充分发挥民办非企业单位在首都现代化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施工安全管理防止发生破坏地下管线事故的通知-京政办发[2010]47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施工安全管理防止发生破坏地下管线事故的通知-京政办发[2010]47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施工安全管理防止发生破坏地下管线事故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施工安全管理防止发生破坏地下管线事故的通知(京政办发〔2010〕4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2011年以来,本市和国内其他城市多次发生施工破坏地下管线事故,严重影响了城市正常运行和公共安全。

为进一步加强施工安全管理,防止发生破坏地下管线事故,切实保障地下管线安全稳定运行,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保障地下管线正常运行,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和中国特色世界城市建设的需要。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维护首都安全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出发,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进一步完善制度和措施,加强施工安全管理,加大监督执法力度,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安全风险。

二、明确职责,形成齐抓共管工作格局按照“综合协调管理、部门分段负责、行业分工监管、属地区域监管、企业主体履责”管理模式,实现对地下管线安全运行的全面监管。

(一)综合协调管理。

市市政市容委负责地下管线综合协调管理;负责会同相关地下管线行业管理部门,协调管线权属单位与实施挖掘工程的建设施工单位建立地下管线安全防护机制。

市安全监管局负责防止施工破坏地下管线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对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二)部门分段负责。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统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强化相关监管职责,落实安全监管措施。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关于加强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关于加强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关于加强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北京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2.12.12•【字号】市政管字[2002]341号•【施行日期】2002.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加强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工作的通知(市政管字[2002]341号)各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工商分局、地税局、交通支(大)队、物价局:为加强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工作,按照《北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2001年市政府第75号令)和市政府其他有关规定,现将停车场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主管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以下简称停车场)的管理工作;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公共停车场管理工作。

工商、地税、公安交通管理、价格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停车场的经营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二、申请人申请从事停车场经营的,应当先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对文件、证件齐备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予核准登记核发《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统一核定为“停车场经营”,并按照“互联审批”的工作要求转告市或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

申请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个月内到市或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办理停车场备案登记后,方可开展此项经营活动。

三、市或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对取消停车场经营资质的企业,定期函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

四、停车场经营企业跨区开展停车场经营活动,应在开展经营活动的区、县工商局办理分支机构登记注册。

停车场经营企业在一个区内的不同地点开展停车场经营活动时,应当到所在地工商所办理备案手续。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委组织部、市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委组织部、市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委组织部、市公安局、市人事局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边防与出入境管理【发文字号】京办发[2003]32号【发布部门】北京市政府【发布日期】2003.07.22【实施日期】2003.07.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委组织部、市公安局、市人事局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办发[2003]32号)各区、县委,各区、县政府,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各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委组织部、市公安局、市人事局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七月二十二日市委组织部、市公安局、市人事局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的管理,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公安部、人事部《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公通字〔2003〕13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的因私事出国(境)申领出入境证件的国家工作人员。

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申领出国(境)证件,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并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和因私事出国(境)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条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以下简称出入境管理处)负责国家工作人员登记备案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数据管理。

第二章登记备案人员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公务员以及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按照国家工作人员管理。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开展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开展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开展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2.29•【字号】京工商发[2012]21号•【施行日期】2012.0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消费者权益保护正文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开展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京工商发〔2012〕21号)各区县分局、专业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执法大队,各事业单位,各协会:为贯彻2月24日国家工商总局召开的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落实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开展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的通知》(工商市字〔2012〕3号)的部署安排,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工商局开展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北京市工商局关于开展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方案为贯彻2月24日国家工商总局召开的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落实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开展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的通知》(工商市字〔2012〕3号)的部署安排,我局决定于2012年2月至9月集中开展为期8个月的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

具体工作方案如下: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查处一批消费领域合同格式条款违法案件,推动消费领域相关行业健全、完善“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补救”的各项合同管理制度,规范行业合同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有序的合同秩序,努力营造规范、和谐的市场消费环境。

二、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市局成立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协调小组,由黄晓文副局长任组长,合同处、消保处、法制处、监察处、12315投诉举报中心、市消协为成员单位。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

二、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工作重点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为根本,建立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创新行调解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化解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中的作用,推动建立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联动机制,形成调解工作合力,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积极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和谐、稳定、有序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原则。
一是自愿原则,要尊重各方当事人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或调解结果。二是合法原则,要遵循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三是公平公正原则,要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平等协商处理利益纠纷,体现公平正义,行政机关作为当事人一方时,与行政相对人的地位平等。四是注重效果原则,要追求“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社会效果和法律价值。
各级行政机关要积极做好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的衔接配合,在交通损害赔偿、医疗卫生、消费者权益保护、物业管理、劳动争议等矛盾多发领域,要建立由有关行政部门主导的专业的人民调解组织,开展调解工作。要主动加强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的衔接配合,建立调解情况通报交流制度,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妥善化解各类纠纷。行政机关对于调解不成的重大矛盾纠纷,应当及时告知、引导当事人通过诉讼渠道解决。对于进入诉讼程序的行政争议,在诉前已经做过行政调解工作的,应当将行政调解的有关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三)构建行政主导、社会参与的行政调解体系。
行政机关要紧密依靠基层组织、相关行业协会和专家学者发挥行政调解作用,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行政调解工作。在重点领域、重点行业要组织建立社会专兼职调解员队伍和调解专家库,构建行政主导、社会参与的行政调解体系。
(四)落实领导责任,加强监督检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政策措施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政策措施的决定
民政府第2号令发布
25 北京市集贸市场市场管理员管理办法 1995年5月23日北京市人
民政府批准
1995年6月7日北京市工
序号 政策措施名称 发布机关及日期 文号
1 北京市契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1950年3月4日北京市 府财岁字第360
人民政府发布 号
2 北京市人民委员会转发国家计划委员 1963年2月9日北京市 (63)市纯字
一、对主要内容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不相适应的,不符合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政府职能转变要求的,以及调整对象已经消失或者已经由新的政府规章代替的26件政府规章,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
二、对主要内容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不相适应的,不符合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政府职能转变要求的,以及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或者已经由新的政策措施代替的219件政策措施,予以废止、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2)。
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布单位)
20011126(颁布时间)
20011126(实施时间)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政策措施的决定
(2001年11月2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88号令发布)
附件1:北京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26件)
附件2:北京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宣布失效的政策措施目录(219件)
民政府发布
1997年12月31日修订
12 北京市楼堂馆所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暂行规定 1989年7月21日北京市人
民政府第21号令发布
1997年12月31日修订
21 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商品住宅楼房管理办法 1992年5月30日北京市人
民政府发布
1997年12月31日修订

合同履行方式有哪些

合同履行方式有哪些

遇到合同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合同履行方式有哪些1 、法定义务规则:法定义务:是指法定合同义务,即当事人即使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依据法律规定也应承担的义务。

(合同法第 60 条第 2 款: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①通知义务:即合同当事人应将自己履行义务的情况及时通知另一方当事人。

②协助义务:指合同当事人应协助对方履行义务,以使合同能顺利履行的义务。

③方便义务:指为对方履行合同义务提供方便的义务。

④减损义务:即合同法中的 - 防止损失扩大 - ,是指由于主客观原因而使一方遭受损失时,遭受损失的一方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损失的扩大。

⑤保密义务:指合同当事人负有将通过确立合同关系而了解到的对方的秘密予以保守的义务。

2 、正确履行:也称适当履行,是指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规定不折不扣地履行合同义务。

①履行主体正确(亲自履行规则);但在第三人履行合同义务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时候,第三人接受合同义务的履行不损害债务人利益的时候,第三人作为合同履行的主体也是正确的。

②履行标的正确(实际履行原则);③履行时间正确;④履行地点正确;⑤履行方式正确。

3 、亲自履行:指合同义务要由合同债务人向合同债权人履行,不得由第三人代替。

4 、条款约定不明的履行:①质量不时条款的履行;( 62 条 1 款: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②价格不明条款的履行;( 62 条 2 款: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③地点不明条款的履行;( 62 条 3 款: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④期限不明条款的履行;( 62 条 4 款: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本市培训办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本市培训办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本市培训办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9.30•【字号】京政办发[2001]77号•【施行日期】2001.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本市培训办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01〕7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监察局、市经委提出的《关于加强本市培训办班管理的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原则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一年九月三十日关于加强本市培训办班管理的暂行办法(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监察局市经委二00一年九月二十四日)近年来,本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举办的各种培训班名目繁多,且收费过高,问题比较普遍,加重了企业负担,企业对此反映强烈。

为加强对本市行政机关以及经行政机关授权或委托的企业和非企业组织(以下简称培训主办单位)培训办班的管理,制止乱培训、乱办班、乱收费行为,减轻企业负担,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的有关规定,现制定暂行办法如下: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开展的培训,属于法定培训,具有强制性。

除具有财政拨款或上级部门安排经费的培训外,法定培训办班可以适当收费,其培训收费必须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严格按照《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收费立项和标准审批手续。

(一)市级培训主办单位组织培训办班的,由市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费立项报市财政局会同市物价局批准,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审定。

(二)区(县)所属培训主办单位自行组织培训办班的,应报所在区(县)财政、物价部门审核后,由申报单位报市级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收费立项报市财政局会同市物价局批准,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审定。

(经营管理)北京经营范围核定规范

(经营管理)北京经营范围核定规范
17
京工商发[2001]13号
2001-1-11
转发国家工商局《关于产品包装物出现“极品”字样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18
京工商发[2001]240号
2001-11-5
转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药品广告审查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19
京工商发[2001]230号
2001-11-16
31
京工商发字[2008]25号
2008-3-3
北京市工商局转发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继续深入治理整顿网上非法“性药品”广告和性病治疗广告文件的通知
32
京工商发[2009]70号
2009-5-25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和《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的通知
33
京工商发[2009]117号
44
京工商发[2006]140号
2006-12-21
关于转发国家工商总局、卫生部《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及《关于贯彻实施<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45
京工商发[2007]98号
2007-4-3
关于转发国家工商总局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的通知
46
京工商发[2007]168号
2017-01-20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做好广告发布登记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42
京工商发 [ 2017] 28号
2017-07-13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严肃查处虚假违法广告行为的通知
43
京工商发[2004]143号
2004-7-19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广告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顺政发[2013]48号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顺政发[2013]48号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顺政发〔2013〕48号)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函〔2013〕46号)要求,我区组织各有关部门对2012年12月31日前以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15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清理结果已经2013年11月13日区政府专题会议讨论通过,确定保留行政规范性文件129件,废止25件。

现将区政府保留和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2013年12月9日附件1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标题文号1顺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政管委关于实施顺义县城地区容貌标准和顺义县城地区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的通知顺政办发〔1998〕15号2顺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发展孤残儿童福利事业意见的通知顺政办发〔1998〕44号3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技术监督局《关于贯彻〈北京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顺政办发〔1999〕55号4顺义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卫生改革加快卫生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顺政发〔2001〕32号5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顺义区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顺政办发〔2002〕8号6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顺义区地名管理办法的通知顺政办发〔2002〕58号7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的意见顺政发〔2003〕9号8顺义区人民政府转发区教委区财政局关于在中小学设立人民助学金实施意见和关于设立高等教育助学金实施意见两个文件的通知顺政发〔2003〕16号9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实施《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暂行办法的通知顺政发〔2003〕32号10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顺义卫星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顺政发〔2003〕35号11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市政管委关于顺义区城镇夜景照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顺政办发〔2003〕44号12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顺政办发〔2003〕57号13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评选实施素质教育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制度的意见顺政办发〔2003〕60号14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计生委关于建立农村地区计划生育养老保障制度意见的通知顺政办发〔2003〕61号15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劳动保障局关于首都机场征地转非人员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顺政办发〔2003〕63号16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养犬管理工作的通知顺政办发〔2003〕64号17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顺义区住宅供暖费管理及补贴办法的通知顺政办发〔2003〕65号18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顺义区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试行办法的通知顺政办发〔2003〕76号19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顺义区城镇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顺政办发〔2003〕79号20顺义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和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文件的紧急通知顺政发〔2004〕24号21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防控人间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预案的通知顺政发〔2004〕25号22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意见顺政发〔2004〕27号23顺义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开展粮食批发零售企业调查及日常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顺政发〔2004〕45号24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顺义区关于加强计算机软件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顺政办发〔2004〕1号25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顺义区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顺政办发〔2004〕9号26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顺义区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顺政办发〔2004〕18号27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顺义区行政机关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及顺义区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实施方案的通知顺政办发〔2004〕33号28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养犬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顺政办发〔2004〕39号29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顺义区成品油煤炭供给应急预案的通知顺政办发〔2004〕66号30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卫生局关于切实加强乡村医生从业资格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顺政办发〔2004〕67号31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市政管委关于顺义区园林绿地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顺政办发〔2004〕75号32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顺义区市政公用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理预案的通知顺政办发〔2004〕77号33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市政管委关于顺义城区居民小区绿地管护工作办法的通知顺政办发〔2004〕78号34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顺义区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顺政办发〔2004〕79号35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政府食品安全办公室关于给予食品违法行为举报人员奖励办法的通知顺政办发〔2004〕89号36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顺政发〔2005〕34号37顺义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民间组织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顺政发〔2005〕42号38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顺政发〔2005〕51号39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顺政发〔2005〕52号40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商务局关于顺义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办法的通知顺政办发〔2005〕17号41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人口计生委区财政局关于建立顺义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意见的通知顺政办发〔2005〕51号42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建委区劳动保障局关于建设工程劳动用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顺政办发〔2005〕56号43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顺义区地下管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顺政办发〔2005〕65号44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民政局关于顺义区专项救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顺政办发〔2005〕68号45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补助安置规定的通知顺政发〔2006〕12号46顺义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设立中小学人民助学金和高等教育助学金补充意见的通知顺政发〔2006〕21号47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顺政办发〔2006〕43号48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严厉打击违法从事矿山资源开采活动遏制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顺政办发〔2006〕44号49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民政局关于开展减灾示范社区创建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顺政办发〔2006〕51号50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市政管委关于整合顺义城区停车资源实行市场化运作意见的通知顺政办发〔2006〕63号51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坚决制止各类违法违规用地的通报顺政办发〔2006〕77号52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建委关于居住小区保安服务全覆盖工作意见的通知顺政办发〔2006〕80号53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乡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顺政发〔2007〕6号54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顺政发〔2007〕27号55顺义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提高征地超转人员待遇有关意见的通知顺政发〔2007〕38号56顺义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顺政发〔2007〕41号57顺义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改革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顺政发〔2007〕43号58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的意见顺政发〔2007〕65号59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意见顺政发〔2007〕67号60顺义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顺政发〔2007〕70号61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市政管委关于顺义区城区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实施方案的通知顺政办发〔2007〕23号62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市政管委关于顺义区镇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实施方案的通知顺政办发〔2007〕24号63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政府食品安全办公室关于调整食品违法行为举报人员奖励标准意见的通知顺政办发〔2007〕43号64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司法局区建委关于加大物业管理纠纷调处力度有效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意见的通知顺政办发〔2007〕44号65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工商局顺义分局关于加强顺义区合同监督管理意见的通知顺政办发〔2007〕51号66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工商局顺义分局关于促进和规范顺义区经纪人发展意见的通知67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财政局关于顺义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顺政办发〔2007〕57号68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民政局关于顺义区城乡低收入家庭基本生活消费品价格变动应急救助预案的通知顺政办发〔2007〕61号69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和区属企业办公用房管理的通知顺政办发〔2007〕78号70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卫生局区劳动保障局关于顺义区城乡特困人员医疗费用垫付意见的通知顺政办发〔2007〕80号71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顺政发〔2008〕5号72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老龄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顺政发〔2008〕13号73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北京市城乡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办法的意见74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顺政发〔2008〕25号75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执法责任制配套制度的通知顺政发〔2008〕29号76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顺政发〔2008〕46号77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国有和集体资产经济合同若干问题的通知顺政发〔2008〕47号78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促进会展业发展财政扶持意见及实施细则的通知顺政发〔2008〕57号79顺义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和居民活动用房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顺政发〔2008〕65号80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的通知顺政发〔2008〕66号81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劳动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解决职工工资拖欠问题的通知顺政办发〔2008〕7号82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顺义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2008年修订)的通知顺政办发〔2008〕27号83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工商局顺义分局关于顺义区打击传销应急预案的通知顺政办发〔2008〕32号84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劳动保障局关于建立非建筑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办法的通知顺政办发〔2008〕43号85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水务局关于征收农业水资源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顺政办发〔2008〕57号86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顺义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顺政办发〔2008〕60号87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禁止擅自倾倒堆放运输污泥等固体废物的通知顺政办发〔2008〕64号88顺义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实施方案的通知顺政发〔2009〕1号89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实施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意见的通知顺政发〔2009〕26号90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帮扶企业应对国际金融危机若干措施的通知顺政发〔2009〕37号91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试行)顺政发〔2009〕40号92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等六项工作制度的通知顺政发〔2009〕50号93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国有企业重大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顺政发〔2009〕51号94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顺义区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顺义区限价商品住房申请条件和准入标准》文件的通知顺政发〔2009〕58号95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顺义区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操作办法的通知96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劳动保障局等单位关于低保对象等特殊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顺政办发〔2009〕17号97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报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顺政发〔2010〕2号98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顺政发〔2010〕5号99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扶持绿色农产品加工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顺政发〔2010〕15号100顺义区人民政府北京天竺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天竺综合保税区促进产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顺政发〔2010〕30号101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建设实行集中储备统一配送工作的意见顺政发〔2010〕31号102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节约用水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103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森林防火区森林防火期规定的通知顺政发〔2010〕49号104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重大合同审核备案办法的通知顺政发〔2010〕53号105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安全生产监督局关于委托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功能区行使部分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权意见的通知顺政办发〔2010〕7号106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顺义区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顺政办发〔2010〕12号107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源监管工作的意见顺政办发〔2010〕51号108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民政局关于顺义区居家养老(助残)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顺政办发〔2010〕52号109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关于顺义区公费医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110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顺政发〔2011〕8号111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顺政发〔2011〕18号112顺义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区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顺政发〔2011〕22号113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的通知顺政发〔2011〕23号114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推动企业上市工作办法的通知顺政发〔2011〕24号115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促进金融产业发展办法的通知顺政发〔2011〕28号116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顺政发〔2011〕30号117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顺政发〔2011〕35号118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进一步优化临空经济区发展政策环境若干意见的通知顺政发〔2011〕40号119顺义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提升邮政普遍服务水平实施意见的通知顺政发〔2011〕45号120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实施意见等文件的通知顺政发〔2011〕46号121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市政市容委关于顺义区公共厕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顺政办发〔2011〕4号122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教委关于进一步加快职业教育发展意见的通知顺政办发〔2011〕10号123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教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干部教师队伍建设意见的通知顺政办发〔2011〕11号124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经济信息化委关于顺义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顺政办发〔2011〕21号125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进一步调整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顺政发〔2012〕13号126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通知顺政发〔2012〕26号127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人力社保局关于顺义区博士后(青年英才)创新实践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顺政办发〔2012〕6号128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城管监察大队关于顺义区施工围挡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顺政办发〔2012〕14号129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水务局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关于顺义区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文件的通知顺政办发〔2012〕39号附件2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标题文号1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顺义区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实施细则的通知顺政办发〔1999〕58号2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顺义区破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顺政办发〔2000〕16号3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国税局地税局等三部门关于深入开展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活动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意见的通知顺政办发〔2001〕60号4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市政管委《关于加强全区供水、供气管理推广使用IC卡表的请示》的通知顺政办发〔2002〕11号5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顺义区房地产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顺政办发〔2002〕59号6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发展计划委关于建立固定资产投资月报制度请示的通知顺政办发〔2003〕39号7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农机服务中心关于保护粮食生产建立新型农机服务体系意见的通知顺政办发〔2004〕35号8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顺义区居民住宅小区建构筑物防御雷电灾害工作实施意见和关于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防雷检测意见的通知顺政办发〔2004〕44号9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发展改革委关于顺义区重点项目储备库管理办法的通知顺政办发〔2004〕90号10顺义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农村劳动力向二三产业转移实施意见的通知顺政发〔2005〕41号11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旧村改造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顺政发〔2005〕48号12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顺义国土资源分局关于顺义区集体土地地籍调查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顺政办发〔2005〕54号13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民政局关于顺义区社区工作经费使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顺政办发〔2006〕32号14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乡镇企业局关于加强农村二三产业基地建设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顺政办发〔2006〕86号15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顺政发〔2007〕15号16顺义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施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意见的通知顺政发〔2007〕47号17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为企业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提供住所使用证明意见的通知顺政办发〔2007〕4号18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顺义区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顺政办发〔2008〕5号19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建委关于建立长效机制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通知顺政办发〔2008〕8号20顺义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落实城镇劳动年龄内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顺政发〔2008〕41号21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危险化学品使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顺政发〔2008〕55号22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化解不良债务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做好清理化解镇村债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顺政办发〔2008〕44号23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办法的通知顺政办发〔2008〕76号24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顺义区极端不利气象条件下空气污染控制应急预案的通知顺政办发〔2009〕32号25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花卉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2010-2012年)顺政发〔2010〕16号——结束——。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执法检查的通知-京政办发[1985]87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执法检查的通知-京政办发[1985]87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执法检查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执法检查的通知(六月十八日京政办发[1985] 87号)为进一步贯彻市委《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完成《市政府一九八五年工作要点》和《市政府关于一九八五年制定法规、规章工作的通知》规定的法制工作任务,市政府决定,从七月份开始,对本市现行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普遍进行一次检查,并确定四十项法规、规章(名单附后)为这次检查的重点。

现将检查的要求通知如下,望认真执行:一、法规、规章中确定由哪个单位执法,即由哪个单位负责组织检查。

涉及几个部门的,各有关单位就所分管的内容进行检查。

各单位要确定一位领导同志负责抓这项工作,制定检查计划,明确检查重点内容,部署检查方法和步骤,逐项落实,一抓到底。

市政府法规中心的常务干事和干事要协助所在单位的领导具体组织实施。

二、市、区(县)结合,统筹安排。

各项法规、规章的检查,由执法委、办、局按系统布置,各区、县按地区全面检查。

在检查中,要加强指导和督促,注意点面结合,抓好重点地区、重要方面,特别要突出法规、规章中重要条款执行情况的检查。

三、检查的主要内容:1、各级领导,特别是主管领导同志对贯彻执行法规、规章是怎样部署的,是否亲自抓了;2、贯彻实施法规、规章所采取的各项措施(如检查监督手段、具体执行办法和清理整顿工作等等)的执行情况及其成效;3、法规、规章的各项规定,特别是重要条款和核心条款的执行情况,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及其效果;4、执法队伍的建设,执法人员的管理,执法工作的水平;严格执法、文明执法、科学执法的经验和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教训;5、法规、规章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6、对近期发布实施的法规、规章,要检查宣传贯彻、组织落实的情况。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守合同重信用”活动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守合同重信用”活动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守合同重信用”活动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1.24•【文号】工商市字[2006]第16号•【施行日期】2006.01.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守合同重信用”活动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工商市字[2006]第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企业中开展“守合同重信用”活动,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关于继续开展“‘守合同重信用’活动,促进全社会良好信用观念的形成”的工作部署,为进一步规范“守合同重信用”活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研究制定了《关于深入开展“守合同重信用”活动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若干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认真做好有关工作。

附件:《关于深入开展“守合同重信用”活动的若干意见》二OO六年一月二十四日附件:关于深入开展“守合同重信用”活动的若干意见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准则,加强企业信用建设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

在企业中开展“守合同重信用”活动,是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加强企业信用监管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服务企业的一项重要举措。

为进一步规范“守合同重信用”活动,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开展“守合同重信用”活动的重要意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合同是信用经济的基础,是实现信用经济的重要途径,企业合同履约状况直接关系市场交易安全和经济秩序。

开展“守合同重信用”活动,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依据企业合同履约的客观记录,经过严格评价,对合同履约信用程度达到规定标准的企业,向全社会予以公示、表彰,是弘扬企业诚信守约的行为,促进全社会良好信用观念的形成,推动社会信用机制建立的一项重要措施。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群众演员市场管理的意见-怀政发[2006]27号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群众演员市场管理的意见-怀政发[2006]27号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群众演员市场管理的意见正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群众演员市场管理的意见(怀政发〔2006〕27号)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为加强我区群众演员市场管理,规范群众演员市场秩序,保障群众演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区影视文化产业健康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原则(一)要充分认识加强群众演员市场管理工作的重大意义,从促进我区影视文化产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尽快将全区群众演员的招聘、培训、管理和使用纳入规范化管理轨道,逐步建立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群众演员市场。

(二)对群众演员市场的监管,要坚持公平公正与公开诚信相结合原则,规范群众演员市场秩序,切实保护群众演员的合法权益。

要坚持规范与培育相结合原则,积极鼓励和扶持群众演员经纪人发展,并加强对其经营行为的管理,促进影视文化市场主体的发育完善。

要坚持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原则,充分发挥群众演员协会的职能作用,推动群众演员队伍的规范化建设和群众演员市场的健康发展。

要坚持深化改革与创新体制相结合原则,不断完善群众演员市场监管机制,建立全区协调、运转有效的监督管理体系。

二、做好影视基地和剧组对群众演员的聘用和服务工作(一)飞腾影视基地、中影基地和相关影视剧组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关于在影视剧拍摄中合法聘用群众演员的通知》(京广发〔2006〕267号),在基地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积极做好群众演员的聘用和服务工作。

(二)飞腾影视基地和中影基地要直接与群众演员协会对接,聘用协会推荐的群众演员,与合法的且在协会备案的群众演员经纪人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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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关于加强北京市合同监
督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其他合同
【发文字号】京政办发[2006]50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07.27
【实施日期】2006.07.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关于加强北京市合同监督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6]5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工商局《关于加强北京市合同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已经第120次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关于加强北京市合同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
(市工商局二〇〇六年七月)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合同监管工作,规范签约、履约行为,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减少交易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合同监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目前,本市信用体系建设尚未完善,市场主体依法签约、履约的合同法律意识淡薄,呈现出履约率低以及投诉、诉讼和仲裁案件数量逐年上升的现象。

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加盟连锁、技术转让、投资、招聘等方式进行合同欺诈,这些案件涉及面广,受害者多为弱势群体,激化了社会矛盾,影响了社会稳定。

同时,一些不公平的合同格式条款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破坏了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秩序。

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行业协会要充分认识到加强合同监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力措施,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二、明确职责,建立合同监管协调和预警机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合同综合监管部门,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是合同专业管理部门,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开展合同指导、服务和监管工作。

各部门之间应加强配合,密切沟通,实现资源共享,形成监管合力,并与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建立合同案件的信息沟通机制,以便及时发现重大合同违法行为,并作出快速反应。

针对合同违法行为智能性、预谋性和隐蔽性强的特点,有关部门要及时对本市重大合同违法案件和合同投诉热点进行研究分析,并向社会公开发布预警信息,揭露合同欺诈行为及惯用手段,提高全社会防范意识,减少合同违法案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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