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晓耕法制史讲义

合集下载

课程名称:中国法制史.doc

课程名称:中国法制史.doc

课程名称:中国法制史(Chinese Legal HistoryJ一、课程简介:《中国法制史》是教育部规定的法学本科学生应学习的十四门核心课之一, 为必修课。

开设对象是木科一年级第一学期的新生。

《中国法制史》指导思想是:通过对中国近五千年的法律发展历史的学习,了解我国法制历史的变迁,从而系统的掌握中国法制发展的规律,认清中国法制发展的趋势,加深对屮国当代法学的理解。

通过木课程的教学,使学生达到以下基木要求:1、了解我国各个历史吋期的立法活动、立法成果、法律原则和法制特点。

2、了解我国各个历史时期的司法状况,包括各种类型政权的司法机关、司法体制、诉讼制度和狱政管理等。

3、屮国历史上各个时期产生的、有重要影响的法律思想。

二、教材及推荐参考书目:1、蒲坚主编:《新编屮国法制史教程》(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年版。

(教学适用教材)2、曾宪义、赵晓耕主编:《屮国法制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3、张晋藩主编:《屮国法制通史》,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

3、张晋藩著:《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4、高道蕴、高鸿钧、贺卫方主编:《美国学者论中国法律传统》,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5、叶孝信主编:《屮国法制史》,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6、粱治平:《寻求自然秩序屮的和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7、粱治平:《法意与人情》,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

三、学习时间:教学周18周,每周一次课,每次2学时;其中授课16周,每周一次2学时共32课时;考前辅导一次、2课时;考前答疑一次、2课时。

四、考试形式:平时作业完成情况占10%,作业的形式为小国法制史文献英译汉翻译;出勤率与课堂表现占10%,期末考试(闭卷考试)成绩占80%。

五、教学方法:以课堂教师讲授为主,辅之课后研习论文、小组讨论和英文屮法史资料翻译, 并结合司法考试的相关内容,以使学生掌握中国法制史基本知识,并能够接触一些相关的中英文资料和学术资源。

中国法制史讲义

中国法制史讲义

中国法制史讲义主要教材:《中国法制史(第二版)》,马志冰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2月版。

参考教材:1,《中国法制史(第三版)》,曾宪义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11月版。

2,《中国法制史》,朱勇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9月版。

第一章中国古代法律的起源以及夏商西周的法律制度本章重点:1,中国法律起源的历史途径与基本特征。

2,夏商两代的法制指导思想。

3,夏商两代的刑法适用制度。

4,西周“明德慎刑”法律思想的形成与内容。

5,西周的刑罚适用制度。

6, 西周宗法体制下的行政管理体制。

本章难点:殷彝以德配天吕刑三赦之法三宥之法五听五过之疵傅别质剂圜土之制世卿世禄制本章考点:1,中国法律起源具体有哪些学说?(15年复试题)2,西周的法制指导思想是什么?与夏商相比有哪些变化和意义?3,周代礼与刑的关系如何?4,试论述西周的婚姻制度的内容。

(14年复试题)5,论述西周“礼”的内涵。

(15年复试题)第一节中国法律的起源一,关于法律的起源问题的不同理论学说和思想认识。

1,古代神权法思想认为,德礼刑政起源于“天意”和“神道”。

2,道家老庄学派认为,法起源于自然界的客观规律。

《老子》:“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

”3,宋代理学家认为法起源于“理”,亦即宇宙绝对精神。

朱熹:“法者,天下之理”4,以荀子为代表的性恶论认为,法起源于惩恶扬善的需要。

5,法家认为,法起源于定分止争的需要。

《管子》:“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

”二,中国法律起源的两条历史途径1,刑始于兵。

刑最初起源于军事战争,“大刑用甲兵”。

2,礼源于祭祀。

礼起源于祭祀活动中形成的某些宗教礼仪制度和伦理道德规范。

3,“国之大事,在祀与戎”,礼和刑是中国传统法律的两个重要渊源。

三,中国国家与法的起源的特点1,浓厚的宗法氏族血缘色彩。

2,以家长制的集权统治为基本统治方式。

3,法律与道德互相结合,界限不清。

4,刑事法规相对发达,民事法规相对落后。

《中国法制史》课程教学大纲

《中国法制史》课程教学大纲

《中国法制史》课程教学大纲一、课程基本信息1、课程代码:LA1032、课程名称:中国法制史/ Chinese legal history3、学时/学分:54学时/3学分4、先修课程:法律基础理论;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

5、面向对象:法学类专业学科6、开课院(系)、教研室:法学院7、教材、教学参考书:《中国法制史》,主编:曾宪义,副主编:郑定、赵晓耕。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10月版。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瞿同祖著。

中华书局1981年版。

《中国法制史》,叶孝信主编。

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10月版。

《中国法制通史》,张晋藩总主编,法律出版社1999年1月版。

《历代刑法考》,【清】沈家本撰,中华书局1985年12月版。

《儒家法思想通论》,俞荣根著。

广西人民出版社1992年9月版。

《中国法律思想史》,杨鹤皋主编。

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10月版。

《中国民法史》,孔庆明等编著。

吉林人民出版社1996年1月版。

《中华帝国的法律》,【美】D·布迪、C·莫里斯著,朱勇译。

江苏人民出版社1993年6月版。

《中国家族法原理》,【日】滋贺秀三著。

法律出版社2003年1月版。

二、课程性质和任务中国法制史是法学的一门基础学科,也是法学本科教育的一门基础性课程。

中国法制史学科研究的对象是中国有史以来法律制度产生、发展、演变的过程及其演变的规律,力图从中总结历史的经验教训,为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服务。

作为法学本科教育的基础性课程,中国法制史课程的基本任务,是向学生客观、全面地介绍中国有史以来法律制度发展的基本脉络和主要内容,以及在历史的不同阶段中国法律制度的基本特色。

在向学生介绍法律制度方面的历史遗产的同时,引导学生进行纵向和横向的比较思考,从而掌握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加深对于法学理论的理解,更好地融会贯通各部门法学的基本知识,进一步树立起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信念。

中国法制史-课件

中国法制史-课件

赎刑
第一章 中国法的起源与夏商法律制度
2
刑罚制度
死刑 孥 戮 肉刑 炮 烙 劓 殄 剖 心


黥 刑
徒刑
劓 刑
刖 刑
宫 刑
第一章 中国法的起源与夏商法律制度
商朝刑罚种类图(刑名从商)
类别及刑名 斩、戮 释 义
斩:生杀;戮:死斩。 罪者上铜柱,下燃炭火,坠死。 剁成肉酱。
大辟
五 (死刑)
炮 烙 醢

劓 殄 墨(黥)
中国法制史 —— 简介
课程简介: 成绩比例:50%平时成绩(考勤、课堂表现、平时作业)
+50%期末(项目考核)
平时成绩计算:考勤,扣分制,基础分15分;课堂表现和 平时作业为加分制,上限分别为15和20分。
中国法制史 —— 简介
要学些什么?
中国 法制 史
中国法制史 —— 简介
学了有什么好处?
刑罚残酷
中国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 ——
为什么选择学?
——学分
简介
电话: 邮箱:
为什么选择教?
——无聊
——平均分
——兴趣
——兴趣
欢迎打扰
中国法制史 —— 简介
课程简介: 课程名称:中国法制史 课程性质:公选课 学时学分:32-2 上课周次:1-8周 行课教材:无
推荐教材:中国法制史(第五版),曾宪义 赵晓
耕,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杀死后晒成肉干。
犯罪者及其后代都杀掉。 面部或额上剌刻、涂墨。 割鼻 断足 割掉男子生殖器,幽禁女子。 将犯罪者拘系,罚其劳作。

肉刑
劓 剕(刖) 宫


第一章 中国法的起源与夏商法律制度

最新赵晓耕中国法制史笔记

最新赵晓耕中国法制史笔记

第一节西周至秦汉、魏晋时期的法制一、西周的法制思想与法律(一)西周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思想1.“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思想内容。

为谋长治久安,周初统治者继承了夏商以来的神权政治学说。

同时为了修补神权政治学说中的缺漏,并确定周王朝新的统治策略,进一步提出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政治法律主张。

这里的“天”仍是夏商以来一直尊奉的“上天”,但周初统治者认为,“上天”只把统治人间的“天命”交给那些有“德”者;一旦统治者“失德”,也就会失去上天的庇护,新的有德者即可以应运而生,取而代之。

因此,作为君临天下的统治者应该“以德配天”。

“德”的要求,主要包括三个基本方面:敬天、敬祖、保民,也就是要求统治者恭行天命,尊崇天帝与祖宗的教诲,爱护天下的百姓,做有德有道之君。

在这种“以德配天”基本政治观之下,周初统治者具体提出了“明德慎罚”的法律主张。

这种“明德慎罚”的主张要求统治者首先要用“德教”的办法来治理国家,也就是通过道德教化的办法使天下人民臣服,在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应该宽缓、谨慎,而不应一味用严刑峻罚来迫使臣民服从。

“明德慎罚”的具体要求可以归纳为“实施德教,用刑宽缓”。

其中“实施德教”是前提,是第一位的。

“德教”的具体内容,周初统治者逐渐归纳成内容广博的“礼治”,即要求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都按既有的“礼”的秩序去生活,从而达到一种和谐安定的境界,使天下长治久安。

2.“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思想的影响。

“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主张代表了西周初期统治者的基本政治观和基本的治国方针。

这种主张的提出,不仅解决了为什么商汤可以伐桀武王可以伐纣的理论问题,而且为西周社会的发展确定了基本的方向。

这种法律思想的形成,说明当时的统治者在政治上已趋成熟。

这一法律观的影响是极为深远的。

在这种观念指导下,西周统治者把道德教化即“礼治”与刑罚镇压相结合,形成了西周时期各种具体法律制度和“礼”、“刑”结合的宏观法制特色,使这一思想深深扎根于中国政治政府中,被后世奉为政治法律制度理想的原则与标本。

中国法制史(第五版).ppt

中国法制史(第五版).ppt
28
五、商代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与审判活动 说起司法审判,中国古代传说中影响最大 的就是所谓“神兽断狱”说。 据考,商代甲骨文中有“御廌”一词,即 为一职官名,是司法官吏。此外,商王掌握最 高审判权,主持占卜的卜者也参加审判。 (二)监狱 《史记· 殷本纪》记载:“纣囚西伯(即周文 王)羑里。”“羑里”即“牖里”,本指监狱的 小天窗,后来成为监狱的名称。
26
(图二)商纣王炮格害政
27
四、商代的民事、婚姻、继承制度
(一)民事法律制度 关于商代的土地所有权,一般认为,从法律上讲是 为王所有,不存在土地私有制。关于商代的土地所有 权,一般认为,从法律上讲是为王所有,不存在土地 私有制。 (二)婚姻制度 商代的贵族实际上实行一夫多妻制度。 (三)继承制度 在古代,政治身份的继承意义远远超过了财产的继 承。一般认为,商代初期,王位继承是兄终弟及与父 死子继并行,但以前者为主要原则。商代末期,父死 子继基本上代替了兄死弟及,但也出现了嫡长子继承 的现象。这一制度影响到西周嫡长子继承制的形成。
一、“以德配天”、“明德慎罚” 思想的产生及其影响
在商代达到顶峰的神权法思想,被西 周统治者继承发展,并发生了重大的变 化。 以周公等为代表的西周奴隶主贵族, 总结并吸取了夏代、商代灭亡的教训, 提出了“以德配天”的君权神授说。 “以德配天”、“敬天保民”的治国 方略运用于法制方面就是要求“明德慎 罚”。
第三节 西周时期的刑法制度
一、西周时期刑罚制度的发展
西周的刑罚体系即《吕刑》的“五 刑”、“五罚”、“五过”。 “五刑”即墨、劓、刖、宫、大辟。 “五罚”,即赎刑。如以“五刑”定 罪量刑有疑问时,就罚罪犯出铜赎罪。 分为五等 。 “五过”,即赦免。以“五罚”惩处 仍有疑问者,又是过失犯罪,因此可以 赦免。

司法考试经验三司杀之利器

司法考试经验三司杀之利器

司法考试经验三司杀之一利器写在前面的话:在讲利器之前,先说些重要的“废话”,就不独立成章。

司法考试作为国考之一,当之无愧。

我心目中的国考,还有公务员和高考。

但是司法考试专业性强,且十八大改革后通过率将可能再压低。

应该没有多少考试,三十人的考场,最后少了十人的吧。

如果2012年把卷四和卷三放在第一天考,应该少更多人,因为12年民法卷考过的人都会觉得变态。

但是否真的那么难以跨越呢?其实个人觉得不是的。

12年有个学妹跟我一起考。

她初考,所以我把所谓的经验告诉她,虽然不知道能否帮助她,但考后她的一句话正是我当时感同身受的。

“感觉不是特别的难【应该把民法除外】,只是很多东西没有记住。

”我那时也有这种感觉。

这种感觉是认真去学习过的人才感受到的,那些只是去走过场的不会有这种感觉【虽然最后都有可能不过,但收获的东西是不一样的】。

其实很多都是老师讲过的,只是记忆量真的很大,而且跟考场状态也有关系,当然我觉得运气也占很大的成分。

12年的民法比刑法还难,就我自己的理解,不应该属于难,只是出题的方向感觉变了,那些东西老师讲过,但自己都不会当做重点,恰恰这次追根到原理的层面了,很多人突然就懵了,老实说我也是。

今年刑法出题人张明楷儿子也司考,换了周光权,所以相对来说感觉比往常容易些。

司法考试通过需要运气,更需要扎扎实实的学习,千万不要以为前三卷是选择题可以抱着运气的思想。

按数学概率,单选是四分之一的机会,多项是十一分之一的机会,不定项是十五分之一的机会。

但是考试不能按数学来算,因为你看了选项,就有个主观思想,很多选项都是来迷惑人的。

要是你不看题目不看选项才有概率。

司法考试需要坚持。

复习不能断断续续,要有连续性,不然很难把状态保持,找状态是很耗时间的,而且对你前面学的知识会造成很大影响。

但是不是要你整天都在学习,也要劳逸结合,打打球,跑跑步一点问题都没有。

运动真的很重要,不然几个月下来,你要胖很多斤的。

你累时想想当初为什么要去考,想想当你要放弃时,其实已经有一半人在放弃了。

司法考试试题结构及出题人一览表

司法考试试题结构及出题人一览表

试卷结构1.试卷科目及所占分值比例试卷一: 100 道试题,,本卷分值共 150 分。

试题由单项选择题( 50 题 50 分)、多项选择题(40题80分)和不定项选择题(10题20分)组成。

本卷包括下列科目:法理学(约占卷面分值的 10%-12%)法制史(约占卷面分值的 10%)宪法(约占卷面分值的 10 %- 12%)经济法(约占卷面分值的 20%)国际法(约占卷面分值的 8 %-10 %)国际私法(约占卷面分值的 10%-12%)国际经济法(约占卷面分值的 12 %- 15%)法律职业道德(约占卷面分值的 10%)试卷二: 100 道试题,,本卷分值共 150 分。

试题由单项选择题( 50 题 50 分)、多项选择题(40题80分)和不定项选择题(10题20分)组成。

本卷包括下列科目:刑法(约占卷面分值的 40 %)刑事诉讼法(约占卷面分值的 35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约占卷面分值的 25 %)试卷三: 100 道试题,,本卷分值共 150 分。

试题由单项选择题( 50 题 50 分)、多项选择题(40题80分)和不定项选择题(10题20分)组成。

本卷包括下列科目:民法(约占卷面分们的 45 %)商法(约占卷面分值的 20 %)民事诉讼法(约占卷面分值的 35%,其中仲裁制度约占 5%-10%)试卷四:由论述、案例分析、实例分析或法律文书等试题类型组成,约 8 — l0 题。

本卷分值共 150 分。

本卷包括下列科目:刑法(约占卷面分们的 20 %- 25%)刑事诉讼法(约占卷面分值的 15 %- 20%)民商法(约占卷面分值的 35%-40%)民事诉讼法(约占卷面分值的 15 %- 20%)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约占卷面分值的 12 %)司法考试出题人一览表1、法制史-中国政法大学的赵晓耕教授—看教材2、宪法-中国政法大学的焦洪昌教授西南政法大学的刘茂林教授3、法律职业道德-中国政法大学的王进喜教授利用考试阻止某些人进检法和从事法律事务4、国际公法-中国政法大学的秦晓成教授基本概念和基本知识转换为案例,秦本人在联合国工作过,喜欢把中国在国际上的一些实践和国际上的一些实践案例(定性过的)出题5、国际经济法和国际私法-中国政法大学的张丽英教授,武汉大学的黄进教授国际经济法近几年命题一直是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支付,WTO 制度。

最新司法考试听课老师推荐

最新司法考试听课老师推荐

刑法:刘凤科+柏浪涛1、柏浪涛,命题人周光权弟子,温和新理论,刑法异议区审核人之一,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试题解析汇编》刑法部分实际执笔人,《攻略nb》。

2、刘凤科,张明楷大弟子,温和新理论,适合于听完小柏用于理论提高,或者倒过来也行,刑法想拿高分刘柏二人必听!凤科大帝课时比较长,听两遍最好,特别提示:到串讲阶段刘凤科一定会讲他的168题,神一样的题目,再注意:关注的不是他题目的答案,重点关注他讲题的思路。

刑诉:左宁+陈少文1、左宁,命题人弟子。

陈卫东的博士,顾永忠的博士后,12年押题NB。

2、陈少文:命题方向比左差一点,教书、做人。

3、程捷:表格全面,善于总结、点串。

考前看一遍,讲义以表格为主。

2、推荐用书:无,左宁讲义即可。

陈少文专题讲座合著,不推荐。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徐金桂+吴鹏1、徐金桂:讲课细致啊,把他学会了,行政法高分,12年最火。

2、吴鹏:真正的大神,但必须有一个基础老师辅助,有基础之后再听老吴的,老吴的成神之路开始。

3、王旭,俗称“王小胖”行政法大黑,出题人弟子,行政法原则部分讲得不错,押题不错,个人觉得他更适合讲卷四。

4、李佳,做题方法、思路明晰,总结精辟,最出名就是他的“行政法逆向思维”的课程。

5、推荐用书:《三校名师讲义—行政法与行政法诉讼法》徐金桂独著民法:段波+钟秀勇备注1:“民法一+民法二”要都是波波的备注2:波波的民行先修班必听,必杀技:根据王泽鉴《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一书改编而成《民法体系25图》必听!推荐民法复习顺序:波波的民刑先修班《民法体系25图》→钟秀勇的系统强化→波波的法条班→波波12年1月在YY上的春节特别节目《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体系》的课程,这书是谁写的?王泽鉴!不解释~之后做题吧。

附录1:押题阶段老师推荐:王利——出题人弟子,必杀技:民法的思维方法,其实就是王泽鉴《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体系》一书中提到的“历史的方法”。

周郡——出题人弟子,做他的模拟题,就是找虐,对了,我一直怀疑他是纪连海的弟弟,一个模子刻出来的。

法教网2010基础班赵晓耕外国法制史法制史全程讲义

法教网2010基础班赵晓耕外国法制史法制史全程讲义

第一章罗马法按照大纲的要求,外国法制史主要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是古代的罗马法,第二部分是英美法,第三部分是大陆法。

一、罗马法的产生和《十二表法》的制定(一)罗马法的产生我们在学习这门学科时要汲取前人的经验。

我们首先要了解罗马法存在的时空范围。

罗马法产生于古代罗马国家,是当时亚平宁半岛上一个古老的城邦国家。

公元前8世纪至公元前6世纪,由于传统的氏族血缘关系的变化,这个城邦国家渐渐进入到一个新的国家形态,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罗马的奴隶制度国家时期,这时的罗马采取的是共和政体,据说这是由于平民不断斗争的结果。

伴随着国家的形成和社会制度的变革,习惯法也面临着一场变革。

到公元前5世纪也就是公元前450年前后,由于社会平民阶层提出的要求,最高政权机关元老院不得不对这样一些累积起来的要求给予足够的尊重和考虑,而且导致他们对传统的习惯法作出根本性的变革,这就是导致产生了古罗马法最初的一部成文法——《十二表法》。

我们一般是在公元前5世纪到公元后5-6世纪的时间范围来谈论罗马法。

(二)《十二表法》的制定1.制定背景元老院被迫于公元前454年成立了十人立法委员会,并于公元前451年制定法律十表公布于罗马广场。

次年,又制定法律两表,作为对前者的补充。

2.结构与内容《十二表法》的篇目依次为传唤、审理、索债、家长权、继承和监护、所有权和占有、土地和房屋、私犯、公法、宗教法、前五表的追补及后五表的追补。

其特点为诸法合体、私法为主,程序法优于实体法。

3.历史地位《十二表法》是罗马国家第一部成文法,它总结了前一阶段的习惯法,并为罗马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二、罗马法的渊源1.习惯法。

公元前450年以前,罗马国家法律的基本渊源为习惯法。

2.议会制定的法律。

罗马共和国时期的主要立法机关是民众大会、百人团议会与平民会议,它们制定的法律是共和国时期最重要的法律。

3.元老院决议。

元老院是共和国时期罗马最高国家政权机关,并享有一定的立法职能、议会通过的法律需要它批准方能生效。

司法考试命题人简介之法制史赵晓耕

司法考试命题人简介之法制史赵晓耕

司法考试命题人简介之法制史赵晓耕司法考试命题人之法制史赵晓耕赵晓耕,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制史教研室主任,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刑事法律史研究所所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律文化研究中心副主任。

教育背景1984年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学士学位,1987年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学位,1998年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学位;先后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讲师(1989年),副教授(1994年),教授(2001年)。

研究领域中国法律史、比较法律文化、台湾法社会职务中国法律史学会执行会长、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董必武法律思想研究会常务理事;儒学与传统法律文化研究会理事;中国监狱学会监狱史学专业委员会委员。

荣誉奖励1.副主编《中国法制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2002年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材一等奖);2.参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史(四、五章)》,黑龙江人民出版社 1997年,获国家新闻出版署“五个一工程”奖,修订本获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图书奖提名奖”;3.《新中国检察制度的发展历程》,《法学家》,2006年第3期。

获最高检察院科研项目二等奖。

著作:1.专著《宋代法制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2.主编《中国古代土地法制述略》,中国和平出版社,1996年(教育部博士点“九五”规划项目相关研究成果);3.主编《台湾地区“法律”概论》,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1997年;4.专著《韩非子》,香港中华书局,2000年;5.专著《宋代官商及其法律调整》,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6.独著,现代远程教育系列教材《中国法制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7.《中华监察大典》,本人点校整理约60000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8月;8.主编《中国法制史教学案例》,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社,2006年9.主编《中国法制史原理与案例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10.专著《大衙门——千古名案》,法律出版社,2007年论文:1.《再说〈韩非子〉》,载《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2001年第6期;2.《民国监狱史料述要》,载《中西法律传统》(第一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0月;3.《法律史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载《法学家》,2002年第1期;4.《古代刑罚的价值观念》,载《人民法院报》,2002年9月23日;5.《中国传统死刑的文化意义》,载《国际先驱导报》,2003年11月21日;6.《〈春秋〉与“春秋决狱” 》,载《人民法院报》,2003年1月13日;8.《中国历史上肉刑的存废之争》,法制日报,2004年2月12日;9.《学术与变革:清末的唐明律研究与评价》,《浙江社会科学》,2004年第4期;10.《论典》,《法学家》,2004年第4期。

赵晓耕老师中国法制史自测题及其答案

赵晓耕老师中国法制史自测题及其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1.下列关于《法经》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立法典B.《法经》共分六篇:《盗法》、《贼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其中,《杂法》相当于近代刑法典的总则部分C.《法经》的体例和内容,为后世封建成文法典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重要的基础D.《法经》是战国时期政治变革的重要成果,是战国时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2.战国时期的《法经》是由下面哪位政治家制定的?( )A.李悝B.吴起C.商鞅D.管仲3.明代霜降后,三法司会同在京王公大臣审理重囚的制度()。

A.九卿会审B.三司会审C.朝审D.秋审4.唐律中有关拷讯的限制原则没有以下哪一项?()A.依法有议、请、减等特权的不得刑讯B.老小废疾不得刑讯C.女犯不得刑讯D.拷囚不得超过三次5.清代秋审、朝审的案件是:()。

A.斩立决、绞立决B.杖以下C.斩监候、绞监候D.流以下6.在秋审制度中,“案情属实,但危害不大,可减刑或留待下年再作决定”的称为:( )。

A.情实B.缓决C.可矜D.可疑7.宋代把犯人推翻原来的口供称为:( )。

A.翻供B.覆供C.翻异D.否供8.《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确立中华民国为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理论依据是:( )。

A.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的原则B.民主自由的原则C.孙中山民权主义学说D.自由、博爱、平等的原则9.中国近代史上第一部正式称为《宪法》的是()。

A.《中华民国宪法(草案)》B.《中华民国约法》D.《中华民国宪法》10.北洋政府制定的第一部宪法草案是()。

A.“天坛宪草”B.“袁记约法”C.“贿选宪法”D.《中华民国宪法(1947)》11.“袁记约法”规定政治体制采用:( )。

A.总统制B.责任内阁制C.混合制D.总统独裁制12.北洋政府军阀专制全面确立的标志是:( )。

A.“天坛宪草”的颁布B.《中华民国宪法草案》(“段记宪草”)的颁布C.《中华民国约法》的颁布D.《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的颁布13.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是紧随哪一部宪法文件颁布的?( ) A.“五五宪草”B.“天坛宪草”C.《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D.《中华民国宪法》(1947)14.秦代男子的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标准是:( )。

《中国法制史》课程教学大纲

《中国法制史》课程教学大纲

《中国法制史》课程教学大纲一、基本信息二、课程简介(不超过300字)本课程主要讲授中国历史上的法律制度发展状况,主要内容是:(1)中国各个历史时期的立法活动及立法成果,包括立法体制、立法活动、立法根据、立法技术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各种形式的法律规范。

也包括非经国家机关正式制定、而曾在社会现实生活中起实际调节作用的习惯、判例,以及调节家族、乡里关系的家法族规、乡规民约等。

(2)中国各个历史时期的司法状况,包括各种类型政权的司法机关、司法体制、诉讼制度、诉讼原则、狱政管理、具体的司法活动,以及与司法相关的司法设施,如监狱、配所、公堂等。

还有典型案例。

(3)中国各个时期内各种类型政权的宏观法制状况,包括立法情况、立法与司法的联系、法律的执行情况、法制的整体社会效益等。

(4)对各个时期法律制度产生过重要影响的哲学思想、政治法律学说。

(5)中国各个历史时期内社会各个阶层的价值观念、风俗习惯以及宗教等文化传统。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系统地掌握中国历代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主要特点、精神实质和社会作用以及产生、发展、演变的历史过程和基本规律,更好地领会和贯彻我国的现行法律;批判地吸收与借鉴我国历代法制中的精华,为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提供历史依据;提高对我国法制优越性的认识;加深对马克思主义法学基础理论的理解;为进一步学习法学理论和各部门法学奠定坚实的历史知识的基础;增强爱国主义精神和民族自信心。

本课程注重运用法学的理论方法研究中国历史上的法律文化现象。

学生通过学习本课程应做到能够运用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分析中国历史上法制的发展、变革;从中国历史的具体实际出发,认识历代统治阶级如何利用法制为其统治服务,了解一代法制的兴废沿革的客观原因,并总结其经验教训;认识学习本课程的意义,掌握学习方法。

三、知识点(一)基本知识点导论1.中国法制史的概念与研究范围2.中国法制史学科的发展与研究状况第1章夏商法律制度1.中国法律起源与夏代法制简况2.商代的法律制度第2章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1.西周时期的法律概况2.西周的礼及礼刑关系3.西周时期的刑事法律制度4.西周时期的民事法律制度第3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1.春秋时期法律制度的变化2.战国时期的法律发展第4章秦朝的法律制度1.统一后的秦代法制2.秦代司法制度第5章汉代的法律制度1.汉代法制指导思想的变化2.汉代立法概况与法律形式3.汉代刑事立法4.汉代民事立法5.汉代司法诉讼制度第6章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制度1.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制度的主要发展变化2.魏晋律学与刑罚制度的发展变化3.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司法制度第7章隋唐的法律制度1.隋代立法概况2.唐代的立法概况3.唐代行政法律规范的发展4.唐代刑事法律规范的完备5.唐代的民事经济法律规范6.唐律的基本精神与历史地位7.唐代的司法制度第8章宋辽金元时期的法律制度1.宋代的法律制度2.辽金两代立法概况及法制特点3.元代法律制度第9章明代的法律制度1.明初立法思想与立法过程2.明代法律内容的发展及其特点3.明代司法制度及其特点第10章清代的法律制度1.清代的立法概况2.清律的内容及其特点3.清代司法制度及其特点4.太平天国的法律制度第11章清末法律制度的变化1.清末立法的指导思想2.清末变法的主要内容3.清末司法制度的变化第12章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律制度1.民国初期的法律思想2.南京临时政府时期的主要宪政立法3.南京临时政府的其他革命法规4.南京临时政府的司法制度第13章中华民国北京政府的法律制度1.中华民国北京政府的立法思想2.中华民国北京政府的宪法和宪法性文件3.中华民国北京政府的主要法规4.中华民国北京政府的司法制度第14章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1.广州武汉国民政府时期的法律制度2.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思想与法律体系3.南京国民政府的六法4.南京国民政府的司法制度第15章革命根据地新民主主义的法律制度1.革命根据地的法制建设概况及立法指导思想2.革命根据地的宪法性文献3.革命根据地的刑事立法4.革命根据地的土地立法5.革命根据地的民事立法6.革命根据地的司法制度(二)重要知识点先秦法制思想(以德配天、明德慎罚、德主刑辅),出礼入刑。

2010司法考试众合学校各阶段全程课件

2010司法考试众合学校各阶段全程课件

2010司法考试众合学校各阶段全程课件+讲义其它学校以后不断更新,陆续发布!第一次发布请大家多多支持!下面把名师推荐给大家!刑法:韩友谊(推荐)、刘凤科(推荐)、柏浪涛(推荐)、阮齐林、杨艳霞、陈永生、罗翔、徐光华、、李金明、周威、蔡雅琦、齐小玲、韩景慧、姚贝、乐毅、吴江、刑诉:汪建成(出题人)、刘玫(推荐)、汪海燕(推荐)、谢安平、卫跃宁、杨雄、李奋飞、王静、孙远、马明亮、杨雄、刘中欣、宋桂兰、杨立新、吕泽华、王大利、左宁、卜开明、程捷、王晓锋、房保国、董坤、李伟、袁家德、民法:王利(出题人代言弟子)、李建伟(推荐)、李仁玉(推荐)、隋彭生、钟秀勇(推荐)、于飞、张翔、马特、尹田、姚欢庆、席治国、宋艳慧、周珺、刘家安、丁绍宽、张康林、肖凡、李娟、朱虎、胡利玲、刘智慧、罗昆、章珩、李国斌、陈敦、陈龙业、甑增水、李菲、李军、夏凌云、民诉:潘剑峰(出题人)、刘哲伟、杨秀清(推荐)、郑其斌(推荐)、房宝国、史飚、侍东坡、郭翔、徐继军、王学棉、向高甲、卜开明、肖莉、王万习、崔蕴涛、杨军、赵翠莲、王道新、行政:王旭(出题人代言弟子)、林鸿潮(推荐)、吴鹏(推荐)、胡锦光、季宏、吴平、王锴、张峰、徐金桂、赵宏、何滨、王晨、傅忠、秦强、霍敬裕、三国:张丽英(推荐)(出题人)、祁欢(出题人代言弟子)、杨帆(女)(推荐)、李文沛、李毅、王斌、曾涛、张雨泽、、李曰龙、谢立东、陈璐琼、李亮、金彦平、刘万啸、商经知:汪华亮(出题人代言弟子)、王小龙(推荐)、张海峡(推荐)、鄢梦萱、席治国、魏敬淼、吴景明、楚道文、熊可、司艳丽、刘安、林凡、郄鹏恩、尚继征、李一强、顾宾、曹百利、李文涛、史越、丁卉、郑佳宁、王斐、范世乾、法理:周旺生、杨帆(推荐)、淳于闻、叶晓川、高其才、郭晓飞、陈景辉、李红勃、杜洪波、宋光明、徐彪、王坤、王旭、张小平、陈璐琼、周望、、张龙、法制史:赵晓耕、杨帆(推荐)、淳于闻、叶晓川、张生、李红勃、宋光明、徐彪、张小平、张龙、宪法:焦宏昌、杨帆(推荐)、淳于闻、李红勃、徐金桂、叶晓川、徐彪、、张小平、职业道德:王进喜、叶晓川(推荐)、张小平、张龙、主观题:张合功、邹建章按上述标有推荐字样的听课即可!从今天起,我将会陆续发布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复习的相关资料(包括名师们的讲座和讲义)以备大家一同复习应考。

赵晓耕法制史讲义

赵晓耕法制史讲义

第一章西周至秦汉、魏晋时期的法制第一节西周以降的法制思想与法律一、西周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中国古人对“德”和“天”两个观念一直有一种信仰,直到今天中国人对“天”仍有一种潜意识的尊重。

“德”是另一个很重要的概念,中国历史上很早就形成一种天命观。

在改朝换代的政治变革当中,西周作为一个新政权,就要为自己的权力更迭,寻求一种意识形态上的正当性,所以西周政权的代表周公姬旦提出了“以德配天”,即周人之所以得到新政权,是因为有德行,殷人之所以丢掉了国家权力,是因为没有德行。

“德”被认为是一个人必有的道德根本,这样的一种思想与法律相关联,就是“明德慎罚”。

“明德慎罚”就是说,现实的一个政权,通过道德而获得权力,如何证明有道德,就要落实在严格的执行法律当中。

古代的“罚”、“法”往往都是通用的,还有“刑”,它们彼此都是相关联的。

“明德慎罚”被后世解释为要慎重地运用法律,用这样的一种行为来彰显、证明统治者有居于统治地位的政治道德。

所以西周以来,在观念、思想上强调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就为后世历代王朝权力存在的正当性和法律运用奠定了基本原则。

二、“礼”与“刑”的关系(一)礼刑的关系西周时期谈论“礼”与“刑”,恰恰因为“礼”是那个年代对一般人而言最重要的行为规则。

古人认为“礼”与“刑”的关系是“出礼入刑”。

《汉书·陈宠传》所说的“礼之所去,刑之所取”意思就是说,一旦一个人的行为超出了“礼”的约束,往往就会落入到刑罚的惩罚范围。

“礼”本身和我们今天谈到的法律有相近、相关的一面,但是在许多的价值上,又有不同的一面。

比如“礼有差等”,按照今天人们阅读的理解,更直观地认为“礼”这套规则更注重强调人们的差别,但是我们犯了一个读古文的一般的错误,但是古汉语中,在这句话里边,“差等”有两层涵义,一个是差别,一个是对等。

所以我们不能认为“礼”这套规范只讲差别。

在对“礼”解读时,还强调“尊尊”、“亲亲”。

在这些关系当中,实际上先秦的儒家在许多的思想原则上非常强调对等性,叫做“尊其尊,亲其亲”,也就是说做君主的要有做君主的样子,做父亲的要有做父亲的样子。

法制史读书笔记

法制史读书笔记

论中国古代的刑讯逼供制度—读《大衙门》有感摘要:《大衙门》,2007年9月由法律出版社出版,作者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赵晓耕。

本书不仅仅是简单叙述了案件经过及判决结果,更进一步通过对历代案例的研究和分析,探求法律精神和制度的变化,从文本到社会、从静态到动态,理解立法与司法间的差距,在这些变化和差距中,探寻中华法系为代表的法律文化的发展与沿革。

起初选这本书的原因是为论文的发表做准备,由于想写的题目和《名公书判清明集》这本案例集有关,所以就想找一些以古代案例为内容的书籍作为参考。

而《大衙门》这本书首先就映入眼帘,封面上“千古名案”四个大字尤其引人入胜。

详读书中的案例后,让我深刻领悟到中国古代的刑讯逼供制度在当时的普遍存在性以及合法地位。

关键字:大衙门刑讯古代司法一、《大衙门》简介翻开《大衙门》的目录,我们可以知道本书分为29个章节,每个章节叙述一个案例,每个案例又是以时间为序,跨越千年。

作者选取的材料来源广泛,古代案例多选自正史,间或采自类书、诗歌选集和古代判例集,近代案例除却史书、档案外,还特意选取了当时报刊的相关报道,以使内容充实,富有真实感,增加可读性。

作者通过依次选取自夏商至民国的典型案例,并且对每个案例进行评析,梳理出了一条清晰的中国传统法律发展脉络。

书中的许多案例都是我们耳熟能详的,例如缇萦救父、文字狱、杨乃武与小白菜等都是经过各种戏曲,小说反复演义了的。

但作者力求独辟蹊径,从法律的角度入手,展示了古代案例的事实原貌。

而且,作者并不满足于简单的叙述案件经过和判决结果,单纯就案论案,而是以具体案例为切入点,通过对历代案例的研究和分析,理论联系实践,探求法律制度和法律精神的变化,用我们法制史专业术语来讲,就是进行了法制史的动态研究。

这不仅向读者们讲述了法制史的基础知识,通过案例联系古代法律文化,还为读者尤其是像我一样的法学研究生们的论文写作提供了一条新思路。

二、“杨乃武与小白菜案”中的刑讯情况案例是法律制度和法律精神在实践中的统一,对古代案例的研究可以让我们清晰地了解当时法律条文背后的复杂的社会思想,加深我们对中国法律传统制度的理解从而吸取精华去其糟粕,以史鉴今。

最新赵晓耕中国法制史笔记

最新赵晓耕中国法制史笔记

第一节西周至秦汉、魏晋时期的法制一、西周的法制思想与法律(一)西周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思想1.“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思想内容。

为谋长治久安,周初统治者继承了夏商以来的神权政治学说。

同时为了修补神权政治学说中的缺漏,并确定周王朝新的统治策略,进一步提出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政治法律主张。

这里的“天”仍是夏商以来一直尊奉的“上天”,但周初统治者认为,“上天”只把统治人间的“天命”交给那些有“德”者;一旦统治者“失德”,也就会失去上天的庇护,新的有德者即可以应运而生,取而代之。

因此,作为君临天下的统治者应该“以德配天”。

“德”的要求,主要包括三个基本方面:敬天、敬祖、保民,也就是要求统治者恭行天命,尊崇天帝与祖宗的教诲,爱护天下的百姓,做有德有道之君。

在这种“以德配天”基本政治观之下,周初统治者具体提出了“明德慎罚”的法律主张。

这种“明德慎罚”的主张要求统治者首先要用“德教”的办法来治理国家,也就是通过道德教化的办法使天下人民臣服,在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应该宽缓、谨慎,而不应一味用严刑峻罚来迫使臣民服从。

“明德慎罚”的具体要求可以归纳为“实施德教,用刑宽缓”。

其中“实施德教”是前提,是第一位的。

“德教”的具体内容,周初统治者逐渐归纳成内容广博的“礼治”,即要求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都按既有的“礼”的秩序去生活,从而达到一种和谐安定的境界,使天下长治久安。

2.“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思想的影响。

“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主张代表了西周初期统治者的基本政治观和基本的治国方针。

这种主张的提出,不仅解决了为什么商汤可以伐桀武王可以伐纣的理论问题,而且为西周社会的发展确定了基本的方向。

这种法律思想的形成,说明当时的统治者在政治上已趋成熟。

这一法律观的影响是极为深远的。

在这种观念指导下,西周统治者把道德教化即“礼治”与刑罚镇压相结合,形成了西周时期各种具体法律制度和“礼”、“刑”结合的宏观法制特色,使这一思想深深扎根于中国政治政府中,被后世奉为政治法律制度理想的原则与标本。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一章西周至秦汉、魏晋时期的法制第一节西周以降的法制思想与法律一、西周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中国古人对“德”和“天”两个观念一直有一种信仰,直到今天中国人对“天”仍有一种潜意识的尊重。

“德”是另一个很重要的概念,中国历史上很早就形成一种天命观。

在改朝换代的政治变革当中,西周作为一个新政权,就要为自己的权力更迭,寻求一种意识形态上的正当性,所以西周政权的代表周公姬旦提出了“以德配天”,即周人之所以得到新政权,是因为有德行,殷人之所以丢掉了国家权力,是因为没有德行。

“德”被认为是一个人必有的道德根本,这样的一种思想与法律相关联,就是“明德慎罚”。

“明德慎罚”就是说,现实的一个政权,通过道德而获得权力,如何证明有道德,就要落实在严格的执行法律当中。

古代的“罚”、“法”往往都是通用的,还有“刑”,它们彼此都是相关联的。

“明德慎罚”被后世解释为要慎重地运用法律,用这样的一种行为来彰显、证明统治者有居于统治地位的政治道德。

所以西周以来,在观念、思想上强调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就为后世历代王朝权力存在的正当性和法律运用奠定了基本原则。

二、“礼”与“刑”的关系(一)礼刑的关系西周时期谈论“礼”与“刑”,恰恰因为“礼”是那个年代对一般人而言最重要的行为规则。

古人认为“礼”与“刑”的关系是“出礼入刑”。

《汉书·陈宠传》所说的“礼之所去,刑之所取”意思就是说,一旦一个人的行为超出了“礼”的约束,往往就会落入到刑罚的惩罚范围。

“礼”本身和我们今天谈到的法律有相近、相关的一面,但是在许多的价值上,又有不同的一面。

比如“礼有差等”,按照今天人们阅读的理解,更直观地认为“礼”这套规则更注重强调人们的差别,但是我们犯了一个读古文的一般的错误,但是古汉语中,在这句话里边,“差等”有两层涵义,一个是差别,一个是对等。

所以我们不能认为“礼”这套规范只讲差别。

在对“礼”解读时,还强调“尊尊”、“亲亲”。

在这些关系当中,实际上先秦的儒家在许多的思想原则上非常强调对等性,叫做“尊其尊,亲其亲”,也就是说做君主的要有做君主的样子,做父亲的要有做父亲的样子。

一方面不否认传统社会理念强调“男尊女卑”、“夫唱妇随”,但另一方面也强调“夫妻同体”、“举案齐眉”,这都是强调对等关系。

在强调臣对君有义务、子对父有孝道的同时,另一方面也强调“君规而臣忠”、“父慈而子孝”。

即中国传统这套“礼”的规则,不能够被后人简单地解读为一套人身差别规范的规则,那就过于简单化了。

“礼”与“刑”在这个基础上所体现的是当时人们所追求的公平价值,所以说,在这样的一个结构当中,有许多内容是需要我们后人不断地认识和理解的。

(二)五刑与中国古代法律直接相关的另一个概念就是“五刑”,对于“五刑”人们通常想到的是一个系统性的五种刑罚制度,实际上还远不止此。

传统法律中,“五刑”经过千百年的传承,已经成为一个观念,即“五刑”就等同于法律,但是不能和今天的部门法理论进行类比,从而得到一种误解——难道中国的法律就是五种刑罚吗?但是作为一种法律意识的观念,“五刑”就是其代表。

对于“五刑”我们不仅要了解各个朝代五刑的内容,还要了解与“五刑”相对应的其他法律制度,如“八议”、“官当”、“十恶”都与“五刑”制度相关。

甚至可以这样认为,谈到“八议”,包括唐律中的议、请、减、赎、当、免,不过都是为了五刑制度更有效、更准确地运用而确立的。

所以在这个复习时期,就不再是简单截取一些知识点,而是系统地将知识点有机贯穿起来,因此考生在复习中要习惯看到“五刑”,想到相关的制度内容,从而对“五刑”有完全和准确地认识。

西周时期的五刑通常指:墨、劓、剕、宫、大辟五种残人肢体的肉刑。

比如大辟对应的是死刑,在中国法律史上经过了很多变换阶段。

先秦的死刑,是作为普遍肉刑中的一种,最终剥夺一个人的生命,这样的一种剥夺人生命的刑罚,经过以后的汉朝文景帝废肉刑,经过南北朝时期的死刑复奏,到后来明清的会审,它伴随着相关的诉讼制度的变化,能够让我们完整地看到中国传统法律对死刑,所始终贯彻采取的一种慎刑的原则。

只有这样一种知识彼此前后的链接,我们才能够准确把握古代的具体制度设计的发展演变和存在的合理性。

先秦的五刑和以后的五刑是有差别的,比如形式上最突出的不同就是随着汉朝文景帝废肉刑之后,这套五刑制度一个最大的变化,就是先秦以来那样一种残人肢体的刑罚,变成了一种以笞杖刑为主,以徒流刑为代表的一个新的刑罚系统,也就是说,在古人看来,那种残人肢体的刑罚,最终被替代了。

社会发展到今天,今人有了不同的价值判断,认为这样的笞杖刑仍然是肉刑,那是历史变化的结果,在这样的背景下,不能否认文景帝废肉刑的历史意义,而且回顾秦汉的特定刑罚,可以准确地看到中国传统在刑罚设计的价值追求上是值得今天汲取的。

所以我们不能借用今天的价值判断解读中国历史上既有的刑罚制度,从而得出不正确的结论。

例如《秦律》中有一种耻辱刑,典型的代表就是髡刑,这在今天的价值观上看,一个刑罚仅仅是剃掉犯罪人的头发,不应被认为是一种严重的刑罚,但是在古人看来却是比较严重的。

无论如何,对于一个罪犯也不能有人身侮辱,但是罪犯必须要受到惩罚,在服刑期间,总要追求应当让罪犯对自己所犯罪恶感到耻辱,这还是必要的。

所以古代法律的某种追求具有内在合理性,在今天的文明尺度上尽管可以对它进行种种批判,但是所追求的合理价值是不能被忽视的。

五刑是一个很典型的概念,与五刑相关的还应该关注在这些刑罚适用当中的一些基本的原则,比如自西周以来就出现了这样一些原则,例如在定罪量刑上要区别故意和过失。

到了唐律以后,又进一步把它作了区别,比如有关于自首的规定。

在汉代,当我们强调一些很特别原则的时候,我们总会提到“亲亲得相首匿”,这些都是在适用刑罚上必须要考虑到的重要的判断标准。

“亲亲得相首匿”这是源自儒家的一个基本原则,按照史书上的解读,叫做“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用现代汉语讲就是父子之间彼此包庇,这恰恰是当时正当的人伦道德要求,但是现实的法律制度中,并没有设计出这样一套逻辑结构。

三、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中国法律从西周的“礼”“刑”存在结构开始,也有着自身的发展,特别是经过了春秋战国,一个突出的表现,就是越来越强调成文化和法典化。

(一)铸刑书与铸刑鼎古人在记述的时候,为了能够彼此区别,把前一件叫做铸刑书(郑国·子产),把后一件叫做铸刑鼎(晋国·赵鞅),而它们实际都是把当时诸侯国适用法律根据的“刑书”加以修改之后铸在一个鼎上。

鼎在先秦象征着是一种国家权力,所以铸在鼎上就类似于后来法律要公布,要取信于民这样一种价值追求。

在这个基础之上,到了战国时期魏国的李悝,他收集来诸国已经公布的刑书,在这个基础上完成了他自己的一篇著述,这就是《法经》。

这篇著述在文体结构上,与现在的法典相类似,所以被当时的魏国国君魏文候一指诏令,修改成了一部法典,《法经》也就成为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成文的法典。

《法经》在编排结构上,类似于今天制定的法典,共有六篇——“盗”、“贼”、“囚”、“捕(网)”、“杂”、“具”,这六篇各自的内容和编排顺序对后世有较深影响。

之所以将“盗”、“贼”两篇列于《法经》之首,是因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也就是说一个统治者首先要对社会承担的责任是禁绝“盗”和“贼”这两种行为,来提供一个基本的社会秩序和安定的社会环境。

“盗”就是指“强盗”、“窃盗”,而“贼”是由“贝”和“戎”两部分组成,其中“贝”是指与钱有关,“戎”指军人,“贼”强调的是为了获取利益,不惜大打出手,进而杀人越货、戕害良民,所以“贼”在古汉语中、在古代法律中被归纳为“害良曰贼”,“杀人不济曰贼”。

盗、贼按照现在的话来说就是对社会基本政治经济秩序、对人身生命财产有着严重危害行为的犯罪,这是任何一个当权者首先应该通过法律制度加以规范、制止的行为。

有“盗”、“贼”就要抓捕、关押、审讯,于是就有“囚”、“捕”两篇。

除了“盗”、“贼”这种违法行为,一个正常的社会违法行为显然不仅只限于这两类,除了上面阐述过的“盗”、“贼”两种犯罪之外,其他的归于一类,客观上这类犯罪就会显得驳杂,因此称之为“杂律”。

《法经》的最后的一篇“具”,“具”的本身在今天还有“备而不用”的含义,所以“具律”有着一般原则的性质。

《法经》这样的一个法典结构,对于后世的法典编纂影响深刻,比如直接影响到了战国后期的秦。

秦有商鞅变法,而商鞅在秦国推行变法之后,全国所形成的法律体系称为六律”,而这“六律”就是《法经》的六篇结构。

所以《法经》是战国时期代表中国法治进程最重要的环节。

第二节秦汉、魏晋时期的法律秦汉以后,法律越来越受到儒家传统思想的影响,出现了所谓的“亲亲得相首匿”,在司法领域还出现了“春秋决狱”。

“春秋决狱”在另一方面强调了中国传统法律里边自西周以来就形成的制度原则——在认定一个行为人对他的行为承担法律后果的时候,他的主观心态十分重要,所以春秋决狱又被后人解读成论心定罪。

也就是说,一个人主观恶意的有无和大小,与犯罪行为密切相关,直接关系到对犯罪人犯罪行为惩处的轻重。

《盐铁论·刑德》中认为:“志恶而合于法者诛,志善而违于法者免。

”意思就是说,如果一个人内心险恶,哪怕行为举止上并未触犯法律,对这样的人也要严加追究。

相反,如果一个人心地善良,哪怕行为一时触犯了法律,对他也要进行宽免,这完全是论心定罪。

论心定罪在西汉,特别是西汉中期以后,有它存在的历史必然和积极的作用,如汉承秦律,秦律一向以法家理论为指导,以严苛繁密著称,自汉初刘邦的“约法三章”之后,汉律经历了体系结构上一次重大的选择和变化,在这个过程当中,随着社会矛盾的积累,有些规范通过儒家经典在适用法律上进行一些解读,就成为必要和可能。

在这个过程当中就形成了春秋决狱。

所谓春秋决狱就是在个案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对某些法律条文用儒家经典做出一些解读。

这些解读大概遵循的原则主要有强调主观心态的分析认定,另一方面强调情理,也就是说这种解读要符合当时的人一般公平、是非的判断,要合乎人情。

谈到情理,一般都会联想到人情,这恐怕远远不够,古代“情”、“理”、“法”的关系,情之所以通常被写在第一,这里的情不仅有“人情”之意,还有“案情”的意思。

换句话说当时的“情”恰恰和今天的“注重案件的事实”相关。

春秋决狱通常被解读为“情判”,这里的情不简单的是人情,更重要的是要合乎常理,要通过这样的一套做法弥补传统法律立法当中的不足和缺陷。

所以春秋决狱随着后世法律本身规则条文的完善,逻辑结构的严谨,适用的可能就越来越少,以至于魏晋之后这样的做法基本上不存在了。

但是我们不能否认其在两汉时期的作用,特别是当时继受秦律背景下的,其积极一面就是强调论心定罪,有效防止了历史上源自秦律的广泛株连的做法。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