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业委会换届选举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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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信花园小区第三届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及《业主大会和业主

委员会指导规则》等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业主委员会的选举由筹备组主持。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的委员由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由3人以上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不超过5

年,可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本届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人数为 5 名,业主委员会设主任1名,

副主任1名,主任和副主任由业委会选举产生。

第二章业主委员会候选人

第四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以单元为单位,推选出一名

业主代表参加业主代表大会会议。

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于

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三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

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凡需要投票表决的,业主

的赞同、反对及弃权的具体票数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

表在业主大会投票时如实反映。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以产权证明为准);

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无犯罪记录;

3、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无故连续超过3个月不缴纳物业费和严重违反管理规约的不得参选;

4、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5、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6、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7、熟悉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及物业管理日常管理工作者优先;

第六条根据业主自荐的方式产生 12 名业主委员会提名候选人。

计票时业主自荐或单个业主推荐的,各计一票;联名推荐的,以联名人数为计票数。住宅房屋一户一票,建设单位未售出的专有部分,计算为一票,多推或重复推荐的均不予计票;非住宅房屋每一百平方米建筑面积为一票,一百平方米以下的有房屋所有权的每证一票。

符合第五条并按照总票数从高到低、联名推荐优先的原则确定。若出现票数并列且超出计划数的情况,则由已初步确定者和并列者就所剩名额进行投票决定。

提名候选人应向筹备组提供包括本人姓名、性别、年龄、单位、简历在内的个人简历材料与有关证明(如身份

证明、产权证明等),由筹备组将候选人简历向业主公布。

获提名的候选人由筹备组对其进行资格审查,符合参

选条件的,在对其逐一征询个人意愿确认同意后,在物业

小区内进行公示5-7天,通过公示后,参选者即成为业主

委员会正式候选人参加选举。

第三章投票和选举

第七条本次业主代表大会确定业主投票权数,按照

下列方法认定专有部分面积和建筑物总面积:

(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

(二)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第八条本次业主代表大会确定业主投票权数,按照

业主户数计算的,一户计算为一票;建设单位未售出的专

有部分,计算为一票;

第九条本次业主代表大会会议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

形式。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应当将征求意见书送交

每一位业主;无法送达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一律采用实名投票的

方法。业主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也可以投反对票,可

以弃权,也可以另选其他产权人。

第十一条投票结束后,采取公开验票的方式,在筹

备组、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的监督下开箱验票,由监

票和计票人员统计投票结果,对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并由监票人在选举结果统计表上签字。

第十二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小区业主总投票权数

的无效,等于或少于小区业主总投票权数的有效。

第十三条同一张选票上重复选举同一候选人的,该

候选人仅作得一票计算;未选任何候选人的选票为无效票,视为弃权;选票上所选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无效,等

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有效。

第十四条本次业主代表大会与会业主代表所持投票

权数应当代表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

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选举有效。候选

人获得与会业主代表所持投票权半数以上,为当选。

获得投票权数过半的候选人超过 5 人的,以得票多

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

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第十五条未获得投票权数过半的候选人不得当选,

当选人数不足 5 人时应当进行补选。

补选时,根据第一次计票确定的候选人的得票多少顺

序确定候选人名单。另行选举已得票多的当选。

第十六条选举结果应当及时在小区内公示,所有选

票应当保留备查。

第四章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的委员受全体业主的直接监督,业主有权罢免业主委员会成员。

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

上具有投票权的业主提议可以提请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十八条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

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

的业主通过。

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的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将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被终止后,可补选新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增补候选人,须经物业

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

人数过半数的业主通过,方可成为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1)已不是业主的;

(2)年度内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三次以上的;

(3)因疾病而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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