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司法考试《商法》三校精讲讲义(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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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商法与经济法》复习全书【核心讲义】(合伙企业法)【圣才出品】

国家司法考试《商法与经济法》复习全书【核心讲义】(合伙企业法)【圣才出品】

第四章合伙企业法考查小贴士本章年均考查10分左右,主要涉及以下内容:(1)合伙企业的分类,常与合伙企业的投资主体的条件、合伙人的变更、合伙形式的变更、不同合伙人的出资形式及其在合伙中的权限等结合考查;(2)入伙、退伙,常涉及入伙、退伙前后的债务和责任的承担问题,可能与合伙人资格或财产份额的继承、合伙份额的出质、合伙人除名、公司股东资格的转让、继承等结合考查;(3)合伙企业事务执行,常涉及事务执行人的产生、执行事务中的权利义务、行为的效力等内容;(4)合伙债务的承担,主要涉及不同性质的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责任、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与公司股东在责任承担上的异同等;(5)上述内容也常常会在公司法案例中考查。

一、合伙企业的分类及其法律特征1.合伙的含义合伙的本质就是几个民事主体出资成立一个事业,约定各自的投资比例、经营方针、权利义务的承担和利润分配等事项。

2.合伙的理论分类及比较(1)显名合伙与隐名合伙①以是否存在隐名合伙人为标准,将合伙企业分为显名合伙和隐名合伙。

a.隐名合伙是隐名合伙人与显名合伙人之间的一种合同。

显名合伙人,是指在隐名合伙中,将隐名合伙人的出资以自己名义经营合伙的一方当事人;b.隐名合伙人,是指在隐名合伙中,依约对他方经营的合伙进行投资,分享利润、承担风险的一方当事人。

②这种分类方法主要为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用。

我国法律目前还不承认隐名合伙,认为其侵犯了其他合伙人的知情权和优先接受合伙份额转让的权利。

(2)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①以合伙企业中是否存在有限合伙人为标准,将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a.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b.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以出资额承担责任。

②这种分类方法主要为英美法系国家所采纳,我国《合伙企业法》也采用此种分类方法。

(3)隐名合伙与有限合伙的比较隐名合伙与有限合伙尽管在很多方面相类似。

司法考试卷三商法考点:商合伙

司法考试卷三商法考点:商合伙

司法考试卷三商法考点:商合伙
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司法考试卷三商法考点:商合伙”,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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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卷三商法考点:商合伙
一、商合伙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商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按照法律和合伙协议的规定,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对合伙经营所产生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的商事组织。

我国商事合伙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修订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共六章109条
2、商合伙的特征
(1)商合伙必须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共同组建。

(2)商合伙设立的基础是合伙合同。

(3)商合伙的财产为合伙人共有。

(4)商合伙的合伙人是共同经营关系。

(5)各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

二、商合伙的分类
1、普通合伙
2、有限合伙
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三、商事合伙的价值
1、形式灵活,聚散自由,高度自治
2、多种类经济资源实现高效结合。

司法考试老师总结

司法考试老师总结
(2)隋彭生(律政提高阶段):最适合提高民法应试技巧的民法课程。老隋一向睿智,他喜欢把难以参透的民法理论用一些口诀、一些日常生活中遇到的小案例予以讲解,而且老隋的归纳总结能力甚强,认真听课的学员可以迅速提高自己的民法理论水平和应试技巧。在老隋的眼中,民法并不需多少背记,属于一点即通的学科。隋彭生,他的民法是很好听,但是他的民法就是不靠司法考试的谱。去年,隋彭生在好多辅导班铺天盖地的讲,今年好像用他的不多了,说明什么?听听学员的反应就知道了。强化班的讲义只有几页纸,你能说他对考生负责人么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那几页纸,对得起民法所占的90多分的分值吗?
民诉
(1)郑其斌(新东方北斗星系统精讲阶段):万国历史上最为优秀的民诉老师,07年加盟新东方。善于归纳民诉学科的知识点和考点,是备战司考,加强复习效率的最佳人选。
(2)杨秀清(律政提高阶段):从事司考(律考)培训十几年时间,善于将理论与法条相结合。属于学院派司考培训师权威。
刑诉
(1)汪海燕(新东方北斗星系统精讲阶段):与郑其斌相似,曾是万国历史上最为优秀的刑诉老师,08年离开万国,游走于江湖。估计今年在海天、新东方、东方法泽等学校都会有课。他的名言是“听了我的课,七八不离十”,即他的课中包括了大约80%的刑诉考点。汪海燕,他自己所谓的“七八不离十”是有点吹牛了,去年我报的海天学校,强化、法条、冲刺,都是他讲的,我得出结论,他的所有阶段的讲课,都是一字不差,讲义都没变化,讲的内容也没变化,三个阶段,连他的笑话都听了三遍。对于司法考试而言,我感觉他只做到了“四五不离六”
刑法
(1)韩友谊(万国系统强化阶段或法条串讲阶段):韩友谊的牛逼,在于他对张明楷新刑法理论的钻研和他一流的口才。一个三十多岁的年轻博士,没有多少社会关系,却最近4年每年都捕捉到了命题的影子,这就是他了不起的地方。

司法考试《商法》考点

司法考试《商法》考点

一、司法考试《商法》章节考点:合资企业的权力机构合资企业的董事会是合资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

董事会的职权是按合资企业章程的规定,讨论决定合资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

董事会的人数,由合资各方协商,在合资企业合同、章程中确定,但不得少于3人。

董事名额的分配,由合资各方参照出资比例协商确定。

然后,由合资各方按照分配的名额分别委派董事。

董事的任期为4年,经合资者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资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中外合资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

董事长是合资企业的法人代表。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表合资企业。

法律教育网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经1/3以上的董事提议,可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

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1.合资企业章程的修改;2.合资企业的中止、解散;3.合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4.合资企业的`合并、分立。

其他事项,可以根据合资企业章程载明的议事规则作出决议。

二、司法考试《商法》章节考点:破产案件的适用程序破产案件是指通过司法程序处理的无力偿债事件。

这里所说的司法程序包括三种:和解、重整和破产清算。

不能把破产案件简单地归结为清算倒闭事件;破产清算是公平清理债务的一种方法,但不是唯一方法。

我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鼓励当事人积极寻求以避免企业倒闭清算的方式来公平清理债务。

破产法设立的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三种程序之间,存在一定的可转换性。

在它们之间,当事人有一定程度的选择自由。

具体说,包括以下要点:(1)债务人在提出破产申请时可以选择适用重整程序、和解程序或者清算程序,债权人在提出破产申请时可以选择适用重整程序或者清算程序。

(2)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案件,在破产宣告前,债务人可以申请和解,债务人或者其出资人可以申请重整。

(3)债务人申请适用破产清算的案件,在破产宣告前,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出资人可以申请重整,债务人也可以申请和解。

司法考试听课老师推荐

司法考试听课老师推荐

刑法:刘凤科+柏浪涛1、柏浪涛,命题人周光权弟子,温和新理论,刑法异议区审核人之一,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试题解析汇编》刑法部分实际执笔人,《攻略nb》。

2、刘凤科,张明楷大弟子,温和新理论,适合于听完小柏用于理论提高,或者倒过来也行,刑法想拿高分刘柏二人必听!凤科大帝课时比较长,听两遍最好,特别提示:到串讲阶段刘凤科一定会讲他的168题,神一样的题目,再注意:关注的不是他题目的答案,重点关注他讲题的思路。

刑诉:左宁+陈少文1、左宁,命题人弟子.陈卫东的博士,顾永忠的博士后,12年押题NB.2、陈少文:命题方向比左差一点,教书、做人。

3、程捷:表格全面,善于总结、点串。

考前看一遍,讲义以表格为主.2、推荐用书:无,左宁讲义即可。

陈少文专题讲座合著,不推荐。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徐金桂+吴鹏1、徐金桂:讲课细致啊,把他学会了,行政法高分,12年最火。

2、吴鹏:真正的大神,但必须有一个基础老师辅助,有基础之后再听老吴的,老吴的成神之路开始.3、王旭,俗称“王小胖”行政法大黑,出题人弟子,行政法原则部分讲得不错,押题不错,个人觉得他更适合讲卷四。

4、李佳,做题方法、思路明晰,总结精辟,最出名就是他的“行政法逆向思维”的课程。

5、推荐用书:《三校名师讲义—行政法与行政法诉讼法》徐金桂独著民法:段波+钟秀勇备注1:“民法一+民法二”要都是波波的备注2:波波的民行先修班必听,必杀技:根据王泽鉴《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一书改编而成《民法体系25图》必听!推荐民法复习顺序:波波的民刑先修班《民法体系25图》→钟秀勇的系统强化→波波的法条班→波波12年1月在YY上的春节特别节目《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体系》的课程,这书是谁写的?王泽鉴!不解释~之后做题吧.附录1:押题阶段老师推荐:王利--出题人弟子,必杀技:民法的思维方法,其实就是王泽鉴《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体系》一书中提到的“历史的方法”。

周郡—-出题人弟子,做他的模拟题,就是找虐,对了,我一直怀疑他是纪连海的弟弟,一个模子刻出来的。

国家司法考试《商法与经济法》复习全书【核心讲义】(反不正当竞争法)【圣才出品】

国家司法考试《商法与经济法》复习全书【核心讲义】(反不正当竞争法)【圣才出品】

第二章反不正当竞争法考查小贴士本章年均考查2分左右,主要涉及以下内容:(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识别:主要考查考生对不同行为的定性的能力,备考过程中应注重理解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及相互间的异同。

(2)特殊主体的不正当竞争:题型设置会综合考查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劳动者的竞业禁止、劳动者侵犯商业秘密等内容。

考生应对相关法规有综合的掌握,在定性过程中要注意从主体之间的是竞争关系还是雇佣关系着手。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1.混淆行为(1)概念混淆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以不实手法对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作虚假表示、说明或承诺,或不当利用他人的劳动成果推销自己的商品或服务,损害同业竞争者和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2)要件①行为主体:从事市场交易的经营者;②行为表现:在经营活动中实施了欺骗性行为;③行为后果:该行为已经或足以使用户或消费者误认。

(3)表现形式①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②与知名商品相混淆;即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

③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使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④虚假表示:伪造、冒用各种质量标志和产地的行为。

混淆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重要考点,考生要注意本行为与虚假宣传行为的区别。

2.商业贿赂行为(1)概念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争取交易机会,账外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或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行为。

(2)行为要件①行为主体:须为经营者或受经营者指使的人。

②行为目的:只能是争取交易机会。

③行为表现:账外、暗中,即有私下暗中给予他人财物或其他好处的行为。

如为明示、双方如实入账,则为正当经营手段。

理解小贴士:在商业活动中,行贿行为和受贿行为都是不被允许的,二者的客观表现虽同为账外、暗中,但是二者并不总是同时成立;该行为由行贿和受贿两方面构成:一方行贿而另一方不接受或者一方索贿而另一方不给付都不构成商业贿赂。

07年国家司法考试模拟试题试卷四

07年国家司法考试模拟试题试卷四

07年国家司法考试模拟试题试卷四2007年三校名师国家司法考试模拟试题试卷四提示:本试卷为分析、论述题。

请将各题答案书写在答题纸上对应位置上,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一、(本题10分)案情:甲电子工厂与乙贸易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电子元件的合同,约定甲厂于6月8日将货物运到乙公司处。

6月5日,甲听说乙公司濒临破产,便决定中止合同,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说这是谣传,请甲不要相信,但甲厂坚持其要求,乙公司只好请其合作伙伴丙公司为其作保。

丙公司知道该电子元件是利润丰厚的紧俏货,但甲厂只和少数几个大公司合作,而这段时期乙公司确实资金周转困难,丙公司提出以原价转售该批电子元件的一半给丙公司作为提供担保的条件。

乙公司觉得丙公司的要求过分,但找不到其他担保方式,又急需这批货,只好同意了。

于是6月15日丙公司和甲厂签订保证合同,同时提出将一半货物运到丙公司所在地。

于是甲工厂指示丁运输公司发货。

由于6月5日丁公司已将装好的电子元件卸车,现又要重新装车,工人产生不满情绪,便有野蛮搬运行为。

6月18日,丁公司将电子元件运抵乙和丙处。

乙公司收货后经检验发现有破损,便向甲厂提出质量异议。

甲厂派人查看后认为是丁公司搬运不合理所致,要求乙公司向丁公司索赔,乙公司不同意,双方发生争议。

丙公司收货后,由于疏忽,未派人检验,未提出质量异议。

问题:1、甲听说乙公司濒临破产,便决定中止合同,如若中止合同,需承担何种法律义务?2、乙公司和丙公司之间的转售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3、甲厂和乙公司谁应该向丁公司提出赔偿要求,为什么?二、(本题18分)张三、李四、王五于2005年6月继承祖传下来的家宝--价值10万元的一幅名画。

根据祖训,三人不得将此画流转入他人之手,也不得将其分割。

于是三人约定由张三保管此画。

同年8月,一位对美术深感兴趣的朋友赵六到张三家中做客,发现此画,就急于购买,当即提出可以15万元的价格购买此画,张三顾于面子,而且觉得价格也合理,就决定将画卖给赵六。

2007年司法考试冲刺班商法经济法讲义(九)

2007年司法考试冲刺班商法经济法讲义(九)

保险法 1.王某为自己的一辆奥迪轿车办理了财产保险,保险价值为20万元,保险金额为10万元。

某日,王某行车时被一汽车司机张某违章行驶而将其奥迪车撞坏,造成损失4万元,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王某可以要求保险公司赔偿2万元,保险公司赔偿后,剩下的2万元要求张某赔偿 B.王某可以要求保险公司赔偿4万元 C.王某可以要求保险公司赔偿2万元,保险公司赔偿后,要求张某赔偿4万元 D.王某可以要求张某赔偿4万元,张某赔偿后,要求保险公司赔偿2万元【答案】BCD 2.假设上题中,张某恰巧是王某的同事,在保险公司未向王某赔偿之前,王某放弃了对张某请求赔偿的权利,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王某直接要求保险公司赔偿4万元 B.王某直接要求保险公司赔偿2万元 C.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D.王某的放弃行为无效【答案】C 3.假设王某就他的轿车在甲保险公司投保财产险,保险金额为15万元,保险价值为20万元,不久王某又向乙保险公司投保财产险,保险金额为15万元,后来汽车被撞,完全报废,王某请求甲、乙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王某重复保险,两份保险合同均无效,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B.甲、乙保险公司各应向王某支付15万元的赔偿金 C.甲保险公司向王某支付15万元赔偿金,乙保险公司向王某支付5万元赔偿金 D.甲、乙保险公司各向王某支付10万元的赔偿金【答案】D 4.假设王某为他的轿车向甲保险公司投了财产险之后,甲保险公司将该保险业务分保被乙保险公司,王某的轿车发生保险事故,车辆完全报废,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王某只能要求甲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 B.王某只能要求乙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 C.甲保险公司和乙保险公司对王某承担连带责任 D.王某只能按照甲保险公司和乙保险公司的约定要求它们承担按份责任【答案】A 5.假设王某为自己的汽车投保财产险,保险合同约定王某缴足保险费后第二日,保险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王某缴足保险费后一个月,王某提出解除保险合同,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王某不能解除保险合同,除非得到保险公司同意 B.王某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但是应当向保险公司支付手续费,保险公司向王某退还保险费 C.王某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收取王某一个月的保险费后,向王某退还剩余的保险费 D.王某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应当足额退还保险费,因为没有发生保险事故【答案】C 6.假设王某为自己的汽车投保之后,汽车的危险程度增加,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王某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B.保险公司只能增加保险费 C.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D.若王某未通知保险公司,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有权不赔偿【答案】ACD。

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三真题-司法考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试卷与试题

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三真题-司法考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试卷与试题
5. 王某因多年未育前往某医院就医,经医院介绍 A 和 B 两种人工辅助生育技术后,王某选定了 A 技 术并交纳了 相应的费用,但医院实际按照 B 技术进行治疗。后治疗失败,王某要求医院返还全部医疗费用 。 下列哪一选项 是正确的?[1分]-----正确答案(A) A 医院应当返还所收取的全部医疗费 B 医院应当返还所收取的医疗费,但可以扣除 B 技术的收费额 C 王某无权请求医院返还医疗费或赔偿损失 D 王某无权请求医院返还医疗费,但是有权请求医院赔偿损失
6. 乙买甲一套房屋,已经支付 1/3 价款,双方约定余款待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付清。后甲反悔,要求 解除合同, 乙不同意,起诉要求甲继续履行合同,转移房屋所有权。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1分]-----正确答案(C) A 合同尚未生效,甲应返还所受领的价款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B 合同无效,甲应返还所受领的价款 C 合同有效,甲应继续履行合同 D 合同有效,法院应当判决解除合同、甲赔偿乙的损失
4. 甲公司在与乙公司协商购买某种零件时提出,由于该零件的工艺要求高,只有乙公司先行制造出 符合要求的样品 后,才能考虑批量购买。乙公司完成样品后,甲公司因经营战略发生重大调整,遂通知乙 公司:本公司已不需此 种零件,终止谈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1分]-----正确答案(D) A 甲公司构成违约,应当赔偿乙公司的损失 B 甲公司的行为构成缔约过失,应当赔偿乙公司的损失 C 甲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应当赔偿乙公司的损失 D 甲公司不应赔偿乙公司的任何损失
25. 某国有企业拟改制为公司。除 5 个法人股东作为发起人外,拟将企业的 190 名员工都作为改制后 公司的股东, 上述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作为公司设立后的全部股东。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该企业的 公司制改革应当选择 下列哪种方式?[1分]-----正确答案(B) A 可将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由上述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出资并拥有股份 B 可将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由上述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以发起方式设立 C 企业员工不能持有公司股份,该企业如果进行公司制改革,应当通过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方式进行 D 经批准可以突破有限责任公司对股东人数的限制,公司形式仍然可为有限责任公司

4、商法讲义

4、商法讲义

商法一、 公司法(重点 案例分析)法人的三大特征:名义独、财产独、责任独(只有具备了“三独”才能成为独立的法人)(一) 公司的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人合性更强)1、按照股东对公司承担的责任不同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资合性更强)母公司2、按照公司的控制和依附关系子公司(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总公司3、按照公司的组织管辖系统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本国公司4、按照公司的国籍不同外国公司/多国公司上市公司5、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份能否在证券市场挂牌交易不上市公司(二)股份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注意(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2、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

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3、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个法人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则可以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章程由股东制定。

5、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6、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注意(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商法资料讲解

商法资料讲解

商法一、商的外延按照现代商法学者的通说,现代商法中商事的范围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四种:1、直接媒介财货交易以及传统上被纳入基本商事活动的“固有商”,如交易所交易、买卖商交易、票据交易、海商海事交易等。

学说称为“第一种商”。

2、间接以媒介货物交易为目的的营业活动,它实际上是某种辅助固有商营业得以实现的“辅助商”,如货物运送、仓储、代理、行纪、居间等。

学说又将其称为“第二种商”。

3、虽不具有直接或间接媒介货物交易之行为目的,但其行为性质与固有商和辅助商有密切联系或者为其提供商业条件的营业活动。

如银行、融资、信托、承揽等。

学者又称为第三种商。

4、仅与辅助商或第三种商有牵连关系的营业,如广告宣传、保险、旅游服务、饭店酒楼、信息咨询等。

学者称为第四种商。

二、境外法学界对商法概念的学理界定法国客观主义体系,商法是关于一定商行为的特别法。

以《法国商法典》为代表。

德国体系,为主观主义体系代表,即商法是适用于商人的特别私法。

日本商法,折衷主义立法体系的代表;即商法是适用于商人和商行为的特别私法。

三、商法概念小总结:1.大陆法系各国狭义商法内容不一致《法国商法典》,内容庞杂,单不包括公司法《德国商法典》包括公司法,不包括保险法海商法《日本商法典》不包括票据和破产法2. 商法概念不确定性:1)名称多样性2)概念表述多样性3)概念界定非法定性3. 原则上说,各国对商法的定义,还是围绕商主体和商行为这两个概念的商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能够以自己名义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组织(企业)。

包括:商个人,商合伙,商法人商行为:以营利性为主要目的的营业性行为(教材)商行为:是指商主体作出独立意思表示,为追求营利依法所实施的具有商业法律后果的营业行为。

四、教材对商法概念的界定商法是指调整因经营行为而形成的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 用经营行为替换商行为2. 未对经营行为的实施主体有任何限制注意:该定义意味着在我国商行为与商主体的内涵和外延都发生了实质变化商法的类型一、形式意义上的商法与实质意义上的商法形式意义上的商法:民商分立国家的商法典实质意义上的商法:指一切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最新司法考试听课老师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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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刘凤科+柏浪涛1、柏浪涛,命题人周光权弟子,温和新理论,刑法异议区审核人之一,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试题解析汇编》刑法部分实际执笔人,《攻略nb》。

2、刘凤科,张明楷大弟子,温和新理论,适合于听完小柏用于理论提高,或者倒过来也行,刑法想拿高分刘柏二人必听!凤科大帝课时比较长,听两遍最好,特别提示:到串讲阶段刘凤科一定会讲他的168题,神一样的题目,再注意:关注的不是他题目的答案,重点关注他讲题的思路。

刑诉:左宁+陈少文1、左宁,命题人弟子。

陈卫东的博士,顾永忠的博士后,12年押题NB。

2、陈少文:命题方向比左差一点,教书、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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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前看一遍,讲义以表格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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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徐金桂+吴鹏1、徐金桂:讲课细致啊,把他学会了,行政法高分,12年最火。

2、吴鹏:真正的大神,但必须有一个基础老师辅助,有基础之后再听老吴的,老吴的成神之路开始。

3、王旭,俗称“王小胖”行政法大黑,出题人弟子,行政法原则部分讲得不错,押题不错,个人觉得他更适合讲卷四。

4、李佳,做题方法、思路明晰,总结精辟,最出名就是他的“行政法逆向思维”的课程。

5、推荐用书:《三校名师讲义—行政法与行政法诉讼法》徐金桂独著民法:段波+钟秀勇备注1:“民法一+民法二”要都是波波的备注2:波波的民行先修班必听,必杀技:根据王泽鉴《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一书改编而成《民法体系25图》必听!推荐民法复习顺序:波波的民刑先修班《民法体系25图》→钟秀勇的系统强化→波波的法条班→波波12年1月在YY上的春节特别节目《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体系》的课程,这书是谁写的?王泽鉴!不解释~之后做题吧。

附录1:押题阶段老师推荐:王利——出题人弟子,必杀技:民法的思维方法,其实就是王泽鉴《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体系》一书中提到的“历史的方法”。

周郡——出题人弟子,做他的模拟题,就是找虐,对了,我一直怀疑他是纪连海的弟弟,一个模子刻出来的。

司法考试商法笔记资料

司法考试商法笔记资料

商法公司法三独:财产独、名义独、责任独公司成立日: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不是登记之日)章程:约束公司内部人员,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股东权:以交付出资为准(已交付有股权,未交付无股权)修改章程,改变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中选一个分公司:无法人资格,有独立缔约、诉讼能力(内部关系)子公司:有法人资格,母是子的股东(全资或控股)(外部关系)转投资、担保:1、对内:股决议,法定2、对外:董股决议,章定(上市一年超30%,股决议,2/3)公司决议:1、无效:内容违法原告:任何利害关系人(无时间限制)溯及力:内外皆有2、可撤销:内容违章;召集和表决违法、违章原告:股东(60日)溯及力:内有外无设立方式:发起设立人数:50以下(除发起人,可为无限人)注册资本:1、最低:3万2、首次:≥20%且≥3万(取高的)3、货币:30%出资方式:1、可以:钱、物、知产、土地使用权、股权、债券、法人名称权。

(可估计、可转让的财产皆可)2、不可以:劳务、信用、商誉、特许经营权、设担保的财产出资责任:1、不出(不足):出资+违约(向已足额的)+连带(与发起人)+董高赔(增资未履行)2、不实(显著低):补足+连带(与设立时的其他股东)3、抽逃:返还+连带(与协助者)出资证明书:证明股东资格股东名册:证明股东身份变动(对内)(名册上没有,不能参加股东会)股东登记:对抗第三人(对外)股东权利:1、查阅、复制会计报告2、查阅会计账簿(书面请求,15日书面答复,拒绝的,请求法院要求其提供)3、按实缴,分红、认缴增资4、强制解散公司:持表决权10%股东(被告:公司)(1)2年无法股东会(2)2年无法股东决议(3)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解决(4)严重困难股东会:1、职权:经营投资;选换董监;审批董监报告预决、利亏、增减、合分散清变(决定);修改章程2、召集:(1)首次:出资最多(2)一般:董→监→1/10表决权股东(3)临时:1/3董、监、1/10表决权股东董事会:1、3至13人,3年可连任2、职权:经营投资;召集股东会;执行股东决议预决、利亏、增减、合分散变(制订)内部机构设置、聘经理、基本管理制度(决定)3、召集:董→副董→半数以上董事共推一名4、规模较小可不设董事会,可设一名执董,兼任经理5、股东会→(选)董监;董→(聘)经理→(提名)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监事会:1、>3人,3年可连任,必须有职工代表且>1/3,董高不得兼任监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1、自然人、法人皆可设2、一个自然人只可设一个,且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再设新的(法人不受限)3、10万,一次足额4、登记注明自然人独资、法人独资5、可三会全无6、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个人财产的,连带责任7、年度财务强制审计出资转让:1、内部转:不通知,不用同意,无优先购买权2、外部转:过半数同意,有优先购买权(同等条件下)30日未答复→视为同意;半数以上不同意的,不同意的应购买→不购买,视为同意3、拍卖转:20内有优先购买权※转让后,章程关于此项的修改不用股东会同意※未出资即转让:受让人善意,转让人承担;受让人明知,连带出资异议股东的股权收购:1、退给公司2、下列情形投反对票的股东可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1)连续5年不分利润且5年盈利(2)合、分、转(3)届满继续存续3、起诉前提:决议通过之日60日内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起诉期限:决议通过之日90日内起诉原告:异议股东;被告:公司设立方式:发起设立、募集设立发起人:2至200人,半数以上境内有住所注册资本:1、最低:500万2、发起设立:认购的(可分期);发起人首次20%3;发起人募集设立程序:发起人协议→章程→→→→验资→30→30认股人可要求发起人返还股款情形:1、超期未募足;2、未创立大会;3、不设立公司设立中发起人责任:1、不能成立,债务、费用连带2、不能成立,股款、利息连带3、过失致公司损害,赔偿股东会:1、每年1次2、2个月内临时:(1)董不足2/3;(2)亏1/3;(3)董、监、10%股份股东提出3、召集:董→监→90日持10%股份股东董事会:1、每年2次(至少)2、临时会议:1/3董、监、1/10表决权股东股东会开会:不设出席比例;可委托任何人;资本多数决(例外:对外转让股权,人头过半数)董事会开会:过半数出席;只能委托其他董事;人头主义股份转让限制:1、发起人:成立、上市之日1年内不得转2、董监高:上市1年内、离职半年内不得转;每年转让不得超25%公司禁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例外:1、减资:10日内注销2、奖励:1年内转让,≤5%3、合并:6个月内注销、转让4、对合分异议:6个月内注销、转让禁止担任:1、无限人2、贪贿犯罪或剥夺政治权利,未逾5年3、破产、吊销且个人责任,未逾3年4、个人大债未清偿忠勤义务的禁止:挪、个、贷、自、竞、佣、秘(收入归公司)相对禁止法定:税后利10%,到50%可不再提任意:股东会决议提资本:股票溢价款(不得用于补亏)三种公积金用途:补亏、扩大生产、增资利润用途:补亏→纳税→法定→(任意)→分红股东代表诉:1、害公司2、有权提的主体:(1)有限:股东;(2)股份:180日持1%3、程序:第一步:董高害公司,请求监事告;监事害公司,请求董事高(原:公司;被:董高监)第二步:被拒,30,急,原告是自己(原:股东;被:董高监)(他人害公司,依照前两步)股东个人诉:董高害股东(原:股东;被:董高)人格否认诉:滥用法人独立、有限责任害债权人(原:债权人;被:相关股东与公司连带)合并:吸收合并:A+B=A 新设合并:A+B=C协议→10日通知,30日公告→接到30日,未接到45日→债权人要求清偿、担保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承继分立:单方行为,10日通知,30日公告债务由分立后的连带,但分立前可与债权人书面另约定(债务人的内部约定对债权人无效)增资:股东会2/3表决权通过减资:决议→10日通知,30日公告→接到30日,未接到45日→债权人要求清偿、担保解散原因:1、届满;2、决议散;3、吊销;4、强制散;5、合并分立(1至4原因解散的,15日内成立清算组;逾期不成立,债权人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的职权:清理财产;通知公告债权人;未了结业务;税债;民诉债权人申报债权:清算组10日通知,60日公告→接到30日,未接到45日→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期间,不得对债权人清偿,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三个连带责任:1、股东、董事未在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致公司财产流失,损失范围内对债权人连带责任2、股东、董事因怠于履行义务致公司财产灭失而无法清算的,对债权人连带责任1、发起人以自己名义对外签合同,发起人承担;公司成立后确认、履行的,公司承担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合同,公司承担;公司成立后证明发起人为自己利益的,公司不承担(相对人善意除外)2、发起人责任公司未成立:发起人对费用、债务连带(内部过错比例)因设立致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公司承担;公司未成立,全体发起人连带(内部过错追偿)3、未按期缴纳股款、出资有限:直接出名股份:催缴后仍未缴纳,另行募集4、瑕疵出资(1)无处分权的出资:善意取得(2)违法犯罪所得出资:出资有效,取得股权;拍卖处置股权(3)划拨、权利负担的土地所有权出资:逾期未解除→视为未出资(5)非货币出资未评估的:评估显著低→视为出资不实(6)其他公司股权出资(应满足的条件):合法持有可转让;无权利瑕疵;法定手续;(否则视为未出资)已评估;(否则视为出不实)5、抽逃出资:对内连带,对外连带(1)验资又转出;(2)虚构债权;(3)虚增利润;(4)关联交易;(5)不合程序抽回第三人代垫资金协助发起人成立公司,并约定成立后抽回偿还第三人,偿还后发起人不能补足,第三人连带6、非货币出资后客观因素贬值,不用补足7、未出资、抽逃出资,不得以诉讼时效抗辩8、股东资格确认之诉被告:公司;第三人:有利害关系的确认股权应证明:已出资、受让、继受;不违反强制性规定9、隐名显名股东(外观主义)(1)约定实际出资人出资,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的,合同有效(2)投资权归属争议,实际出资人可向名义出资人主张权利,名义出资人不得以股东名册、登记为由否认(3)未经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实际出资人不得请求公司变更股东名册、办理登记(4)名义出资人处分股权,按善意取得处理;造成损失的,实际出资人可请求赔偿(5)债权人要求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股东不得以其仅为名义股东抗辩,事后可向实际股东追偿10、股权转让后未变更登记,原股东又将股权处分,按善意取得处理;造成原受让股东损失的,原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对未及时变更登记有过错的董高承担相应责任,原受让股东也有过错的,减轻董高责任。

商法-07C总论

商法-07C总论

第三节 商合伙
2、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1)合伙人—2-50,应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2)名称中应当表明“有限合伙”。 3)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第三节 商合伙
一、商合伙的概念
二、合伙企业的设立
三、合伙企业财产
四、合伙事务执行
五、入伙、退伙 六、合伙企业解散、清算 七、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
3)商法的形式
无商法:以判例形式存在,存在公司等商事单行法—英美法系
民商合一:没有单独的商法典,但有大量的商事单行法 民商分立:在民法典之外还有单独的商法典 4)分类 形式意义的商法:以“商法”为名称制定的法典。
实质意义的商法:一切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一节 商法的概念及其调整对象
3、商法的特征
商 法
2007级法学本科教学课件 宋梅

第一编:总论 第二编:公司法 第三编:证券法

第四编:破产法
第五编:票据法
第六编:保险法
第七编:海商法
第一编:总论
第一章:商法概述
第二章:商主体
第三章:商行为
第四章:商事登记
第五章:商事名称
第六章:商事账簿
第一编:总论
第一章:商法概述
第二章:商主体
第三章:商行为
四、维护交易公平原则
第三节 商法的基本原则
一、促进交易便捷原则
二、商主体严格法定原则
三、维护交易安全原则
四、维护交易公平原则
第三节 商法的基本原则
一、促进交易便捷原则 1、短期消灭时效主义 2、交易的定型化
交易客体的定型化 商法通过强行法规则预先规定若干类
型的典型交易方式。
交易形态的定型化 交易对象的商品化和证券化。

司法考试商法知识点整理

司法考试商法知识点整理

司法考试商法知识点整理司法考试商法知识点整理商法是司法考试中必考知识点,为了方便大家的复习,下面店铺给大家整理了相关知识点的汇总,欢迎阅读以下内容。

司法考试商法知识点:债务人有关人员的义务1.债务人有关人员的义务范围。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就意味着破产程序的开始,从破产程序开始到破产终结的整个期间内,债务人及其有关人员都将受到破产法的约束。

破产程序开始后,管理人将接管破产企业,开展包括接管债务人财产、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管理和处分债务人财产等一系列工作。

这些工作必须得到债务人有关人员的配合。

为了保证破产程序有序、高效地进行,破产法第15条第1款规定了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在破产程序中应承担以下三方面的义务:(1)合作与协助义务。

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

其中,前一种义务具有财产保全的性质。

保全债务人的财产以及与之相关的重要资料,对破产程序的有序和有效进行至关重要。

有关人员如果违反这些义务,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后一种义务对于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和管理人接管和管理债务人财产,有着重要的意义。

这里称的“工作”,不仅包括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事务,也可以包括程序进行中的具体工作,如受管理人指派外出调查或追债,按法院或管理人的要求查阅资料、制作文书等。

法律教育网(2)信息提供义务。

债务人企业的有关人员在破产法上负有对两种特别对象的信息披露义务。

首先是对人民法院和管理人的信息披露义务,即如实回答人民法院和管理人的询问的义务。

其次是对债权人的信息披露义务,包括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的义务。

(3)附属义务。

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还负有与履行上述义务相联系的两种附属义务:一是不擅离义务,即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二是不新任义务,即在破产程序进行期间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商法讲义

商法讲义

《商法》讲义主讲老师简介:赵煌,管理学硕士、法学学士。

第一部分商法总论P3(一)商法的概念商法,又称为商事法,是指以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见教材P1)。

调整商事关系,实际上就是调整基于商事关系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二)任何理解商法的概念。

首先要掌握商事关系的概念,与此相关的是商人和商行为的概念。

商事关系包括组织关系和交易关系。

其中商事组织关系与商人的概念相关联,商事交易关系与商行为相关联。

组织关系商人商法商事关系交易关系商行为所谓商事关系,大体上说,就是一定社会中通过市场经营活动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它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商事组织关系,二是商事交易关系。

商事组织就是人们为从事商品生产和交换而结成的经济实体。

商事交易就是商事组织以及其他人在市场领域从事的各种经营活动。

商事主体在教材里也叫商人。

商人在这里是指主体,不是指具体的个人。

更多的是指公司和合伙。

公司法在商法中是重要的一部分,后面有时间我们还要多讲几句。

所谓商人,就是以自己名义实施商行为并以此为常业的人。

商人应具备三个基本条件:(1)实施商行为;(2)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商行为;(3)以实施商行为为常业。

其他书中认为,还有(4)以营利为目的。

商行为就是适用商事法律规范的营利行为。

商事行为类似民事行为,是商事主体进行的有权利义务内容的活动。

商行为可以如下分类:(1)双方商行为与单方商行为;双方商行为是指双方都是商人。

单方商行为是指其中一方不是商人,如是消费者。

(2)绝对商行为与相对商行为;绝对商行是指,无论是由商人,还是由非商人实施,无论是否具有营利目的,都认为是商行为。

相对商行为是指商人实施,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是商行为。

(3)基本商行为与附属商行为;基本商行为是指在同一商事营业内直接以营利性交易为内容的商行为。

附属商行为是指在同一商事营业内不直接以营利性交易为内容的商行为,如就买卖而言,销售是基本商行为,发运货物是附属商行为。

(4)纯然商行为与推定商行为。

三哥讲座讲义

三哥讲座讲义

历年真题有两家机构厚大和华旭以前8本教材8本讲义成套出售很容易出现垃圾老师搭售。

比如2014年三校讲义理论法学张龙写的就比较垃圾。

刑法攻略真题卷加讲义卷。

现在华旭也是这样出书,左宁就是讲义和真题。

成套的分类解析买什么,根据老师来挑选。

厚大就比华旭多一本法条。

民法真题和讲义就是老钟写的。

自己挑撒。

一定要挑老师。

用谁的老师就用谁的解析。

郭翔写的真题必须看,戴鹏写的真题&讲义卷两个参考。

华旭的书好像也是可以单买的。

两本一套的。

除了理论法学,没必要看书。

每个部门法都需要看书,知识点涵盖面都很大。

只用讲义如果某一个老师到了一个机构,系统强化有4-6天的课程,如果只用讲义,她想在固定的课时里面要讲完内容是不可能的。

拿书就可以看出来她漏讲的知识点。

就算她拿着书讲,可以清楚明白的看出知识点哪些没讲,课后要继续补。

全面细致就是这个目的。

否则只看讲义,很多知识点会遗漏。

2013年转发的老钟的说民商合一,非常难。

先看书再去听课3月份之前先把民刑法搞定三遍左右。

刑法看的攻略,最好的复习使用真题讲义的模式就是第一遍看完一个章节,马上拿着真题做相应章节的题目。

第二可以功利一点,可以用这个方式检验老师讲的内容在当下能不能用。

笔记:传统的司法考试培训分为几个阶段真题解析;重点学科;系统强化;法条串讲;冲刺押题。

第一个阶段真题解析说实话没多大意义,解析当年的题目,纯粹无意义。

重点学科只是一个统称,万国叫民刑先修,三校叫名师起航,厚大叫专题精讲。

这个阶段的设置60%以上是做宣传,无意义。

有意义的课程已经在微博上体现了。

第一个民法段波的25图,第二柏浪涛12年在指南针讲的,第三两天老钟的知识产权的厚大的课程。

系统强化阶段通常受到机构影响,机构只是引导,最主要是自己复习。

系统强化刑法可以排成十天,如刘凤科6天加柏浪涛4天,就是10天的课。

比如商法鄢梦萱5天郄鹏恩4天,就排成10天的课时。

加起来做。

民商合一多听几个老师没坏处。

抽烟就不记啦。

司法考试商法经济法商经讲义笔记

司法考试商法经济法商经讲义笔记

司法考试商法经济法商经讲义笔记第一章:公司法第一节概述一、公司概述:公司=法人+社团性+企业。

1法人性,依法设立,自己名称机构场所,自己名义从事活动、独立担责,2社团性,通常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东出资组成,3营利性,以营利为目的二、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权利能力,执照签发取得权利能力,注销登记丧失权利能力。

受限于经营范围。

行为能力,内部实现方式(法人机关:1股东会【股东大会】、2董事会、3监事会,没有高),外部实现方式(法人代表实施,公司承受)二、公司的分类:股东责任范围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额担责),股份有限公司(认购股份额担责)股份转让方式分:封闭式(股份不能在证券市场自由转让),开放式。

公司的信用基础分:人合公司——股东个人信用;股东无限责任。

资合公司——公司的资本规模为信用基础,股份公司。

人合兼资合公司——有限公司(人合为主资合为辅,1-50人),非上市公司有一定人合性。

公司之间的组织关系总公司、分公司(不具法人资格,有营业执照,是独立诉讼主体);母公司、子公司,母公司是子公司的股东;三,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股东有限责任(出资义务外,无责任)。

人格否认制度,债权人可向股东直接求偿。

前提,股东滥权行为(1虚假陈述、2人格混同、3空壳经营、4操纵公司)。

无限连带。

第二节公司的设立设立是多方法律行为,两种方式(发起设立、募集设立)。

成立是事实状态,执照签发日。

发起设立(全部股份或首期发行由发起人自行认购)募集设立,发起人认购不得少于应发行股份总数的35%,其余公开或向特定对象募集。

有限公司(只能发起),股份公司(可发起,可募集)。

申请人,有限(股东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国有独资(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部门),股份(董事会)名称预先核准,名称保留期6月,不得从事经营,不得转让。

设立申请文件:申请书,委托证明,章程,预先核准通知书,公司住所证明,身份证。

二、发起人不限于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国家。

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三《商法》精编讲义(2)

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三《商法》精编讲义(2)

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三《商法》精编讲义(2)公司章程。

合同规则需要斟酌后才能够在章程上类推适用。

1.订立(1)有限公司:股东制定。

(2)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制订,报国资委批(3)股份公司:发起人制订,创立大会通过。

2.内容(F25、81)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理应载明下列事项:(1)公司名称和住所;(2)公司经营范围;(3)公司注册资本;(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5)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6)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7)公司法定代表人;(8)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理应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理应载明下列事项:(1)公司名称和住所;(2)公司经营范围;(3)公司设立方式;(4)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5)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6)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7)公司法定代表人;(8)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9)公司利润分配办法;(10)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11)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12)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3.效力只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约束力。

(1)对公司的效力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章程,股东享有撤销权(形成权),可主张撤销之诉。

(2)对股东的效力股东依据章程规定向公司实缴出资。

(3)对董事、监事、高管的效力董事高管之行为不得违反章程。

4.变更股东会特别多数决,董事会办理变更登记;(1)有限公司:代表三分之二表决权以上的股东通过;(2)股份公司: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例题·多选题】甲、乙、丙设立一有限公司,制定了公司章程。

下列哪些约定是合法的?( )(2013-3-68)A.甲、乙、丙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红利B.由董事会直接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事宜C.甲、乙、丙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D.由董事会直接决定其他人经投资而成为公司股东[准确答案]AB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公司章程。

商法总论 讲义_OK

商法总论  讲义_OK
只要企业关系具有民法所不能处理的特殊性,那么 为了能够应对该特殊性,具有自主性的商法作为特别 法存在也是一种必然。
(2)民商两法典所适用的对象没有明确的区别标准, 由此会引起法律适用上的混乱,有损法的安定性。
立法技术上的问题
27
注意
商法的某些规定的确可以纳入民法规定范畴。 1 例如 票据法可以纳入债法。
分类十分混乱,仅在我国现行法框架内具有办理 企业登记时确定其属性与类型的意义。
21
企业类型的考察 (一) 公司制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 依企业投资人的出资方式和责任形式不同的划分。 企业分类中最基本的、法律上的分类 《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
(二) 法人企业、非法人企业 依企业法律地位的不同的划分 法人企业:公司、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中外合资经营
11
三 形式意义的商法与实质意义的商法
实质意义上的商法 本质论:无需就各个时代的商法典规定的存在、不存在予以包括性
的说明。形式意义的商法受时代的限制有可能以不能反映本质的 歪曲的形式出现。
1 两者的范围产生不一致 如:医生、律师等自由职业不属于商法典
的规范对象,但属于实质意义的商法范 畴。
2 实质意义的商法不局限于商法典 商事条约 商惯习 团体的章程(定款)
15
2 社会中的企业 围绕企业行动的两个原则 企业:
遵从资本多数决(股份有限公司)原则,以此作为企业意 思统一的方法。
支持资本的集结、使得国家经济不断产生新的活力。 社会:
遵从由平等的市民选举权所代表的民主主义社会的决定原 则,以此作为国家的意思统一方法。
基于人间的尊严,统一市民社会的不同意见。
上述两个原则不仅使商法以外的企业法得以诞生, 还带来了商法的功能中是否应包含公益性这一立法、解释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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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任职资格的禁止性规定
第一百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范围小)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F116:(股份)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股东会可批准)
新公司法删除了国家公务员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规定。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忠实义务、勤勉义务
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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