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驰名商标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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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体系的完善

论我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体系的完善
中 图分类 号 : F 2. D 5 33 文 献标 识码 : A
驰 名 商 标 作 为 册取 得 原则 做 出 例外 性 规定 . 即对 驰 名 商标 而 言 . 标权 可 以因驰 名 而取 商
得 . 以 注 册 为 前 提 . 且 有 时 不 以 实 不 而
场 经 济 的 发 展 . 标 事 业 得 到 发 展 的 同 商 时 , 国 一 些 信 誉 好 、 望 高 、 名 度 大 我 声 知
际 使用作 为认 定 商标 驰名 的必 要条件 可 以说 ,经过 几 次修 改 与 完 善 , 我 国法 律 对 于 未 注 册 驰 名 商 标 的 保 护 有 了一定 的进 展 , 但是 , 体到 操 作层 面 . 具 还存 在很 多 问题 . 待解决 有 第一 . 然我 国商标 法 规 定对 于 侵 虽 犯 他 人 未 注 册驰 名 商标 权 的 商标 是 不 予 注 册并 禁 止使 用 的 .但 我 国 商 标 法 律 、 规及 司法解 释 未把 违 反 商标 法 第 法 十 三 条第 一 款 规 定 的行 为 明确 规 定 为
但对 违 反 该款 规 定 的行 为 . 律并 未规 法
名 商 标 在 我 国 己注 册 或 己使 用 且 被 相 关 公众 所熟 知 的 . 国也 应给 予保 护 我
册 商 标 专 用 权 的保 护 , 中华 人 民共 和 《 国商 标法 实 施条 例 》 以下 简称 《 施条 ( 实 例 》 和《 高人 民法 院关 于 审理 商 标 民 ) 最
事 纠纷 案 件适 用 法律 若 干 问题 的 解 释》 所 有 人 有权 在诉 前 向法 院 申请 采 取 责 ( 以下简 称 《 标 纠纷 问题 的解 释 》 所 令 停 止 有 关 行 为 和 财 产 保 全 的 措 施 及 商 )

我国驰名商标的扩张保护与完善

我国驰名商标的扩张保护与完善

Legal Sys t em A nd Soci et yf叁箜!查塾垒竺!竺!!里坐蓬l■鬯图墨曩_找国驰名商标的扩张保护与完善刘滢摘要我国的驰名商标法律保护的理论基础是传统的商标保护混淆理论,这不利于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存进我国民族品牌走向世界。

因而本文力图围绕驰名商标的反淡化理论,阐释加强对我国驰名商标的扩张保护和法律完善,促进我国民族经济的发展。

关键词驰名商标商誉淡化反淡化保护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101-02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它标志着良好的信用,是优秀的“无声推销员”,能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

从经济发展的角度来看,被评为驰名商标的产品在市场上有着很高的声誉,发展此类产品,对于促进我国经济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因此加强对驰名商标的扩张保护对我国民族品牌、民族经济的发展而言有重大意义。

一、驰名商标的扩张保护关于驰名商标的保护在世界范围上来看主要有两种模式,即为相对保护主义和绝对保护主义。

前者可释义为他人将驰名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在同商标所有权者相同或相近的行业中注册或使用,直接或间接的在非类似商品在使用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则是被允许的,例如《巴黎公约》即采取相对保护主义;而后者则是禁止他人在任何行业,当中包括与驰名商标互不相干或不相类似的行业中进行注册和使用驰名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例如Tr i p s协议采用的则是扩张形式中的绝对保护主义。

两种模式各有利弊,在方式的选取上应根据实际情况做详细判断。

相对简单的经济组织形式下,商标具有指向性的商品则是较为单一的。

因此,商标与特定商品之间的联系是非常紧密的。

若商家不对驰名商标进行跨类别保护而是任由他人随意注册、及时关注商品差异的明显变化,便会致使公众会在新商品与信誉卓著的驰名商标之间建立相关联系,认为该商品可能是驰名商标所有权人的新生产品,或该商品与驰名商标之间存在组织或业务上的法律关联,从而引起消费者方面不必要的误解。

驰名商标法律保护论文

驰名商标法律保护论文

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驰名商标应运而生,驰名商标包含着巨大的经济价值和经济效益,因此各国十分重视驰名商标的保护,驰名商标的保护在世界范围内展开。

各国对于驰名商标保护的立法不尽相同,形成了不同的保护理论。

为了完善我国的驰名商标立法,研究驰名商标保护理论,借鉴他国优秀经验是十分必要的。

本文通过研究驰名商标保护理论,结合我国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机制,以求完善我国驰名商标保护制度。

关键词驰名商标法律保护中图分类号:d923.43 文献标识码:a一、驰名商标的认定(一)驰名商标的概念。

如今,我们可以看到驰名商标已成为商标制度的重要内容,对社会经济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关于驰名商标的标准定义却很难看到。

然而,通过国际条约及各国立法,我们可以得出关于驰名商标概念的大致定义:驰名商标是指经过长期使用或大量商业推广与宣传,在市场上享有很高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二)驰名商标的认定。

1、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

总的来说有两种基本的认定方式,“被动方式”是指在发生商标纠纷案件之后根据商标所有人的请求,有关部门对其商标是否驰名做出认定,大多数的国家对驰名商标的认定采取的是被动认定的方式。

“主动认定”是指在不存在实际纠纷时,有关部门出于预防的目的,根据商标所有人的请求,对商标是否驰名进行认定。

我国1996年出台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采取的是“以主动认定为主、被动认定为辅”的模式。

2003年,我国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规定》改变了1996年的模式,采取“个案处理、被动认定”的模式,即只有在商标所有人认为其驰名商标受到损害并请求保护的情况下,才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驰名商标的认定申请。

这一模式符合了《trip’s协议》和《巴黎公约》中被动保护、个案保护的宗旨,是符合国际潮流的。

“个案处理、被动认定”的新原则只对个案有效,不产生持续的效力,有助于防止权钱交易驰名商标的行为,同时,能有效的提高有关部门的工作效率,减轻有关部门的负担。

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问题

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问题

浅析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问题【摘要】驰名商标作为一种具有超强经济利益的商业标识比其他一般商标更容易受到侵害。

因此,驰名商标需要得到比一般商标更特殊的保护。

本文将对我国的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问题进行一些探讨。

【关键词】驰名商标;侵权行为;法律保护一、我国驰名商标的概述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它不仅是企业的一项重要的无形资产,代表着企业的良好信誉,能够为企业带来较大的利润,而且驰名商标数量的多少是一个国家经济实力的体现。

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始于1985年加入《巴黎公约》之后。

2003年,我国国家工商总局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规定》,于2003年6月1日实施该规定。

这一国际通行的做法,使我国驰名商标保护体系也进一步得到完善。

[1]经过20多年的探索和实践,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不完善到逐步完善,并最终与国际准则全面接轨的发展历程。

[2]但随着经济的发展,时代的前进,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中又出现了一些的新的问题。

二、我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一)驰名商标造假最近几年,有关驰名商标腐败案件的新闻报道我们频发可以看到。

总结这些案件,其特点大致可以分为四类:1、商标权人的商标没有后达到驰名商标认定标准,通过非法贿赂官员来达到认定的结果;2、商标权人的商标没有达到驰名商标认定标准,通过非法手段伪造各种证据材料来达到认定的结果;3、商标权人的商标能够达到驰名商标认定的标准,但是没有适合的案件作材料,所以伪造案子来实现驰名商标的认定;4、商标权人的商标既没达到驰名商标认定标准也没有案件作材料,而是通过贿赂官员并且伪造案子,从而达到认定驰名商标的目的。

[3]驰名商标造假,严重欺骗了消费者,扰乱了市场秩序,破坏了市场公平,损害了政府与司法部门的公信力。

它不但影响了驰名商标的认定体系,更让法院的公信力和官员的职业道德受到了群众的质疑。

(二)驰名商标滥用驰名商标经过认定后,其效力仅限于自身生产经营范围之内,并不得超过此范围。

浅议对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与限制

浅议对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与限制
定 在 该 国 驰 名 。 在 我 国 .驰 名 商 标 由 国 家 工 商 管 理 机 关 依 据 自 2 0 年 6月 1日起 生效 的 《 名 商标 认 定和 保护 规 定 》 予 以认 定 。 03 驰 求 .但 与过 去 的 规 定 相 比 ,已经 放 开 了对 驰 名 商标 的保 护 。 我 国
该 商 标 的持 续 使 用 时 间 、该 商标 的 任 何 宣 传工 作 的 持 续 时 间 、 程 条 第 五项 ” 商 标 驰 名 的其 他 因素 ” 的 规 定使 得 对 驰 名 商 标 的认 该 定 呈 开放 的态 势 。 而 我 国 《 商标 法 》 第十 三条 则 体 现 了对 驰 名 商
占领 市 场 .并 以 法 律 认 可 且 公 开 保 护 的 方 式 垄 断市 场 的 有 效 手 仅 有 利 于 维 护 广 大 消 费 者 和 驰 名 商 标 所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而 且
者 在 长 时 间 和较 大 范 围 内 的认 可 程 度 等 因素 决 定 。 驰 名 商标 可 以 段 。 因 此 .完 善 我 国 驰 名 商 标 的 法 律 保 护 制 度 尤 为 重 要 。这 不 有利于 防止不正 当竞争 。如何保护驰 名商标 ,国际公约和大 多 或 服 务 标识 且 该 商 品 在 市场 上具 有 一 定 的 名牌 效 应 。 根据 《 巴黎 数 国 家 之 间 并 没 有 一 个 统 一 的 标 准 , 各 国 的 具 体 内 容 也 互 不 相 0 3年修 改 的 《 名 商标 认 定 和 管理 驰 公 约 》 的规 定 ,驰 名 商 标必 须 是 商 标 注册 国或 使 用 国主 管 机 关认 同 。 我 国 虽 有 国 家 工 商 局 2 0
起 驰 名 商 标 法 律 保 护 制 度 ,使 驰 名 商 标 不 仅 有 一 般 商 标 的 保 护 制 度 , 而且 还 有 特 殊 的 法 律 保 护 制 度 。应 当 将 驰 名 商 标 的 保 护 止 在 商 品上 使 用 驰 名 商 标 的规 定 .却 没 有 禁 止 在 服 务 上 使 用 驰

论我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体系的完善

论我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体系的完善

关) 对商标驰名这一客观事 实的法律 确认 , 既然是客观事实 ,就 存在时间和空间性的
问题。我国现行 的驰 名商标法律保护体系
所熟知的商标。驰名商标 作为一个正式 的 法律术语最 早见于 1 2 年修订 的《 95 保护工 业产权 巴黎公约 》( 以下称 《 巴黎公约 》) 。 我国全 国人大常委会于1 8 年审议通过 了 2 9
所确立 的 “ 个案保护 ,被动认定”的模式 , 基 本上可 以很 好的解决驰 名商标的时间性
问题 , 但是 关于驰名商标的空间性问题 , 笔 者认 为驰名的地域范 围上 尚有两点需明确 之处 。 ・ 1商 标驰名 的地域不 应仅限于 一个国 .
第 一部 《 商标法 》 该法并 未规定 驰名商标 ,
维普资讯
论 国 名 标 我 驰 商 法 保 体 的 善 律 护 系 完
■ 郑 淑霞 ( 西安 工业 大学 西安 703 ) 10 2
◆ 5
的驰 名商标。在随后 的几 年间 ,我 国通过
《 商标法 》 及其 《 实施条例 》 《 、 保护规 定》 《 和 网络 域名问题的解释 》 《 及 商标纠 纷问题的解释 》 共同构成了我国现阶段驰 ,
名商标法律保护体 系。驰名商标的法律保
管理保护的做 法 , 转而采取 “ 动保护、 被 个 案认定 ” 的国际通行惯例。 一举 措 , 这 使我 国驰名 商标保护体 系也 进一 步得到 完善 。
问题 ,结合 我国实际 ,提 出了相应 的解 决
方法。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 的发展 ,进一步完 善商标保护制度 ,履 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
时所 作的承诺 ,全 国人 大常委对商标法又
完 善 我 国 驰 名 商 标 法 律 保 护 体 系 的 建 议

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开展, 驰名商标具有越来越重要的经济意义。

驰名商标信誉卓著,深受消费者喜爱和信赖,然而,一些非权利人利用驰名商标的信誉获取不正当利益。

驰名商标权利人也由于他人未经授权使用该商标而造成其声誉的损害。

因此,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成为国际社会所关注的热点问题。

国际上对于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已突破商标专用权的地域原则和注册原则,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在立法和执法方面都有所进展,但还有值得探讨的地方,对于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应加强研究,以期完善立法,维护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

本文从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的必要性、范围、措施三个方面论述了关于对驰名商标保护的内容。

现在越来越多的驰名商标出现在市场上,其产品为广大消费者所熟悉,在公众中的知名度也越来越高,也极大了提高了企业产品的品牌效应,在较大的范围内深受消费者的欢迎。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商标事业得到发展的同时,我国一些信誉好、声望高、知名度大的商标在国内市场上屡屡被假冒,这种假冒侵权行为严重扰乱了我国正常、有序的经济,侵害了消费者和商标注册厂家的正当合法权益。

正是由于驰名商标本身所体现的商业价值,使得驰名商标所具有超常的创造能力,便利驰名商标更加容易被假冒、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侵害。

所以现在对于驰名商标的保护是非常重要的一个问题,建立对驰名商标法律保护也是当务之急。

目前,世界各国政府在促进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取得了许多重要进展,而在驰名商标的保护问题上出现了两个特征:一是保护的范围不断扩大;二是保护的力度不断增强。

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我国的驰名商标保护工作始于1992年,1996年国家工商总局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暂行规定》,它的颁布使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从此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①,2003年国家工商总局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规定》,该规定于2003年6月1日实施,《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驰名商标认定和法律保护

驰名商标认定和法律保护

驰名商标的认定和法律保护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完善,驰名商标的保护变得越来越重要。

本文着重分析了驰名商标认定的标准及其要求,从而提出驰名商标法律保护的合理建议。

关键词:驰名商标;认定;法律保护驰名商标由于其产品品质高、信誉好、因而受到消费者青睐,也给企业带来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针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一、驰名商标的概念驰名商标的英文对照名是well-known marks,也称为知名商标或者周知商标《保护工业知识产权巴黎公约》最早提出这一个法律术语。

但现在对驰名商标的定义,国际上并没有一个确切的标准。

我国驰名商标的概念见于国家工商总局2003年4月17日颁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其涵义可以概括为:”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从这个概念看出驰名商标的具有以下特点:(1)驰名商标是具有较高声誉的商标,这是驰名商标所有人经过长期的宣传、品质保证、口碑相传得来的,付出了长达数年乃至数十年努力。

(2)驰名商标被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该驰名商标被消费者等公众熟悉。

(3)驰名商标不一定是注册商标。

不论注册商标还是未注册商标,只要具有”驰名”这一事实,即为驰名商标。

二、驰名商标的认定1、驰名商标认定应考虑的因素。

关于驰名商标的认定,我国《商标法》第14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更为详细地规定了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1)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2)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3)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4)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5)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浅谈我国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浅谈我国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有 如 下 公开使用, 逐渐扩大市场影响, 为公众所认识
和了解。
2 地 域 的范 围仅 限 制在 中 国境 内 , 就 是 说 , 否 驰 名 , 要求 在 . 这 是 只 我 国境 内判 断 , 于 在 国外 是 否 驰 名 , 否 为他 人 所 知 , 至 是 不影 响驰 名商 标的判断。
随 着 市 场 经济 的发 展 , 一些 信 誉 好 、 声望 好 、 知名 度 高 的 商标 屡 屡 护 内容 进 行 了补 充 : 《 将 巴黎 公约 》 中关 于 驰名 商 标特 殊 保 护 的 规 定扩
遭到不法分子 的侵权假 冒; 在国际上, 我国的一些知名商标也不断遭
遇 抢 注 。 护 驰名 商标 , 击 驰 名 商 标 侵 权 行 为 是我 国 当前 经 济 社 会 保 打 生 活 中 的 一件 重 要 而 急迫 的 任 务 。
围扩 大 到 “ 非类 似 商 品” 。同 时 依 据 反 不 正 当 竞 争法 的规 定如 果 仿 上 冒驰 名 商标 的行 为给 驰 名 商标 所 有 人造 成 了损 失 , 承 担 赔 偿 责任 等 要 处 罚 。 反 淡 化 法 中规 定 了驰 名 商 标 的 标 准 , 制 定 了严 恪 的审 查 程 在 并
L g l y t m n o it e a s e A dS cey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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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 国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 护
罗 二
摘 要 驰名商标既具有一般商标的区别作用, 又有很强的竞争力, 知名度高, 影响范围广, 已经被消费者、 经营者所熟知和 信 赖 , 有 巨大的商 业价值 。其 作 为企业 的一 个品牌 , 具 一个 无形 资产 , 其保 护 已不仅仅 涉及 到商 标所有 人 的利益 , 更成 为各 国用以争取和维持本国竞争者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优势, 最大限度地 占领市场的有效手段。 本文对驰名商标的保护现状及

论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与完善

论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与完善
于 不 良动 机 , 取 各 种 手段 , 样 则 许 采 这
驰 名 商 标 , 个众 人 知 晓 的 国 际 化 法 律 术 语 , 英 文 表 述 为 ’ 一 其 w l ko nt dm r” e— n w ae ak,意 为 ” l r 世人 知 晓 的 ”” 所周 知 ” 商 标 。不 、 众 的 同 国家 对 其 翻 译 有 所 不 同 , 的 翻译 为著 名 商标 , 的 翻 译 为 世 所 有 有 周 知 的 商 标 , 管 怎 样 翻译 , 当 肯 定 的 是 , 出 发 点 都 是 基 于 驰 不 应 其 名 商 标应 有 的 性 质 特 征 及 价 值 。
是 对 驰 名 商标 的 特 殊 保 护 制 度 的 现 状 及 其 存 在 问 题 进 行 了探 讨 , 提 并
403) 0 0 1
( ) 有 较 高的 市场 占有 率及 声誉 二 具
量 , 过 消 费 者 长 期 使 用 , 其 了解 和熟 知 。 经 为
驰 名 商 标 虽 然 不 能 完 全 垄 断 市 场 , 较 之 于普 通 商 标 而 言 , 但 其
在 同类 产 品 中 往 往 占有 较 大 销 售 比例 。 同 时 , 名 商 标 之 所 以 驰 驰 名 , 是 因为 其 有 着 较 高 的信 誉 , 费 者 往 往 比较 信 赖 而 购 买 或 使 正 消
用。 ( ) 由 本 国 法 定 职 能 部 门 认 定 三 须
出 了我 国 立 法 上 对 驰 名 商 标 特 殊 保 护 制 度 的 完 善 建 议 。 【 键 词 】 名 商 标 ; 殊 保 护 ; 善 ; 议 关 驰 特 完 建
准 ”即商 标 驰 名 与 否 , 是 以认 定 驰 名 的 特 定 国 家 为 准 , 应 当 以 , 不 而 有 关 商 标 是 否 在 国际 市 场 上 驰 名 为 准 ; 发 展 中国 家 则 主 张 , 名 而 驰 的 地域 应 当 限 制 在 本 国境 内 。不 难 看 出 , 者 不 同 的 主 张 正 式 其 两 经 济 发 达水 平 与 实 力 的不 同 所 导 致 。 笔 者 认 为 , 名 商 标 应 当 具 驰 有 一 定 的地 域 性 。 比 如 , 外 国被 认 定 的驰 名 商 标 , 一 定 当然 成 在 不 为 我 国认 定 的驰 名 商 标 。因 为 应 该 考 虑 我 国相 关 公 众 是 否 熟 知 的 因素 , 一 点 , 国 际 公 约 的 相 关 规 定 是 一 致 的 。反 之 , 我 国 被 这 与 在

我国驰名商标的扩张保护与完善

我国驰名商标的扩张保护与完善
L g l y tm n o iW e a Sse A dS ce
{占 } 缸金 ; I
己1年 口 ( ) 口1 1月 上 3
我 国驰 名商标的扩张保护与完善
刘 滢
摘 要 我 国的驰名 商标 法律保 护 的理论基 础是 传统 的 商标保 护混淆 理论 , 不利 于对驰 名 商标 的保 护 , 进我 国 民族品 这 存 牌 走向世 界 。因而本 文 力图 围绕驰名 商标 的反 淡化 理论 , 阐释加 强对我 国驰名 商标 的扩 张保护 和 法律 完善 , 我 国民族 促进
国民族 品牌 、 民族经济 的发 展而 言有重 大意 义。

混 淆理 论基 于公共 利益 的角度 , 保护 消 费者权益 出发 , 从 用消 费 者 的眼 光 审视某 一商 品或服 务是 否构 成对驰 名 商标 的侵权 。如

驰名 商标 的扩 张保 护
关于驰名 商标 的保 护在世 界范 围上来看主 要有两 种模 式 , 即 上 所述 , 由于规 定 了误 导公 众 的条 件 , 国现行 驰名 商标保 护制 我 为相 对保 护主义 和绝 对保 护主 义 。前者 可释义 为 他人将 驰名 商 度 实质上 没有超 出混淆理 论的范畴 , 而依据 传统 的混淆理 论 已经
公众 商业 的引 力, 更有甚 者会 毁损驰 名商 标信誉 , 令持 有权者 的
相 对简单的经 济组织 形式下 , 商标具 有指 向性 的商 品则是较 无形 资产贬 值乃 至丧 失 。在 以前 “ 水瓶 ” 初是 作为 特定商 品 热 最 为单一 的。因此 , 商标 与特 定商 品之间 的联 系是非 常紧 密的 。 若 的商标 使 已经成 为了 商家不对驰 名商标进 行跨类 别保护 而是任 由他人 随意注 册、 时 这类 型商 品的通 用名称 , 及 已不 再具 有任何 商业 价值 。 淡化 的保 反 关注 商 品差异 的明 显变化 , 会致使 公众会 在新商 品与信誉 卓著 护意 识虽 然在某 些方 面突 破 了传 统意 义上 存 在的混 淆 与区分 商 便

试论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

试论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

试论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摘要: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为适应国内统一大市场、世界经济全球化和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我国通过修改相关法律来提高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

正是在上述背景下,我国于2001 年修改了《商标法》,随后又颁布了一系列配套的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共同来加强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因为驰名商标是商标中更具价值的知识产权,更容易受到他人的仿冒侵害,所以新《商标法》及其配套的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加强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

可以说我国已经建立起较为完善的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制度,保护水平已与国际接轨。

但是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有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就其中驰名商标的保护措施中存在的问题试论一二。

关键词:商标法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制度一、我国现行驰名商标的界定和认定方式什么是驰名商标?国内外法学界并没有定论,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理解。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86 年8 月14 日发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第2 条对驰名商标作的定义: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

基于该定义,笔者认为驰名商标应具有以下特征:第一,驰名商标必须是已经使用的商标。

第二,驰名商标必须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在社会上享有较高的知名度。

第三,驰名商标必须享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即所代表的产品必须是优质的,为公众所信赖和喜爱的,拥有良好的社会评价[1]。

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第3 条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属的商标局为驰名商标的认定机构。

认定包括主动认定与被动认定。

主动认定是在发生权益纠纷之前,主管机关应申请人的请求,对其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作出认定,因此,又称为事前认定。

被动认定是在发生权益纠纷之后,应申请人的请求,有关认定机构对其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作出的认定,因此,又称为事后认定。

这就是说,一个商标已具备了驰名商标的条件,即使没有被认定,也不能否认它是驰名商标。

只有当它受到侵害时,发生纠纷时才有必要提出认定。

中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中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中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邝宪平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制度已经经历了一个产生、发展、成熟、完善的阶段。

随着驰名商标具有越来越重要的经济意义,对其进行特殊保护的必要性和迫切性日益增强,对此国际上和国内都进行了相关的立法来保护驰名商标。

我国虽已加大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但与驰名商标有密切联系的经济正在飞速发展,新的问题不断出现,须进一步加强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笔者首先从驰名商标概念的界定,驰名商标的认定分析;其次针对我国对驰名商标特殊保护所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完善我国驰名商标特殊保护制度的建议。

一、驰名商标的概念及认定(一)驰名商标概念驰名商标是WELL-KNOWNMARK的译名,又称“周知商标“,“知名商标“。

它大体上具有两层含义,即作为商标本身的含义与作为制度的含义。

1.作为商标,驰名商标是指经过长期使用,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它有以下几层含义:(1)驰名商标所标识的商品的质量恒定、优良。

驰名商标之所以信誉卓著,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在于其商品的质量水平能够保持连续性、稳定性。

(2)驰名商标应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声誉。

所谓“在市场上“是指驰名商标处于商业使用中的商标。

“较高声誉“,是指驰名商标必须获得良好评价。

(3)驰名商标应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相关公众“,即指驰名商标指定商品的消费者或其相关行业的人士,它并不要求驰名商标为妇孺皆知。

所谓“熟知“,就是指普遍知晓且认知较久,即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

2.作为制度,驰名商标是指驰名商标本身可能获得一种特别保护,是对一般商标保护原则的一种补充。

即当一商标在市场已经具有一种特殊影响,以至于相关领域的普通消费者见到该商标时,一般不再对商标本身给予特别的关注就可能做出购买的选择,从而使这种商标的标识作用已经超出了使用它的商品本身。

当其他的商品生产者使用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相类似的商标生产商品时,同样可能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及其它方面与生产者的关系产生误认或者混淆的,法律即应对这种使用加以制止,并赋予商标权人请求法律救济的权利。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的驰名商标保护制度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的驰名商标保护制度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的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实用版4篇】篇1 目录一、《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背景和意义二、驰名商标的定义和保护范围三、巴黎公约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规定四、巴黎公约对驰名商标保护的具体实施五、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措施篇1正文一、《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背景和意义《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公约,简称《巴黎公约》,于 1883 年 3 月 20 日在巴黎签订,1884 年7 月 7 日生效。

该公约旨在保护工业产权,包括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制止不正当竞争等,以促进各国之间的贸易和科技交流。

二、驰名商标的定义和保护范围驰名商标是指在一定区域内,相关公众对某一商标的知晓程度较高,能够识别其商品来源的商标。

根据《巴黎公约》的规定,驰名商标在巴黎公约成员国内受到法律保护。

三、巴黎公约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规定《巴黎公约》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对成员国国民所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不能以申请人未在其该国申请、注册或续展为由而加以拒绝或使其注册失效。

2.在一个成员国正式注册的商标与在其它成员国包括申请人所在国注册的商标无关。

即使原注册国已将该商标予以撤销,或因其未办理续展手续而无效,但都不影响它在其它成员国所受到的保护。

四、巴黎公约对驰名商标保护的具体实施为了具体实施巴黎公约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各国在国内法中制定了相应的规定。

例如,我国在《商标法》中明确规定了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和保护措施。

在实际操作中,一旦认定某个商标为驰名商标,商标局将依据《巴黎公约》的规定,对其进行特殊保护。

五、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措施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设立专门的驰名商标认定程序,对符合条件的商标进行认定。

2.对驰名商标实行跨类保护,即对其在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也予以保护。

3.在商标争议处理中,对驰名商标给予优先保护。

4.建立驰名商标数据库,为公众提供查询服务。

浅谈我国驰名商标认定法律保护与完善

浅谈我国驰名商标认定法律保护与完善

二 、我 国驰 名商标认 定中的 问题
1 驰 名 商 标 司 法 认 定 中存 在 的 问题 .

是 认 定 门槛 低 ,导 致认 定 泛 滥 。 二 是认 定 标 准 不 统 一 ,导 明文禁止。作为 “ 司法”途 径的仲裁 方式 ,在驰名商标认定方 准 仲 裁 员 裁 决 纠 纷 时 ,不 仅 可 以适 用 法 律 的 规 定 ,还 可 适 用 行 业 习 惯 , 因 此赋 予 仲 裁 机 构 驰 名 商 标 的认 定 权 应是 一 种 理 性 的 选 择 。
致一定 自由裁量空间。三是法院系统 内部缺乏有效的沟通与信息 面 有 独 特 的 优 势 。 先 , 名 商 标 认 定 有 较 强 的 技 术 性 和 复 杂 性 。 首 驰
共享 。 2 驰 名 商 标 认 定 的 空 间性 问题 有 待 进 一 步 商 榷 .
20 0 3年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出 台 的 《 名 商 标 认 定 和 保 其 次 ,当今 技 术 产 品 的生 命 周 期 愈 来 愈 短 ,这 就 要 求 驰 名 商 标 纠 驰 护 规 定 将 驰 名 商 标 的 地 域 限 定 为 在 中国 , 虽然 相 对 于 我 国 国 纷 要 快 速 解 决 。而 仲 裁 实 行 一 裁 终 裁 制 ,加 之 纠 纷 双 方 仲 裁 适 用 情 有 一 定 的 合 理 性 ,但 是 与 巴 黎 公 约 和 TR P I S协 议 的 的程 序 还 可 根 据 意 思 自治 原 则 具 体 约 定 , 符合 驰 名商 标 保 护 对 都
三 、完善驰名商标认定法律机 制
1 驰 名商 标 司法 认 定 的 完 善 .
驰名商标司法认 定中应当坚持被动 认定原则 、个案有效原则

驰名商标的要如何保护

驰名商标的要如何保护

驰名商标的要如何保护关于驰名商标的保护有哪些一、关于驰名商标的保护有哪些1、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2、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3、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4、使用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有关当事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禁止使用。

经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侵权人停止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使用该驰名商标的行为,收缴、销毁其商标标识;商标标识与商品难以分离的,一并收缴、销毁。

5、驰名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

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

6、他人的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的,应当认定其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

二、驰名商标的保护方式有几种1、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普通商标只能在获准注册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上受到法律保护,而驰名商标可以获得不同程度的跨类别保护;驰名商标可以对抗他人的恶意抢注,其他公司也不得将驰名商标作为域名或公司名称注册。

2、驰名商标的跨类别保护。

驰名商标根据其驰名程度,可以获得不同程度的跨类别保护。

在实际执行中,由国家工商总局认定的驰名商标,在国家工商总局有统一备案和公告。

即便有人在不相同或不类似的商品上申请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工商局一般也会主动不予核准注册。

而由司法认定的驰名商标,不会得到工商局的主动保护,只能在侵权情况发生时,由其所有者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维权。

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意义

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意义

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意义引言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全球经济的推进。

知识产权成为了国际经济和企业竞争的焦点。

商标权恰恰是其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超出对普通商标的保护。

因为驰名商标相对来说价值较大,具有巨大的吸金能力,很容易受到侵害。

不仅损害了商标权人的权利,而且扰乱了市场秩序。

面对这种现实,十分有必要建立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制度。

自巴黎公约提出对驰名商标特殊保护,到世界贸易组织的“知识产权协议”提出扩大保护。

时至今日,驰名商标的保护得到了飞快发展。

但是我们要看到,尽管2022年5月1日,新的商标法已经施行。

然而关于驰名商标的概念、侵权分析与保护实践等许多比较基本但也很关键的难题仍待解决。

这也看出驰名商标特殊保护制度的建立需要一步步探索,不能一蹴而就。

上述我们叙说了驰名商标发展的现状与存在的需要解决的问题,下面本文将引用一个比较新颖的非驰名商标侵权案,然后举一反三,找到一些可以为此文所用的共存的观点,从普通但是新颖的商标侵权案来深入剖析驰名商标侵权。

2022年底,“非诚勿扰”商标侵权案件作出了判决,轰动了全国,这个案件属于一种新型的商标侵权案件,主要内容是:2022年2月16日,温州的金阿欢向国家商标局申请“非诚勿扰”商标;2022年9月7日,他获得了第7199523号“非诚勿扰”商标注册证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5类,包括“交友服务、婚姻介绍所”等;随后,他以“非诚勿扰”为名开设了一家婚姻介绍;在金阿欢获得“非诚勿扰”商标的同一年,江苏卫视的婚恋交友节目《非诚勿扰》开播;2022年,金阿欢将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告上了法庭,称对方侵犯了他的商标权;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江苏卫视的《非诚勿扰》是一档电视节目,其与金阿欢的商标核定服务类别不同,两者属于不同类服务,不构成侵权;据此,法院驳回了金阿欢的起诉;金阿欢不服,提出上诉;深圳中院二审认定,江苏卫视的《非诚勿扰》节目,从服务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判定,其均是提供征婚、相亲、交友的服务,与金阿欢第7199523号“非诚勿扰”商标注册证上核定的服务项目“交友、婚姻介绍”相同;由于金阿欢第7199523号“非诚勿扰”注册商标已投入商业使用,江苏卫视的行为影响了其商标正常使用;由于江苏卫视的知名度及节目的宣传,使得公众造成反向混淆;江苏卫视通过播出《非诚勿扰》,收取大量广告费用,也在节目后期通过收取短信获利,足以证明其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使用,构成商标侵权[[[1]谭东丽.基于“非诚勿扰”商标案的两点思考[J].中华商标,2022:16.]]。

驰名商标认定制度的完善

驰名商标认定制度的完善


现 阶段 我 国对 驰 名商 标 认 定 存 在 的 问题
( ) 立驰 名 商 标 反 淡化 法 律 保 护 制 度 一 建 驰名商标淡化 。是指无权使用人将 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 , 注册或使用于 与驰名商标核定 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不相 同或不类似 的商 品 或服 务 上 。淡 化 行 为 可 能是 i 际所 有 人 的 自我 淡 化 , 町能 是他 人 恶 也 意使用造成的淡化。对 于知名度较高的驰名商标来说 , 淡化行 为会严重 影响驰 名商标 的声誉 , 害驰名 商标所 有人的合法权益 , 损 但是 目前我国 现行 的法 律 法 规 中 , 没 有 对 反 淡 化 制度 进 行 明 确 的 规 定 。 还 ( ) 二 修改《 商标法》《 不正 当竞争法》 广告法》 、反 及《 1 改 《 标 法 》 增 设 “ 名 商标 的认 定 和 保 护 ” . 修 商 。 驰 专章 废 除 现 行 的驰
( ) 名 商标 的 滥 用 一 驰
驰名商标与其核定使用 的商品或服务项 目的关系是固定的, 商标所 有人不得随意扩大商品或服 务的范围。近年来 , 有些企业将其被认定 为 中国驰名商标 的某件商标 ,超出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 服务类别 , 使 用在企业的其他商品或服 务上 , 并标注“ q 国驰名商标” 字样 。驰名 商标 与 其 核 定使 用 的 商 品 或服 务 项 目的 关 系是 固定 的 , 商标 所 有 人 不 得 随 意 扩大商品或 服务的范围 由于我国驰名商标法律制度起始于工商行政部 门, 从驰名商标制度构建开始 就产生一 种误 导 , 导致人们对驰名商标产 生 误 解 , 为 驰 名 商 标 等 问 于 名牌 , 同 于 “ 誉 称 号 ” 思 想 已在 我 国 认 等 荣 的 根深蒂固, 连政府和企业都不断作出异化驰名 商标的行为。 首先是政府 。 不少地力‘ 政府把当地驰名商标的拥有量看成一种政绩工程 , 以标榜地 区 经济的繁荣 , 对获得驰 名商标认定的当地企业发放高额奖金 。 其实 , 驰名 商 标 仅 仅是 个案 认 定 的一 个 程 序 , 也仅 对 个 案 有 效 , 并非 一 种 荣 誉 。 地 各 政府的这种行为 , 鼓励 了某些企业对驰 名商标的不当逐利。 然后是企业 。 各地企业无视驰名商标认定 中“ 个案有效 ” 原则 , 为扩大销售 , 把驰名商 标作为广告 资源 , 夸大宣传, 把驰名商标当成 “ 金字招牌” 误导消 费者 , 这 样不仅明显违背 _驰名商标不得做广告宣传 的法律规定 , r 而且不利于市 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关于保护驰名商标的联合建议

关于保护驰名商标的联合建议

保护驰名商标的联合建议指的是针对驰名商标给予特殊保护的一系列建议或规定。

驰名商标是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它不仅在注册地享有声誉,而且在较广泛的区域内被公众所熟知和认可。

由于其强大的市场影响力和辨识度,驰名商标需要得到额外的法律保护,以防止他人滥用或侵害。

在全球范围内,保护驰名商标的主要国际文件包括《巴黎公约》(Paris Convention)和《世界贸易组织知识产权协定》(TRIPS Agreement)。

这些文件为成员国提供了保护驰名商标的框架和原则。

例如,《巴黎公约》第6bis条规定,驰名商标即使未在某成员国注册,该成员国也应拒绝或取消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后来商标的注册,并禁止使用这种商标,以防止对驰名商标的不正当竞争。

在中国,驰名商标的保护同样非常重要。

中国《商标法》设有专门的条款,对驰名商标给予额外的保护。

根据中国《商标法》的规定,即使驰名商标没有在中国注册,但如果该商标已经在中国境内广为人知并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相关部门可以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或者在处理相关案件时认定其为驰名商标,并给予相应的法律保护。

保护驰名商标的联合建议通常会强调以下几个核心要点:1. 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包括商标的知名度、持续使用时间、推广力度、相关公众的认知程度等。

2. 跨类别保护:驰名商标通常能够跨越其注册类别获得保护,防止其他类别中相似或相同的商标对其构成混淆。

3. 防止不正当利用:禁止他人不正当利用驰名商标的声誉,如通过注册相似的域名或企业名称等方式。

4. 禁止商标稀释:保护驰名商标不受其他商标的稀释,即使新的使用不会导致混淆,也不能削弱驰名商标的独特性和识别力。

5. 法律救济手段:为驰名商标的权利人提供有效的法律救济途径,包括行政和司法途径。

由于驰名商标的保护涉及多方面的利益平衡,各国在实施上可能会有所不同,但总体目标都是为了确保驰名商标的独特价值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不被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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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完善驰名商标法律保护目录前言 (1)一.完善驰名商标认定制度 (1)(一)驰名商标认定制度简介 (2)1.认定机构的规定 (2)2.认定方式的规定 (2)3.认定标准的规定 (3)(二)驰名商标认定制度存在的主要缺陷 (3)1.认定机构分配不合理 (3)2.认定级别设置不合理 (4)3.认定标准过于抽象 (4)(三)完善驰名商标认定制度建议 (4)1.弱化行政认定权 (4)2.强化司法被动认定的方式,调整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的级别 (4)3.进一步细化驰名商标认定标准 (5)二.规范驰名商标权利人使用驰名商标的行为 (6)(一)现行规定缺陷 (6)(二)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6)1.擅自扩大使用范围 (6)2.使用方式混乱 (7)3.广告宣传混乱 (7)(三)立法建议 (7)1.规范驰名商标的使用范围 (7)2.规范驰名商标的使用方式 (7)3.规范驰名商标的广告宣传 (8)三.加强对驰名商标的法律特殊保护 (8)(一)驰名商标特殊保护制度简介 (8)1.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 (9)2.注册驰名商标的扩大保护 (9)3.禁止他人将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使用 (9)4.对恶意注册驰名商标行为的撤销没有时间限制 (9)(二)特殊保护制度中存在的不足 (10)1.对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力度不够 (10)2.企业字号保护实际中难于操作 (10)3.缺乏反淡化制度保护驰名商标 (11)(三)完善驰名商标特殊保护制度的建议 (11)1.加强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11)2.限制驰名商标被作为企业字号进行登记和使用 (12)3.增加对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 (12)结语 (13)参考资料 (14)内容摘要本文对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制度进行介绍和分析,指出其中的不足并提出在此基础上法律层面的建议。

一共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前言,概括介绍本文的写作目的和主旨。

第二部分为正文,正文由三章构成,第一章先介绍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制度的现状和基本理论,对主动认定和被动认定的特点进行了分析,并通过自己分析给认定制度提出不足,并给出自己的立法建议。

第二章讨论我国在规范驰名商标权利人方面的立法现状,基于这些认识得出驰名商标权利人在跨类使用、广告宣传等方面的不合理行为的认识,并提出自己的建议。

第三章先对我国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制度进行简要介绍,提出我国特殊保护制度的四个主要特点,针对我国特殊保护驰名商标的立法和实践进行分析指出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制度和保护制度等方面的不足之处,并对完善驰名商标的认定制度和保护制度提出自己的建议。

第三部分为结语,对本文进行概括性总结。

关键词: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完善规范制度前言驰名商标一词,最早见于1883年在巴黎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驰名商标的英文原文为“well-known trademark”,是一个国际通用的法律概念,我国也有学者称之为“知名商标”或者“周知商标”。

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和知识产权贸易的不断深化,商标权的地位得到了提高,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财产权,由于其蕴含的巨大的经济价值并能给人们带来超值的财富,在当今社会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

可以说,驰名商标的多寡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

国家经济要发展,完善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制度是一个根本的前提。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于1983年3月正式实施,至今已经过两次修正。

第一次修正于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1983年正式颁布实施的《商标法》以及1993年第一次修正并实施的《商标法》均未提及驰名商标及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199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对已注册的驰名商标进行了保护。

第二次修正是在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通过这次对《商标法》的修改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驰名商标的法律地位,为驰名商标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紧接着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也发布了涉及驰名商标的司法解释,2003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以下简称《保护规定》),这些逐渐建立起我国对驰名商标保护的法律制度体系。

另外,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再加上一个参考性质的《关于保护驰名商标的联合建议》也对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作了重要补充。

1本文拟以这些法律和规定,粗浅探讨我国现行制度的不足,提出自己对驰名商标保护法律制度完善的一些想法和建议。

一完善驰名商标的认定制度1黄从珍:《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研究》,福建法学2005年第3期(总第83期)(一) 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制度简介一件商标是否驰名,是一个客观事实,只有在该商标在客观上已经驰名了,才能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一个商标只有在经有权机关认定为驰名商标后,才享受法律赋予的特殊保护。

因此,驰名商标保护的前提是认定,认定制度是保护驰名商标一个重要而有效的手段,主要包括:认定机构,认定方式和认定标准。

1、认定机构的规定根据《保护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在我国只有行政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与商标评审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可以认定驰名商标。

在效力方面,行政机关的认定是非终局的,而法院的认定则具有终局效力。

2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案件具体情况,也可以对涉及的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

如果一方当事人提出所涉商标驰名而对方当事人无异议,人民法院可不予审查。

32.认定方式的规定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一般分为两种:主动认定和被动认定(1)主动认定方式又称为事前认定,是在并不存在实际权利纠纷的情况下,我国商标局应商标所有人的请求,对商标是否驰名进行认定。

主动认定只适用于行政机关,不适用于司法机关。

他着眼于预防可能发生的纠纷,提供事先的保护,使商标所有人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但主动认定方式违背了驰名商标保护的宗旨,也不符合《巴黎公约》的宗旨。

《暂行规定》规定了驰名商标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来认定,排除了其他任何个人和单位认定驰名商标的权力,并确立了“主动认定为主,被动认定为辅”的原则。

(2)被动认定方式又称为事后认定,是在商标所有人存在实际的商标争议或者纠纷的情况下,应商标所有人的请求,驰名商标有权认定机关对其商标是否驰名,能否给予扩大保护进行认定。

被动认定是司法机关认定驰名商标的基本模式,也适用于行2刘军:《驰名商标特殊保护研究》,山东大学2006年硕士学位论文3吴汉东主编:《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1月第3版,第259页政机关,被视为国际惯例。

2003年出台的《保护规定》代替了《暂行规定》并确立了驰名商标行政主管机关“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这个原则表达的意思是,发生纠纷时,仅仅是解决个案中原被告之间的纠纷,问题解决后,认定驰名商标事实的作用已发挥,如果不再遇到需要提供驰商标受保护的记录的话,前次的定结果就不能再用于针对第三人更不能针对市场。

4按照《保护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认定机关“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而且根据“案情的具体需要”才认定驰名商标也体现了对驰名商标的“被动保护”。

由于“驰名商标”的称号能给企业带来巨大的广告效应和超值利益,会产生企业为获得“驰名商标”的认定而不惜弄虚作假的现象,非常容易产生权钱交易的腐败行为。

“被动认定”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这种现象的发生。

3.认定标准的规定一般认为认定标准主要体现在《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另外《保护规定》第三条也丰富了驰名商标认定的因素,第十四条规定的标准包括:(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认定驰名商标是否需要满足全部上面的五个因素呢?根据《保护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当综合考虑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各项因素,但不以该商标必须满足该条规定的全部因素为前提。

”因此《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并不是认定驰名商标的充分必要条件。

5(二)驰名商标认定制度存在的主要缺陷1.认定方式应当改进按照《商标法》和相关规定,我国采取被动行政认定和被动司法认定的认定方式,这跟国际上的通行惯例是相符合的,但也有诸多不足,比如:被动认定太慢,不能及时给予权利人保护;会因为其被认定前是一普通商标而给其他商标注册人带来麻烦等等。

6而被认定过的驰名商标可能由于年代久远,其对该4董葆霖:《寻求驰名商标保护门槛不必太高》,载于《中华商标》2007年2月刊,第15页5李顺德:《未注册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载于《中华商标》2007年第2期,第8页6袁爱玲:《关于我国驰名商标亟待解决的几个问题》,载于《商业研究》2001/02总第226期商标的投入不够可能不再符合驰名商标的资格而没有机构对他们进行审核等。

7 2.认定级别设置不合理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实际上是对商标所有人的财产权的认定,这种财产权说到底是一种私权。

对私权的认定最好由权威性的机构根据客观公正的原则来进行,比如说人民法院。

一般的中级人民法院和一些基层法院就可以认定驰名商标,这种制度带来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

○1由于我国的特殊情况和一些历史原因,法官素质一直不高且不平均,如果基层法院也能认定驰名商标,这对企业的长期发展显然不利;○2地方法院受到的行政干预太多,难免产生地方保护主义8;○3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当地法院认定,常常为了本企业被认定为驰名商标,采用故意制造纠纷的欺瞒手段,所以更应当提高法院认定的级别,杜绝这种行为。

3.认定标准过于抽象首先《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驰名商标认定标准多是一些原则,给办案人员加大了难度,除此之外再就是《保护规定》第三条规定的五个因素也作为参考,但是这两个法条在实际操作中有诸多缺点,一方面认定机关的认定难度加大,另一方面也赋予了认定机关过多的自由裁量权,是造成认定尺度不一和产生腐败的因素。

(三)完善驰名商标认定制度建议1.建立“被动司法认定为主,主动行政认定为辅”的认定方式建议商标行政主管部门成立专门的驰名商标认定机构,应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主动开展认定工作,将已认定的驰名商标区别于普通商标进行管理,定期进行审核认定。

这里的主动认定工作既包括普通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也包括取消那些质量、信誉等大幅下降的驰名商标。

92.强化司法被动认定的方式,调整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的级别在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案件中,所涉及地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是人民法院正确处理案件的基础。

我国应将主要的驰名商标认定权交由人民法院来行使,在认定过程中,如果人民法院认为由商标局行使认定权更容易,那么就由商标局来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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