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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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1.19•【字号】浙财资产〔2024〕6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资产〔2024〕6号省级各行政事业单位:为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我厅研究制定了《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浙江省财政厅2024年1月19日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为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省本级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和原则(一)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群团机关及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

(二)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调拨)、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

(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照规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并根据批复及时处置相关资产,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四)行政事业单位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取得或者形成的方式应当合法合规,权属关系不明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界定权属后予以处置。

被设置为担保物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的有关规定。

(五)行政事业单位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和要求。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收缴管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收缴管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事业财务管理【发文字号】浙财资产[2010]81号【发布部门】浙江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0.12.15【实施日期】2011.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资产〔2010〕81号)省级各行政事业单位:经研究,我厅制定了《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确保国有资产收入及时足额上缴省财政,根据《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09〕178号)、《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浙财资产〔2010〕1号)、《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浙财资产〔2010〕61号)以及《关于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浙财预〔2010〕2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是指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行政单位)和其他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收入包括:(一)资产处置收入。

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处置国有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出售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拆迁补偿收入或赔偿收入、保险理赔收入、转让股权和土地使用权收益等。

(二)资产出租收入。

指行政事业单位将其占有的国有资产出租所取得的收益。

(三)对外投资收益。

指事业单位将其占有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取得的。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1.06.20•【字号】浙财资产[2011]19号•【施行日期】2011.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资产〔2011〕19号)省级各行政事业单位:经研究,我厅制定了《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二○一一年六月二十日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合理配置国有资产,防止铺张浪费,降低行政成本,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的有机结合,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09〕17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省级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国家《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2010)中明确的固定资产,主要包括:土地、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资产配置是指各单位为保证履行职责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通过购置、建设或者调剂等方式为单位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五条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依法合规、保障需要、科学合理、调剂优先、节俭使用、共享共用、严格标准、预算约束的原则。

第六条省财政厅负责省级各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综合管理工作,研究制定或会同有关职能部门联合制定省级各单位的资产配置标准,审批资产配置事项。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0.01.28•【字号】浙财资产[2010]4号•【施行日期】2010.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资产〔2010〕4号)省级各行政事业单位:为全面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推进资产管理信息化,实现对资产的动态监管,根据财政部第35、36号令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09〕97号)、《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78号)等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实施“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是“金财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建立国有资产动态管理信息平台,可全面掌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信息,实现资产从入口、使用到出口各个环节的动态管理。

该系统的实施是实现资产管理动态化、预算编制精细化的重要举措,是编制年度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的重要支撑,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管理成本、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的有机结合,有利于进一步创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手段,提高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化水平。

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工作涉及部门、单位多,工作难度大。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实施工作,加强领导,统一组织,认真做好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的各项衔接工作,为系统有效应用提供保障。

各单位资产、财务管理人员和信息技术人员要密切配合,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确保在规定时间内顺利完成系统的实施工作。

二、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的具体要求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由省财政厅统一开发、统一部署,采用B/S架构,各单位通过浏览器登陆使用本系统(登陆地址:http://220.191.246.158:9080/admin/index.jsp,用户名:请电话咨询技术人员)。

2023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报告_1

2023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报告_1

2023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报告2023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报告1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直各部门:按照《财政部关于开展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财资〔〕2号)和《关于开展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桂财资〔〕4号)工作部署要求,我市定于3月至7月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

为了保证资产清查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资产清查基准日和清查范围本次资产清查以12月31日为清查基准日,清查范围为12月31日以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同财政部门有经费缴拨关系的社会团体等单位。

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分级实施”的原则,各县、市(区)财政部门按行政隶属关系分别组织开展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

市直各主管部门按照财务隶属关系,负责所属单位资产清查。

二、资产清查要求和报送时间对于近两年已经进行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地方和部门(单位),可以在以前工作的基础上,按照此次资产清查的统一政策和要求,对其资产清查结果进行补充、调整,审核并更新有关数据后,按要求上报。

对于近两年来没有进行过资产清查的部门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此次清查的统一政策和要求,认真开展本部门和单位的清查工作。

各县、市(区)财政局和市直各部门应当于7月31日之前,将清查结果按要求报送市财政局。

资产清查报表全部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完成录入、审核、汇总及报送工作。

其中,纸质材料应当包括正式文件、本部门资产清查汇总报表和资产清查工作报告等;电子材料除提供纸质材料电子版外,还应当包括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清查明细表、资产清查报表、资产清查汇总表等。

资产清查的具体实施,按照《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方案》(附件)和财政厅有关要求进行。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指南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指南

C.有价证券保管人对于盘盈、盘亏的说明及审批(如为 盘盈,还应提供有价证券的复印件);
D.如果被投资单位或投资款项管理单位已经宣告破产、 或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进行清理整顿而导致停业的, 在取得相关政府批文、正式公告等依据后,确认投资 损失;
E.涉及索赔的应有理赔情况说明;
F.因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还需赔偿金额说明,涉及刑 事犯罪的提供有关司法涉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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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清查工作重点事项操作方法
(二)单位自查中账务清理要点方法和程序
1、单位自查中账务清理要点 (1)工作目标
账账、账证、账表、账实相符。 (2)工作内容
核对账证表及各项内、外部资金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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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清查工作重点事项操作方法
账务清理要点
(3)工作方法
以基准日为时点,倒轧。 对清出的由于会计技术性差错造成的错账,根据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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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行 政
个单 项位 目财 、产 会清 计产 科中 目关
现金 有价证券
暂存款 库存材料 固定资产 应缴预算款 应缴专户款
支出
暂存款 固定基金
结余 收入 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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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清查工作重点事项操作方法
行政财产清查
1、现金的清查 ①清查内容
2006年12月31日的库存现金。
②责任分工
清查以财务部门为主,具体清查工作由出纳人员 和会计人员共同进行。
3)盘点时间:各部门要统一
4)盘点范围及实地盘点工作见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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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仓库的 第三方存货
实地盘点流程图
行政财产清查
存在仓库 属本单位存货
存在第三方单位 属本单位存货
不盘点 单独存放标识
财务账及 仓库台账
核对
是否能 现场盘点

财政部关于成立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小组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成立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小组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成立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小组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7.01.25•【文号】财办[2007]5号•【施行日期】2007.01.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财政部关于成立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小组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2007]5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资产清查工作,财政部成立了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小组。

现将资产清查工作小组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清查工作小组职责统一组织和协调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拟定资产清查的相关办法和配套措施,对资产清查数据进行汇总、审核,并根据国家现行规定和资产清查有关政策,对资产清查结果进行确认和核实等。

二、清查工作小组组成人员组长:楼继伟(财政部党组副书记副部长)副组长:廖晓军(财政部党组成员副部长)XXX(财政部党组成员副部长)成员:廖路明(办公厅副主任)苑广睿(综合司副司长)林桂凤(预算司副司长)娄洪(国库司总会计师)陆素娟(国防司副司长)李林池(行政政法司司长)张更华(行政政法司副司长)赵路(教科文司司长)王家新(教科文司副司长)胡静林(经建司司长)赵鸣骥(农业司司长)孙志筠(社保司司长)陆庆平(企业司副司长)胡学好(金融司副司长)郜进兴(监督局副局长)刘祝余(信息网络中心主任)三、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XXX副部长兼任清查工作小组办公室主任。

办公地点:财政部新楼1251会议室办公电话:(010)6855125168553002685530036855300968553010传真:(010)68553002四、其他事项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相关文件已经加载在财政部门户网站(http:///),各地区、各部门可以登陆网站,点击打开主页右下方的“行政事业资产清查”专栏,根据工作需要,自行下载相关内容。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调整内设机构的通知-浙土资办[2014]32号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调整内设机构的通知-浙土资办[2014]32号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调整内设机构的通知
正文:
----------------------------------------------------------------------------------------------------------------------------------------------------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调整内设机构的通知
(浙土资办〔2014〕32号)
省地质勘查局、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属各事业单位:
根据省编委办《关于省国土资源厅内设机构调整的函》(浙编办函〔2014〕5号)精神,厅内设机构作如下调整:
1.原单独设置的厅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办公室改在厅法规处挂牌。

赵建平兼任厅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办公室主任,王援高兼任厅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办公室副主任。

厅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办公室原主任、副主任职务自然免去,不再另行办理免职手续。

2.成立厅行政审批处,列厅调控与监测处之后。

厅窗口服务办公室划归厅行政审批处管理。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2014年3月10日
——结束——。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及财务状况,完善资产管理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是指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专项工作要求或者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政策、工作程序和方法,对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依法认定各项资产损益,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的工作。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一)根据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专项工作要求,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六)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由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行政事业单位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财政部门是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

主要职责是:(一) 根据国家及上级财政部门有关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的规定和工作要求,制定本地区和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 负责批复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立项申请;(三) 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中有关资产损益的认定和资产清查结果的核实;(四) 根据工作需要,负责汇总本地区和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并向上级财政部门及时报告工作情况;(五) 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8.17•【字号】浙政办发〔2015〕91号•【施行日期】2015.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9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8月17日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管理,提高资金效益,防止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省级政府机关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政府授权代行政府职能的其他机构(以下统称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的竞争性存放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是指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各类财政资金、上级补助资金、自有资金和代管资金等。

公款竞争性存放是指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确定公款存放银行的管理活动。

省级预算单位采取招投标方式选择开户银行开设账户的,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四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实行公款竞争性存放。

《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发布之前,没有采取招投标方式存放的公款,应在约定期限到期后按本办法规定实行竞争性存放。

第五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原则上由各省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或统一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招标,采取省级主管部门统一招标、下属单位依据招标结果办理资金存放的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27•【字号】浙政办发[2009]97号•【施行日期】2009.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09〕97号)为加快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公共财政要求相适应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系,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发挥作用的物质基础,是国家政权建设的物质保证。

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对于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完善公共财政体制,优化政府资源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降低行政事业运行成本,理顺收入分配关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社会事业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近年来,各地、各部门积极探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确保了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履行了行政事业单位的职责。

当然也要认识到,少数地区、部门和单位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不够重视,存在家底不清、账实不符、重钱轻物、重购轻管、权属不清、职责不明、资产价值和效能观念淡薄等问题,影响了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必须引起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抓紧抓好。

二、明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目标和原则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制度的要求,建立与公共财政体制相适应的、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督管理、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管理体制,努力实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归属清晰、权责明确、配置合理、处置规范、运作高效”的管理目标。

国有资产清查工作报告_1

国有资产清查工作报告_1

国有资产清查工作报告国有资产清查工作报告1为了全面摸清行政事业单位“家底”,进一步强化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夯实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国库管理相结合,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财资〔〕2号)和省、市、县有关要求,决定组织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原则和目标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分级实施”的原则,组织开展全镇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

(一)全面摸清家底。

对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情况、财务情况以及资产情况等进行全面清理和核查,真实、完整地反映单位的资产和财务状况,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促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奠定基础。

(二)完善监管系统。

通过资产清查,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基础数据库,充实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动态管理,为加强财政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提供数据支撑。

(三)实现三个结合。

建立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资产管理与国库管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为编制年度预算、加强资产收益管理创造条件。

(四)完善管理制度。

根据资产清查发现和暴露的问题,全面总结经验,认真分析原因,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办法,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二、清查基准日和范围(一)清查基准日。

以12月31日为资产清查的基准日。

(二)清查范围1、12月31日以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2、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同财政部门有经费缴拨关系的社会团体等单位。

行政单位附属的未脱钩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兴办、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列入此次清查范围。

三、工作方法(一)由财政分局组织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工作,各部门、单位认真、切实统计并上报本单位固定资产,对于近三年已经进行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部门和单位,可以在以前工作的基础上,按照此次资产清查的统一政策和要求,对其资产清查结果进行补充、调整,审核并更新有关数据后,按统一要求上报。

(完整版)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指南

(完整版)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指南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指南第一节前言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及财务状况,完善资产管理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率,保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及有效利用,按照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资产管理原则,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对国有资产的动态管理,经批准,于年月年月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实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

为认真贯彻落实《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有关要求,保证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的顺利进行,指导和规范资产清查工作的具体操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我们编写了本指南,供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使用。

第二节资产清查目的一、全面摸清家底。

对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情况、财务情况以及资产情况等进行全面清理和清查,真实、完整地反映单位的资产和财务状况,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奠定基础。

二、建立监管系统。

通过资产清查,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数据库提供初始信息,在此基础上,建立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动态监管系统,实施动态管理,为加强资产管理提供信息支撑。

三、实现两个结合。

建立起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运行机制,为财政部门编制年及以后年度预算、加强资产收益管理、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创造条件。

四、完善管理制度。

对于资产清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要在全面总结、认真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

第三节资产清查范围一、年月日以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二、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同财政部门有经费缴拨关系的社会团体等单位。

三、行政单位附属的未脱钩经济实体,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兴办、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不列入此次清查范围,但须由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上报相关数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土地更新调查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土地更新调查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土地更新调查工作的通

【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政办发[2003]18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3.04.28
【实施日期】2003.04.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土地更新调查工作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3]18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查清土地资源情况,有效监测各类土地利用动态变化,促进保护耕地和开发利用土地,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土地利用现状更新调查工作(以下简称土地更新调查)。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土地更新调查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我省从1986年开始开展土地利用现状调查,1991年基本完成县级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任务,距今已有十多年时间。

这些年来,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快速发展,特别是城市化、工业化进程和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步伐的进一步加快,以及1000万亩标准农田建
设任务的提前完成,使得土地利用现状发生了很大变化,现有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资料图件、数据与实地差别较大。

做好土地更新调查工作,准确反映土地利用现状,是严格实施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加强土地资源规划、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准确、及时完成土地更新调查任务。

浙江省教育厅转发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全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转发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全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转发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全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7.04.05•【字号】浙教计〔2007〕33号•【施行日期】2007.04.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浙江省教育厅转发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全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浙教计〔2007〕33号各省属高校、厅直属单位:为全面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效益,进一步推动财政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省财政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

现将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全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浙财政字〔2007〕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清查范围本次资产清查范围包括厅机关、省属高校、厅直属事业单位以及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各类社会团体。

二、清查的内容、步骤及要求资产清查工作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和分级实施”的原则进行,具体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和帐务清理、财产清查、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和完善管理制度等。

清查工作分为单位自查、填报清查报表、中介机构审计和总结四个环节。

第一阶段:单位自查。

要对本单位的编制及人员状况、财务、财产等基本情况进行全面清理,通过清查工作,彻底摸清家底,核对、补充资产使用人、存放地点等各项基础信息,为资产管理基础数据库提供初始数据。

自查工作应于3月底前完成。

第二阶段:编报资产清查报表。

在全面盘点的基础上,根据清查结果,运用资产清查软件,录入资产清查基础表,编报资产清查报表。

第三阶段:中介机构审计。

各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自查结果由省财政厅统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抽查审计。

第四阶段:汇总上报。

单位资产清查小组应对本次资产清查工作进行总结,完善相关资产管理制度,并于2007年5月20日前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报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报告》、有关备查资料及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清查专项财务审计报告》,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连同电子数据一同上报我厅计财处。

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方案

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方案

【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方案1】为加强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保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促进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逐步完善公共财政体系下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县政府决定对全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指示精神,摸清我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家底”,掌握全县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现有固定资产数量、构成、使用及财务情况,促进行政事业单位建立完善的资产管理制度,为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水平,促进国有资产管理向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和信息化方向发展奠定基础。

(二)工作目标1、全面摸清“家底”。

通过资产清查,对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情况、财务状况以及存量资产等进行全面、彻底的清理和清查,真实、完整地反映单位的资产和财务状况。

2、建立监管系统。

通过资产清查,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数据库提供初始信息,在此基础上建立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动态监管系统,实现动态管理。

3、完善管理制度。

对资产清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制度。

(三)基本原则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和分级实施”的原则,由县财政、审计、国资部门组织县政府管辖范围内的行政事业单位开展资产清查工作;各乡镇(街道)财政管理中心管理本辖区的国有资产,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的学校、卫生等部门的资产清查工作;各行政事业主管部门按照财务隶属关系负责组织所属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

二、清查基准日和范围(一)清查基准日本次资产清查以2013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

(二)清查范围本次资产清查的范围包括,全县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含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同财政部门有经费缴拨关系的社会团体,工商、地税、质监系统和东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东平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东平现代国际物流园区管理委员会等单位的固定资产。

1资产清查工作文件和资料

1资产清查工作文件和资料

目录一、资产清查有关文件1、关于印发楼继伟副部长在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的通知 (1)2、财政部关于开展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 (16)3、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25)二、资产清查报表体系1、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报表及编制说明的通知 (36)2、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报表 (39)3、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报表编制说明 (118)三、资产清查工作指南 (165)关于印发楼继伟副部长在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的通知财办教[2006]32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办公厅(室),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办公厅(室),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局,全国政协办公厅秘书局,高法院办公厅,高检院办公厅,有关人民团体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现将楼继伟副部长在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讲话精神,遵照有关要求做好资产清查各项工作。

附件:在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在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财政部副部长楼继伟2006年12月21日同志们: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编制2007年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通知》(国发…2006‟37号)要求,财政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

这次资产清查工作的主要目的是,全面摸清行政事业单位的“家底”,为编制部门预算和建设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提供真实可靠的数据基础,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进一步促进和深化部门预算改革,同时,针对在资产清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不断完善资产管理制度,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需要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厅机关借调、挂职人员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厅机关借调、挂职人员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厅机关借调、挂职人员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4.05.04•【字号】•【施行日期】2014.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厅机关借调、挂职人员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属相关事业单位:按照厅长办公会议要求,现就做好厅机关借调、挂职人员清理规范工作通知如下:一、认真做好借调人员清理和规范管理工作(一)对未经批准的借调人员,所在处(室、局)要妥善做好清退工作,5月15日前完成,清退情况于5月20日前书面报人事处。

(二)对经批准的借调人员,严格执行批准的借调期限,到期一律不再办理延期。

(三)专项工作办公室的抽调人员在专项任务结束后,随即返回原单位工作,不再继续抽调。

(四)对清退人员要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和思想工作,对借调期间的表现作出客观的鉴定,对表现优秀的,要向原单位推荐,做好借调人员返回的衔接工作。

原单位应做好借调人员返回本单位工作的接收和岗位落实等相关工作。

(五)今后因厅级层面的重大专项工作确需临时借调人员帮助工作的,由牵头处(室、局)根据工作任务轻重缓急,实事求是地提出借调人员的数量、来源、时限等具体意见,报厅党组审定后办理。

借调人员原则上应为厅属事业单位在编干部中的业务骨干。

二、进一步规范挂职人员接收和管理工作(一)坚持把双向挂职锻炼作为培养干部的重要渠道。

今后将接收挂职锻炼干部作为厅机关接收非在编人员的主要方式,挂职干部原则上由市国土资源局在市局系统内选派和厅属事业单位推荐,人选为科级以上干部和年轻有发展潜力的优秀干部。

(二)接收挂职锻炼干部坚持进出平衡、总量控制、好中选优,必须按照《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干部挂职锻炼管理办法》规定,严格选派标准,严格管理。

干部挂任岗位和职务等安排需经厅党组审定,挂职锻炼时间一般为1年,到期不再办理延期。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理项目管理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理项目管理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理项目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8.12.15•【字号】浙土资办[2008]207号•【施行日期】2008.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理项目管理的通知(浙土资办〔2008〕207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近年来,各地通过大力实施农村土地整理项目,有力地推进了农田基础建设,增加了有效耕地面积,缓解了我省耕地占补平衡的压力,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但在实际工作中个别地方仍存在管理制度不健全、实施监管不严格、资金运作不规范等问题。

各地要高度重视,坚决加以纠正和完善,现就进一步加强土地整理项目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立项审查土地整理项目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实施。

项目区现状图必须经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实测,新增耕地必须落实到图斑,主要拐点要标注坐标,坐标采用国家统一的坐标系,新增耕地图斑在项目立项前的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现状图上必须为除耕地外其他地类。

有立项审批权的单位经实地踏勘,对达到图、数、实地一致的予以批准立项,并及时上报省厅核准备案,省厅经审查复核,对项目符合立项要求的,予以备案确认。

项目取得省厅核准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否则不予认可。

二、加强实施监管各地要严格按《浙江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招投标管理暂行规定》(浙土资发〔2001〕298号)的有关规定择优选择施工队伍,切实加强对项目实施的指导、监督与管理。

土地整理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组织实施,凡涉及建设位置、建设规模、新增耕地面积、规划设计主要工程建设内容等调整的必须经原批准立项单位同意,并办理规划变更手续,凡经批准实施的项目未按规定要求实行招投标,擅自改变规划建设的,项目竣工后一律不予验收。

三、认真组织验收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对工程质量和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积严格把关,工程质量必须达到《浙江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试行)的要求,新增耕地面积必须经过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实测,并经项目所在村和乡镇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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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浙土资办[2007]25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07.03.06
【实施日期】2007.03.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
(浙土资办〔2007〕25号)
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属各事业单位: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全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浙财政字〔2007〕5号)要求,为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效益,进一步推动财政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决定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以下简称资产清查)工作。

经厅领导同意,为保证我厅资产清查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资产清查工作的重要意义
全面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是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完善社会主
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要举措,是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公共财政体制框架的必然要求,对进一步推进财政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和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通过资产清查工作,摸清行政事业单位“家底”,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利于为资产管理基础数据库提供初始数据,有利于为科学编制部门预算、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创造条件。

二、资产清查基准日和范围
(一)清查基准日:本次资产清查以2006年12月31日为清查基准日。

(二)清查的范围: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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