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成本核算操作规程(试行)
财会[2013]17号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
财会[2013]17号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的通知财会[2013]17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加强企业产品成本核算,保证产品成本信息真实、完整,促进企业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现予印发,自2014年1月1日起在除金融保险业以外的大中型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
执行本制度的企业不再执行《国营工业企业成本核算办法》。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财政部2013年8月16日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工作,保证产品成本信息真实、完整,促进企业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大中型企业,包括制造业、农业、批发零售业、建筑业、房地产业、采矿业、交通运输业、信息传输业、软件及信息技术服务业、文化业以及其他行业的企业。
其他未明确规定的行业比照以上类似行业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不适用于金融保险业的企业。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产品,是指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商品、提供的劳务或服务。
本制度所称的产品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产品过程中所发生的材料费用、职工薪酬等,以及不能直接计入而按一定标准分配计入的各种间接费用。
第四条企业应当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编制、执行企业产品成本预算,对执行情况进行分析、考核,落实成本管理责任制,加强对产品生产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控制,加强产品成本核算与管理各项基础工作。
第五条企业应当根据所发生的有关费用能否归属于使产品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的原则,正确区分产品成本和期间费用。
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 试行
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是为了准确计算产品成本、合理定价以及科学管理企业财务而制定的一套制度和方法。
下面是一个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的框架,用于参考。
一、总则1. 核算对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的生产性资产和商品。
2. 核算范围:包括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
3. 核算方法:采用标准成本核算方法。
4. 核算周期:按月进行成本核算。
二、直接成本的核算1. 原材料成本的核算:(1)购买材料时,要清楚记录采购数量、单价、金额等信息,并及时进行入库。
(2)出库时,根据实际使用的材料进行领料,同时记录领料数量以及对应的生产单号。
2. 直接人工成本的核算:(1)记录直接人工的工时以及对应的工资标准。
(2)根据生产单号,核算直接人工工资。
三、间接成本的核算1. 生产制造费用的核算:(1)包括设备折旧、设备维修、电力、水费、厂房租金等费用。
(2)根据设备使用情况、设备维修记录、用电量、用水量等信息,按照一定的分摊基数进行核算。
2. 管理费用的核算:(1)包括工资、办公用品、行政费用等。
(2)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记录,按照相关比例分摊到各个产品上。
四、成本计算与核算1. 标准成本的制定:(1)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各个产品的标准成本,包括直接材料成本、直接人工成本以及间接成本。
(2)标准成本要按照一定周期进行更新和调整。
2. 实际成本的计算:(1)按照标准成本和实际生产数据,计算出实际成本。
(2)记录实际成本与标准成本之间的差异,并进行分析。
3. 成本核算报表的编制:(1)编制成本计算表、成本分析表、成本收支表等报表,用于管理者分析和决策参考。
五、试行与完善1. 本制度试行期限为一年,期满后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2. 在试行过程中,及时收集和反馈职员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善制度。
3. 制度完善后,进行培训和宣传,确保全员知晓并能够正确执行。
总之,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的试行对于企业的成本控制和财务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解读
《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解读主讲老师李素其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的通知财会〔2013〕17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加强企业产品成本核算,保证产品成本信息真实、完整,促进企业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现予印发,自2014年1月1日起在除金融保险业以外的大中型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
执行本制度的企业不再执行《国营工业企业成本核算办法》。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2013.8.16 内容提要:为改进和加强企业产品成本核算,进一步提高产品成本信息质量,加强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工作,保证产品成本信息真实、完整,财政部于2013年8月16日发布财会〔2013〕17号《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将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旨在促进企业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谋求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进一步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完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为企业产品成本核算提供制度上的保证。
第一节制定背景一、谋求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进一步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要求制定本制度二、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要求制定本制度三、完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要求制定本制度第二节制定过程一、广泛征求社会意见,为制定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营造良好社会环境二、适时建立专家工作机制,为会计标准建设提供机制保障三、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为制定企业产品成本制度奠定扎实实践基础四、积极开展课题研究,为制定企业产品成本制度奠定扎实理论基础第三节制定思路一、和当前产品成本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发展趋势相结合成本核算方式已经由传统的手工记账向信息化转变。
结合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范围,以解决我国大中型企业的成本核算需求为定位,要求企业在ERP、SAP等信息技术广泛使用的基础上加强成本核算和管理。
《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讲解
《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讲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工作,保证产品成本信息真实、完整,促进企业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解读:本条阐明了制定《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的依据和目的。
一.产品成本核算模式的历史沿革(一)国外1. 变动成本法2. 完全成本法3. 双轨制特点:多数服务于核算和内部管理双层目标。
(二)国内1. 1992年以前: 完全的全部成本计算法2. 1992年至今: 制造成本法(本质上也属于全部成本计算法)3. 历年发布的有关成本核算办法和行业会计制度如原有《国营工业企业成本核算办法》4.本制度体现了对历年制度办法的继承与发展二. 制定依据和制定目标(一)制定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法规定: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并公布。
2. 《企业会计准则》(二)制定本制度的目标(意义)1. 通过财务报告,向外部信息使用者提供产品(存货、营业成本)的有关信息。
2. 建立分层次的产品成本核算体系(1)本制度作为产品成本核算的基本规范,确定成本核算的基本要求和一般原则;(2)在本制度的统领下,充分考虑有关行业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制定分行业的产品成本核算规程。
3. 更好地与《企业会计准则》相衔接。
如原有《国营工业企业成本核算办法》中,基本生产车间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的核算要求与现有《企业会计准则》相抵触。
4. 为加强企业成本管理与控制,改变过去重核算,轻管理的局面。
如本制度的第二十条:“……部管理有相关要求的,还可以按照现代企业多维度、多层次的管理需要,确定多元化的产品成本核算对象。
”“多维度,是指以产品的最小生产步骤或作业为基础,按照企业有关部门的生产流程及其相应的成本管理要求,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组合出产品维度、工序维度、车间班组维度、生产设备维度、客户订单维度、变动成本维度和固定成本维度等不同的成本核算对象。
产品成本核算操作规程
产品成本核算操作规程一、概述产品成本核算是企业日常经营管理中的重要环节,通过准确计算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等各个环节的成本,对企业的经营决策、产品定价、利润分析等提供有效依据。
本规程旨在规范企业产品成本核算的流程和操作要求,确保成本核算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二、计算基础1. 成本分类根据成本性质和归属,对各项成本进行分类,包括直接材料成本、直接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
2. 计算方法根据生产和加工过程的具体情况,确定合适的计算方法,可采用作业成本法、订单成本法等。
3. 成本分摊在确定计算方法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分摊原则将各项成本分配到相应的产品中,包括全面分配和直接分配等。
三、核算流程1. 数据收集收集与产品成本相关的数据,包括原材料采购单、人工工资表、制造费用明细等。
2. 成本分配根据成本分类和计算方法,将收集到的数据按照一定的分配比例进行分配,确保成本能够准确地分配到各个环节。
3. 成本计算根据分配后的成本数据,进行计算并汇总,得出各个产品的成本总额。
4. 成本分析对计算得出的成本数据进行分析,比较不同产品的成本差异,找出造成这些差异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5. 成本报告根据成本分析得出的结论,编制成本报告,向企业管理层进行汇报,为决策提供依据。
四、操作要求1. 数据准确性数据收集环节要求严格按照实际情况记录和汇总,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 分配比例确定分配比例的确定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估,考虑各项成本在不同环节的真实影响程度。
3. 及时性和周期性成本核算应定期进行,确保成本数据的及时更新和准确反映企业的经营状况。
4. 权责分明各个环节的责任人应明确分工,确保成本核算的每一步都有专人负责,并进行相应的审查和监督。
5. 审核和审批成本核算的结果应由上级负责人进行审核和审批,确保核算结果的可信度和合理性。
五、附则1. 本规程的修订和解释权归企业管理层所有,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和争议由管理层最终解决。
产品成本核算操作规程
产品成本核算操作规程一、引言本操作规程旨在确保企业合理、准确地核算产品成本,以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决策效果和经营效率。
本规程适用于所有涉及产品成本核算的部门和人员。
二、术语定义•产品成本:生产单位产品所发生的全部费用的总和,包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等。
•直接材料:产品制造中直接用于产品生产的原材料成本。
•直接人工:产品制造中直接与产品生产直接相关的劳动力成本。
•制造费用:产品制造中不属于直接材料和直接人工的其他生产成本。
•间接费用:不直接能归属于某一产品的费用,需要通过分摊方式来计入产品成本。
•生产成本:指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之和,也可称为制造成本。
三、产品成本核算流程3.1 生产订单开立阶段1.生产部门接到销售订单后,向成本核算部门提供相应信息。
2.成本核算部门根据提供的信息核算出生产订单的预估成本。
3.生产订单的预估成本应包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等内容。
3.2 生产执行阶段1.生产部门按照生产订单所规定的材料、人工和费用进行生产。
2.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应及时记录,确定其归属。
3.生产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损耗、废品等应进行合理计算,不得忽略。
3.3 生产完成阶段1.生产订单完成后,成本核算部门应根据记录的实际数据核算出最终的产品成本。
2.最终的产品成本应作为参考数据用于企业的决策和分析。
四、成本核算方法4.1 直接成本法直接成本法是将产品成本分为直接材料和直接人工两部分,适用于生产和销售环节简单的产品。
4.2 作业成本法作业成本法是将生产过程分成若干个作业,每个作业有独立的成本,并对每个作业进行成本核算,适用于生产过程比较复杂的产品。
4.3 过程成本法过程成本法是将整个生产过程分成若干个连续的过程,每个过程有独立的成本,适用于连续生产的情况。
五、成本核算记录1.所有涉及到产品成本的数据应当及时、准确地记录,并建立明确的档案。
2.每次成本核算的数据应当经过审核和确认,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 .doc
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工作,保证产品成本信息真实、完整,促进企业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大中型企业,包括制造业、农业、批发零售业、建筑业、房地产业、采矿业、交通运输业、信息传输业、软件及信息技术服务业、文化业以及其他行业的企业。
其他未明确规定的行业比照以上类似行业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不适用于金融保险业的企业。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产品,是指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商品、提供的劳务或服务。
本制度所称的产品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产品过程中所发生的材料费用、职工薪酬等,以及不能直接计入而按一定标准分配计入的各种间接费用。
第四条企业应当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编制、执行企业产品成本预算,对执行情况进行分析、考核,落实成本管理责任制,加强对产品生产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控制,加强产品成本核算与管理各项基础工作。
第五条企业应当根据所发生的有关费用能否归属于使产品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的原则,正确区分产品成本和期间费用。
第六条企业应当根据产品生产过程的特点、生产经营组织的类型、产品种类的繁简和成本管理的要求,确定产品成本核算的对象、项目、范围,及时对有关费用进行归集、分配和结转。
企业产品成本核算采用的会计政策和估计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七条企业一般应当按月编制产品成本报表,全面反映企业生产成本、成本计划执行情况、产品成本及其变动情况等。
第二章产品成本核算对象第八条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确定成本核算对象,归集成本费用,计算产品的生产成本。
第九条制造企业一般按照产品品种、批次订单或生产步骤等确定产品成本核算对象。
(一)大量大批单步骤生产产品或管理上不要求提供有关生产步骤成本信息的,一般按照产品品种确定成本核算对象。
(二)小批单件生产产品的,一般按照每批或每件产品确定成本核算对象。
财会[2013]17号-附件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
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工作,保证产品成本信息真实、完整,促进企业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大中型企业,包括制造业、农业、批发零售业、建筑业、房地产业、采矿业、交通运输业、信息传输业、软件及信息技术服务业、文化业以及其他行业的企业。
其他未明确规定的行业比照以上类似行业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不适用于金融保险业的企业。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产品,是指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商品、提供的劳务或服务。
本制度所称的产品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产品过程中所发生的材料费用、职工薪酬等,以及不能直接计入而按一定标准分配计入的各种间接费用。
第四条企业应当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编制、执行企业产品成本预算,对执行情况进行分析、考核,落实成本管理责任制,加强对产品生产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控制,加强产品成本核算与管理各项基础工作。
第五条企业应当根据所发生的有关费用能否归属于使产品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的原则,正确区分产品成本和期间费用。
第六条企业应当根据产品生产过程的特点、生产经营组织的类型、产品种类的繁简和成本管理的要求,确定产品成本核算的对象、项目、范围,及时对有关费用进行归集、分配和结转。
企业产品成本核算采用的会计政策和估计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七条企业一般应当按月编制产品成本报表,全面反映企业生产成本、成本计划执行情况、产品成本及其变动情况等。
第二章产品成本核算对象第八条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确定成本核算对象,归集成本费用,计算产品的生产成本。
第九条制造企业一般按照产品品种、批次订单或生产步骤等确定产品成本核算对象。
(一)大量大批单步骤生产产品或管理上不要求提供有关生产步骤成本信息的,一般按照产品品种确定成本核算对象。
(二)小批单件生产产品的,一般按照每批或每件产品确定成本核算对象。
《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
《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工作,保证产品成本信息真实.完整,促进企业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大中型企业,包括制造业.农业.批发零售业.建筑业.房地产业.采矿业.交通运输业.信息传输业.软件及信息技术服务业.文化业以及其他行业的企业。
其他未明确规定的行业比照以上类似行业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不适用于金融保险业的企业。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产品,是指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商品.提供的劳务或服务。
本制度所称的产品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产品过程中所发生的材料费用.职工薪酬等,以及不能直接计入而按一定标准分配计入的各种间接费用。
第四条企业应当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编制.执行企业产品成本预算,对执行情况进行分析.考核,落实成本管理责任制,加强对产品生产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控制,加强产品成本核算与管理各项基础工作。
第五条企业应当根据所发生的有关费用能否归属于使产品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的原则,正确区分产品成本和期间费用。
第六条企业应当根据产品生产过程的特点.生产经营组织的类型.产品种类的繁简和成本管理的要求,确定产品成本核算的对象.项目.范围,及时对有关费用进行归集.分配和结转。
企业产品成本核算采用的会计政策和估计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七条企业一般应当按月编制产品成本报表,全面反映企业生产成本.成本计划执行情况.产品成本及其变动情况等。
第二章产品成本核算对象第八条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确定成本核算对象,归集成本费用,计算产品的生产成本。
第九条制造企业一般按照产品品种.批次订单或生产步骤等确定产品成本核算对象。
(一)大量大批单步骤生产产品或管理上不要求提供有关生产步骤成本信息的,一般按照产品品种确定成本核算对象。
(二)小批单件生产产品的,一般按照每批或每件产品确定成本核算对象。
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
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工作,保证产品成本信息真实、完整,促进企业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大中型企业,包括制造业、农业、批发零售业、建筑业、房地产业、采矿业、交通运输业、信息传输业、软件及信息技术服务业、文化业以及其他行业的企业。
其他未明确规定的行业比照以上类似行业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不适用于金融保险业的企业。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产品,是指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商品、提供的劳务或服务。
本制度所称的产品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产品过程中所发生的材料费用、职工薪酬等,以及不能直接计入而按一定标准分配计入的各种间接费用。
第四条企业应当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编制、执行企业产品成本预算,对执行情况进行分析、考核,落实成本管理责任制,加强对产品生产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控制,加强产品成本核算与管理各项基础工作。
第五条企业应当根据所发生的有关费用能否归属于使产品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的原则,正确区分产品成本和期间费用。
第六条企业应当根据产品生产过程的特点、生产经营组织的类型、产品种类的繁简和成本管理的要求,确定产品成本核算的对象、项目、范围,及时对有关费用进行归集、分配和结转。
企业产品成本核算采用的会计政策和估计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七条企业一般应当按月编制产品成本报表,全面反映企业生产成本、成本计划执行情况、产品成本及其变动情况等。
第二章产品成本核算对象第八条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确定成本核算对象,归集成本费用,计算产品的生产成本。
第九条制造企业一般按照产品品种、批次订单或生产步骤等确定产品成本核算对象。
(一)大量大批单步骤生产产品或管理上不要求提供有关生产步骤成本信息的,一般按照产品品种确定成本核算对象。
(二)小批单件生产产品的,一般按照每批或每件产品确定成本核算对象。
产品成本核算操作规程试行
产品成本核算操作规程试行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产品成本核算的操作流程,确保成本核算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该操作规程试行于公司内部,适用于所有涉及产品成本核算的部门和相关人员。
本规程的目标是提高产品盈利能力及管理效率,为公司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2. 术语和定义在本规程中,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产品成本:指生产和销售产品所发生的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包括原材料、人工成本、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等。
•直接成本:指直接与产品生产相关的成本,例如原材料、直接人工。
•间接成本:指与产品生产间接相关的成本,包括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等。
•标准成本:指根据事先确定的标准制定的产品成本,作为衡量实际成本的基准。
•实际成本:指实际发生的产品成本,根据实际生产情况计算得出。
3. 操作流程3.1 成本分类和计算1.确定产品成本的分类,根据公司的业务特点和产品特性进行分类,并建立相应的成本编码。
2.将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分别核算。
直接成本直接与产品生产相关,可按照产品和工序进行分类计算;间接成本需要进行分配和归集,可以采用成本中心或成本池的方式进行管理。
3.根据公司的成本核算制度和标准成本体系,确定产品成本核算的方法和标准。
标准成本可以根据产品特性和市场需求进行调整,但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
3.2 成本核算与监控1.实施产品成本核算。
根据产品成本分类和计算的结果,按照规定的核算方法,计算实际成本。
2.定期进行成本核对和分析,将实际成本与标准成本进行对比,并分析成本差异的原因。
对于成本偏差较大的产品,需要进行深入分析,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成本控制和改进。
3.3 成本报告和分析1.定期编制成本报告,将产品成本情况以及成本差异分析等信息进行汇总和报告。
2.根据成本报告的结果,及时采取成本控制和改进措施,提出相应的建议,并跟踪措施的执行情况和效果。
3.不断优化成本管理的流程和方法,提高成本管理的可操作性和有效性。
4. 相关责任和权限1.成本核算人员负责执行产品成本核算的具体操作,确保成本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财会[2013]17号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的通知财会[2013]17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加强企业产品成本核算,保证产品成本信息真实、完整,促进企业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现予印发,自2014年1月1日起在除金融保险业以外的大中型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
执行本制度的企业不再执行《国营工业企业成本核算办法》。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财政部2013年8月16日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工作,保证产品成本信息真实、完整,促进企业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大中型企业,包括制造业、农业、批发零售业、建筑业、房地产业、采矿业、交通运输业、信息传输业、软件及信息技术服务业、文化业以及其他行业的企业。
其他未明确规定的行业比照以上类似行业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不适用于金融保险业的企业。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产品,是指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商品、提供的劳务或服务。
本制度所称的产品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产品过程中所发生的材料费用、职工薪酬等,以及不能直接计入而按一定标准分配计入的各种间接费用。
第四条企业应当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编制、执行企业产品成本预算,对执行情况进行分析、考核,落实成本管理责任制,加强对产品生产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控制,加强产品成本核算与管理各项基础工作。
第五条企业应当根据所发生的有关费用能否归属于使产品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的原则,正确区分产品成本和期间费用。
第六条企业应当根据产品生产过程的特点、生产经营组织的类型、产品种类的繁简和成本管理的要求,确定产品成本核算的对象、项目、范围,及时对有关费用进行归集、分配和结转。
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
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工作,保证产品成本信息真实、完整,促进企业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大中型企业,包括制造业、农业、批发零售业、建筑业、房地产业、采矿业、交通运输业、信息传输业、软件及信息技术服务业、文化业以及其他行业的企业。
其他未明确规定的行业比照以上类似行业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不适用于金融保险业的企业.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产品,是指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商品、提供的劳务或服务。
本制度所称的产品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产品过程中所发生的材料费用、职工薪酬等,以及不能直接计入而按一定标准分配计入的各种间接费用。
第四条企业应当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编制、执行企业产品成本预算,对执行情况进行分析、考核,落实成本管理责任制,加强对产品生产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控制,加强产品成本核算与管理各项基础工作.第五条企业应当根据所发生的有关费用能否归属于使产品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的原则,正确区分产品成本和期间费用。
第六条企业应当根据产品生产过程的特点、生产经营组织的类型、产品种类的繁简和成本管理的要求,确定产品成本核算的对象、项目、范围,及时对有关费用进行归集、分配和结转。
企业产品成本核算采用的会计政策和估计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七条企业一般应当按月编制产品成本报表,全面反映企业生产成本、成本计划执行情况、产品成本及其变动情况等。
第二章产品成本核算对象第八条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确定成本核算对象,归集成本费用,计算产品的生产成本.第九条制造企业一般按照产品品种、批次订单或生产步骤等确定产品成本核算对象。
(一)大量大批单步骤生产产品或管理上不要求提供有关生产步骤成本信息的,一般按照产品品种确定成本核算对象.(二)小批单件生产产品的,一般按照每批或每件产品确定成本核算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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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成本核算操作规程(试行)第一条为保证分院产品成本核算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分院成立成本核算工作小组专门负责成本核算的领导、协调工作,通过明晰职责、强化考核确保成本核算制度的贯彻实施。
成本核算的实施由财务部具体组织,二级核算由二级财务负责组织实施,在财务部的指导下开展本单位的成本核算有关工作。
第三条各单位应在成本核算工作小组的领导下,建立健全成本核算有关制度,狠抓基础工作,完善内部流程。
第四条定额成本由生产中心会同科技中心、经营部、财务部、研究所、直属工厂制订,每年修订一次,并作为成本考核的依据。
第五条内部结算价格由经营部会同生产中心、销售公司、财务部、研究所、直属工厂制订,每年修订一次,作为内部经济核算的依据。
第六条产品(含半成品及自制件)代码由生产中心会同财务部、研究所、直属工厂制订,建立代码库,并及时更新。
第七条通过部门协作,合理组织,科学安排,实现均衡生产,增强成本信息的可靠性和实用性,更好地进行成本管理。
第八条分院成本核算单证传递基本流程:1.销售公司根据顾客定单(合同)填制合同任务通知单,分别向生产中心(调度)和销售发货部门下达,送仓库和财务部。
2.生产中心(调度)根据合同任务通知单编制生产任务通知单,下达生产部门(研究所、直属工厂),并送财务部备查。
1、2为订单制下生产任务下达流程;生产任务由生产部门根据销售计划、市场预测、分院指导性计划下达的,生产计划必须经生产中心批准后,生产部门根据批准后的生产计划编制生产任务通知单。
3.生产部门根据生产任务通知单及定额资料编制领料控制单、外购外协计划报送生产中心审核,依审批权限报院领导批准后分送库房和财务部。
4.生产部门根据外购外协计划实施采购和外协。
材料到达后须及时办理验收入库手续;财务部根据合同和材料验收情况支付货款。
(区别:外协、外委)5.委托加工需签定委托加工合同,并将委托加工材料发运到协作厂。
委托加工材料到达后须及时办理验收入库手续,财务部根据合同和材料验收情况支付加工费。
6.生产部门在领料控制单范围内支领料,超限额支领填制“超限额领料单”,其它领料填制“领料单”。
领料单必须详细写明用途。
领料必须经过批准,生产部门应制定领料核准权限,库管部门对领料单要严格把关,有权拒收字迹不清晰、用途不明及未经批准的领料单。
7.生产部门在组织生产过程中要做好各种生产记录,组织班组及时登记作业卡片,各班组要严格按分院要求的工艺流程及技术指标进行生产;产品、自制件完工后应及时办理入库手续。
8.二级核算根据研究室、车间汇总的各种生产记录,编制按品种分制造单号归集的材料消耗汇总表、生产工时及工资分配汇总表,编制月份产品生产汇总表,每月的26日(3.6.9.12月为当月的最后一天)报送财务部门。
9.电费管理部门应编制部门电费分摊表,每月的26日(3.6.9.12月为当月的最后一天)报送财务部门。
10.资产管理部门编制固定资产折旧、转移、毁损、减值的有关报表,每月的26日(3.6.9.12月为当月的最后一天)报送财务部门。
11.财务部门依据各单位提供的成本费用信息进行整理、归集、分配,计算完工产品成本。
12.每月财务部门应向有关部门报送当月产品成本报表。
第九条分院产品出库及销售流程:1.销售发货部门根据合同通知单到库房提货,填制出库单(四联,第一联为发货部门存查联,第二联为库房登记台帐联,第三联为销售公司登记台帐联),库房凭出库单办理出库手续,商品由在库转作发出。
2.销售发货部门发货时,应核对发运货物与合同或顾客定单是否一致,并经销售公司合同经办人签字确认。
3.库房负责在库商品的管理,销售发货部门及销售公司负责发出商品的管理,并分别设置发出商品台帐。
开票结算时,销售公司开具开票(代销售出库)通知单到财务部开具销售发票。
月末,财务部根据开票通知单、发票、出库单、产成品台帐结转产品销售成本。
4.财务部定期与库房核对在库商品、与销售公司核对发出商品台帐。
第十条因特殊原因货物退回的,应办理退库手续,并注明原因。
因质量问题需维修的应先办理退库,注明原因,并编制可识别的造单号,单独记录维修的料、工、费,完工后再一次办理入库手续。
已出售产品的维修其发生的费用在“营业费用”中列支。
第十一条本规程由分院财务部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二条本规程自二○○五年一月一日起开始实施。
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分院成本核算工作,保障分院生产经营活动健康、有序地进行,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及总院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分院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确定适合的成本核算对象、成本项目和成本计算方法。
成本核算对象、成本项目以及成本计算方法一经确定,不得任意变更。
如确需变更,应当根据管理权限,经批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第三条成本核算制度是分院经营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生产经营管理部门应结合本制度完善内部管理流程,明确责任,确保制度的贯彻实施。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分院所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及分公司和分公司性质的分支机构。
第二章成本核算的基础工作第五条成本核算是成本和费用管理的基础,各单位应认真组织各职能部门做好成本核算的基础工作。
成本核算的基础工作包括:定额管理、原始记录、计量验收。
一、定额管理第六条各单位对各种原材料、工具、燃料动力的消耗,以及劳动工时、设备利用、物资储备、定额流动资金占用、费用开支等,都要制订先进、合理的定额,并定期进行检查、分析、考核和修订。
第七条定额的制订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要考虑各单位生产发展、经营管理水平提高的要求,同时兼顾各单位目前的生产能力和管理现状,使定额既先进又可行。
(二)要保持定额相对稳定,以利调动职工积极性,使分析和考核建立在可比基础上。
但随着各单位生产技术进步和管理水平的提高,对已不适应的定额应适时地进行补充和修订。
(三)要注意各种定额之间的内在联系,防止相互脱节、彼此矛盾的情况出现。
(四)要采取相应的组织措施,定期检查分析,保证定额的贯彻执行。
二、原始记录第八条各单位应根据生产和管理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下列各项原始记录:(一)材料物资方面的原始记录,应能反映材料的收、发、领、退等物流过程。
包括:材料物资的分类编码、验收入库单、领料单、定额领料单、超定额领料单、退料单、材料切割单、工具请领单、委托加工材料单、委托加工入库单、材料物资盘点报告单等,并做好工具借交登记簿和材料仓库台帐的记帐工作。
(二)劳动工资方面的原始记录,应能反映职工人数、调动、考勤、工资、工时利用、停工情况、有关津贴等项记录。
(三)设计及工艺改动方面的原始记录,应能反映产品设计改动、工艺路线变化、工时材料定额变动等项的记录,如产品设计修改通知单、工艺路线变动通知单、定额变动通知单等。
(四)生产方面的原始记录,应能反映产品从材料投入至验收入库的过程,如产品代码、制造单号、路线单、投料单、半成品领用单、转工单、废品通知单、零件短缺报告单以及零部件和产成品交库单等,并做好产品投入产出数量管理和工时统计工作。
(五)设备使用方面的原始记录,应能反映设备验收、交付使用、维修、封存、调拨、报废的情况,如固定资产验收单、固定资产调拨单、在建工程转固验收单等,并做好固定资产卡片和固定资产台帐的登记工作。
(六)动力消耗方面的原始记录,应能反映根据动力电的实际耗用量,并做好动力电消耗统计报表。
第九条各单位应指定专职管理原始记录的机构和人员,统一规定各类原始记录的格式、内容、填写、审核、签署、传递、存档等要求,保证原始记录管理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三、计量验收第十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各项财产、物资的计量验收制度,并保持计量工具的准确性,对材料、工具、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等的收发和转移,都必须进行计量、点数和质量验收。
四.内部结算价格第十一条为了正确评价各单位的工作业绩,分清各自的经济责任,分院应当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内部价格体系,进行内部经济核算。
第十二条内部结算价格的制订(一)部门之间内部转移的材料物资、产成品以基于市场价格的内部转移价格作为内部结算价格。
(二)分院辅助部门的劳务供应,可以市场价为基础,由分院主管职能部门根据实际成本情况审定结算价格。
(三)生产的零部件、半成品在生产部门内部进行转移时,采用定额成本作为转移价格。
第十三条各种内部结算价格,每年修订一次,如客观情况发生较大变动,影响成本的准确性由有关部门协作研究修订,经批准后施行。
各单位不得擅自改变价格标准。
第三章二级成本核算第十四条分院二级成本核算的形式为:二级财务负责统计生产工时、材料物资消耗、产品产量等成本核算所需基础资料,协助分院财务部进行产品成本分配核算。
第十五条分院财务部设置成本核算组,负责成本核算有关工作的协调及制度的修订,负责分院产品成本的计算和分析。
第十六条分院二级财务为研究所(直属工厂)级成本核算机构,接受分院财务部的业务领导。
第十七条二级财务成本核算机构和人员工作职责:(一)负责分院成本核算制度在研究所(直属工厂)的宣贯和实施;(二)加强存货管理,确保存货帐实相符;(三)负责本单位的内部结算有关工作;(四)在本单位领导组织下,会同其它职能机构和人员,加强成本管理基础工作;(五)协助本单位领导对生产费用耗费进行控制,贯彻成本管理责任制;(六)协助本单位领导对内部各级机构或人员在执行成本计划和经济技术指标方面的实际效果进行考核。
第四章成本核算的基本要求第十八条正确确定成本计算对象,满足分院成本管理及内部经济核算的需要。
第十九条准确计算产品成本,客观反映产品实际成本。
对于已实际发生的生产成本,必须及时、准确地归集和登记;对于尚需发生的成本,应进行科学、合理地预计。
应当划清当期成本与下期成本的界限、不同成本核算对象之间成本的界限、在制产品成本与已完工产品成本的界限。
不得以估计成本、预算成本或计划成本代替实际成本。
第二十条真实、准确、及时、系统地核算和反映产品生产所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
第五章产品成本项目第二十一条成本项目包括直接费用和制造费用(一)直接费用1.直接人工费指直接生产人员的工资、职工福利费等;2.直接材料费指生产过程中耗用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等的费用;3.燃料动力电指生产过程中耗用的动力电。
(二)制造费用指生产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所发生的全部支出。
包括生产组织管理人员的工资、职工福利费、固定资产折旧费和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水电费、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及其它费用等。
第二十二条研究所直接生产人员是指研究所直接从事生产的人员,包括研究室及车间生产人员;直属工厂直接生产人员是指工厂直接从事生产的人员,即车间生产人员。
第二十三条下列支出不得列入产品成本:分院及各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分院因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财务费用;因订立合同而发生的有关费用;各项罚款、赞助、捐赠支出;国家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它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