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价局关于修订环保监测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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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我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我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我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12.25•【字号】闽价费〔2014〕407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价格正文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我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闽价费〔2014〕407号省环保厅:你厅《关于申请批准福建省环境监测专业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函》(闽环财函〔2014〕98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我省环境监测专业技术服务收费继续执行原收费标准,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一、各级环境监测机构接受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测任务,对企事业单位和经营者进行的环境监测、例行监测、定期监测及有关数据采集、分析、检验、环境监测报告等行使政府行政职能的监测、调查不得收费。

向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污染源档案、各类研究报告、图籍、影象、数据库等不得收费。

二、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在确保完成环境监测的技术监督和技术支持的政府行政职能的前提下,接受委托开展下列环境监测专业技术服务的,遵循“谁委托、谁付费”和“谁监测、谁负责”的原则,按照双方签订的委托协议书,可以收取环境监测服务费:(一)接受委托开展各项环境背景值调查、环境评价、环境效益分析。

(二)接受委托承担样品分析、固定和流动污染源监测及污染事故、纠纷的仲裁监测。

(三)接受委托承担污染限期治理、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竣工验收监测和运行的抽样监测。

(四)对本系统外提供监测数据和污染源调查结果。

(五)接受委托对治理技术、环保产品及科技成果鉴定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培训。

三、各级环境监测机构要严格区分允许收费和不得收费项目,严格执行相关的监测项目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收费单位应在接到本复函后20个工作日内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必须收费公示,亮证收费,标明价格部门投诉举报电话12358,实行“阳光收费”。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监测的收费标准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监测的收费标准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监测的收费标准湖南省物价局文件湘价服(2001)18号发文时间:2001-2-4关于重新审定环境监测专业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省环保局,各市州物价局:我局《关于调整我省环境监测专业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湘价费(1998)82号)试行两年以来,各方面反映较好,既促进了环境监测技术服务工作的开展,又得到社会各界的认同。

现予以修订并重新发布。

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环境监测站履行政府主管部门赋予的职能,开展下列工作时不得收费:1、开展本辖区内环境质量(地面水、地下水、环境、空气、噪声、放射性、生物、生态)常规监测,定期提供环境质量变化状况的各类监测报告,以及环境质量报告书,环境质量预测报告等。

2、对本辖区内的重点工业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状况及处理设施实施例行监督监测,编报辖区内各类污染物排放状况报告。

3、环境污染纠纷调处和污染事故调查等。

二、各环境监测站在确保完成政府部门综合性环境监测任务的前提下,接受委托、利用其技术和人才优势对下列范围开展环境监测专业技术服务的,可收取专业技术服务费:1、承担各项环境背景值调查,提供水环境、土环境、生物、沉积物、放射性等环境背景数据技术报告;2、承担环境评价和环境效益分析;3、接受单位委托,承担各种污染物、各类样品项目的监测分析;4、接受单位委托,进行水、气、渣、烟尘、噪声、电磁辐射、振动、放射性和机动车尾气等污染源监测;5、接受委托,对污染纠纷与污染事故的现场监测和技术仲裁;6、对本系统外提供监测数据和工业污染调查结果(含污染源档案、研究报告、技术报告、图文数据库等);7、接受有关单位委托,进行单项治理技术和综合整治与防治技术的咨询服务,对科研成果鉴定提供监测分析数据和报告;8、举办监测技术培训班,代培监测分析人员;9、接受有关单位委托、承担其他方面的服务项目;10、环境产品的质检监测;11、对限期治理项目、新建扩建项目竣工验收监测和运行中的抽样监测。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福建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福建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福建省环境监测
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2013)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闽价费[2013]484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3.12.25
【实施日期】2014.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福建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
(闽价费〔2013〕484号)
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申请批准福建省环境监测专业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函》(闽环财函〔2013〕53号)收悉。

鉴于《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福建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费〔2011〕482号)收费期限即将到期,为贯彻落实国家节能减排政策,强化环境污染的监督管理,规范环境监测服务收费行为,保证环境监测服务工作的正常开展,经研究,现重新核定我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并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各级环境监测机构接受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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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环境监测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环境监测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环境监测服务费收费标准下发《省环保系统监测站专业服务收费实施细则》的通知甘价费[2004]175号省环保局:你局《关于商请调整我省环境监测收费标准的函》(甘环函发[2003]18号)收悉。

经研究审核,决定对我省环境监测收费标准进行调整,具体收费标准请按附表规定执行,同时将重新修订的《省环保系统监测站专业服务收费实施细则》一并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省环保系统监测站专业服务收费实施细则二ΟΟ四年六月二十四日附件:省环保系统监测站专业服务收费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环保系统开展专业服务的管理,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环保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7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各级环境监测机构要本着公开、公正、自愿、有偿的原则,在确保按时完成上级下达的指令性环保监测任务的前提下,可充分调动现有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发挥现有仪器设备的作用,在规定的围开展专业有偿服务,为环境管理提供技术保证,以促进我省经济建设的发展和环境质量的提高。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开展专业技术有偿服务的我省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和有资质的环境监测部门。

第四条专业技术有偿服务围:1、各类环境背景值调查和环境评价;2、各类环境要素的分析化验和测试、固定和流动污染源监测;3、各类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环境保护新产品检测和新技术鉴定检测;4、环境现状、污染事故、纠纷仲裁、上市和拟上市公司及清洁生产审核环境监测;5、治理工程项目的研究设计、环境效益分析与评价、环境工程可行性研究及实验、室环境空气监测;6、环境测试仪器的维修和调试,代培环境监测技术人员,监测人员的技术考核发证;7、环境保护方面技术咨询,监测成果、资料转让、工业污染源成果综合服务项目。

第五条各项环境专业技术服务收费标准,均按《省环保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附表)执行。

第六条环境监测数据、资料的服务收费只限于由本单位经过监测、科研或统计产生的数据、资料等。

物价局关于修订环保监测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复函

物价局关于修订环保监测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复函

价格政策法规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修订环境监测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复函
发布日期:1996-02-26文号:粤价函[1996]64号
关键字:地区:
一九九六年二月十六日粤价函[1996]64号
省环保局:
《关于修订广东省环境监测收费标准的函》(粤环函[1994] 113号)悉。

经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将“环境监测站专业服务收费”更名为“环境监测收费”。

二、环境监测收费的具体项目及标准按《广东省环境监测收费项目及标准》(附
后)执行。

三、请通知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局换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
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收据。

收费的财务管理应按《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财务
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四、《广东省环境监测收费项目及标准》自1996年7月1日起执行。

省环保局、物价局、财政厅粤环[1990] 6号文附发的《广东省环境监测站专
业服务收费标准(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
广东省环境监测收费项目及标准。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环保检测收费标准的复函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环保检测收费标准的复函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环保检测收费标准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7.04.30•【字号】辽价函[2007]49号•【施行日期】2007.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辽宁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环保检测收费标准的复函(辽价函[2007]49号二○○七年四月三十日)省环保局:你局《关于申请延续并调整机动车尾气排放环保检测收费标准的函》(辽环函[2006]389号)及《关于在用机动车环保检测收费的补充说明》收悉。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114号)、省环保局、交通厅、公安厅、物价局、质监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实施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测/维修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辽环发[2005]4号),以及省物价局《关于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环保检测收费标准的复函》(辽价函[2005]76号)、《关于继续执行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环保检测收费标准的复函》(辽价函[2006]65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适当调整我省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环保检测收费标准。

现就有关事宜函复如下:一、经你局委托的有关环保检测机构在城市市区内实施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年度集中环保检测时,实施简易瞬态工况法和加载减速工况法检测的,收费标准由每辆次40元调整为每辆次60元;实施双怠速法和自由加速法检测的,检测项目、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关于重新修订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06]76号)规定的标准执行,即双怠速法每辆次20元,自由加速不透光烟度法每辆次10元,自由加速滤纸烟度法每辆次5元。

以上检测方法不得对同一受检车辆同时实施并收费。

二、按《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年度检测,你局及有关受委托的环保检测机构不得擅自变更检测周期,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监测的收费标准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监测的收费标准

湖南省物价局文件湘价服(2001)18号发文时间:2001-2-4关于重新审定环境监测专业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省环保局,各市州物价局:我局《关于调整我省环境监测专业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湘价费(1998)82号)试行两年以来,各方面反映较好,既促进了环境监测技术服务工作的开展,又得到社会各界的认同。

现予以修订并重新发布。

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环境监测站履行政府主管部门赋予的职能,开展下列工作时不得收费:1、开展本辖区内环境质量(地面水、地下水、环境、空气、噪声、放射性、生物、生态)常规监测,定期提供环境质量变化状况的各类监测报告,以及环境质量报告书,环境质量预测报告等。

2、对本辖区内的重点工业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状况及处理设施实施例行监督监测,编报辖区内各类污染物排放状况报告。

3、环境污染纠纷调处和污染事故调查等。

二、各环境监测站在确保完成政府部门综合性环境监测任务的前提下,接受委托、利用其技术和人才优势对下列范围开展环境监测专业技术服务的,可收取专业技术服务费:1、承担各项环境背景值调查,提供水环境、土环境、生物、沉积物、放射性等环境背景数据技术报告;2、承担环境评价和环境效益分析;3、接受单位委托,承担各种污染物、各类样品项目的监测分析;4、接受单位委托,进行水、气、渣、烟尘、噪声、电磁辐射、振动、放射性和机动车尾气等污染源监测;5、接受委托,对污染纠纷与污染事故的现场监测和技术仲裁;6、对本系统外提供监测数据和工业污染调查结果(含污染源档案、研究报告、技术报告、图文数据库等);7、接受有关单位委托,进行单项治理技术和综合整治与防治技术的咨询服务,对科研成果鉴定提供监测分析数据和报告;8、举办监测技术培训班,代培监测分析人员;9、接受有关单位委托、承担其他方面的服务项目;10、环境产品的质检监测;11、对限期治理项目、新建扩建项目竣工验收监测和运行中的抽样监测。

三、湖南省环境监测专业技术服务收费标准见附表。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环境监测服务费收费标准的复函-鲁价费函[2014]62号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环境监测服务费收费标准的复函-鲁价费函[2014]62号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环境监测服务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正文:
----------------------------------------------------------------------------------------------------------------------------------------------------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环境监测服务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鲁价费函〔2014〕62号)
省环保厅:
你厅《关于申请重新审批辐射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函》(鲁环函〔2014〕362号)收悉。

现函复如下:
一、你厅所属辐射环境监测机构接受用户委托开展环境监测服务,其收费标准按附件执行。

二、收费单位应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登记或变更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票据。

收费全额上缴国库,实行“票款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三、本规定自2014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7年7月31日。

期满前三个月重新报批。

附件:山东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
2014年7月17日
——结束——。

鄂价环资规[2011]151号文

鄂价环资规[2011]151号文
汽油车 CO、HC、NOx、 Pb
柴油车烟度 摩托车 工业分析 热值 元素分析
采样/测试方法 计价单位
溶液吸收法注 射器滤膜法 仪器法 三点比较法
EN1948、EPA23 方法(等速采
样) 汽车尾气测试
仪 不透光烟度计
尾气测试仪
元/ 点·次·项
元/点·次
元/辆.次. 项
------
元/样·项
收费 标准 60 80 100
锶-90 210Pb Po Pu
3 生物指标
序号
项目
1 细菌总数
2
3
总大肠菌群测定 4
5
粪大肠菌群测定
6
叶绿素 a 测定
7
浮游植物(定量)
8
浮游植物(定性)
9
浮游动物(定量)
10
浮游动物(定性)
11
底栖动物(定量)
12
底栖动物(定性)
15
流动注射分析
16
原子吸收法 火焰
17
原子吸收法 石墨炉
18
气相色谱法
19
高效液相色谱法
20
三点比较法
-7-
计价单位 元/个数据
收费标准 5 10 15 15 35 50 60 60 50 60
100 100 120 120 100 100 200 120 250 500
序号
分析方法
计价单位
收费标准
6
浅层(深底≤1 米)
50
7
底泥
中层(1 米<深度≤1.5 米)
100
8
深层(深度>1.5 米)
150
4 水质采样
序号
类别
采样/测试项目名 采样/测试

国家环保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调整超标污水和统一超标噪声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国家环保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调整超标污水和统一超标噪声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国家环保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调整超标污⽔和统⼀超标噪声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号: [91]环监字第262号颁布⽇期:1991-06-24执⾏⽇期:1991-06-24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污染防治法》和《中华⼈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已组织修订并颁布了《污⽔综合排放标准》、《⼯业企业⼚界噪声标准》和《建筑施⼯场地噪声限值》。

为了使排污费征收标准与现⾏法规、标准配套,有利于强化环境管理,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调整后的《超标污⽔排污费征收标准》和全国统⼀的《超标环境噪声排污费征收标准》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执⾏。

《超标污⽔排污费征收标准》和《超标环境噪声排污费征收标准》于⼀九九⼀年七⽉⼀⽇正式执⾏。

同时,《国务院关于发布〈征收排污费暂⾏办法〉的通知》(国发〔1982〕21号)附表中第⼆项(废⽔部分)相应废⽌。

附件⼀:《超标污⽔排污费征收标准》------------------------------------||排放污染物超|超标收费单|超标收费|B级起征费|类|污染物||价(A级)|单价(B||||标分界依据|(元/吨|级)||别|说明1、收费额=超标收费单价×排放污染物超标总量(吨?倍数)。

其中:污染物超标总量(吨?倍数)=污⽔排放量×污⽔中该污染物超标倍数。

排放污染物超标分界依据为排放污染物超标总量(吨?倍数)的分界值。

当排放污染物的超标吨倍数⼩于或等于排放污染物超标分界依据时,收费额=超标收费单价A×排放污染物超标总量(吨?倍数)。

当排放污染物的超标吨倍数⼤于排放污染物超标分界依据时,收费额=超标收费单价B×排放污染物超标总量(吨?倍数)+B级起征费。

2、PH值的超标总量=超标污⽔的PH值与排放标准之差×污⽔排放量。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修订环境监测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复函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修订环境监测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复函

建设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稿)工程名称:浙江双飞无油轴承股份年产1200万套滑动轴承技术改造工程建设单位(盖章):浙江双飞无油轴承股份嘉兴市求是环境工程咨询(国环评证乙字第2033号)编制日期:2013年04月1、废水。

主要为抛光工序产生的抛光废水和新增职工的生活污水。

2、废气。

主要为抛光工序挥发的有机废气。

3、固废。

主要为机加工过程产生的边角料、废皂化液;废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 废气处理装置产生的废活性碳;新增职工生活垃圾。

4、噪声。

主要为各设备运行时产生的噪声。

3工程主要污染物产生及预计排放情况4建设工程拟采取的防治措施及预期治理效果5结论与建议1建设工程基本情况-1-2建设工程所在地自然环境社会环境简况错误!未定义书签。

3环境质量状况错误!未定义书签。

4评价适用标准错误!未定义书签。

5建设工程工程分析6工程主要污染物产生及预计排放情况-9・7环境影响分析错误!未定义书签。

8建设工程拟采取的防治措施及预期治理效果・10・9结论与建议-12-10专题:现有企业排污分析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图:附图1:建设工程地理位置示意图附图2:生态功能区划图附图3:建设工程周边环境示意图附图4:建设工程平面布置图附图5:建设工程四周边界照片附件:附件1:工程备案通知书附件2:现有企业环评批复附件3:现有企业竣工环保验收意见附件4:本工程所在厂区(新厂区)土地证附件5:危废处理合同1建设工程基本情况号)尚未建设外,其它工程(批复见附件,善环开2001132号、环评批复[2002] 0211 号、报告表批复[20031 0085号、登记表表批复[20041 0291号、报告表批复[20071 104号、报告表批复[2008] 134号、报告表批复[2009] 077号、报告表批复[2010] 272号、报告表批复【2011】021号、报告表批复【2011】120号)建设内容均已建成投产,并通过竣工环保验收(验收时间分别为2007年2月、2008年4月、2011年8月、2011年1月、2011年8月、2011年11月、2012年10月,竣工环保验收意见见附件);新厂区受让原金雨实业土地,目前新厂区除2012年迁扩建工程(报告表批复【2012】191号)正在建设外,其它4个工程(批复见附件,报告表批复【2012】033号、报告表批复(20121 034号、报告表批复[2012] 035号、报告表批复[2012] 159号、)均未开工建设。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卫生监测费原收费标准的复函-闽价费[2013]434号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卫生监测费原收费标准的复函-闽价费[2013]434号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卫生监测费原收费标准的复函正文:----------------------------------------------------------------------------------------------------------------------------------------------------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卫生监测费原收费标准的复函(闽价费〔2013〕434号)省卫生厅:你厅《关于申请重新核定部分卫生监督防疫收费标准的函》(闽卫财函〔2013〕555号)收悉。

鉴于《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卫生监督防疫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费[2010]329号)执行期已届满,经研究,同意我省卫生监测费(我省原收费项目及其收费标准名称为卫生监督防疫收费)继续按照原收费标准执行。

具体规定重申如下:一、收费范围(一)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卫生监督防疫收费管理办法》([1992]价费字第314号)有关规定,卫生监督防疫监测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尘肺病防治条例》等规定,对食品卫生、传染病、化妆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放射性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尘肺病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进行的卫生标准的检验、测定和测试。

(二)监测收费的对象仅限于产生病源的单位和个体从业者。

根据原国家计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卫生监督防疫收费问题的复函》(计办价格[2001]598号)中有关规定,“监测收费的对象限于产生病源的单位和个体从业者”,是指国家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能产生致病源并危及影响人体健康的场所及其从业人员,其中包括在流通环节可能产生致病源并危及影响人体健康的从事销售的单位和个人。

山东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辐射环境监测专业服务试行收费标准转为正式收费标准的复函

山东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辐射环境监测专业服务试行收费标准转为正式收费标准的复函

山东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辐射环境监测专业服务试行收费标准转为正式收费标准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8.07.26•【字号】鲁价费函[2008]53号•【施行日期】2008.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山东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辐射环境监测专业服务试行收费标准转为正式收费标准的复函(二00八年七月二十六日鲁价费函〔2008〕53号)省环保局:你局《关于申请将辐射环境监测专业服务试行收费标准转为正式收费标准的函》(鲁环函〔2008〕286号)收悉,现函复如下:一、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环保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78号)和《山东省辐射环境管理办法》(省政府令153号)规定,同意将辐射环境监测专业服务试行收费标准转为正式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以前规定凡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二、辐射环境监测服务费属政府非税收入。

收费单位应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收费全额上缴国库,实行“票款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监督。

三、上述收费标准自2008年8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限三年,期满后,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重新审批。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鲁价费发〔2006〕73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山东省辐射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序号┃┃单位┃收费标准(元)┃┣━━━╋━━━━━━━━━━━━━━━━━━━━╋━━━━━╋━━━━━━━┫┃1┃环境Y剂量率测定┃点┃270┃┣━━━╋━━━━━━━━━━━━━━━━━━━━╋━━━━━╋━━━━━━━┫┃ 2┃个人或环境累积剂量┃次┃130┃┣━━━╋━━━━━━━━━━━━━━━━━━━━╋━━━━━╋━━━━━━━┫┃ 3┃表面污染源监测┃点┃120┃┣━━━╋━━━━━━━━━━━━━━━━━━━━╋━━━━━╋━━━━━━━┫┃ 4┃中子测量┃点┃130┃┣━━━╋━━━━━━━━━━━━━━━━━━━━╋━━━━━╋━━━━━━━┫┃ 5┃环境X射线机剂量测定┃台┃440┃┃┃┃┃┃┣━━━╋━━━━━━━━━━━━━━━━━━━━╋━━━━━╋━━━━━━━┫┃ 6┃工业X射线探环境伤机剂量测定┃台┃340┃┃┃┃┃┃┣━━━╋━━━━━━━━━━━━━━━━━━━━╋━━━━━╋━━━━━━━┫┃ 7┃工业用Y射线探伤机测定┃台┃290┃┃┃┃┃┃┣━━━╋━━━━━━━━━━━━━━━━━━━━╋━━━━━╋━━━━━━━┫┃ 8┃医用Y射线治疗机剂量测定┃台┃270┃┃┃┃┃┃┣━━━╋━━━━━━━━━━━━━━━━━━━━╋━━━━━╋━━━━━━━┫┃ 9┃倒装放射源监测┃点┃80┃┣━━━╋━━━━━━━━━━━━━━━━━━━━╋━━━━━╋━━━━━━━┫┃ 10┃放射性工作场所剂量率监测┃点┃100┃┣━━━╋━━━━━━━━━━━━━━━━━━━━╋━━━━━╋━━━━━━━┫┃ 11┃查找密封源(10-100mgRa)┃天/人┃140┃┣━━━╋━━━━━━━━━━━━━━━━━━━━╋━━━━━╋━━━━━━━┫┃ 12┃放射性物品检查(一级包装)┃件┃130┃┣━━━╋━━━━━━━━━━━━━━━━━━━━╋━━━━━╋━━━━━━━┫┃ 13┃放射性检测、测井、控制分析仪表剂量测定┃台┃360┃┃┃┃┃┃┣━━━╋━━━━━━━━━━━━━━━━━━━━╋━━━━━╋━━━━━━━┫┃ 14┃总α,总β分析┃个┃200┃┣━━━╋━━━━━━━━━━━━━━━━━━━━╋━━━━━╋━━━━━━━┫┃ 15┃氡钍射气┃点.次┃60┃┣━━━╋━━━━━━━━━━━━━━━━━━━━╋━━━━━╋━━━━━━━┫┃ 16┃氡、钍子体┃点.次┃60┃┣━━━╋━━━━━━━━━━━━━━━━━━━━╋━━━━━╋━━━━━━━┫┃ 17┃氡、钍子体a潜能┃点.次┃60┃┣━━━╋━━━━━━━━━━━━━━━━━━━━╋━━━━━╋━━━━━━━┫┃ 18┃放射性核素分析┃个┃220┃┣━━━╋━━━━━━━━━━━━━━━━━━━━╋━━━━━╋━━━━━━━┫┃ 19┃放射性表面处理┃立方米┃450┃┣━━━╋━━━━━━━━━━━━━━━━━━━━╋━━━━━╋━━━━━━━┫┃ 20┃样品预处理费(生物,土壤,水样)┃样┃190┃┣━━━╋━━━━━━━━━━━━━━━━━━━━╋━━━━━╋━━━━━━━┫┃ 21┃ Y谱仪核素(定量,定性)分析┃核素┃480┃┣━━━╋━━━━━━━━━━━━━━━━━━━━╋━━━━━╋━━━━━━━┫┃ 22┃样品采样费(生物,土壤,水样,空气)┃样┃100┃┣━━━╋━━━━━━━━━━━━━━━━━━━━╋━━━━━╋━━━━━━━┫┃ 23┃工频电磁场强度测定┃点┃190┃┣━━━╋━━━━━━━━━━━━━━━━━━━━╋━━━━━╋━━━━━━━┫┃ 24┃射频综合电磁场强度测定┃点┃190┃┣━━━╋━━━━━━━━━━━━━━━━━━━━╋━━━━━╋━━━━━━━┫┃ 25┃特定频段电磁场强度测定┃点┃350┃┗━━━┻━━━━━━━━━━━━━━━━━━━━┻━━━━━┻━━━━━━━┛说明:1、放射性事故处理费按一般、重大和特大事故分别按不高于3000元、8000元和30000元的标准收取;2、辐射工作场所图纸审查费每份收取300元;3、辐射环境监测采样预处理和现场采样收费按省物价局财政厅[1993]鲁价涉字第183号规定执行。

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排污收费监测依据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排污收费监测依据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排污收费监测依据问题的复函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6.02.16
•【文号】环法[1996]166号
•【施行日期】1996.02.1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监测
正文
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排污收费监测依据问题的复函
(环法[1996]166号)
海南省环境资源厅:
你厅“关于排污收费中所出现的几个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为核定排污单位的排污量,可在排污单位申报的基础上,根据需要由环境监测站或其他由环境保护部门指定的监测单位对排污单位实施监督性监测,其采样和监测分析应符合国家有关污染源采样、监测分析规范。

符合上述条件的监测数据可作为计征排污费的依据。

二、工业企业噪声超标排污费征收依据应是按照《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GB12349—90)的监测数据,按厂界外一米噪声敏感处的超标分贝值计征排污费。

三、工业企业内部为加强经营管理,采用内部收费等管理手段,属企业内部强化环境管理的一种手段。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按照企业向外环境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计证排污费。

四、企业向外环境排放废水(包括间接冷却水),如确实增加了污染物的种
类、数量或浓度,则应按规定征收污水排污费或污水超标排污费。

国家环境保护局
1996年2月16日。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继续执行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环保检测收费标准的复函-辽价函[2006]65号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继续执行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环保检测收费标准的复函-辽价函[2006]65号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继续执行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环保检测收费标准的复

正文:
----------------------------------------------------------------------------------------------------------------------------------------------------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继续执行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环保检测收费标准的复函
(辽价函[2006]65号)
省环保局:
你局《关于申请调整机动车尾气排放环保检测收费标准的函》(辽环函[2006]76号)收悉。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114号)及省环保局、交通厅、公安厅、物价局、质监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实施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测/维修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辽环发[2005]4号)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局继续执行省物价局《关于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环保检测收费标准的复函》(辽价函[2005]76号),收费范围由辽价函[2005]76号文件规定的沈阳等5个试点城市调整为全省14个省辖市的城区。

收费主体为经省环保局授予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环保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出租汽车免收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环保检测费。

本复函有效期延至2007年2月28日。

到期如需继续收费,请于到期前三个月按规定程序重新申报。

二○○六年七月十二日
——结束——。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培训收费标准的复函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培训收费标准的复函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培训收费标准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9.08.25•【字号】闽价费[2009]326号•【施行日期】2009.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培训收费标准的复函(闽价费〔2009〕326号)省环保局:你局《关于申请核定污废水治理设施运营培训收费标准的函》(闽环函[2009]11号)收悉。

根据《福建省规范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培训办班管理暂行办法》(闽人发[2007]64号)和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党政机关培训考试收费标准问题的通知》(闽价费[2007]229号)精神,经研究,现就我省环境污染治理运营设施培训收费及有关问题函复如下:一、环境污染治理运营设施培训收费标准为700元/人、期,其中:培训费370元/人、期,考试费250元/人、期(理论考试50元/人、期,操作考试200元/人、期),教材费80元/人、期。

每期培训时间80课时,考试科目3科,即理论考试1科、实际操作考试2科。

二、培训单位应按规定课时组织培训,培训课时不足的,要按理论培训每人每课时4元、实际操作培训每人每课时5元的标准扣减培训费。

考试科目未达到3科的,按理论考试每人每科50元、实际操作考试每人每科100元的标准退还考试费。

培训除收取培训费、考试费和教材费外,不得再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三、上述收费标准从2009年9月1日开始执行,期限三年。

收费单位应及时到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实行亮证收费,培训、考试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资金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教材费使用税务票据。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二○○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浙江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

浙江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

浙江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二○○○年四月浙江省物价局(通知)浙价费[2000]147号关于调整浙江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省环保局,各市、地、县物价局:为了规范环境监测技术专业服务收费管理,保证环境监测技术专业服务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局下发的《环境监测站开展专业服务收费暂行规定》([88]环监字第085号)和《浙江省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目录(之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调整和制定浙江省环境监测技术专业服务收费标准,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一、本标准适用于各级环境监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的专业技术服务及其他相关服务。

由技术监督部门授权委托的计量检定、质量检验收费按国家有关质量检验和计量检定的规定执行。

二、环境监测专业技术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环境监测机构可按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为基准价,在上下浮动25%的范围内,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

三、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开展服务应按照国家环境标准和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标准监测分析方法开展环境监测专业技术服务。

凡接受委托开展专业技术服务的,应签订委托协议,并由委托方付费。

监测服务均应提供书面监测报告。

四、下列情况不得收费:(一)上级下达的例行环境监测工作、污染源监督检测任务;(二)社会公益性服务项目;(三)已有明确经费开支渠道的外省市和本省协作进行的科研课题;(四)为下级环境监测单位作技术指导或解决疑难问题;(五)机动车年检等强制性检验中的机动车尾气测试;(六)其它明确规定不得收费的项目。

五、今后新增加的专业服务收费项目,根据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性质、难度和实际消耗,由省环境保护局审核后报省物价局批准后执行。

六、本通知自二○○○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一:收费标准中有关计算单位含义附件二:采样费收费标准附件三:样品测试费收费标准附件四:其他相关技术服务收费标准浙江省物价局二○○○年四月十八日收费标准中有关计算单位含义“点”——监测点“项”——监测项目“个”——样品个数,“单样”——单个样品“次”——监测次数“孔”——专门设置的监测孔“单源”——单个污染源监测点、孔的设置、样品个数和监测次数均按照国家发布的国家标准和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确定。

浙江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

浙江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

浙江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二○○○年四月浙江省物价局(通知)浙价费[2000]147号关于调整浙江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省环保局,各市、地、县物价局:为了规范环境监测技术专业服务收费管理,保证环境监测技术专业服务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局下发的《环境监测站开展专业服务收费暂行规定》([88]环监字第085号)和《浙江省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目录(之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调整和制定浙江省环境监测技术专业服务收费标准,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一、本标准适用于各级环境监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的专业技术服务及其他相关服务。

由技术监督部门授权委托的计量检定、质量检验收费按国家有关质量检验和计量检定的规定执行。

二、环境监测专业技术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环境监测机构可按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为基准价,在上下浮动25%的范围内,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

三、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开展服务应按照国家环境标准和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标准监测分析方法开展环境监测专业技术服务。

凡接受委托开展专业技术服务的,应签订委托协议,并由委托方付费。

监测服务均应提供书面监测报告。

四、下列情况不得收费:(一)上级下达的例行环境监测工作、污染源监督检测任务;(二)社会公益性服务项目;(三)已有明确经费开支渠道的外省市和本省协作进行的科研课题;(四)为下级环境监测单位作技术指导或解决疑难问题;(五)机动车年检等强制性检验中的机动车尾气测试;(六)其它明确规定不得收费的项目。

五、今后新增加的专业服务收费项目,根据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性质、难度和实际消耗,由省环境保护局审核后报省物价局批准后执行。

六、本通知自二○○○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一:收费标准中有关计算单位含义附件二:采样费收费标准附件三:样品测试费收费标准附件四:其他相关技术服务收费标准浙江省物价局二○○○年四月十八日收费标准中有关计算单位含义“点”——监测点“项”——监测项目“个”——样品个数,“单样”——单个样品“次”——监测次数“孔”——专门设置的监测孔“单源”——单个污染源监测点、孔的设置、样品个数和监测次数均按照国家发布的国家标准和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确定。

关于调整浙江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浙江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浙江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00〕147号省环保局,各市、地、县物价局:为了规范环境监测技术专业服务收费管理,保证环境监测技术专业服务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局下发的《环境监测站开展专业服务收费暂行规定》([88]环监字第085号)和《浙江省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目录(之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调整和制定浙江省环境监测技术专业服务收费标准,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一、本标准适用于各级环境监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的专业技术服务及其他相关服务。

由技术监督部门授权委托的计量检定、质量检验收费按国家有关质量检验和计量检定的规定执行。

二、环境监测专业技术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环境监测机构可按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为基准价,在上下浮动25%的范围内,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

三、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开展服务应按照国家环境标准和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标准监测分析方法开展环境监测专业技术服务。

凡接受委托开展专业技术服务的,应签订委托协议,并由委托方付费。

监测服务均应提供书面监测报告。

四、下列情况不得收费:㈠上级下达的例行环境监测工作、污染源监督检测任务;㈡社会公益性服务项目;㈢已有明确经费开支渠道的外省市和本省协作进行的科研课题;㈣为下级环境监测单位作技术指导或解决疑难问题;㈤机动车年检等强制性检验中的机动车尾气测试;㈥其它明确规定不得收费的项目。

五、今后新增加的专业服务收费项目,根据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性质、难度和实际消耗,由省环境保护局审核后报省物价局批准后执行。

六、本通知自二○○○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收费标准中有关计算单位含义“点”—监测点“项”—监测项目“个”—样品个数,“单样”—单个样品“次”—监测次数“孔”—专门设置的监测孔“单源”—单个污染源监测点、孔的设置、样品个数和监测次数均按照国家发布的国家标准和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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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政策法规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修订环境监测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复函
一九九六年二月十六日粤价函[1996]64号
省环保局:
《关于修订广东省环境监测收费标准的函》(粤环函[1994] 113号)悉。

经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将“环境监测站专业服务收费”更名为“环境监测收费”。

二、环境监测收费的具体项目及标准按《广东省环境监测收费项目及标准》(附后)执行。

三、请通知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局换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收据。

收费的财务管理应按《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财务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四、《广东省环境监测收费项目及标准》自1996年7月1日起执行。

省环保局、物价局、财政厅粤环[1990] 6号文附发的《广东省环境监测站专业服务收费标准(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
广东省环境监测收费项目及标准
样品采集
气样测试
分析
总悬浮颗粒物
(大流量采样)
(中流量采样)
25米



60广东省环境监测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说明
1各项环境背景值调查和环境评价监测、治理工程项目环境效益分析评价监测,按本标准执行。

污染事故、纠纷仲裁监测,受有关单位委托的样品分析、固定和流动污染源监测以及其他特殊要求的监测,可参照本标准协商收费。

常规的大气、水质、噪声、放射性等环境质量监测,为征收排污费或超标排污费核实实测数据的监测,不得收费。

2收费标准中,水样、气样检测,使用高、精、贵仪器检测所列各监测项目收费不含样品前处理费,需做样品前处理的,按所采用处理方法加收样品前处理费。

3五个以下样品检测,按五个样品收费。

4夜间监测作业加倍收费。

5外出采样监测的交通、住宿费等由要求采样单位支付。

6特殊或未列入的样品分析项目的收费,由当地物价部门审定,并将项目和标准报省环保局、省物价局备案。

7提供直接监测数据,按测定总费用的50%收费,提供省、市级综合监测数据,按测定总费用的60%收费。

向已交纳监测费的被监测单位提供监测数据不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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